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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尚伟(苏昌兰哥哥):广东佛山苏昌兰被“煽颠”案庭审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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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1日,上午九时,苏昌兰煽颠案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法院周围实行交通管制,封路,路上到处都警察和手拿对讲机的便衣。气氛十分紧张。在法院西门,停放着消防车水炮,二十多辆公务车、警车等。
   
苏昌兰从2014102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派出所以治安传唤带走(因在微信中转发几张香港占中图片),到今天开庭审理,苏昌兰被羁押快一年六个月。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中指控有关苏昌兰的言论是否有罪展开辩论。
   
其中让我感觉非常深刻的一段,刘晓原律师说,从1966年发动文化大革到现在刚好是五十周年,今天在这里对言论上纲上线问罪,罗织罪名是非常可怕的事情,这是非常典型的打击报复的案件。最终是经不起历史拷问的。而且苏昌兰的言论也没有主观上要颠覆国家政权的愿望,从客观上更没有人要颠覆国家政权。控方拿几句断章句子去盲目推断苏昌兰有罪是不成立的。本辩护人认定苏昌兰是无罪的。而且所有的证据也不能够证明苏昌兰有罪。因此本辩护人为苏昌兰作无罪辩护。
   
苏昌兰也作了自我辩护,自从1992年以来,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三山岛万多亩被一纸暗箱操作预征协议,乱圈滥占了三山岛的良田。2005年强行填土,置使三山岛的良田大部份被抛荒。她耳闻目睹这一切的情况而使她一个弱质多病女子走上维权道路。也曾经因为维权而把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有关政府部门告上法庭。
   
因为维权长期被打压、监视、监控,关注建三江,关注曹顺利,声援马胜芬,关心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三千户人家中被强拆无家可归的叶六妹。她们遭遇使我身同感受,她们受到打压使我深感同情,法官,检控官请你们换位思考。
   
关注农村村民自治组织选举的情况,主要是写农村贿选,买卖选票中违法行为,主要是写广东佛山市南庄镇东村选举实际情况,并没有造谣,诽谤。
   
苏昌兰说我深深地爱着我的祖国,更爱生长在这片土地上的每一个公民。今天因为同情生长在这片土地上受到非人道打压的人们。可是国家机器却把我推上敌对审判席,使我望到法庭上金光闪闪的国徽渐渐地离我遥远。正义的力量也使我看到了希望之光。我是无罪的,然而一些腐败分子硬是给我构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我是一名农村的普通妇女,只是想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来没有要颠覆国家政权······
    
最后请法官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多谢法官,多谢刘晓原律师,吴魁明律师的精辟的辩护。多谢关心我的各位朋友。
   
庭审没有当庭宣判,但法官出于人道主义同意苏昌兰短暂会见家属的请求。


我作为她的亲哥哥,聆听着她还惦记着九十岁的老爸,说不能尽孝道去照顾他老人家。她哪里知道在2016年农历正月十一日,父亲已经病逝,她由于坐冤狱,有关部门也不批准律师的申请,不允许苏昌兰见父最后一面。我只能说,去年我每月都回去探望老父亲,还是不敢告诉她,父亲病逝的消息。因为,她的心脏病接受不了这么大的打击。只能不告诉她了。短暂的祝福,就道别了,保重妹,很怏就会见到光明的。她也叮嘱保重,照顾好家人。

于新永:山东青州方面阻止许佃芳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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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0日,星期三,下午17点多钟,山东省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七里家园许佃芳居住的五层楼下,突然冒出张伟东、张福聚、刘山、肖浩等十多名大汉和五六辆车,将许所在的居民楼团团包围,到了晚上九点多他们还聚在楼下,且越聚越多到了三四十人。许佃芳不停地拨打110报警,警察开始以他们没有进屋打人为由拒不出警。约2140分,被围困已经近4个小时,警察从涛等五人才姗姗迟来,来到楼下先与张伟东他们谈了10来分钟才上楼来,却与报警者简单一问就扬长而去。我们听到他们在交谈中,张伟东邀请出警的警察喝酒!

这些壮硕大汉围困居民楼整整一夜!

事件的原委是这样的:许佃芳因拒绝在空白拆迁协议上签字,被当地政府雇佣黑社会闯进家门毒打昏迷,愤而上访,又在腊月天被黑社会从济南劫持到淄博市桓台县麦田里脱光衣服毒打电击。事后向桓台县派出所报案,在已经立案的情况下,派出所拒绝说出那些打人凶手。遂向桓台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安局违法不予答复,遂向当地法院起诉桓台公安局,421日上午9点钟将要开庭审理。没曾想青州开发区政府雇佣的毒打许的那些黑社会成员又一次夤夜围堵了许佃芳家门,意图控制许第二天到不了法庭。许佃芳插翅难飞!

为了挽救这次争之不易的简易程序庭审,许的朋友们联系了潍坊市淄博市的很多律师,但鉴于目前的形势以及时间太过仓促,没有律师能够前来代理这个非常简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子。无奈许的朋友连夜将许签名的委托代理书交给了济南的公民代理于先生,试图第二天应付法院开庭。

21日上午桓台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还是很重视的,指派了副局长在内的三名警察出庭应诉,原告方有四人入院旁听,还有四人随后赶来。但法院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未认可于先生的公民代理身份,于先生拿出了许佃芳的延期审理申请书,审判长迟疑了一段时间之后,宣布由于原告未到庭,对桓台县公安局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的庭审延后进行,休庭。

21日上午,被困在家的许佃芳多次打110警察不出警,打潍坊的,96001108780110、山东省警053185125110、开发区派出所所长电话 1867807**89、市长热线12345等。上午10点多,得知桓台县庭审结束了,那些围困人员才撤走。

在习近平大力倡导的依法治国号召下,直到现在,许佃芳还在不停地痛苦回忆起在桓台县麦田里遭受的令人发指的、毫无人性的法西斯折磨毒打,还在想小老百姓遭遇邪恶时的无助与无奈。国家是用来做什么的?政府是干什么的?!!

济南公民 于新永
2016423

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须知(简易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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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双德 编撰

目录

一、什么是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
二、非律师身份的公民参与刑事辩护的意义
三、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的法律依据
四、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哪-个阶段非律师身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刑事辩护人?
五、中国刑事辩护的种类
六、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的种类
七、哪些公民不能担任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
八、哪些人可以委托刑事辩护人?
九、非律师身份公民接受委托担任刑事辩护人需要填写的法律文书
十、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资格的审查认定机关
十一、关于“非律师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被监视居住人员和阅卷”的法律规定
十二、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非“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被监视居住人员和与其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规定
十三、国务院和公安部关于“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和通信”、“当事人近亲属会见在押人员和通信”的规定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查请求权”的规定
十五、如何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十六、如何撰写《刑事辩护词》
结束语

一、     定义: 什么是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

    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是指不具有非律师身份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之规定,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刑事辩护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     非律师身份的公民参与刑事辩护的意义

   1,在中国进入职业律师的门槛很高,律师数量不多。另外,律师费对普通公民来说,仍旧是一个高昂的费用, 公民代理和辩护无费用或者费用很低。公民代理最受苦难的民众欢迎的原因是,公民代理不会受到来自律师协会和司法局的压力,公民不需要考虑“律师证的保护“的问题。公民的代理与辩护,会比普通的律师更加的自由和灵活。
   2,中国培养的执业律师是具有法律知识,少数的律师会有国际法学背景。因此少有律师会结合国际法学来处理案件。这是和中国学校教育模式有一定的关系。 公民代理人或辩护人,来自不同的领域,不但有法律学识,也有更广泛的其他学术或者学业背景,更有很多公民参加了国际法的培训课程,在代理具体案件时,会将国际法理论运用到具体案件中。虽然不能保证,国际法理论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对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个引进,对中国司法实践是一个新鲜血液,会将中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国际条约进行推广, 有利于中国社会更广范围的学习和接受普世价值。
   3,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的亲友,担任其公民刑事辩护人,会与在押的人员会有融洽的沟通,没有律师职业化特质给在押人员造成的心理压力和不适应。

三、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四、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哪-个阶段非律师身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刑事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之规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可以委托非律师身份的公民担任自己的刑事辩护人。
注意: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只能委托律师,而非公民,担任自己的刑事辩护人。

五、中国刑事辩护的种类








当事
人自
行辩

自诉案件的自行辩护
公诉案件的自行辩护
委托
辩护
律师辩护
律师自诉案件辩护

 律师公诉案件辩护

公民辩护
公民自诉案件辩护
公民公诉案件辩护


六、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可以分为二类:
一类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血源关系的,由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人民团体包括三大类:一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 ;另一类是中共中央党委序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组成界别。第三类是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国作协、中国文联所属10个文艺家协会、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以上机构都可以推荐的公民,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
但是在刑事辩护的实践中,上述“人民团体”没有推茬过非律师身份的公民担任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一般是采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形式”担任辩护人。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的定义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认可的定义,是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劳动雇用关系的机构;如果无劳动雇用关系机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以述机构推荐的公民,可以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
另一类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血源关系的监护人、亲友。
  亲友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具有一定的血亲关系或者姻亲关系的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之规定,我们可以认定:
   监护人是指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舅父、叔父、伯父、姑姑、甚至姐夫、妹夫、嫂子、弟妹也均可以纳入亲属的身份。(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之规定。
以述公民可以以亲友身份,可以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

七、哪些公民不能担任刑事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哪些公民不担任 刑事辩护人,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55条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六)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一名刑事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是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一款第五至七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其担任辩护人。
1·56条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公民刑事辩护人)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北京李苏宾律师,已经从事公民代理和辩护十几年。他随携带有一份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他每年都要开具一次。公,检,法等部门,都会要求他提供此证明。涉及到敏感案件,他无法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但委托共案辩护人带一份委托书给在押人员,向其解释李苏宾的背景,以及家属是如何委托李苏宾来做辩护人。若是在押人员,同意委托李苏宾为其辩护人。便可以一份说明书,说明,李苏宾是他的朋友,愿意委托李苏宾为其辩护人。 

八、哪些人可以委托刑事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本人;(不需要过多解释)
   2、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聘请,但应当经嫌疑人或被告本人签字同意。
3、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舅父、叔父、伯父、姑姑、甚至姐夫、妹夫、嫂子、弟妹也均可以以亲属的身份为嫌疑人和被告人聘请代理人,但是一名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4、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
以上四种人有权直接委托辩护人并在委托书上签字

九、非律师身份公民接受委托担任刑事辩护人需要填写的法律文书

这些文书如下:

1,刑事辩护委托书
                       刑事辩护委托书

(检察院或法院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兹委托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该刑事辩护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__款规定之中国公民) 担任我的刑事辩护人,负责办____________工作,请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承担!
特此委托
授权有限期:___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亲笔签字)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亲笔签字)
委托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2,推荐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规定,非律师身份的公民担任刑事辩护人,还应当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工作单位戓者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推荐函》。

                    推荐函
(检察院或法院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是我单位职工。
    现推荐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的刑事辩护人,XXX公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______款规定之中国公民!
特此推荐  
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函
(检察院或法院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是我辖区居民。
    现推荐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的刑事辩护人,________公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__款规定之中国公民!
特此推荐  
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委员会
或者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亲属关系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之规定,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血源关系或者姻亲关系的非律师身份的公民担任刑事辩护人,还应当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者由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检察院或法院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是我辖区居民。
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与公民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关系。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安派出所
或者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委员会
或者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资格的审查认定机
  
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资格的审查认定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庭。
    当事人向刑事辩护人签发的《刑事辩护HYPERLINK "I:\\RX documents\\CHRD Projects\\Advocacy Workshop materials\\Citizen Lawyers\\委托书"I:\RX documents\CHRD Projects\Advocacy Workshop materials\Citizen Lawyers\委托书》载明“授权有限期:__________________日至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一审)结束时终止”,辩护人资格经人民检察院审査认定后,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仍然具备辩护人资格,辩护人只需要向刑事审判法庭申请“会见在押当事人和阅卷”。如果《刑事辩护HYPERLINK "I:\\RX documents\\CHRD Projects\\Advocacy Workshop materials\\Citizen Lawyers\\委托书"I:\RX documents\CHRD Projects\Advocacy Workshop materials\Citizen Lawyers\委托书》载明“授权有限期:__________________日至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阶段结束时终止”,辩护人资格则要分别经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两次审查认定。___________

1,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1·68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非律师身份的刑事辩护人应当将《刑事辩护HYPERLINK "I:\\RX documents\\CHRD Projects\\Advocacy Workshop materials\\Citizen Lawyers\\委托书"I:\RX documents\CHRD Projects\Advocacy Workshop materials\Citizen Lawyers\委托书》,《推荐函》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申请书》,《会见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和刑事辩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刑事辩护申请材料交检察院公诉部门,由该部门对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

2,法院审判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HYPERLINK "I:\\RX documents\\CHRD Projects\\Advocacy Workshop materials\\Citizen Lawyers\\授权委托书"I:\RX documents\CHRD Projects\Advocacy Workshop materials\Citizen Lawyers\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 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在法院审判阶段,非律师身份的刑事辩护人则应当将《刑事辩护HYPERLINK "I:\\RX documents\\CHRD Projects\\Advocacy Workshop materials\\Citizen Lawyers\\委托书"I:\RX documents\CHRD Projects\Advocacy Workshop materials\Citizen Lawyers\委托书》,《推荐函》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申请书》,《会见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和刑事辩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刑事辩护交法院刑事审判庭,由该部门对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

十一、关于“非律师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被监视居住人员和阅卷”的法律规定

若检察院和法院阻止公民行使会见和阅卷权,公民有何方式保护捍卫自己的权利?因为执业律师会见和阅卷受到很大的阻碍,公民在此有何优势可以利用?
如果检察院和法院阻止非律师刑事辩护人行使会见和阅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之规定,非律师刑事辩护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人大”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控告;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进行揭露;有的非律师刑事辩护人有可能还精通“联合国人权保障”知识,不排除他们也会选择向联合国人权机构进行投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1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

十二、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非“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被监视居住人员和与其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规定

1,《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1·68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十三、国务院和公安部关于“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和通信”、“当事人近亲属会见在押人员和通信”的规定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
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查请求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十五、如何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  住址____ 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 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因涉嫌 一案,于________________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而被逮捕羁押。受犯罪嫌疑人 家属的委托,公民_________担任 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的刑事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 亲属的授权委托,公民刑事辩护人申请对 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 的亲属( 按侦查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_________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 犯罪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且犯罪嫌疑人是年迈,体质羸弱,无畏罪潜逃或暴力伤害他人的能力。
因此,对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对_________ 取保候审便利其治疗严重疾病,符合刑事法律中蕴涵的人道主义原则。
3、对_________ 取保候审,使其能安置其父母,对其父母进行照料,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
基于以上的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 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 _________取保候审,担保人和公民刑事辩护人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


十六、如何撰写《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HYPERLINK "I:\\RX documents\\CHRD Projects\\Advocacy Workshop materials\\Citizen Lawyers\\刑事诉讼法"I:\RX documents\CHRD Projects\Advocacy Workshop materials\Citizen Lawyers\刑事诉讼法32条第乂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受被告人工作单位推荐,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HYPERLINK "I:\\RX documents\\CHRD Projects\\Advocacy Workshop materials\\Citizen Lawyers\\刑法"I:\RX documents\CHRD Projects\Advocacy Workshop materials\Citizen Lawyers\刑法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束语

刑事辩护律师和公民刑事辩护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帮助当事人在个案结果中讨个公道外,更主要的工作是在HYPERLINK "I:\\RX documents\\CHRD Projects\\Advocacy Workshop materials\\Citizen Lawyers\\司法程序"I:\RX documents\CHRD Projects\Advocacy Workshop materials\Citizen Lawyers\司法程序上起一个制衡的作用。尤其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公民刑事辩护人通过辩护可以找出证据的疑点,可以发现执法人员的违法之处,凡此种种,均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
目前,在中国大陆地区没有任何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过“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培训课程,导致普通公民都以为“只有律师才能参与刑事辩护工作、会见在押人员、查阅复印案件材料。”。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人权律师,遭到当局打压,司法局拒绝在他们的《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造成他因为失业而退出刑事辩护工作。其实他们完全可以在自己的《律师执业证》作废后,以“非律师身份的公民刑事辩护人”继续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最难的就是“会见在押人员和被监视居住人员;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检察官和法官经常以“各种错口拒绝向公民刑事辩护人签发《准许会见在押人员、被监视居住人员决定书》”。检察官和法官去看守所“提审”人犯时,将公民刑事辩护人带入看守所,他们首先“提审”人犯;他们“提审”完人犯后,公民刑事辩护人才开始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确定刑事辩护方案,并且这些活动都是在检察官和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
现在在中国大陆地区时常发生,刑事辩护律师为了依法行使自己的“会见权和阅卷权”,而在看守所门口“举牌”抗议;他们试图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纠正司法机关不依法办案,非法驳夺或者限制自己的“会见权和阅卷权”。
公民刑事辩护人可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通过各种合法的渠道共同维权,争取自己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会见权和阅卷权”。精通“联合国人权保障”知识的非律师刑事辩护人,不排除他们也会选择向联合国人权机构进行投诉,以改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状况,制衡中共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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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培训教材(浓缩版)》是根据以下法律、法规编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1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1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 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2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李双德20151228
201618日第二稿




刘正清律师:王喻平(网名:王一鸣)案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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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喻平因从事民主活动于2012118日被中共国家安全部越境到泰国绑架回国(他们未出示任何证件和宣布任何理由),第二天国安部在北京机场将王喻平交给公安部门的国保,由国保接着押送回武汉,旋即秘密关押于湖北省天门看守所,后又秘密转至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期间长达2年又2个月既不通知家属也不让王喻平自己请律师,一审开庭时王喻平指名道姓要唐荆陵的律师(即我)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但当局以湖北省荆州市律师协会查不到有“唐荆陵律师”的名义剥夺王喻平自己聘请其信得过的律师。然后为其指定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吴春红律师为其辩护(纯系配合当局走过场)——王喻平对此非常气愤!
      
由于牢头狱霸的殴打、折磨加上非人的饮食状况,王喻平身体迅速恶化:多次站立不稳跌到不起,睡觉无力翻身,上厕所都要由两个人搀扶,此外还遭到天门看守所所长梁映竹等四人的围殴和践踏——受门板镣酷刑长达十天之久,身体部分部位腐烂,在此情况下,荆州国保经请示才被迫将王喻平转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201379日)。在天门看守所期间,为了反抗迫害,王喻平先后进行六次绝食抗争(时间24天不等)。
      
2013729日王喻平在荆州看守所19号监室遭到牢头刘本林(死刑毒犯)等五人围殴。由于干警对投诉不予理睬,王喻平遂绝食二天,就在王喻平结束绝食抗争的时候(201381日)竟然收到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署期为2013515日的起诉书,至此整整关押了2年又2个月。
       
20141230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王喻平指定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吴春红律师为其辩护走过场。
      
当局给王喻平定的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由于王喻平是在境外绑架回来的,再加之王喻平在国内也没有一定的知名度,故王喻平被抓后,外界不知道,关注度不高。
      
一审(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于201518日判处“王喻平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审(湖北省高院)于201551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稍后,王喻平被送往湖北省江北监狱。江北监狱对其强制集训二个月,因在集训期间仍宣传民主,而被关禁闭数周。期间,王喻平仍然申诉,并亲笔写了委托书要我继续代理其申诉。为此事我曾到江北监狱,在监狱方的严密监控下,我会见了王喻平约半小时。20151230日江北监狱狱政科徐大伟通过邮局快递将王喻平的申诉书和授权委托书寄给我。我于201617日分别将其申诉书寄给最高院(刑事)审判监督庭和原二审法院(湖北高院)刑庭。然而,时至今日该二级法院仍无任何回复。
      
201634日王喻平从江北监狱转到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2016421日下午我在其弟的陪同下,到洪山监狱狱政科要求会见王喻平,狱政科的负责人称:“因王喻平上星期开大会时闹事、违纪,现正处在隔离期间,故律师不能会见他。”,我问何谓“隔离”,该负责人支吾其词不作正面回答。                  
                 
刘正清律师
2016-4-23

姚诚:苏昌兰—— 一个平凡女性不平凡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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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深深地爱着我的祖国,更爱生长在这片土地上的每一个公民。今天因为同情生长在这片土地上受到非人道打压的人们。可是国家机器却把我推上敌对审判席,使我望到法庭上金光闪闪的国徽渐渐地离我遥远。正义的力量也使我看到了希望之光。我是无罪的,然而一些腐败分子硬是给我构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我是一名农村的普通妇女,只是想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是2016421日,广东佛山中院开庭审理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苏昌兰女士所做的最后陈述。

我和昌兰相识于200910月,当时我们中国妇权在福建莆田组织被拐儿童寻亲活动。因为活动规模大,我又是第一次组织,中国妇权派她与天理来协助我,可就在活动开始的当日,传来她丈夫车祸的消息,因前不久出过事故,她丈夫原本就身患残疾,这次更是雪上加霜,昌兰便匆匆赶回佛山。

自此后,我们便成了一个团队,为了帮助更多的被拐儿童回到亲人身边,我们的脚步印在了中国大陆十几个省份,行程上万公里,共为28个家庭实现在骨肉团圆。 为计生维权,她亲历了湖南长沙曹如意案,从计生办手中抢救出了怀孕已七个多月孕妇;她两次赴山东为怀孕七个月强迫流产造成一尸两命的马继红维权;为揭露黑诊所B超鉴别胎儿性别,她冒充孕妇进入现场偷迫视频,差点被抓;合肥安妮事件,她第一个打出“维护儿童权益,送安妮重返校园”横幅;为披露中国妇女儿童恶劣的生存状况,她从福建到安徽再到陕西,甩开紧紧追踪的国保,协助德国电视台成功采访拍摄童养媳、寺院女孩和寻亲联盟新闻,并获欧洲大奖;三山土地维权她流浪上访;救助家暴女吴木琴、为外嫁女争取权利,她冲在最前。2013年,她带领上百名三山农民现场声援《南周》事件。香港占中事件中,她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昌兰在佛山的家是维权人士公认的客栈,维权律师很少没去过她家的;她善良好客,尽管家境贫困,但召待朋友毫不吝啬;她参加任何形式的活动从不提报筹、好处;她家的门口常年有国保站岗,甚至当局就顶着她家的大门安装了摄像头。国保的利诱、威逼在她身上一点都不起作用,尽管她失业在家,且丈夫残疾经济困难。

在长达五、六年的共事中,我对这个女人有了深深的了解与敬佩。当年,我曾在自己的QQ913082152日志上写了一篇题为《昌兰-剑兰》的短文,其中一段为:“兰坚毅的象个男人,丈夫两次车祸,兰顶起了家,边做回家网,边去推销保险,边在家养殖乌龟以维持生计,虽然家门口经常有人监控,但兰从不屈服任何压力,因为兰的网名叫剑兰。 我为有这样的同事感到自豪和骄傲,兰放弃了教师的工作,走上了为弱势群体维权之路,苦并快乐着,兰好坚强,女中豪杰。

我希望回家网的姐妹们也都象兰,在这红色恐怖之下,迎风而开放,为找回失踪儿童、为被遗弃的孩子,为保护女婴健康成长,为妇女儿童争取应有的权益,让我们都象剑兰,迎着风、迎着浪,扎根在这片沃土上。”

苏昌兰在自我辩护也提到:自从1992年以来,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三山岛万多亩被一纸暗箱操作预征协议,乱圈滥占了三山岛的良田。2005年强行填土,置使三山岛的良田大部份被抛荒。她耳闻目睹这一切的情况而使她一个弱质多病女子走上维权道路。也曾经因为维权而把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有关政府部门告上法庭。
因为维权长期被打压,监视,监控,关注建三江,关注曹顺利,声援马胜芬,关心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三千户人家中被强拆无家可归的叶六妹。她们遭遇使我身同感受,她们受到打压使我深感同情,法官,检控官请你们换位思考。

关注农村村民自治组织选举的情况,主要是写农村贿选,买卖选票中违法行为,主要是写广东佛山市南庄镇东村选举实际情况,并没有造谣,诽谤。

刘晓原律师为苏昌兰做了无罪辩护,他在辩护中提到:从1966年发动文化大革到现在刚好是五十周年,今天在这里对言论上纲上线问罪,罗织罪名是非常可怕的事情,这是非常典型的打击报复的案件。最终是经不起历史拷问的。而且苏昌兰的言论也没有主观上要颠覆国家政权的愿望,从客观上更没有人要颠覆国家政权。控方拿几句断章句子去盲目推断苏昌兰有罪是不成立的。本辩护人认定苏昌兰是无罪的。而且所有的证据也不能够证明苏昌兰有罪。

庭审结束后,她与家人进行了短暂交谈,她告诉丈夫和哥哥:说坐牢不可怕,不能尽孝道去照顾九十岁的老父才是她深深欠疚的,表示出狱后第一时间会去看望高龄的父亲。可她哪里知道:他父亲两个月前已经去世了。由于当局未批准律师的申请,家人也担心苏昌兰的身体状况,直到现在都没告诉她父亲病逝的消息。

在此我要告诉阿兰:一年前,美国朋友给你颁过一个奖,一个月前又给你颁了一个曹顺利勇气奖,今年3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专门立案对你关注。你哥哥说你头发白了不少,手也在擅抖,我们知道你身患多种疾病,奖金加上朋友们捐了一些钱,都给你存着,出来后好好补补身子;二十天前,我去华盛顿抗议习近平时带着你的照片,相信总有一天为你所受的冤和苦雪恨。十天前得知你要开庭的消息,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大陆,中国妇权的同事们都在商量着如何关注你,李卉还计划去佛山声援;自你开庭始我一直坐在电脑前等着你的讯息。你是这个苦难民族最为善良的女人,你是这个国度压不弯的脊梁;最重要的你是我们的战友。在看守所那么恶劣的环境中,在自己被病魔折腾的情况下,你还没忘记鼓励我们在外面的人,春节期间还发出了比千金都重的家书,向我们报出了春的消息。

庭审后的佛山狂风大作、暴雨倾盆,佛山在悲伤,佛山在哭泣。时世造英雄,为审判一个农家女,当局大范围的戒严,出警几百名;而我们的侠女,也在这风雨的洗礼中完成了由一个普通农家女到自由民主点战士的裂变。佛山见证、中国见证、世界见证。 在此,我也告戒中共的司法部门:“共产党”不是你们的姓,它长不了。你们更要记着的是:重判苏昌兰就是重判你们自己。

中国妇权姚诚
2016422日于纽约 

西安原胡家庙村民:我们要求政府处理“城中村改造”中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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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个月来,我们原胡家庙一村、二村的村民连续多次集体到新城区党委、政府、西安市信访接待中心、陕西省政府上访,要求查处政府在对我们两个村进行“城中村改造”中一系列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村民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问题。

在政府的“城中村改造”中,新城区农工局和城改办明确表示,这次拆迁改造对村集体资产不再进行清理核查,这严重违反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规定,致使我们两个村的资产遭大肆侵吞、丧失。胡家庙二村有100多亩地被村主任未经村民同意,就划给了区政府。胡二村在兴工路建有一个旧货市场,占地50多亩,在对我们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时,城改办把这50多亩地霸占,补偿款就包括在给我们村补偿7200平方米商铺的“一次性打包处理”中。这50多亩地,市值约2.5亿元。胡家庙一村有一处30多亩的地皮,建成多栋仓库租赁出去,光地皮市价就值2.2亿多元,经过政府“城中村改造”的“一次性打包处理”,被掠夺丧失。主管拆迁“改造”的新城区农工局,还公然占用我们两个村在公园北路的十多亩地,建了十一层的高档住宅楼,供新城区官员居住,每套房的面积有180平方米到210平方米不等。

胡家庙一村在未央区有23亩农用地,政府城改办在拆迁改造协议中写明将这23亩土地征用,所得款项给村民们办养老保险。如今这23亩土地已经不属于我们村,但我们的养老金至今每人每月只有260元。我们强烈要求政府归还这些土地。

村民的资产遭受公然掠夺。2006年,当时政府有政策,允许村集体在自筹资金、自行拆迁、自行安置的前提下自行建房,胡家庙一村村委会征集每户资金一万元,加上村集体筹措的资金,在公园北路我们村的地块上建了两栋住宅楼,每栋26层,计划建成后18层分配给村民经营、居住,8层以上的房屋出售。到2009年新城区政府要对我们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时,这两栋楼已经封顶,建筑面积近6万平方米,当时市值超过7000万元,被政府说成是非法建筑,全部没收,钱没给,房没给,地也没补偿。政府随后将这两栋楼完工后出售,每平方米5600元上下,总收入约有3亿多元。对此,胡家庙一村村民已向新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归还人均35平方米的住房。

村民们生活困难,老年人养老金少得可怜。对我们两个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前,我们村民的住房都是十多年来新建的,每户有数百平方米的面积出租,每月有数千甚至上万元的收入,使我们在这几十年耕地陆续被征完的情况下,还可以有稳定、小康的生活。“改造”拆迁安置后,我们可供出租的房屋总体上不足改造前的三分之一,收入锐减,年轻力壮的可以打工、开电动车带人等,年纪大些的当清洁工、拾废品,节衣缩食勉强度日,有的甚至卖房换活命钱。政府强占了我们两个村那么多地皮,理由之一是给村民们办养老保险。但是直到20161月,我们两个村到退休年龄的人,拿到的退休金才是每人每月260元。而我们每套安置房的物业费,每月就得120元左右,这叫我们村民,特别是老年人怎么活?一年多来,村民跳楼死亡的就有三人。我们村民在“城中村改造”后,已转为城市户籍,我们强烈要求按照城镇职工的标准给我们养老待遇。

“城中村改造”使我们村民的日子越改越糟!这种“改造”好了谁?富了谁?一年多来,村民们不断到新城区、西安市、陕西省政府、党委上访。到北京上访已经两次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原胡家庙一村、胡家庙二村全体上访村民
                       2016422


附 以前的有关文章

西安新城区政府对胡家庙一村资产的巧取豪夺

我们胡家庙村原为一个自然村,后被分为一村和二村两个行政村。2009913日,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开始对我们这两个行政村进行“城中村改造”。五年多来的“改造”经过和结果显示,新城区政府对我们这两个村的“改造”严重违反政策法规,对我们两个村的资源财产大肆掠夺侵占倒卖。本文只记述胡家庙一村遭受的侵害。
按照国家规定,拆迁改造旧村,要就地安置。但是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对我们两个村不实行就地安置,而是把我们两个村的安置楼建在距离旧村近两公里、距西安城更远的公园北路我们村的另一块地皮上。村民们要求就地安置,问为什么异地安置?城改办人员回答说:要在旧村原址建绿地,绿地要从旧村东边和南边向西边、北边延伸一百米。可政府根本就没有在我们村这块地上建绿地,而是叫青山置业有限公司出面,搞“城改开发”。 青山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叫容奇,他一转手就将原村的地皮卖给了华东公司,得了3.8亿元,平均一亩约633万元。现在在我们原村地面上是华东公司建起的一座整体的商贸、住宅楼,名叫华东万和城。华东万和城东边紧靠金花北路,南边据马路四五十米是一个广场,根本没有延伸一百米的绿地的空间,有照片为证。政府这不是在公然欺骗我们,掠夺我们的利益吗?

我们原村建在胡家庙十字西北角,东二环路以内。胡家庙十字是西安东北部重要的交通要道,有三十多路公交车经过这里,紧东边就是东二环立交路,西安市的地铁3号线经过这里,周边商铺酒店云集。华东万和城地下2层地上8层为商铺,总面积15万平方米,出售均价每平方米25000元;公寓住宅16层,总面积15万平方米,出售均价每平方米7800元。仅商铺、住宅的总销售额约为38亿67百万元。

就这样,我们原胡家庙一村、二村的近百亩土地,被政府无偿占用,占地补偿、拆迁补偿、生活补偿分文不给。

政府要怎么干就怎么干,而我们村民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集资建房,却被政府没收。2006年,当时政府有政策,允许村集体在自筹资金、自行拆迁、自行安置的前提下自行建房,村委会征集每户集资一万元,在公园北路我们村的地块上建了两栋住宅楼,每栋26层,计划建成后18层分配给村民经营、居住,8层以上的房屋出售。到2009年新城区政府要对我们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时,这两栋楼已经封顶,建筑面积近6万平方米,当时市值超过7000万元,被政府说成是非法建筑,全部没收,钱没给,房没给,地也没补偿。政府随后将这两栋楼完工后出售,每平方米5600元上下,总收入约有3亿多元。

主导对我们胡家庙两个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的新城区农工局,还占用我们两个村在公园北路的十多亩地,建了十一层的高档住宅楼,供新城区官员居住,每套房的面积有180平方米到210平方米不等。

我们村民在原村的住房都是十多年来新建的,每户有数百平方米的面积出租,每月有数千甚至上万元的收入,使我们在这几十年耕地陆续被征完的情况下,还可以有稳定、小康的生活。改造拆迁安置后,我们可供出租的房屋不足改造前的三、四分之一,收入锐减,年轻力壮的打工、开电动车带人等,年纪大些的当清洁工、拾废品,节衣缩食勉强度日,有的甚至卖房换活命钱。

我们村在未央区有23亩农用地,政府城改办在拆迁改造协议中写明将这23亩土地征用,所得款项给村民们办养老保险。至今这23亩土地已经不属于我们村,但养老保险一直没有给村民办理。政府从对我们村的拆迁“改造”中,攫取了那么大的利益,却违背承诺,不给村民办养老保险,叫辛辛苦苦一辈子,给国家做出了那么大贡献的年老村民靠什么活命?

新城区政府在对我们村进行城中村“改造”中,违反政策、法规的行径远不止这些。

拆迁“改造”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六七百人赖以为生的住房拆了,重新安置,这么大的事情,不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把村民代表拉到几十公里外的长安区汤峪的宾馆里开了几天的会,区政府农工局、拆迁办负责人到会“指导”。会议如何进行的?如何讨论决定的?村主任是如何与拆迁办、开发商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协议有哪些条款?村委会未向全体村民公布。多数村民对这些关乎自己生活和命运的大事,迄今一概不知。

区农工局和城改办明确表示,这次拆迁改造对村集体资产不再进行清理核查,对胡家庙一村整个拆除后,所有集体资产予以补偿7200平方米的商铺了事,叫做“一次性打包处理”。这7200平方米还包括按政府规定给每个村民20平方米的门面房,以解决村民拆迁安置后可供出租维生的房屋大量减少而形成的生活困难。可这7200平方米门面房连给村民分配都不够,哪里还有补偿集体资产的份?

拆迁前我们村账务极其混乱,贪污挪用非常严重;巨额集体资产不评估,无异于被公然掠夺。仅我们村有一处30多亩的地皮,建成仓库租赁出去,光地皮市价就值2.2亿多元,经过这样的“一次性打包处理”,落如谁手?

按照新城区城改办的承诺,拆迁后我们村民的过渡期为30个月,实际上我们村民在拆迁后四处过渡了40个月,也就是三年四个月才领到安置房的钥匙,过渡期超了10个月。安置楼我们住进一年多了,至今没有政府的验收证。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规定写明,改造要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必须得到大多数村民的同意;改造前要对村集体资产清理核准并作出补偿处置方案;非公共建设性需要,要就地安置;等等。不要拿人权、物权的标准说了,就拿政府制定的法规衡量,区政府、城改办哪一点遵守了?我们这些年为城中村“改造”的问题,集体上访过不止多少次,中纪委、国务院信访接待中心去过多次,更不用说新城区、西安市、陕西省的政府、纪检委、党委,违法违规拆迁“改造”的问题依然进行,没有得到纠正查处。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一村全体上访村民
                       2015123

新城区书记卢凯,把你搞得肮脏事情搞干净再走!

我们胡家庙二村在新城区政府搞的城中村“改造”中,有一百多亩土地被政府掠夺,城改办还违背承诺,没有按规定给村民分配维生的商铺,没有给村民缴纳养老保险等等。被强占的地皮政府交由开发商容奇将一部分倒卖,还有的由容奇开发建商品房等。村民们生活难以维持,老无所养,忍无可忍,有二三十个村民在2014529日将容奇开发建设的华旗东郡工地围墙推倒十多米,以示抗议。

2014529日傍晚,公安新城分局二十多个警察,戴头盔,持枪、盾牌、警棍等闯入我们胡家庙二村安置小区,到家中或在马路上将村民陈立荣、陈春荣、陆绒珍、张敏、朱小绒、魏小惠六位村民戴上手铐抓走。把这六位村民先在胡家庙派出所关了一夜,第二天关进新城区看守所。陈立荣、陈春荣两人拘留了七天释放。陆绒珍、张敏、朱小绒、魏小惠四位村民被新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关押了7个月,直到保证今后再不闹了,再不上访了,才于1230日取保候审放回。

我们胡家庙村原为一个自然村,后被分为一村和二村两个行政村。2009913日,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开始对我们这两个行政村进行“城中村改造”。五年多来的“改造”经过和结果显示,新城区政府对我们这两个村的“改造”严重违反政策法规,对我们两个村的资源财产大肆掠夺侵占倒卖。本文只记述胡家庙二村遭受的侵害。

按照国家规定,拆迁改造旧村,要就地安置。但是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对我们两个村不实行就地安置,而是把我们两个村的安置楼建在距离旧村近两公里、距西安城更远的公园北路我们村的另一块地皮上。村民们要求就地安置,问为什么异地安置?城改办人员回答说:要在旧村原址建绿地,绿地要从旧村东边和南边向西边、北边延伸一百米。可政府根本就没有在我们村这块地上建绿地,而是叫青山置业有限公司出面,搞“城改开发”。 青山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叫容奇,他一转手就将原村的地皮卖给了华东公司,得了3.8亿元,平均一亩约633万元。现在在我们原村地面上是华东公司建起的一座整体的商贸、住宅楼,名叫华东万和城。华东万和城东边紧靠金花北路,南边据马路四五十米是一个广场,根本没有延伸一百米的绿地的空间,有照片为证。政府这不是在公然欺骗我们,掠夺我们的利益吗?

我们原村建在胡家庙十字西北角,东二环路以内。胡家庙十字是西安东北部重要的交通要道,有三十多路公交车经过这里,紧东边就是东二环立交路,西安市的地铁3号线经过这里,周边商铺酒店云集。华东万和城地下2层地上8层为商铺,总面积15万平方米,出售均价每平方米25000元;公寓住宅16层,总面积15万平方米,出售均价每平方米7800元。仅商铺、住宅的总销售额约为38亿67百万元。

就这样,我们原胡家庙一村、二村的近百亩土地,被政府无偿占用,占地补偿、拆迁补偿、生活补偿分文不给。

政府要怎么干就怎么干,而我们村民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集资建房,却被政府没收。2006年,当时政府有政策,允许村集体在自筹资金、自行拆迁、自行安置的前提下自行建房,村委会征集村民集资、贷款并拿出村集体的部分资金,在公园北路我们村的地块上建了两栋住宅楼,每栋26层,计划建成后18层分配给村民经营、居住,8层以上的房屋出售。到2009年新城区政府要对我们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时,这两栋楼地基工程已经完成,花费资金超过3000万元,被政府说成是非法建筑,全部没收,钱没给,地也没补偿。政府随后在地基上完成了这两栋楼的建设,作为商品房出售,总面积有五六万平方米,每平方米38005800元之间,总收入约有3亿多元。

我们村在兴工路建有一个旧货市场,占地50多亩,在对我们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时,城改办把这50多亩地霸占,补偿款也包括在给我们村补偿7200平方米商铺的“一次性打包处理”中。这50多亩地,市值是约2.5亿元。在这50多亩地加上胡家庙一村的一些地上,主导胡家庙两个村“城改”的新城区农工局,建了十一层的高档住宅楼,供新城区官员居住,每套房的面积有180平方米到210平方米不等,还建了9栋商品楼出售。

我们村民在原村的住房都是十多年来新建的,每户有数百平方米的面积出租,每月有数千甚至上万元的收入,使我们在这几十年耕地陆续被征完的情况下,还可以有稳定、小康的生活。改造拆迁安置后,我们可供出租的房屋不足改造前的三、四分之一,收入锐减,年轻力壮的打工、开电动车带人等,年纪大些的当清洁工、拾废品,节衣缩食勉强度日,有的甚至卖房换活命钱。

2010528日,新城区举行胡家庙一村、二村拆迁安置工程奠基仪式。西安市城改办副主任郭安平在现场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说:政府在对胡家庙一村、二村的改造中,摈弃了以往一次性赔偿和支付的方式,村民可获得人均12平方米的商铺,同时由政府、村从集体、村民个人各出资三分之一,为村民缴纳养老保险。然而近五年的时间了,村民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2014512日,上百名村民聚集到华旗东郡售楼部,要求开发商容奇按城改办的承诺,立即支付为村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用,容奇说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9千万元早已一次性付给新城区城改办了,村民们又追问新城区城改办,新城区城改办却说,这9千万元是容奇支付的对胡二村城改的先期押金。政府和开发商互相推诿,违背承诺,耍弄村民,直接引发村民529日将容奇开发建设的华旗东郡工地围墙推倒十多米,以示抗议。

关于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到底是怎么回事?城改办应该给全体村民说清楚。政府从对我们村的拆迁“改造”中,攫取了那么大的利益,却违背承诺,不给村民办养老保险,叫辛辛苦苦一辈子,给国家做出了那么大贡献的年老村民靠什么活命?

新城区政府在对我们村进行城中村“改造”中,违反政策、法规的行径远不止这些。

拆迁“改造”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近六百人赖以为生的住房拆了,重新安置,这么大的事情,不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把村民代表拉到几十公里外的长安区汤峪的宾馆里开了几天的会,区政府农工局、拆迁办负责人到会“指导”。会议如何进行的?如何讨论决定的?村主任是如何与拆迁办、开发商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协议有哪些条款?村委会未向全体村民公布。多数村民对这些关乎自己生活和命运的大事,迄今一概不知。
区农工局和城改办明确表示,这次拆迁改造对村集体资产不再进行清理核查,对胡家庙二村整个拆除后,所有集体资产予以补偿7200平方米的商铺了事,叫做“一次性打包处理”。这7200平方米还包括按政府规定给每个村民20平方米的门面房,以解决村民拆迁安置后可供出租维生的房屋大量减少而形成的生活困难;包括政府占用我们村旧货市场50多亩土地的补偿,等等。可这7200平方米门面房连给村民分配都不够,哪里还有补偿集体资产的份?

我们胡家庙二村有224582人,拆迁前有十年未开过村民大会,村账务极其混乱,贪污挪用非常严重。村民马徐涛一次仅打个白条,经村主任樊英旗签字批准,就从村账目上提走600余万元,至今人与这笔款没有下落。过去我们村人均每年分红1千多元,现在不给村民分发一文,村财务交代不出原因欠债1500万元。集体巨额资产不评估不核实,无异于被公然掠夺流失,一笔勾销。

按照新城区城改办的承诺,拆迁后我们村民的过渡期为30个月,实际上我们村民在拆迁后四处过渡了36个月,也就是三年时间,才领到安置房的钥匙,过渡期超了6个月。安置楼政府拆迁前说共四栋,每栋28层,实际建成了一栋连体楼,33层。安置楼我们住进一年多了,至今没有见到验收结论和《验收证》。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规定写明,改造要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必须得到大多数村民的同意;改造前要对村集体资产清理核准并作出补偿处置方案;非公共建设性需要,要就地安置;等等。不要拿人权、物权的标准衡量了,就拿政府自己制定的法规衡量,区政府、城改办哪一点遵守了?我们这些年为城中村“改造”的问题,集体上访过不止多少次,中纪委、国务院信访接待中心去过多次,更不用说新城区、西安市、陕西省的政府、纪检委、党委,违法违规拆迁“改造”的问题依然进行,没有得到纠正查处。
       
我们村因城中村“改造”而遭遇的灾难,在所有遭遇城中村“改造”的村子中,哪一个村子得以幸免?从报纸上看到新城区区委书记卢凯升任西安市副市长,我们村民坐不住咧。2015123日上午,我们胡家庙二村的村民代表,和新城区联志村、八府庄、含元殿、胡家庙一村、韩森寨南村、韩森寨北村、石家街村等八九个村的村民代表一百多人,拥进中共新城区委大楼,要求区委卢凯书记不要急着接任新的职务,先把新城区在“城中村改造”中形成的一系列严重问题解决咧再走。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二村全体上访村民
                       2015224

周永红起诉南通港闸政府非法押送访民案,法院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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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42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周永红送达该院(2015)通中行初字第00243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周永红的起诉。

20141211日,周永红去南京旁听一起有关拆迁的行政诉讼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竟然派人一路跟踪,到达南京后将周永红塞进一辆车牌为《苏F33998》的汽车。周永红呼喊求救,无济于事。当车到扬州高邮段正宜服务区时,周永红向当地110报警。扬州江都区公安局派出所接警后将周永红和违法嫌疑人带回该所进行调查,但未作出任何处理。

周永红向该派出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派出所做出(2015)江公依复第5号信息公开答复,答复中载明“周永红因去南京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被港闸区政府工作人员带回”等。周永红认为跟踪南通市港闸区的行为违法,其强制将周永红带回南通的行为,属于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请求法院确认港闸区政府将周永红带回南通的行为违法,并判决其支付精神慰籍金5万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周永红的裁定。南通中院认为,本案中,周永红拆迁等事宜曾多次诉讼,也向多部门进行过信访,相关工作人员与20141211日将其从南京接回的行为属于处理周永红信访事件中的接访行为,针对周永红所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公安在处理过程中认为不构成案件,周永红在公安调查结束后仍随车辆回到南通,可见将周永红带回其居住地的行为并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周永红对该行为提起诉讼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周永红对于南通中院荒谬的裁定,非常气愤,请法律工作者拟就一份上诉状。上诉状列陈南通中院与港闸区政府官官相护的丑态。

南通中院裁定所谓“相关工作人员”,语焉不详。恰恰说明南通中院没有查明押送周永红的具体人员,掩盖了事实真相。此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就是强行押送周永红到南通的港闸区工作人员,当然侵害周永红的合法权益。该院所谓“从南京接回(周永红)的行为属于处理周永红信访事件中的接访行为”。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周永红到南京旁听案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审所谓处理信访事件,是经不起推敲的。明明是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怎么成了处理信访事件呢? 即使信访也不违法,港闸区政府凭什么将周永红押回南通呢?

周永红不是政府官员,为什么突然享受免费坐公车的待遇呢?奇怪的是,港闸区政府“好意”,竟然是先跟踪周永红到南京,后强行将其接回南通,还似乎责怪周永红不知报恩。这恰恰说明港闸区政府既要立牌坊,又要当婊子的丑恶心态。

港闸区政府所谓信访事件的证据在哪里?难道旁听案件也属于信访吗?退一步说,即使是信访,港闸区政府也无权限制周永红的人身权利。而周永红的报警,恰恰说明周永红被“接送”回南通是不情愿的,是被迫的。至于报警后,又继续被接送,也是不得已而已。周永红在服务区报警后,难道自己走南通吗?

南通中院莫名其妙地强调“针对周永红所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公安在处理过程中认为不构成案件”。本案关键在于港闸区政府限制周永红的人身自由,即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周永红就有权利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至于是否构成案件,只是公安机关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况且,此说法并不能作为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至于南通中院所谓’“ 周永红拆迁等事宜曾多次诉讼,也向多部门进行过信访”的说法,并无事实根据。且即使有诉讼、上访等行为也与本案无关。

南通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八项规定了行政行为未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明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南通中院援引该《解释》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可见,此条款有关“驳回起诉”的条件是“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但本案港闸区政府将周永红押回南通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周永红的合法权益(前已论述)。故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以处理不存在的“信访事件”为由,非法押送周永红的行政行为,南通中院却认为对周永红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无异于指鹿为马。周永红将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国维权动态周刊总第462期(2016年4月18日-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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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毒疫苗事件持续发酵,大量受害者家属并未得到安抚,十多名家长到国家卫计委门前请愿,结果遭警方镇压,失去自由;福建人权律师,广东汕头人权捍卫者王喜利、章贤玺,河北人权捍卫者裴国动最近均被审判获刑,而广东佛山人权捍卫者苏昌兰女士被控“煽动颠覆政府案”开庭时,围观声援者被警方带走;福建长乐江田镇农户为土地权抗争十七年终获胜,这是对公民运动的极大鼓舞,然而,在法治不立的当下,要想复制这种案例还很难;律师是公民社会的一支生力军,程海等三十八名律师联署声明不参加违法年度检查考核,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律师的声明很难得到官方的积极回应。

本期目录
一、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
1、安徽铜陵徐少华赴苏州为林昭扫墓失联
2、苏昌兰案开庭时围观声援网友被带走
3、疫苗受害家长卫计委门前请愿遭警察镇压
二、选举权
1、江苏无锡市梁溪区选举委员会散发的《选民须知》等的内容违法
三、任意羁押、判刑、监禁
1、广东汕头人权捍卫者王喜利、章贤玺均获刑两年
2、福建人权律师纪斯尊获刑四年半
3、人权捍卫者倪玉兰因获国际妇女勇气奖而遭警方非法软禁
4、河北人权捍卫者裴国动因“支持香港人民争取民主普选”获刑
四、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朱承志因欲旁听赤壁二袁案公开审判被警方扣押遭酷刑
五、住房权、强迫征地拆迁
1、石家庄村民杜俊超家房屋遭偷拆
2、福建长乐江田镇农户为土地权抗争十七年终获胜
六、罢工与劳工权益
1、陕西白水县南桥煤矿矿工已七个月没领到工资
七、其它骚扰行为
1、上海人权捍卫者丁德元到村委会开推荐函盖章遭拒绝
2、广东省高级法院拒绝受理陈桂秋起诉公安部、深圳边检等机构阻止出境一案
3、山东维权人士许佃芳行政诉讼案开庭前夜在家中被流氓围堵
八、公民行动与公民维权
1、倪春香就南通圈地补偿方案向江苏省国土厅申请复议
2、三十八名律师联署不参加违法年度检查考核声明
3、上海人权捍卫者蔡孝敏因不服行政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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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
1、安徽铜陵徐少华赴苏州为林昭扫墓失联
安徽铜陵徐少华是一位身体残疾,并患喉癌晚期而放弃治疗的商人。4月17日,徐少华给朋友发出短信称自己已到苏州,与往年一样住木渎镇依恋客房104房间,准备在“4.29”林昭纪念日前给林昭扫墓一周。次日,铁肩、程玉兰、张振敏,李茂林等一行四人特意前来会合,却发现徐少华并不在依恋客房,打徐少华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27.html
2、苏昌兰案开庭时围观声援网友被带走
4月21日上午9时整,广东佛山人权捍卫者苏昌兰女士“煽动颠覆政府案”开庭。许多人士到现场欲旁听,其中有外国使馆人员、网友甄江华、李维国、辛巴等。9时左右,甄江华被警方带走,李维国被警方控制,辛巴电话突然不通而无法联系。(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94.html
3、疫苗受害家长卫计委门前请愿遭警察镇压
4月22日中午12时,疫苗受害家长孙燕、金玲、刘立军、易文龙、谢艳梅等十多人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前请愿疫苗立法,结果遭警察镇压,现场至少10名疫苗受害家长被带走,约被带走4名男性,7名女性。后部分家长被铐着手铐送到海淀分局。据疫苗受害家长表示,请愿期间有家长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前哭喊,希望见习近平,还其孩子,亦有家长从旁劝阻。(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10.html
二、选举权
1、江苏无锡市梁溪区选举委员会散发的《选民须知》等的内容违法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是经国务院于2015年10月批复撤销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而设立的。该区人口约101.47万人。梁溪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投票选举日为2016年5月25日。中国选举观察的观察员近期在梁溪区了解到,不少家庭收到了一份《选民须知》和一份《致选民的一封信》。须知和信的落款为无锡市梁溪区选举委员会,时间为2016年4月1日。梁溪区选举委员会的规定,与《选举法》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该怎样确定的规定相左。(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2016_18.html
三、任意羁押、判刑、监禁
1、广东汕头人权捍卫者王喜利、章贤玺均获刑两年
4月18日,广东汕头人权捍卫者王喜利、章贤玺均获刑2年,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王喜利、章贤玺获刑都是因为2014年4月,鸿一村村民超百人前往汕头澄海区盐鸿镇镇政府门口游行,去了现场并后来在网上发了游行相关情况的帖子。4月23日,其亲属得知他们已被汕头市澄海区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2014年6月,被警方以同罪名正式逮捕。(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2_18.html
2、福建人权律师纪斯尊获刑四年半
4月18日,福建人权律师纪斯尊获刑4年6个月,其被控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两项,数罪并罚,纪斯尊律师同案徐钟福获缓刑。其辩护律师邹丽惠称这份判决书不规范,竟然没有公诉机关指控和律师辩护的内容。(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46_18.html
3、人权捍卫者倪玉兰因获国际妇女勇气奖而遭警方非法软禁
人权捍卫者倪玉兰因荣获美国国际妇女勇气奖,从4月13日晚上开始,便被北京西城公安分局和厂桥派出所囚禁在出租屋里不让出去晒太阳,老伴董继勤外出有好几个人贴身跟踪。4月16日晚上19点左右,倪玉兰的女儿到出租屋给父母做饭,被厂桥派出所穿制服年轻警察“警号025278”拖拽不让进父母家,造成倪的女儿手臂淤青。(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24.html
4、河北人权捍卫者裴国动因“支持香港人民争取民主普选”获刑
4月23日,维权网获悉,因“支持香港人民争取民主普选”的河北人权捍卫者裴国动日前一审获刑4年6个月,现已上诉到承德中院,二审目前还未开庭。裴国动自2015年11月14日开始绝食至今已5个多月,现在仍县医院看护,每天鼻饲。(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46-5.html
四、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朱承志因欲旁听赤壁二袁案公开审判被警方扣押遭酷刑
4月19日,湖北赤壁案中袁小华、袁兵两人在赤壁公开审理。云南人权捍卫者朱承志和一批公民前往赤壁,欲旁听案件审理,遭赤壁警方拦截扣押,遭酷刑致左手大拇指骨折。同时遭到扣押,后获释的的贾榀介绍说,自己被关了36小时,整整两个晚上不让睡觉,坐老虎凳十几个小时,差点被群殴。(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64.html
五、住房权、强迫征地拆迁
1、石家庄村民杜俊超家房屋遭偷拆
4月2日,杜俊超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金河街7号的住宅被偷拆,现场一片废墟。杜俊超当即报警,警察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并于当日上午在废墟上拉起了警戒线,保护现场。该局开具了受案回执便无下文。为此,杜俊超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请求该局公开如下政府信息:本案的办案程序;本案的办案期限;本案的办案民警姓名及警号;告知本案进入何阶段。(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48.html
2、福建长乐江田镇农户为土地权抗争十七年终获胜
4月23日,维权网获悉,福建长乐江田镇120多农户为土地权经过17年抗争,终二审获胜。判决长乐县江田镇政府未将土地承包证发放给农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江田镇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获知此消息后,福州维权公民江智安、唐兆星、张红、谢小珍、张丽芳、徐钟富、庄磊等闻讯到场祝贺。(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120.html
六、罢工与劳工权益
1、陕西白水县南桥煤矿矿工已七个月没领到工资
陕西省白水县南桥煤矿矿工。从2015年9月起,98个协议工就没有领到工资,到12月底,南桥煤业有限公司共欠他们工资134万多元,截止2016年3月底,共欠他们工钱150多万元。他们找过陕西省国资委,省国资委说这样的事不归他们管。到渭南市政府上访,白水县一位副县长承诺回去后先给他们解决一些生活费,但未能兑现。(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400.html
七、其它骚扰行为
1、上海人权捍卫者丁德元到村委会开推荐函盖章遭拒绝
4月17日,维权网获悉,因行政诉讼上海警方非法拘留,上海人权捍卫者丁德元4月14日下午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东风村民委员会要求允许其委托公民诉讼代理人的推荐函盖章,遭到村治保主任小赵的拒绝。2月22日早上6时30分,丁德元在睡觉被叫醒带到浦东分局合庆派出所,被构陷“犯有扰乱单位秩序”而遭到行政拘留7日。(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33.html
2、广东省高级法院拒绝受理陈桂秋起诉公安部、深圳边检等机构阻止出境一案
4月18日,接收陈桂秋起诉状7日后,广东省高级法院约谈了此案代理人张磊律师,该院立案庭舒、郑两位男性法官(拒绝告知名字)称:经过了解,陈桂秋在深圳被阻止出境系因为国家安全部将陈桂秋列为边控对象,此行为为刑事侦查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故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故决定将起诉材料退回。(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49.html
3、山东维权人士许佃芳行政诉讼案开庭前夜在家中被流氓围堵
山东省潍坊青州市维权人士许佃芳,曾因拒绝在空白拆迁协议签字,被当地政府雇佣黑社会毒打,愤而上访,后又在腊月天被黑社会从济南劫持到淄博市桓台县麦田里,脱光衣服毒打电击。他向桓台县派出所报案,在已经立案的情况下,派出所拒绝说出那些打人凶手。遂向桓台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安局一直不予答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将于4月21日上午开庭审理,头一晚当地政府雇佣曾毒打过许佃芳的那七八个黑社会成员又一次围堵他家,意图控制其不能前往法院,而开不了庭。(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88.html
八、公民行动与公民维权
1、倪春香就南通圈地补偿方案向江苏省国土厅申请复议
4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办事处汤家窑村村民倪春香通过邮寄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通地开征初【2016】4号征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公告。在倪春香看来,征地的过程并不透明,存在很多猫腻。(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30.html
2、三十八名律师联署不参加违法年度检查考核声明
北京律师程海率先发起中国律师不参加违法年度检查考核声明的联署活动,截止2016年3月15日12时,共征集到38名律师的签名,声明书已分别主送国家司法部、全国律协,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纪检委。参加联署签名的律师可自行下载打印《声明书》,投寄给当地设区市一级的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作为不参加违法的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的依据。(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38.html
3、上海人权捍卫者蔡孝敏因不服行政判决提出上诉
4月18日,维权网获悉,上海人权捍卫者蔡孝敏诉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1月11日作出的(2015)沪一中行初字第84号行政判决,而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蔡孝敏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4月12日上午10时在上海高级法院谈话无果。蔡孝敏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判决确认被告2015年7月9日作出的浦府复不受字(2015)第190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违法;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87.html
编辑:杨光耀、贾庭芳
责任编辑:张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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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环境公益案却生路被断,环保卫士张长建被迫上京申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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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47月,张长建等1721人与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编入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的当事人张长建,生路被断十余载,不得不上京申诉。

申诉人:张长建(健),男,196078日出生,乡村医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城南路溪坪49号,电话:13599829552

被申诉人:福建省屏南县卫计局,地址:屏南县文化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职务:局长

申诉人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闽行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事项: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行政判决书》及屏卫医罚字(200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背景资料: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亚洲最大的高污染化学危险物品氯酸盐生产厂——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城南落户,其在投产后的污染,给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望着周边大片良田荒芜,苍翠的森林竹木不断枯死,村里居民疾病癌症发病率日益增多,申诉人是出于医生的基本医德,更是出于作为社会公民一分子肩上的那份无形的责任,与村民们一同发起了一场跨世纪、越千年,全世界参与人数最多(1721人)的环境维权公益诉讼行动。

我们的行动,在社会各界人士、民间环保组织以及国内、外众多新闻媒体记者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2002年曾为国家前总理朱镕基所关注;20027月该公司被列入国家环保总局通报重点查处的55家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20038月该公司被国家环保总局定为全国十大环境违法企业之一。我们环境维权公益诉讼案,既《张长建等1721人与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11月做出我们胜诉的终审判决;201473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编入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

案件历时数年,几经周折,结果虽不尽人意,但申诉人和周边村民终于胜诉了。然而,此举却给申诉人生活带来祸端。

本案的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被申诉人对申诉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属于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1、本案被申诉人执法人员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

从一审卷一卷32页询问笔录看,黄齐解、陆先麟、余映、张云兵等声称出示证件(其实根本没有出示证件):证号为353404353411353425。该证号均为福建省卫生厅于200410月份颁发的《中国卫生监督证》。那么,在20047月,这些人员根本不可能有这些证件,因此,被申诉人公然弄虚作假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

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衣着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然而,上述所谓的执法人员,在没有合法证件的情况,竟然于2004724日上午(星期六)公然闯进申诉人的室内强行拍照,并非法对申诉人进行做了一个多小时的询问笔录,上述行为完全违反了行政执法程序。因此,被申诉人的执法人员不但主体不适格,而且执法程序违法。

2、本案被申诉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诉人作出的屏卫医罚字(200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本机关依法查明个体业主张长健未办理合格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2004.7.24)询问笔录(2004.7.24)为证。你(单位)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罚款人民币5000元正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①、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而申诉人执业,是持有闽宁地卫个医照字第3026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执照》,这是不争的事实。申诉人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执照》是否合法有效,应当由司法鉴定确认。被申诉人在未经过司法鉴定确认情况下,就强权武断申诉人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执照》为“非法无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认定事实不清。

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上述规定十分明确的规定了处罚对象必须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而申诉人持有闽宁地卫个医照字第3026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执照》执业,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被申诉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对申诉人处罚,不但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是滥用职权。

二、本案一审判决对主要证据没有质证,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处罚,所依附的事实为申诉人“未办理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然而,申诉人持有的闽宁地卫个医照字第3026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执照》与被申诉人所说的申诉人未办理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问题,完全是两个不相同的概念。一审法院对申诉人持有的闽宁地卫个医照字第3026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执照》,既不予质证,又没有经过司法鉴定,竟作出维持被申诉人错误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错误判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三、本案二审判决由于对法律歪曲解释,造成判决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申诉人持有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3年,从1993年至199664日止有效期满,该“执业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该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歪曲客观事实。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此可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只有拒不校验的被吊销,根本没有“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之说。

可是,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即没有任何卫生行政部门通知过申诉人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逾期没有校验;也没有任何卫生行政部门向申诉人发出责令限期校验的通知书;更没有任何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申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反而申诉人年年都收到甚至在2003312日还收到被申诉人(主管部门)向申诉人送达的收取校验费的通知,申诉人在限期内甚至于2003317日向主管部门缴纳校验管理费,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校验行为。因此,申诉人执业是具有合法性。然而,二审竟然无视事实,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袒护下属法院错误判决,无视律条,作出违法的《驳回申诉通知》,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即没有任何卫生行政部门通知过申诉人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逾期没有校验;也没有任何卫生行政部门向申诉人发出责令限期校验的通知书;更没有任何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申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反而申诉人年年都收到甚至在2003312日还收到被申诉人(主管部门)向申诉人送达的收取校验费的通知,申诉人在限期内甚至于2003317日向主管部门缴纳校验管理费,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校验行为。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竟然无视事实,强权认定申诉人持有的“1993年《宁德地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执照》因未年检已失效。”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仅属于程序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甚至是属于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诉人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上述申诉请求事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长建(健)

附:《证据清单》一份。

青岛隋双胜案明日在看守所再开庭,张赞宁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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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25日星期一,本网获悉:讨要工程款得罪政府官员的隋双胜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将于明天(2016426日)上午1020分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即墨市普东镇)开庭审理,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张赞宁已经赴青岛,准备为隋双胜做无罪辩护。鉴于这是当局第二次在看守所开庭,等同于秘密审判,故隋双胜的家属、亲友希望社会各界与国际媒体给予关注。

隋双胜制造爆炸物一案的起因是:2011年初,隋双胜与前妻王传英创办的青岛枯桃中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招标程序与作为甲方的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挖掘土石方与平整土地的施工合同,到7月份又补签土石方合同一份,共计工程款1500余万人民币。2011 1012日,因甲方自己的施工手续问题,被青岛市建委建管局下达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
恢复施工后,甲方在没有与青岛枯桃中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或者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居然将挖掘土石方与平整土地的工程交给了另一家公司。甚至,拒绝支付已经完成工程的工程款500余万。为此,隋双胜和王传英多次找甲方理论,却遭到房产商雇佣的人员殴打,一辆为工程而投资购买的、价值149万的日立牌挖掘机被烧毁,公安不仅对涉及刑事犯罪受理后一直不予追究,反而以“扰序”为由多次对受害人隋双胜、王传英实施拘留。

虽说隋双胜追讨的是合同工程款,实际就是参加工程建设的上百位农民工兄弟的血汗钱!然而,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最终还是让隋双胜、王传英陷入绝望!见社会如此之黑,隋双胜只能冒死向中纪委举报反映青岛市市委与政府官员在工程建设中的腐败。为了不连累家人,隋双胜选择与深爱的妻子王传英离婚,把瘫痪在床的老母亲托付给妻子照应,自己毅然决然进京告“御”状!

正是隋双胜以反腐行动促维权,让青岛市的一些涉案官员惊恐万状,才有市北区公安分局于2014924日以“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将隋双胜抓捕,并由市北区检察院起诉到市北区法院。

所谓隋双胜“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一案,实际是并不能爆炸的几个鞭炮火药,是假爆炸物。所以,青岛市市北区法院于2015715日在看守所开庭审理后就一直没有宣判,被构陷者隋双胜一直处于超期羁押状态。

其实,隋胜胜确实制造了“爆炸物”,而这个“爆炸物”不是由火药制成,而是已经投递到中纪委的、涉及到青岛市市委市政府领导在建设工程领域严重腐败的纸质举报信!

讨薪,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低下的最现实的体现!201615日,宁夏银川的马永平在穷尽了党和政府给予的所谓救济途径,不仅没有讨薪成功,反而屡遭暴力,在妻离子散后报复社会,公交车上一把火让17个无辜家庭失去亲人。

作为屡遭官商与黑社会勾结欺压的弱者马永平,最终以极端方式报复社会的行为必然受到谴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纵观马永平事件,更应受到谴责的是官僚体制下的官、商、黑勾结。

在当今黑社会化的官僚体制下,只要去百度上搜索一下,马永平报复社会的行为只不过是又一次的翻版而已!希望青岛市市北区法院能够把持基本的法律底线,全国人民都不希望看到善良而正直的隋双胜最终被逼成第二个马永平。


南通中院法官杜开林不学法律玩兵法,以保护律师利益离间公民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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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25日星期一,本网获悉:今天上午,知名维权律师刘晓原再次赴江苏省南通看守所,会见已被羁押一年零四个多月孟海霞。据刘晓原律师说,主审法官杜开林电话通知其赶快递交辩护词,由此看来该案二审有可能不开庭审理,要维持海安县法院作出的一审枉法判。

据了解,孟海霞精神状况不错,其对二审能否公正已不抱任何希望,尤其是南通市中级法院肆意剥夺自己委托权,以及作为辩护人张建平的辩护权利的行为,认为以后进监狱了,也不指望减刑。

刘晓原律师在微博上说:“会见孟海霞后,我赶到南通中院递交要求公开开庭审理孟海霞案申请书。在与法官交流时,我问到中院阻止张建平担任孟海霞辩护人的问题,法官称张建平不是律师不能担任辩护人。我说,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民是可以担任辩护人。孟海霞案移送到海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建平接受委托担任了孟海霞辩护人,案件起诉到海安县法院后,张建平仍然担任辩护人,两家司法机关对张建平能否担任孟海霞辩护人的资格都经过严格审查,为何案件上诉到中院就不允许他担任辩护人?法官说,不能让公民代理与律师争业务。这个阻止理由有些荒唐。”

据张建平说,之前杜开林是认为张建平与孟海霞的朋友关系缺乏证明人,但杜开林又说不出哪一部法律对证明人有规定,现在面对刘晓原律师的质问,杜开林居然使出了律师与公民代理之间的离间计!

其实,象江苏南通市孟海霞、单利华这样被打击报复的非常刑事案件,任何一位接受委托的辩护人都不会有经济利益的考量,即使是刘晓原这样的名律师,象张建平以公民身份为朋友关系的孟海霞、单利华做辩护人,法律更是明文规定不得收费。张建平说:如果冲着经济利益去做辩护人,那么我的辩护就没有了任何意义。

看来,南通市中级法院杜开林法官不学法律玩兵法的行为,只能是让人们进一步看清无论是孟海霞案,还是单利华案,都是人治下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之前,张建平曾经致信南通市中级法院院长陈荣庆,指出终审法院肆意剥夺辩护权的行为,将导致终审判决的无效。

陈荣庆院长收到张建平希望南通市中院能够守住法律底线的信件已经超过半个月,但陈荣庆没有至今没有作出回复。

中国102名律师联署《关于要求停止迫害、依法保障冯延强律师执业权益的呼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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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

我们得知,你局已经暗中阻挠冯延强律师正常执业并非法扣押其律师执业证达四个多月。根据冯延强律师渐次披露的信息,我们了解到以下事实: 20151127日深夜,其执业六年之久的律师事务所主任赶到他家楼下,以捏造恐怖信息的方式,利用冯延强律师不愿“拖累律所同事”的善良本性,骗其“自愿离开”执业律师事务所。 20151216日,冯延强律师向你局提交了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材料后,突然发生拟接收律师事务所改变接收决定的不正常情形,你局趁机以此为借口非法扣押其律师执业证。

2016118日,冯延强律师再次找到一家执业机构,新律师事务所主任携带冯延强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材料亲自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但在你局的威胁阻挠下无功而返。 除此之外,冯延强律师还洽谈了多家律师事务所,但有的直接回复你局已打招呼不准接收,有的先同意接收而后又变卦。种种迹象表明,你局就是暗中制造冯延强律师无法正常执业的元凶。

作为律师同行,我们在平度陈宝成记者抗强拆案、人权律师常伯阳被控非法经营案、龙口李淑莲被截访死亡案、人权律师张科科被警察从法庭抓走案、庆安抓捕代理律师、乐平冤案律师团捍卫阅卷权等案(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他对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热忱和担当。对这样的律师进行刁难,断人生路,你局可曾考虑过他的当事人和同行们的感受?冯延强律师是家中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全家就靠他一人收入维持生计,而他已近五个月没有任何收入,你局可曾顾及过他及其家人的死活?

且冯延强律师一直依法代理案件,并无任何违法之处,你局出此卑劣之手段,究竟是谁主使?!

基于此,我们联合呼告,并且邀集全国、全世界有正义感和良知的律师们、公民们一起呼告:强烈要求你局立即停止对冯延强律师的迫害,立即恢复冯延强律师被你局非法剥夺的工作权利,立即依法给冯延强律师办理变更执业机构的手续。

呼告联署人(第一批):
常玮平  陕西律师
    湖南律师
    湖南律师
    湖南律师
    湖南律师
    新疆律师
李方平  北京律师
王秋实  黑龙江律师
卢思位  四川律师
黄溢智  北京律师
常伯阳  河南律师
雷小冬  陕西律师
蔺其磊  北京律师
刘士辉  广州律师
唐吉田 北京律师
余文生  北京律师
梁小军  北京律师
刘书庆  山东律师
吕方芝  湖南律师
覃臣寿  广西律师
陈进学  广东律师
    北京律师
文东海  湖南律师
李威达  河北律师
钟锦化  上海律师
吴魁明  广东律师
    四川律师
童朝平  北京律师
    四川律师
李永恒  山东律师
马连顺  河南律师
张重实  湖南律师
卢廷阁  河北律师
陈金华  湖南律师
任全牛  河南律师
    湖南律师
李金星  北京律师
    山东律师
    云南律师
    河南律师
徐红卫  山东律师
刘正清  广东律师
覃永沛  广西律师
王振江  山东律师
温海波  北京律师
    北京律师
    北京律师
蒋援民  广东律师
王全平  广东律师
许桂娟  山东律师
郑恩宠  上海律师
    天津律师
邓庆高  福建律师
胡贵云  北京律师
葛文秀  广东律师。
范标文  深圳律师
    北京律师
李威达  河北律师
陈金华  湖南律师
    北京律师
姬来松  河南律师
陈以轩  湖南律师
幺民富  河北律师
梁澜馨  河北律师
石永胜  河北律师
范卫权  江西律师
吕洲滨  浙江律师
纪中久  浙江律师
    黑龙江律师
丁锡奎  北京律师
朱应明  江苏律师
张科科  湖北律师
王海军  湖南律师
张俊杰  河南律师
邹丽惠  福建律师
吴明智  广西律师
崔小平  广东律师
陈南石  湖南律师
洪利拔都  新疆律师
黄汉中  北京律师
王清鹏  河北律师
李晓菲  山东律师
王宗跃  贵州律师
何伟民  广东律师
    广东律师
葛永喜  广东律师
郭莲辉  江西律师
    河南律师
王胜生 广东律师
周世敏  江西律师
刘晓原  北京律师
    山东律师
黄志强  浙江律师
韦良月  黑龙江律师
    河南律师
周小春  广东律师
董良刚  广东律师
赵国军  法律学者
王学明  山东律师
张庭源  重庆律师

联署继续征集中,联系人:
常伯阳 18837183338
刘士辉 18516638964
蔺其磊 18639228639
唐吉田 13161302848
余文生 13910033651
 2016425

郭洪伟和母亲肖蕴苓敲诈政府及寻衅滋事案二审维持13年和6年的原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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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25日星期一,本网获悉:吉林维权访民郭洪伟和他母亲肖蕴苓敲诈政府及寻衅滋事案二审维持原判。一审他们分别被判处13年和6年有期徒刑。

今天上午9点,四平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郭洪伟和他母亲肖蕴苓敲诈政府及寻衅滋事案。公民代表北京季新华、辽宁张关库、张振敏、祝忠孝,吉林闫春凤、郑伟、徐平平等各地公民来到法院门口声援郭洪伟和他母亲。

乱糟糟的法庭上,在上诉人郭洪伟连呼“放屁”、“放狗屁”的声中草草宣布闭庭,没有给上诉人任何陈述的机会。法院终审判决:“郭宏伟和其母肖蕴苓敲诈政府与寻衅滋事罪成立,维持原判”

郭洪伟和母亲肖蕴苓是201621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6年。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判决刑期具体结果如下:郭洪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郭洪伟的母亲肖蕴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10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年。

曾代理他们案件山东律师舒向新,今年1月初,被山东济南当局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郭洪伟,男,现年53岁,目前身患重病,原四平市松江河发电厂职工,2005年被所在单位出纳和检察院构陷,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出狱后,一直上访伸冤,由于四平市不再接受他的上访申诉,2009-2015年,期间上百次到北京上访。

2015226日,吉林四平市维稳信访办和国保5人陪同郭洪伟,郭洪伟拄拐的母亲78岁的肖蕴苓,郭洪伟妹妹,现年50岁的郭洪英,去北京上访,进京后,郭洪伟根本没有机会上访,旅游几天,一起随国保回到四平市。201539日,郭洪伟和78岁拄拐的母亲肖蕴苓被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刑拘,于411日被逮捕,一直被关押四平市看守所。后被判13年重刑。

紧急关注:人权捍卫者郭飞雄狱中身体恶化,生命堪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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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26日星期二,本网获悉:著名人权捍卫者郭飞雄(杨荗东)在狱中身体恶化,生命堪忧。本网吁请国际社会、各人权组织紧急关注,予以营救!我们不要让政治犯、良心犯变成烈士,我们要郭飞雄活着。我们不要再一个曹顺利,我们必须全力阻止这种悲剧的再次发生。本网强烈要求中共当局、广东狱方本着最最基本人道主义原则立即将郭飞雄送往可以治疗其疾病的医院。

郭飞雄的姐姐今天陈述:

2016426日上午10:00在广东省阳春监狱见到我弟弟杨茂东(郭飞雄)。我看到杨茂东比229日我见到他时更加苍白、消瘦,并且面色灰暗。不等我开口,杨茂东就告诉我他的身体出大事了,他四月七日住进医院,一年来断续便血或稀水样大便,到监狱后,间断咽部和口腔出血,四月十九日大出血,行走不稳。昨天和狱政科刘干事谈话时几乎站不起来。在医院和四个人一起关在7.5平方米的没有窗户的房间,每天二十三小时都在里面。他要求行相关检查,看管他的警察说他们管不了。他和医生要求,医院说刘干事批准了才行,刘干事不批准。

就杨茂东身体健康的事,我229日和阳春监狱狱政科领导见面时就请求过,申请给杨茂东做一个检查,包括腰椎MR检查,因为杨茂东面色不正常。今天我再一次向前来和我沟通的狱政科领导请求,把杨茂东转到上级医院,做胃镜、肠镜、肺CT、血液化验,明确诊断及治疗。狱政科领导说杨茂东没和他说,杨茂东要是晕倒了,会马上送医院的。我说,任何一个人看到杨茂东现在的面色都会认为不正常,如果等一个人晕倒了再送医院恐怕就晚了,我现在再一次请求把杨茂东转上级医院,如果你们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你们向你们的上级反映,我希望能尽快解决。和监狱方面沟通时,他们的摄像机一直对着我。   

无锡77岁老人王金娣被寻衅滋事案开审 丁红芬、程茂娟遭传唤围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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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26日星期二,本网获悉:今天(2016426日)早上715分左右,无锡维权人士丁红芬突然被无锡惠山公安分局前桥派出所跨区传唤,丁红芬家属沈果冬说:“现在人已被带走,理由与“4.13”大抓捕一样:故意伤害。”大约一小时后,为父维权被打骨折的程茂娟也被辖区公安堵在家中。

据相关人士分析,今天是无锡四代维权世家77岁的老人王金娣被寻衅滋事案在滨湖区法院开庭之日,丁红芬和程茂娟都是昨天网上申请旁听成功的5人之一,无锡当局今天传唤丁红芬,堵住程茂娟,可能意在制造恐怖氛围,吓退今天将要去法院旁听王金娣老太被构陷案的人们。

77岁的老人王金娣被寻衅滋事案将在今天下午开庭审理,敬请社会各界关注江苏无锡的由5张旁听票引发的传唤围堵。

钱桥派出所电话: 051082225556



65户被拆迁人诉宜兴市国土局开庭 书记员庭上任性搅局 原告要求无锡市中院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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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422号下午三时,江苏省宜兴市老汽车站65户被拆迁人集体诉宜兴市国土局的(2016)苏02行终89号、及建设局的(2016)苏02行终90号案件在无锡市中级法院合并审理。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张魁雄律师受65户的集体委托,与魏道华、周美华、厦龙大、蒋志清等五位代表按时到庭,但两被告均没有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安排负责人出庭应诉,而只有国土局雇佣的一位律师到庭。

庭审开始,集体代表魏道华向主审法官马云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到庭应诉不符合诉讼费规定,要求中止审理。此时主审法官马云尚未就魏道华提出要求表态,庭审书记员陈胜利却越俎代庖,喊法警要把今年已经70多岁的魏道华带出法庭,陈胜利的不当行为一度让法庭出现混乱。

据了解,宜兴市老汽车站拆迁案件距今已13年,是中纪委巡视组交办的重点行政侵权案。2016416日,经宜兴市政法委、宜兴市法院、及集体代表沟通商定,由宜兴市法院对土地使用、拆迁许可等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理。原、被告交换证据后,宜兴市法院居然没有开庭审理,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在书记员陈胜利制造的混乱平息后,法庭重新进入审理模式。由于被告国土局的律师一问三不知,加上被告建设局的缺席,主审法官对一些重要事实的询问根本无法进行,张魁雄律师只能针对宜兴市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四点理由发表意见。因张律师逐条发表意见,书记员陈胜利居然拒绝如实记录,还一次次代表主审法官打断张律师的陈述,让法庭一次次陷入人为停顿、争执状态。

如果说书记员陈胜利指挥法警属于越俎代庖行为,那么拒绝记录与不断打断律师陈述意见的行为,显然属于故意搅局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了。庭审在非常混乱局面下结束后,张魁雄律师和5位代表拒绝在不完整的庭审笔录上签字。

今天,张魁雄律师代表65户当事人向无锡市中级法院领导、纪检室提交投诉状,要求查处书记员陈胜利蓄意破坏庭审行为,要求中院按照合议庭告知书中确定合议庭成员全体参加审理,要求责令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投诉:陕西乾县民兴达投资人:我们到陕西省政府请愿被殴打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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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5日,我们八十多个陕西乾县民兴达投资人到西安,向陕西省政府请愿,要求省上领导人,特别是副省长庄长兴敦促渭南市政府尽快支付工程款,以使民兴达担保公司归还我们的投资款。我们在省政府大门外人行道上打出陕西省领导视察接见大今融集团公司经理院生龙的巨幅照片和大幅标语。警察撕扯标语,对我们拳打脚踢,有三个请愿者被打伤,还有三人被抓走。

陕西民兴达担保公司是2012年开始在西安、宝鸡、乾县等地进行融资业务的,这是一家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注册的融资担保机构,法人是陈言理,乾县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李永光。乾县分公司以发资料、宣传车广播、LED显示屏播放广告等形式,大肆宣传为渭南市经济开发区厂房和廉租房建设吸取投资,说这是副省长庄长兴抓的项目,投资期分为3个月、半年、1年半三种,月利息为1%1.2%1.3%。民兴达担保公并组织带领我们到渭南市经济开发区厂房和廉租房工地参观考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纷纷向民兴达担保公司投资。

到了20157月,民兴达担保公司就不给我们投资人支付利息了,到10月,本息全部停止支付。我们多次找民兴达担保公司乾县分公司的负责人李永光询问,开始李永光还找借口欺骗拖延,后来就不闪面了。民兴达公司法人陈言理也失踪了。我们向乾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不立案。我们集体到渭南市上访了8次,最多的一次去了二百多人。渭南市、乾县等方面踢皮球不解决问题。

据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民兴达担保公司仅在乾县吸纳我们340多人的投资,总金额有3千多万元。民兴达担保公司把我们的投资转给了大今融集团公司,用于渭南市经济开发区厂房和廉租房建设。渭南市政府说目前政府没有接收厂房,廉租房已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接收,这栋廉租房底部2层为商铺,上部9层是住宅房,造价为6600万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说已把50%的建设款付给了大今融公司,而大今融公司经理院生龙始终不现身。民兴达公司、大今融公司、渭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方面就这样抱成一团耍弄我们。民兴达乾县分公司的负责人李永光曾透露,大今融公司曾给渭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某主任和某位领导送了两辆霸道小轿车。李永光公然宣称:“只要有钱,啥事都能摆平。”

陕西省乾县全体民兴达公司投资人
2016425



吉林访民田利给中央领导寄信竟被逮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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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323号, 吉林省吉林市访民田利在北京给中央领导寄信遭盘查后被送马家楼。再由地方截访专班骗出押回,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改为“敲诈勒索”,至今已被拘押看守所33天。给中央领导邮寄申诉信就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犯罪,可见依法治国的荒诞不经程度。

据田利家人反映,田利是因控告吉林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常云杰采用非法手段,侵吞国有资产,侵占职工利益而上访。田利的父亲田喜春,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44年,曾获得多次先进个人,优秀党员,市劳动模范。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时,田利的父亲田喜春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单位边缘化不给任何安置。田利的姐姐田华、妹妹田鑫也被无故下岗,不给缴纳任何保险,也不给开具下岗的相关证明,就连上班期间从工资中扣除的保险都没有给缴纳,钱款去向不明。

给中央领导寄信当天,田利被送到马家楼时,地方接访人员对田利说要给其看病(因田利今年22日在北京被接访时出了车祸)。田利才同意被接出来,结果连夜押回吉林市,到第二天(324日)下午1点多抵达吉林市昌邑区政府门口时,田利又被转押到早已等候的通江派出所警车上,后羁押在吉林市看守所,罪名也由寻衅滋事改为敲诈勒索。

田利、田华、田鑫和母亲孔令文从2008年开始上访至今,未给任何说法。田利母亲孔令文在201573日进京上访,当天下午5点在久敬庄遭到吉林市船区信访局局长于德全等人的殴打,孔令文老人还被强行拖上警车,途中老人突发心脏病昏厥过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没有把老人送医院就诊,而是临时用了救心丸缓解,零点换了私家车拼命赶路。第二天凌晨2左右在辽宁清源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截访雇佣的私家车报废,老人全身多处骨折、右手腕粉碎性骨折,现已做了两次手术,术后用药不及时导致手腕神经坏死,双手残废至今未给任何说法。

今年田利在京正常上访,又被公安捏造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后由检察院改为涉嫌敲诈勒索罪批捕。田利家人认为,吉林市领导干部权大于法,祸国殃民,坑害百姓。田利给中央领导邮寄申诉信被批捕一案,也证明了依法治国是最大的谎言。

田华电话:18510884167
田鑫电话:15567588435
2016426

 

沈良庆对诉警方行政处罚案提起上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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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426日上午,安徽异议人士沈良庆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上诉书,并按照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通过银行现金转账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缴纳50元诉讼费,沈良庆诉警方行政处罚案进入二审程序。

201588日晚18时,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芜湖路派出所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传唤沈良庆,将他带到该所询问,罔顾其合理解释和说明,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仅仅根据警方《包公电检记【2015013号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孤证,强行认定“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成立,决定从重处罚行政拘留九日。沈良庆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异议,要求行政复议并暂缓执行。警方罔顾这一合理、合法要求,强行将他押送合肥市拘留所执行,827日期满获释。沈良庆不服包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201623日向包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由包河分局承担诉讼费。

201632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审判长史芸在指挥诉讼时竟要求沈良庆只宣读起诉书前半部分,后半部分不能选读。他当即表示异议,认为后半部分涉及行政处罚定性是否错误和法律适用是否适当的法律推理,理应完整宣读,如果连起诉书都不准读完,庭审过程在程序上不合法,有理由怀疑合议庭预设立场和司法公正性。被迫短暂休庭后,审判长才同意完整宣读起诉书。

2016412日,包河区法院作出(2016)皖0111行初32号判决,驳回沈良庆要求确认包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沈良庆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正,决定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附:行政上诉书;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照片)。

行 政 上 诉 书

上诉人:沈良庆,男,(个人信息略)

被上诉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9299——8
法定代表人:王万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肖君(女,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擎(男,该局指挥室民警)


上诉人因原告沈良庆诉被告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处罚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2016)皖0111行初32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对上诉人(一审原告)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上诉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正。

2015818日晚18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下属芜湖路派出所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传唤上诉人(一审原告),将上诉人带到该所询问,罔顾上诉人合理解释和说明,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仅仅根据被上诉人单方面《包公电检记【2015013号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孤证,认定上诉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成立,决定从重处罚行政拘留九日。上诉人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异议,要求行政复议并暂缓执行。被上诉人罔顾这一合理且合法要求,强行将上诉人押送合肥市拘留所执行,至827日期满获释。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2015818日作出的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15]10986号《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23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立案后,于2016329日开庭审理,庭审开始后,合议庭审判长史芸在指挥诉讼时竟要求上诉人只能宣读起诉书前半部分,后半部分不能选读。上诉人当即表示异议,认为后半部分涉及行政处罚决定定性是否错误和法律适用是否适当的法律推理,理应完整宣读,如果连起诉书都不准读完,庭审过程在程序上就不合法,有理由怀疑合议庭预设立场和司法过程的公正性。短暂休庭后,审判长才准许完整宣读起诉书。2016412日,包河区法院作出(2016)皖0111行初32号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正。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该判决罔顾上诉人提出的在2015818日晚询问笔录中根本未承认转发博讯网815日首发独家内部消息《天津大爆炸:至少1400死 失踪700多》这一基本法律事实,被上诉人证据1中的两次询问笔录均不能证明上诉人815日通过推特转发并评论相关报道,仅仅能证明上诉人根本记不清具体发布和转发过哪些帖子,不可能知道是否转发该贴。其中第二次询问笔录还涉嫌造假,上诉人并未签字认可,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且无法排除该贴可能系他人非法侵入上诉人推特账号甚至非法侵入上诉人住宅利用设置成自动登录的台式电脑进入推特账号发布该帖的可能性。该判决却偏听偏信,仅仅根据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包公电检记【2015013号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孤证(被上诉人证据1中的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认定上诉人“2015815日利用网络社交平台,转发并评论‘天津大爆炸’至少死亡1400人、失踪700余人这一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并且认为“原告认为其推特账号中的上述信息可能系他人所发,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应该建立在证据合法且充分的基础上,被上诉人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仅仅能证明显示账号为“沈良庆”的推特用户发布或者转发、评论了哪些帖子,并未确认这些帖子具体是由何人通过何地、何计算机所发,既未证明发帖人所用电脑IP地址,也无法证明发帖人究竟是不是该账号拥有者。该判决未能排除上诉人提出的合理怀疑,反而要求上诉人自证清白,证明自己没有发布该贴,违反了现代法律中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从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看,该贴仅仅是在转发时加了个便于检索的“#天津大爆炸”索引,没有任何评论。

. 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正

该判决在错误认定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项规定,被上诉人“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其行政拘留九日,并无违法之处。”因此认为上诉人“主张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正。上诉人认为,即使涉嫌转发上述信息法律事实成立,也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根本不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五条第() 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故意违法行为,主观上必须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虽然不必实现扰乱公共秩序的目的,但是必须表现为有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能够得到证明的故意,即为了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散布谣言,“如对道听途说信以为真或者由于认识判断上的失误而出于责任心向有关部门报错了险情、疫情、警情的,不能视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借鉴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域外司法经验,该项违法行为要成立,被上诉人必须向法庭证明:上诉人转发上述信息不仅内容虚假,主观上必须具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实际恶意”(布伦南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宣布的法律原则),客观上必须具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明显而现实危险”(霍姆斯大法官在斯耐克、贝尔诉美国案中确立的法律原则)。否则,即便转发上述信息也不构成违法。上诉人对天津大爆炸相关信息的关注,主观上仅仅是出于对这一重大责任事故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关注,希望官方及时公布真实伤亡数字,用具有公信力的数据否证可能失误的报道和小道消息,切实保障民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即便转发上述信息,也没有表示认同该报道,更没有能力和条件对它进行核实,甚至没有这种义务。即便上诉人转帖伤亡数字不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也应该追究博讯网相关责任人,而不是转帖者。从客观上看,即便转帖伤亡数字失误,也不可能扰乱公共秩序。如果转发境外网站一则伤亡数字可能不实的报道就可能扰乱公共秩序,仅以大跃进、大饥荒、文化大革命和8.12天津港大爆炸为例,官方和官媒长期以来有多少谎言和不实报道,这个国家政权和社会还能存在吗?上诉人所举证据2网上下载信息,就是为了证明官方和官媒虚构事实掩盖真相。该判决在对证据进行认证时,与被上诉人如出一辙,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再次证明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该判决既不独立也不公正。

综上所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行初32号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正,上诉人不服该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公正司法,确认上诉请求。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沈良庆
2016426


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须知(简易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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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德编撰

目录

一、什么是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
二、非律师身份的公民参与刑事辩护的意义
三、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的法律依据
四、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哪-个阶段非律师身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刑事辩护人?
五、中国刑事辩护的种类
六、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的种类
七、哪些公民不能担任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
八、哪些人可以委托刑事辩护人?
九、非律师身份公民接受委托担任刑事辩护人需要填写的法律文书
十、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资格的审查认定机关
十一、关于非律师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被监视居住人员和阅卷的法律规定
十二、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非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被监视居住人员和与其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规定
十三、国务院和公安部关于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和通信当事人近亲属会见在押人员和通信的规定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查请求权的规定
十五、如何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十六、如何撰写《刑事辩护词》
结束语

一、        定义:什么是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 

    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是指不具有非律师身份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之规定,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刑事辩护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        非律师身份的公民参与刑事辩护的意义

   1,在中国进入职业律师的门槛很高,律师数量不多。另外,律师费对普通公民来说,仍旧是一个高昂的费用,公民代理和辩护无费用或者费用很低。公民代理最受苦难的民众欢迎的原因是,公民代理不会受到来自律师协会和司法局的压力,公民不需要考虑“律师证的保护“的问题。公民的代理与辩护,会比普通的律师更加的自由和灵活。

   2,中国培养的执业律师是具有法律知识,少数的律师会有国际法学背景。因此少有律师会结合国际法学来处理案件。这是和中国学校教育模式有一定的关系。公民代理人或辩护人,来自不同的领域,不但有法律学识,也有更广泛的其他学术或者学业背景,更有很多公民参加了国际法的培训课程,在代理具体案件时,会将国际法理论运用到具体案件中。虽然不能保证,国际法理论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对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个引进,对中国司法实践是一个新鲜血液,会将中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国际条约进行推广,有利于中国社会更广范围的学习和接受普世价值。

   3,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的亲友,担任其公民刑事辩护人,会与在押的人员会有融洽的沟通,没有律师职业化特质给在押人员造成的心理压力和不适应。

三、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四、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哪-个阶段非律师身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刑事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之规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可以委托非律师身份的公民担任自己的刑事辩护人。

注意: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只能委托律师,而非公民,担任自己的刑事辩护人。

五、中国刑事辩护的种类


 

 

 

 

 





当事

人自

行辩


 

自诉案件的自行辩护

公诉案件的自行辩护

委托

辩护

律师辩护

律师自诉案件辩护

 

 律师公诉案件辩护

 

公民辩护

公民自诉案件辩护

公民公诉案件辩护

 
六、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可以分为二类:

一类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血源关系的,由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人民团体包括三大类:一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另一类是中共中央党委序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组成界别。第三类是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国作协、中国文联所属10个文艺家协会、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以上机构都可以推荐的公民,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

但是在刑事辩护的实践中,上述人民团体没有推茬过非律师身份的公民担任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一般是采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形式担任辩护人。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的定义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认可的定义,是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劳动雇用关系的机构;如果无劳动雇用关系机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以述机构推荐的公民,可以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

另一类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血源关系的监护人、亲友。

  亲友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具有一定的血亲关系或者姻亲关系的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之规定,我们可以认定:

   监护人是指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舅父、叔父、伯父、姑姑、甚至姐夫、妹夫、嫂子、弟妹也均可以纳入亲属的身份。(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之规定。

以述公民可以以亲友身份,可以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

七、哪些公民不能担任刑事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哪些公民不担任刑事辩护人,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55条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六)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一名刑事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是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一款第五至七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其担任辩护人。

1·56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公民刑事辩护人)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北京李苏宾律师,已经从事公民代理和辩护十几年。他随携带有一份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他每年都要开具一次。公,检,法等部门,都会要求他提供此证明。涉及到敏感案件,他无法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但委托共案辩护人带一份委托书给在押人员,向其解释李苏宾的背景,以及家属是如何委托李苏宾来做辩护人。若是在押人员,同意委托李苏宾为其辩护人。便可以一份说明书,说明,李苏宾是他的朋友,愿意委托李苏宾为其辩护人。  

八、哪些人可以委托刑事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本人;(不需要过多解释)

   2、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聘请,但应当经嫌疑人或被告本人签字同意。

3、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舅父、叔父、伯父、姑姑、甚至姐夫、妹夫、嫂子、弟妹也均可以以亲属的身份为嫌疑人和被告人聘请代理人,但是一名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4、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

以上四种人有权直接委托辩护人并在委托书上签字

九、非律师身份公民接受委托担任刑事辩护人需要填写的法律文书

这些文书如下:

1,刑事辩护委托书

                       刑事辩护委托书

(检察院或法院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兹委托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该刑事辩护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__款规定之中国公民) 担任我的刑事辩护人,负责办____________工作,请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承担!

特此委托

授权有限期:___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亲笔签字)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亲笔签字)

委托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2,推荐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规定,非律师身份的公民担任刑事辩护人,还应当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工作单位戓者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推荐函》。

                    推荐函

(检察院或法院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是我单位职工。

    现推荐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的刑事辩护人,XXX公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______款规定之中国公民!

特此推荐  

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函

(检察院或法院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是我辖区居民。

    现推荐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的刑事辩护人,________公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__款规定之中国公民!

特此推荐  

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委员会

或者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亲属关系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之规定,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血源关系或者姻亲关系的非律师身份的公民担任刑事辩护人,还应当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者由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检察院或法院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是我辖区居民。

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与公民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关系。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安派出所

或者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委员会

或者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资格的审查认定机  

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资格的审查认定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庭。

    当事人向刑事辩护人签发的《刑事辩护委托书》载明“授权有限期:__________________日至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一审)结束时终止”,辩护人资格经人民检察院审査认定后,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仍然具备辩护人资格,辩护人只需要向刑事审判法庭申请“会见在押当事人和阅卷”。如果《刑事辩护委托书》载明“授权有限期:__________________日至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阶段结束时终止”,辩护人资格则要分别经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两次审查认定。_________
 
1,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1·68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非律师身份的刑事辩护人应当将《刑事辩护委托书》,《推荐函》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申请书》,《会见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和刑事辩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刑事辩护申请材料交检察院公诉部门,由该部门对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

2,法院审判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 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在法院审判阶段,非律师身份的刑事辩护人则应当将《刑事辩护委托书》,《推荐函》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申请书》,《会见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和刑事辩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刑事辩护交法院刑事审判庭,由该部门对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

十一、关于非律师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被监视居住人员和阅卷的法律规定

若检察院和法院阻止公民行使会见和阅卷权,公民有何方式保护捍卫自己的权利?因为执业律师会见和阅卷受到很大的阻碍,公民在此有何优势可以利用?

如果检察院和法院阻止非律师刑事辩护人行使会见和阅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之规定,非律师刑事辩护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人大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控告;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进行揭露;有的非律师刑事辩护人有可能还精通联合国人权保障知识,不排除他们也会选择向联合国人权机构进行投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2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13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
 
十二、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非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被监视居住人员和与其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规定

1,《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1·68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十三、国务院和公安部关于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会见在押人员和通信当事人近亲属会见在押人员和通信的规定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

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查请求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

十五、如何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  住址____ 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 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因涉嫌一案,于________________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而被逮捕羁押。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公民_________担任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的刑事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亲属的授权委托,公民刑事辩护人申请对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的亲属( 按侦查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_________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犯罪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且犯罪嫌疑人是年迈,体质羸弱,无畏罪潜逃或暴力伤害他人的能力。

因此,对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对_________ 取保候审便利其治疗严重疾病,符合刑事法律中蕴涵的人道主义原则。

3、对_________ 取保候审,使其能安置其父母,对其父母进行照料,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

基于以上的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 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 _________取保候审,担保人和公民刑事辩护人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

 十六、如何撰写《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乂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受被告人工作单位推荐,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束语

刑事辩护律师和公民刑事辩护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帮助当事人在个案结果中讨个公道外,更主要的工作是在司法程序上起一个制衡的作用。尤其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公民刑事辩护人通过辩护可以找出证据的疑点,可以发现执法人员的违法之处,凡此种种,均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

目前,在中国大陆地区没有任何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过非律师身份刑事辩护人培训课程,导致普通公民都以为只有律师才能参与刑事辩护工作、会见在押人员、查阅复印案件材料。。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人权律师,遭到当局打压,司法局拒绝在他们的《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章,造成他因为失业而退出刑事辩护工作。其实他们完全可以在自己的《律师执业证》作废后,以非律师身份的公民刑事辩护人继续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最难的就是会见在押人员和被监视居住人员;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检察官和法官经常以各种错口拒绝向公民刑事辩护人签发《准许会见在押人员、被监视居住人员决定书》。检察官和法官去看守所提审人犯时,将公民刑事辩护人带入看守所,他们首先提审人犯;他们提审完人犯后,公民刑事辩护人才开始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确定刑事辩护方案,并且这些活动都是在检察官和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

现在在中国大陆地区时常发生,刑事辩护律师为了依法行使自己的会见权和阅卷权,而在看守所门口举牌抗议;他们试图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纠正司法机关不依法办案,非法驳夺或者限制自己的会见权和阅卷权

公民刑事辩护人可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通过各种合法的渠道共同维权,争取自己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会见权和阅卷权。精通联合国人权保障知识的非律师刑事辩护人,不排除他们也会选择向联合国人权机构进行投诉,以改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状况,制衡中共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权利。
------------------------

注释:

本《非律师身份公民刑事辩护人培训教材(浓缩版)》是根据以下法律、法规编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1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1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2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李双德20151228
201618日第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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