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全文刊发这一公民建议书,见附录。
附:关于王登朝案应继续公开审理并追究相关违法办案人员法律责任的公民建议书
广东省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我们通过王登朝家属、证人徐琳、辩护律师等处获知:王登朝先生,38岁,西北政法学院法律本科毕业,为深圳市罗湖分局三级警员。他心忧天下,关注民生,本拟于2012年3月10日 在深圳市莲花山公园发起集会纪念孙中山逝世87年周年,以传播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并宣传“全民平等社保、全民免费医疗、全民平等养老”等民生主张。
但在集会前夕,即2012年3月8日 ,王登朝被深圳警方非法控制,先后在保安公司会议室、市公安局禁闭室非法拘禁10天。在此期间分别被以涉嫌非法集会和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调查。3月18日 ,深圳市公安局又将其移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因检察院工作人员没有出具任何手续便控制王登朝,遭到王肢体反抗。此后,王登朝先后被以妨碍公务罪、贪污罪立案调查。2012年11月26日 ,罗湖区法院以妨碍公务罪、贪污罪判处王登朝有期徒刑十四年。
我们认同《南方都市报》针对王登朝案所发社论《尊重法律程序,以正义的方式运送正义》,提到“倒是有必要、有责任去深究一下律师庭外哭泣、痛言‘实在没有能力再帮你辩护了’的个中隐因”。王登朝新聘律师王全章、刘晓原也已经对相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启动徇私枉法罪的刑事控告。
鉴于此,我们认为:
1、王登朝先生筹备集会是践行公民基本权利,应受我国宪法以及国际公约保护;
2、2012年3月8日 至3月18日 期间,深圳警方限制王登朝先生人身自由10天,具体责任人员业已涉嫌非法拘禁;
3、王登朝突然转罗湖看守所羁押后,安排与死刑犯关押在一起,遭到死刑犯殴打,看守所警察发现只是冷笑不制止;
4、关于“贪污罪”一节,王登朝先生拒绝认罪,一审判决书却以“王登朝对市保安公司多支付的人民币2831040元的用途去向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从而认定王登朝构成贪污罪。无法解释钱款用途的原因很多:比如记账凭证被相关部门收走,王本人及辩护律师无法提供等。一审法院以王登朝“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从而免除公诉机关举证责任,显然是错误的。
5、关于“妨害公务罪”一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没有出具法定手续和有效出示证件,便突然控制王登朝人身,导致王假想防卫,显然也构不成所谓妨害公务罪。
6、王登朝如果妨害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再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及其领导下的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出庭履行职务),也是不妥当的,理应避嫌;
7、进入二审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依法提前告知王登朝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时间;开庭期间,法庭未能保持应有的中立,屡屡打断甚至阻止王登朝和律师发言和举证,导致律师无法履行职责不得不退出法庭,而法庭在律师被解除委托的情况下居然继续开下去,变相剥夺了王登朝及律师所享有的辩护权;
8、面对王登朝解聘原聘律师,人民法院本应当休庭,待其重新聘请律师参与辩护,可是合议庭没有休庭继续审理。甚至当再聘律师王全章、刘晓原提出继续开庭审理时仍坚持不开庭,这严重违反2013年1月1日 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我们认为王登朝案应该继续公开审理并追究有关违法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法律界公民建议人:
唐吉田、张元欣、李方平、常伯阳、丁家喜、刘巍、赵庆、暴宁宁、李红秀、江天勇、杨勇、郭海跃、谢燕益、张磊、梁小军、董前勇、邬宏威、王光琦、周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