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江河报道)杭州市204名强拆受害人,联名向全国人大举报杭州市政府以拆迁、征地为名掠夺公民的私有财产,不仅未获合理补偿,在信访举报维权的过程中,还受到殴打、关押,公民的居住权、财产权和人身安全得不到宪法的保护。
附:举报信:
举 报 人:陈渭湘等51户共204人(以下简称举报人)
被举报人:王国平,前杭州市委书记
孙忠焕,前杭州市市长
蔡 奇,前杭州市市长
邵占维,现杭州市市长(以下简称被举报人)
举报事项:
被举报人把“行政”主体变为“民事”主体,把“拆迁”变成“掠夺”,巧立名目侵占举报人的房屋、土地资产,用“行政强拆”把举报人强行赶出家门,使举报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许多年,使举报人丧失居住权、正常生活权和全部财产,对举报人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被举报人滥用公权行为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根源。
请求事项:
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案查办、严令被举报人恢复举报人的居住权、正常生活权;严令被举报人返还举报人的财产并赔偿多年来的全部损失;采取切实措施消除被举报人制造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举报事项简述:
一、被举报人把“行政主体”改变为“民事主体”,为腐败敷设通道,与民争利,导致社会不稳定。
被举报人成立各种以行政首长为总指挥、副首长为常务副总指挥的名目繁多的指挥部,再以指挥部身份申请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划拨建设用地,申请房屋拆迁,申请银行贷款,等等,其间再用公权暗里运作,将房地产业和政府合为一体,用各式“指挥部”把“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合为一体。在杭州,政府的“指挥部”数不胜数,这种“政商一体”的招术是现今社会不稳定的根源,请求全国人大专项调查、监督并纠正。
二、被举报人用“拆迁”进行“掠夺”,这种公权抢劫行径应当依法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维护社会的稳定。
l、政府的“指挥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相当于这个“部门”到哪个“部门”去拿一张《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简单事,杭州市前市委书记王国平在多年前就说“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所以在杭州市,全部国家机器,包括公检法司都是征地拆迁的工作部门,又所以,这样的“拆迁”笃定比大扫荡厉害得多,对当事人的伤害十分严重而且深远。
2、正因为杭州市的“拆迁”与其它的地方大不同,举报人的房屋在被强拆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在本地根本得不到法律包括信访的救济,更无人挑担子解决问题,“房屋强制拆迁”的实质是,使举报人的财产被侵占、被抢劫,使举报人丧失居住权、正常生活权,丧失财产权和全部权利,这种“房屋拆迁”天怒人怨、人神共愤。
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现在.我们的房屋土地财产被侵占、掠夺、抢劫多年而长期得不到处理和纠正,原因就在于地方国家机器是利益共同体,请求全国人大依照《宪法》“依法治国”的规定保障我们的居住权、正常生活权不受侵犯;保障我们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受侵犯;终止侵害、赔偿损失;少弄宣传、多做实事,严肃、依法、公正地处理责任人,切实消除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因素。
三、不少人为维权遭受重复伤害。
由于上述原因,举报人在杭州得不到实质性救济,只能把希望寄托在中央,期间有不少人在北京信访时都不同程度遭受过驻京办的关押和殴打伤害,对于这种重复伤害也是救济无门,请求中央关注并采取措施纠正。
综上所述,请求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调查处理。特此举报。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举报信提交人:
陈渭湘(家庭1人)、王丽民(家庭4人)、许捷(家庭6人)、裘玉梅(家庭1人)、朱彩花(家庭5人)、金芳(家庭5人)、章金火、金水芹、叶红云(家庭8人)、沈瑾(家庭7人)、徐剑强(家庭4人)、蔡青青(家庭5人)、支坤宝(家庭2人)、沈建美(家庭5人)、陶兴华(家庭3人)、俞益群(家庭5人)、朱凤英(家庭5人)、陈宝根(家庭5人)、钱文军(家庭3人)、邬发根(家庭3人)、黄滨翔(家庭4人)、姚小萍(家庭4人)、徐雪良(家庭8人)、朱文英(家庭7人)、严金法(家庭5人)、柴敏红(家庭3人)、陈元美(家庭1人)、唐雪勇(家庭5人)、李连玉(家庭6人)、樊永根(家庭3人)、张茶凤(家庭4人)、施月琴(家庭4人)、汪玉芬(家庭3人)、郑玉权(家庭4人)、夏美兰(家庭1人)、张惠敏(家庭1人)、沈美芳(家庭3人)、梁丽婉(家庭3人)、沈利华(家庭3人)、朱美琍(家庭3人)、朱为国(家庭3人)、朱瑛娣(家庭3人)、陈毛银(家庭4人)、缪宝水(家庭4人)、赵龙兴(家庭3人)、马玉树(家庭5人)、赵水龙(家庭3人)、缪宝木(家庭4人)、徐明发(家庭3人)、刘训连(家庭3人)、徐传松(家庭6人)、项美丽(家庭4人)、朱金龙(家庭4人),以上签名的仅是一小部份被强拆户,计51户共204人 。
附:部份线索材料清单1份
l、《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相应下放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0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相应下放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11号):浙江省法制办(浙府法函【2009】180号)《关于徐雪良等公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复印件各l份。
证明被举报人滥用公权,破坏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制度和秩序。
2、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文件(上政【2005]2号)复印件1份。
证明被举报人滥用公权,成立了许多指挥部,将政商合为一体进行掠夺的事实。
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6】5号)文件。
证明被举报人滥用公权,将杭州市的全部国家机器包括公检法司都变为“拆迁机器”的事实:
4、举报人签名表原件4页、身份证复印件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