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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法院造法拒绝臧文宝国家赔偿申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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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324日,江苏淮安市清河区文宝汽配门市部业主臧文宝先生,在1194平米经营用房被清河区法院非法强拆近两年后,收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六项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的臧文宝立即查询国家赔偿法的条文,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总共只有五项,所谓的第十七条第六项,完全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自造。

臧文宝的房屋是在2014418日被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强拆的。法院强拆臧文宝房屋的依据是淮安金太阳房产公司于2014228日向其提出了申请,因臧文宝没有履行法院于2013826日生效的行政判决,将价值近千万人民币的房屋以不到十分之一行政裁决价格让渡给开发商。

凡是稍稍了解中国大陆地区国情的人都知道,进入21世纪后,地方政府都借城镇化名义,以开发商作为土地财政的敛财平台,搞起了大跃进的大规模拆迁。然而,如今毕竟不是文革或文革前17年毛统治时期,因为共产党制定并颁发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仅房屋拆迁就有了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201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再到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再加上老百姓对法律意识的增强,共产党过去以语录与政策屡试不爽对百姓的巧取豪夺,已经受自己制定的法律以及老百姓的觉醒所羁绊。

根据201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文】的规定,申请房屋拆迁的主体必须是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本案中也就是作出安置补偿的淮安市建设局。可见,清河区法院接受淮安金太阳房产公司申请,对文宝汽配门市部实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司法强拆行为,显然是为了配合政府利用开发商平台实施掠夺的司法乱作为行为。

在淮安市清河区法院作出的(2016)苏0802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称201639日收到臧文宝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对臧文宝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提出的淮安金太阳房产公司无申请司法强拆主体资格这一关键问题上,清河区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予以驳回,但清河区法院似乎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专门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基本法理都搞不懂,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颁发于2000年,早于2001年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05号文,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淮安金太阳房产公司的申请要超过了90天的时效而丧失了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资格。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对文宝汽配经营部房屋的司法强拆,在现有的法律上无疑属于司法乱作为,况且该地块强拆至今名义任何建设项目,更没有开工建设的迹象,作为胡作非为的清河区人民法院也理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文宝汽配经营部房屋恢复原状或给予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赔偿。

面对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司法乱作为强拆后又私自造法拒绝依申请赔偿的行为,臧文宝表示将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向其上级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无锡陆陈云投诉政府非法征地 野蛮毁灭其祖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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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又到传统的清明时节了,也是中国人踏青扫墓祭奠先人日子。可江苏无锡的陆陈云投诉说,因为自家的三个祖坟(六位先人)以及奶奶的坟墓,在2014114日与201524日被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政府为了非法的物流园而毁灭,所以家人每年只能到祖坟遗址上烧纸祭拜。

据陆陈云向本网反映:因为锡山区羊尖镇政府领导余新华等官员及廊下村委书记周祖义的特权,为在廊下村位于胶阳路南,东廊路以西,联广路以东,安泰二路以北的地块上建造盖世理(无锡)仓储物流公司,非法占地面积500亩,把北灰州9村民周国良(陆陈云父亲)向廊下村承包的180亩农田耕地全部毁灭,2014109日又把陆陈云家在承包地上建造了16年的养殖场暴力强拆,大批树林盗抢一空,毁耕地毁农场。
 
陆陈云说:盖世理物流园公司偷挖我奶奶(胡节娣)的坟墓后,我爷爷陆炳福去廊下村委讨个说法,不幸被车撞重伤,住院用去了5万医疗费手术费,经过一年的瘫痪在床,爷爷陆炳福在20151123日又住院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并手术,前后住院1个月再用去十多万医药费,于20151224日平安夜永远离开了人世!死不瞑目的爷爷现在都无法与奶奶合葬。

1949年以来,当局已经多次发起刨坟、平坟、坟坟运动。早期的刨坟运动主要针对的是阶级敌人家的祖坟,中期的平坟运动是以“节约土地、粮食增产、破除迷信”为名让老百姓无祖无先,而最近出现的偷掘坟墓则主要是为了非法圈占土地的需要。“刨绝户坟,踢寡妇门”这一类在过去令人不齿的行为,在社会主义体制下却大行其道。

河南残疾访民刘炳同到国信局卖法律书书又遭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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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327日星期日,本网获悉:为了一家老少生存下去,河南访民刘炳同在警察保安多次警告、殴打、残疾轮椅被砸后,依旧偷偷摸摸到国家信访局门口卖书。刘炳同认为,自己早出晚归进书卖书,靠自己自食其力,还养活同样残疾的妻子,卖法律书籍也对信访局门口上访的访民有帮助,警察与保安没有必要致人于绝境。

怀着利国、利民、利己这样的信念,避过“两会”风头的刘炳同驾着残疾人三轮车,于2016325日又去了国家信访局周边,结果辖区内已经是老熟悉的警察保安一拥而上,掀翻轮椅车,抢走了车上的法律书,剪断了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线,保安见刘炳同不服,还卡其脖子,拳击其头部,现场一个江苏访民拿出手机拍照留证据,结果手机被保安抢走,还被打。

刘炳同这一次再遭抢,好在有个山东访民王允龙记录了现场,并为残疾人刘炳同写个证明材料。刘炳同拿着王允龙的证明材料找派出所,要求赔偿被保安砸坏的轮骑,以及抢走的书籍,被一个姓薛的所长撕烂。

刘炳同电话:15660626138.
王允龙电话:13375372692.


两会之后,在京访民再拉横幅要求当局落实依法治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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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327日星期日,本网获悉:河北的蔡志国、李凤华、刘敏杰王凤祥、赵云,黑龙江的王清臣、张宝珠、秦兰英,河南的陈文琳、王金兰、胡大料、杨宗生,山西的王利军,吉林的闫春凤、和龙,江苏的吴继新,上海的程玉兰,新疆的宁惠荣,辽宁的李宏伟等在京访民,于“两会”结束后在北京多地拉横幅,要求当局尽快出台解决访民合理诉求的路线图,不要无限期拖延下去;要求彻查毒疫苗背后的利益链,党政官员要担责。同时,谴责阆中市法院非法公审讨薪者的行为。
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中共官员转移境外的不义之财高达数万亿美元,参加“两会”的官员中许多已经将家属子女移民到了欧美及加州澳洲等发达国家,虽然习王反腐这三年抓“老虎”上百,拍“苍蝇”无数,其中不乏出卖国家利益的人,可何时将这些出卖国家利益的叛国犯罪公审过?现在居然司法文革化,公审专门针对讨薪民工这些底层民众,难怪访民忧心忡忡,担心国家与自身的命运。

2016年 “两会”无底线维稳,毒疫苗爆发,讨薪被公审等事件,让他们感觉到了一个“多事之春”肃杀,访民合理、合法的诉求,看来在残酷的现实中一时之间是解决无望了。

蔡志国电话:13240031559
王清臣电话:17081895464
王金兰电话:13146105727
李凤华电话:15010709839
张宝珠电话:18518277802
闫春凤电话:15643359889.
陈文琳电话:13146398571
杨宗生电话:18210809837
王凤祥电话:13001251904
吴继新电话:13051785798
程玉兰电话:13683680661
宁惠荣电话:15210871029
刘敏杰电话:13061142879

 

王胜生等13位律师致中国国务院:关于在疫苗犯罪案中保护公民知情权和救济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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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生:

我们中有六位家里都有小孩在过去五年里接受了国家强制免疫项目(一家长也接受过成人疫苗),截至今日我们无法确知所接受的,是否是庞氏母女疫苗犯罪案所涉及的疫苗。这六位家长也都是律师,深知政府有义务保护公民知情权和救济权。该案事发和救济牵涉贵院辖下的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简称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简称食药监总局)这三大系统的职责,本着坦诚沟通和协助预防的诚意,我们在此依法向贵院递交此要求。

首先介绍一下我们的经历、疑问和体会

1、在接种疫苗时,接种机构多强烈推荐收费的二类疫苗,给出理由有:发放的免费疫苗根本不够,没有(或暂时没有)免费的疫苗只有收费的疫苗(有些甚至说只有进口的),全部都说收费的疫苗质量比免费的好且副作用小。这种做法和说法如何解释?免费疫苗和收费疫苗质量有何区别?

2、已接种疫苗是否是在庞氏案涉案接种机构的接种辖区内?已经接种过的疫苗是否“有效接种成功”,需不需要再“补种“?这些迫切问题如何最小风险地尽快被确定?政策何时做安排?涉案赃款和罚金都上缴国库,“受种者”检查“接种有效性”和“补种”产生的花费谁承担?国家的儿童强制免疫法要求孩子们要间隔性、阶段性、连续接种,且入园入学前必须完成所有接种项目,前面接种有效性无法确认时后面的连续接种如何进行?

3、我们之前并不知晓国家卫计委和食药监总局共享的“国家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CDC”,接种疫苗时从未被明确告知可能存在的“”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和救济措施“。2010年的《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对“疑似接种异常反应”不接受“疫苗受种者”的报告登记(只接受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的)。在类似庞氏案里监测方案规定的报告单位和报告人也参与其中时,这种“报告“设计根本监测不到中国“接种异常反应”的实情。另外据此监测方案和之前2008年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反而将类似庞氏案中的“有疑似接种反应的疫苗受种者”排除到了法律救济之外:“疑似接种异常反应”(包括致命致残的反应)不被“报告”无法进入CDC监测系统——>无法获得“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和调查结论——>无法获得“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无法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疫苗受种者和家庭的损失无法弥补。2016324日联合发布会上,食药监总局说出现安全性问题的概率较低和近五年国家CDC系统里”通过系统报告来看,过去五年也未见异常“,以及卫计委的提到的案发后根据CDC监测系统报告数据组织专家研判等,都是在依据“缺陷数据”评判,怎能发现实际问题?

4、我们律师接触到的疫苗案里,怀疑受疫苗之害的群体第一时间是去接种机构问责,接种机构往往怕麻烦或怕担责任不予处理,导致之后的调查和鉴定行政赔偿和司法救济都无法进行,于是他们利用“街头-弱势者的自媒体”表达诉求,但又受到地方恐吓或被公安以治安违法制裁。对致残类“接种异常反应“,地方上根据监测方案规定的“一次性补偿原则“补偿的数额,当事人称无法抹平一直来各地寻医治疗的花费。疫苗受害案或疑似疫苗受害案是“敏感案件”吗?媒体报道和律师代理这些案件将受限受威胁吗?没有进入CDC监测系统的怀疑受疫苗之害的受损群体如何得到法律或政策的“有效”救济?会有一揽子计划还是留给受损个体去进行漫长的维权路?

5、庞氏母女的疫苗犯罪史是“不安全疫苗”存在史的一个见证。庞氏母女能在缓刑期间继续操旧业顺利犯罪五年之久,是否说明:法院对危害生命健康的疫苗类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存在问题,公安执行缓刑出现严重过错无人发现?是否更说明:公安机关对庞氏前案侦查不彻底,或者前案侦查出的责任机关及责任人没有得到“有效”制裁?前案查出的“不安全疫苗”的供应链没有受到根本影响?前案向公众公布接收监督了吗?

62014324日公安部、卫计委、食药监总局的联合媒体发布会暴出“部门私利高于公众利益”和监督机构“打架”。

会上公安部承认该案事发于2015年且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但食药监局和卫计委说他们是在2016318日该案被媒体曝光后才知道并采取行动的。公安对庞氏母女缓刑执行存在严重过错而导致其重犯,这个“硬伤”是公安机关在该案侦查期始终不告知食药监局和卫计委的主要原因吗?还是侦查期间公安的各种协助函早已涌入各地的卫计委和食药监局,但两系统都恐惧自己的丑闻而消极配合甚至早做路一些“消化”,或是两系统的下到上信息不通?2015年初案发后无人采取“防止损害扩大”的措施,到了20163月就剩“除了案发时现场查扣的两万只疫苗,其他疫苗已经基本全部被使用了”的结局。

会上食药监总局提到“随着案件调查逐步发现,一些疫苗接种机构与疫苗贩子和经营企业长期勾结”,疫苗接种机构甚至利用该链条抛售自己的临期疫苗存货。卫计委如何让这些疫苗接种机构在自己辖下长期从事“高危”犯罪并集体沦陷?不公布涉案接种机构名单是仍在包庇什么吗?卫计委事发后研讨查漏提出的“二类疫苗以后直接在省级公共资源平台交易”方案是否真正可以提高其“监管有效性”?

近来食药监总局受到最多的谴责,会上李国庆司长援引法律届清本系统的职责,还提到食药监系统人手不足、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严重缺乏、疫苗流通环节跨地域监管难度大等客观制约。卫计委尚未就本系统存在并出现的严重问题向公众明晰并致歉,公安机关还在为破获案子居功。三机关也许都有自己的“难处”,而且“难处”可能是其他机关带来,但“部门私利”之外三机关有共同的“政府形象”要维护似乎不便公开辩或指责,这帮助掩盖了问题并增加了问题被解决的难度。但现实世界里,形势在恶化,会上公安部也证实近年来食品药品领域犯罪”高发多发“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被曝露在高风险下的公众生命健康无法等待,疫苗受害或受“有效性不确定”影响的人群无法等待。如何解困局?民众参与是最佳选择。没有媒体自由、言论自由、没有那看似无足轻重的一张选票,人为因素可以让任何先进技术失灵,形势似乎不可能有稳定性改善。但我们六位此次的要求是更具体的。

我们强烈要求以下几点

1、立即公布庞氏母女两次涉案里已侦查到的接种单位的名单,并根据侦查进展及时更新名单。查到“最终流向”时,公布其名单,并持续更新此名单。

2、在已查出的涉案接种单位辖区范围,以最快的速度制定”已接种有效性“检查和对确认”接种无效“的进行”补种“的安排事项,以不增加“疑似受损者”的经济负担和便民为原则(因为无论花费大小,责任的承担必须届清)。

非在已查到的”涉案接种单位辖区“接种的个人,自行进行”已接种有效性“检查出”接种无效“的,补偿其自行检查和”补种“的花费,并收集和公布其接种点和接种时间等线索信息,备公众参考。

3、立即在接种点的明显位置公布“安全疫苗”知识、免费和收费疫苗的区别类知识,接种同种但不同品疫苗的自由选择权知识,疫苗接种反应知识,尤其是明确公布每种疫苗接种的疑似不良反应征兆及处置措施和具体的救济途径,且该知识必需根据医学发展持续更新。根据接种点的条件可以选择采用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

4、国家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CDC,立即开放“疫苗受种者”个人报告登记,此个人报告登记提供网络、电话和纸质表格三种任选的登记方式(可根据条件先采用最可行的种类),每个报告登记都有相应的“唯一编号”以便跟踪。监测报告定期主动公开接受公众反馈。

5、已确定的和疑似的疫苗受害群体或个人因利用“街头这个弱势者的自媒体”而被以治安类违法犯罪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必须先帮助其完成“疑似接种不良反应”报告登记,再审查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另外必须保障其聘请律师的权利。

6、食药监局、卫计委一旦遇到区域性的超过三起的“疑似疫苗不良反应案”,应当首先预警性的“暂停接种服务”来自查,然后对这些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优先调查、鉴定等,以便最迅速地得出结论发现问题和恢复接种服务。

7、探索新的“预防监管”可行性。比如对每只疫苗或药品的电子跟踪监控(即将临期但未被使用疫苗的电子监控报警提示);强化并清晰区分疫苗生产商和疫苗接种点的责任以此调整并届清对应的监管机关责任(比如流通环节,疫苗生产商和接种点无缝对接:疫苗质量安全责任自生产商卸车到接种点指定位置后转移给接种点,以此食药监局只负责监管生产商,卫计委只负责监管接种点,出现疑似接种不良反应的按照CDC监测方案的规定处理);个人预约接种制度(个人自由预约选择具体接种哪种疫苗,大概什么时间来接种等)制度等。

8、尽快修改《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在“报告制度”里添加“疫苗受种者”个人报告方式、并相应修改“报告的处理程序”确保“疫苗受种者”报告的“疑似接种不良反应”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调查,修改“分析评价及信息交流制度”使监测报告公开透明并能接受公众反馈、修改“处理原则”内容并在此增加对“疑似疫苗不良反应者”的及时医疗救助。相应修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并监管主体身份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9、庞氏疫苗犯罪案接下来侦查直至宣判,在不影响侦查的情况下都要全程向公众公开。食药监局、卫计委、公安部就本部门发现的问题或困难做详细报告,就接下来的预防和救济部署做详细阐述,该部署需要有“实施时间表”。

10、今后此类涉案范围广的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医药、食品类案,案发时必需第一时间采取“尽可能减少损失”的“防止危害扩大”原则,并在保障侦查的情况下向公众公布。

以上中肯要求,请给出“书面”答复意见(可联系我们中任何一位):能接受的给出实施时间表;难以接受的详细说明理由。如果不回复不保护不救济,作为孩子家长们我们就提最后一个简单要求:

11、卫计委、食药监局、公安机关三大系统的各地各级领导人,在媒体监督下公开地每人接种五种类似“问题疫苗”,然后我们可以一起“慢慢“寻求可能的处理措施。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328

提请人:
王胜生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18899775990
卢廷阁   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   13012165113;
文东海   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   13574884106
吴魁明   广东金启律师事务所   13006888128
钟锦化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6096085218(在美游学);
何伟     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   18523069266
于全     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   13808188841
田园     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   13974319402
张庭源   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   13908378021
覃臣寿   广西百举鸣律师所   18277156542
黄艳飞   广西百举鸣律师所    18697965556
葛文秀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   1802862730
冉彤     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   18081150948

赤壁三君子案通报:赤壁检察院撤回对黄文勋的起诉,但未撤回袁小华和袁兵(袁奉初)的起诉(图) (附三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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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327日星期日,本网获悉:赤壁三君子案中赤壁检察院撤回对黄文勋的起诉,但没有撤回袁小华和袁兵(袁奉初)的起诉。2016321日,赤壁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回对黄文勋的起诉。对此,黄文勋不服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赤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赤壁刑初字第48号刑事裁定。2、要求追究徇私枉法的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他在上诉书中写道:“该(2014)鄂赤壁刑初字第48号刑事裁定看似有利于上诉人,给上诉人一种可能一个月后被不起诉的期望,实则可能是将上诉人另行起诉。对于“赤壁三君子”案件达到分而审之的目的,起诉书中所列“犯罪事实”对于上诉人而言,实乃正大光明、坦坦荡荡。对得起天地良心,同时中间也符合法律!

请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赤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赤壁刑初字第48号刑事裁定,让上诉人与袁兵、袁小华一同受审,查明所谓的“犯罪事实”,使上诉人、袁兵、袁小华的行为昭昭于天下!!!”

人权捍卫者欧彪峰对此也介绍说:“与罗立志律师通了电话,罗律师说湖北赤壁法院只是准许赤壁检察院撤回对黄文勋的起诉,而没有撤回袁小华和袁兵(袁奉初)的起诉,应该是把黄文勋与袁小华、袁兵的案件分开,黄文勋有可能会被另案处理,并怀疑会升级为政治性质更为明显的煽颠或颠覆案。”

赤壁三君子是指,2013525日因在湖北赤壁宣传民主理念合影留念,而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遭逮捕黄文勋、袁奉初、袁小华,他们至今已经被羁押了2年又10个多月,审判期限数次延长,为当下案件所少见。

对于赤壁三君子案的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附:黄文勋上诉状

上诉人:黄文勋,男,汉族,1990216日出生于广东省博罗县,初中文化,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上诉人于2016322日接到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刑初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上诉人不服该刑事裁定,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赤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赤壁刑初字第48号刑事裁定。
2、要求追究徇私枉法的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上诉人于2013525日被行政拘留,同年68日被刑事拘留,赤壁市人民检察院2014210日以赤检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上诉人、袁兵、袁小华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起诉,20151019日以赤检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书指控上诉人犯寻衅滋事罪、袁兵、袁小华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2016318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再以赤检扯诉[2016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上诉人与袁兵、袁小华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同案起诉不当为由撤回起诉。

从第一次提起公诉至今已逾两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是上诉人在被羁押于看守所长达近三年的时间里,并没有看到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依照刑事诉讼法切实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而是一味采取各种所谓的“合法方式”来延期审理上诉人的案件,以达到长期羁押上诉人的目的,这是变相的政治迫害!!!!上诉人要求对于这些办案人员追究徇私枉法的责任,对于上诉人进行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损失。

该(2014)鄂赤壁刑初字第48号刑事裁定看似有利于上诉人,给上诉人一种可能一个月后被不起诉的期望,实则可能是将上诉人另行起诉。对于“赤壁三君子”案件达到分而审之的目的,起诉书中所列“犯罪事实”对于上诉人而言,实乃正大光明、坦坦荡荡。对得起天地良心,同时中间也符合法律!
  
请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赤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赤壁刑初字第48号刑事裁定,让上诉人与袁兵、袁小华一同受审,查明所谓的“犯罪事实”,使上诉人、袁兵、袁小华的行为昭昭于天下!!!

此致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文勋
辩护人:
2016325

附:黄文勋、袁兵、袁小华简介(来源: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


1、黄文勋CPPC编号:000691990311日出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网名“黄子”,街头民主运动发起人和倡导者,南方民间“举牌五君子”之一,90后维权公民代表,中国在押政治犯。

201321日, 曾因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外举牌声援王登朝被重判146个月一案,而被当地警方带走并遭殴打;34日, 又因和他人在深圳市政府门前举牌要求当局归还此曾被抄走的计算机等私人财物,再次被警方带走传唤;310日,因在深圳市中心华强北地段再次举牌,呼吁民众“不要恐惧”,并高喊“打倒共产党”,“打倒独裁专政”,“民主自由宪政人权平等万岁”,“建立民主中国”,“我们才是国家的主人”等口号,随被华强北和福田分局警方强行抬走,关押在华强北派出所;2013525日,因开展《周游华夏践行光明中国梦》活动到达湖北赤壁市站,当日在市政府门前广场进行宣传民主理念,并与前来支持的袁小华、袁奉初等多名民主人士、维权公民合影留念,引起社会民众的关注热议,遂被湖北省赤壁市警方传唤,并被以“非法集会”为由处行政拘留15天;2013619日,被赤壁市警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713日又被当地警方更换罪名,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正式逮捕。

目前仍被超期羁押于湖北省赤壁看守所(咸宁市赤壁市看守所,邮编437300)。


2、袁小华CPPC编号:000791972126日出生,湖南益阳籍人,前湖南省沅江市杨阁老中学教师,原广东省某企业中层管理者,广州市黄花岗公园月末公民聚会发起人,广州和深圳街头运动发起人之一,维权公民,中国在押政治犯。

2011年,曾通过网络广结民主维权人士,参与各种维权活动,并于201110月—11月发起、主持广州黄花岗公园聚会活动;20111218日,曾与十余名维权公民在深圳举牌声援乌坎,要求民主,反对贪官;20123月—4月,曾召集广州网友分别于磨碟沙公园、海珠湖公园聚会等;由于频繁组织社会活动和维权热评等,引起中共当局的恐慌与不安,遂于201263日被广州警方以涉嫌“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刑拘1个月;2013年,曾因先后于16日在《南方周末》报社门口举牌要求新闻自由,45日与孙德胜、 袁奉初等街头运动者在广州黄埔公园声援刘远东、北京“四君子”及合肥的张林父女,411日与刘辉、 杨林等多名维权公民在东莞、常平公安分局门口为非法被抓的维权公民贾榀、聂光举牌声援,随被广东省东莞市警方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政拘留15日;428日又被东莞警方送至广州黄埔派出所传唤,次日被警方驱离广州。

2013 5 25 日,曾因与街头运动者黄文勋等多人共同参与《周游华夏践行光明中国梦》活动,而被湖北省赤壁市警方传唤,并被以涉嫌“非法集会”行政拘留;6 19 日,又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 7 17 日被赤壁市警方正式逮捕;20138月,再次被湖北省赤壁市警方以因“参与2013年元1月初广州的‘南周事件'抗议活动及幕后参与‘八城快闪’,与广州郭飞雄、孙德胜系同案”为由,变更罪名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据悉,拘押期间其备受虐待,遭遇警方酷刑毒打,且严重超期羁押。

目前被羁押于湖北省赤壁看守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看守所,邮编437300


3、袁兵CPPC编号:000801982119日出生,网名袁奉初,湖北省咸宁市人,原广州轻工技师学校职工,南方街头运动倡导者,“赤壁举牌五君子”之一,维权公民,中国在押政治犯。

因自幼受其祖父、父亲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遂立志追求民主理念,尤其是近年来多以实际行动奔走于全国各地,广结民主维权人士,积极探讨实现民主共和的路径,随招致当局的恐慌不安,曾屡遭警方的恐吓和拘押;20121024日,曾因联络各地维权公民,与志同道合者多次聚餐,被警方强行驱离广州;2013110日,曾因声援南周事件而遭当地警方的殴打;同年224日,因举牌声援及宣传民主理念而被广州市警方以“非法集会罪”为由处行政拘留7日;525日,因与黄文勋等街头运动者、维权公民在湖北赤壁共同参与《周游华夏践行光明中国梦》活动,被当地警方以涉嫌“非法集会罪”处行政拘留15日;619日,又被赤壁市警方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717日被以同罪名正式逮捕;2013924日,其案件被移送湖北省赤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且罪名已被变更罪名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据悉,其在狱中曾遭受严重殴打虐待,致其面部缝合多针。

目前被羁押于湖北省赤壁看守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看守所,邮编437300)。

葛永喜律师:唯品格使人高贵-----会见唐荆陵先生记(201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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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阴雨霏霏的日子持续了很多天,但老天在上周五却毫无征兆地突然放晴了。考虑到我周一出差和顺道回家等因素,前天(2016年3月25日),再次来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唐荆陵先生。

众所周知,疫苗案全民关注,民情沸腾。而唐荆陵先生是最早的疫苗案受害者的代理律师和关注者。所以,此次会见,主要了解唐荆陵先生对疫苗案看法。或许很多人还在认为疫苗案只是偶发的、个别的事件。为此,当局请来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官员、中科院士站台粉饰,以图欺瞒民众,冲淡民怨。其实在中国,疫苗的安全问题,绝对不是个别事件,国内有大量的疫苗受害者,很多家长为此长期上访。早在2006年,因官方打压而失去律师执照的唐荆陵先生就代理了疫苗受害者的案件。

为了代理好疫苗案件,唐先生查阅了大量有关疫苗的医学书籍,了解产生疫苗受害者的原因、背景。至今,唐先生说到关于疫苗的专业术语,随手拈来,轻车熟路。分析疫苗安全问题深入浅出,头头是道。足见为了维护疫苗受害者的权益,当初唐先生做足了功课。谈到流脑,他说流脑的全称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其发病的原因就是因为接种疫苗失败而导致。针对,近日卫生部门官员强调“疫苗脱离冷链运输不会对安全性产生太大影响”。唐先生驳斥了这种说法,他说:首先,法律规定必须冷链运输,你不冷链运输就违反了法律,背弃了规则。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的损害,都当追究责任。其次,有些疫苗对温度有极高的要求,必须冷链运输。比如,乙脑疫苗,它是一种减毒活疫苗,温度如果改变了,就可能转化成一种病毒,会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

唐荆陵先生基于代理疫苗案的丰富经验,简要谈了他对这次疫苗事件的看法:

我从2006年接触这类案件,通过江门的疫苗受害者家长余同安,更广泛地接了乙脑、流脑、小儿麻痹症等疫苗受害者家长。我深刻感受到了在我国,疫苗安全领域犹如黑洞,时刻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特别是儿童的生命健康。同时,受害者群体的权利无从保障。无论在行政、司法的途径,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甚至完全失效。就我自己代理案件的切身感受来说,当局对维权群体仍是压制的态度,完全忽视他们家破人亡的困境。这种压制的后果,造成了疫苗的安全问题被系统性地掩盖起来。从而危及到千千万万个儿童的生命安全,给许许多多的家庭带来了不幸凄惨。对这些维权者、家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打压,不仅仅限于他们本身,还扩及到他们向公众呼吁的渠道。一个极力消除社会真实信息传递的执政党,实际是这个社会的爱滋病毒。它阻断了社会危险信号的传递,从而阻断了社会对危险的免疫与预防。

我相信今天暴露出来的疫苗案件,只是冰山一角。从有关信息来看,当局并没有改变应对危机的策略。拒绝和阻碍维权者、法律人士、防疫专业人士、媒体及信息传播机构的介入,片面而极端的“维稳”仍然是其基本取向。这完全无助于这一危机的真正解决。我不能说我本人对这一问题的法律和医学意见都是正确的,也不能说每一个以疫苗安全为由而进行维权的家庭所提出的诉求都是合理的。惟其如此,才更需要公开和毫无阻碍的真相调查与信息传播,以及严肃的讨论,这才有可能真正解决疫苗的安全问题。

我在和余同安、易文龙、梁永利、唐锡宏等众多疫苗受害者家长近十年的接触中,深刻体会了他们的痛苦。当局应当倾听他们的声音,而不是扼住他们的喉咙,捆住他拉的手脚。他们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不但给当局提供了真实的、有用的信息,甚至还提供了问题的解决方案。早前,尚未失去自由的我协助他们起草、校正了《呼吁建立“疫苗伤害保障救济机制”倡议书》,以期能够系统、高效地解决疫苗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这一份倡议书由疫苗受害者家长联署,并直接进京呈交卫生部。但令人遗憾的是,不但没有得到重视,反而给进京上访递交文书 者带来了官方更多的打击和压制。

因此,我认为如果当局继续无视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权,继续对维权者进行打击报复,继续封锁信息传播遮蔽真相,疫苗的安全问题就不能得到切实解决。还将会有更多的人成为疫苗受害者,悲剧将在神州大地反复重演。我为此感到痛心,并为国人祈祷。

透过唐荆陵先生对疫苗事件的简短评述,我们可以看到唐先生博大、真挚的情怀,虽身陷囹圄,遭受莫大的逼迫患难,却时时刻刻关注着别人的病痛疾苦。他不为自己的困境而哀呼,只为庶民的权利而抗争。

会见时,我还为唐荆陵先生读了汪艳芳女士的信。信中汪女士表达了对唐先生的思念,讲述目前的一些处境及感悟。表示她所遭受的一切是上帝给她的试炼,要让她更信靠神,而不依赖于人和眼见。唐太还表示打算去老年大学兴趣班学习书画等技能,也得到了唐荆陵先生的鼓励与肯定。

唐荆陵先生让我捎一段口信给汪艳芳女士,记述如下:

从你的信中,我能感觉到这两年你取得了很大进步。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欣慰。监狱造成的分离是很痛苦的,但我相信你如果能坚持读《荒漠甘泉》和《萨碧楠和魏恩波传》,应该能得到更多直接的帮助和启示。你目前认识到要过一个正常的普通人的生活,这是正确的。要常怀感恩的心看待朋友们的帮助,也不要害怕误解。有时候,误解是通向深厚友谊的道途。你能够平安快乐地生活,将更增加我的信心和力量。去老年大学兴趣班学习的想法,这些都很好。但我要提醒你,无论何时何地,尤其在祈祷中要交托你的侍奉和事业。当我们走上服侍的道路时,小小的五饼二鱼,才能得到祝福。所以,不定睛自己的痛苦,去帮助痛苦中的人。

虽仅只言片语,却饱含智慧,充满爱意。高墙使他们夫妻分离,无法团聚,却无法阻隔他们彼此的爱。记录中,唐荆陵先生的高贵品质让我深受感动,他为了中国的民主自由事业而甘心奉献的精神,应当值得传颂。特征得唐先生和汪女士的同意,将这段口信予以公开。愿能给黑暗中前行的人们带来鼓舞,并以此勉励自己,克服恐惧。

葛永喜
0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仅凭一纸荒唐强拆通知书,无锡惠山区城管强拆民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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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122日,无锡市惠山区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仅凭一纸荒唐的《自拆通知书》,强行拆除了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张村坝头村民吴耀良的房屋。

2016113日,无锡市惠山区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向村民吴耀良送达了《强拆通知书》,称“你在惠山区长安街道长乐社区张村坝头北处的房屋未在无锡市规划局惠山分局以及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属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本单位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拆除,特此通知”。该通知书极其荒唐。

第一,该《强拆通知书》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

第二,该局所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但没有指出具体的法律条款。

第三,吴耀良的房屋是在20043月建造的,一直使用了11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系2008年后才实施的。即吴耀良的房屋在上述法律实施前就已建成。依据新法不具有溯及力的法理,该局的强拆行为,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第四,该局未告知救济途径,剥夺了吴耀良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另外,该局在强拆时没有通知吴耀良到现场,更没有公证人员在现场作公证,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在此之前,即20151223日,该城管向吴耀良送达了《自拆通知书》。吴耀良不服,于201612日向无锡市城管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在无锡市城管局还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惠山区城管分局迫不及待地拆除吴耀良的房屋。对此强拆行为,吴耀良将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63岁的上海人权捍卫者沈佩兰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羁押36日仍未释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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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329日,本网获悉:今年63岁的上海人权捍卫者沈佩兰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名羁押在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已36日,仍未释放。

今天(2016329日)下午,律师在沈佩兰的丈夫陪同下到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会见了沈佩兰。据沈佩兰的丈夫透露:沈佩兰在看守所里血压特别高。

明天(2016330日)是沈佩兰被刑事拘留已37天,上海人权捍卫者准备明天再次前往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迎接光荣坐牢的沈佩兰凯旋归来!但据沈佩兰的丈夫心情郁闷地说:“明天不出来(指看守所不释放沈佩兰),检察院的检察官来过了,明天杨律师到检察院去见检察官。”

上海人权捍卫者魏勤、陈文龙、王宝妹、郑培培、丁菊英、唐霞珍等上街举牌呐喊“沈佩兰无罪”、呼吁立即释放沈佩兰。

本网将持续关注沈佩兰女士的境况。

相关报道链接:
上海人权捍卫者沈佩兰遭刑拘超过一个月 期间遭到酷刑

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上海人权捍卫者丁德元诘问公安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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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329日,本网获悉:两会维稳,上海人权捍卫者丁德元被行政拘留7日转关押家庭监狱17日。近日,上海人权捍卫者拉横幅“迎接抗争勇士丁德元光荣坐牢、凯旋归来”表示祝贺丁德元不屈服强权之下继续抗争,并与丁德元一起聚餐合影留念。

近几天,丁德元得到一份《公安部关于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就立即写了一篇:这份《指导意见》属于什么性质的文件?对公安部提出责问。丁德元表示:“我代表愿意被我代表的访民朋友责问公安部“这份《指导意见》属于什么性质的文件?”。

附:这份《指导意见》属于什么性质的文件?/丁德元

公安部领导同志:

我近来得到一份《公安部关于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为了能使自己在信访活动中不触犯法律,我对与信访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与之相关的“指导意见”非常感兴趣,我反复阅读了你们的这份《指导意见》,读后感到存在许多疑惑,特别是第一条的前半部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它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我认为你们这份《指导意见》就是现今警察枉法办案的祸根:因《指导意见》中‘周围’这一用词对区域范围宽广的不明确、‘其它公共场所’这一用词所指哪类场所模糊不清、‘非法聚集’没指明哪一类聚集属于非法,结果使得一些不明事理的警察难以把握好自己的权限,肆意干涉百姓正常的活动;又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警察恶意削减百姓的公民权利及个人私权,造成无辜百姓枉受处罚;由此,你们公安部完全应该将这《指导意见》中以下几点进行明确:

1,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这“周围”的范围究竟是多大、多广?是几米还是几十米?是几公里还是几十、几百、几千公里?

2, “其它公共场所”是否包括公交车站及茶馆饭店?一群人在公交车站上候车停留是否会被别有用心的警察视作为“非法聚集”?一群人坐在茶馆内沉默喝茶是否会被不明事理的警察误认为是在“静坐”?

3, “非法聚集”究竟哪一类的“聚集”属于“非法”?是不是特指冤民合群向执政党、政府、官员讨要说法的行为?

4,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它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我想问:以上那些行为是否等同于‘扰乱公共秩序’?或者说就是‘扰乱公共秩序’?我认为:作为公民应该有以‘聚集、静坐、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的方式向政府表明意愿、表示不满、表达愤怒的权利,如对行使公民权利的公民枉加‘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就成了一句空话吗?

5,这份《公安部关于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属于什么性质的文件?是否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审理警察侵权案时是否也应拿它作为准绳?

领导同志:你们是否知道访民为什么要‘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它公共场所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原因是我们访民面对党、政府、官员、警察的刁、恶、懒、横感到十分的无奈,我们心中怀着冤屈无处申冤更使我们感到无奈!我们‘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停留的目的只是幻想能遇见一位能替自己申冤的清天大老爷!我们在‘其它公共场所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的目的只是想表达自己的意愿,唤醒党、政府、官员、警察的职业道德与做人良心!怀着这些目的做出这些行动究竟错在哪里?你们公安部门治不了党、政府、官员、警察的刁、恶、懒、横,却助纣为虐的专在我们访民身上找茬,枉捏出‘非访’、‘非法聚集’罪名来挟制我们正当的维权行为,模糊违法与不违法的边界来剥夺我们的公民权利与个人私权;由此可见:同党、同行之间的相护驱逐了你们应有的职业道德,权、利的欲望淹没了你们本有的做人良心;领导同志:你们千方百计的设法削弱我们访民同贪官、恶警的对抗能力,不知你们愿不愿意换位思考一下:我们访民怎么办?我们是不是只能默默承受贪官的抢劫、恶警的蹂躏?

丁德元 身份证号码:310224195210189313
2016-3-28








广东劳工NGO案通报:仍有孟晗、何晓波、曾飞洋三人在押 孟晗今会见律师、何晓波患血管瘤、曾飞洋被强行解除律师(附三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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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329日星期二,本网获悉:去年12月广东劳工NGO案被捕的四名劳工维权人士,其中朱小梅因处于哺乳期,在被关押近两个月后,于201621日得以取保候审回到家中。孟晗、何晓波、曾飞洋仍被拘押。

孟晗的代理律师燕薪今日会见完介绍说:“2016329日上午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因12.3劳工案被捕的孟晗先生,孟坚称自己无罪,并自述心路历程,其谈吐、见识、文字能力,皆可称当代中国劳工界一流人物,深佩之。俟后整理。广州一看在监所门禁系统方面真可称上‘苟日新,日日新’,我每月来,都有新变化,这次又增加了人脸识别系统,这么高科技的东西,我还是第一次见。下午会见唐荆陵先生。”

曾飞洋的代理律师成准强自曾飞洋被抓后两个多月来多次申请会见无果,222日成准强被告知曾飞洋已经“解除”了其律师委托,并且没有出示书面文件。

何晓波217日被证实患有肝血管瘤,一直未得到律师会见。孟晗于219日第一次获律师会见,披露其被警方密集审讯以及被要求指控曾飞洋,329日获第二次律师会见。


:曾飞洋、何晓波、孟晗简介(来源: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

1、曾飞洋CPPC编号:0035019741221日出生,广东省南雄市人,原名曾庆辉,前广东省南雄市司法局、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总干事,打工维权类书刊和杂志主编,劳工维权代表、劳工活动组织者,中国在押维权人士。


199881日,开始加入中国首家关注与促进打工者权益与发展状况NGO组织——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2003年—2006年,曾发起或组建广东番禹打工者文化服务部、珠三角健康与安全支援网络和珠三角伤者社区康复与互助支援网络;2009年—2010年,曾积极协助他人在广东佛山、中山、东莞等地依法注册成立三家外来工社区服务部,以推进劳工服务迅速发展;曾因长期关注劳工服务、教育、公民权利和自由等问题,而与多名同事在长期合作实践中(含打工族法律援助、打工族社区教育、打工族社区志愿活动等),力促形成该NGO组织特有的生存理念、工作使命和工作目标;曾负责主编《我是打工族》、《工友通讯》、《职业健康安全简报》和《工友之声》等书刊、杂志,并在多个媒体中发表300多篇有关打工族维权与教育文章;近12年来,曾免费发放无数法律信息刊物、接待或接听成千上百的法律咨询及其来访者,曾为数千人提供过个案法律支持和个案代理,其殊荣至少曾获14家官媒争相报导;20141226日,因其致力于劳工权益保护活动,最终触动了中共当局需要维稳的敏感神经,随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的殴打;2015123日,被广州市警方从办公室带走;124日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201618日,被以同罪名正式批捕。
 
目前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何晓波CPPC编号:003511970年代出生,河南省鹤壁市人,早期曾为复转军人,曾任企业技术工人、酒店保安等职,广东省佛山市“南飞雁”社工中心负责人,劳工公益人、公益维权代表,中国在押维权人士。

20065月,曾因在广东佛山打工时遇工伤事故,致其左手被冲压机冲掉3根手指,而遭赔偿不公,正愁投诉无门、需要帮助之时,碰到了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的义工,自此踏上从事外来工NGO之旅,成为番禺打工族服务部全职义工;2007年,在广东省佛山市开设了当地首家为工人提供法律咨询、培训及帮助工伤工友维权索赔的“南飞雁”社工服务中心(又称何晓波工作室),至2012年,该公益组织在当地民政局被正式注册;自该NGO组织成立以来,其团队曾先后探访、接待与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工伤者人数3万余人,且曾有近1万名工伤者因之获得相应法律赔偿;近年来,曾因将外来工社群工作与相关政策倡导结合,发起关注尘肺病工人、老年外来工工伤、争取职业病民事赔偿以及关注外来女工生育状况、随迁子女入学等行动,而在佛山市取得了不小的成果;曾因此先后获得了佛山市南海区颁发的“丹桂勋章”、“十佳社工”荣誉,其公益组织“南飞雁”也曾因此获得佛山市公益慈善之星“红玫瑰奖”等殊荣;2015123日,终因其公益行为中涉及多次为打工者进行维权类活动,触及了当局的不法利益和政治敏感神经,随被广东佛山警方突然传唤,124日旋即被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拘;201618日,被佛山市警方以同罪名正式逮捕;据悉,其已被证实身体患上了血管瘤。

目前被羁押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3、孟晗CPPC
号:00352)出生年月不详,湖北省人,早期曾任职湖北省宜昌长江航务管理局职工、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保安员,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前员工,劳工公益人、公益维权代表,中国在押维权人士。

2010年,曾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当保安期间,组织过保安员向院方争取福利;2013年,曾在广州中医医院护工和保安联合维权事件中充当过员工首席谈判代表;2013819日,曾因与11名保安员参与维权行动而被广州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并于20144月被以同罪名判罪名判刑数月;获释后,其坚持劳工维权,曾多次参与工人维权行动;2015123日,突然被广州警方拘传和抄家,125日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201618日,被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以同罪名正式批捕。

目前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6疫苗受害家长在京维权被刑拘 疫苗受害家庭请求律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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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329日星期二,本网获悉:在近期山东非法疫苗案爆发后,20163 12日,六名疫苗受害家长:山西易文龙、安徽金玲、山东史桂芹、四川裴雪、黑龙江杨丹、河北惠杰,在北京长安街附近列队游行,身上挂着“中国青年报义工”,派发中青报日前关于疫苗受害者经历的《被恶魔选中的家庭》一文,瞬即被警察带走。

随后都被当局指控“寻衅滋事”刑事拘留。除四川裴雪因为怀有身孕被地方取保候审外,其他五名家长被送回各自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并刑拘,现在得知山西易文龙被羁押于山西太原市西城看守所。


附:疫苗受害家庭请求律师支援信

一是我们疫苗受害群体想写一个统一的诉求,理性的建议和呼吁,趁这次全国关注,国家各种力量集中,建立一些疫苗相关机制和国家基金。有的家长还建议集体起诉国家卫计委,疾控中心,食药监。

二是“一边是疫苗贩子缓刑期再犯,祸国殃民!一边是疫苗受害家长义务宣传疫苗致害,却被定罪寻衅滋事,冤!冤!冤!”2016312日,来自全国的多名疫苗受害家长在北京做中国青年报义工,义务提供中国青年报《恶魔选中的家庭》供市民阅览,感谢中国青年报正义报道,关注疫苗受害家庭!

免费读报活动进行约20分钟后家长们被警察拦下,后被北京西长安街的派出所带走,派出所电话:010-66037424

参加义工行动的家长有:

山西疫苗受害家长:易文龙
安徽疫苗受害家长:金玲
山东疫苗受害家长:史桂芹
四川疫苗受害家长:裴雪
黑龙江疫苗受害家长:杨丹
河北省疫苗受害家长:惠杰

家人拨打他们的手机均无人接听,疑手机被没收保管。媒体、律师及广大公众关注,免费提供中国青年报阅览违法吗?!

现在获知现除裴雪因怀孕被地方取保候审外,其余 5名家长们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寻衅滋事罪。请求律师支援!

联系人:
易文龙夫人任姬凤13703572625
史桂芹儿子张振兴18769848110

人权捍卫者冉崇碧“两会”遭秘密刑拘,在京访民呼吁北京当局立即释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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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全国两会期间,重庆当局宣称已经解决了23万起信访案件。为此,作为重庆籍的人权捍卫者冉崇碧,就重庆当局私设黑监狱,瞒报与谎报冤民舆情,与其他16位重庆籍访民拉合法抗议,结果在2016311日在北京被抓。如今16位受到重庆当局行政拘留的访民已陆陆续续回归,唯独缺冉崇碧没有信息,其正在北京农民工子弟学校读书的女儿周冉马上清明节放假,意味着小女孩又将无家可归。

2016329日星期二,为了帮助未成年女孩周冉寻找妈妈,在京的维权人士蔡志国、王清臣、李家坤、唐春容、陈慧清、赵振甲等,专程赶到当初冉崇碧等被抓的丰台区云冈派出所打听,这才得知冉崇碧没有被重庆当局接回当地,而是被北京当局单独刑拘,目前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获知确切信息后,蔡志国等一行人又赶到丰台区看守所,给冉崇碧存生活费和生活用品。

冉崇碧因为在广东东莞打工时,幼女遭到性侵法院轻判罪犯而上访多年。如今冉崇碧未能为幼女主张到权利,却又身陷北京丰台区看守所,未成年女儿周冉无人照顾,赵振甲等人权捍卫者呼吁北京当局立即放人,让这一对受苦受难的母女尽快团聚。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沈良庆诉警方行政处罚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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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329日上午9时至11时,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异议人士沈良庆诉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处罚违法案,沈良庆出庭起诉,包河分局局长王万成委托该局法制办主任等两名警察作为代理人应诉。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去年8.12天津港大爆炸发生后,沈良庆对这起造成巨大生命和财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公共安全事件非常关注,曾在推特等社交网站发帖、转帖和评论,要求官方披露真相、追究涉嫌贪腐渎职的政府官员,甚至含蓄要求中共澄清外界对先后主政天津的前政治局常委李瑞环和政治局常委、副总理张高丽家族可能与引起事故的瑞海公司等有某种关联传闻,要求回应质疑。818日夜间,警方以涉嫌在推特转发并评论博讯网815日发布的伤亡和失踪人员数字报道、韦石转发该报道推文,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借口,将之行政拘留九日。沈良庆一直不服该处罚。今年23日,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之前,终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处罚决定违法为理由,向包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警方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承担诉讼费,获得立案受理。

今天上午开庭前,沈良庆在一位他曾经帮助成功维权、推翻法院终审判决、最终用司法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前访民陪同下,来到位于包河区法院四楼的第十九法庭。在过道里,他看到既有警方人员和国保便衣,也有参加旁听的人和访民,进去后发现,这是个只有三排旁听坐席的小法庭。开庭前已坐满内部人和旁听者。沈良庆把用于“证明官方和官方媒体缺乏公信力,涉嫌掩盖真相,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补充证据目录和网上下载信息书证提交给合议庭。

9时正,史芸审判长敲响法官锤宣布开庭。审理阶段由原告宣读起诉书前,审判长要求原告只宣读与事实和证据有关的前半部分,不得宣读所谓与本案无关的观点。沈良庆当即表示异议,提出后半部分恰恰涉及定性错误、处罚决定违法的法律推理问题,有助于说明为什么言论必须是自由的,本案争点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核心问题就是被告罗织罪名打压言论和新闻自由,请求同意完整宣读。审判长仍然不同意。他只好加重语气表示抗议,同时也针对旁听者说:我本来就对中国法律和司法缺乏信任,今天能来到这里,还是希望法庭是讲道理的地方,如果起诉书都不许完整宣读,只能说明合议庭预设立场,让我怀疑能否公正审判;一份起诉书对旁听的人没有那么大的危险性和煽动力,为什么害怕被人听到呢?我对此表示抗议,最后一次请求合议庭允许我读完起诉书。

这时,照明灯突然灭了一下,电脑显示屏和语音系统都瘫痪了。坐在旁听席第一排一位可能是法院领导的法官看了一下手机,站起来提醒审判长:“停电,机械故障。”审判长宣布临时休庭5分钟。沈良庆猜想可能是在法庭外边监控、操纵庭审的人需要跟审判长协调一下如何解决起诉书僵局。沈良庆乘机走到旁听法官身边小声说:法庭是讲道理的地方,至少程序上要公正,起诉书又不是炸弹,哪有那么危险?不让宣读反而影响不好。这位法官说:放心吧,会让你读完的。

休庭时,几名便衣拿出摄像器材对旁听的人逐个拍照、摄像,遭到访民抗议,要求他们出示证件、亮明身份。

重新开庭后,审判长采纳了沈良庆完整宣读起诉书的异议。进入原告和被告相互提问和质证阶段,沈良庆首先向合议庭提出要求传唤818日晚参与询问的警方证人卢茂琼和王建军,被告方补充提供询问监控音像资料,以便当庭查明当晚第二次询问涉及笔录造假和程序不合法问题,审判长以传唤证人、要求被告补充证据需要提前提出为由拒绝。沈良庆指出要求传唤的证人就坐在旁听席上,当庭传唤他们不影响开庭,还是被以旁听人不能作为证人拒绝。

11时,双方作完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等候通知择日宣判。
 
   附一:
 
        原 告:沈良庆,男,身份证号340103196210064011
       住 址:合肥市桐城路369号晶品城市公寓B903
邮 编:230022    联系电话:13866133109

被 告: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
地 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
法定代表人:王万成
邮 编:230000    联系电话:0551-63359110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818日晚18时,被告下属芜湖路派出所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原告强制传唤,将原告带到该所询问,罔顾原告合理解释和说明,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仅仅根据原告单方语焉不详的《包公电检记【2015013号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孤证,当即认定原告“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成立,决定从重处罚行政拘留九日。原告对此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异议,明确要求行政复议并暂缓执行。被告罔顾这一合理且合法要求,强行将原告押送合肥市拘留所执行,直至827日期满获释。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818日晚询问过程中,芜湖路派出所办案员警先入为主,仅仅根据被告上述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未曾向原告出示),认定原告815日在社交网站推特上转发并评论了一则“天津大爆炸”至少死亡1400人,失踪700多人信息。原告被问得一头雾水,如实回答:因为几乎每天都上网浏览信息、转帖和发帖,对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继发灾害的8.12天津港大爆炸这一重大责任事故和公共安全事件确实很关注,转发不少相关信息,希望引起政府和社会关注,及时公布真相,严肃问责,确保民众知情权,杜绝后患并严防类似事故不断发生。由于发帖太多,根本不可能记得某月某日具体发了某贴,无法按照警方指控要求自证其罪,印象中并未发过警方指供的这条帖子。询问人要给原告看警方下载的推特等社交网站帖子并予以确认,原告明确回答:这种做法属于指供、诱供性质,我不会看也不会予以确认,只能根据记忆回答这个问题。并作出如下说明和解释:即便你们从我的推特账号下载了这条转发伤亡数字帖子,也不能证明必然是本人所发,从技术层面看,无法排除别有用心的黑客或者有关部门人员侵入、盗用我的社交网站账号发帖,甚至非法侵入我家,利用我的电脑发帖的可能性;事实上,近年来不断被你们抄家,电脑不断被扣押、检查,警方早已掌握我的相关账号;此前传唤、拘留时,钥匙包也被扣押代管,不能排除警方复制钥匙可能性,你们可能会轻而易举侵入我的账号和住宅;为了使用方便,我的电脑没有设置密码,包括推特在内经常登录的网站也设置成自动登录,只要进入室内,无需破解密码就能用我的电脑上网发帖。
询问完毕,被告罔顾原告不承认转发过该贴、可能被人冒名发帖的合理怀疑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应该按照疑罪从无认定法律事实的合理要求,仅仅按照单方面掌握的孤证,强行认定所谓违法行为成立,匆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然虚构“以上事实有沈良庆的陈述……证据证实”。
因为原告陈述根本不能证明转发该贴法律事实,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把原告带到信息采集室采集尿样(毒品检测)、血样(DNA检测)、打指模、脚印和照相并遭到抗议,原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时写下对警方虚构事实搞政治迫害不服并要求行政复议声明后,被告为了坐实原告转发该贴的虚假法律事实,把假案办成铁案,在交付执行前再次就同一事实进行了询问。
经过一番策划后,为了编造事实罗织违法行为进行政治迫害,被告办案员警再次询问时故意设置逻辑陷阱:为什么在政府发布权威伤亡信息后,还转发这条虚假信息?原告当即表示抗议:这样提问本身就有问题,我也可以根据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之规定行使沉默权,以下回答你们不必记录,记录我也不会看、不会听、不会签字。然后告知对方:“第一,我没有看到官方发布的权威伤亡信息;第二,我没有转过该帖。”
询问结束后,因为原告拒绝看笔录签字,这名警员不得不离开询问室。后来另一位警员进来打圆场,劝说原告:既然你不愿意看笔录,也不签字,按照程序我还是要念给你听,你可以不听,也可以不签字,但我必须念一遍。念过后原告才知道,刚才负责询问和记录的那位警员,在原告明确表示不看也不会签字后,竟然故意造假,在笔录中写下原告承认转发此贴。原告提出抗议后,这位警员将原笔录撕毁,按原告要求修改后重新打印。


(以上询问内容根据回忆描述,以询问录像和本人签名确认的笔录为准)
.定性错误,处罚决定违法
827日,原告获释后检索推特信息,从网友声援帖中发现被告所指转帖是博讯网815日首发独家内部消息《天津大爆炸:至少1400失踪700》,所谓评论,仅仅是为检索方便加了个“#天津大爆炸”索引,未做任何评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五条()款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故意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虽然不必实现扰乱公共秩序目的,但必须表现为有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能够得到证明的故意,即为了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散布谣言,“如对道听途说信以为真或者由于认识判断上的失误而出于责任心向有关部门报错了险情、疫情、警情的,不能视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人即便真如警方所言转发该贴,主观上也仅仅是出于对8.12天津港大爆炸这一重大责任事故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关注,为了满足民众知情权,同时也希望官方能够及时公布真实伤亡数字,用具有公信力的伤亡数据否证可能失误的报道甚至谣言。转发博讯网据称有内部消息来源的伤亡数字供网友比照参考,不表示对该伤亡数字认同,也没有能力和条件对该报道进行核实,甚至没有这种义务。难道每个读者在引述和转发官方媒体和新华社通稿时都有义务、能力和条件对报道进行核实,一旦报道失误甚至故意虚构事实,引述和转发者都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吗?果然如此,长达半个多世纪以来,包括大跃进放卫星(如亩产万斤粮)和大饥荒饿死人在内,官方媒体和新华社有多少不实甚至秉承上意故意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报道,难道全国人民都要因此承担散布谣言责任吗?即便原告转帖伤亡数字不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也应该追究博讯网相关责任人,而不是转帖者。从客观方面看,即便转发博讯网伤亡数字失误,也不可能扰乱公共秩序。
其次,即便博讯网相关报道失误,也不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姑不论官方媒体和新华社长期以来是否因为宣传需要出现大量报喜不报忧的虚假报道,要求媒体对报道内容是否属实承担严格责任,一旦报道失实就是散布谣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新闻自由就没有了。谣言止于信息自由流通。只准官家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实行言论和新闻管治结果,不仅使包括新华社在内官方垄断信息渠道因为虚假宣传报道丧失公信力,也导致小道消息和谣言满天飞。相对而言,虽然包括博讯网在内海外传媒偶尔也会因为中国大陆铁幕重重、信息不透明报道失误,但是包括周永康、薄熙来、令计划被查处在内很多当时并没有被官方证实甚至刻意保密报道,尽管当时会被官方和不明真相群众视为谣言,事后不幸都被官方证实。
被告假借一条伤亡数字可能不准确的转帖,决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原告行政拘留,令人匪夷所思。即便不是恶意隐瞒,官方披露伤亡数字不断变化,难道也是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针对氰化钠爆炸可能造成后续危害,北京军区参谋长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没问题,对下雨可能造成氰化物中毒,天津市环保局又宣布最好远离,没其他办法,到底是“没问题”还是“没办法”会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呢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言论和新闻自由不仅具有获取真相和真理的工具价值,它本身就是可欲的,是法律应予保护的基本宪法权利。英美普通法国家保护言论和新闻自由,经历了一个从废除先决约束,到免于秋后算帐的由弱到强逐步深化过程。18世纪普通法先圣布莱克斯通认为政府不得阻止公民按自己的意愿发表文章,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满腔热情论述了这种传统的英国式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可制定任何剥夺言论和新闻自由法律。自1798年煽动罪法案通过以来的一个多世纪里,尽管麦迪逊认为该法案违宪,杰斐逊当选总统后赦免了被判此罪的犯人,对第一修正案的权威解释仍然是禁止先决约束。霍姆斯大法官在斯耐克、贝尔诉美国案中确立的“明显而现实危险”标准,是在第一修正案和防止颠覆活动要求之间徘徊,认为并非所有言论都得到法律保护。他在阿伯拉姆斯诉美国案中发表了生动感人的异议:“思想的自由交流更有助于通向人们期望的终极的善,检验真理最佳标准是看某一思想是否具有足够的力量在市场竞争中被接受。”该意见和布兰代斯大法官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热情洋溢的附议,成为沙利文规则确立之前支持言论自由的两个经典判例。在此意义上,强调言论自由不仅具有工具价值而且本身就有价值,激进地为色情文学辩护的哈佛大学法学家德沃金在《为什么言论必须自由?》一文中盛赞霍姆斯:狮子毕竟是狮子。
1960329日,纽约时报登载的蒙哥马利市警察对待抗议黑人学童广告颇有不实之词,政府官员沙利文以该广告损害其名誉为由向亚拉巴马州法院提起诽谤诉讼,陪审团判决他获得50万美元赔偿。纽约时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打赢这场官司。布伦南大法官在(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376 U.S. 254[1964])判决中说:
损害官员声誉这个理由与事实错误一样不能给压制否则应当自由的言论以任何正当理由……如果一种规则要求职务行为的批评者保证他作出的所有关于事实的断言都是真实的,将导致一种相应的“自我审查制度”……宪法保障要求一个联邦规则的存在,该规则禁止公职人员因一个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诽谤性的虚假言论而要求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此种言论是出于“实际恶意”。
向法庭证明“实际恶意”即便可能也十分困难。诚如德沃金所言:假如没有沙利文规则,水门事件调查或类似揭露丑闻报道能否问世就值得怀疑了。
综上所述,被告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15]109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侵犯了原告人身和言论自由,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处罚决定违法,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原 告:沈良庆
                                                 201622

附录证据复印件:
1.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传唤证》,包公(芜)行传字[2015]1137号(复印件);
2.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15]10986号(复印件);
3.合肥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合拘解字[1525117] 号(复印件)。

附二:行 政 诉 讼 补 充 证 据 目 录

当事人姓名:沈良庆
证据名称:网上下载信息
证据种类:书证
证据页数:共计11页(幅)截图
证明对象和目的:证明官方和官方媒体缺乏公信力,涉嫌掩盖真相,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1.2015年8月16日,北京军区参谋长史鲁泽在8.12天津大爆炸第六场新闻发布会上称:天津爆炸核心区有害气体不会造成次生灾
人民网链接: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5/0816/c1008-27468722.html
2.2015年8月18日,天津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包景岭对媒体称:最好远离 没其他办法
中国青年网链接:http://news.youth.cn/gn/201508/t20150818_7018485.htm
3.2016年3月13日,黑龙江省长陆昊:龙煤欠薪这事之前是我说错了
新浪链接:http://news.sina.com.cn/c/nd/2016-03-13/doc-ifxqhmvc2388410.shtml

4.2016年3月27日14时23-28分,通过谷歌搜索输入“双鸭山矿工讨薪”关键词首页截图(A-B)显示,找到约65,700条结果,包括BBC、美国之音、德国之声等西方主流媒体和视频网站You Tube均对这一重大群体事件有大量报道和视频信息
谷歌链接(需要利用翻墙软件):https://www.google.com.sg/?gfe_rd=cr&ei=ZHz3VuT2DKiW8QeQ74vgCg&gws_rd=ssl#q=%E5%8F%8C%E9%B8%AD%E5%B1%B1%E7%9F%BF%E5%B7%A5%E8%AE%A8%E8%96%AA&btnK=Google+%E6%90%9C%E7%B4%A2

5. 2016年3月27日15时06-07分,通过百度搜索输入“双鸭山矿工讨薪”关键词首页截图(A-B)显示,找到相关结果约287,000个,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和中央电视台在内各级官方媒体均未报道这一重大群体事件
百度链接:https://www.baidu.com/s?ie=utf-8&f=3&rsv_bp=1&rsv_idx=1&tn=77092190_pg&wd=%E5%8F%8C%E9%B8%AD%E5%B1%B1%E7%9F%BF%E5%B7%A5%E8%AE%A8%E8%96%AA&oq=%E5%8F%8C%E9%B8%AD%E5%B1%B1%E7%9F%BF%E5%B7%A5%E8%AE%A8%E8%96%AA&rsv_pq=d54ae31d0022ae7b&rsv_t=96017dz77EbOhe5gLr7%2Brg31nkxvZ5bqVTHGHqvilxcBWOvPmd%2FB3y3aT0UvJVLBSs0&rsv_enter=0&prefixsug=%E5%8F%8C%E9%B8%AD%E5%B1%B1%E7%9F%BF%E5%B7%A5%E8%AE%A8%E8%96%AA&rsp=2&rsv_sug=1

6. 2016年3月27日15时30分,检索百度搜索上述搜索结果首页第二条信息,截图显示红歌会网《现场实拍:黑龙江龙煤集团双鸭山市矿工讨薪 领导现场对话》视频已经下线
红歌会网视屏链接:http://www.szhgh.com/Article/gnzs/worker/2016-03-13/109196.html

7.2016年3月17日,维权网报道周世锋称“从未认罪”,说明中央电视台相关报道涉嫌造谣、虚构事实掩盖真相
维权网链接(需要翻墙软件):http://wqw2010.blogspot.sg/2016/03/7092016317.html

8.2016年3月10日,纽约时报:两会期间哪些新闻不能报道(A-B)
纽约时报中文网链接:http://cn.nytimes.com/china/20160310/c10chinalist/
该网页使用系统对话框进行打印链接:http://cn.nytimes.com/china/20160310/c10chinalist/print/



附三:法 庭 陈 述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在本案得以受理和收到贵院开庭传票之前,我甚至担心这种涉及打压言论和新闻自由的行政处罚案件能否依法受理和开庭审理,这也是我在解除拘留后,拖到诉讼时效过期前才提起诉讼的原因。事实上,对此前涉嫌接受自由亚洲电台采访抨击国务院西藏白皮书被原告行政处罚,我同样有异议,认为它是打压言论自由的违法决定。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不仅因为超过诉讼时效,根本还是不相信一党专政条件下法律和司法的公正性。

按照自然正义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审理自己的案件。司法独立,由跟两造无涉的第三方裁判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党权垄断司法条件下,依法寻求公平正义不亦难乎?从被告提供证据的不难看出,这次行政处罚仅仅是警方长期对我进行政治迫害,试图剥夺言论自由的小插曲。此前不断被警方刑事立案、传唤、抄家、拘捕、判刑、劳教和行政拘留都是因言获罪。实际上, 1992年第一次被拘捕后,我一直都是公安和国安严密监控的对象,除了形式上被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还不断被非法监控、传唤和骚扰,甚至被剥夺工作权、生存权和隐私权。

直到现在,除非事出意外,我不敢奢望有胜诉可能。选择诉讼顶多是以案释法,再检验一下所谓依法治国究竟是怎么回事。尽管如此,还是要感谢贵院和合议庭能及时受理和审理本案,更希望能获得公正裁判。权利意味着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根本不是权利。假如通过司法救济意外获得一次仅是个案意义上的、并不具有普遍性的言论自由,我也感到非常欣慰。卑微者也有卑微的诉求,我有理由不断期待写在宪法和法律纸面上的应然的虚幻权利,通过司法救济变成实然的真实权利,哪怕得到的只有不断失望。

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过程不难看出,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仅凭单方《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孤证,不足以构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法律事实。毕竟,法律事实不是通常所谓客观事实,它是客观事实已经发生之后,通过合法证据链条模拟建构的。原告在被告作出处罚决定前第一次询问中,明确告知由于每天上网发帖,根本不可能记得具体发过那些帖子,同时提出不能排除有人盗用自己社交网站账号发帖的合理怀疑,这种证词怎么能作为转发和评论博讯网天津大爆炸伤亡数字报道的证据?获释后发现那条转帖只有一个便于检索的“#天津大爆炸”链接符号,根本没有任何评论。

因为证据不足,被告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理完送交执行各项例行手续后,才会亡羊补牢进行第二次询问。事后询问笔录怎么能作为事前证据支持作出处罚决定需要建构的法律事实呢?原告为了抗议处罚决定违法,询问时明确告知单独询问的警员卢茂琼,按照国际公约和普世法治原则享有“人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沉默权,会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不看笔录,不签字认可,这样一份未经被询问人认可、由警方炮制的虚假笔录根本不合法。唯一作用就是说明被告为了对我进行政治迫害,打压言论和新闻自由,不惜先入为主,深文周纳,伪造证据,罗织罪名。甚至不排除因为原告关注这一重大责任事故,主张对涉嫌贪腐渎职的各级官员问责,才招致警方捏造罪名打击报复。对官员尤其是国家领导人表示不信任、质疑和问责,不仅是民众和媒体固有的言论和新闻自由权利,也是把权力关进笼子,让统治者接受民众和公共舆论监督的必要。

即便转发博讯伤亡数字报道法律事实能够成立,转帖也只是关注相关信息,并不表示认同与否。普通读者既没有条件也没有义务对报道是否真实、准确负责,有条件也有义务对外界报道的伤亡数字进行核实,披露真实、准确伤亡数字以便辟谣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假如博讯涉嫌造谣的话。

媒体报道失误在所难免,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和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级官方喉舌也一样,仅仅报道失误并不构成造谣诽谤,必须有能够证明的实际恶意和明显的现实危害,否则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就没有了。博讯是海外中文网站,面对极权国家垄断媒体和信息发布权的重重铁幕,要获得真实、准确的伤亡数字并不容易,报道失误更是在所难免。谁能保证官方公布的信息一定准确无误呢?如果博讯报道失误是造谣,我转发报道是传谣,北京军区参谋长史鲁泽和天津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包景岭对有害气体各执一词,是谁在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呢?

谣言止于信息自由流通。古今中外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一再告诫我们,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的重要性,跟没有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的危害性一样,都是不言而喻的。恰恰是中共垄断媒体和信息发布权,践踏言论和新闻自由,剥夺了民众知情权,造成官民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庙堂之上和江湖之远谣言比翼齐飞。相对民间和海外传媒受到信息渠道限制的误会和谣言,官方内外有别,对内依靠情报治国,对外掩盖真相、谎言欺骗造成的误判和谣言危害更大。

1957年反右造成万马齐喑,接着是大跃进浮夸风,各级官员迎合上意竞争放卫星,造成惨绝人寰的大饥荒,算是历史教训;黑龙江省长陆昊不久前在两会谎称龙煤集团不存在欠薪问题,激怒矿工集体讨薪,酿成震惊中外的双鸭山矿工讨薪群体性事件,则是现实教训。谎言穿帮后,陆昊声称是下属谎报造成失言,到底谁在造谣,又是什么原因造成内部信息失灵?面对同一事件,中外媒体反应更是天壤之别:海外主流媒体有大量报道,中国媒体却视而不见。有无新闻自由,于此可见一斑。有人借口自由、民主、人权不能当饭吃反对普世价值。权利本身当然不是面包,但它能决定谁会获得或者失去面包。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的实证研究表明,贫困与饥荒是权利失败造成的恶果,并非单纯的自然经济现象。解决贫困问题,阻止饥荒发生,尤其是大饥荒发生,民主权利和自由媒体发挥着重要作用。否则就会发生像1943年孟加拉大饥荒,英属印度殖民地政府根本没有及时认识到发生饥荒,未能按照《饥荒法》实施救济;1840年代爱尔兰大饥荒中,大量粮食却从爱尔兰出口英格兰。就像1960年,中共在饿死几千万人的绝无仅有大饥荒中,坚持发展以两弹一星为代表的国防科技和工业,继续向苏联出口粮食换取技术和装备一样。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俗话说苍天在上,佛家也说人皆有如来藏心,我虽然不相信中共的法律和司法,还不至于狂妄到不相信比人定法和实在法更高的神法和自然法,也不至于愚蠢到不相信人类良知,何况每个人最终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是在政治和法律意义上,还是在道德和宗教意义上。尽管希望渺茫,乃至绝望,我还是希望你们从个人良心、自然正义和对自己负责精神出发,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谢谢。

                                           沈良庆(签名)
                                            2016329
附四:庭 审 答 辩 (备 忘) 提 纲

传警方证人到庭和补充证据要求:

因为2015818日晚被告方第二次询问笔录涉及违反程序单独询问和造假问题,请合议庭传唤当晚负责询问的警方证人卢茂琼、王建军到庭作证;要求被告出示当晚询问录像,以便证明第二次询问是否由卢茂琼单独询问、记录和后来王建军在原告提出卢茂琼笔录造假时,撕毁原笔录、修改并重新打印笔录。

提问部分:

一,请被告回答:哪些证据能证明原告在推特上转发并评论了2015815日博讯网关于8.12天津港大爆炸伤亡数字报道,具体有何评论?

二,请警方证人卢茂琼、王建军回答原告:第一次询问中原告是否承认转发并评论博讯网该报道并请出示证词?原告是否明确答复几乎每天上网发帖,根本记不清是否转发这条推文,并强调从技术上讲不能排除黑客和包括警方在内有关部门侵入社交网站私人账号发帖的可能性,甚至无法排除警方私配钥匙秘密侵入住宅,利用原告电脑直接登录社交网站私人账号发帖可能性?

请证人卢茂琼回答:第一次询问完毕后闲聊时,是否问原告:“小木匠是谁,你提到他是什么意思?”

三,请警方证人卢茂琼回答:作出行政处罚后的第二次询问是否由他一人单独询问和记录?原告当时是否对处罚决定表示抗议,援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和普世法治原则强调自己有沉默权,没有义务配合警方自证其罪,对自己进行政治迫害,并表示不仅不愿意回答问题,也不会阅读笔录,更不会签字认可?

请警方证人王建军回答:你是否与卢茂琼同时进行第二次询问,是不是在我拒绝阅读和签字情况下,王建军离开后才来到询问室坚持要向我宣读笔录,并在我指出笔录说我承认转发博讯网报道不实后,把打印出来的笔录撕毁,修改后再重新打印?

(如果卢茂琼和王建军否认)请被告出示当晚询问录像证明卢茂琼、王建军证词是否属实。

四,出示被告方证据目录的证据二第3页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请被告回答:为什么原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明确表示异议,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写下“我对警方虚构事实进行政治迫害持异议并要求行政复议”的诉求后,拒绝接受等行政复议否决原告诉求后再执行处罚决定的合理要求?

五,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8182110分经原告签字的,第二次补充询问笔录在一个小时后的8182219分开始,请被告回答:为什么要在已经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甚至已经办理完执行拘留前采集尿样验毒、血样、指纹信息等手续后,还要对原告进行第二次补充询问?是否因为证据不足,仅有警方《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单方面孤证难以定谳?

六,请被告回答:为什么在原告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第二次询问、不打算重复回答任何问题、不阅读笔录也不会签字认可情况下,卢茂琼仍然坚持询问、笔录,并且违反询问至少要有两名警察规定,由卢茂琼一人同时担任询问人和记录人?

(如果被告否认仅有卢茂琼单独询问)请被告出示当晚询问录像予以证明。

(如果被告称当时有协警在场,则说明协警并非办案人员,在场仅仅是为了防止意外发生)

七,尽管第二次笔录原告拒绝阅读和签字,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证据,但这份严重造假笔录仍能说明警方欲加之罪。单独询问的卢茂琼在原告已经明确表示不阅读笔录也不会签字认可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乘机弄虚作假,竟然根据警方以言治罪需要伪造原告承认转发、评论博讯网伤亡数字报道?仅仅因为参与办案的警察王建军后来坚持要把第二次询问笔录读给原告听,原告才知道笔录造假并要求删除,导致王建军把打印出来的笔录当面撕毁,并在修改后重新打印?

除此之外,原告阅读包河区法院送达的被告方证据时发现,第二次笔录至少还有四处造假:

1,首页(证据一第5页)询问人栏目有卢茂琼、王建军签名,实际上当时只有卢茂琼一人询问、笔录,王建军是询问结束原告拒绝阅读和签字后,才替换卢茂琼打圆场的;

2,由于原告对警方罔顾事实和法律以言治罪搞政治迫害非常愤怒,当时已明确表示不打算再回答任何问题,为什么笔录上不记载原告援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和普世法治原则强调自己有沉默权,

甚至拒绝回答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例行询问,反而记载了这些原告不配合询问拒绝说的东西?

3,第2页(证据一第6页)询问人再次询问815日原告是否在推特发布天津大爆炸伤亡数字,倒数第5行原告回答竟是:“不是我发的,有可能是我转发,具体我记不清了。”我几乎每天上网,不可能记得发过、转发和评论过哪些帖子,怎么可能作出这种矛盾回答。我当时因为生气,仅仅表示“不是我发的”。更让我愤怒的是询问人设置逻辑陷阱,接着问官方已经公布伤亡和失踪人数后,“你为何还转发不实的信息?”我当即表示抗议,明确指出这种提问本身就是预设答案,但原告提供的笔录复印件上却没有记载这些证词,我有理由怀疑这份笔录究竟是王建军当面撕毁、修改后仍然有问题的笔录,还是卢茂琼根据罗织罪名需要编造的原始笔录。

4,第3页(证据一第7页)最后一句问答是询问笔录套话,问:“以上笔录请你仔细阅看……确认记录无误后再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我既然要拒绝阅读和签名,怎么可能回答“好的”。如此造假,也太粗心大意了。

被告自行编造、原告并未阅读和签字认可的笔录不是合法证据,本来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何况被告已经决定对原告行政处罚,事后再进行第二次询问,不是构建处罚所依据法律事实的证据,因为决定处罚时根本不存在该证据。这份笔录唯一的作用就是说明原告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和事后造假。

八,请被告回答:决定对原告行政处罚究竟是因为涉嫌转发博讯天津大爆炸伤亡数字报道,还是另有其他原因?鉴于警方国内安全保卫系统办理政治类案件适用的适时打击原则,不是普通刑事或者治安案件那种及时打击原则,异议人士和良心犯遭到打压真实原因和公开借口不一定是一回事;负责询问的卢茂琼也提到被原告戏称为小木匠的李瑞环,原告有理由怀疑遭被告打压的真正原因是就网上和境外媒体当时传言曾先后主政天津市的前中共中央常委李瑞环和现任常委张高丽跟造成这次事故的天津港和瑞海公司有某种关系,含蓄提出问责要求。果然如此,就更是欲加之罪。

答辩被告问题(预案):

A.与第一次被拘留有关问题:

我对这次行政处罚同样持有异议,当时就认为这是警方以言治罪,用莫须有罪名打压言论和新闻自由,因为超过诉讼时效才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但该案跟本案之间的联系,仅仅是按照治安处罚法作为从重处罚的条件,具体法律事实和构建法律事实的证据跟本案无关。无论该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定性是否错误,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都跟本案无关,不能依据我在该案中是否有违法行为来证明在本案中是否有另一违法行为,就像警方不能根据某人在一起盗窃案中有犯罪嫌疑证明此人在另一起杀人案中同样有犯罪嫌疑,原告要证明我在本案中有违法事实,请拿出足以构建法律事实的合法证据。

B.政府公信力不足,官方及其喉舌一贯谎言欺骗、虚构和隐瞒事实问题:

首先,谣言止于信息自由流通。在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条件下,各种信息和意见通过言论市场自由交流和竞争,加上必要的法律监督,自然会披沙沥金,去伪存真。在没有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实行一党专政并且由官方垄断传媒条件下,由于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和中央电视台在内所谓传媒无非都是(中共)党的喉舌,宣传工具性质决定了它们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如何报道都必须符合官方政治需要,这就决定了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谎言欺骗性质。如当年在官方媒体工作的师涛因涉嫌泄密被判处重刑,就是因为他通过雅虎电邮向外界披露了报社在六四大屠杀忌日前接到的宣传部门禁止报道相关新闻内部通知。今年310日,纽约时报中文网刊载驻京记者狄雨霏《两会期间哪些新闻不能报道》,同样说明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严格控制。长期谎言欺骗和黑箱作业造成的信息不透明使政府丧失公信力,跌入所谓塔西佗陷阱,才是民众不相信政府,海外媒体和民间各种非官方谣言满天飞的根本原因。遗憾的是,很多非官方的谣言,如起诉书中提到的包括周永康、薄熙来、令计划贪腐案在内很多传得沸沸扬扬的谣言,最后都被官方证实。

*塔西佗陷阱:西方政治学著名定律之一。曾担任执政官的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谈论执政感受说:当政府不受欢迎时,好政策与坏政策都会同样得罪人民。丧失公信力后,无论政府说真话还是假话,干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在说假话、干坏事。

其次,官方及其喉舌前后几十年一贯制谎言欺骗比比皆是,不胜枚举。仅以历史上危害巨大并且在官方修正政治路线后也承认,没有异议因此无需提供具体证据的大跃进造成大饥荒和文革十年浩劫为例:前者各级地方迎合中共中央政治需要争相放卫星亩产万斤的浮夸风,算不算虚构事实的官方谣言;后者打倒刘少奇、邓小平修正主义反党集团,刘少奇更是被打成叛徒、内奸、工贼迫害致死,算不算毛主席领导党中央公然虚构事实的官方谣言?

最近的以两会期间黑龙江双鸭山龙煤集团矿工讨薪事件为例,该省省长陆昊在会议上公然声称不存在欠薪问题,引起集体讨薪轩然大波后,又改口称被下级欺骗,到底是谁虚构事实造谣传谣,造成后果这么严重的扰乱社会秩序;发生这么大的工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媒敢按照新闻本身要求及时、客观、公正报道吗?谁应该对酿成这次工潮负责,是被拘捕的那些讨薪工人,还是欠薪的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造谣、传谣并造成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后果的陆昊省长及其下属,是否也应该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由当地警方依法查处呢?

还有近两年才盛行的包括电视认罪在内,官方主要媒体新华社、人民日报和中央电视台等,在法院判决前未审先判,配合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舆论围剿。至少中央电视台在涉及7.09律师大抓捕系列案件中锋锐律师所主任周世锋的报道中,从目前已经通过民间组织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披露出来的周世锋“从未认罪”,也不知道自己“上央视”信息看,就涉嫌造假。

在本案涉及的8.12天津大爆炸中,对残留氰化物是否造成后续危害,北京军区参谋长史鲁泽和天津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包景岭先后在新闻发布会上的相反说法,更是互打嘴巴,“没问题”和“没办法”的矛盾对立统一于谣言:到底是谁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呢?



顾剑:访民到囚徒——记单利华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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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15年1120日被拘以来,单利华大姐入狱已经四月有余,进入第二阶段以后,常伯阳律师成功会见了两次,而另一位以公民代理身份介入的辩护人张建平先生则在数次会面申请被拒后得以会见了一次。单大姐身体情况还好,也运用她学习的法律知识,多次有效抗击了警察的非法取证,现在已经进入第三阶段,等待开庭通知。检察院的起诉书我没有看到,在常律师手里。但据单利华大哥讲和起诉意见书基本保持一致,只是修改了意见书中主观性贬义词汇,如流窜、窜通、伙同等。公安部门在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书中,这样频繁的使用具有贬义色彩的主观性词汇,如此执法者,不知道习近平的法治梦里有没有梦到他们?而在第二阶段介入的辩护人张建平先生,在第三阶段却被法院以无法证明其为单大姐亲友关系为由拒绝其辩护,可算是法治意义上的再次滑铁卢。

初识单大姐在一四年的429祭林昭自发活动,处于警察和特勤的包围圈中,由于各地自发前往的朋友太多,当时并没有机会深入交谈,只是简单的握手寒暄,并且没有多久就被警察用人墙拖拽等法门押上了早就等候多时的两辆大巴,一辆去了藏书派出所,一辆去了胥口派出所,我在胥口这边,而单大姐随后被南通国保强制带回了南通,并且在拖拽的过程中导致她脚踝被扭伤脚掌骨折,将养了好些时候才能正常行走,而我也在笔录过后被南通国保及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强行接回了家。知道南通有个单利华却是那次之前的薛明凯父亲检察院4楼坠亡事件,单大姐是首批13人观察团成员之一,遭遇曲阜当地国保的野蛮殴打,抢夺手机,并因此诱发哮喘复发,呕吐不止。警察把观察团一行强行掳到派出所,并拒绝了送单大姐去医院的请求,简直丧心病狂到极点,在单大姐呕吐加剧后才勉强同意让120医生来派出所给她治疗。在警察群体这群法盲眼里,政治正确执行命令是第一位的,而法律人道良知都是可以被践踏的。两厢反衬,观察团成员们为了素不相识的薛父辗转千里,为了了解真相,还冤死者以公道,而警察却成为了作恶的一方,这个社会如何能会有公平正义?

讲了举牌声援女权五姐妹,讲了亲赴海南抗议校长开房事件并随后在广西遭遇公安部门的绑架,也讲了那次429的往事,我们相视一笑。也许在她眼里,帮助别人体现自身的人生价值才是值得骄傲的事情,自己的事情虽然充满了不公屈辱,但殊不足道并有信心在未来取得应有的公道。单大姐原本是个纺织工人,自从踏上漫漫上访路后沦为失业者,靠着微薄的特困补助为生。即便生存艰难,但单大姐从没放弃对社会的关注,她多次为了认识不认识的那些频临绝望的人们,通过发起或参与募捐,通过亲身或者电话QQ等形式的安慰鼓励,尽自己所能的给与帮助,试问这个社会的爱国人士们,你们能做到吗?在我们的建议下,她10月份开了个微店卖些零食小吃,因为她长期善良正直的言行使得网上网下汇聚了很多敬重、同情、关怀她的朋友,在他们的支持下,她有了失业后的第一次收入,那次她特别开心反复的说要谢谢我们,并说要请大家喝酒。可是好景总是不长,一个多月后突如其来的寻衅滋事口袋罪的抓捕,使得跟亲人朋友们从此铁窗相隔至今无法相见。单妈妈七十多岁身体还有残疾,为了女儿无数次的去看守所,希望能够见到她,看看她瘦了吗,药在正常服用吗,被虐待毒打了吗,而单大哥是个卖鱼虾的小贩,每天3点左右就要起床,为了妹妹四处奔波,本来白天的补觉时间如今也常常捉襟见肘,可怜天下父母心。

单大姐通过自学法律知识,无偿的帮助南通的维权者依据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举增加了不事生产的你党掠夺民脂民膏的难度,或许这才是她涉嫌寻衅滋事的真正原因。从公安局侦查机关提供的五点侦查意见书可见此案的荒谬,所谓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我会在文后附上我拍摄的意见书原件,公安机关以她去曲阜声援薛父、去海南抗议校长强奸幼女、以及其后在广西声援叶海燕被绑架、在深圳被非法边控、在政府食堂合法监督五点为由,说她涉嫌寻衅滋事依法拘捕。且不说山东曲阜围观发生在2014年春节期间,距她被捕二十个月以上,这二十个月公安机关怎么不作为?同案犯怎么到现在都没有全部抓获?就说这几件事无一不是公安滋事在先,法无禁止皆自由,单大姐依法维护自己权利,何罪之有?要抓人首先也要抓那些漠视法律一味听从迎合上级指示的恶警,而不是手无寸铁一日不能离药的单大姐。法治如此,公义荡然无存,南京彭宇案法官说彭宇,你没有撞人为何要扶,以此判定彭宇有罪,直到今天老人倒地都没人敢扶;曝光地沟油的记者李翔身中数刀死于非命;曝光太湖水污染的吴立红坐牢;调查汶川大地震校舍豆腐渣的谭作人坐牢…这社会道德沦丧自然合情合理水到渠成了。

想念单大姐,一个纯真善良朴实的人,你在狱中一切安好吗?不要轻信狱中恶警的谣言,我知道你很孤独,希望你坚强,你的亲人朋友们一直都在关心着你,你的所作所为俯仰无愧。天佑良善希望法官能够本着良心本着法律而不是依着上级的指示依着所谓政治的正确来判决,希望法院能够秉承法律作为体现公平正义的意旨而作出公正裁判,你的亲朋们都等待你出狱,而我也在等待你兑现花露烧的那天,希望这一天不会那么遥远。

顾剑:于2016325日下午
文章相关报道链接:
 
 

关于王子臣律师在铁力市郎乡法庭遭遇庭长等人殴打事件紧急呼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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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委、省纪检委、省人大、省政府、省高级法院、哈尔滨市律协、伊春市委、市纪检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法院各位领导:

2016324日,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王子臣律师,被铁力市朗乡法庭庭长朱强及法警殴打,原因很简单——朱强庭长不立案,不接收立案材料,不出具相关手续,也就是朱强庭长坚决不按中共中央深改组、最高法院规定的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办理,于是王子臣律师提出了质疑。

对于这一性质明确的违法行为,律师连提出质疑的权利都没有,质疑了就要遭到殴打。朱强庭长说,在朗乡这一亩三分地,他朱强说了算。朗乡公安派出所确实接受报案了,但是他们实际能管得了朱强吗?各位领导说,该怎么办?

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已经定了,这没问题,我们不谈这个高大上的道理了,谁都不会否认依法治国这个理念的。依法治国总得有看得见的形式吧,这个形式之一,就是让老百姓投诉有门、投诉有渠道,就是中共中央深改组、最高法院给各级法院规定的立案登记制。立案也好,不立案也罢,总之,必须先接收材料,出具接收材料的手续。能当场决定立案的,当场立案,不能决定当场立案的,在法定时限内(7天)作出决定。法院认为不应该立案的,就要给当事人一个裁定书,允许当事人上诉。总之一句话,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这个问题复杂吗?答,不复杂,规则很明确。容易操作吗?答,容易操作。那为什么在朗乡法庭这个地方受阻了呢?答案很简单,朱强庭长说了,在朗乡这个一亩三分地,他朱强说了算。这叫啥?这就叫“春风不度玉门关”,在朗乡这个地方,中共中央深改组、最高法院的规定不好使,立案不立案,要看朱强的心情。在朱强那里,你律师拿法律来和我讲道理,对不起,你还没有这个资格。若非要论个高低,怎么办,打你没商量呗。

事情也就这么个过程,简单得很,律师去立案被法庭庭长打了。

但是,这个事件反映出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不是发生了几句口角、殴打了几下那么简单。它深刻地反映出:第一,律师在法律规则上是不能与法官平起平坐的,明摆着的法律规定,用与不用,我法官说了算,一言堂。第二,任你中央深改组、最高法院的什么规定,什么立案登记制,到我朱强管辖的“春风不度玉门关”的地方,用与不用,我法官说了算。第三,依法治国的大道理,就更不用和我朱强一类的法官讲了,这个道理我们懂得很。第四,如果要让朱强做个学习报告,他肯定会说,坚决拥护中共中央深改组、最高法院的决定,坚决贯彻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云云。我们反映的问题,各位领导信不?

下面说点大道理的话。其实,不用说孟建柱书记,就是日理万机的习近平总书记,都三令五申,要求努力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要求高不高?应该说很高的。它要求,我们司法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有较强的依法治国的理念,心中时时刻刻要体谅百姓维权的不易,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朱强一类的庭长,与这个要求匹配吗?看不出来。

我们广大律师尊重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地位,尊重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法官的人格尊严。当北京法官马彩云被穷凶极恶的当事人杀害时,我们全国律师界对此种严重践踏法律的疯狂而卑劣的行为,表达了痛苦、愤怒和谴责。我们律师,在那边,坚定地站在我们法律共同体的法官一边,在这边,却遭遇了既是法官更是庭长的殴打,让我们情何以堪,情何以堪??

我们要求追究郎乡法庭庭长朱强等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我们就不提“强烈要求”这个词了,这个词常用却没有用。请各级领导能对此事予以关注!!

注:以上版本为张春律师起草版本

谢谢!

2016328

附:律师联署名单
1. 魏 疆 黑龙江太宗律师事务所
2. 孙桂玲 黑龙江明理楼律师事务所
3. 王 轩 黑龙江国升律师事务所
4. 张志伟 黑龙江法纲律师事务所
5. 朱 宝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6. 李 郁 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
7 .陈 卓 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
8. 韦良月 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
9. 郑永刚 黑龙江郑永刚律师事务所
10.陈兴华 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
11.张家兴 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
12.严 森 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
13.张中文 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
14.苟学志 黑龙江郑永刚律师事务所
15.李建忠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
16.郑云鹏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17.武 剑 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
18.赵丽敏 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
19.张 春 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
20.吴伟涛 绥芬河市法律援助中心
21.徐 甲 黑龙江界石律师事务所
22.尹克林 黑龙江正林律师事务所
23.陈雪松 黑龙江恒广律师事务所
24.孙伯阳 黑龙江博权律师事务所
25.宁帮武 黑龙江朗德律师事务所
26.聂 鑫 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
27.郭玲玲 黑龙江法纲律师事务所
28.孙德仁 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
29.陈 秋 黑龙江金海洋律师事务所
30.郭英杰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31.孟令岐 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物所
32.严顺龙 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
33.吴金凤 黑龙江吴金凤律师事务所
34.杨玲玲 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
35.杨立敏 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
36.杨 洁 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
37.赵长江 黑龙江赵长江律师事务所
38.侯继光 黑龙江君赫律师事务所
39.姜院校 黑龙江翔策律师事务所
40.吴健峰 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
41.陈国宁 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
42.佟亚林 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
43.于丽云 黑龙江义伸律师事务所
44.沈正雪 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
45.刘 莉 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
46.麻海东 黑龙江泰盛律师事务所
47.宋 杨 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
48.郎 莉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49.黑龙江王虹律师事务所
50.王 文 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
51.王福柱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52.孙亚丽 黑龙江峥荣律师事务所
53.胡文明 黑龙江殿君律师事务所
54.高志红 黑龙江合心律师事务所
55.赵 明 黑龙江赵明律师事务所
56.汝丽华 黑龙江东方律师事务所
57.孟令波 黑龙江天钟律师事务所
58.万莹晶 黑龙江一振华律师事务所
59.杨 军 黑龙讧天驻律师事务所
60.丁 环 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
61.周晓琳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62.吴婧莹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63.张爱萍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64.岳宇光 黑龙江亚兴律师事务所
65.王喜君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66.张 杨 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
67.张连松 黑龙江翔策律师事务所
68.辛志强 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
69.蒋援民 北京汉威(深圳)律师所
70.李易桐 黑龙江李易同律师事务所
71.张传辉 黑龙江学院律师事务所
72.李 欣 黑龙江维鸿律师事务所
73.聂国丰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74.曲 鸥 黑龙江盛合律师事务所
75.高 军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76.巴振喜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77.王春玲 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
78.刘 涛 黑龙江柔德律师事务所
79.李丽娜 黑龙江信丰律师事务所
80.马淑红 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
81.任士安 黑龙江士安律师事务所
82.李鸿雁 黑龙江东霖律师事务所
83.刘丹阳 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
84.王秋实 黑龙江赵长江律师事务所 
85.王志生 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人权捍卫者倪玉兰获国际妇女勇气奖感言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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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际妇女勇气奖( International Women of Courage awards)2007年由时任美国国务卿的赖斯(Condoleezza Rice)创立,用以向崭露头角的女性领袖表示致意,并表彰每一位获奖女性为伸张社会正义和争取妇女权益而表现出的勇气和领导才能。】

美国时间2016328日华盛顿举行国际妇女勇气奖颁奖典礼。我有幸荣获了该奖项,我愿和大家分享这一荣誉。
       
对于获得该奖项,我要感谢党和政府对我多年“推选”和培养。此次获奖的直接原因是是201411APEC会议期间在我和家人身上发生的事件。
       
当时北京西城公安分局新街口排出所便衣人员深夜扎漏我先生董继勤的自行车车胎,然后又敲打屋门恐吓,以达到“维稳”目的。董继勤追出门后,又遭到几人殴打,手机被摔坏。当晚我们报警十多次,110警察拒不出警。经医院检查,董继勤脑梗、胸12椎骨折。
       
老董被打伤后,新街口派出所为了掩人耳目达到欺骗领导的目的,将我夫妻和我女儿分别囚禁在屋内,不让出喝水、吃饭,我夫妻被饿得奄奄一息。不得已,我向外交官求助,外交官给我夫妻送饭,西城公安分局和新街口派出所阻拦不让进屋,还扣押了全部食品。
      
经过自己不懈地抗争和外交官朋友与外交部进行的交涉,第四天才允许朋友们把食物送进来。
      
这次遭遇如果没有外交官和朋友们的支持和帮助,我们可能就被饿死了。

感谢朋友们的关心和支持,为了人权,我们需要更加努力!

倪玉兰
2016329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民请命,法院内突遭十多人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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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殴打律师事件简述:2016328日上午10:30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心升律师代理的行政纠纷案件赴湖北襄阳开庭完毕,尚未走出法院大门便遭10多名不法分子袭击,并对其拳打脚踢,致使张律师多处瘀伤。)

时间:2016328日上午1030左右

地点: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台阶上

经过:

2016328日上午9:00-10:20,何良宝、常义兵、张远超、曹运斌等20人不服襄阳市樊城区政府作出的《襄阳市樊城洪家沟片区城中村及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纠纷案件在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作为何良宝、常义兵、张远超、曹运斌等20人的代理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心升律师全程参加庭审并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开庭完毕后,大约10:30左右,张心升律师走出法院办公大楼,在办公大楼门口的台阶上遭遇10多名不法分子袭击,并被拖下台阶按倒在地拳打脚踢,导致张律师的全身多处瘀伤,衣服被撕毁,眼镜被打坏,后法院四、五名法警将张律师拉起来,但施暴的不法分子仍然继续拉扯追打张律师,后法警将张律师拉上台阶拽到法院办公大楼内。随后,张律师拨打110报警,时间为上午10:40

下午14:00-17:00,张律师到檀溪派出所作笔录,笔录警察为何江汉警官。

说明:

1、打人的不法分子,和张律师开庭案件没有任何关系。张律师也不认识这些人。
2、被打的不止张律师一人,另外有四个人被打,其中一人比较严重,被120送到医院,现住院观察。
3、不法分子大约有二、三十人,据说328日上午11点左右,檀溪派出所警察一共抓住了17人,案由为寻衅滋事,截至到329日上午10点止,还有7人仍在派出所内。
4、不法分子殴打张律师等人,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控录像全部拍到了,并且旁观人员也有录像和拍照的。

希望当时在现场的朋友可以帮助举证,我们将非常感谢您,联系方式如下:

法院和派出所的地址:
1、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7103511664 0710-3692637 3512084
·举报反映情况的信件投寄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208
邮编:441022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0710-3692732
五个严禁举报电话:0710-369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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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分局檀溪派出所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7
邮编:441022
电话:0710-3564464

同样的遭遇还发生在很多拆迁律师身上!

拆迁律师这个行业是帮助被拆迁户和政府与开发商进行较量,帮助被拆迁户拿回应该属于自己的权益,他们不怕辛苦、不怕累、不怕受伤,只希望被拆迁能获得满意的补偿,只希望能得到被拆迁户的一个肯定、一份支持。

在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表所有全体拆迁律师向社会发声:希望拆迁律师可以得到社会朋友的支持,可以得到政府的帮助,在面对无良开发商的时候可以给我们一个坚强的臂膀!再次谢谢支持我们的所有人。

余文生律师向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信息公开申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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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330日星期三,本网获悉:昨天2016329日余文生律师正式向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过EMS快递的方式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所掌握的疫苗受害者人数,用于为疫苗受害者维权。

山东庞氏疫苗案案发以来,社会舆论极其关注。而当下疫苗受害者家庭维权艰难,甚至遭受新一轮的迫害。近期就发生了刑拘6名疫苗受害家长的恶劣事件。余文生律师要求信息公开的举措,是人权律师对疫苗事件又一次主动介入。

对大陆疫苗案的相关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又到清明时节,众维权人士缅怀赵紫阳祭奠杨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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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离2016清明节越来越近,各地维权人士开启了一年一度到福田公墓祭奠杨佳,缅怀中共前总书记赵紫阳的活动。

2016329日,来自于河北省保定的蔡志国、李凤华、赵云,以及黑龙江的王清臣,辽宁的文革中押刑场陪毙的老“反革命”赵振甲,山西的王利军,河南的胡大料等维权人士,从早晨出发,先到“中华世纪坛”,举“最腐世纪”之牌,表达对专制腐败体制的不满。

继而,大家又到福田公墓,祭奠200871日因维权无门,被逼上“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而到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分局怒杀6个公安之路的杨佳。最后,到富强胡同6号,缅怀因支持反腐与改革被罢黜的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

杨佳事件8年过去了,人们只有看到公安不断加强安保措施而没有对该事件的根源做深刻反思,更没有看到公安在超越法律的维稳中有任何的检点。人们从没有把杨佳当作犯罪,而且每年都会在清明时节自发去祭奠,究竟是人们的价值观错了,还是这些政府机关的平时造孽太深?

当今,为了利益集团不法利益而践踏法律的维稳与依法维权愈来愈水火不容的事实,也让人们不得不缅怀开明的前总书记赵紫阳!清明节追问:如果赵紫阳当年没有被罢黜又会怎么样呢?

蔡志国电话:13240031559
王清臣电话:17081895464
李凤华电话:15010709839
胡大料电话:13121376929
王利军电话:13513522765
赵 云电话:1501070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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