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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又发生偷拆民房案,受害人杜俊超报警获受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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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42日一早,石家庄市大谈村村民杜俊超发现其位于该村的房屋被偷拆了,现场一片废墟。杜俊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苑东派出所报案,该所出具了《受案回执》并告知:你(单位)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燕赵警民通”门户网站“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在此之前,杜俊超接连遭遇了野蛮拆迁,一度发生停水停电。杜俊超的妻子和女儿惨遭毒打。201310月,杜俊超5岁的女儿被打得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趁杜俊超外出时,拆迁房队上门恐吓威胁杜俊超的奶奶(86岁,已是癌症晚期)。杜奶奶经不起恐吓,导致病情恶化,不幸离世。

杜俊超因遭遇野蛮拆迁向公安机关报警达100多次。但公安机关接报后,不了了之。杜俊超书面请求公安机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当地公安机关表示对此非常重视,但杜俊超的房屋还是没有保住。

杜俊超的房屋被偷拆后,警察似乎很负责,在被偷拆的房屋四周拉起了警戒线。

石家庄偷拆房屋,绝非偶然。张建芝家位于石家庄新华区石岗大街棉六西宿舍1号楼3单元204206号的房屋也于20151012日被偷拆。报警后,警方同样表示很重视,但至今未处理。




安徽人权捍卫者马粮钢为访民李慧撰写行政上诉词 强调依法治国需尊重法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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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2日星期六,本网获悉:近日,安徽人权捍卫者马粮钢先生为访民李慧撰写的行政上诉词,指警方以训诫书、非法信访打压访民的普遍现象值得社会关注,强调依法治国需尊重法律。

日前,安徽省寿县上访维权人士李慧就其被警方治安拘留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寿县法院判决败诉,李慧提起上诉并请安徽省人权捍卫者马粮钢帮助,马粮钢为李慧女士精心撰写了行政上诉词和庭审补充意见。马粮钢先生长期关注访民上访维权及被警方治安拘留、刑事拘留之现象,研究相关法律、法理,并对访民提供帮助。

马粮钢先生强调:不论在警方对访民的治安拘留,或是刑事拘留中都有所谓的“非法信访”、“训诫书”的定性问题。按照马粮钢先生的研究,“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合法的权力,是腐败举报和冤屈伸张的补充渠道,是目前情况下的制度延伸,“信访”本身并无所谓的非法之说;而“训诫书”更应当是告诫、警告之意。

马粮钢称目前政府对访民赴京上访以“非法信访”、“训诫书”进行打压是普遍现象,弄清这些问题是有很大意义的,对制约政府让其尊重法律有重大意义。

附:行 政 上 诉 词

尊敬的各位法官:

我叫李慧是本案的上诉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已在《上诉状》内容中陈述。),在此首先我要申明我是女性,而不是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5)寿行初字第00037号《行政判决书》所认定的是男性,因此对这份有辱人格的一审判决书,我本人表示强烈的抗议,并怀疑其作为法律文书和法律诉讼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次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所谓“非法信访”和“故意损坏财物”内容表示愤慨。由此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上诉人在此就本案的重要事实、理由和依据,补充陈述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违法理。

具体内容为:

(一)原审判决在(2015)寿行初字第00037号《行政判决书》中,在基本情况中认定明明是女性的上诉人李慧为男性,而这种在上诉人各种基本情况案卷移至法庭及庭审中本人“验明正身”后的判决书内容,是错误还是有意识的混淆?或是一审法庭根本上无视现行的法律,对所有案卷和事实的真实不进行“审理查明”,而忽视了基本的真实。需要指出的是在提倡依法治国,强化法官独立办案终身负责的今天,出现一审判决书中这种儿戏版的错误或混淆,不仅是对上诉人侮辱,也是对法官职责的不尊重,更是依法治国的高级“黑”。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慧“在北京非法信访”及“故意损坏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违法理。主要为:

1、“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合法的权力,是腐败举报和冤屈伸张的补充渠道,是目前情况下的制度延伸,“信访”本身并无所谓的非法之说,任何公民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均有不可剥夺的“上访”权力。即便是上访者有所谓的“非访”也只是指去“非信访接待场所”而已,只要“访民”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其人身自由均不能以包括“非法信访”在内的任何借口被剥夺,而所谓的“非法信访”目前已更多的成为地方政府,混淆事实偷换概念剥夺公民上访权力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违法惩罚手段,并导致了严重的官民对立等系列的社会矛盾冲突。本案的一审判决所“查明”和认定的“非法信访”亦是为“寿县信访局、社区及寿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从北京”非法“截访”的背书,便是其中典型的一列,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违法惩罚手段的产物。

2、上诉人李慧也并无所谓的“在北京非法信访”的行为。

事实上上诉人李慧20151026日之前,是在北京的医院看病。北京警方出具的信息查询登记回执、告知书,可证明李慧在北京滞留期间没有“非法信访”更无任何违法行为;北京市门诊病历手册、X线检查单、照片一张亦可证明李慧在北京医院看病,不是在“非法信访”。有《上诉状》中的证据五和证据三证明。

3、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故意损坏财物”的证据不足,有违法理。

其一,一审判决“查明”“201525日夜里”上诉人“被寿县信访局、社区及寿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北京接回路上”“警车上”,进行的“损害财物”行为,其唯一证据是由法庭认定的接访“工作人员”“夏成松、赵以柱、戚大宝、刘克玉”的等人的证人证言,所谓的“相互印证”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除上诉人外亦是相同的“工作人员”,而这些“工作人员”和上诉人正是“具有利害关系”的“接访”与“上访”的关系,尤为离谱的是报案人也正是接访“工作人员”中的刘克玉,这样简单的自导、自编、自演的;自报、自查、自己鉴定的“相互印证”的闹剧,这么简单的“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审法庭竟然罔顾事实,枉法判定,为公安行政强力机关背书?不仅有违现行的法律,更是对依法治国的耻笑。

其二,作为一个弱女子在一只手被铐的情况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上诉人有可能在“警车上大吵大闹,用鞋子、矿泉水瓶等砸车上物品,用手撕拽空调出风口,导致车上空调控制面板(在车前还是车后?)、空调出风口损坏”等“情节恶劣”的行为吗?且当时上诉人因拨打北京报警电话求助而一只手被铐在车的后排,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有能力实施一审判决所认定上述“损害”行为吗?由此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有关证据排除的法律“(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所谓的“故意损坏财物”行为证据是不能成立的。

其三、一审判决认定的所谓“导致车上空调控制面板、空调出风口损坏、车把手及装饰损坏,价值共800元”等,并无法定的有效的第三方损失评估和鉴定报告,其具体的“损失”和“损害”行为,也仅为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的联合截访“工作人员”单方的指控,且这些“工作人员”正是在北京强制将我带上警车,并系参与鉴定处理上诉人所谓的“非法信访”和“故意损坏财物”的,公权力机关的“接访人员”,在上诉人被“故意损坏财物”行政处罚案中,这些“截访人员”充当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身份,正如其一所说是自导、自编、自演的,报案、勘查、鉴定的“相互印证”闹剧的一环。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形成的原因;

()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有关证据排除的法律“(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所谓的“故意损坏财物”是证据不能成立的。

二、原审概念混淆、法律适用错误。

具体内容为:

(一)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第二条规定,寿县公安局有具有管理上诉人案件的职权,是一种概念混淆,是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更是对现有法律的滥用。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只是确定公安部门是治安案件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未明确公安机关可管辖发生在辖地外发生的治安案件的职权,因此就无一审判决认为的“寿县公安局具有查处”北京发生的所谓的“故意损坏财物”职权,一审判决把职能的概念混淆为职权的范围,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或本身就是滥法枉法行为,设想如果一审判决的认为成立,上海的公安机关可任意的管辖发生在北京的治安案件,外省的公安机关可任意的管辖发生在安徽的治安案件,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法律滥用的局面?因此一审判决的这种认为,是危险的司法行为,须知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只有完整的无条件的执行现行法律的责任,而并无释法和在认为基础上的法律裁定权力。

其二、如一审判决所认定,上诉人所谓的“故意损坏财物”违法行为,是发生在北京,有上诉人拨打的拨打北京110报警电话记录(证据六证明)为证。因此本案的管辖权也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众所周知国家的法律遵从原则是地方法规要遵从国家法律,子法要遵从主法,下位法要遵从上位法,主法要遵从母法,由此即便是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必须服从《行政处罚法》,执法和司法机构也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一部经过立法机构批准通过的国家法律,主要目的就是限定、预防行政部门(含公安部门)的权力滥用,也是约束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政和滥用权力的行政主法。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违法理,且概念混淆、法律适用错误。

据此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中的将女性变性为男性的荒诞行为,判令一审法官为此公开道歉;并依法终止一审判决混淆事实偷换概念任意释法的滥法枉法行为,因为司法机构的任意释法的滥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严重的超越了个案的公民违法,加重了社会对立,损害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法治梦。其对社会的稳定危害也是致命的。

以上重点补充意见请法官、陪审员和合议庭予以考虑认定。谢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慧
2016     





维权简报:两会期间,上海被拘留和关黑监狱人权捍卫者统计名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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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2日,本网获悉:两会期间,上海部分被拘留和关黑监狱的人权捍卫者名单如下:(注:此名单是不完全统计,因有部分受害者被上海当局威胁之后不敢透露自己在两会期间遭到的关押)

遭司法拘留15日:戴中耀。

遭行政拘留10日:郑培培、王翠凤、王玉芳、范建钢、杨银莲、陈勤珍、张志勇、徐桂根、徐禄燕、朱金妹、朱玉妹、谈玉华、周雪珍、郑美翠、何秀红、陆福忠、毛菊华、傅宇、黄苏沪、黄月华、何六妹、张建芳、计顺英。

遭行政拘留7日:丁德元、陆兰平、沈金宝、朱引仙、郑丽华、王震熙。

遭行政拘留5日:周勤、杨秀婷、施亚萍、顾全根、刘红琴、孙元林、王宇、高金娣、向桂珍。

被关黑监狱25日:赵玲娣。

被关黑监狱22日:项惠兰。

被关黑监狱21日:李桂荣。

被关黑监狱20日:徐佩玲。

被关黑监狱18日:王宝妹。

被关黑监狱17日:丁德元、袁春生、黄月华、陆美英。

被关黑监狱16日:孙红筝、姚爱珠。

被关黑监狱15日:谈兰英、吉永玲。

被关黑监狱13日:徐小妹、黄亚琴、黄琴南、谢云达。

被关黑监狱12日:周菊仙、顾永洪、徒唤宝、毕建平。

被关黑监狱11日:邬玉萍、张珍娣、孔祥楠、刘秀华、金建明、申琴芳、卫佩芳、陆茵龙、解小巧、秦文萍、姚亚娥、张英。

被关黑监狱10日:尹慧敏、尹根富、高雪坤、王义元、杨月英、林桂玉、陈敏芝、王美莉、皋根娣、周炎、裘美莉、金妹珍。

被关黑监狱9日:张立、王雪芹。

被关黑监狱8日:丁菊英、刘淑珍、王雪珍。

被关黑监狱7日:俞忠欢、石萍、朱培芳、朱秀英、汤治英、汤岳、罗亚萍。

被关黑监狱6日:王佩云、张照发、桂丽萍。

被关黑监狱5日:王宗泽、顾文珠、刘红琴、李军。

被关黑监狱4日:杨碧澜。

被关黑监狱3日:郑培培、孙元林、陆永福。

其中:徐佩玲被关黑监狱20日又行政拘留10日、黄月华被行政拘留10日又关黑监狱17日、丁德元被行政拘留7日又关黑监狱17日、郑培培被行政拘留10日又关黑监狱3天。

2016331日,徐佩玲10日行政拘留期满释放,上海30多名人权捍卫者为光荣坐牢的徐佩玲、周雪珍、丁德元、黄月华凯旋归来欢聚一堂,大家希望并鼓励两会期间被拘的所有人权捍卫者们不屈强权、继续抗争。





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再遭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秘密刑事立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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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3日,本网获悉: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再遭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秘密刑事立案。

201642日,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收到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诉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的6起行政案件的《行政答辩状》。从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和广益派出所的答辩状中,沈爱斌看到了崇安公安分局在2015925日就对其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立案,而在此期间,沈爱斌未收到崇安公安的任何告知和调查。

据沈爱斌介绍,2015730日,崇安公安栽赃陷害,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立案,并对其采取监视居住,2016128日作出“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201642日,其从收到的答辩状中,看到崇安公安分局和广益派出所是想以刑事立案为由,阻止他进行行政诉讼,把在治安传唤中的行为,说成是刑事案件,从而想掩盖违法,逃避追责。但这种刑事立案,显然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从2015925日至今,已经6个多月,虽然刑事立案,但未对沈爱斌任何调查,这就是滥权枉法的行为,而且,在复议阶段,崇安分局和广益派出所并未提出有刑事案件之说,这更加暴露出崇安公安分局的奸恶用心,更是无锡公安毫无底限,打击迫害的体现。
 

江苏宿迁政府为抢良田,动用黑社会、武警、公安殴打村民、砸民房、强迫签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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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3日,本网获悉:江苏宿迁政府为抢良田,动用黑社会、武警、公安殴打村民、砸民房、强迫签字。

2016328日下午330分左右,在江苏省宿迁市刘洪村和梨元宋庄组,发生了政府动用50余名黑社会人员挨家挨户从老人到小孩一个不放过的殴打,砸村民家中物品,然后强迫村民在空白纸上捺手印,要抢走村民赖以生存的良田,引起全村村民的不满与愤怒,造成全村村民围殴黑社会人员的场面,后政府动用300多名武警和公安,将全村包围,并进行残暴镇压,造成近百村民被打伤,有年轻人腰被打断,有人头被打出窟窿,还有一村民当场自焚,据目击者称,自焚者被烧得很重,造成40多人重残。目前,所有伤者都被政府抢走,并被秘密关押到医院,家人无法见面,也根本不知伤势,目击者称,肯定有人员伤亡。

目前,宿迁市全城戒备森严,政府进行全面步控,所有外地人员不得进入刘洪村,政府对事件采取严密封锁的态势。

据目击者称,因为政府要将宿迁市刘洪村和梨元宋庄组两村600亩的良田强行征用,由政府进行水产养殖,村民们不同意,而且,村民们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到,政府的水产养殖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纯粹为政府贪官恶霸的个人行为。没有得到立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合法审批。

因村民不同意交出承包地,于是政府就先动用黑社会对村民挨家挨户进行打砸,然后强行让村民在空白纸上捺手印,造成事态激化。

目前,宿迁市政府在镇压村民后,正用几十台挖掘机挖土堆山,把优质良田挖成水塘,然后以堆假山为名,暗箱操作,把挖出的泥土倒卖到沭阳各大窑厂,谋取暴利。

目击者(知情人)联系电话:
张加仁:13160336261
宋成浩:13485079598
张兴双:14751280692
  州:15951532479
  超:15370576071

村民恳请社会关注正发生的滥权枉法悲剧,恳请媒体和记者关注、曝光。

村民与黑社会人员、警察的激战现场视频:
https://youtu.be/qThEXGRAg8k

投诉:西安六居民区业主堵路抗议在居民区中心建变电站、加油加气站等二十多人被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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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西安锦绣四季、东方罗马花园、西岸国际花园、翠屏湾、滨水华城、罗马嘉园六个居民区的维权业主。

201642日上午,我们数百名业主打着标语,封堵了我们小区附近的东二环路,抗议政府不顾我们的一再反对,在我们这几个小区中心地带建道路养护站、变电站、加气加油站。

我们这几个小区是锦绣四季、东方罗马花园、西岸国际花园、翠屏湾、滨水华城、罗马嘉园,都是几栋十几栋二三十层的住宅楼,居住人口达近十万人,还有2所幼儿园。十多天前,我们得知政府要在这六个小区中心地带,也就是玄武东路与广运潭大道十字路口西南角,建变电站、加油加气站、道路养护站,其中加油加气站的油罐气罐位置与东方罗马花园住宅楼只有六七米远,仅一墙一路之隔。

道路养护站将常年进行沥青加热搅拌作业,粉尘、噪音、有害气体危害十分严重,110万伏变电站产生的辐射对人体危害严重,2千米内人群罹患白血病、癌症、流产、胎儿畸形等的几率增加很多。在人口稠密的居民区中心建立这些设施,是严重违反国际和我们国家有关规定的,严重危害我们的健康,威胁我们的居住和生命安全。号称是“浐灞生态区”,就是这样的生态区吗?我们除了反对,没有别的选择。

我们找记者到西安市浐灞管委会了解过,这些设施证件不全,是未批先建,是违规建设。我们辛辛苦苦一辈子,贷款买一套房子,现在面临这样的危险,受到污染危害,出了什么安全事故,谁来负这个责任?负责又有什么用?我们不愿天津港大爆炸的惨剧在我们这里发生。我们业主集体找过好多部门,社区、街道办、西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浐灞分局、浐灞规划局、浐灞管委会。浐灞规划局陈国平局长先是说:“这些设施没手续,政府不知道,是非法的,不许施工。”但过了两天又说:“这些设施完全合法,手续正在办,办好还是要建的。”我们给市长热线打电话,到西安市政府上访,要么踢皮球,要么就说:“那你们告呗。”逼得我们堵路抗议。

我们在东二环路打着标语静坐后,来了近百名警察、特警,枪我们的标语,与我们推拉撕扯,警察打我们,给我们喷辣椒水,连拉带扯架着抬着把我们扔在路边或塞到警察里拉走,连抱孩子的妇女、四岁的小孩也被打被喷辣椒水。有二十多人被抓到派出所里。

西安市六个居民小区全体维权业主
201642


无锡惠山71岁维权女士彭兰英诉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黑监狱遭法院驳回诉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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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2日报道:无锡惠山71岁彭兰英诉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黑监狱遭法院驳回诉讼。

2016323日,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71岁捍权女士彭兰英因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设立的黑监狱,将其非法拘禁在洛社镇先冯弄28号的友家宾馆19天,于是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324日,惠山区法院作出(2016)苏0206行初1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彭兰英的起诉不予立案。

据彭兰英介绍,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她先被惠山公安分局非法传唤在派出所2天,然后被派出所非法拘禁到宾馆19天。

江苏常州城管暴打八旬盲妇,儿子李林申请公开处理情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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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3日星期日,本网获悉:201641日,李林通过邮寄向江苏常州市支队督察大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称:我曾向你机关举报:“常州市城管石伟平殴打86岁老人”的恶劣事件。你机关回复提到:南夏墅街道已对涉事人员进行了处理。为此,请你机关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涉事人员名单;2、对涉事人员的处理结果。以上政府信息,请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李林的母亲是一位年逾86岁的失明老人。2014929日,常州市南夏墅街道城管石伟平等人以查违章建筑为名对李林家进行逼迁,实施非法圈地,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对李林老母亲极其家人等进行暴打。李林的老母亲三根肋骨被打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涉事者应依法负刑事责任)。还有李林的姐姐、姐夫也被打断肋骨,经法医鉴定也是轻伤。

李林等报案后,虽然当地公安机关已按刑事立案,但久侦不决,如同泥牛入海无消息。李林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无结果。于是,李林再向常州市支队督察大队举报,请求查处。该督察大队答复,称“南夏墅街道已对涉事人员进行了处理”。李林认为,如此答复含糊其辞,于是向该督察大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予以明确,究竟谁是打老人的涉事者;街道对涉事者作出怎么样的具体处理?

李林因86岁失明老母亲被暴打而进行长期维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导致该督察大队陷入二难境地。如果街道没有对涉事城管人员进行处理,则该督察大队应当承担说谎的法律责任;如果该街道确实对涉事者进行了处理,就应当公开处理结果。如果李林对处理不服,将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


维权简报:无锡公民解密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无锡“零上访”由来——围追堵截、枉法拘留、关黑监狱、花钱销号、贩卖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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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3日,本网获悉:无锡公民解密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无锡“零上访”由来:围追堵截、枉法拘留、关黑监狱、花钱销号、贩卖访民。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无锡政府承诺:无锡“零上访”!的确,是“零上访”,因为无锡政府利用庞大的维稳人员,对访民进行“拦”、“堵”、“截”、“关黑监狱”、“行政、刑事拘留”、“花钱销号”、“贩卖上访人”等维稳手段,将在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进京上访的人员“处理”了。

据无锡维权人士介绍,维稳,已经成为贪污、腐败的根源,维稳人员利用“维稳”名义,滥用公款,谋取私利,已成常态。无锡市驻京信访工作组这个非法暴力机构,常年驻扎在北京丰台区的京华宾馆,从事着“联络感情”、“雇佣黑车、黑保安”、“截访、绑架、殴打上访人”、利用不正常手段到北京相关部门将上访人员的刷卡信息“销号”、从北京相关部门手里将上访人员直接“赎回”而不经正常渠道进久敬庄或马家楼,以这样的维稳方式,获得“零上访”的政绩,实在是高明。

在从事“维稳”过程中,无锡政府从上到下,大肆挥霍,黑车黑保安绑架访民,一人就要8000,而花钱销号、赎访民,更是暗箱勾结,套取维稳费,更是猖狂至极,可惜,北京的信访、公安和政府机构,仍然是地方政府腐败、贿赂的对象,仍然是地方政府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正因为此,地方政府官员根本不想解决访民的诉求,一旦问题解决了,他们如何能从维稳费中捞取好处?这也造成了中央政策再好,无锡地方坚决不依法解决问题、纠正违法的怪象。

据无锡维权人士统计,在无锡“零上访”期间,无锡有69人、近百次进京上访:

【一】226日,惠山区访民朱丙全,75岁,在北京南站被无锡驻京办截住,用黑车直接押回无锡,关在派出所,手机被抢去后,由派出所警察用衣服套住朱丙全头,直接关进黑监狱农民的葡萄院内,期间朱丙全二次遭到殴打至大便失禁流在裤中,321日释放,放出时身上有伤,关押控制自由25天。手机18915297127(被抢没还)

【二】226日,惠山区访民彭兰英,71岁,在北京南站被无锡驻京办截住,用黑车直接押回无锡,关在派出所,由派出所直接关进黑监狱,直到318日放出,被非法拘禁22天。手机13915274715

【三】310日,滨湖访民周静娟,85岁,在北京前门放鞭炮,撒传单被刑事拘留,关押在无锡市第二看守所。(321日看守所见老人身体不行了,放出)

【四】滨湖区访民程盛,二次上访被拘留,320日释放。35日在久敬庄登记身份证后被驻京办遣返回无锡,314日在前门,驻京办直接从马家楼派出所接出,遣返回锡。手机13063619751

【五】崇安区访民毛仁兴,二次上访被拘留,323日释放。35日在久敬庄登记身份证后被驻京办遣返回无锡,314日在前门,驻京办直接从马家楼派出所接出,遣返回锡。

【六】惠山区访民王英华,从北京截回后,被关在长安街道党校(黑监狱)3天,共控制自由5天。手机13861459685

【七】惠山区访民汤月华,从北京截回后,被关在黑监狱宾馆里3天,共控制5天。

【八】314日,崇安区访民沈爱斌,在海安火车站被截住,拘留5天。手机18912369930

【九】314日,滨湖区访民程茂娟,在海安火车站被截住,拘留10天,325日释放。手机13861450240

【十】226日,滨湖区访民丁红芬,在北京南站被无锡驻京办截住,用黑车直接押回无锡。316日丁红芬带了控告举报材料再次到北京,在北京前门被警察查到,身份证和本人拍照,身份证扣押,控制在大栅栏派出所,被驻京办人与大栅栏派出所交易后带回。手机13771116727

【十一】310日,北塘区访民周维,在北京国土部上访出来,在102下车,被东北人绑架,按在车里,开到京华饭店,卖给无锡驻京办。手机:15995285585

【十二】310日,新区访民朱金兰,在北京国土部上访出来,在102下车,被东北人绑架,按在车里,开到京华饭店,卖给无锡驻京办。

【十三】31日,新区访民王水妹,在西城派出所直接被街道接走,看在家中15天。手机18068317455

【十四】34日,南长区访民王凤英,被北京驻京办押回无锡,六个保安看管,到16日下午解禁。手机18168397953

【十五】32日,南长区访民杨颖,在南站被驻京办截住,311日到中纪委,信访办,公安部,军委上访登记身份证,在信访局门口被街道人员截访。手机18626051410

【十六】316日,惠山区访民朱德明,在天安门分局,到久敬庄登记身份证后,被驻京办带走,抢走手机,用黑车押回无锡。手机15261552812

【十七】316日,惠山区访民黄旭峰,在天安门分局,在久敬庄登记身份证后,被驻京办带走,抢走手机,用黑车押回无锡。手机18036008763

【十八】34日,顾宝荣,李亚娟等10来人乘大巴车,在北京检查站被拦下,交给驻京办带回。

【十九】梁溪区访民万水,到最高法,教育部上访,刷了身份证,自己回家。手机13771428385

【二十】新区访民尤月芬,被十多个特勤从北京吕村清场后交给无锡市驻京办遣返回家。回家后尤月芬到杭州看病,二看守跟踪到杭州,直到二会结束,才获得解禁。手机15206195690

【二十一】37日与314日二次到北京,崇安区访民尤建英,从久敬庄被驻京办押回后,街道安排10多个人看住,不许出门,为了获得自由尤建英从十四楼吊下,逃到北京后,在久敬庄登记身份证后,再次被遣返,直到现在还有二人贴身跟踪。手机13606192216

【二十二】锡山区访民支伟忠、沈琴芬,在久敬庄登记身份证后,被驻京办押到黑监狱京华饭店,在大厅内抢手机殴打。手机13906182709

【二十三】锡山区访民过国兴,在久敬庄登记身份证后,被驻京办押到黑监狱京华饭店,在大厅内抢手机,并抢去900元现金。手机13814240163

【二十四】锡山区访民孙静芳,在久敬庄登记身份证后,被驻京办遣返无锡。手机18961710265

【二十五】锡山区访民浦丙生、胡水珍,在久敬庄登记身份证后,被驻京办押到黑监狱京华饭店,在大厅内抢手机殴打,胡水珍身上有很多伤。手机13771208069

【二十六】314日,惠山区访民陈英,马家楼附近被查身份证,遣送久敬庄,登记身份证后,被驻京办遣返无锡。手机13511657923

【二十七】崇安区访民席志英,在久敬庄被驻京办遣返无锡后关在村委黑屋子里,放出后被村委派出的人贴身跟踪。手机15861566202

【二十八】310日,滨湖区访民钱方敏、钟建荣、俞飞(联系电话:13306195678)、曹杏芬(联系电话:13395106759)、顾黎青、王品仙(联系电话:1396186693),在府右街的14路下车,警察查身份证后,交给无锡市驻京办,驻京办人把这些访民遣返回家。

【二十九】310日,锡山区访民陶国芬(联系电话:13771477853)、王菡清在府右街的14路下车,警察查身份证后,交给无锡市驻京办后遣返回家。

【三十】310日,南长区访民谢其明,在府右街的14路下车,警察查身份证后,交给无锡市驻京办后遣返回家。手机13921117544

【三十一】311日,蒋子春、张明贤、华惠清、殷白妹(联系电话:13861462388),在国家信访局被截遣返回家。

【三十二】 38号,北塘区访民王彩霞,在久敬庄身份证登记后,被驻京办用黑车直接押返到黄巷派出所一个半小时,后北塘公安分局雇佣十几个黑社会人员穿特勤服的堵住家门不让出门,还有三,四辆汽车,到16号晚上6点半才撤走。手机,15961781584

【三十三】滨湖区访民宋利明,在北京六里桥被无锡驻京办拦截,上北京二次,二次被截访,其中一次是用黑车押回无锡。手机15806171907

【三十四】滨湖区访民陈赛娥,在北京六里桥被无锡驻京办拦截,上北京二次,二次被截访,其中一次是用黑车押回无锡。手机13861701191

【三十五】滨湖区访民惠华珍,37日,在府右街被查是访民,被警察送到久敬庄,被无锡驻京办遣返回家。手机13358112750

【三十六】34日,滨湖区访民唐建荣,二次上北京,在北京火车站被截访,在唐铁桥地铁站被驻京办截访。手机15716172323

【三十七】35日,滨湖区访民席云琴,在人民大会堂被查,遣送到久敬庄,被驻京办遣返回无锡。手机13771038170

【三十八】32日,滨湖区访民管英宝,沈林生在吕村被北京特勤清场到久敬庄,被驻京办遣返回无锡。手机13706184744

【三十九】33日,锡山区访民浦兴娣 在公安部控告,被驻京办截访遣返回无锡。手机13063618917

【四十】33日,滨湖区访民周亚新 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被驻京办截回无锡。手机13861696323

【四十一】37日,新区访民沈志华,在国家信访办上访,被街道维稳办的周烨等人截访,被遣返无锡。手机18015339039

【四十二】36日,新区访民周伟民,在北京南站,被社区人员截住,遣返回无锡。13093090453

【四十三】38日,滨湖区访民阚莹,在中南海警察询问是访民,到府右街派出所,在久敬庄身份证登记后,被驻京办遣返无锡。手机18915328287

【四十四】38日,滨湖区访民吴荣华,在中南海警察询问是访民,到府右街派出所,在久敬庄身份证登记后,被驻京办遣返无锡。手机13218791823

【四十五】35日到16日,新区访民张和琴,被当地派出所用公车和电动车贴身跟踪,16号解禁。手机18912364535

【四十六】36日,北塘区访民钱志华,在无锡中央汽车站二次被维稳人员抓住,把上访材料全抢走,把我看在家中,15号解禁。手机13093081536

【四十七】从224日到317日,滨湖去区访民朱平仙,被村委安排8人监视,晚上跟踪人睡在楼道口,白天贴身跟踪,每班记录朱平仙的动向。手机15949234870

【四十八】39日,惠山区访民杨玲,在国家信访办出来,被四个不认识的男人劫持到白色轿车中,从北京押回无锡交给派出所,警察把她关进黑监狱(宾馆),限制自由8天。手机15261588486

【四十九】35曰,无锡江阴访民黄凤娣,在府右街被澄江街道小方带江阴城中派出所,24小时后关进金锐花园饭店,被限制人身自由11天。手机18901526811

【五十】313日,无锡江阴缪卫英,在北京开洋里邮局发信,被地方截访人员6人绑架上黑车押送到君山派出所地下室关押33小时,放出后软禁在家,317日解禁。手机 18961627050

【五十一】39日,无锡江阴彭妹,在云新三村被云亭派出所无故关押在云亭夏懿站宾馆至17日。手机15312279827

【五十二】37日,无锡江阴袁文妹,在南站附近吃晚饭出来,被江阴驻京办七人截住,限制北京山西大厦一夜,8号被当地警察押送回君山派出所关进地下2号审讯室,强行抢包抢手机扣押我的身份证,关押二十四小时后,被警车押送到江阴朝阳路金税大酒店,非法关黑监狱9天。手机号13706169663

【五十三】316日,惠山区访民陆国炎,在前门西附近撒传单,被大删栏派出所控制,无锡驻京办直接从大删栏派出所接出,遣返回无锡。手机13812005831

【五十四】 37日,新区访民邹觉新,在国土部上访身份证登记出来,被驻京办拦住,遣返回家。后又到火车站准备上京,被街道综治办人员截下。手机号15052297385

【五十五】34日,314日,惠山区访民唐梅英,二次在府右街,二次到久敬庄,身份证登记后被驻京办的万维新雇佣黑车遣返无锡,直接进派出所,我被关24小时后,放出时不给手传唤证。手机133395115369

【五十六】36日,惠山区访民邵荣新,在南站刚出站被驻京办万维新和倪峰截止,强行带到驻京办办事处,对我扇二个巴掌,身份证,手机,钱被强行收去,他们私自用我的钱买票把我遣返回无锡,关在杨山派出所24小时,放出时也没有传唤证。手机13861804629

【五十七】南长区访民王凤英,到住建部,组织部,总工会,民政部上访登记身份证后,被驻京办遣返回无锡。

无锡“6.22”劫黑监狱案受害人丁红芬、殷锡金、瞿峰盛再审申请遭无锡中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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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月3日报道:无锡“6.22”劫狱案受害人丁红芬、殷锡金、瞿峰盛再审申请遭无锡中院驳回。

20157月至9月,无锡“6.22”劫狱案五名受害人中的丁红芬、殷锡金、瞿峰盛不服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5)锡刑二终字第00140号刑事裁定,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126日,无锡中院作出(2015)锡刑监字0002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案情回放:2013622日,以无锡人权捍卫者丁红芬、沈爱斌为首的30余人,将被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联席办以“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名义非法拘禁在锡山区安镇的东郊商务宾馆内的五名进京上访人名营救出来。同时,将营救过程的视频和照片发布到互联网上,遭到中共无锡当局的打击报复、栽赃陷害。

针对“6.22”劫狱案,中共无锡市政法委成立了专案组,指定无锡市滨湖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12名参与营救人员先后被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刑事拘留,遭到酷刑逼供和非法拘禁,而丁红芬、沈爱斌、殷锡金、瞿峰盛、沈果冬最终被批准逮捕。

羁押8个半月后,因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三级联席办举办的“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涉嫌违法犯罪,2014318日,丁红芬、沈爱斌、殷锡金、瞿峰盛、沈果冬被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强制取保候审。

因取保后五人继续对滨湖公安在侦查阶段酷刑逼供、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激怒了滥权枉法的当局官员,于是,2014529日再度遭到逮捕,但涉嫌的罪名却改变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丁红芬等人在营救过程中遭到看守人员在房间内顶住房门,阻止营救人员进入,无奈之下,营救人员就踢坏房门,进入房间,从而将被非法拘禁在里面的人员营救出来,滨湖检察院却以营救人员在营救过程中损坏了非法拘禁场所的房门,而对营救人员罪责。

最终,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落幕的第二天即20141025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却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同年1128日作出枉法判决,判定丁红芬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沈爱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他三人有罪不追究。这是一起典型的人为恶意制造的冤假错案。

另,沈爱斌和沈果冬在20156月份,已经收到无锡中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现丁红芬、沈爱斌、殷锡金、瞿峰盛、沈果冬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徐志强(圣观法师)、黄芳梅(黄静怡)案将于4月8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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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3日星期日,本网获悉:已经遭羁押110个多月的徐志强(圣观法师)、黄芳梅(黄静怡)“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将于48日宣判。

据今天刘正清律师消息:“刚才武汉市中级法院来电并发短信通知:201648日宣判。附武汉市中院短信内容: 徐志强,黄芳梅一案将于48日上午九时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1号法庭宣判,请参加宣判的人员务必携带有效证件。”

徐志强(圣观法师):19611229日出生,重庆大足籍人士,佛教徒,法号“圣观”,原江西省宜春市化成禅寺法师,原湖南省浏阳红莲寺住持,著名人权捍卫者。20145月,因在湖北省武汉市弘扬佛法,517日,当众信徒、网友及听众等为其离别送行赴宴时,被突然闯入的武汉警方强行抓捕,并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2014625日,被警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2015421日,该案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开庭,结果至今不予宣判。目前被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50号。

黄芳梅(黄静怡):湖北省人,网名黄静怡,原湖北省武汉市某制药企业宣传干事,佛教居士,维权公民。因笃信佛教又喜好倡言公民运动、推行公益,遂遭到当局的多次骚扰和打压。2014517日,因与众信徒、网友、听众等多人为其师傅圣观法师送行赴宴,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警方传唤,后被刑事拘留;2014625日,被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 2015421日,该案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开庭,结果至今不予宣判。目前被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第一(女子)看守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二支沟。其已被严重超期羁押,身体状况也令人堪忧。

对于徐志强(圣观法师)、黄芳梅(黄静怡)案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中国维权动态周刊总第459期(2016年3月28日-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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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北京资深媒体人高瑜在获得保外就医释放之后,行动和言论均受到限制,近日,她在自家院里搭建的书房被官方强拆,险些丧命,这显然是有针对性和选择性的暴力执法。人权捍卫者倪玉兰获国际妇女勇气奖,彰显了维权领域,妇女同样能撑半边天。清明时节,祭奠敏感人士也成为了敏感活动,被警方强加阻拦,湖南数十名民运人士因为可能祭奠李旺阳而被稳控。不过,在北京,大批维权人士仍然得以成功地去祭奠杨佳和缅怀赵紫阳。湖南人权捍卫者尹卫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再证在非法治社会“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本期目录
一、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
1、湖南数十名民运人士清明节期间被阻止给李旺阳扫墓
二、任意羁押、判刑、监禁
1、湖北赤壁检察院撤回对黄文勋的起诉
2、上海人权捍卫者沈佩兰被羁押月余未放
3、广东劳工NGO案仍有孟晗、何晓波、曾飞洋三人在押
4、多名疫苗受害家长在京维权被刑拘
5、人权捍卫者冉崇碧“两会”期间遭秘密刑拘
6、上海人权捍卫者沈佩兰被正式批捕
7、王国廷、衡庆杰、王复春一家三口死刑案已到最高法院复核
8、黑龙江人权捍卫者刘杰再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控制
9、湖南人权捍卫者尹卫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三、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河南残疾访民刘炳同到国信局卖法律书遭暴打
2、王子臣律师在铁力市郎乡法庭遭遇庭长等人殴打
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院内突遭十多人暴打
四、住房权、强迫征地拆迁
1、北京人权卫士倪玉兰被不明身份者逼迁
2、江苏无锡陆陈云投诉政府非法征地野蛮毁灭其祖坟
3、江苏无锡惠山区城管强拆民房
4、北京警察、城管强拆资深媒体人高瑜的书房
5、石家庄又发生偷拆民房案
6、江苏宿迁政府为抢良田动用黑社会、武警、公安殴打村民、砸民房、强迫签字
五、其它骚扰行为
1、江苏淮安法院造法拒绝臧文宝国家赔偿申请
2、归侨何观娇回福建老家办理身份证遭拒绝
六、公民行动与公民维权
1、陕西宝鸡陈仓热力公司投资人再次要求陕西省政府直接查处贪腐案
2、在京访民再拉横幅要求当局落实依法治国
3、王胜生等律师就问题疫苗问题致信国务院
4、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沈良庆诉警方行政处罚案
5、众维权人士缅怀赵紫阳祭奠杨佳
6、上海人权捍卫者丁德元就遭非法拘禁起诉上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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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
1、湖南数十名民运人士清明节期间被阻止给李旺阳扫墓
4月2日,维权网获悉,为阻止人们在清明节给“六四”硬汉李旺阳扫墓集会,湖南当局对湖南数十名民运人士在清明节期间进行稳控,稳控期是4月1—10日。4月1日,据湖南邵阳的民运人士谢周透露,清明期间,他计划和朋友们给六四硬汉李旺阳扫墓,但是邵阳国保不许他从事任何纪念李旺阳的活动,也不许他接待来自外省市的扫墓人士。(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2.html
二、任意羁押、判刑、监禁
1、湖北赤壁检察院撤回对黄文勋的起诉
3月27日,维权网获悉,赤壁三君子案中赤壁检察院撤回对黄文勋的起诉,但没有撤回袁小华和袁兵(袁奉初)的起诉。3月21日,赤壁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回对黄文勋的起诉。对此,黄文勋不服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赤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赤壁刑初字第48号刑事裁定。2、要求追究徇私枉法的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637.html
2、上海人权捍卫者沈佩兰被羁押月余未放
3月29日,维权网获悉,现年63岁的上海人权捍卫者沈佩兰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名羁押在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已36日,仍未释放。3月29日下午,律师在沈佩兰的丈夫陪同下到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会见了沈佩兰。据沈佩兰的丈夫透露,沈佩兰在看守所里血压特别高。(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6336.html
3、广东劳工NGO案仍有孟晗、何晓波、曾飞洋三人在押
3月29日,维权网获悉,去年12月广东劳工NGO案被捕的四名劳工维权人士,其中朱小梅因处于哺乳期,在被关押近两个月后,于2016年2月1日得以取保候审回到家中。孟晗、何晓波、曾飞洋仍被拘押。(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ngo.html
4、多名疫苗受害家长在京维权被刑拘
在山东非法疫苗案爆发后,3 月12日,六名疫苗受害家长:山西易文龙、安徽金玲、山东史桂芹、四川裴雪、黑龙江杨丹、河北惠杰,在北京长安街附近列队游行,身上挂着“中国青年报义工”,派发中青报日前关于疫苗受害者经历的《被恶魔选中的家庭》一文,瞬即被警察带走。随后都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除四川裴雪因为怀有身孕被地方取保候审外,其他五名家长被送回各自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并刑拘,易文龙被羁押于太原市西城看守所。(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6.html
5、人权捍卫者冉崇碧“两会”期间遭秘密刑拘
“两会”期间,重庆当局宣称已经解决了23万起信访案件。为此,作为重庆籍的人权捍卫者冉崇碧,就重庆当局私设黑监狱,瞒报与谎报冤民舆情,与其他16位重庆籍访民拉合法抗议,结果在3月11日在北京被抓。如今,16位被行政拘留的访民已陆陆续续回家,唯独缺冉崇碧没有信息,她正在北京农民工子弟学校读书的女儿周冉马上清明节放假,意味着小女孩又将无家可归。(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589.html
6、上海人权捍卫者沈佩兰被正式批捕
3月31日,维权网获悉,上海人权捍卫者沈佩兰被构陷“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已满37天未得到释放,律师得知已遭批捕。头一天,上海人权捍卫者郑培培、丁菊英、尹慧敏、王承起等37人前往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迎接沈佩兰,大家站在马路对面向看守所监室呼喊“沈佩兰冤枉”。有便衣站在铁窗下的墙角边,对着喊叫的人群拍照。(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37_31.html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850.html
7、王国廷、衡庆杰、王复春一家三口死刑案已到最高法院复核
3月31日,维权网获悉,2012年5月12日,天津市北辰区发生了一起震惊中外的,因竞选村官导致的命案,现已到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民众疾呼刀下留人。王国廷、衡庆杰(王国廷之妻)、王复春(王国廷之子)一家三口死刑案被列入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数据库,也被《维权网:中国大陆已判在押政治犯、良心犯月度报告》列入其中。命案发生后,天津、北京等地的维权人士联手,聘请了律师莫少平代理此案。(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749.html
8、黑龙江人权捍卫者刘杰再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控制
3月30日,维权网信息员联系到黑龙江省农垦人权捍卫者刘杰的家人,了解到刘杰日前在被以“诬告陷害罪”行政拘留10天后,在期满时,又变更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继续羁押,后看到刘杰身体病危,才以“保外就医”的形式将她释放出来到医院就诊。(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102.html
9、湖南人权捍卫者尹卫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3月30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权捍卫者尹卫和被湖南湘乡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根据判决书,尹卫和被指犯有“煽动群众上访闹事”、“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等罪。此案从2013年9月至今,已历时两年半,期间尹卫和被取保候审一年。(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3.html
三、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河南残疾访民刘炳同到国信局卖法律书遭暴打
3月27日,维权网获悉,为了一家老少生存下去,河南访民刘炳同在警察保安多次警告、殴打、残疾轮椅被砸后,依旧偷偷摸摸到国家信访局门口卖书。3月25日,他又去了国家信访局周边,结果辖区内已经是老熟悉的警察保安一拥而上,掀翻轮椅车,抢走了车上的法律书,剪断了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线,保安见刘炳同不服,还卡其脖子,拳击其头部,现场一个江苏访民拿出手机拍照留证据,结果手机被保安抢走,还被打。(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738.html
2、王子臣律师在铁力市郎乡法庭遭遇庭长等人殴打
3月24日,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王子臣律师,被铁力市朗乡法庭庭长朱强及法警殴打,原因是朱强庭长不立案,不接收立案材料,不出具相关手续。未中央深改组、最高法院规定的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办理,于是王子臣律师提出了质疑,结果,王子臣律师遭到了庭长等法院工作人员的殴打。(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151.html
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院内突遭十多人暴打
3月28日上午10点30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心升律师代理的行政纠纷案件赴湖北襄阳开庭完毕,尚未走出法院大门便遭10多名不法分子袭击,并对其拳打脚踢,致使张律师多处瘀伤。被打的不止张律师一人,另外还有四个人被打,其中一人比较严重,被送到医院住院观察。(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95.html
四、住房权、强迫征地拆迁
1、北京人权卫士倪玉兰被不明身份者逼迁
3月26日早9点,人权卫士倪玉兰多被不明身份黑衣人强迫逼迁,不止把衣物家具用品扔出大街,更把现年65岁的丈夫董继勤打倒在地,还用脚踩住。因为拆迁价格低廉,倪玉兰一直坚持抵抗拆迁,官方为了实现目标,所以三番五次对她和家人进行各种骚扰。(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840.html
2、江苏无锡陆陈云投诉政府非法征地野蛮毁灭其祖坟
4月4日是清明节,此节日前后,民众习惯于扫墓祭奠先人。可江苏无锡的陆陈云投诉称,因为自家的多座祖坟在2014年11月4日与2015年2月4日被锡山区羊尖镇政府为了非法的物流园而毁灭,所以家人每年只能到祖坟遗址上烧纸祭拜。(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966.html
3、江苏无锡惠山区城管强拆民房
1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仅凭一纸荒唐的《自拆通知书》,强行拆除了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张村坝头村民吴耀良的房屋。此前的1月13日,惠山区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向村民吴耀良送达了《强拆通知书》,称“你在惠山区长安街道长乐社区张村坝头北处的房屋未在无锡市规划局惠山分局以及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属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建筑物。(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409.html
4、北京警察、城管强拆资深媒体人高瑜的书房
3月31日下午,北京警方和城管以及雇工逾20人,强行拆除了资深媒体人高瑜住宅外正在搭建的书房。高瑜之子赵萌的手指被城管抓伤,高瑜试图阻止强拆行为,却遭到推搡,致使其高血压发作导致心梗,在被一位素不相识的医生治疗两个小时才脱离生命危险。(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html
5、石家庄又发生偷拆民房案
4月2日一早,石家庄市大谈村村民杜俊超发现其位于该村的房屋被偷拆了,现场一片废墟。杜俊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苑东派出所报案,该所出具了《受案回执》并告知:你(单位)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燕赵警民通”门户网站“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在此之前,杜俊超接连遭遇了野蛮拆迁,一度发生停水停电。杜俊超的妻子和女儿惨遭毒打。(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79.html
6、江苏宿迁政府为抢良田动用黑社会、武警、公安殴打村民、砸民房、强迫签字
3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在江苏省宿迁市刘洪村和梨元宋庄组,政府动用50余名黑社会人员挨家挨户从老人到小孩一个不放过地殴打,砸村民家中物品,然后强迫村民在空白纸上捺手印,要抢走村民赖以生存的良田,引起全村村民的不满与愤怒,造成全村村民围殴黑社会人员的场面,后政府动用300多名武警和公安,将全村包围,并进行残暴镇压,造成近百村民被打伤。(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54.html
五、其它骚扰行为
1、江苏淮安法院造法拒绝臧文宝国家赔偿申请
3月24日,江苏淮安市清河区文宝汽配门市部业主臧文宝,在1194平米经营用房被清河区法院非法强拆近两年后,收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六项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臧文宝查询国家赔偿法的条文,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总共只有五项,所谓的第十七条第六项,完全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自造。(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206.html
2、归侨何观娇回福建老家办理身份证遭拒绝
在全国“两会”期间遭绑架到东北的归侨何观娇,于3月27日辗转回到福建老家。3月30日上午,何观娇到辖区的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占镇派出所补办两年前被北京公安扣押的身份证,但补办的相片照好后,派出所要求何观娇埴表时在填表栏填丢失,而何观娇真实地填写了身份证遭公安扣押拒还,派出所拒绝给予办理。(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810.html
六、公民行动与公民维权
1、陕西宝鸡陈仓热力公司投资人再次要求陕西省政府直接查处贪腐案
3月22日上午,近百名陕西宝鸡陈仓热力公司投资人再次到陕西省政府上访,强烈要求省政府直接成立调查组,查处陈仓热力公司集资案。宝鸡陈仓热力公司集资案爆发已近五年了。据悉,宝鸡市政府在批准建设陈仓热力公司供热站后,又批准大唐热力公司供热站建设经营,蚕食陈仓热力公司,副市长张敬原一直打压民企陈仓热力公司。(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666.html
2、在京访民再拉横幅要求当局落实依法治国
3月27日,维权网获悉,河北的蔡志国、李凤华、刘敏杰王凤祥、赵云,黑龙江的王清臣、张宝珠、秦兰英,河南的陈文琳、王金兰、胡大料、杨宗生,山西的王利军,吉林的闫春凤、和龙,江苏的吴继新,上海的程玉兰,新疆的宁惠荣,辽宁的李宏伟等在京访民,于“两会”结束后在北京多地拉横幅,要求当局尽快出台解决访民合理诉求的路线图,不要无限期拖延下去;要求彻查毒疫苗背后的利益链,党政官员要担责。同时,谴责阆中市法院非法公审讨薪者的行为。(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460.html
3、王胜生等律师就问题疫苗问题致信国务院
3月28日,王胜生等13位律师联合致信国务院,就关于在疫苗犯罪案中保护公民知情权和救济权提出要求,共11点,包括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及保障受害家庭的诉讼权等等。律师们公开了自己的联系手机号码,并将该信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13_27.html
4、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沈良庆诉警方行政处罚案
3月29日上午9时至11时,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异议人士沈良庆诉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处罚违法案,沈良庆出庭起诉,包河分局局长王万成委托该局法制办主任等两名警察作为代理人应诉。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483.html
5、众维权人士缅怀赵紫阳祭奠杨佳
离清明节越来越近,各地维权人士开启了一年一度到福田公墓祭奠杨佳,缅怀中共前总书记赵紫阳的活动。3月29日,来自于河北省保定的蔡志国、李凤华、赵云,以及黑龙江的王清臣,辽宁的文革中押刑场陪毙的老“反革命”赵振甲,山西的王利军,河南的胡大料等维权人士,从早晨出发,先到“中华世纪坛”,举“最腐世纪”之牌,表达对腐败的不满。继而,大家又到福田公墓,祭奠杨佳。最后,到富强胡同缅怀赵紫阳。(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3/blog-post_995.html
 
6、上海人权捍卫者丁德元就遭非法拘禁起诉上海市公安局
 
4月1日下午,上海人权捍卫者丁德元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状上所列被告有二个,第一被告是上海市公安局,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依法判定上海市公安拘浦东分局合庆派出所警察剥夺、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执法行为为非法拘禁。接案窗口工作人员要求老丁删除第二被告及第二项诉讼请求,理由是:“非法拘禁是刑事案件,要到公安局去告”。老丁依照要求就删除了第二被告及第二项诉讼请求,窗口工作人员才收下了诉状,但没有给老丁收据,称“一个星期内以邮寄的方式给回复”。(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95.html
编辑:杨光耀、贾庭芳
责任编辑:张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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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观察(2016)之二:山东单县千余农民联名向民政部控告无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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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32016年20日,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南城街道办事处鹿湾村千余农民的联名信,快递至民政部。

控告事项有三:

一、南城办事处指导我们村非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至今没有人被追究责任。

二、南城办事处和中共鹿湾村支部的非法“劝”我们村四位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的人,至今没有人被追究责任。

三、我们村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依法产生后至今八个月了,投票选举的事,单县政府和南城街道办事处却不“管”了,选举工作“搁浅”至今。

控告信写道:

201523日,在南城街道办事处驻我们村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采用流动票箱的形式并规定“村民只能最多推荐本组或者本村它组村民两人”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候选人。

随后,我们村民一百多人联名控告23日的推选活动是非法的。虽然之后重新进行了推选,但决定采用流动票箱和只准我们每人推选两人的人,至今却没有被追究责任。

我们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产生于2015215日。他们是梁留祥、张庆福、葛福全、齐广启、王留轩、刘志斌、刘芝海、张庆永和张灯国九人。然而在我们村民多次的强烈要求下,第一号选举公告(村选委会成员名单)才于316日张榜公布。

316日之后,驻我们村的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中共)党政官员,采用了各种法子,最终使刘志斌、刘芝海、张庆永和张灯国四人“辞职”。关键问题是,所谓的“辞职”没有法律依据。

“辞职”事件发生前后,我们多次向县、市和省三级政府控告。但是,“被辞职”的人没有“恢复”职务,组织“劝辞”的人至今也没有被追究责任。

我们村换届,从2014年底风波就不断。2015819日依法产生新一届村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后,村选委会决定822日为换届选举投票日。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不知是不是候选人不是县和办事处官老爷们的“意中人”,县和办事处决定,选举暂停。好笑的是,这一停就没止境了。虽然我们多次向县、市和省三级政府反应控诉,八个月了,就是没人当回事。

201523日至今,有一年多了,鹿湾村村民为了真正的自治权,还奔波在上访的路上……


清明节,葛志慧在家中祭奠人权活动家曹顺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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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4日星期一,本网获悉:今天(44日)是2016年的清明节,曹顺利团队成员、北京的维权人士葛志慧和季新华,在找不到曹顺利大姐墓地的情况下,只能在家中祭奠这位为中国人权事业献出生命的伟大女性。

法学硕士、人权活动家曹顺利遭当局迫害致死已两周年,可能是其家人依然对现制度存在的恐惧,至今没有人知道她的墓地。葛志慧说:每个人死后无论贵贱高低都是一样的挖坑埋了立块碑,唯有曹顺利大姐的墓地不知在哪?我问过很多人,无人知晓,觉得很凄凉。

中国政府于1998105日在联合国就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这份国际公约保障各项基本人权、言论自由,以及自由选举等参与政治的权利,体现了《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有关宪政、民主、自由等普世价值观。但,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居然至今未批准该条约。曹顺利女士正是在这样荒谬的政治体制背景下,开展对中国大陆地区的人权状况进行调查。

201334日,曹顺利女士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了《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17次会议提交的报告》。正是基于曹顺利女士对推动中国人权所做的工作,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高专办向曹顺利女士发出邀请函,邀请其赴日内瓦观摩联合国对缔约国进行人权状况普遍性审议的工作规程。

2013914日,受到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高专办邀请的曹顺利女士,在前往北京机场准备赴日内瓦的途中失联。半个月后,北京公安通过坚守外交部要求参与“国家人权报告”编撰工作的民众转出信息,人们才知道曹顺利已经被国安部门以“非法集会”秘密刑事拘留。

在曹顺利女士被囚禁北京一看时期,受到残酷的迫害与虐待。20131021日,当局将曹顺利女士的罪名改为“寻衅滋事”并遭正式逮捕。

20143月,曹顺利女士在已处于昏迷状态下才被送到急救中心抢救。2014314日,人权活动家曹顺利女士在北京309医院去世,享年仅51岁。


清明节正日,上访公民祭奠赵紫阳、林昭、张志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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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4日星期一,本网获悉:今天(44日)清明节,上海的上访公民程玉兰和山东的王福雷、北京的杨秋雨、及张明、安永清、徐文风、刘秀芬、杨献慧、庆王环、王淑芳、李淑贤等,手捧鲜花去富强胡同6号,祭奠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赵紫阳先生的家属秉承紫阳生前平易近人的风格,热情接待了每一位前来缅怀的底层民众。

在前往富强胡同缅怀赵紫阳之前,程玉兰和杨秋雨等还赶到铁玫瑰园,祭奠张志新、林昭,因为今天也是张志新遇害四十周年纪念日。197544日,因为批评毛泽东搞独裁与个人崇拜,前中共党员、看守所中被轮奸致疯的张志新在沈阳市东陵区大洼刑场被执行死刑,时年45岁。据说,当时杀害张志新时,毛泽东钦定的继承人毛远新为了防止已经“疯了”的张志新喊出大不敬的口号,下令对其割喉。一个女管教员目睹张志新的惨状旋即昏厥。

访民在想,如果上世纪八十年代赵紫阳先生主政时期的改革能够落实,今天怎么可能还有信访局?怎么可能还有这么多被无处伸冤的访民?

程玉兰电话:13683680661

维权不忘抗战史,重庆遭血腥强拆访民清明节祭奠张自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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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4日星期一,本网获悉:今天(44日清明节)上午,重庆各区冤民胡成、陆远芳、李朝平、肖成林、杨千志、叶昌容、袁昌书、谭敏、邹茂淑、向平华、陶大华、郭兴梅、何朝正、李忠秀、黄伦等,齐聚北碚区的梅花山,隆重纪念中华民国抗战英雄张自忠将军。

张自忠是中华民国国民革命军第33集团军总司令,曾在台儿庄战役中重创日寇坂垣师团,获得临沂大捷;收复枣阳桐柏,获得鄂北大捷;还获得过襄东大捷,被老百姓称为活关公。张自忠将军也是抗战时期牺牲的我国最高将领。1940516日,张自忠将军在枣宜会战中殉国。抗战统帅蒋介石先生在重庆迎接张自忠将军灵柩,并亲自扶棺送上梅花山安葬。

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因发展需要进入了城镇化改造,但这股热潮也让鳄鱼一般本性的贪官污吏闻到了血腥,非法的强征、强拆比之当年侵华日军不仅更残暴,而且手段极其下流,让倍受欺压的民众倍加怀念张自忠将军这样的抗战英雄。参加今天祭奠活动的访民,强烈要求重庆市政府响应习主席依法法治国的方针,解决强征,血拆造成的社会问题。
 

浙江顾约瑟牧师取保候审获释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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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4日星期一,本网获悉:继张凯律师于323日被温州警方取保候审释放后,浙江警方于331日又突然将顾约瑟牧师“取保候审”释放,当天上午顾约瑟牧师就回到家中。

顾约瑟是杭州最大教堂崇一堂主任牧师,并且在三自会中身居要职(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基督教协会会长兼任杭州市基督教协会会长、杭州崇一堂主任牧师。2016118日,浙江杭州市两会(基督教协会、三自会)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免去了顾约瑟的职位。此次免职主要是因为顾约瑟牧师带头反对基督教中国化及强拆十字架运动。

因顾约瑟牧师公开反对强拆十字架,于2016127日遭当局强迫失踪,128日家人和堂会长老收到他的拘押通知,指顾约瑟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家里也被强行搜查。

顾约瑟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0天后,被杭州检察院批准予以正式逮捕,罪名是挪用资金。随后被羁押在杭州市看守所内。而顾约瑟牧师一直坦然淡定,任其审查,并希望信众不必担忧,只要祷告即可。

浙江围绕着强拆十字架问题,当局与三自教会发生了激烈冲突,去年基督教和天主教三自教会此前都曾公开强烈反对强拆十字架的政府违法行动,令当局十分恼火。这一次当局对顾约瑟牧师先后采取以监视居住为名的强迫失踪后再加以逮捕的强制措施,旨在对不顺服的三自教会展开严厉的镇压。

现在顾约瑟牧师虽然已回到家中,但警方仍然对他定下达多条禁令,包括不得接受记者采访,不准与信徒聚会以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当地。
 

维权民众清明节前夕赴陕西富平祭奠习仲勋 竟遭当地警方扣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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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4日星期一,本网获悉:维权民众清明节前夕赴陕西富平祭奠习仲勋,今天上午1040分参加祭奠的维权人士赵振甲电话说:前来祭奠习仲勋的维权人士悉数被抓到富平公安局。估计会被遣返原籍的。

昨天,黑龙江的王清臣、郝淑娥,河北的蔡志国,辽宁孙光元,安徽的王凤云,吉林的王胜江,安徽是吴翠美,甘肃的龚玉兰,甘肃武威市李永连,辽宁的赵振甲等维权人士,专程从北京赶赴陕西省富平县,祭奠中共已故的开明派领导习仲勋。

习近平上台后的这三年以来,访民到富平县祭奠习仲勋是不被允许的,维权人士更是频频被遣返。今天来祭奠习仲勋而遭扣押的维权人士,主要想借祭奠行动表达:“要反腐,更要解决问题;要化解矛盾,更要改革当下这个制造矛盾与冤假错案的制度”的心愿。

王清臣电话:17081895464
蔡志国电话:13240031559
孙光元电话:17098866400
王凤云电话:15956007967
王胜江电话:13089443411
吳翠美电话:15905611473
龚玉兰电话:18209373495
李永连电话:17095663063
赵振甲电话:13716507295
郝淑娥电活:15146742963


张建平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夫人彭丽媛的第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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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夫人彭丽媛:您好!

我是张建平,一位高位截瘫的维权人士,也是受妇女权利捍卫者单利华委托,在其被“寻衅滋事罪”一案中的辩护人。今天(201645日)上午九点,是单利华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庭前会议,但我却未收到法院出庭通知书而被剥夺为其辩护的权利。

我的委托人单利华,是一位反抗家庭暴力而离异的单身妇女。2010年,单利华与妈妈、哥哥共有的房屋遭到南通市港闸区政府的非法偷拆。双重的侵害,让患有严重哮喘与心脏病的单利华女士开始关注社会问题,尤其是关注妇女权利问题。

正是因为单利华关注社会问题,关注妇女儿童权益,当其听说海南省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房管局官员冯晓松奸淫多名小学女生事件(校长开房案)后,于事件发生半个月的2013527日,到万宁市教育局与万宁市第二小学举牌抗议,并谴责陈在鹏的禽兽行为,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就是这样一个公民出于社会责任的行动,南通市港闸区公安分局于20151120日,将单利华女士抓捕,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在单利华被刑事拘留期间,受单利华妈妈委托的两位律师多次要求会见,南通市港闸区公安分局均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的拒绝。
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何来国家机密?甚至到了要拒绝律师会见的程度!当该案移送到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后,我受单利华妈妈的委托,作为单利华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辩护人,到检察院申请阅卷与会见。刚开始,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在查看我提交的完备的法律手续后,也曾以不能确认我与单利华的朋友关系为由,拒绝我作为单利华的辩护人,以及我的合理合法申请。

对此,我曾与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交涉时提醒:如果谴责校长与房管局官员奸淫小学女生也属于寻衅滋事罪,那么人类的价值观就彻底被颠覆了,也是完全是将中国共产党置于了中国人民的敌对面了!违法剥夺我的辩护人资格,也证明单利华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有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嫌疑。经过交涉,港闸区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专门到南通市看守所,核实并确认了我与单利华的朋友关系。2016222日,港闸区检察院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准许阅卷与会见的申请。我也依法及时查阅了单利华“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所有案卷,并到看守所会见了单利华,了解了整个案情。

当该案件移送到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后,承办法官电话告知单利华的家人,称依据江苏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于2003年作出的《关于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资格审查的若干规定》【2003316号之第二条,我不符合辩护人资格。2016315日,我赶到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就【2003316号文第二条规定进行交涉,主审法官王冯带着书记员接待了我,也仔细查看了【2003316号之第二条第二款中7项关于公民不能作为辩护人的规定。显然,我不属于这7项规定中的任何一种不能接受委托的人。也就是说,法院要剥夺我受委托的辩护人资格,起码不能以口头方式,而是要以书面的方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

然而,直到清明节小长假前一天,我得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要在今天举行单利华“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庭前会议。得到信息后,我立即发信息给港闸区法院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王冯:昨天常伯阳律师(另一位辩护人)告诉我他已经收到你院的单利华“寻衅滋事”一案庭前会议出庭通知书,但我作为单利华的辩护人还没有收到你院的出庭通知书,我不是法律禁止作为辩护人的7种人员,你院不能以口头告知家属的方式剥夺我辩护人资格,非法剥夺必然导致审判的非法性,也会导致审判的无效。王冯法官虽然用办公室电话回电,但没有实质性的表态。

昨天,我再次发信息给主审法官王冯,再次提醒刑事案件的程序合法的重要性。但,王冯法官没有回复。

单利华是不是真的触犯法律了,我想南通市先锋镇的政法委书记丁金澄趁今年全国“两会”维稳,对守法公民沈建芳报复性辱骂时以:“你知道孟海霞怎么进去的?单利华怎么进去的?你也快了!”进行恐吓,已经充分证明了无论是孟海霞的污染环境罪还是单利华的寻衅滋事罪,都属于为了打击报复而实施的司法迫害。

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夫人,我也关注到您热心公益与慈善事业,关心妇女儿童权益,您的这些行动本质上与单利华女士到海南谴责禽兽校长,防止该恶性事件被“和谐”是一致的,我不能想象,如果单利华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那么您和女儿到灾区、到艾滋夏令营推动慈善不也涉嫌寻衅滋事了吗?

当然,南通司法机关指控单利华的还有其他四起所谓的寻衅滋事事件,但这些指控与海南谴责行动一样,在我看来不仅完全不能成立。现在南通市法院非法剥夺我的辩护人资格,显然与您丈夫、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会议上提倡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大相径庭。

现在,妇女权益捍卫者单利华被“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庭前会议正在举行中,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夫人彭丽媛给予关注,制止冤假错案。

此致:
敬礼!

张建平
201645

程海律师:贾灵敏寻衅滋事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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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追究拆迁普法者贾灵敏寻衅滋罪责任没有依据,应改判无罪;办假案80名公检法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暴拆有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毁坏财物罪、玩忽职守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中级法院本案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贾灵敏被河南省巩义市法院一审判决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四年。亲属和她本人委托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并指派我担任她二审辩护人。

经全面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本律师认为,本案依法应当作如下处理:

一、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应当改判贾灵敏无罪;为减少审判羁押侵害,裁判前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对郑州市高新区石佛街道办事处主任田鸿鹏等12人带上百人多次暴力冲击合法普法讲课、殴打多人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机关的侵权责任和责任人的滥用职权罪刑事责任。

三、对郑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岳朝阳等警察放任他人冲击普法讲课、殴打他人,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应当追究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违法责任。

四、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村)李云平、王永安、连春明、刘廷臣等18人违法扒毁多套楼房、殴打多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郑州市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警察王德军等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被毁房屋等)安全职责,应当追究行政不作为和责任人的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六、对办理本案的郑州市公检法人员80人以上:警察李冰、常世杰、刘丛德等54人以上;检察员吴家林、康永斌、李永青,检察长等12人以上;巩义市法院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张华英、法官王少鹏和王延平、院长等12人以上;2名配合伪证者;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以上人员中认为贾灵敏无罪的除外。

事实和理由

巩义市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巩刑初字第112]认定贾灵敏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认定贾灵敏的所谓犯罪事实四起:老俩河村普法事件、十八里河市场街扒房和信访事件、迎接白老妮释放事件、赵文权爬移动信号塔事件。因为这四起事件都和贾灵敏的拆迁普法活动有关,在具体分析前有必要看一下贾灵敏是如何走上公益普法道路的。

一、贾灵敏是违法拆迁的被害人,为维权走上学法和公益普法的道路

贾灵敏1984年高中毕业考上中专,因经济困难没去上,先后在二七区嵩阳中学等任教。2007年本科毕业,但还只能是民办教师。

她家住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齐礼阎村北二街61号。丈夫阎崇民有集体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约200平方米,1993年盖了四层楼半627平方米。有一半房屋出租,每年租金五六万元,在当时算是小康生活。她喜爱美术教师工作,平时画些自己喜欢的,免费带些学生画画,在楼顶花园种种花草,生活惬意。但后来的暴力拆房彻底打碎了她的梦幻生活。2009年底她所在的村开始村中村改造,没有达成拆迁协议,僵持了好几个月。2010622日下午5点多,她被七八个彪形大汉绑架,用面包车拉到几十公里外的郑州市南郊的樱桃沟,关进一个屋子达十四五个小时,第二天上午放出回来,家中房屋已经被人强行拆毁夷为平地,几十张油画、收藏的几百张电影海报、珠宝首饰等巨额财物不知去向,孩子成长的过程珍贵的录音带也被毁坏,夫妻俩一辈子的心血毁被毁于一旦。之后她邻居王红卫、曹合法也被人强制拉上车扔到同一个樱桃沟,家中房屋被暴力拆毁。她和丈夫在废墟上搭起临时窝棚,就这可怜的遮风挡雨地方还是被人乘无人时捣毁,毁了又建,建了又被毁,十次之多,她四处告状求助无人解决,绝望至极,两次要自焚抗议了结,被好心人劝住。期间她多次打110报警和催办,至今没人处理,也没有人声明对拆毁房屋负责。在房屋被毁前后投诉和信访等维权过程中,她开始自学法律慢慢走向依法维权的道路,2012年下半年辞去了心爱的教师工作,专心维权。她的要求很朴素,一定要依法惩治违法毁坏她家房屋的责任人,然后才谈赔偿,但没人和她谈这事。2012年底她到北京信访,被截访的黑保安打得满嘴是血,被打断两根肋骨、眼眶骨裂、耳鸣穿孔,又被非法关押在河南中牟女子监狱两天。郑州乃至全国很多被违法拆迁的人都需要法律帮助,找她的人也越来越多,她就自然而然地走上了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普法道路。因为这些需要帮助的人大多没钱,她也怕别人说普法是为了钱,影响效果,她普法讲课从不收费,都是免费的。普法的内容多和拆迁有关,主要是面对违法拆迁如何向110报警和追责、有关拆迁的政府信息公开、土地确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她一贯强调依法维权,因为暴力拆房都是来一大群人,即使是正当防卫都可能招致更大的暴力侵害,且不能解决问题。从2012年下半年到201457日被拘留前,她先后在郑州市和本省新郑县、新密县、丁庄、大里庄等,还在全国9个省20多个城市普法,如湖南长沙、山东淄博和平度、包头、沧州、南京、常州、南通、海南、如皋等地。她在全国公益普法的名气越来越大,逐渐成为中国民间拆迁普法第一人。

2013年底到2014年初,遇到违法拆迁的老俩河村村民、十八里河市场商户,多次邀请她去作拆迁维权普法讲课,就是很正常的事了。

二、贾灵敏在老俩河村普法是合法民事行为,没有违法言行;街道办主任田鸿鹏带百人冲击讲课,殴打多人和记者,涉嫌滥用职权罪。

一审判决认定:贾灵敏和刘地伟“在拆迁现场煽动他人阻挠村民的自主拆迁”……二被告人无端插手村民自主拆迁活动,肆意挑衅行政机关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201392315时许,被告人贾灵敏到正在拆迁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老倆河村北街家园超市门口,煽动村民不要相信政府,只有跟政府闹才能获得更多补偿。并称在现场劝导的办事处工作人员是黑社会分子,是故意来捣乱的。由此导致部分村民对办事处工作间人员进行推搡、辱骂,现场混乱持续了两个小时。其间,村民田敏杰等人对办事处工作人员余国峰进行殴打,致余国峰左侧第10肋骨骨折。“2013925日,贾灵敏在其个人微博上编辑上传了南方都市报记者和贾彦华被田洪鹏带人殴打和侮辱的虚假信息”。“该信息被2465名网民关注,83名网民转发,15名网民讨论”。“老倆河村的拆迁改造是经村组代表集体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向政府申请报批同意,在政府引导下,村民自治实施的搬迁改造。”

一审判决此节犯罪事实的认定完全是歪曲事实。

1、近年来郑州市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建设,但城中村改造必须依法进行。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依据是郑州市政府《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郑政文(2011258],该文规定:城中村改造是市政府领导,各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负总责……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城中村改造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等一系列规定,其中主要涉及集体土地和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纠正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拆迁中违法违规问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58]、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拆迁行为的通知》[豫政办(2016)5]等规范性文件都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拆迁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根据上述规定,合法拆迁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情形: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愿搬迁;或者拆迁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禁止采取暴力、威胁以及断水、断电的方式强迫搬迁。反之则违法。

一审判决认定老俩河村的拆迁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城中村改造,但没有证据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也不是法院来强制拆除,二审辩方25位新证人(主要是老俩河村村民)贾彦华、张丙良、周山全、岳喜梅、黄金玲、张永年、张延香、孙玉霞、张东霞、张福海、李小美、朱秀枝、徐州得、曹平乐、曹爱花、张海兰、王喜枝、徐老黑、王爱琴、岳大枝、郭伯九、曹喜英、张存杰、徐国水、曹金山证词证明,断水、断电逼迫搬迁,严重违法。

一审判决认定老俩河村的拆迁合法,还把郑州市政府领导、区政府负责或主导的城中村改造,杜撰成“在政府引导下,村民自治实施的搬迁改造”、“村民自主拆迁”,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中国的法官没有创法权,此创法性地认定当然无效,落人笑柄。

负责老俩河村拆迁的郑州市高新区政府违法拆迁普遍,2012年曾被郑州市政府行政复议确认其拆迁违法(见辩方二审新证据目录(二)中12)。  

2、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和婚礼、促销等社会活动一样,公开普法听课活动,不属于发表意见、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无需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这是应当申请而未依法申请的集会,可以按照该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由警察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现场的警察岳朝阳等没有采取上述处理,也证明警察不认为该活动需要申请许可。该活动是否应当申请许可和贾灵敏无关,因为她不是活动的负责人或组织者,仅仅是应邀讲课者。
  
3、老俩河村村民因拆迁维权需要,徐国水等村民代表书面邀请贾灵敏去普法讲课。村民准备好讲课会场(北街家园超市门口),拉起讲课条幅和扩音器,约有二百人听课,秩序良好,没有影响交通和正常社会秩序。讲课主要内容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审辩方25位证人、以及控方6位证人徐国水、孙巧霞、警察郏党辉、张玉臣、徐忠岭、张瑛证词都证明,贾灵敏讲课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依法维权,没有一审判决所称的违法言论,如煽动群众、阻挠拆迁、反政府、称对方人员是黑社会分子的言论,因为这与依法维权相冲突。假如有人说了也不冤枉这些人,因为田鸿鹏带上百穿迷彩服人冲击讲课,殴打多人包括记者,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实和黑社会分子无异,说这话属于言论自由,和犯罪无关。

4、贾灵敏开始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约二十分钟(下午三点半左右),田鸿鹏和石佛街道办都国伟、王振东、刘高峰、曹书兴、王鹏、王钊阳及老俩河村两委成员徐建峰、曹振松、张红军、余国峰等人带领上百穿迷彩服或黑色T恤人,头戴钢盔,强行闯入讲课现场,蛮横地抢夺话筒,并拉扯推搡被害人贾灵敏,使合法的普法讲课活动被迫停止。在田鸿鹏指挥下,正在现场拍摄讲课情况的南方都市报记者乔彦杰的相机被抢并遭殴打,他声明自己是报社记者,正在进行合法正常的采访任务,抢夺相机的人气焰嚣张地说:“什么鸡巴记者,我一脚剁死你”!前来听课的贾彦华随身携带DV拍摄讲课情况,着警服的岳朝阳(警号012114)强行将DV机强行合上不让拍摄,在贾灵敏、贾彦华等人的要求下拒绝出示警官证,自称自己是假警察,意在挑起矛盾。接着有七八个身着黑色T恤、戴着钢盔、年龄20多岁的年轻的被控告人抢夺贾彦华的DV,并推打他,致头部受伤住院治疗多日。该DV机价值四千余元,至今未归还。田鸿鹏等人的破坏活动持续了三个半小时。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检(20062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以上人员均为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拆迁指挥部人员,明知无权干涉普法讲课听课民事活动(如果是违法集会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却超越权限进行暴力破坏,多次殴打他人和毁坏他人财物,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媒体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涉嫌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有12人:郑州市高新区石佛街道办事处的主任田鸿鹏、纪检主任都国伟、综治办主任王振东、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刘高峰和余国峰以及队员王鹏和王钊阳、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曹书兴;老俩河村委会支部书记徐建峰、村委会人员曹振松和张红军;以及参与冲击讲课的警察岳朝阳。对于田鸿鹏等人滥用职权涉嫌犯罪行为,本案实际被害人贾灵敏、贾彦华已经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控告。

5、贾灵敏、贾彦华等多人多次打110报警求助,郑州市公安局对公民求助不理不睬,拒绝履行警察法第条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责任,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害人贾彦华已经对该局提出不作为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法院已立案。

在现场的警察岳朝阳、郏党辉、张利、刘玮外,还包括对此负有管理责任的应当安排处警的高新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责任人员和公安分局局长刘丛德,都应当追究其玩忽职守的行政责任。

62015923日及之后,很多人在网络编辑发布上传南方都市报记者和贾彦华被田鸿鹏带人殴打的辱骂的信息,该信息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这是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一审判决故意歪曲其为虚假信息,颠倒黑白,这些网络信息业没有引起社会秩序混乱。本辩护人提交的31名证人证词、网络视频截图以及现场录像足以证明。

7、一审判决采信控方十几位证人田鸿鹏、都国伟、刘高峰、王钊阳、王振东、岳朝阳、张利等人证词,证明贾灵敏说了煽动性违法言论,但这些人都是老俩河村拆迁纠纷一方当事人,也是与本案相关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这些证人说法不一致,且和多数二审证人即辩方25位证人和控方6位证人(共31人)现场目击证人(见本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二)2-4)的证词不一致,明显虚假,一审判决采信违法。

因为嫌疑人余国峰对讲课现场捣乱、殴打他人、抢夺相机,对讲课和听课人造成不法侵害,田敏杰打伤他一根肋骨,属于(轻微过当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起正当防卫和贾灵敏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生拉硬拽把它和贾灵敏联系到一起。

8、一审判决用文革语言,称贾灵敏打着“普法”、“维权”旗号,寻衅滋事,是对公民自发组织的普法、学法活动进行公然诬蔑。

因为讲课被田鸿鹏带人冲散、殴打多人包括贾灵敏,形成对她第一次行政侵害;她作为被害人多次报警,警察不仅不处罚违法者,反而没有依据以违法集会训诫她,滥用职权对她第二次行政侵害;一审判决又把她合法讲课行为和被害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三次司法侵害她。天理难容!
   
三、贾灵敏在十八里河市场扒房事件中没有违法言行;相反,暴力拆房的李云平、王永安、连春明、刘廷臣等18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王德军等警察涉嫌玩忽职守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201312月,被告人贾灵敏自称是河南省社科院的调研员、被告人刘地伟自称是记者,先后两次到十八里河市场拆迁现场,煽动群众,阻挠拆迁”。“201418日上午10时许,贾灵敏召集他人到十八里河市场街拆迁现场,散布拆迁违法、拆迁差价被村干部贪污等煽动性言论,刘地伟在现场拍照,导致部分被拆迁商户与村干部发生肢体冲突,商户张宝红持红砖将连昊的挖掘机玻璃砸烂,造成损失2258元。”

“当日12时许,贾灵敏、刘地伟同谢艳玲、李丽芳、郭双玲等人及市场街20余名商户携带国旗、标语,先后到郑州市公安局门口及河南省委门口聚集。在省委门口,刘地伟不听制止,与执勤人员发生冲突。当刘地伟被执勤人员带离后,贾灵敏及部分人员呼喊口号,要求放人,滞留至次日凌晨,导致多人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

一审判决认定的此节所谓犯罪事实,也完全是歪曲事实。

11988724日,十八里河乡政府在郑州晚报刊登招商公告、并张贴发放招商简章,称经上级批准,建立郑新市场(后改名为十八里河村7字型集贸市场),按照1000-1200元的价格出售市场一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13米×3.54米),自建统一样式二层以上门面房,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可以继承和转让。1992年才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商用,盖有河南省政府土地专用章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政府和区土地管理局印章,使用权限上写“临时贰年”(商户说这是十八里河工商所人手写上的)。有100多商户购买土地使用权,大多数人倾其所以盖了几百平方米房屋经商、居住和出租,每户建房都花去了数万元,在当时是一笔巨款。到2013年底,他们大多在此处已经经商和生活25年多,这是他们的一辈子的心血。20131127日十八里河村城中村拆迁改造指挥部贴出《致广大商户的一封信》,要求商户同年1210日之前搬迁,否则断水、断电(如期实施),此时没有和商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2014187时许,十八里河村书记王永安、村委会主任连春明,带领村委会人员几十人和挖掘机(司机李云平),强行扒倒李建林、周全福、贾林洲(妻张宝红,69号房)、张洪儒家房屋。扒张洪儒房子时,把他全家人驱赶出来,扯烂女儿的衣袖,两分钟内用钩机扒倒房屋,金项链不知去向,上万元的家具等财物被毁。商户魏瑞欣在旁观看被人从后搂脖子打倒在地。约11时办又去扒贾林洲的31号房,张宝红站到钩机的斗上阻止,有人可能砸了挖掘机玻璃阻止暴力拆房。村委会委员刘廷臣一脚跺在聋哑人黄学粉身上,其姐黄雪红前来阻止,刘廷臣一拳打到她脸上,嘴被打烂,口吐鲜血,倒地昏死过去;商户乔根全说了两句,也被刘廷臣踹到在地;外来围观者郭双玲报警,被五六个围打,打倒在地后跺脸,脸和手被都被划出几厘米血痕,红色羽绒服被划烂;陈华欣拍照,也被抢夺手机摔烂,打倒在地朝其胸口猛踹两脚;晋国庆也被打倒,皮衣被扯烂;贾灵敏用手机拍照,手机被人推搡摔坏。下午两点左右,贾林洲爬上他家未拆一半的31号房子上保卫,被人强拽下来,房子随即被全部扒倒。

19日,商户魏瑞欣的两层楼房被人偷拆掉。110日,商户袁文合的190平方米房屋被暴力扒倒,家具、门窗等价值六七千元的财物被毁。115日上午,连春明带十多人推拽李玉娥女儿,四五个人强行架抬她出来,四层568平方米房屋被暴力拆除,价值五六千元家具被毁。620日,商户乔根全房屋大部分被暴力拆除,623日他被公安带走,询问贾灵敏案的情况。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里河村市场街张洪儒、贾林洲、童培文、周福全、李建林、魏瑞欣、袁文合、李玉娥、乔根全等商户,并没有和拆迁人十八里河镇政府或村委会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不是法院依法强制拆除,房屋物权还依法属于商户本人,参与暴力拆房的李云平、王永安、连春明,村委会成员刘廷臣、刘二江、刘书贵、连留富、刘东寅、刘凯歌、朱发群、孙芳卿、尚景昌、刘廷俊、刘先喜、李书贵、刘建勇、连昊(扒房挖掘机的占有人,其父连春明是所有人),市场街主任朱爱法等18人,明知多套房屋是他人的合法财产,却用挖掘机强行强行扒倒,地上物价值达数百万元,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巨大,远远超过该罪立案标准的5000元,公然暴力扒房,并殴打多人并至一人昏迷,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中挖掘机司机李云平、王永安、连春明、刘廷臣在毁坏财物犯罪中起组织、指挥或实施的主要作用,是主犯。

因为在多人至少50多次报警后,郑州市公安局和十八里河分局对上述人员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殴打他人的刑事案件不予立案,被害人张洪儒、贾灵敏、郭双玲等人已经对上述18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向上级公安机关控告。

3、警察法第二条规定,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检察院关于玩忽职守案的立案标准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在接到被害人张洪儒、贾林洲、张宝红、从心良、贾灵敏、魏瑞欣、童培文等人110报警求助后,十八里河公安分局不出警,或出警后不作为,造成被害人数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难以挽回,经网络报道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处警的警察王德军、李旭东,110指挥中心负责人和责任人,十八里河分局局长刘丛德、时任郑州市公安局局长黄保卫,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处罚。作为被害人贾灵敏、张洪儒、晋国庆、郭双玲、阎崇民已经对上述人员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向上级检察机关刑事提出控告。

4、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宝红站到扒房钩机斗里、有人砸碎钩机车窗玻璃,都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扒房和殴打他人不法侵害,实际也暂时阻止了,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法律责任。这些正当防卫行为也与贾灵敏无关。

5、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各级政府应信访人提供信访便利,认真处理信访,接受人民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01418日下午至晚上,面对暴力拆房,求助警察保护不作为,无助的商户和贾灵敏、刘地伟等外来围观者,先后到郑州市公安局、省委要求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是依法维权寻求救济一种方式。是到国家机关的信访活动,也可以看作是游行示威活动,但因具有正当和合理性,警察都没有对参与人员驱散和进行相应处理。

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郑政办〔200446]、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拆迁行为的通知》[豫政办〔20165]都规定:凡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大量群体性上访或发生恶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因违法拆房造成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对被害人方面不做处理,而要对造成群体性上访的暴力拆迁人员责任人员王永安、连春明、警察王德军和刘丛德等人追究违法责任。

16位辩方二审证人、25位控方一审证人(共41人)证词都证明,贾灵敏、刘地伟等其他地方被暴力拆房的被害人,到现场围观、帮助等被害人,没有说所谓村干部都贪污(说的是其他地方拆迁村干部贪污被判刑的情况)等煽动言论,也没有带领人员去市公安局、省委去维权。即使有人有上述言行,也都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信访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6、被贾灵敏等人控告18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中李云平等16人为控方证人,也是拆迁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和十八里河被暴力拆房的商户和本案被告人贾灵敏、刘地伟之间存在拆迁纠纷、控告和被控告的利害关系,其证词和其他多数现场目击31位证人证词内容不一致,明显虚假。一审判决采信这些人的虚假证言违法。

7、十八里河村市场商户童培文、贾林洲、袁文合、魏瑞欣、王玉新五人,就201418日前后对强制扒倒其房屋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38]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违法主体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政府。

8、多个商户和围观者110报警求援后公安机关拒绝履行保护被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被扒房人殴打郭双玲已经对郑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局不作为违法,并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已立案。

9、一审判决把高新区政府的违法拆房行政行为和李云平等人故意毁坏财物的涉嫌犯罪行为,认定为合法的村民自主拆迁,把警察王德军等人不作为和玩忽职守犯罪认定为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包庇和纵容违法犯罪,把被害人的正当防卫和去国家机关信访维权,把贾灵敏、刘地伟参与其中的合法民事活动,诬蔑性地认定为涉嫌犯罪,再次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没有任何依据。

四、贾灵敏参与迎接释放白老妮是合法民事行为,不是违法犯罪。

一审判决认定,“201412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治安拘留的白老妮被释放。当时上午9时许,被告人贾灵敏、刘地伟等20余人到郑州市公安局金水拘留所门口,打着‘维权无罪、拘留光荣’的横幅,高呼口号,送鲜花,照相留念,引起群众围观。当日,贾灵敏在其个人微博上传了‘白老妮走出金水区拘留所的大门,迎接她的是鲜花、掌声、口号和条幅,10天前,这个44岁的上访户被以非法上访的罪民行政拘留’的虚假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转发及评论”。该帖子“被2465名网民关注,57名网民转发,13名网民评论”。

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严重失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白老妮因家中征地青苗费补偿纠纷,到北京信访,20139月底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回郑州市后,20141月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又行政拘留10日,2014126日释放。
作为同病相怜的拆迁被害人贾灵敏等人到金水区看守所去迎接她出来,同去的其他被拆迁户有三十多人,有人拉横幅、喊口号、送鲜花,这些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均未禁止,都是合法民事行为,不是犯罪。该欢迎活动都是欢迎者自发参加,无人组织,贾灵敏既没有通知他人参加,也没有带欢迎条幅、鲜花去,也不是现场组织者。当然,如果有人组织也不违法。

拘留所位置偏僻,欢迎活动在门前空地进行,车辆和人通行正常,无人围观,没有扰乱社会秩序。

当天的欢迎活动无人投诉、警察没进行行政处理,证明公众和警察都不认为该活动违法。

以上事实有二审辩方9位证人证词进一步证明。

2、郑州市公安局对白老妮的“同一违法事实”一事二罚,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包括很多人包括贾灵敏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该拘留非法,有理有据,不是虚假信息。

3、一审控方证人李琴是对白老妮“维稳”的人,当天根本不在欢迎现场,编造证词证明贾灵敏、刘地伟等人做了什么事,涉嫌伪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采信其虚假证词违法。

一审控方证人谢艳玲的证词中关于贾灵敏带头喊口号等内容,是侦查人员谎称打印机坏了到别处打印时添加伪造,不应被采信。

一审判决认定贾灵敏上传有关白老妮的这条所谓虚假信息,实际是20141261324网民“杨桐”在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所发[见证据(四)4],张冠李戴。
  
4、一审判决判决把贾灵敏、刘地伟参与欢迎白老妮释放的一般民事活动认定为犯罪行为,完全是歪曲事实。

5、欢迎白老妮事件是为定寻衅滋事罪凑数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因本案所谓和拆迁相关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老俩河村拆迁普法和十八里河市场拆迁,都未经处理,不够三起,仅把白劳妮事件凑进来太勉强也不可靠,所以就把和直接拆迁关联不大的欢迎白劳妮事件、赵文权爬塔事件都拉进来凑够三起。

6、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白老妮房屋所在的郑州市惠济区的政府拆除违法[见证据(五)],可见该区违法拆迁普遍。

五、贾灵敏观看赵文权为拆迁维权爬移动信号塔,提供法律帮助并参与劝说,是合法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认定,“20144月份,郑州市惠济区固村村民村民赵文权因对其房屋被拆不满,欲借上移动公司信号发射塔的方式制造影响,贾灵敏表示要将此事发至网上及朋友圈。天4244时许,赵文权爬上发射塔并悬挂条幅。当日9时许,被告人贾灵敏、刘地伟等数人赶到现场。其间,刘地伟在现场进行拍照:贾灵敏煽动说要不是政府把人逼的没有活路了,怎么会有人去跳塔,并对赶到现场处警的民警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造成现场混乱,致使110民警、120急救人员及119消防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当天下午4时许,赵文权自行下塔”。认定的证据“贾灵敏UID:18518107052014424日发表微博内容‘#紧急求助#老兵抗强拆跳塔,郑州新港办事处固城赵文泉因家被强拆,现爬上发射塔’。该信息被2465名网民关注,266民网民转发,56名网民评论”。

一审判决把贾灵敏合法民事行为认定为犯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赵文权和哥哥赵文明共用一块宅基地,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固城村,盖有二层半600多平方米楼房。因村里搞拆迁,已经断水断电逼迫搬迁好几个月,无法居住,201445日夜间房屋被人偷偷拆毁,并盗走房内电缆和两部新自行车。46日早晨发现后,赵文明多次110报警求援,无人理睬,也无人承认房屋是谁扒的。赵文明知道后非常气愤,找多部门多处交涉无果,维权无门。为引起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关注促进问题解决,他自己决定于2014424日凌晨4点爬上原房址附近的移动公司的信号塔,并拉挂长条幅“还退伍老兵活着的尊严”(赵文权是驻港退伍老兵)。赵文权的行为被逼无奈,虽然爬塔会产生生命危险,类似于自杀,但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发生救助和围观,也没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2、没有人和赵文权兄弟二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不是法院强制执行,被偷拆房屋价值远超过5000元,偷拆房屋行为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110报警后公安机关拒绝调查处理,是行政不作为;被毁房屋的价值超过15万元,损失难以追回,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赵文权爬移动信号塔消息传出后,其他地方不少被拆迁人知道后到现场关注,110警察、120救护人员、119消防人员都到现场救援。也去了一些人围观。

4、辩方二审10位证人证词,以及现场视频均证明,贾灵敏在现场信号塔下劝说赵文权,并没有辱骂和对警察人身攻击的言语,现场为农村空旷的平地,没有道路,不属于社会公共场所,除消防队员曾试图爬塔营救外,警察、120人都和围观人群一起在塔下静静等待,无人影响其正常工作。一审判决的此节事实认定错误,是栽赃陷害。

5、贾灵敏和其他人事后发布退伍老兵跳塔维权的信息是真实的,并有多人发布,并没有引起之后社会秩序混乱。控方没有提举证据证明因贾灵敏的微博信息去现场观看并引起现场混乱。

6、二审期间,赵文明向本辩护人出具证明,证明一审控方关键证人赵举当时并不在现场,自己就住在塔下被毁房屋宅基地上盖的临时房内,随时观察塔上塔下的情况,没有看到同村的赵举在现场。因此,一审判决采信赵举的孤立的虚假证言,说贾灵敏辱骂和人身攻击警察,破坏了现场警察、120119的正常工作,与事实不符,歪曲事实,栽赃贾灵敏。赵举虚假证词证明贾灵敏、刘地伟有罪,涉嫌伪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7、一审判决认定新闻工作者施平、高文超等证词,证明贾灵敏事先知道赵文权要爬塔的计划并在爬塔的前一天告诉他请新闻关注。经辩护人察看高文超的询问笔录和向其核实,他没有说、询问笔录中也并没有记载上述内容,并出具证词。一审判决的此节事实认定与事实不符,明显造假。且事先知道与否都是普通的民事行为,和本案所控罪名没有关联性。

8、以上已经说明本事件也是为定寻衅滋事罪凑数的,此不重复。

9、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赵文权房屋所在的郑州市惠济区政府拆除违法[见证据(五)5],证明该区违法拆迁普遍。

六、一审判决认定寻衅滋事罪四起犯罪事实均由拆迁纠纷引发,以该罪追究刑责,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共同犯罪和教唆的法律适用也错误。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审判决的实体法律部分适用了以上第(三)、(四)项,同时适用了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因为四个事件都是拆迁纠纷引发,应当适用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一般不以寻衅滋事罪处理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主要是毁坏财物和殴打他人,但已经有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为什么还要单独设立一个寻衅滋事罪呢?这是因为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损害他人身体和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所以特别设立了这个定罪标准比前两罪低得多的罪名。按照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立案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起点是毁坏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而一般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起点是毁坏财物2000元以上;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起点是殴打一人轻伤,而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致二人轻微伤或一人轻伤。如果是拆迁等民事纠纷引起殴打和毁坏财物,不是无事生非,因此一般不认为是寻衅滋事。这不是说民事纠纷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就不追究法律责任了,而是要按照对人的故意伤害程度和财物毁损程度追责,如达到轻伤一人追究故意伤害罪、毁损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的,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罪责任,在此标准以下达到追究治安处罚标准的,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两高关于没有民事纠纷诱因一般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随意殴打他人轻伤一人或轻微伤二人、或任意损毁他人财物2000元以上。但本案被殴打至轻微伤的仅一人、损毁的财物价值实际不足2000元,都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标准,即使认定为”寻衅滋事”,也因为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2、一审判决故意错误适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教唆犯罪的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认定“寻衅滋事罪”主要事实是:老俩河事件田敏杰打余国锋一根肋骨致轻微伤(实际是正当防卫轻微过当)、十八里河事件张宝红砸碎扒房钩机车窗价值2258元(实际是正当防卫),赵文权爬塔,以及造成四起事件中社会秩序混乱的人。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具体实施这些“寻衅滋事行为”的人应当是“实行犯”(从犯或主犯)。主犯是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没有实行从犯就没有组织领导的主犯。既然一审法院认为这些实施人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是从犯,那么贾灵敏的主犯肯定不能成立。因此,一审法院把贾灵敏认定为所谓主犯,是无本之木。

一审判决认定贾灵敏所谓犯罪事实主要是煽动群众阻挠拆迁、和政府闹、闹得越大越好,可以多要补偿,实际是把她认定为教唆犯。她教唆的对象不是刘地伟,而是田敏杰、张宝红、赵文权这些实施“寻衅滋事”的人,刘地伟在其中也是起共同教唆作用,他不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从犯。一审判决没有列任何人为被教唆的实行犯为从犯(或主犯),即一审法院认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因此应当依法对“教唆犯”贾灵敏、刘地伟从轻或减轻处罚,实际却是对她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即使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也违反了教唆犯罪的定罪量刑规定。一审法院实际是把贾灵敏和刘地伟创造性地认定为“教唆寻衅滋事罪”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一审判决把同样起教唆或组织领导作用两人认定为主、从犯所列主要事实依据,是贾灵敏“参与寻衅滋事作案四起”是主犯,刘地伟“参与寻衅滋事作案三起”为从犯,这是在偷换概念,违反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定。

七、公检法人员办案程序大面积严重违法。

1、侦查机关的违法

1)违法阻止律师会见。201458日刑事拘留贾灵敏、510日送达拘留通知书给亲属,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律师要求会见,十八里河公安分局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通知看守所不允许律师会见,去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寻找,该所伪造其姓名为吴红,查无贾灵敏此人,后知因贾灵敏绝食抗议,515日才让会见。527日开始又不让会见,85日才又让见。无视刑诉法、律师法对律师会见的规定,阻止律师为她提供法律帮助。

2)刑讯逼供、疲劳审讯。2014584时在十八里河分局警察李冰、任辉对贾灵敏进行讯问,逼迫她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作出不实“供述”;权利义务告知书在事后8小时后才给贾灵敏看,但笔录上虚假记录为当时给她签的。

3)伪造讯问笔录。2014581630分所十八里河分局警察李冰、弓华民所作贾灵敏讯问笔录虚假,她未签名。

4)警察梅杰、李郭盛威胁被告人刘地伟说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即便是寻衅滋事也可能判死刑,李冰又以刘地伟亲属是公务员要让纪委调查他亲属,要挟刘地伟做出对贾灵敏不利的虚假供述。

5)公安侦查机关在做笔录中采用威胁、刑讯逼供等违法甚至犯罪的方式获取证人笔录,如对证人乔根全作笔录,自称郑州市公安局(周?)副局长的人恶狠狠地说,必须把贾灵敏是带领十八里河人员到市公安局和省委写上,如果不写上就拘留你。他为了自己不被拘留违心地在侦查人员写好的笔录上签名按手印。

6)证人钱彦华作笔录从下午5时连续数小时询问,不给吃饭,头昏昏沉沉,迷迷糊糊,就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按手印和签名。该笔录实际是一个警察所做,违反刑诉法和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无效。

7)控方201462411时证人谢艳玲的询问笔录中关于贾灵敏在欢迎白老妮时带头喊口号的内容,是侦查员借口打印机坏了到另外的房间打印时乘机虚构,该内容不应采信。

8)所有单独的辨认笔录均无辨认人本人的身份信息,也无辨认过程的录像佐证,不能认定其身份合法和真实存在,应要求其补正;另外还应有人证明辨认人何时在案发现场,拒绝补正的,不应采信。

8)控方证人朱老法、刘书贵的辨认笔录,仅有一名侦查人员在场和签名,违反刑诉法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二十四条,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14-05规定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采信二人的辨认笔录违法。

9)阻止证人出庭。控方证人从心良(十八里河商户)等收到管城区法院出庭传票,但十八里河镇政府和派出所人员扣留其出庭传票、身份证、汽车票均被扣押,至今未返还。

2、检察机关的违法

管城区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上述违法未予以纠正。

3、一审法院违法

   1)辩方申请42位证人出庭作证,但法院仅通知14位证人(含控方证人)出庭,阻碍辩护权。

2)不通知控方关键证人田鸿鹏、李云平、王永安、白老妮、赵文权等人出庭接受质询,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阻碍辩护权。

3)律师抗议法庭不公,贾灵敏当庭解除了两名辩护律师,无人辩护,自己因绝食身体极度虚弱,被人抬进法庭,无力说话仍坚持庭审,不人道且严重影响公正审判。

4)剥夺旁听权。本案在郑州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四次开庭,但贾灵敏的亲戚贾建华(妹妹)、阎秋珍、王开(外甥)、阎国军等未被允许旁听;第一次巩义市河洛法庭开庭有一百多人未让旁听,第二次巩义市法院有五六十人没让旁听,第三次四五十人没让旁听,第四次七八十人未允许旁听,均借口法庭旁听席满了。旁听的是公民法定权利,既是法治教育,也是公众对法院审判活动合法性的见证和监督。公开开庭的案件应当保证公民的旁听权,却没有充分保证。

5)贾灵敏2007年从郑州轻工学院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毕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不认真核实,文书中将其列为高中学历,工作疏漏。

八、办理贾灵敏寻衅滋事案的所有公检法人员、包括故意作伪证的证人李琴、赵举等80人,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检侵权渎职罪立案标准规定:“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参加本案办理的所有公检法人员,明知我、刘地伟没有犯罪事实,却追究其寻衅滋事罪法律责任,涉嫌徇私枉法罪。办理本案的公检法机关有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管城区检察院和巩义市检察院以及指定管辖的郑州市检察院、管城回族区和巩义市法院。此类案件以上机关应当办理过上百起,对该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应当驾轻就熟,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假案,那应当是办案人员故意所为。

为逼迫证人做出不利于贾灵敏的证词,对明知没有犯罪事实的证人赵文权、乔根全、谢艳玲等人都先威慑性按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或拘传,提供了证词后即解除拘留,办案人员也涉嫌徇私枉法罪。

涉嫌徇私枉法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80人以上:

(一)河南省巩义市法院6人以上:张华英(审判长),王少鹏和王延平(审判员)、曹瑾和赵会晓(书记员),王季(院长)在内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徇私枉法罪犯罪主体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书记员符合主体标准)

(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6人以上:任凯(本案审判长),陈志强(审判员)、常菲(代理审判员)、郑丹丹和王继(书记员),谢凯歌(院长)在内的审判委员会成员。

(三)巩义市检察院检察员5人以上:吴家林、康永斌(检察员),李永青、户畅(助理检察员);王伟(检察长)在内的检察委员会成员。

(四)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检察院5人以上:赵晓瑜、袁艳永(公诉人);批准逮捕的侦查监督科负责人;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决定起诉的公诉科负责人;王耀世(检察长)在内的检察委员会成员。

(五)郑州市检察院2人以上:决定本案指定管辖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刘建国(检察长)在内的检委会成员。

(六)郑州市公安局办案警察54人:

1、郑州市公安局和十八里河分局6人以上:决定立案、拘留、延长拘留期限、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经办人、负责人,审批的局长刘丛德或副局长;案件主办人十八里河分局李冰、常世杰。

2、讯问我人员12人:郑州市公安局赵恒、程永辉、任辉、弓华民、卢海龙、温志辉、刘涛、聂长权、谢东柯、王威、梅杰、李郭盛。

3、其他办案警察25人:十八里河分局张则信、张先东、尚孟飞、李亚鹏;石佛镇派出所所长张利;郑州市公安局张武、陆启标、王威、黄帅、徐子乾、张华礼、任晓飞、秦河顺、王振宇、王尔玺、赵建超、冯牧原、焦威、马兵、路建峰、郭炎军、乔小克、刘涛、高小亮、赵团伟。 

4、参与本案作证追罪的警察、协理等12人:高新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张岳朝阳、一中队指导员刘玮、郏党辉;金水路分局特勤大队王晓平、巴宁、黄辉;金水区拘留所时伟杰;长兴路分局老鸦陈治安中队赵梦瑶、王丁、张卫东;柳林分局治安服务管理大队刘鹏飞。

(七)证人2人:李琴、赵举。因二人不在现场,作伪证,配合侦查

机关追诉我,也应当按照涉嫌徇私枉法罪追责。

 (八)如果郑州市中级法院也裁判我有罪,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竹庆平、审判员宁伟和薛春峰,包括院长于东辉在内的审判委员会成员也涉嫌徇私枉法罪。

以上人员如姓名有误,以实际为准;其中认为贾灵敏无罪的除外。

 

九、结束语

一审判决对本案犯罪目的总的认定:贾灵敏、刘地伟“二被告人的行为实质上是为了阻挠政府引导下的村民自主拆迁,而非政府直接实施的拆迁行为;其所谓的‘普法’实际是在制造矛盾,妨害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非所谓的‘维权’”,“无端插手村民自主的拆迁活动”,肆意挑衅行政机关度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公然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以上认定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1、把各区政府负总责,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具体实施的郑州城中村改造,歪曲杜撰成“政府引导下的村民自主拆迁”。

2、把街道办主任田鸿鹏带上百人捣乱老俩河村村民普法讲课听课,殴打多人和记者、抢夺相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歪曲地认定为行政机关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工作;他们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颠倒地归责于被害人贾灵敏等人。

3、把李云平等18人等暴力扒倒十八里河多人房屋、殴打多人的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歪曲地认定为合法的“村民自主拆迁”;把李云平等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颠倒地归责于被害人贾灵敏等人。

4、把公安机关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警察王德军等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歪曲地认定为行政机关对社会秩序正常管理;把警察参与造成的社会秩序混乱,颠倒地归责于被害人贾灵敏等人。

5、把应当鼓励和支持的贾灵敏、刘地伟等人合法维权普法讲课民事活动,把围观帮助拆房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为,学习依法维权和通过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的扒房等行为,维权信访活动,欢迎白老妮释放的一般民事活动,诬蔑成打着“普法”旗号、制造矛盾、无端插手和阻挠村民自主拆迁,妨碍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

一审判决以上认定,释明了法官作出徇私枉法判决的根本认识。

本案侦查行为、起诉行为和一审判决,从表面的其目的性看,是为了保证市政府提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但实际却是用非法的司法手段、用徇私枉法的犯罪方式,维护区政府等行政机关在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保护“拆迁”相关联的故意毁坏财物、警察玩忽职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制推进违法拆除。

城中村改造有利于城市的整体发展,但必须依法进行。用停水、停电

逼迫搬迁,用强制扒房、殴打他人和暴力方式“拆迁”,这和黑社会有什么区别?这违背城中村改造拆迁是为市民提供更好生活环境的目的,不是造福而是造祸,产生出很多恶性案件和层出不穷的上访,严重破坏了法治和社会和谐。

法院是维护公民合法利益、依法平衡和规范各方利益关系的最后的防线。虽然本案一审巩义市法院认定老俩河村、十八里河市场街的停水停电、暴力扒房行为合法,纵容或支持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但郑州市政府、郑州市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还是能依法决定或判决与本案四起“犯罪事实”相关联的郑州市高新区政府、十八里河区政府、金水区和惠济区政府拆迁违法,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遏制了违法拆迁的蔓延,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推进郑州市的法治建设。

一审判决的对贾灵敏、刘地伟的此份徇私枉法的刑事判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国家法治将造成极大破坏,也严重影响郑州市在全国的形象,必须立即纠正。本案在国家推行依法治国,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等国家机关推行错案终身追究的情况下被强制推进,不管如何违法处理,最终都会被纠正,违法者也逃脱不了法律制裁。除此之外,违法者自己也往往会陷入危险之中。如被暴力扒房的人觉得法律失效,法院无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很可能用原始正义方法来解决问题。郑州市十八里河的刘大孬因拆迁纠纷,开车误撞死四人;去年10月因劳动纠纷案被判决败诉,当事人刺杀十堰市四个法官;今年1月底,两当事人枪杀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的女法官马彩云致死。虽然不能肯定地说是法官的枉法裁判导致了杀身之祸,但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一定是重要的原因。社会法治了,此类惨剧不会发生,如法治被破坏,必然会不断发生。至少为了自身安全,法官不能故意办冤假错案,有权决不能任性。


法律必须被执行,有错必纠,应当越快越好。本案属于明显假案,二审法院应当对贾灵敏改判无罪,一时难以作出此项判决的,为降低羁押审理对贾灵敏的伤害程度,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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