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肖微报道)3月26日 ,北京丰台区石榴庄村民郭志英诉北京市丰台公安分局非法拘禁的案子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该院行政庭庭长司马琼担任审判长,开庭之后,司马琼错误引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绝原告的公民代理出庭;并且不顾原告的反对强行开庭。原告郭志英老太马上提出回避申请,当庭宣读了回避申请书,在宣布申请书两个附件文件(李冬梅控告司马琼的《控告书》和李冬梅、郭志英《关于提请北京市丰台区人大常委会撤销司马琼审判员资格的申请》)时遭到司马琼的阻止。
法庭休庭后不久,行政庭副庭长陈岱出来答复,院长驳回回避申请,继续开庭审理。原告郭志英提出如果原告的公民代理人不能出庭,请被告丰台分局的代理人(不是律师)也离开法庭。司马琼拒不理睬,剥夺原告发言权,强行开展庭审。旁听民众看到法官如此不公,非常气愤,嘘声一片。
司马琼无奈表示原告的公民代理人可以出庭;但是原告郭志英坚持按照法官开始的意见执行,要求原、被告公民代理人一起离开法庭;一旦双方公民代理离开法庭,那么势必造成被告缺席。司马琼黔驴技穷,不得不尴尬的宣布休庭,宣布此案择日开庭。
据了解,之后马上开庭的张宗钢诉北京市丰台分局非法拘禁的案子时,司马琼没有敢再使用这些招数;但是当律师要求4位证人出庭质证时遭到司马琼的拒绝,剥夺了证人出庭的权利,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
系列控告公安违法案的原告李冬梅、郭志英、张宗钢、姜流勇等人表示要坚决投诉、控告违法法官司马琼,要求人大常委会撤销司马琼的审判员资格、撤销其行政庭庭长职务,将这个害群之马逐出法官队伍!
附:关于提请北京市丰台区人大常委会撤销司马琼审判员资格的申请
申请人:李冬梅,女 ,41岁 ,住址 :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东街112号 电话:13611366701
郭志英,女,69岁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东街138号, 电话:13683039675
被申请人: 司马琼,女,审判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申请内容:
申请撤销司马琼审判员资格,及行政庭庭长职务。
事实理由:
一、申请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开庭
申请人起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于2012年12月7日 在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之后,该院行政庭书记员通知申请人与其他四名村民的案件合并审理,开庭时间定在2012年1月28日 、29日。而此时,控告人和另外四名村民的共同代理人,已经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无法出庭。控告人及时将这一情况向行政庭书记员胡亮反映,并递交了改期开庭申请,之后又交了代理人在一中院开庭的传票,被控告人索要的授权委托书也与书记员胡亮协调好,在他将时间确定好后,领传票时再提交。同时,控告人告知胡亮,如果另行安排开庭,要提前告知,以便协调时间。
二、被申请人未经法定程序,违法认定申请人无故不到庭
之后,控告人就没有接到开庭通知,直到1月29日早上9点10分 左右接到被控告人的电话,告知控告人29日没到庭按合法传唤不到庭处理。当时恰巧控告人正在赶往丰台法院,到达丰台法院的时间是9点20分左右,在停车场并未发现被告的代理人及警车,。控告人9点35分左右到达位于5层的38法庭和41法庭,发现并没有开庭。
2月份控告人朋友开庭时,被告迟到半个小时法庭都在等待,被控告人为什么9点十分就按合法传唤不到庭处理,经控告人查实被控告人其实根本就没开庭。
三、被申请人非法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春节过后,申请人询问胡亮开庭时间,胡亮称,已经发出书面开庭通知,开庭时间是2012年2月6日 ,你方没有开庭,已经按照撤诉处理。并且,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在控告人的强烈要求下,胡亮才于2012年2月18日 出具涉案的《行政裁定书》。而另一位申请人几次索要裁决书,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最终在申请人未领到裁决书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的裁决书存档,致使申请人无法领到裁决书,从而无法申诉。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原告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视为申请撤诉。但是,申请人并不非不参加庭审,更没有两次不到庭。控告人的房屋被非法拆除,控告人非常急切要求开庭解决问题。第一次所谓的不到庭,是法官故意以欺骗手段,将不到庭的过错强加给申请人;第二次是因为没有接到开庭通知。并且,第二次开庭距离春节只有3天时间,申请人的房屋被强行拆除后居无定所,临近年关,这是全国人民的传统节日,控告人也要准备一下过年,被申请人把开庭时间定在这时,无疑是在申请人的伤口上撒把盐,真不知其居心何在!胡亮明知道申请人家被强拆,平时都打电话通知,而单单这次却以邮寄方式通知开庭时间,无疑是故意所为,以达到他们强行撤诉的目的。另外,控告人和其他村民,早在2012年7月份就起诉丰台分局,总共15个案件。丰台法院行政庭一直拖到12月份才开庭,并且在连续四天之内全部开庭。被申请人的这种做法,是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违背了“司法为民,构建和谐”的司法理念。
四、依法应当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撤销其审判员资格和行政庭长职务
由于涉案人员司马琼、胡亮非法剥夺控告人的诉讼权利,给控告人造成1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究其玩忽职守罪。且被申请人也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基于上述理由被申请人已经不具备审判员资格。特申请撤销其审判员资格及行政庭庭长职务,并把法院败类清除司法系统。
此致
丰台区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申请人:李冬梅 郭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