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兵报道)曹顺利案引起海内外舆论的强烈关注,其病危的消息牵动着无数人的心。2014年3月5日,就曹顺利案,刘卫国、王宇两律师发出八份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分别就曹顺利健康体检、病情记录、医生检查及用药、收押登记、费用支付、强制取保、护理人员、阻挠会见等八项内容予以信息公开。
刘卫国、王宇两律师在申请书中申明:“申请人作为曹顺利的辩护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了解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向你所申请信息公开,望你所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以上信息。若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申请人将就你所不予答复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并另行以信息公开方式,要求你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就你所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及处罚措施予以答复。”
对于曹顺利女士的处境,本网高度关注,对此案的进展本网将持续报道。
附:八份曹顺利案信息公开申请书
【曹顺利案信息公开之一:健康体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刘卫国,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顺利辩护人,手机:13518610665,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申请人:王宇,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顺利辩护人,手机:13911070328,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5-401
申请事项
一、公开曹顺利的《人犯健康检查表》;
二、公开曹顺利是否符合《看守所条例》规定的收押条件。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14日,曹顺利因涉嫌非法集会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后改为寻衅滋事),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经曹顺利本人委托,申请人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前,必须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曹顺利患有肝病,你所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时,应当确认曹顺利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收押的情况。
曹顺利的身体健康情况如何,是否符合收押条件,不仅关系到曹顺利本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你所是否依法执法,更关系到我国法律是否落实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作为曹顺利的辩护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了解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向你所申请信息公开,望你所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以上信息。
若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申请人将就你所不予答复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并另行以信息公开方式,要求你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就你所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及处罚措施予以答复。
回函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邮编:250002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人:刘卫国 王宇
2014年3月5日
【曹顺利案政府信息公开之二:病情记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刘卫国,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顺利辩护人,手机:13518610665,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申请人:王宇,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顺利辩护人,手机:13911070328,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5-401
申请事项
一、公开曹顺利反映自己病情的次数、时间、内容、向谁反映的;
二、公开你所对曹顺利病情反映的答复情况,向曹顺利提供药物或进行治疗的情况,药物清单及治疗记录。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14日,曹顺利因涉嫌非法集会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后改为寻衅滋事),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经曹顺利本人委托,申请人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看守所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及时治疗,曹顺利向你所反映自己的病情后,你所是否及时予以治疗?你所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以上信息不仅关系到曹顺利本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你所是否依法执法,更关系到我国法律是否落实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作为曹顺利的辩护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了解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向你所申请信息公开,望你所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以上信息。
若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申请人将就你所不予答复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并另行以信息公开方式,要求你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就你所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及处罚措施予以答复。
回函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邮编:250002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人:刘卫国 王宇
2014年3月5日
【曹顺利案政府信息公开之三:医生检查及用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刘卫国,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顺利辩护人,手机:13518610665,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申请人:王宇,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顺利辩护人,手机:13911070328,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5-401
申请事项
一、公开为曹顺利进行健康检查的医生的姓名、医师执业证书、职务、履历;
二、公开医生是否向你所报告曹顺利的身体情况、报告的时间、地点、内容,其是否建议对曹顺利进行治疗。
三、公开你所对医生报告处置情况,向曹顺利提供药物的清单或治疗方案。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14日,曹顺利因涉嫌非法集会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后改为寻衅滋事),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经曹顺利本人委托,申请人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必须由医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健康检查,因此,对曹顺利进行检查的医生是否有《医师执业证》及其履历如何,关系到其是否具备对曹顺利进行检查的资格,关系到其检查结论是否有效,因此,医生的姓名、《医师执业证》、职务、履历等情况必须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看守所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及时治疗,医生是否检查出曹顺利的病情并向你所报告?你所是否及时对曹顺利进行治疗?
医生是否有从业资格、你所是否及时对曹顺利进行治疗,不仅关系到曹顺利本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你所是否依法执法,更关系到我国法律是否落实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作为曹顺利的辩护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了解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向你所申请信息公开,望你所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以上信息。
若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申请人将就你所不予答复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并另行以信息公开方式,要求你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就你所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及处罚措施予以答复。
回函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邮编:250002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人:刘卫国 王宇
2014年3月5日
【曹顺利案政府信息公开之四:收押登记】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刘卫国,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顺利辩护人,手机:13518610665,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申请人:王宇,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顺利辩护人,手机:13911070328,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5-401
申请事项
一、公开曹顺利的《收押人犯登记表》;
二、公开曹顺利被收押时随身携带药物情况、药品名称、数量及你所对该药物的处置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14日,曹顺利因涉嫌非法集会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后改为寻衅滋事),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经曹顺利本人委托,申请人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收押时必须对其人身和物品进行检查,曹顺利是否随身携带药物?携带什么药物?这些药物被如何处置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收押时必须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曹顺利的身体健康情况如何,是否携带药物,是否如实登记,不仅关系到曹顺利本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你所是否依法执法,更关系到我国法律是否落实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作为曹顺利的辩护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了解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向你所申请信息公开,望你所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以上信息。
若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申请人将就你所不予答复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并另行以信息公开方式,要求你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就你所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及处罚措施予以答复。
回函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邮编:250002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人:刘卫国 王宇
2014年3月5日
【曹顺利案政府信息公开之五:费用支付】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刘卫国,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顺利辩护人,手机:13518610665,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申请人:王宇,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顺利辩护人,手机:13911070328,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5-401
申请事项
一、公开为曹顺利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名称、治疗条件;
二、公开曹顺利的病例、医疗方案、用药清单;
三、公开曹顺利医疗费的支付主体。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14日,曹顺利因涉嫌非法集会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后改为寻衅滋事),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经曹顺利本人委托,申请人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因你所一直不公开曹顺利的病情,且治疗过程不透明,致使曹顺利的病情在看守所期间严重恶化,被检查出患有双肺结核、肝脏积液、子宫肌瘤及囊肿,一度昏迷,插着呼吸机,病情十分危险。医疗机构的资质、医疗条件、医疗方案、用药清单等对抢救曹顺利的生命至关重要,希望你所本着对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一切措施抢救曹顺利,并公开以上信息。否则,一旦曹顺利发生不测,你所将是侵犯人权的罪魁祸首!你所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申请人作为曹顺利的辩护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了解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向你所申请信息公开,望你所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以上信息。
若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申请人将就你所不予答复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并另行以信息公开方式,要求你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就你所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及处罚措施予以答复。
回函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邮编:250002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人:刘卫国 王宇
2014年3月5日
【曹顺利案政府信息公开之六:强制取保】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刘卫国,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顺利辩护人,手机:13518610665,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申请人:王宇,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顺利辩护人,手机:13911070328,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5-401
申请事项
一、公开你所对曹顺利进行健康检查的次数、历次健康检查的体检报告、出所时的体检报告;
二、公开你所批准曹顺利住院治疗的法律文件;
三、公开是否以要求家属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作为曹顺利转院治疗的前提条件。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14日,曹顺利因涉嫌非法集会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后改为寻衅滋事),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经曹顺利本人委托,申请人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患有传染病的要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住院治疗。曹顺利患有双肺结核、肝脏积液、子宫肌瘤及囊肿,众所周知,肺结核是传染病,你所应当立即对曹顺利进行隔离治疗。且曹顺利病情严重,你所应当及时批准其住院治疗。因肺结核属于传染病,清河999急救中心不具备治疗传染病的医疗条件,须转院治疗,但你所是否要求家属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才同意转院,视曹顺利的生命健康于不顾?
曹顺利患有严重的传染病等病症,及时隔离治疗不仅是为曹顺利的身体负责,更是为看守所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健康负责,更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申请人作为曹顺利的辩护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了解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向你所申请信息公开,望你所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以上信息。
若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申请人将就你所不予答复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并另行以信息公开方式,要求你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就你所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及处罚措施予以答复。
回函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邮编:250002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人:刘卫国 王宇
2014年3月5日
【曹顺利案政府信息公开之七:护理人员】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刘卫国,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顺利辩护人,手机:13518610665,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申请人:王宇,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顺利辩护人,手机:13911070328,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5-401
申请事项
一、公开你所在医院看管曹顺利的人员的身份、性别、人数及值班情况;
二、公开是否同意曹顺利近亲属陪护;
三、若不同意曹顺利近亲属陪护,请公开法律依据。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14日,曹顺利因涉嫌非法集会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后改为寻衅滋事),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经曹顺利本人委托,申请人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住院治疗,看守所须派警察值班,不得派其他身份人员。因此,请你所公开看护曹顺利的警察的身份信息。
曹顺利现为取保候审期间,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同其近亲属一起生活,且曹顺利病情严重,需要亲人的陪护和关爱。让曹顺利近亲属进行陪护,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体现人道主义关怀。
申请人作为曹顺利的辩护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了解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向你所申请信息公开,望你所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以上信息。
若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申请人将就你所不予答复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并另行以信息公开方式,要求你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就你所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及处罚措施予以答复。
回函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邮编:250002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人:刘卫国 王宇
2014年3月5日
【曹顺利案政府信息公开之八:阻挠会见】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刘卫国,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顺利辩护人,手机:13518610665,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申请人:王宇,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顺利辩护人,手机:13911070328,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5-401
申请事项
一、公开你所阻止律师会见的法律依据;
二、公开不准许律师会见的责任人的姓名、职务。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14日,曹顺利因涉嫌非法集会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后改为寻衅滋事),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经曹顺利本人委托,申请人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曹顺利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住院治疗后,王宇律师于2014年2月20日去医院会见,被无理阻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二)不但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曹顺利被取保候审时,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是否责令曹顺利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曹顺利的辩护人是否属于不得与曹顺利会见通信的特定人员的范围?
申请人作为曹顺利的辩护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了解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向你所申请信息公开,望你所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以上信息。
若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申请人将就你所不予答复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并另行以信息公开方式,要求你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就你所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及处罚措施予以答复。
回函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邮编:250002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人:刘卫国 王宇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