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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呼吁合并审理许志永等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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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一文报道)1220日,杨金柱、王兴、蔺其磊、周泽等律师,作为许志永、丁家喜、赵常青等北京“新公民运动”参与者,因推动官员财产公示而被拘捕,并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起诉的系列案件的委托律师,共同呼吁合并审理这系列案件。

 

在这系列案件中,许志永、丁家喜、赵常青、袁冬、张宝成、马新立、王永红、李蔚、宋泽(宋光强)、侯欣等人,因为公开呼吁官员公示财产,先后被北京市警方拘捕,并被指控犯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从目前该案披露的多起案件的起诉书的内容来看,公诉机关显然认为,许志永、丁家喜、李蔚、袁冬、张宝成、赵常青、侯欣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但是,在上述各被告人原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捕、审查起诉,且许志永已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情况下,北京市检察院却将部分被告人指定由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而海淀区检察院又将属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强行分拆成多起独立的案件。

 

律师们在提交给办案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并抄送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中,详细阐述了理由。

 

律师们认为,将共同犯罪案件人为地分拆成多起案件进行审理,首先,显然不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也不利于确定被告人各自在涉案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并且,这种将共同犯罪案件强行分拆的做法,也违反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首先,中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此一规定,共同犯罪属于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存在共同犯罪之情形,对于各被告人的审判,必须由同一法院进行。律师们认为,“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和不正当的,势必影响被告人的质证、对质”,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且可能出现同一“事实”在此案中尚处争议,在彼案中已经终审判决的荒唐局面,从而严重损害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人们甚至有理由认为,这完全是为了便于政治迫害而毁弃法律的“乖张之举”。

 

其次,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此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各被告人进行均衡和公允的处理,以避免在二审改判后,出现一部分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另一部分被告人却因同一涉案行为被定罪量刑的矛盾情形,或者出现对被告人在涉案行为所起的作用认定失当的情形。现在,北京市相关检察机关对上述属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强行分拆起诉,就有可能导致部分被告人上诉并被认定无罪,其他未上诉的被告人却仍需依生效的一审判决受到刑事处罚的后果。

 

当局之所以这样作为,显然是为了分拆案件,以降低并案审判的冲击力。另一方面,虽然案件基本上不太可能开放旁听,但如果出现多个嫌疑人庭上质证,当庭演讲,相互声援的情形,显然也会让当局大失颜面。

 

律师们最后说,实际上,所有人都知道,许志永、丁家喜、赵常青等人之所以被司法机关认为触犯了刑法,只不过是过于真诚地相信了中国的《宪法》;他们呼吁官员公示财产的行为,完全是在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根本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北京市警方和检方对他们的指控,可以说是彻头彻尾的“政治迫害”。

 

律师们呼吁,当局既然要借助司法程序实现政治迫害的目的,至少也应稍微顾及一下法律和司法的“颜面”,遵守目前尚未被废止的刑事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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