(维权网信息员徐颖报道)2013年12月11日,“链子门”受害人幸清贤,领到青羊区法院于12月3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无视事实驳回了幸清贤的诉讼请求,幸清贤表示:将立即上诉,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据介绍:2013年9月 26日,幸清贤被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且抢夺了手表等财物,他向110报警,后幸清贤被带到北巷子派出所处理,但北巷子派出所并未及时依法办案,而且对他有侮辱的言行,由于办案警官并未向他出示身份证件,也未及时为他做笔录,后出具的《受案回执》也故意不盖清晰公章,也没有依法留下办案人员的姓名,故,幸清贤通过特快专递向成都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2013年9月26日下午14点04分56秒、14点08分52秒、14点30分21秒、14点34分27秒、14点54分09秒、17点40分48秒、14点41分20秒、14点41分43秒、17点42分59秒、幸清贤用18602889264拨打110的报警记录和投诉记录(包括录音)以及每次报警后的处警记录,和14点16分14秒、14点17分29秒028110110的回电询问录音记录以及幸清贤17点45分04秒用18602889264拨打86407046督查投诉电话记录以及督查对幸清贤投诉后的调查处理情况记录。
经查,成都市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日收到邮件,截止10月26日,没有做出任何答复。于是幸清贤将成都市公安局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时,成都市公安局称:其于10月8日收到了幸清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以幸清贤没有提供该手机号为幸清贤本人的证据,故于同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补正通知”要求幸清贤补充证据。并提供了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作为其送达的证据。
对此,幸清贤质证时指出,该信函收据只能证明你曾经寄出,并不能证明幸清贤已经收到。而且,幸清贤在收到被告答辩状时,法院并未告知对方提供了证据也未让幸清贤复制对方的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该证据是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给法院的。并且,幸清贤认为,成都公安局作出的这个补充通知本身也是违法的,众所周知,110警务平台是公众平台,任何人都有权拨打,而且拨打110报警的电话本身,并不涉及个人隐私,而且,在幸清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幸清贤提供了1860288924这个号码作为联系电话,至于当天是否幸清贤本人拨打,并不影响幸清贤有对涉自己为被害人的报警内容的知情权。
然而,在成都市公安局没有对幸清贤收到其寄出的补正通知的情况下,青羊区法院居然毫无根据的推测幸清贤收到了该份“补正通知”从而判幸清贤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