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 2014年2月10日,双流市民景红霞,收到双流公安局行政复议败诉后重新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将原来的答复书改了个文号,再将原来的不予公开,改为可以公开,余下答复内容基本一样。
收到答复后,景红霞认为:这完全是流氓行为。因此,景红霞再次向双流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双流县公安局,双公答字(2013)006号败诉后重新作出双公答字(2014)006号答复与(2013)006号内容完全相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向双流县政府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其重复答复的行为违法。并且向双流县监察局要求依法对双流公安局相关责任人进行监察,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行政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景红霞,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联系电话:1-------------------3,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现住址: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万科郎润园2栋3单元604
被申请人:双流县公安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棠湖南路二段129号
法定代表人:赵凯雄,局长
申请事项:
1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追究被申请人败诉后再次以同样的理由作出答复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依据和理由:
2014年1月27日双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作出双复字(2014) 第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机关认为: 按照《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双公答字(2013) 006 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内容不完整,且前后矛盾,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1 撤销双公答字(2013) 006 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2 责令双流县公安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重新作出答复。 2014年2月8日,双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双公答字(2014) 006号】其内容为仅仅将原来的不予公开,改为了现在的给与公开,内容没有做任何变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故申请贵府确认其重复雷同的答复行为违法。
此致
敬礼
双流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景红霞
2014年2月11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双流县公安局双公答字(2013) 006号一份
3行政复议决定书双复字(2014)第04号一份
4双流县公安局双公答字(2014 ) 006号一份
5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二页
依法行政申请书
申请人:景红霞,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邹家场6组,联系电话:1------------3,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现住址:成都市----------------------号
被申请人:双流县监察局,法定代表人:游诚志,职务局长,地址: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顺城街1号
申请内容:
1、依法对双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双公答字[2013]006号
2、依法对双流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进行查处。
3、依法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2月10日下午四点零四分,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穿着制服强拆郭永富`景红霞家商铺的广告牌(郭鸭子店,红旗连锁),景红霞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和相关法律手续,在无任何手续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强行毁坏申请人私有财产,申请人丈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被犯罪嫌疑人欧打致伤,经医疗检查为“蛛网膜膜下腔少量积血”,以上事实阐明犯罪嫌疑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阐明双流县公安局沒有按照《公安杌关执法细则》规定,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自己行政职责。
基于此,2013年11月11曰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双流县公安局申请公开双流县安局作出双公(九)行终止決字[2013]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是双流县公安局乱作为。(行政复议决定书双复字2014第04号),经复议其败诉,但继续作出内容完全一样的答复,明显抗拒法律。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规定,应当对直接经办人员、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另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第、第九条之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产生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可见,还应追究双流县公安局的相关责任。
依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对上述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如果被申请人拒绝依法行政,那么,申请人将保留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提起复议诉讼、控告的权利。
此致
双流县监察局
抄送:
四川省监察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双流县人民政府双流县监察局。
申请人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
3双公答字[2013]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