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岩报道)成都维权人士周成群向本网信息员反应:2014年1月10日,是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王检察官(女)、何检察官对成都上访维权者周成群等人说:“你只有申请表,沒有登记申请表”并以此为由,将周成群等人拒之门外,未见到检察长的人影。
周成群说:“受害者想见检察长比登天还难,既然设置接待日,又拒绝接待,难道就是做给中央看的吗?”。
周成群告诉本网信息员:我已经是多次来试图见检察长,但每次都被忽悠。2013年12月10曰,还是在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曰,没有见到检察长接待,周成群等人拨打110求助,警察出警协调,由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童勤检官同意下午出具告知书,至今一个月,人民检察院的告知书难产。
2013年12月25日,周成群再次在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曰,还是未见到检察长,一位王姓检察官(女牲),递了一张检察长预约接待申请表,周成群填表后,预约于2014年1月10曰由检察长接待。
周成群介绍说,她是成都市锦江区上沙河铺街204号4栋1单元4号居民,成都装饰布厂企业职工,因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将《成都装饰布厂》占地面积7亩,以成交价1840万元/亩出售给了香港九龙仓雍锦汇建高级住宅商品房。人民政府的侵权行为致《成都装饰布厂》企业职工95人未依法获得劳动保障待遇。
职工起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成群等19人于2011年10月5曰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于2011年12冃30曰故意枉法作出(2011)成行初字第6、7、8、9、10号行政裁定书,移交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19名原告委托罗福元代理诉讼。成华区人民法院以罗福元曾依法受过刑事处罚为由,不准许罗福元为19名原告代理诉讼。自2011年12月30曰裁定移交审理之日起,至2013年3月12曰裁定按撤诉处理。i
其一审期间15个月,是在程序严重违法而做出的一个枉法的一审裁定,周认为该裁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字第93号《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中的:“不能简单以其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不具有相关法律知识为由否定其代理资格。”因此,向检察院提起控告申请抗诉,但却一直得不到正面的答复,因此他们要见检察长反应问题,却难以如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