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申屠坤报道)杭州维权人士朱瑛娣因2014年1月9日在杭州西湖风景区赤山埠和60多位访民一起拉“习主席,我想吃包子”的横幅被拘留十天。3月13日,朱瑛娣向杭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但3月14日她在在北京公安部门门口撒传单被抓后失踪,直到3月31日其亲属才得知她已经被刑事拘留。
因朱瑛娣是委托访民朋友给她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临走前匆忙间未将身份证复印交印交给朋友。3月24日,杭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行政复议应诉大队回信要求朱瑛娣在五天内补交身份征复印件(写信的日期是3月17日),但此时朱瑛娣已被羁押在北京东城区看守所中,她的这次诉权也在无形中被剥夺了。
下面是朱瑛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朱瑛娣,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暂住杭州市上城区徐家埠二弄3-1号2单元102室。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公安分局。住所:杭州市中河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杭公(上)行罚决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特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杭公(上)行罚决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书称:“2014年1月9日上午,该朱瑛娣与我市60余名拆迁户到我市西湖景区赤山埠(苑)3号味缘茶室聚会,当天下午14时05分许,朱瑛娣等在茶室门口拍集体照,期间拿出一条横幅(内容为‘习主席,我想吃包子’),由朱瑛娣等人在前排拉开。朱瑛娣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朱瑛娣属情节较重”。
上述认定显然不当。
首先,西湖景区赤山埠(苑)3号味缘茶室是休闲消费场所,任何人都可以在此消费休闲,不管人多人少,什么身份,都可来此。无论是在消费休闲期间或消费结束,拍个照均属正常。至于什么人拍照,有多少人拍照都无关紧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认定申请人此行为是违法行为。如果这样的休闲消费违法,那么当今中国几乎所有人都可能成为该拘留的违法者!也不会有休闲消费者和服务业了,更不会有繁荣的商业,中国社会要倒退到蒙昧时代了!因此,在赤山埠(苑)3号味缘茶室喝茶消费,不管人多人少,都不是违法行为。而且,每一个人喝茶休闲消费都是自己的自由选择,与我朱瑛娣何干!
至于所谓申请人在休闲拍照期间,拿出一条横幅(内容为“习主席,我想吃包子”)在前排拉开,更不属于违举动。众所周知,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排队吃包子的消息,全国各大媒体和宣传部门都做了报道和宣传,引发了全国百姓热议,“赞”声不断,民众争相吃包子。习主席吃包子,身体力行倡导亲民,破除官僚习气和对民众冷漠、压制的旧思维,树立新的政治形象。习近平之举即使即使触犯了某些地方官僚机构的利益,导致某些地方官员和机构的不满,但显然也不是违法。朱瑛娣只不过在休闲拍照时摆了一个娱乐的“pose”,打出了“习主席,我想吃包子”几个字,顺便支持一下习主席的亲民举动,何罪之有?一个休闲娱乐的pose,当然不是违法行为,没有扰任何公共场所的秩序,也没有导致公共场所任何秩序受到扰乱的可能和后果。
被申请人因为申请人在休闲喝茶娱乐的活动中有一个pose,有支持“习主席吃包子”的意思表达,据此就认为申请人违法,并且属于情节较重,显然没有任何法理上的依据。申请人认为,上城区公安机关即使反对“习主席吃包子”,那也只是地方公安机关和中央政府认识不一致,导致地方公安机关和中央政府的分歧,但不构成法律上被申请人可以处罚申请人的理由。“习主席,我要吃包子”不是一种违法主观,申请人消费休闲客观上没有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的具体行为。
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本项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本项必须要有具体表现行为,就是具体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内打架斗殴、损毁财物、制造混乱,阻碍干扰维持秩序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等,一般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本案行为根据被申请人杭公(上)行罚决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内容,申请人显然没有符合以上任何要件的具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上城区公安机关因对“习主席吃包子”持反对态度,认定申请人在休闲娱乐之余支持习主席的pose是违反治安管理,构成扰乱公共所秩序行为,而且还属情节较重,是认定事实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正当的消费和休闲行为混淆为法律行为,进而推定申请人有违 法行为,是“莫须有”的构陷。
其次,本案程序违法。既然申请人休闲娱乐摆pose在西湖区赤山埠,处罚机关上城区公安分局凭什么出来多管闲事?难道上级机关会反对“习主席吃包子”,指定上城区公安来处罚申请人的一个休闲娱乐的pose?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恳请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此致
杭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 朱瑛娣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