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宗世石报道)元月8日中午,又有数十访民去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数天前习近平光顾的庆丰包子铺打横幅,访民们力挺主席的亲民形象,也为访民们在北京凄惨的生活现状鸣冤叫屈,访民们刚刚打开横幅,埋伏在人群中的便衣就把隐藏在附近的阜城门外派出所的警察叫来抢夺横幅,维权访民丁灵杰的相机被抢走,一位与警察理论的辽宁访民也被抓走。
事后,丁灵杰和其他几位访民一起去阜外派出所索要被抢走的相机,其它几位访民被警察赶了出来,丁灵杰被警察扣押在派出所,当日下午4点有访民给丁灵杰打电话,回话说正在做询问笔录,下午5点又有访民给她打电话,已经联系不上她,9号一整天都有访民给她打电话,还是无法接通。大家担心她已经遭到了进一步的打击迫害。
访民们听说丁灵杰的遭遇后,都非常气愤地说,现政当局对访民的歧视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昨天在包子铺门前不但有便衣国保,还有中央警卫局的人给访民录影录音,有访民亲眼见到一位给访民录影录音的年轻人,录影录音后上了一辆白牌照的面包车。有访民说,这辆车他们见过,去中南海访民多的时候,有时这辆车会跟在访民后面,里面有人给访民拍照。访民说,我们去包子铺,哪里就成了敏感地带,大动干戈地对访民进行监控、抓捕,现场有很多人在拍照,为什么单单抓访民,抢访民的相机,这是对整个访民群体政治上的歧视,更是对访民基本人权的粗暴践踏。访民们提醒国际社会关注丁灵杰的境遇,帮助她早日恢复自由。
附:不服劳教的行政诉讼
我是河北省定州市子位镇东内堡村人,久居陕西省西安市。因陕西省司法腐败导致我进京上访。2010年2月12日 被河北省保定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此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执法犯法,祸国殃民的产物,特此肯请依法撤销。
事实与理由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与治安管理处罚,由此可见训诫是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所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保定市劳教委在决定书中述称“经本委审核查明:2009年和2010年2月份期间,丁灵杰多次到非正常上访地区上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2010年 2月1 日、3日再次到天安门地区上访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查获。上述事实有本人陈述、申辩,证人证言,训诫书,前科材料,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根 据《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工作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第二项中规定:对只有一般行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发放训诫书,建立训诫档案,统一送到集中分流场所。据此,训诫书只能是我无违法行为的证据,至于证人证言,如果不是亲眼目睹并有北京公安机关移交的相关证据佐证则和案件侦破经过一样是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前科材料中2009年9月25日定公(治)决子【2009】第42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事实,超过了处罚时效,办案期限。其他处罚也以不构成治安处罚的训诫书为证。这一切只能证明警方在违法办案,穷其所有也没能拿出我违法的证据。
三、无权管辖,
《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第三项规定:北京市公安机关对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非正常上访人员,除就地执行外,需回当地执行的,交当地公安机关带回执行。《劝返接回工作流程示意图》标明当地既是居住地。我的居住地是西安,保定、定州作为我的户口所在地无权管辖。
四、程序违法
对我做出的所有处罚都以我扰乱北京市公共秩序为由,却不能提供北京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移交表》和《协作函》也未按规定给我发放《聆询 告知书》,更不顾《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越权办案,造成了对我的错误拘留劳教。
“上访滋事”一说,更是霸权主义思想在作祟,无视天理国法,为所欲为,他们才是祸国殃民的罪人。
综上所述:保定市劳教委、定州市公安局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对我造成错误的拘留、劳教,恳请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原则,体恤百姓疾苦,依法撤销对我的保劳字(2010)第03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定公(子)决字【2010】第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公(治)决字【2009】第47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给予违法犯罪分子以严惩。
此致
反映人:丁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