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具有举足轻重的诉讼地位,他们的证言往往对罪与非罪、此罪彼罪、重罪还是轻罪的司法判断有重大影响。新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该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据此可知,一般证人拒不出庭,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但近亲属除外,虽不免除近亲属作证义务,但可免除出庭义务。其所以规定不强制被告人近亲属出庭作证,意在防止因诉讼而破坏家庭伦理关系,而家庭伦理秩序对于健康和谐的社会秩序有着重大的关联。
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刑诉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刑诉法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由此可见,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最大前提是“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在中国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下,证人是否出庭作证,法院的裁定具有最终决定权,不论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方有什么诉求。新近开庭的许志永“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就是明证,尽管辩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没有法院的认可并发出出庭通知,至关重要的证人只能缺席案件公开审理。因此,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使辩方处于弱势地位,显然不利于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