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3年终,洛阳市吉利区法院向东杨村民权水渠送达了(2013)吉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称:“准许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这起官告民的征迁闹剧,以吉利乡政府撤诉而告终。
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政府起诉东杨村民权水渠征迁补偿合同案,于2013年7月29日在吉利区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这是一起官告民的闹剧。乡政府请求法院:“1、确认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权水渠履行合同义务,搬出被征迁的房屋,并予以拆除;3、判令被告权水渠退回5130.25元;4、由被告权水渠承担诉讼费用。”权水渠委托倪文华和张葡萄代理。
倪文华指出,这是一起罕见的官告民闹剧。吉利乡政府与权水渠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乡政府因征收合同纠纷无权提起民事诉讼。吉利乡政府一口咬定本案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是自愿的,无关乎行政行为。
吉利乡政府强调,签订征迁补偿协议是民事行为。本协议名称虽然有“征迁”二字,而实际内容是补偿。对合同不应当注重名称,而应当注重内容。征迁是行政行为,补偿是民事行为。故该合同的签订是民事行为。
倪文华问乡政府:“你们所谓的征迁资金是否到位?”乡政的府理直气壮地说,资金已经到位。倪文华又问:“乡政府的资金从何而来?”这是个二难问题。乡政府如果回答资金来自注册资金,那么其经营范围应在工商局登记。乡政府不可能在工商局登记,则属于非法经营。如果回答此资金来自国库,则乡政府的因征迁而签订的协议,则属于行政行为,那么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乡政府无权提起民事诉讼。
对倪文华提出的问题。乡政府顿时哑口无言。法院要帮政府也难,故迟迟不能判决。民事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诉讼期限逼近,法院无法再拖下去了。吉利乡政府无可奈何,只好以撤诉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