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人大依法监督刘家财案司法三长披露个人财产、国籍情况法律要求书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各位人大代表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并黄楚平主任: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谢燕益,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的联系电话是:010-89036335;手机:135202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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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26
我作为刘家财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之辩护人,受当事人刘家财及其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期间,了解到有关方面肆意违反宪法法律、践踏刑事诉讼制度。根据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市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其中二项指控内容明确显示:“刘家财通过发展扩大同城圈子,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并于2013年4月的一天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进行了一次内容为:呼吁释放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四勇士的举牌活动;2012年12月,刘家财在宜昌市稻香阁酒店组织同城饭醉讨论政治体制弊端、民主和公民权利”(见该起诉书第3页第四段、第六段以及第2页第二段)。宜昌司法当局明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仅无罪而且完全受到宪法法律保障,宜昌市公检法为达政治迫害目的屡次变更罪名,故意制造冤狱以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当事人,致使刘家财被非法拘禁至今长达六个月之久。其中宜昌市三位司法主官对该案侦查、起诉、一审立案负有重大法律责任,对明知无罪的人枉法追诉存在滥用职权的重大嫌疑。据此本辩护人提出以下法律要求及意见。
一、法律要求事项:
要求宜昌市人大依法启动监督调查程序,依法监督、披露宜昌市公安局长邓恢林、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光骏、中级法院院长裴缜个人及近亲属财产情况、个人及近亲属国籍情况。需要披露的个人及近亲属财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汇现金存款;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房产、汽车;贵重金属、高档烟酒、奢侈品、商业保险、金融理财产品及参与经营的实业、公司股份、重大债权。
二、法律及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相关规定,对于由宜昌地方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的官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有责任对其廉洁性、身份、品行、操守、担任公职资格、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作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对人民负有法定责任。宜昌市公安局、检察院、中级法院目前因一个公民之义举依宪、依法行使公民权利要官员公示财产、行使公民言论批评监督权利,竟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罪名起诉。宜昌市公安局局长、检察长、中院院长,对此负有法律责任及政治责任。其公然违法远远超乎人们想象并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入罪是对现政权的一种侮辱,对政府形象造成重大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理应知晓宪法不但明确规定了言论表达自由、学术研究创作自由以及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而且宪法第四十一条还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贵机关、各位代表承担着人民重托、肩负着重大使命,仅仅因公民正常行使公民权利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行使监督权力竟以刑罚方式打压威胁,在贵机关治下的司法机关出现如此操守官员贵机关、各位代表无疑应向社会有所交待!
与此同时,既然刘家财因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入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件在相关司法官员未公示财产自证清白之前参与本案程序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宜昌各位司法主官在未进行个人清廉述职的情形下如果继续参与刘家财案会有袒护包庇包括其个人在内的贪腐行为之虞;会有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之虞;会有打击见义勇为社会良善,不让人民说话之虞。并且先例即开,自此中国上行下效,从上到下的当权者任何贪官污吏都可以对人民的正当权利、正常监督进行打击迫害以维护其贪腐罪行。长此以往,人民一定沦为被奴役、被压迫之命运。是以包括制造冤狱等非法手段管制压迫人民不让人民说话,还是让人民说话制约监督官员以不使其滥用权力直接决定了政权的性质。前者才真正颠覆国家政权性质即变人民民主政权为贪官腐败特权既得利益政权,后者才可能成为一个人民民主政权。这无疑是当前中央权力机关、地方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无法回避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倘使我们建立一个制度完善,人民得以监督、选任官员以致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官员清正把权力关进笼子;倘使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还不尽完善但我们的当权者正要努力这样做,尽管前路艰险困难重重。为了天下苍生、为了人民与家国福祉不惧艰险与挑战,下定决心放手一搏哪怕壮士断腕、哪怕粉身碎骨殒身不恤,一定是仁者无忧,对人民的监督、人民的努力不但不会拒绝之而且肯定会乐见其成!天下为公者何须害怕人民觉醒,何须阻碍人民行使正当权利、积极承担公民责任。由此可以清晰判断,对于刘家财等公民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积极正当行使公民权利进行打压、迫害者这一行径肯定不是国家意志、法律意志、执政党的意志。肯定只是个别人的意志个别人的错误假国家之名、法律之名!
三、法律后果及影响
如果官员非但不公示其个人财产,相反却要对要求公示财产者治罪,那么这种逻辑势必将造成严重恶果。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当权者不管权力多大地位多高,惟有顺乎民意,关切人民心声才可能赢得人民的尊重与信任!执政党十七大报告明确宣称: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开宣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历届国家领导人均代表执政团队宣称,依法治国、尊重宪法法律。公民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说明民间希望当权者开诚心、布公道并以此取信于天下!一个官员领导干部、一个执政者执政团队不能接受人民监督、不能以人民接受的方式证明自己的的清正廉洁,何以治国理政、何以为民服务、何以为人表率?相反,当人民提出监督的具体要求时则以严刑峻法回应之、公民因言获罪动辄得咎,何以取信于民、取信于天下?
宜昌地方司法当局仅仅由于刘家财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行使公民权利就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下狱,造成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权力滥施刑罚对刘家财不顾公义与事实,制造冤狱枉法追诉。这一行径无疑将让新一届政府为此背书,以达到维护非法利益、腐败特权之目的的局面!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局面将积重难返,一方面导致民心尽失民间多年来对反腐失望,认为反腐不过是打击对立面权力斗争的手段,这种质疑猜忌必将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助长既得利益贪腐特权对上欺骗、效忠、投机对下更加肆无忌惮巧取豪夺!打铁还须自身硬不单是一句口号,要用行动来检验,敢不敢自晾家底,敢不敢接受人民监督,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还是把监督当作变革进步、整肃贪腐、树立威信的良机正面临考验。
当权者不能自己监督自己,这是一个连小孩子都能懂得的常识,也是最基本的政治伦理。举国皆知的薄熙来贪腐大案,人们依然清晰记得,薄熙来为标榜自己如何廉洁清正在双规前的2012年两会上还信誓旦旦宣称,为避嫌自己妻子担心有人造谣生事早早就关掉了正办得红红火火的律师事务所,在家只是看看书。话音未落,2013年10月薄熙来以2044万余元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无数的历史事实证明,权力的任何自我标榜、自我监督都是自欺欺人注定失败毫无意义的。
当权者理应知晓,掌握权力并非意味着对被统治者拥有任何道义的优势,并且当权者如果清醒觉悟,应当意识到掌握权力意味着对被统治者承担某种道义责任!人民对当权者的不信任与质疑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这似乎成为一个当权者最起码的自觉与廉耻!人民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只是防止小偷窃取自己的经济财产,人民要求对官员选举、行使言论、批评监督、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权力不过是防止小偷窃取自己的政治权力。这样的人民权力根本是不可予夺的。在一个人民主权的社会里,假如人民由于某种原因无法行使上述权力籍此而要求进行某种改变则是人民的天然权利。权利为行使者设立!在我国现实中,这一教训十分深刻!在官员方面还不习惯于接受人民监督,在人民方面也还不习惯于行使权利,导致有什么样的人民才有什么样的政府。假如一个社会都学会把当权者当作小偷来看待,则这个社会的文明将会前进一大步,终结权力崇拜是一个社会走向现代文明的关键所在!
对刘家财要求官员财产公示以及行使公民权利而构陷为罪,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政治层面上,这一行径将根本谮越人民主权,对国家政权的性质构成严重威胁,予夺人民权力,使人民陷于被剥夺、被压迫的危险当中。国家机器无意识,此时国家机器将沦为官僚权贵贪官污吏奴役压迫人民的手段,完全有悖于1949年以来我国历部宪法乃至共同纲领。这种审判的效果也将适得其反,一个公民说真话、敢担当、凭良心做事则要面临审判,当如刘家财之公民被审判、坐牢所传递的不再是一种耻辱和恐惧甚至成为一种荣誉时,当审判良知公民这场无聊的游戏为更多人所熟知习以为常之时当局又当怎么办?
司法要有自己的品格,依法公正处理刘家财冤案,符合时代的正义要求,符合每一个人全社会的切身利益,不仅负责该案的司法工作人员自己不背债,各级政权不背债,与此同时为减小社会对立降低社会成本平复日益撕裂官民矛盾减小政治代价,点滴累积善意,为未来的朝野共建,全体同胞和平民主推动社会有序发展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本案的发生,今天之所以要进行本案的起诉乃至审理工作,辩护人认为完全是由于个别人的错误导致的,这完全是一场不必要的司法冤狱。但是我们需要知道,个别人的错误、个别人的意志并非等同于国家意志、法律意志、执政党的意志。我们需要将个别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法律意志加以区分,个别人的意志不仅不能代表国家、代表执政党而且可能因其违法性是反国家、反法治、反党、反社会的。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而承担如此大的代价。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不仅不应该执行个别人的错误意志,而且还有义务、有责任坚决与这种错误意志、错误行为作斗争,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执政党的正当意志,坚持原则,不跟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人类的恶行站在一起,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治以及维护执政党的权威。作为一个党员需要好好思考一下,怎样做才是真正维护执政党?怎样做才对贵党更有利?而怎样做才是陷贵党于不义,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让贵党蒙羞并且继续付出沉重的政治代价?如果你是一个公民、一个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一名党员应当好好学习一下宪法、党章,以及文革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看一看历史,看一看人类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文明的。
一个时期以来,对待刘家财以及一些公民们正义之举的种种恶行、违法的做法,有些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无知,受到少数反法治、反党、反人类分子的利用,这些被利用的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本辩护人认为,他们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真的认为抓捕正义公民以及实行严刑峻法对国家有利是在贯彻国家意志、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不能排除其用心、出发点是好的,只不过由于他们受到蒙蔽、受到蛊惑,再加上对宪法、法律、历史以及一些常识一知半解产生一些错误认识,分不清什么是国家意志什么是个别人的意志犯了错误。而另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权位、利益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明知正义公民是无辜的,其所作所为不过是心忧天下、仗义执言在依法正常行使公民权利,其所作所为客观上没有也不可能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及权利完全受到宪法法律上的保护。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我们国家、执政党内部一直以来存在一股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封建专制残余、腐败特权分子镇压群众、迫害人民不管其以什么样的名义,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一个国家,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无时无刻不存在,却仍执迷不悟、知法犯法,配合少数违法的当权者倒行逆施、滥抓无辜者、起诉无辜者、审判无辜者、制造冤狱。违法的当权者不管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终究都难逃历史的审判、人民的公审、法律的制裁。对明知违法、明知为恶者、残害百姓、荼毒生灵者天理难容、国法不容!
明知作恶而为之,必不能被人类文明所接受必遭到历史的唾弃。正义往往迟到,幸运的是,正义却从不会缺席!只有让作恶者付出代价,良善才不会死亡!这个社会才有希望。对明知故犯者,从现在起必须提出控诉,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进行历史清算,让作恶者付出代价!有鉴于此,本辩护人在此声明,在刘家财冤案中本辩护人及当事人家属已做好充分准备对涉案人员展开全面的追诉控告。是真切的贯彻国家意志、法律意志还是使国家意志、法律意志为少数贪官污吏特权分子所劫持绑架,泾渭分明,断不容含糊!不过,显而易见的是,专制特权意志在日益觉醒的公民意志面前正瑟瑟发抖,专制特权意志已穷途末路濒临崩溃,谁都无法阻挡这场和平民主的公民意志对暴力专制的特权意志的历史性胜利!
刘家财辩护人:谢燕益
201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