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孙海全报道)上海维权人士赵迪迪先生,因为精通法律和诉讼技巧,一直公民代理的身份无私地为上海的被强拆市民提供法律援助。由于赵迪迪很厉害,在行政诉讼中常常让违法行政的官方下不了台,同时当局又不能通过司法局对其威胁与控制,上海司法当局就采取非法手段,剥夺其公民代理的权利。
案例一:原告竹剑平,2013年5月30日起诉被告公安黄埔分局违法行政拘留,案号(2013)黄浦行初字第175号。2013年9月10日下午,在黄埔法院215法庭开庭审理中,受竹剑平委托的赵迪迪先生将委托书、推荐书、身份证等齐全的法律手续向法庭递交,但审判长陈瑜庭滥用权力,以非同一社区为由非法剥夺赵迪迪的公民代理权。
案例二:原告郁桂成、杜奕萌、郁正义、郁永林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于2013年8日15日对无许可证、无资格作为拆迁人的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接受委托的赵迪迪手续齐全,独任审判员陈春芳在看过相关手续后,也同意赵迪迪参加(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710号案件的代理。2013年9月30日上午庭审过程中,陈春芳眼看对方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招架不住,只能宣布休庭,后又三次延期。此后,陈春芳找为原告出推荐书的村委付书记谈话,在法官的淫威下,该付书记滥权口头收回推荐。
2013年12月16日,该案再次以合议庭形式公开审理,闵行区法院居然如临大敌,强行剥夺赵迪迪公民代理权。原告愤怒地要求合议庭回避,合议庭只能再次宣布休庭。
法律界人士指出:公民代理诉讼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一种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审判员剥夺赵迪迪的公民代理权的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