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3月14日下午2点半,杨国良诉金坛市公安局未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一案今日开庭。杨国良请求法院:责令被告金坛市公安局履行保护原告杨国良人身、财产权的职责,并给予原告书面答复。杨国良委托王小琍和倪文华代理。金坛市公安局副局长也出庭参加了诉讼。
江苏省金坛市居民杨国良遭遇暴力拆迁,其人身受到攻击,财产受到侵害,于2013年11月5日向金坛市公安局提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该公安局置之不理。同年12年22日又书面要求该公安局书面答复,该局依然置之不理。
被告金坛市公安局答辩称,本局已经于2013年6月19日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并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处罚,对原告的申请已经按信访处理。原告代理人倪文华予以反驳,杨国良系2013年11月5日提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申请,被告竟然在半年前已经履行。这犹如没有怀孕就生孩子一样荒谬。杨国良提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杨国良提出申请后采取保护措施,而不是按信访处理。信访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申请是二个不同的概念,金坛市公安局混为一谈。
倪文华问被告金坛市公安局:杨国良申请保护人身财产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该局答:符合。倪文华又问,既然杨国良要求保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你局采取什么措施?
该局代理人一时语塞,还硬着头皮称本局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定程序。倪文华追问:既然你局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请问,法律是如何规定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程序的?杨国良向你局提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申请后,你们应当如何做?该局没有能正面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