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侦查行为。搜查不仅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财产及隐私权造成侵犯,还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人的权利构成侵扰,故各国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搜查程序,一些国家还将其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和第39条分别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可见,免受非法搜查本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公民的这一宪法性权利能否落实,就看下位法及相关部颁规章有什么具体的规定了。
关于搜查,新刑事诉讼法第五节仅有五条简略的规定,如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这就是学界所谓的无证搜查。那么何为紧急情况呢?刑诉法未做具体规定,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涉及。倒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紧急情况”以枚举法列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最后一条并无明确所指,实践中极易造成无证搜查的滥用。
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搜查及无证搜查规定严谨的正当程序,故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搜查尤其是侦查机关的非法搜查行为往往难以认定,这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和落实,《刑法》上规定的“非法搜查罪”也往往形同虚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