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4年2月19日,“链子们“被害人幸清贤收到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幸清贤诉金牛区公安分局以“属于内部管理详细”为由拒绝公开北巷子派出所监控录像,以北巷子派出所门口的天网录像是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的行政诉讼,被金牛区法院枉法裁判,驳回起诉,幸清贤已准备好诉状,将于明日向成都中院上诉。
据幸清贤介绍:2013年9月25日,幸清贤被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且被抢夺手表,向110报案后,金牛区公安分局北巷子派出所警官刘顺东用110警车将幸清贤带到北巷子派出所,随后另一名警官对幸清贤实施了人身侮辱,并且扬言要殴打幸清贤,后幸清贤的手机也被金牛区公安分局下属警官骗走并取走了手机卡,幸清贤一直通过派出所的值班电话向110进行投诉,后金牛区公安分局职员将手机卡仍在门卫角落又由其他人找回归还幸清贤,幸清贤欲对其进行投诉控告,苦于无对方姓名警号等资料以及证据材料,于是,通过特快专递向金牛区公安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向原告公开2013年9月26日北巷子派出所值班室、和派出所门口天网监控录像记录(下午14点10分)到(下午17点42分),金牛区公安分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于10月22日,向幸清贤作出了《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称:一、北巷子派出所值班室的监控录像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并非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已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法【2010】5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当日北巷子派出所门口的天网监控录像记录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幸清贤认为:金牛区公安分局以监控录像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天网录像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原告公开其保存的录像资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逃避自己义务,包庇纵容下属违法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金牛区法院,金牛区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无视事实,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幸清贤说:我当时在北巷子派出所是在报案,而公安机关对群众的报案应当立即受理,其监控录像正是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而取得这个录像的目的,正是用于对其不依法履职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此时,他的内部管理信息已经于其行为相对人也就是报案人的我,发生了厉害关系,且是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取的,以一定形式保持的信息,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因此,应当向我公开。
金牛公安分局举出的证据2、并未授权金牛公安分局有单独认定是否国家秘密的权限,并且,没有举出公安工作国家秘密事项目录,因此不能证明金牛区公安分局有作出是否国家秘密的权限,更不能证明当天北巷子派出所门口的天网监控属于国家秘密。
幸清贤认为:金牛公安分局以监控录像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天网录像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他公开其保存的录像资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逃避自己义务,包庇纵容下属违法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幸清贤表示:如果当天的天网监控是国家秘密,那么,北巷子派出所的刘顺东警察,将我带到涉及国家机密的地方,是否涉嫌泄露国家机密?法院在审理当中发现犯罪行为,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对北巷子派出所相关人员泄露国家机密一事,追究其泄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