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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剑波律师:博白村民吁天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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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博白六村民毁坏财物案二审第二战役拉开帷幕

 


 

201418日,于网上见到广西著名律师庞信祥律师发出的英雄贴,募为博白六村民实现公正而敢与公权较真(江湖人称“死磕”)之士。缘于去年张家界会议与庞律师之交谊,佩于庞律师、吴良述律师等君在博白六村民毁坏财物案二审第二战役中,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中院博白六村民毁坏财物上诉案合议庭严重背离刑事诉讼程序推进庭审的种种行为进行决然死磕,最后以“自杀式退庭”成功阻击不法庭审的战车继续碾压,泪洒法庭的悲壮义举,我向庞律师递上投名状:

   

     “如果差人,算上付律师一个!”

   

     庞律师回应:可。谢谢。

   

     

    

     之后,本律师对案情进行了了解。认为,一审法院博白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庞朝贵、庞宇东等六村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是错判。六村民无罪。免费为六村民辩护的一审律师们提出的无罪意见是正确的。基本案情如下:

   

     1975年,永安供销社将大坡麓队的集体土地和所建房屋八间作为城治代销店使用。改革开放后,供销社在各乡村的代销店纷纷回撒,原使用的集体土地和房屋也绝大部分退回给了各生产队。唯独城治代销店靠近公路边,永安供销社不肯退还。从1981年至现在,大坡麓队通过各种方式,甚至行政诉讼手段讨还该地和房,但均未果。2004年,经大坡麓队集体讨论决定,将八间代销店收回生产队集体并部分出租经营。但由于年久失修,其中的四间土砖瓦房已崩塌不堪,大坡麓队便集体决定并分派庞宇东等数十名村民,于20129月份将该四间坍塌危房拆除,并建成新房,但随后却招来横祸——2013123日凌晨3点许,博白警方出动百余军警,二十三部警车,近十条狼犬,荷枪实弹,突袭永安镇城治村大坡麓队。或破门而入,或翻墙进村,狼犬开道,甚至拳脚相加,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庞宇东等6名村民从睡梦中捆绑铐走。直到125日下午,涉案人亲属才收到博白公安局寄来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称庞宇东等人涉嫌毁坏财物罪。

     后,该案引起法学家、教授贺卫方、范忠信、王祖志及死磕律师领军人物之一伍雷关注,广东新锐律师庞琨带领一干杰出律师奔赴博白,介入此案,为六村民伸张正义。庞信祥律师、吴良述律师等随后参战。但一审终未成功阻击公权裸奔。

   

     本案案情其实很简单。房是庞宇东等数十村民在生产队形成集体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拆掉的,这一点控、辩、审三方均没有异议。罪与非罪的关键点在于——地是谁的,房是谁的,房的价值多少?甚至可以说,最最关键点是——房之所有权是谁的?

   

     控方及一审判决的逻辑是,地是供销社的,有国家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支持,地是供销社的,那么房也是供销社的。被拆掉的八间房价值达到3万多元,超过了5000元立案标准,所以,六村民构成犯罪。

   

     辩方的逻辑是:刑事诉讼证据,必须确实、必须充分,必须达到排它性标准,必须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虽然有证书载明地是供销社的,但该证书取得非法(待下文论及);即使地是供销社的,但不能等同于房就是供销社的,控方没有一份有效证据证明房之所有权是供销社的(如果六村民有“毁”之行为,那么这个行为一定指向的是房而不是地,所以房之权属至关重要)。有地就有了房,控方这个逻辑太荒唐;被拆八间房价值达到3万多元的鉴定结论系一个非法的鉴定结论:鉴定主体资格不具备,以“闭门造车”为主的系列鉴定方法与程式严重背离鉴定规范和鉴定科学(待下文论及)。

   

    

   

      玉林中院于春节后通知,本案于224日始,再次开庭。查我档期,不矛盾,爽。

   

     22日,相继公交、轻轨、出租车,飞机、轿车,风雨兼程,从渝于深夜抵达千多公里之外的南国玉林,随即与先期到达的战友们吃了我出发前就有友人推荐的广西大排档,那个什么什么粥真叫一个爽。共话战友情,死磕事,更爽!

   

     23日,按罗伯特议事规则,召开了第一次律师团会议。

   

     闻:本案二审第一战役,庞信祥律师、吴良述律师等君为实现正文而进行的绝然死磕,对玉林有关方面引起了震动。检方专门研究起了死磕派律师;人大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并要出庭旁听;玉林中院已决定换掉合议庭成员另行组成由刑事审判庭庭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改变了原限制律师辩护权一些作法,等等,不一而足。

   

     议:a非法证据排除问题,b律师统一着装问题,c接受安检问题,d重新举证问题,e证人、鉴定人出庭问题,f“重新”组成的合议庭的合法性问题。为保密计,对于此六问题用外交语言表述:到会全体成员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研判,决定按既不失原则性,也不失灵活性方式应对,同时也要考虑效率原则;对玉林方面释放出的善意,以听其言,更观其行的方式应对。

   

     行文至此,本律师以以下话语作结——

   

     为实现法治中国梦

   

     死磕律师将前赴后继

   

     死磕精神会生生不息!

   

    

     付剑波律师:博白村民吁天录 NO.2

    

      广西博白六村民毁坏财物案二审庭审第1

   

     

   

      今日庭审之余,略观玉林市容,朦胧中感觉有广州市的某些特征,尤其是许多建筑物的那种回廊结构。玉林被世人誉为“岭南美玉”,此誉不虚。点赞!

   

     今天的合议庭表现也值得点N个赞。

   

     八时许至十时,检、辩、审三方开了个庭前会议。老实说,这个庭前会议不值一赞,审判长连一个待议提纲都没有,整个会议基本上是信马由疆。议决事项并没有统一。差一点本律师准备对审判长的N个“这个事情庭(还没有开庭嘛)下再议”磕一下了。打住,不提。

   

     今日,律师未受安检,赞。今日,组织了一些玉林市人大代表旁听,听说人大法工委主任听完了全程;检察院有领导坐阵兼旁听;上诉人家属参加旁听的也有几十来人,听说对他们的安检措施也温和了许多,赞。不过,原二审审判长也在旁听之列,且不时左右“面授机宜”,不能赞。

   

     合议庭真是重新组成的。全天庭审以发问为主,对六个上诉人的发问已基本结束。整个庭审,律师辩护权、上诉人辩解权得到了较好保障,赞。审判长对庭审的指挥、把控尚可,勉强点一个赞。

   

     全天表现,游飞翥律师是NO.1,庞琨律师也有上佳表现。至于本律师嘛,一般一般,绝非第三。

   

     感谢本案所有前任律师,是你们的绝然死磕,为我们磕出了一个至少在目前看来还算和顺的庭审天地。

   

    

   

     今天翻译罢辩事件,值得一记。

   

     上午发问开始,来自广西之外的律师,完全听不懂六上诉人的博白话。遂安排一曾以公民身份作过本案一上诉人辩护人的老彭作翻译。客观地说,法庭的这一安排本身是不当的。果不然,在翻译了一会后即遭检察员反对,认为其翻译加上了翻译人自己的词句,如“椅子”翻成“老虎凳”,等等。审判长在提示翻译应加以注意后继续让其翻。不久即再遭检察员反对。审判长即作出由其审判长自己来作翻译的决定,并称这不叫翻译,是语言“过渡”(大意)。在他翻译了几句时,本律师即向审判长提出异议:这本质上就是翻译,翻译人员是诉讼参与人之一,由审判长担任翻译即使包括本律师在内的人都不提出异议,也是不对的,违法的,必须另找翻译。审判长还算明智,即时休庭,决定另找。

   

     法庭紧急另找。后决定请六上诉人所在镇的司法所所长出任翻译工作。我知后,心里暗想,这个人选也不尽得是合适人选。果然,在这位所长从几十公里外赶到玉林中院,于下午的庭审中翻译了约一小时后,即遭到众多旁听村民反对。所长罢工,不翻译了!后包括辩护人在内,做了许多工作,勉强同意续翻。但之后的翻译,明显谨慎或者说胆小了许多。

   

    

   

      在对最后一位上诉人发问的最后阶段,检方发问时,不意间问出了一个案后大鳄。这里得对检方一个赞——美女检察员,你是咱辩护人的同盟军啊。

   

     检方问第六上诉人:你知道123日是因什么原因抓你吗(大意,以庭审记录为准):上诉人答:听抓我的公安人员说,是庞总要抓我。

   

     辩方迅即作出反应,立即补问第六上诉人:庞总是谁,你知道吗。上诉人答:是庞G。庞G,即花了40多万买了本案中争议的那幅地的老板,此君可是个唤风使雨的人物。原来,G安是此君的G安(此处用春秋笔法,略去2000字。)

   

     明天,辩方将对此问题穷追不舍。

   

      2014224日深夜于玉林

   

      付剑波律师:博白村民吁天录 NO.3

    

      广西博白六村民毁坏财物案二审庭审第2

   

      一、贬

   

     今日,进入庭审第二天。

   

     我首先要贬,贬广西玉林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即广西博白六村民毁坏财物案二审原审判长陈华女士。由该女士组成的原合议庭在本案前阶段的庭审中,因严重背离刑事诉讼程序,以严重侵犯上诉人和辩护律师辩解权、辩护权为手段,强行推进庭审进程,被本案前期律师团律师以自杀方式死磕,引起玉林有关方面重视,被取消。该院另行组成了合议庭。该女士的审判长身份“下课”,本案原承办法官也调离至立案庭。从昨天再次开庭以来,该女士一直参加本案旁听,从法理角度,这是有违法官中立性原则的,但法律并无禁止性条文,众律师及上诉人亲属虽看在眼里,却也无奈。

   

     但是,也许是因被律师“扫了面子”,心理失衡或是其它阴暗心理(也许我小人了,她可能是出于一种高尚的目的)该女士做出越来越过份的举动——不断在法庭内外对本案检查员“耳鬓厮磨”、“耳提面命”、“面授机宜”,甚至当着律师及上诉人亲属的面对检察员大声提建议。昨日傍晚,开完庭已近七时,众律师见其还在法院停车场对检察员“咬耳朵”。无图无真相,现上图二张,以正视听。

   

      说明:两图中左为检察员某某,右为玉林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陈华

   

      我要吁天:法官的中立性何在?该女士如此关心检方,怎么就不来指导指导辩方?

   

      二、褒

   

      今日始,进入举证质证阶段。辩方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众律师估计,可能法庭不会同意,准备在此问题上小磕一下即pass。不意法庭居然同意了,我发微博称,有点幸福来得太突然的感觉。启动后,检方即自认有十四张涉案照片排除。另五份证据进行了排非,法庭待后评判,并决定,在举证时,检方暂不能举这五份证据。给合议庭给一个褒,必须的。

   

     在举证阶段,双方为如何举证、举什么证,检辩双方你来我往,很是辩论(也可以理解为“有序地吵架”)了几番。甚至为解决此问题,庭后还开了检辩勾通会,后勉强得以解决。

   

     在我看来,检辩双方即使是吵架式辩论,也是很正常的庭审。辩方与审方较劲、死磕是极不正常的——即使有时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已而为之。

   

     真希望,有一天,死磕律师完全没有了用武之地——刀枪入库,马放南山,那多好。

   

      2014225日夜于广西玉林

   

     付剑波律师:博白村民吁天录 NO.4

    

      村民无罪!放人!放人!

   

     博白村民庞宇东因故意毁坏财物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

   

    

   

     辩护人:付剑波·律师

   

     

    

     审判长,合议庭:

   

     本辩护人受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指派,庞宇东近亲属委托,参加庞宇东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上诉一案的辩护活动。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采纳。

   

     本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庞宇东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判决无罪,立即释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告诉我们,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即: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纵观本案,这几个犯罪构成要件均不具备。

   

     一、“毁坏”之物的所有权是谁的,不明。

   

     至今为为止,一审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一直没有回答,包括庞宇东在内的六上诉人及其他几十个村民“毁坏”的八间房,所有权究竟是谁的。一份证据没有,哪怕是一份假的证据、甚至“创作”的证据,都没有!

   

     一审控方举了一份《献地协约》和一份该八间房相应的0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退一万步,就算这两份证据都是真实、合法的,也仅仅只能证明,地之使用权是供销社的。绝不可能等同于地上之房就是供销社的!一审判决居然买了控方的单——地是供销社的,所以房就是供销社的。本辩护人只能表示愤怒,不,出离愤怒!只能用两个字来形容一审判决构陷村民的无底线:荒唐,不,四个字,荒唐无稽!

   

     而事实上,《献地协约》和一份该八间房相应的0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都不是有效证据。

   

     就前者而言,第一,有辩方经过公证证明的证据及关于笔纹真伪的司法鉴定书证明:签字不实,献地为假。第二、《献地协约》上四至界限与0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四至表明,不是同一地块;第三、“献地”的大坡麓生产地并没有依协约取得对价,所谓的500元支付否,无证据证明,即使付了,也只是搬迁费。

   

     就后者而言,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玉林中院作出的于上月已经生效的两份终审判决(判令博白县人民政府对大坡麓队提出的0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涉土地权属争议予以调查处理)足以证明,该幅土地无疑是存在争议的。以有争议之事实,指控村民构成了犯罪,天下有这样的书卖吗?

   

     与此相对应,一审中,辩方举了大量证据,证明:这八间房,是1975年时,由村(当时叫大队)里各生产队出物出料、组织作业队具体修建的;修建后,先是作业队在使用,后来供销社确实在此屋设立了一个代销店(但代销店的实际经营者也是生产队的,是要记工分的)使用了一段时间;再后来,系由生产队出租。到了2012年,队集体基于有四间已倒塌,另四间已成危房,开会决定拆除重建,然后包括六村民在内的几十人利用数天将其有序地拆除了。

   

      但是,这些证据,一审不仅不作任何评判,甚至在判决书上列都不予列明。天下有这样不讲理的判决吗?有,在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列都不予列明,只能说明,一审不敢面对这些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本辩护人倒是愿意拭目以待,二审敢不敢列明,敢不敢评判。

   

      我们注意到,现在辩方向二审法庭再举示这些证据时,检察员的质证意见是,这些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符,建议合议庭不予采信。本辩护人到是想知道,这些证据意在证明房是谁的,对方认为不真实,那么真实的是什么,请拿出证据来。请法庭注意这样一个事实,至目前为止,检方没有一份证据证明房是谁的。

   

     二、一审证明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证据,非法。

   

     感谢二审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将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估价结论书》列入了排非对象之一。

   

     本辩护人认为这份证据必须予以排除。

   

     第一,该证据委托主体不合法,系由一派出所委托且未经县级以上公安局负责人批准。

   

     第二、该证据委托时间不合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刑事立案后取得的证据才能取得作证的“入场卷”。而本案立案于2013114日,该委托及《价格估价结论书》均形成于20129月。

   

     第三、该证据的受委托主体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不具备涉案物品的司法鉴定资格。辩方所举证据证明:广西高院2012年度鉴定机构名录中没有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而根据国家计委给广西物价局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进入名录的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无效的。

   

     第四、一审出庭时,被辩护人问得紧张异常、大汗淋漓,而二审不敢出庭的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人员在一审庭审上作的证说明:其鉴定的方法是重置成本法。八间房在拆时已有四间倒塌、另四间是危房且已长达37年,居然用重置成本法,岂不荒唐?只能是始拆那一时刻的实际价值才符合实际。

   

     第五、据以作出鉴定的照片已在二审由检察员作为非法证据自认排除。价《格估价结论书》已成空中楼阁,无本之木。

   

     这样的证据不予排除,天理难容。排除了涉及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价格估价结论书》,上诉人罪从何来?

   

     三、上诉人毁坏财物的故意,没有。

   

     这一点不必赘述。即使一审判决中所列证据,也顶多证明:上诉人一直听村干部、老支书、其他村民说(注意,上诉人是1982年出生,对发生于1975年之事只能是听说),房是队集体自己建的。现根据队集体的要求、安排,统一拆房,他怎么可能明知是他人财物而予以毁坏呢?

   

     审判长,合议庭:

   

     一审、二审已经牺牲了太多的程序正义,一审的实体正义早已荡然无存,我们众辩护人恳切希望,已经回归到理性的二审合议庭,能公正审理本案,还众上诉人以清白。我们对回归理性后再次组成的合议庭充满期待。

   

     本辩护人还想表达,此案前后引来了全国几十位律师无偿参与,且屡屡死磕,前赴后继。如果,继续认为律师们是为了以案博名,再以名博利,那就错之再错矣。本辩护人毫不谦虚地明示:本辩护人早已财务自由,思想自由;只有一个愿望常怀于心,并践行之——为实现法治中国梦,尽一份力。我想,其他辩护人也一样。

   

     如果,我们的辩护活动曾经或正在给合议庭、一审、二审的其他法官带来不愉快,请以同是法律人名义予以海涵。

   

     感谢合议庭!

   

      201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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