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09年5月12日中午11点28分,南通张亮因遭遇拆迁公司工作人员的暴力和侮辱向南通110报警。但110不出警,张亮向江苏省公安局督察大队打电话,要求调查处理。江苏省公安厅没有告知处理结果。张亮于2013年9月5日请求江苏省公安厅公开江苏省公安厅督察对南通110民警接警后3个小时才到达现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结果。
首先,公安部决定书中提到是《受案登记表》(编号Z3206020020002009060577)。但该编号的《受案登记表》来源不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2014年】崇信复第08号政府公开申请告知书断然否定有公安部所提到的上述《受案登记表》。
其次,公安部转移了行政主体。张亮针对的主体是江苏省公安厅督察,而公安部对江苏省公安厅督察的调查处理结果是否应当公开未予以评价,而转移了行政主体,即偷梁换柱,却是针对处警民警是否登记进行了调查。公安部犯了文不对题的逻辑错误。
再次,公安部认定:2009年2009年5月12日13点28分,崇川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处警人员填写了《受案登记表》(编号Z3206020020002009060577)。但经历了4年半,却无下文。对此,严重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公安部明知有猫腻,却不追问原因,也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