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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江姣就天安门撒传单被拘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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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海涛报道)浙江省天台县冤妇徐江姣因十八年告状无处申冤,无奈于20121111中共十八开会之际到北京天安门广场散发冤案材料,以引起世人同情。但天台县公安局却以“非正常上访”为由,将她拘留十天。徐江姣不服,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徐江姣认为,所谓非正常上访国家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是地方政府为了阻止公民正常上访而制定的一些土政策,是地地道道的侵犯公民人权的恶法,这些恶法必须废除,否则国无宁日,民无宁日。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徐江姣,女,195763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天台县三州乡岭头朱村22号,现暂住杭州。

被申请人:天台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朱怀宏(局长)。住所地天台县城关镇赤城街道镇前路25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天台县公安局天公(治)行决字(2012)第15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故向其上级台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天公(治)行决字(2012)第15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称20121111日上午,徐江姣到北京天安门广场进行“非正常上访”,遇到执勤民警检查时,将携带的上访材料向周围群众抛撒。天台县公安局据此对申请人做出政行拘留十天的处罚。

首先申请人并没有到北京天安门广场进行非正常上访,申请人只是去上访途中,经过北京天安门广场附近遇到执勤民警检查,被发现有携带上访材料时,拿出材料向民警和周围群众说明情况,并没有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所以负责管理北京地区治安处理的北京公安机关并没有对申请人予以治安处理。

必须指出的是,对于什么叫“非正常上访”,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中有一些模糊的规定。这些规定只是要求信访人“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这些规定并未指出这些行为是“非正常上访”。至于象深圳等地方政府规定的诸如“十四种非正常上访行为”等“土政策”,完全是当地官员为了“合法”地侵犯老百姓的宪法权利而作出的恶法。这些恶法严重违反了宪法,极大地侵犯了中国公民的人权,应当坚决予以废除。申请人所要求政府解决的本是一个很小的案子,但天台县政府竟拖了十八年不予解决,而且冤案越积越多,以致申请人至今告天天不应,告地地不灵,不得不到天安门去向公众诉冤,让这个冤案昭示于天下,以求得世人的同情和帮助。如果这也算“非正常上访”而要受到处罚的话,那么首先应当处罚的是那些制造冤案的人和阻止申请人诉冤的人,而不是我这个冤深似海的人。人间自有公道在,是非岂能颠倒?!

其次,天台县公安机关在没有北京公安机关请求天台县公安机关移交办案的请求函、向天台县公安机关移交办案手续和固定的证据及申请人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附近“扰乱公共秩序”的视频和现场证人的询问笔录,就对申请人作出处罚,是越俎代庖的越权行为。被申请人在没有法律授权北京公安机关的委托办案,就管理起北京地区的治安案件,主动承担起北京公安机关的职责,对北京公安机关现场受理的治安处罚法案件,重新立案调查,并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显属违法。

公安机关管辖异地发生的治安案件的权限是有法律和严格的程序限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可见本案作为发生在北京地区的治安行政案件,如果天台县公安机关要以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例外原则管辖本案,必须满足相应条件。必须按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程序:“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本案行为是徐江姣在北京上访途径天安门广场附近,因随身携带上访材料,被天安门地区公安机关检查时发生的,显然北京地区公安机关并没有向天台公安机关移交本案,请求天台县公安机关管辖本案。

是天台县公安机关按捺不住权力冲动,主动行使职权管辖了北京地区的治安案件。尽管天台县公安机关“雄心勃勃”地扩张了警权,行驶了北京地区的公安机关的职责,以为自己比北京地区公安机关更高明,居然发现徐江姣有可以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据此处罚了申请人徐江姣。但是地方公安机关这种行使警权的雄心,恰恰是严重的违法,破坏了基本的治安原则,不值得上级公安机关鼓励和肯定。

综上所述,天台县公安机关做出对申请人的处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求台州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此呈:台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徐江姣
201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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