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月20日,南通建工集团退休工人代表张建生、 张美琴因不服港闸区法院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行初字第0055号行政判决;2、改判确认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2013年6月8日 作出崇公(新)行罚决字【2013】3183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于2013年6月8日作出了崇公(新)行罚决字【2013】3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该年5月以来,张美琴,张建生等近百名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为了向公司索要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数十次围堵公司大门,其中,2012年9月3日上午8时许,张美琴等数十人强行推开公司大门,并聚集在门口吵闹,后张建生在聚集的人群中喊话,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决定给予张建生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给予张美琴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二位代表为2000多名建工集团退休职工挣得了经济利益,自己却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公安机关作出了给予张建生、张美琴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但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对工人代表只拘留了二天,便予以释放。这使崇川公安分局陷入了二难境地。如果公安机关没有错为什么要提前释放;如果公安机关有错,为什么不敢承认。对此,港闸区法院未予调查,致使事实不清。
港闸区法院认定“被告崇川公安分局根据治安事件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合理期限内对相对人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法律工作者指出,这明显有悖于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治安案件的办案时限不得超过30天。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作出处罚的合理期限为30日,超过30日便无合理可言,但本案的办案时间已经超过200多天,远远超出法定期限,何来合理?港闸区法院没有调查公安机关为何拖延276天才作出处罚决定,就武断是在“合理期间”内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于信口开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