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郑毅报道)据武汉访民江玉云向本网投诉,11月28日湖北省公安厅厅长接待日,上午10时许,武汉访民陈艳琳、李玉琴、吴贵娥、江玉云等四人在湖北省公安厅接待厅进行依法申诉,结果竟在公安厅接待厅内分别被无号警车中的人抓着强行塞进警车送进了“武昌区梅苑派出所”。之后,江玉云的老伴来做工作将她接走,其余三人在被关押近四十小时后被行政拘留五天。
下面是投诉信的全文:
我们是湖北省武汉市访民;我们的身份证明如下:
1.江玉云、女、64岁、身份证号码:42010619401311229、原住址:武汉市青山区三弓路下段52号、联系电话:15972049107(转)
2.李玉琴、女、62岁、身份证号码:420105195112200444、住址: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街、联系电话:13871144187
3.吴桂娥、女、50岁、身份证号码:420104196309284723、住址: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联系电话:13476285797
4.陈艳琳、女、42岁、身份证号码:420111197106274128、住址: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联系电话:13381454816
5.陈婉莲、女、身份证号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2013年11月28日上午约10多,上述前四人在湖北省公安厅接待厅内分别被无号黑警的人抓着强行塞进警车送进了“武昌区梅苑派出所”。
陈婉莲是同日早上约7时许在家门口、因被“拦截”报110后,被110送到×××派出所的。
对此,五人不服,向您们投诉如下:
2013年11月28日是湖北省公安厅厅长接待日,从四面八方来的想见厅长的上访人员很多。接待厅很小,只能坐七、八个人,连坐带站人挤人最多容下十多人,导致许多人只能在外面等候。
因为上访人员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为了达到能引起重视的目的,就将各自的“诉求状”,有的附在人行道护栏上,有的穿在身上。后来警察来了,要求将“诉求状”收起来,上述前四人听从了劝告,并按照要求收起后没有再次展示。
约10点多,七、八人一组、四组不明身份人员一言未发、像“拧小鸡”似的,
无警号黑警数人将坐在厅内等待接待的吴桂娥、李玉琴和站在厅内的江玉云迅速依次连拖戴拉绑架塞进了警车,随后警车开进了“武昌区梅苑派出所”。按命令下车后她们看到一年轻女子先于三人也带进了派出所、后得知其是在接待厅门口被绑架来的,她就是陈艳琳。
陈艳琳述:厅长接待日上访反映被洪山区;洪山街侵权,徇情枉法,久拖不结的法律责任,请求依法督促予以解决,在接待窗口递交二份申请表及查处申请书;在待等的过程中陈艳琳站在省厅信访门口;有人说信访室楼上有人偷拍在张望的过程中突然多名无号民警强行将陈艳琳绑架塞进了一辆警车警号032293的警官开车到了附近的梅苑派出所;该所031803 031754 二位民警在未调查事实的情况下,将上述三人关了近40小时;不知“武昌区梅苑派出所”通过什么程序将三人送进武汉市第一女子拘留所行政拘留五日;该拘留所剥夺了公民的申请复议权通讯权并将其关进严管室。
被带进所后,警号032293陈警官说:将你们“抓”进来,等候处理;江玉云听到“抓”字,要求他出示法律手续未果。其他三人也表示了强烈不满并提出质疑。吴桂娥在绑架的过程中右手受伤,多次向警官申诉。江玉云在被绑架中导致“心律失常”,要求看医生又未果。陈警官在核实了江一年前曾心脏手术后,要求她自行离开,江坚持要“说法”不愿离开。
在此提请032293陈警官陈所长作出解释?你所在管辖区域“武昌区梅苑派出所”是否属实?
随后一着便服男子紧接着进来要求四人出示身份证,其中三人要求他出示了警察证。在给陈艳琳、李玉琴、吴桂娥、江玉云依次做“笔录”时,四人对警方的行为都不予认可,拒绝签字。当032293陈警官告知“行政拘留”四人时,吴桂娥口头提出了“现场复议申请”未允。
僵持到次日凌晨1时多,《武昌区梅苑派出所》办案人员戚剑锋031803姜远忠031754将医生请进了派出所给我们四人尿检;量血压强行要给陈艳琳进行抽血采样;陈艳琳从包里拿出一把起子对准自己表示强烈抗议办案人员违法行为。后江玉云的老伴来做工作将她接走了。余下三人在被关押近四十小时后已被行政拘留五天。
上述四人不服的理由如下:
1、上述前四人在接待厅门外等候接待时,只是展示了下各自的“诉状”,并未曾有过其他过激行为。况且警察来后,按其要求马上将“诉状”收了,并未曾有过与警察发生争执纠缠行为和产生后果。上访是公民向国家机关表达自己的诉求,何来什么“违法上访”?
2、上述前四名当事人在分别作“笔录”时,才被告知是被“口头传唤”。四人认为警方在对当事人实施所谓的执法时,首先是程序违法了。当事人认为:所谓“口头传唤”,不出示书面通知书“不给传唤告知书”,但是在带离现场时,应当当面告知当事人。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更是执法者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可是,事实上“武昌区梅苑派出所”当时并未履行这一程序,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拥有的权利。因为程序不合法,所以导致的处罚结果肯定不公。
3、“为什么把我们的上访和犯罪联系在一起?如果政府对我们提出的问题妥善处理,我们也不会一次又一次地上访。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是以各种理由将我们抓起来关押拘留。我们是相信政府的,但政府为什么总把我们当对立面?”
中国人有句俗语,叫“正人先正己”。依法治国的“法”、不能只是专门约束上访人员的行为;更不能肆意将法律沦陷为专门惩治压制上访人员的工具。手执“公器”者更应该依法执法。
4、2013.11.28是湖北省公安厅厅长接待日如果江玉云-李玉琴-吴桂娥-陈艳琳等在厅长接待日正常上访违法?试问设立厅长接待日究竟何为?
《行政处罚法》完整规定了告知程序,其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告知的时间、内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在行政机关履行告知程序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其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违反告知程序的后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武昌区梅苑派出所”自始至终都没有依照上述规定办理,明知四名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拘留,显然是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2013.11.28是厅长接待日四名当事人正常上访,是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宪法赋予的权利。
公安部门办案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武昌区梅苑派出所”的行为明显是滥用行政处罚权,非法作出错误的治安拘留处罚,严重侵害了四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五名当事人要求:对于自己的任何处理,执法者第一、要出示证据;第二、要出示公开的法律法规依据。因为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法无明文不禁止”。用“袖笼里的文件”处罚当事人,本身就是在执法违法,。为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民的正当权益。当事人认为对上述四人的处罚和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五名当事人当然不服!并保留追诉权.
鉴于此,请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介入调查。
投诉人:江玉云、李玉琴、吴桂娥、陈艳琳、陈婉莲诚邀各界媒体和有正义感的记者帮忙呼吁和广泛报道!!!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