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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维权人士谢丹向公安局提交游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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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郝天明报道)今天(3月19日)重庆维权人士谢丹向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提交游行申请书,以抗议上海公安局警员绑架、非法拘禁公民。



游行申请书: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关于游行审批的管辖规定,特向贵机关提出以下游行申请。

游行目的:抗议上海公安局警员绑架、非法拘禁公民。

本人因参加上海市公民聚餐活动,两次被多名自称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人绑架、非法拘禁。

第一次发生在2012年12月29日,从上午09:30到晚上21:30。当日上午09:30本人被从上海市宜山路408弄9号104室带走,到青浦区一处农家乐,一直软禁到晚上,21:30才被送回到家中。使用的小汽车车牌号为:沪FD7655。

三名自称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人员分别为:张(自称)某,吴(自称)某,杜(自称)某。

第二次发生在2013年2月23日,从下午16:00到晚上21:00。当日下午16:00,本人被四名人员光天化日之下从凯旋路与番禺路十字路口绑架到位于零陵路的徐家汇派出所非法拘禁,直到晚上21:00才被允许离开,其间本人遭受到非法人身侵害,以及非法扣押个人物品。绑架现场有多名路人证明。

四名自称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局人员分别为:齐(自称)某,手机号:13386267490;杜(自称)某,与第一次系同一人;俞(自称)某;第四名未告知姓名。

两次绑架和非法拘禁,对方均未出示身份证明,亦未出示任何执法文件,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倡导“依法治国,违法必究;依宪治国,违宪必究”的今天,发生这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公然违背《宪法》的案件,是不能允许的。

本人已于2013年2月24日向上海市及北京国家司法执法机关发出《联合举报公开信》,至今未有答复。

为了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特向贵机关提出游行申请,以敦促相关国家执法机关调查处理此一案件。

游行示威地点及路线: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五四路、青年路、中华路及其范围内区域道路。集合地与解散地均在解放碑广场。

游行方式:沿街行进,展示标语,呼喊口号。并且,依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申请人保证在游行示威中做到以下几点:

  一、游行队伍不进入国家机关。

  二、申请人请人民警察维持游行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三、申请人组织的游行人员均是中国公民。

  四、和平游行,和谐游行。

  五、游行队伍有组织、有纪律地编组列队行进,遵守交通规则,不影响交通秩序。

标语:一、反对执法违法 二、依法治国,依法治警

人数:五百以下。

起止时间:2013年3月24日10时至2013年3月24日12时

负责人:谢丹,男,电话 13501680326,户籍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49号附1号7-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八、十九条“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申请你局派出足够警力,维持游行沿线秩序,防止别有用心的破坏分子混入扰乱游行队伍。

以上申请,请批准。

申请人:谢丹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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