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蓝天报道)2009年,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蚕桑场村村民王群兰母女被该村非法剥夺土地补偿款,经法院判决胜诉后村干部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迫到北京上访,但多次被截访、关黑监狱并被两次行政拘留。王群兰不服,于2013年1月6日 向安吉县政府就第一次拘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月5日 ,安吉县政府作出了安政复【2013】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安吉县公安局安公决字(2012)第19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王群兰已向安吉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面是她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群兰,女,1973年12月12日 出生,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蚕桑场村蚕桑场自然村78号,身份证号码330523197312122542,电话18768237581。
被告: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住所安吉县递铺镇石佛西路266号,法定代表人,吴佩勋(局长)。
原告因不服安吉县公安局于2012年11月7日 作出的拘留本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安政复【2013】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维持决定,特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撤销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安公决字(2012)第19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本案诉讼费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递铺镇政府以新农村建设为由,将蚕桑场村进行整体搬迁。2009年6月23日 ,蚕桑场村经济联合社确定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按村民人均3万元标准分配款项。但是,村干部却以我出嫁为由,不给我和我女儿分配土地赔偿款和宅基地安置。事实上,我和我女儿的户籍一直在蚕桑场村,并且承包着该村的土地,我们一家与蚕桑场村经济联合社有着密切的生活、生产关系,是蚕桑场村经济联合社的合格成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和女儿王逸敏于2009年7月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10月26日 作出了(2009)湖安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和我女儿是蚕桑场村经济联合社的合格成员,应该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判决该经济联合社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给付我和我女儿土地征收补偿款共6万元,但村干部却拒绝履行判决。
为了讨回公道,我只好到北京上访,希望引起中央领导重视。2012年3月19日 、4月27日 、9月13日 ,我先后到北京上访,但被政府截访人员非法截回,安吉县公安局于2012年11月7日 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作出了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安公决字(2012)第19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处以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
原告认为,信访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被告任意拘留原告是违反宪法和基于宪法制定的其他中国法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的第二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撤销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安公决字(2012)第19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王群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