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欣报道)2014年2月17日,幸清贤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复议决定,无理驳回了幸清贤的诉讼请求,幸清贤将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社部”拒绝依法履职的行为。
据幸清贤介绍:他于2006年因主张加班工资,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弯项目部和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并诉至法院,由于当时的劳动部,给中铁二局集团作出了一个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该批复以“原则同意”的模糊表述,后又要求中铁二局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向他作出报备,而幸清贤于2013年8月通过信息公开获悉,中铁二局集团没有按照要求向劳动部报备,于是发函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认:根据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劳动部劳社部函[2002]150号《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复》,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下属两级子公司在没有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备具体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层单位个数、涉及职工人数、岗位情况、职工休息安排情况、加班工资的管理和发放情况的情况下,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下属两级子公司是否可以适用[2002]150号批复,如果可以适用,具体如何适用[2002]150号批复,和幸清贤作为机修钳工,在劳动合同未有明确约定、提供劳动的基层单位自有标准工时制制度规定,未作任何其他工时制的情况下,幸清贤作为机修钳工,应当使用标准工时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
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却以信访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幸清贤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劳动保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
幸清贤认为其信访答复不合法,于是向他申请行政复议,2月17日,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复议决定,以其审批对象是岗位而非职工各地,确认职工各地是否在某个岗位上不是其职责范围为由,维持了被告的“信访答复”驳回了幸清贤的复议请求。
幸清贤认为:幸清贤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求确认的,是其职责范围内对“批复”在没有向其报备具体适用单位、工作岗位,人数等信息的情况下,是否适用于行政行为相对人,是否有效,如何执行等问题,和幸清贤在其行为相对人的下属单位担任机械钳工这一岗位,具体实行什么样的工时制进行确认并非只针对幸清贤本人是否适用的单一确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信访告知书”并未对幸清贤的请求进行任何确认,因此是违法的。
故幸清贤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13】第23号复议决定书,责令其依据被告职权对幸清贤的请求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