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2016年,我家的13亩土地被组长曹友民强占并出包给曹友民的哥哥和其它村民,已经十一年了。
2011年8月26日,永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判处被告杨村二组赔偿我们承包地附着物损失19690元;驳回我们维持土地承包权的诉讼请求。2012年8月31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永济市法院的判决。我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4年9月15日,接待我的山西高院立案庭郭处长答复说我的申诉已超过诉讼时限。我继续为维持土地承包权不断上访。
2015年11月,我到开张镇政府再次提出我的承包地问题,镇长李海峰说,可以想办法给我支付承包地附着物损失赔偿款19690元,条件是我今后必须息诉罢访,并且要写一份息诉罢访的《保证书》。镇长的这个无理要求,当即得到我的断然拒绝。
组长曹友民趁我们不在家,强行损毁我家承包地里的农作物和果树,是公然破坏抢掠的非法行为,法院判处被告杨村二组赔偿我们承包地附着物损失,是理所当然的,不能附加其它任何条件。更重要的是,我诉讼、上诉、上访,主要是为了维持我家的土地承包权,赔偿各项损失在其次。失去了土地承包权,我们一家大小靠什么生活?土地承包权不争取回来,我怎么能息诉罢访?我们一家宁肯暂时得不到承包地附着物损失赔偿,也要奋力讨回土地承包权!
永济市和开张镇政府继续对我的不断上访进行欺骗、监控。我每次到运城、太原、北京上访,市、镇政府人员都把我截住,骗我说回永济给我解决问题,但把我押回永济就没人管了。甚至我到天津看望女儿,政府人员也骗我回永济,说给我解决问题。
山西省永济市开张镇杨村二组村民 杨雪会
2016年1月10日
附 以前的有关文章
土地重新承包给我们家带来的灾难
我叫杨雪会,是山西省永济市开张镇杨村二组村民。
2004年9月,我们村要修水泥路,组里决定重新发包村南沙窝子那一片土地,用收取的承包款作为修路款。重新发包前我在沙窝子有13亩承包地,已经包种了八年。当时组里规定,这片土地新的承包费缴纳期限是道路完工时,承包人必须在这个期限内将承包款缴清,否则将收回承包的土地。这次重新承包土地的有11户,我也是其中之一,仍然承包我此前承包的13亩地,我按时缴了新承包地的押金100元,新的承包期是15年,到2019年,我的总承包费为11700元。
村里的水泥路是2004年11月3日完工的,我们家经济困难,在这个缴承包费期限之内,我采收的棉花等作物还没有出售,没钱缴承包款,由村长指定的新上任的组长曹友民催了几次后,主动提出他先替我垫缴,等我卖了棉花后还他,我给曹友民打了借条。我卖了棉花的当天,就是那一年腊月十八日(2005年1月27日)给曹友民缴清了11700元的承包费,当时要回了我的借条,并当着曹友民的面将借条撕毁。当时我只以为收回我的借条就没事了,并不知道还要曹友民给我出一张缴款收据。我在前八年承包时,每年缴了承包款,缴了农业税等,都没有要过,也没有人给我出具过收据。我当时向组长曹友民要土地承包合同,曹说还没有弄好,弄好了就给我送来。
然而我等来的不是组长曹友民给我土地承包协议,而是他继续向我要土地承包款。开春后,他又有两次,或指使人,或带着人来要土地承包款,我气不可遏,当场质问他,斥责他,说明我的承包款已经缴清。更令我没有想到的是,2005年4月6日,组长曹友民和村副支书雇了一辆旋耕机到我的承包地里,翻耙了我们种植的芦笋,我得知后赶到地里,阻挡旋耕机毁作物。机主报警,谎称他的旋耕机车丢了,镇派出所警察到场,得知实际情况后,把我和机主带到派出所,通知曹友民,曹不到。派出所说:“缴没缴款这事说不清,但是不论缴没缴款,毁坏庄稼是不对的。这事由镇政府处理,我们只处理治安问题。”派出所让村副书记对被毁坏的庄稼拍照,副书记当面答应,但一直没有拍照,派出所也没有作出处理意见。过了几天,我有一天外出,回来后得知,曹友民又雇旋耕机把我们的13亩地全耙翻完了。我蹲在地里,望着被毁的芦笋和柿树痛哭。我们承包这块地九年了,承包前这里是坑坑洼洼的沙窝地,浇不上水,没有人愿意包种,我丈夫也反对我承包,但我要承包,承包虽然辛苦,但可以改变家里的贫穷状况。我们一家人靠人力拉土平地,用水车从二三百米外拉水浇地,后又埋设了输水管,实现了灌溉,为大大改善土地条件,我们把钱投扎了,把力出扎了,把苦吃扎了!我们在地里栽了一千棵柿树,种了5.8亩芦笋,刚开始有点儿收益,没想到就有人眼红了,用这种手段要夺走我们的承包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特别是对我们一家,即无经商资本,又不善于经商,土地就是我们的命根子。
随后,这块地就被组长包给了曹武民和一组村民马国英。曹武民是组长曹友民的亲哥。曹友民敢这样强取豪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的一个堂叔在北京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学院的院长。他的这位堂叔倒未必知道他的所作所为,但在我们这小地方,有这样一位族亲,足可以使曹友民披上吓人的老虎皮。
据村民们掌握的事实,仅组长曹又民就贪污资金6万多元,我钱、地两空,忍无可忍,2005年5月,我把我的冤情和村组的情况写成小字报,在村里张贴,开张镇派出所所长骗我说把我送到镇领导家,给我解决问题,开车把我送到看守所,要拘留我7天,没有出具拘留手续。我绝食抗议,拘留5天后把我放了。
为土地承包权我从2005年就开始上访、诉讼,村委会说弄不清楚,镇政府不承认我的承包权,永济市农村多种经营管理局、市法院认为我们的口头承包合同有效,但判给我的毁田赔偿款太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永济市法院重判。
今年5月25日,永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杨村二组组长已更换,作为被告的杨村二组现组长及代理人认为,作为原告的我们,缴土地承包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问题,是在上一任组长时形成的问题,现任组长管不了。
而我们提供的事实是:
一,曹友民在农经局仲裁的《答辩书》第3-4页中陈述:因自己的苹果树被人砍了,为此,他花了不少的钱,又耽搁了不少的时间,所以赶紧三番五次向杨雪会催要包地款。此事发生在2004年11月3日以后,也就是承包款缴纳期限过了以后。白纸黑字,记录在案,由此可以证明,有我与二组再次口头达成承包土地协议这桩事,并有曹友民先代我垫缴土地承包款的事,否则如果没有土地承包口头协议,为什么曹友民还要向我催要他垫付的我的土地承包款呢?
二,杨村二组这次修水泥路的财务经管人王自然也向法庭证明,在2004年11月3日到期时,二组的修路费已经收齐了。这证明二组没有理由把我再作为到期未缴承包款的承包户对待,不能到缴款期过后取消我的土地承包权。
三,永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8行亦认定:“杨村二组与原告杨雪会之间就13亩沙窝地承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间成立了自2005年始期限为15年的口头承包合同,并已生效。”被告杨村二组对此服判,并未提出上诉。
四,至于过了缴承包款期限,我的承包款缴了没缴,由谁缴的,这是我与组长曹友民的债务纠纷,应由协商、调解或法律审判解决。无论如何解决,都不影响我对土地的承包权。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人的土地承包金是否已经缴纳双方发生了争议,该争议只是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的一个债务纠纷,该债务纠纷不是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并毁青和收回承包地的正当理由。
即使我未缴纳包地款,被告只有权追究我的违约责任,但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该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该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综上,被告在承包期内即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亦无权将同一地块重新招标发包给第三人。中央三令五申,法律亦明确规定,就是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开张镇政府、杨村和二组干部,在承包款出现纠纷时,单方面悍然毁苗、终止合同,是违法和侵犯个人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赔偿损失:……(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根据法定的、权威的运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到实地的测量鉴定结论,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690元。
被告以毁作物的暴力手段,强行收回原告已经承包的土地,应依法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返还原物:……(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在原告与被告的土地承包合同虽有争议,但尚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将同一宗地块收回发包给第三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明令禁止,被告及第三人应依法返还土地。
至于我那11700元的土地承包款缴了没有,我想人们可以从组长曹友民那些不能自圆其说的答辩中得出些答案。由于我的无知和疏忽,给曹友民侵吞我的土地承包款提供了可乘之机,但是他贪污公款远不止这一起,村民都心里明白,事情总会水落石出的。如果我没有缴款,在无缴款凭证的情况下,我敢向发包人叫板吗?我敢在长达五年的马拉松诉讼过程中,坚持不懈地讨说法吗?钱是缴了,但却被曹友民私吞了,地也被曹友民让他亲哥种了,我咽不下这一口气,11700元对于一个农家来说,是一笔巨款,更重要的是我的名声,我的人格。曹友民私吞巨款,所以才一直不敢出庭,不敢直接面对我。不做亏心事,不怕半夜鬼敲门。
几年的上访诉讼,已使我们倾家荡产,流离失所。承包的土地被霸占了,我们的家庭收入受到严重损失,我们村离永济市27公里,离运城90多公里,为打官司我经常要到永济和运城去,到永济一趟十多元的车费我都出不起,经常是骑自行车往返,来回要三四个小时,耽误家里的事,风吹日晒雨淋,后来就干脆寄住在永济城里的亲戚家,打些零工。女儿考上大学,为供她读书,丈夫出远门打工,儿子也辍学打工,就是过年过节,天各一方的家人也只能在打工地或永济的亲戚家相聚几日。破旧的房子久不住人,墙倒顶垮,门破窗烂,院子里草有半人深,有“兔从狗窦入,雉从梁上飞”之景。相比之下,与我家一家之隔的组长曹友民的家,高墙大院,砖混砌铸,琉璃门楼,彩瓷贴墙,同为农民,为何如此悬殊?
山西省永济市开张镇杨村二组村民 杨雪会
2010年5月30日
永济市和运城市法院的判决能自圆其说吗?
我因我们杨村二组组长曹友民贪污我缴纳的土地承包款、强行破坏我种植的树木和农作物、侵占我承包的13亩地的问题,提出法律诉讼,已经八年了。
2011年8月26日,永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判处被告杨村二组赔偿我们承包地附着物损失19690元;驳回我们维持土地承包权的诉讼请求。2012年8月31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永济市法院的判决。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至今已经过了两年九个月了,依照判决杨村二组应该赔偿我们承包地附着物损失19690元,一直没有支付。我们找过永济市法院七八次,执行庭说杨村二组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执行庭也没办法。到现在,这笔赔偿款利息也有近万元。执行庭法官和开张镇纪检委书记都说,如我们不要求支付利息,可以马上支付这笔赔偿款,我们要求赔偿款本金和利息一并支付。
永济市和运城市两级法院驳回我们维持土地承包权的诉讼请求,这与这两级法院的判决自相矛盾。永济市和运城市两级法院认为,杨村二组损毁我们的树和农作物属侵权行为,同时认为杨村二组把强占我们的承包地转包给村民曹武民和马国英“并无不当”,这能自圆其说吗?没有强行毁作物占地,怎么能再将这些地转包呢?将强占我们的承包地转包,怎么能说“并无不当”呢?
为维持我们的土地承包权,我们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过申诉。2014年9月15日,我到太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口头申诉,接待我的立案庭郭处长答复说我的申诉已超过诉讼时限。我说在此之前,我于2014 年8月28日以邮寄信函的方式提起申诉,我于9月1日得到山西省高院收到这份《申诉状》的回执。这位郭处长说没有见到这份邮寄的《申诉状》。
2014年六七月份,我找过永济市委书记陈杰四五次,一次都没见过陈书记的面。陈书记的王秘书接待过我一次,说他给开张镇政府打电话,事情由开张镇政府处理。至今,永济市政府和开张镇政府都杳无音信。
我决心继续向永济市、运城市、山西省、中央政府反映问题,维护我们的土地承包权。
山西省永济市开张镇杨村二组村在地图中查看民 杨雪会
201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