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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代表诉南通崇川公安行政处罚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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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49日下午140分,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代表张建生、张美琴诉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处罚案,二审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二工人代表请求南通中院:1、依法撤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行初字第0055号行政判决;2、改判确认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201368日作出崇公(新)行罚决字【20133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建工集团的老职工赶来旁听,众多旁听者不能进入法庭。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于201368日作出了崇公(新)行罚决字【20133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该年5月以来,张美琴,张建生等近百名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为了向公司索要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数十次围堵公司大门,其中,201293日上午8时许,张美琴等数十人强行推开公司大门,并聚集在门口吵闹,后张建生在聚集的人群中喊话,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决定给予张建生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给予张美琴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事实上,该公安机关已经觉察到“拘留决定”的错误,拘留了二天后便予以释放。

张建生、张美琴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

一、原审程序违法:1、原审剥夺了上诉人所享有的委托权利。上诉人委托倪文华代理,并提交了单位推荐书。原审不准其代理,违反了最高院【2011】行他字第93号规定。从93号文看,只有三种人不能代理,一是无民事行为人;二是可能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三是损害委托人权益的人。除此之外,皆可以代理。2、原审追加第三人,开庭前未通知上诉人。3、原审判决中,提到:“本院认为,该理由不能否定证人如实陈述事实……”该证人未出庭,原审擅自认定“如实陈述事实”显然违反证据规则。4、原审未调查,案件的来源;也未调查处罚决定的批准程序,以及批准决定的领导签字。

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描述事实,不客观,有遗漏,即遗漏了“被上诉人将张建生押送到锦江花园酒店”的事实。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张建生传唤到田宇宾馆,转到城东派出所。又从该派出所押送到锦江花园酒店,自问自记,到传唤结束才给传唤证。原审对此行为的合法性与否未调查,导致事实不清。

三、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在办案过程中,实施刑讯逼供。张建生至今还留下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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