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林英报道)
据当地村民说:这些军警如同土匪一般,或破门而入,或翻墙进村,狼犬开道,甚至拳脚相加,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庞宇东等6名村民从睡梦中捆绑铐走,他们分别是:庞军,庞宇东,庞仕新,庞飞国,庞朝贵,彭承忠。
据村民们告诉本网信息员:广西博白县永安镇原城治村代销店,共有八间房屋,总面积约270平方米,于1975年首先动工修建西南方向的四间,后续修建东北方向的四间,所用砖瓦是当时城治大队革委会砖瓦厂的,石头是各生产队投劳力挖采的,建房用地大部分是城治村大坡麓队村民赖以生存的水田和耕地,小部分是当时生产队的猪栏和沤制肥料的粪窝(当时肥料短缺),木料和人工是城治大队33个生产队提供和投劳,当时的水鸣供销社(现分为永安供销社)没有出一砖一瓦,也没有出过一分钱。
房屋建成后双方口头言定,暂时给供销社经营使用,如果供销社一旦不经营,代销店的房屋土地回归大坡麓生产队所有(有城治村委会证明作证)。
于是供销社分别搬进商品和肥料经营至2000年,后来因供销社倒闭瓦解转移使用权,承包给个人经营后,大坡麓队考虑到供销社转移了使用权,承包给了个人,使用性质变了,二是大坡麓生产队的人口增长大,人均耕地少了,出于生存角度考虑,经全体村民统一意见决定收回房产权,意在因人多地少,收入低的情况下解决部分村民的生存所需,
于是在2004年9月12日 ,大坡麓队张贴声明告示,要求收回代销店的房屋产权,要求其承包经营的个人限期搬出代销店,归还房产权,当时的个体经营者彭祖河(已过世)、黄朝胜等2人已自行搬出,只有承包者庞业生经营的是副食百货,短期内无法销售完,要求延期一个月,并与大坡麓队签订了延期合约并交了50元(一个月)租金,于2005年2月27日 庞业生也相继搬出了。
由于经历和失修多年,西南方的四间已完全坍塌,东北方的四间经大坡麓队村民更换桁条、格子、瓦维修后,于农历2008年4月16日 至2012年2月29日 经签订合同租给本村新厅队庞礼经营饲料生意,租金为人民币7000元是大坡麓队收取。
2008年8月永安供销社凭借一份只有自己持有的博白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存档,不承认的土地使用证(有博白县国土局签署的“该宗地档案未归档”的证明为证)和一份供销社独自持有的所谓《献地协约》,但该协约上所列举签字盖章的四位当事人都不承认签过字,更没见过该协约,是一份伪造协议,向博白县人民法院诉讼城治村新厅队庞礼、大坡麓队侵权,要求返还原物(代销店),博白县人民法院没有深入调查了解清楚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历史背景和争议标的实质,不甄别《献地协约》和《土地使用证》的真伪,片面判决被告庞礼和大坡麓队将代销店返还给永安供销社。
当时大坡麓队不服,于2008年11月17日 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时任博白县县长黄少明下令博白县国土资源局澄清并撤消在博白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存档的违规签发给永安供销社的城治代销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明,归还本属城治大坡麓队所有的房屋土地所有权。
博白县人民法院不深入调查了解,偏信单方之言,轻率地决定驳回了原告城治大坡麓队的诉讼请求,大坡麓队不服,于2009年1月20日 上诉至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林市中级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 开始施行,而城治村大坡麓队与永安供销社发生的城治村代销店纠纷争议的时间是在1989年《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于2009年3月24日 玉林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撤销博白县人民法院(2008)博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驳回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大坡麓队的起诉。
继后于2009年6月8日 —12月大坡麓队曾多次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但博白法院一直借故不受理;不得已城治大坡麓队于2009年12月3日 和2010年1月16日 分别用邮政特快专递给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和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民事诉状(有邮政专递单为证),但至今一直没有得到相关法院立案审理。
由以上叙述可见城治村大坡麓队对城治代销店的纠纷争议一直没有放弃,而且至今都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明确的法律确权和认可,还有更荒唐的是2009年7月18日 半路跳出一个与本案无任何利益关系的庞旺手持广西银信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声称城治代销店是他花42万余元通过拍卖得到的房产。
村民们综合分析认为:一、原城治村代销店的建房用地是大坡麓队三包四固定的水田耕地,分担着当时大坡麓队的农业税,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均土地减少,面临着生活的困难,出于生存考虑,大坡麓队提出收回城治代销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以解决村民生存的困难,理所当然,合情合理。
二、永安供销社不出一砖一瓦,没有出过一分钱,歪曲事实,出具伪造虚假证件强行争取,是利用权势强行占有和掠夺,法理不容。
三、永安供销社是国家企业单位,有权使用的房产土地是国有土地,而城治代销店的房产土地是城治大坡麓队的集体所有土地,在没有经过国家和政府征收划拨,就强行占有集体所有制土地,而且转手出卖给他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为什么法院和有关部门不辨事非?
四、(1)所谓的《献地协约》所圈划描写的土地内容实体,四方界址与争议的原代销店所在地,完全不符,牛头不对马嘴,不是同一块地。
(2)《献地协约》上列名的四位签名献地村民,当时都不是大队干部也不是生产队干部,而且四人当中有三人不是大坡麓队人,不具备献地代表资格,而且四位村民都否认自己签过字献地,也没有见过什么《献地协约》。
五、城治大坡麓队与永安供销社争议的城治村代销店案件明显是一件普通的民事纠纷案,在争议未果,权属不清的情况下,博白县警方小题大做,以权力歪曲事实在没有任何拘捕手续的情况下,出动100多名警力,20多辆警车,数条警犬于2013年1月23日凌晨 围村、翻墙破门,以毁坏财物罪抓捕了6名大坡麓队诚实的维权村民,直接冲击和惊扰了其他村民和幼儿的身心健康,非常明显的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庞旺是否有勾结博白县委书记温达勤和公安局长庞忠呢?请大家自行判断,但是在2013年1月23日9点 ,大坡麓队家属庞××打电话问永安镇党委书记梁浪为什么公安局来随便抓人,回答是“不知道”,至中午12点梁浪书记回电话说要知此事详情“请问庞旺,这事是庞旺叫人做的,现在庞旺在公安局门口。”另外当日中午永安派出所所长在博白拘留所门口对受害人家属说“你们彭承忠、庞仕新等都是没有钱的人,你们和有钱人(指庞旺)斗什么,你们斗得过人家吗?”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钱权大过法,在广西博白县钱权可以主宰一切。
六、城治村民自己出钱、出物、出地皮修建的房屋坍塌腐朽了,我们自己修善、改建自己的房屋。请问苍天我们何罪之有?
七、2009年7月18日 是城治大坡麓队与永安供销社为城治村代销店权属纠纷争议最激烈的时间,物归何主还不清楚,就莫名其妙被广西银信拍卖有限公司秘密拍卖,具有房屋权属的城治村,城治大坡麓队毫不知情,请问苍天这是为什么?是何人赋予的权力?
八、在1974年和1975年间,整个广西博白县所有的大队革委会都修建了同样的村属代销店。在供销社倒闭瓦解后全部所有的代销店房产,都是归回出地、出物、出钱修建的生产队或大队所有,没有一处是归供销社所有的。为什么城治村的例外?
综上所述,广西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原代销店的权属纠纷案,明显是庞旺和永安供销社勾结博白县政府个别领导和警方,偏袒一方,利用权力罔顾事实,压制打击大坡麓队村民的合法维权行为,企图强行占有城治代销店的房产,欺负城治村大坡麓队的村民没有权势,没有钱财,是普通的老实农民。
他们期望得到新闻媒体、记者、法律工作者、专家、教授的声援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