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不同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它与行政赔偿同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刑事赔偿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第十六条的规定,刑事赔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对于国家赔偿的免责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因违法或错误行使刑事公权力而遭受侵害的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至于刑事赔偿的赔付标准,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