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王宇律师,接受中央民族大学伊力哈木•土赫提妻子古再丽努尔•艾力的委托后,作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辩护律师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我们发现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侦办伊力哈木•土赫提案过程中存在种种违法情形,希望贵检察院予以监督。
一、简要案情
2014年1月15日下午,正在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工作的伊力哈木·土赫提太太古再丽努尔•艾力被学校领导紧急召回(配合搜查、扣押)到教工宿舍的家中。随后得知,伊力哈木·土赫提教授已被公安人员带走,伊力哈木·土赫提的母亲被控制,只有两个孩子(分别为3岁和7岁)留在家中。据古再丽努尔了解,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以及伊力哈木·土赫提新疆老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什图市公安局等多个公安部门参与此次行动。由于,相关办案部门均没有送达刑拘通知,也没有向家属留存搜查扣押清单。所以,伊力哈木·土赫提到底被哪个公安部门带走,古再丽努尔•艾力无法准确判断。1月16日,我国外交部发言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伊力哈木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依法刑事拘留。接下来,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依法审查”。
直到2014年1月25日(周日)晚20点零4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浪官方微博发布信息:“…,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掌握了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国家的确凿证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我们两位律师得知伊力哈木·土赫提具体办案部门是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后,于次日1月26日一早飞往乌鲁木齐。下午一上班,我们两位律师就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涉。
该局接待室警官通过内线联系了一位办理伊力哈木·土赫提国保警官,自称姓穆(音),我们在电话中告知身份并表明来意,穆(音)警官说先请示领导再回话。
穆(音)警官随后通过内线电话告知我们律师,你留个电话就可以走了,领导说伊力哈木一案还在侦查,暂不接待律师。
我们律师强调说:我们过来就是递交律师委托手续的,你们应该有人接待,接收手续,而且你们应该告知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罪名等基本信息。穆警官说,律师手续就留接待警官吧!其它一概拒绝回答。接待警官又接过穆(音)警官电话做简要交流。但随后接待警官拒绝接收转交律师手续,说国保说律师手续送信访办,国保会下来取。 我们两位律师又跑到信访办说明来意,但负责信访接待的李警官(女)要求我们先联系具体办案人员,并以国保的材料敏感为由,拒绝转递。我们律师在接待室、信访办之间不断穿梭交涉、电话打十几次,国保方面始终无人出面。接近下班时间,李警官明确告知他们不能转递。
二、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违法办案情形
1、该局拒绝接待律师、拒绝接收律师手续,严重侵害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辩护权以及律师权益。
我国《宪法》第125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基于保护辩护权的宪制安排,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还对律师辩护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6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在国际层面,《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也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16条“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
由此可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拒绝接待律师、拒绝接收律师手续的行为,是与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严重相背离的。由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我们律师无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在侦查期间为伊力哈木·土赫提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2、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刑事拘留、扣押涉案物品、37天执行逮捕或可能的指定监视居住时,均未依法进行。
(1)即便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控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现在有碍侦查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014年1月25日(周日)晚20点零4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完整披露了伊力哈木·土赫提案的案情,还宣称“掌握确凿证据”,国内媒体、网络也纷纷报道。至此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已经完全消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仍然违法不将刑事拘留事宜立即通知伊力哈木·土赫提家属。
(2)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搜查扣押过程中,不仅扣押案外物品,还没有将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留存给家属。
古再丽努尔•艾力回家后,丈夫伊力哈木·土赫提早已带走,公安人员展开近6个小时搜查、扣押了大量物品文件,甚至连古再丽努尔•艾力的自用手机也强行扣押,但扣押清单却没有留下。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扣押行为违法。
(3)伊力哈木·土赫提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带走已经超过41天才向家属送达批准逮捕通知,从落款日期看在逮捕后5天才送达至家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最长30天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应当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2014年2月25日下午,伊力哈木·土赫提太太妻子古再丽努尔•艾力才从北京国保警察处接到逮捕通知,与正式逮捕相差五天之久。
(4)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刑事拘留过程中,没有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对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两个幼年孩子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
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可是执行拘留当天,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非法动协调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什图市公安局出警,将帮忙照顾两个孩子的祖母强行控制在不明地点,室内只留两个3岁和7岁的孩子。两个孩子在没有任何监护人在场状态下,担惊受怕的面对众多公安人员。孩子们回想起自己的爸爸被公安人员强行推倒在沙发上时,还瑟瑟发抖。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包括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 贵院有责任负起法律监督职责,对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王宇律师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