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黄天怒报道)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横塘村冯纪财等25位老人于去年12月向浙江省纪委和杭州市纪委举报该村党委书记官兴龙和横塘村村委在征地拆迁中侵吞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款,欺骗老年人,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但却被省、市纪委拒收。老人们无奈,只好委托他们的子女冯国富等人去北京,向全国人大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现冯国富等已到北京,他们将分别向人大和中纪委递交举报信。
附:举报信
举报人,冯国富、冯纪财、金文浩、吴水根、陈秀琴等25人,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横塘村。
被举报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横塘村党委书记官兴龙、横塘村村委会。
举报事项:
在征地拆迁中侵吞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款,欺骗老年人,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
上级拨下来的农转非安置补偿,其他村都是45000元,但看横塘村却只有30000元,其余15000元被侵吞。
事实与理由
2009年6月14日,举报人冯国富等与杭州市城市建设前期办公室(甲方)签订了《杭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货币化安置)》,但实际上甲方没有派人参加签约,而是由被举报人派人持协议书上门挨家挨户逼迫村民签字的。签字前,被举报人没有让村民阅读协议条款和内容,签完字后也不给村民协议书。村民到村委会要看协议书时,被举报人不让看,说协议由村委会统一保管,任何人都无权看,更不用说拿走。村民签订协议后,房屋就被拆除,但至今仍住在过渡房里,并没有象被举报在动员大会所说的两年内安置。村民到村里、镇里反映,村里、镇里说你们签了协议,要按协议办。村民要看协议,被举报人不给看。村民只好到市政府多次上访,终于在市政府的催促下于2013年7月10日拿到了协议书(当时村委会不肯给,村民抗议后官兴龙书记避走,村民才拿到)。拿到协议书后,村民们才发现这是一个大骗局,协议书上写的和被举报人在签协议前向村民承诺的完全不一样,而且协议书中的一些主要条款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以冯国富户为例,签约前,村里派人十多次上门“做工作”,答应冯家(457.10平方米)房屋拆迁补偿为88万元,签约奖励费每人4000元,按全家4人计发16000元,房屋腾空奖励60000万元,过渡费72000元、搬家补贴2400元,共计1030400元。冯家4口人,加上独生子女奖励(1人),按规定共安置5个人的房屋,每人55平方米,共安置275平方。但在签时,冯父冯纪财被强迫“申请”货币安置(村里的老人都被强迫“申请”)。而货币化安置的计算虽然写在协议里,但由于被举报人不让乙方(被拆迁人)看协议,村民也不知道是如何计算的,冯纪财签约后被举报人当天就叫他到银行去领取43万元。但等拿到协议书后才知这43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原来,按照协议上写的,货币化安置按每平方米9290元,55平方米为510950元。但协议第十一条又规定:“货币化安置部分的房屋不予补偿,因本协议第二条已作补偿。故扣回1人×55×1220元=67100元;选择货币化安置临时过渡费为12个月,因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已计算发放30个月,故扣回18个月临时过渡费1人×18个月×600元=10800元”。这样一扣,510950元就变成了43万元,被村里克扣了7万多元。可恶的是,村民领取过渡费时按隔壁弄口村拆迁时的过渡费靠,每个人为350元,而扣回老人货币化安置的过费时却按横塘村拆迁时的过渡费算,即每人每月600元。
所谓的“货币化安置部分的房屋不予补偿”,完全是巧立名目搜刮老人的拆迁补偿费。其所称的“本协议第二条已作补偿”完全是没有根据的。该协第二条所讲的“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总的补偿,包括调产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两部分,这510950元是其中一份(55 平方米)的货币形态,它与55平方米房屋是等值的,如果除去67100元,那就不等值了。按每平方米9290元算,67100÷9292≈7.2(平方米),它实际上只有55-7.2=47.8平方米了。也就是说,被举报人通过偷梁换柱的办法,将每个老人的安置房减少到47.8平方米,多下来的7.2平方米被他们占为己有。笕桥地区处于杭州机场和火车站,是杭州的交通枢纽,这里的商品房现在卖到元每平方米2万多元(高的达28000元)。按每平方米2万计算,7.2平方米可卖14.4万。据不完全统计,横塘村有100多个老人被迫“申请”货币化安置,也就是说,横塘村最起码有72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落到了被举报人手里,价值1500万以上的不义之财为被举报人侵吞。
被举报人据以侵吞老人房屋拆迁补偿的《杭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货币化安置)》的有些条款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还是以冯国富户签订的协议为例,该协议违法的证据如下:
《杭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货币化安置)》第十一条规定:“货币化安置单价计人民币9290/平方米……”。这个估价是江干区铁路建设征迁指挥部2009年6月15日在《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公告》第三条中规定的(见证据一),而冯国富是2009年6月14日与甲方签订协议的(见证据二),也就是说,在冯国富签约时,这条规定还没有出台。按照立法(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原则,法(包括规范性文件)只有在公布之后才有效力。即使这份协议书是当天打印,它也是违法的,因为它把没有生效的规定写进了里面并作为依据。
按《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公告》的说法,其第三条中规定的“货币化安置单价计人民币9290/平方米”是“经市国土局摇号产生的房屋评估公司浙江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定的。而浙江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致委托估价方函》则是2009年8月17日发出的(见证据三),虽然《委托估价方函》提到“确定该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09年5月18日)的货币安置单价为9290(元/平方米)”,但并不等于该估价是在2009年5月18日作出的,选取估价时点和作出估价结论是两个概念。按通常程序,《致委托估价方函》发出的时间应该是作出估价结论的时间,受委托方不可能在作出估价结论后近一个月才向委托方发出通知。也就是说,根据上述三个文件落款时间的合理推理,冯国富户与被举报人签约并领取43万元老年人货币化安置款的逻辑过程是:冯纪财老人于2009年6月14日领取了43万元货币化安置款,江干区铁路建设征迁指挥部2009年6月15日补上了《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公告》,浙江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又在2009年8月17日追补了《致委托估价方函》,这都是对既成事实的事后追认,这是一些腐败分子忽悠、愚弄、欺骗老百姓的惯用做法。
该协议一开头就写道:“经乙方家庭常住户口成员协商一致,于2009年6月23日向甲方申请户内1人选择货币安置”。但据冯国富说,他一签上名字,对方就叫他马上到银行去领货币化安置的43万元。明明协议上写的是“6月23日向甲方申请”(冯国富没有看到,因为对方不让他看协议),被举报人为什么迫不及待地叫冯国富去银行拿钱呢?这显然是被举报人想把克扣老人7.2平方米房屋造成既成事实。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用欺骗手段克扣了本村老年人的征地拆迁补偿;不仅如此,他们还以老人已获43万元货币化安置为由,克扣了老人们的养老金。对此,我们25位老人代表全村老年人(大部分老人怕村书记官兴龙报复,不敢签名举报),强烈要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此案,归还老年人的征地拆迁补偿,并对被举报人绳之以法。
此呈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举报人: 冯国富、冯纪财、金六浩、吴水根、陈秀琴、陈传德、徐连香、陈财根、樊庆松、蔡颐文、陈金花、陈桂英、曹阿仙、沈巧英、冯彩珍、樊水花、樊秀凤、胡福英、樊重云、王金珍、屠水根、许阿泉沈坤良、张春姑、陈荣根等25人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