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刑诉法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现实需要。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了原则性规定,但采用的是“出庭说明情况”这样语义含混的表述。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需要指出的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在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前,既已露端倪。例如两高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包含有“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等相关规定,但由于其法律位阶较低,不具有足够的法律权威性,且规定仅适用于“讯问人员”。新刑诉法作为基本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义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该法第五十七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范围上的限制和法定条件,即当“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如果,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则不需要提请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根据该条,“出庭说明情况”只能是因检察院的“提请”,或法院的“通知”,被告方及辩方律师则无权提请。
其实,根据该条的立法精神,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仅是其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其权利,因为“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只是必须经人民法院通知而已。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涉及对于被告刑事追诉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也涉及案件的实体性事实问题,对于保障人权、惩治犯罪意义重大。未来,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修法时应当进一步明确侦查人员的证人地位及拒不作证的法律后果,以防止出庭作证“说明情况”流于形式,变成法律“盲肠”与制度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