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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张亮起诉公安部,北京二中院竟然原封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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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2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将江苏南通张亮起诉公安部的案件原封退回,也不说明任何理由。张亮认为,北京二中院收到起诉人的行政诉讼起诉状后,应当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但北京二中院原封退回起诉人的起诉状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是蛮横无理的体现。

张亮系南通暴力受害人,被拆迁暴徒打出家门达四年多,多次报警无果。2013108日,张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江苏省公安厅作出的《答复》违法;2、责令江苏省公安厅公开该厅督察对南通110不按时处警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结果的政府信息。

公安部于2013123日作出了公复驳字【20137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张亮的行政复议申请。 “处警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了处置,并于当日填写了《受案登记表》(编号Z3206020020002009060577),以故意损坏财物为案由进行了受案登记”但该编号的文件来路不明。于是,张亮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公安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北京二中院原封退回起诉状,张亮感到莫名其妙。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 张亮,男,1963122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东大街122号。身份证号320624196312271850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3123日作出的公复驳字【20137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13108日,我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江苏省公安厅作出的《答复》违法;2、责令江苏省公安厅公开该厅督察对南通110不按时处警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结果的政府信息。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3123日作出了公复驳字【20137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我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理由是:……被申请人(江苏省公安厅)作出了《关于张亮申请信息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张亮)2009512日南通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通知崇川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进处警,1328分,处警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了处置,并于当日填写了《受案登记表》(编号Z3206020020002009060577),以故意损坏财物为案由进行了受案登记”。对此,我认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3123日作出的公复驳字【20137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首先,被告转移了案件的行政主体。我要求公开江苏省公安厅督察对南通110民警接警后3个小时才到达现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结果。但公安部却认定“崇川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进行处警,1328分,处警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了处置,并于当日填写了《受案登记表》(编号Z3206020020002009060577),以故意损坏财物为案由进行了受案登记”,显然转移了行政主体。我针对的主体是江苏省公安厅督察,其是否应当公开调查处理结果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而公安部没有针对江苏省公安厅督察的调查处理结果是否应当公开予以评价,而转移了争议焦点,即偷梁换柱,不是针对江苏省公安厅督察,而是针对处警民警是否登记进行了调查。被告犯了文不对题的逻辑错误。

其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所认定的《受案登记表》(编号Z3206020020002009060577)并不存在(附证据)。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编号为【2014年】崇信复第0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我局在执法办案系统中未能查询到该编号(Z3206020020002009060577)的案件。也就是说,公安部确认有此案,而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断然否定有此案。不知被告所认定的案号从何而来?!

再次,被告制作的决定书却没有告知救济途径。

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避而不谈江苏省公安厅督察是否应当公开有关未按时处警的调查处理结果,并作出评判,而是偷梁换柱,针对另一问题(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评判。另外,被告所认定的案号,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断然予以否认。被告也没有能证实该案号的存在。即,被告所认定的案号没有根据。请你院依法裁判,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张亮
2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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