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吴博报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资溪村的张锦英,因八年前其住房和经营的旅馆被强行拆除,至今得不到赔付,于2014年1月7号与林杰等人到北京上访,晚上,在马家楼被四川驻京警察抓住,强行拖上一辆京P-1BF78的车上押回四川。路上,受到黑保安的殴打、谩骂,不准上厕所,不准吃饭,一说话就挨打。车到四川资阳后,几人被押到雁江区集中办案中心。张锦英被以扰乱公共秩序传唤,被非法关押并遭到搜身,人格受到极大侮辱。
2月18日,张锦英向资阳市雁江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资公雁(大)行传字【2014】12号传唤证,追究雁江公安局大白街派出所非法拘禁、非法搜身、侮辱妇女、限制人身自由的责任,在【资阳日报】和资阳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行政复议申请如下: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人 张锦英
住所地 资阳市雁江区建设东路121号
被申请人 资阳市雁江区公安局
法人代表 胡德伟 局长
住所地 资阳市雁江区健康路30号
申请事项
要求撤销资公雁(大)行传字【2014】12号传唤证,追究雁江公安局大白街派出所非法拘禁、非法搜身、侮辱妇女、限制人身自由的责任,在【资阳日报】和资阳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被申请人本人出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380平米的营业房,在2007年被强拆,至今得不到安置和赔偿,于2013年12月28日,到北京上访。2014年1月7日,被雁江区公安局大白街派出所民警董芯萌、街道办工作人员汪树安等人从北京马家楼接回。路上,受到其买通的黑保安的殴打,不准上厕所,不准说话。2014年元月8日晚上10点过钟,雁江区资溪办事处政法委书记李邦国带队把申请人带往资阳市雁江公安局集中办案中心。雁江区公安局大白街派出所刘浩,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向申请人出具了资公雁(大)行传字【2014】12号传唤证,将申请人关在审讯室,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24小时。2014年1月9日上午十点钟,民警徐美、刘浩带着四女两男,(其中四个特警)来到审讯室,以检查身体为由,强行对申请人搜身。当时,几个警察拥上来,抓住申请人的手臂,徐美上前粗暴地扒光申请人的上衣,剪开胸罩,拉开裤带,在身上乱捏乱摸,搜走了申请人一部三星手机,1200元钱和身份证。申请人不堪其辱,以头撞向地面,额头立马鼓起一个大青包。申请人说:“我的东西不准离开我的视线,不然,就死在你们面前。”听到此,一帮人才住手。随后,徐美、刘浩等人又对申请人无理询问,在精神上折磨申请人。直到2014年1月9日晚上十点钟,才放申请人回家。
申请人到北京上访,是根据国家《信访管理条例》,行使公民的权利。《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雁江区公安局却对行使公民权利的申请人进行非法传唤、拘禁、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权利,给申请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行政复议法》,特向雁江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1、撤销资公雁(大)行传字【2014】12号传唤证,追究雁江区公安局大白街派出所非法关押、拘禁、搜身、限制人身自由的责任,在【资阳日报】、资阳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2、被申请人本人出庭。
致
雁江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张锦英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