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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劳动争议案经历五年,罗庄区法院再次重审开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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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16日上午9点,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善美等八位职工诉临沂市罗庄区矿区商场劳动争议案。本案历时5年,经省、市、区三级法院审理,共开了9次庭。其中,一次再审,二次发回重审。这是第二次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罗庄区法院重审的案件,二次重审的间隔相差三年九个月。本案五年绕了一大圈又回到了原点。

20085月,临沂市罗庄区矿区商场拆迁,该商场强迫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其中,有王善美等8位职工拒绝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该商场停发工资,不交养老保险等三金。王善美等8位职工通过劳动仲裁,将该商场告上了法院。

在第九次庭审中,被告商场强调原告没有提供劳动,商场遇到拆迁无法经营且吊销了营业执照,无法支付劳动报酬和三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障金,医疗保障金)。

倪文华予以反驳。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岗位。被告商场没有提供劳动岗位,就是剥夺了原告的劳动权利,商场应当承担过错的责任,并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拆迁中,商场无法经营,享有拆迁政策方面的补偿,因此不能作为拒绝支付工资的理由。虽然该商场已经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吊销并不等于注销,该商场依然存在,原告王善美等劳动者与商场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既然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商场不能安排劳动岗位,也应当对其职工支付劳动报酬。除非该商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在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商场必须支付工资,交纳社会保障金(三金)。

被告商场还强调,原告王善美等有的自谋职业,有的已经重新就业。倪文华反驳说, 八位原告与商场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就不存在自谋职业和重新就业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商场建立劳动关系至今还存在,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只要该事实存在,被告应当安排劳动岗位,支付工资。被告不能安排劳动岗位,导致劳动者不能劳动,也不能免除商场支付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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