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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公民吴菊芳的十一黑监狱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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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08日,本网获悉:2019106日下午,被非法绑架拘禁在密不见阳光黑屋子里度过一十三日所谓国庆节的南京公民吴菊芳女士,终于被政府从黑监狱释放回家了。

吴菊芳女士是在2019924日中午,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打昏后,套上黑布头套关进黑监狱的,被限制了一切自由,甚至连官方拘留所、看守所都具有的看电视权利、放风的权利、看书写字的等等权利都被完全剥夺,没有一丝一毫自由,黑监狱的第一天甚至连饭都不给买,睡觉的床是薄薄的一条没有床单的垫子、被子及枕头连套子也没有,吴菊芳奋力抗争,才赢得了化纤床单、被套、枕套。

事情缘于20141119日,吴菊芳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滨江风光带的两证齐全合法房屋被鼓楼区政府非法毁灭,其凭着永不放弃、顽强拼搏的信念自学法律,将政府诉至了法院,获得(2014)宁行复第304号、(2015)宁行初字第140号、(2016)8602行初356号胜诉判决书。

然而,由于问责机制不启动,政府败诉无人承担过错责任,故使得一份份胜诉的判决书没有得到执行,甚至鼓楼区政府连诉讼费都没有返还吴菊芳。被非法毁灭的房屋及贵重财物、财产等问题仍然丝毫没有解决。诉讼不解决问题,吴菊芳被政府逼的进京走访维权,一个昔日的人民教师变成了维权上访户。

在进京上访中吴菊芳自始至终“依法信访、理性维权”,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政府却一次次暴力将吴菊芳关入黑监狱,抢走现金、手机等财物且不归还(在诉讼中),串通黑监狱辖区的派出所不立案,不出具决定书、告知书,甚至连报案回执也拒绝出具。
 
早在20197月份,南京市玄武区政府就早早为吴菊芳“配备了专车、专人服务”,起初配备的专车还是在租赁公司租赁的商务车,2019826日起才又换成了苏A-0210B的公务车。

南京市玄武区政府将吴菊芳关入了黑监狱期间,指使谢浩等人殴打了比他们母亲还大许多的吴菊芳,致使吴菊芳头部、腹部、腰部、腿部多处受伤严重。2019103日起吴菊芳病情日益严重,腿脚发软、走路不稳、脸色苍白,视觉模糊,头部眩晕、胀痛,提出要求请医生进黑监狱来检查或去医院诊治。于是,2019106日下午南京市玄武区政府的相关人员将吴菊芳套上黑布头套带出,故意在高速上、隧道里等多处绕了2小时之多,才将吴菊芳丢到其家附近,便仓皇离开。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无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宪法法律,已涉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本网呼吁最高当局能严查黑监狱,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带头遵守国家法律。


大陆25岁辽源公民王颢达微博上公开支持香港反送中运动遭警方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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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08日,本网获悉:中国大陆25岁吉林辽源公民王颢达微博上公开支持香港反送中运动,遭当地警方迅速抓捕。

香港人民的反送中运动实际上得到许多大陆人民的支持,中共当局恐香港事态影响内地,一方面严密封锁消息,删帖删号封群,严密封杀消音;另一方面,对公开表达支持的网民则迅速抓捕,有的被刑拘,有的被行政拘留。25岁辽源公民王颢达就是最近的一位。

10月7日,25岁吉林辽源公民王颢达在微博上发布蒙面、独眼,倒拿五星红旗,手持打火机的照片,随后即刻遭辽源警方抓捕。

广东劳工权益人士孟晗案昨日获释 检察院对其案不予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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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08日,本网获悉:被刑事拘留37天的广东工运人士孟晗昨日获释。因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对警方指控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逮捕申请不予批准,孟晗遂于107日获释 。孟晗是2019830日被广州南沙分局警方人员带走并予以刑事拘留的。

孟晗:湖北省人,早期曾先后任职湖北省宜昌长江航务管理局职工、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保安员,原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前员工,劳工公益人士。2010年,曾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当保安期间,组织过保安员向院方争取福利;2013年,曾在广州中医医院护工和保安联合维权事件中充当过员工首席谈判代表;2013819日,曾因与11名保安员参与维权行动而被广州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并于20144月被以同罪名判刑数月;获释后,其继续投入劳工维权活动;2015123日,再次被广州警方传唤、抄家,同年125日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201618日,被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以同罪名正式批捕;2016113日,被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9个月。

王和英:金秋时节探望宁折不弯的朱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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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8日,今天我终于可以得到暂时的自由了,昨天从警方处拿回了身份证。九月中旬,昆山警方洒下四路人马去北京、吉林、山东和昆山“寻找我”,亲朋好友皆被直接或间接询问我的藏身之处。我再次被亲友误以为是在逃犯!我现在的处境是既出不了国门(已被边控)又入不了家门(无家可归)!可叹天大地大竟没有我王和英的容身之处,感慨命运多舛之际,只想远走四方,借机游览一下名胜古迹、秀丽山河。希望能广交有识之士甚或与我同样遭遇之人,同时看是否能为自己寻一个容身之处。临行前,去苏州看守所探望一下朱承志。

朱承志,19501018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原云南省富宁板仑各门锰矿矿主,知名民主维权公民,2012年度杰出民主人士奖(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颁发),中国在押维权人士。

2018429日,因与多名维权人士去苏州拜祭林昭逝世50周年,再次被苏州警方抓捕,并于430日被警方直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指定监视居住,自此失联。20181029日,被苏州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转刑事拘留;1112日,又被更换罪名以涉嫌“网络寻衅滋事罪”逮捕;经多次更换罪名后,于2019720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2019820日在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开庭审理,由著名的维权律师张磊和吴绍平,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论表达自由,朱承志发布贴子内容是一种政治表达,公民有政治观点表达自由、朱承志没有编造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面进行了无罪辩护。

起诉书中所涉嫌的罪名为2010年以来,被告人朱承志通过境外网络平台TwitterFacebook,大量散布严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混淆视听,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又着重提及他曾关注“建三江事件”、“庆安事件”、“雷洋事件”等国内重大事件。

起诉书并没有提及朱承志祭奠林昭的事,更没有提到朱的好友,已故湖南工运领袖李旺阳。

目前朱承志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我上午七点多乘昆山到苏州的动车,十几分钟就到站了,由于昨天我告诉戈觉平夫人和吴其和夫人我大约几点到站,所以她们老早就在出站口等我了。

半年多不见,两位嫂夫人依旧步态轻盈,温婉大气。我们很开心的聊了会天,我便提议去看守所去探望朱承志大哥。她们二话不说就陪我去了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到了看守所,朱承志我肯定是见不到的,根据苏州看守所的规定,进去存钱或是送衣物必须得持有被关押人的逮捕证原件,去年冬天我和朋友来看守所准备给朱承志存钱,就因为没有朱承志的逮捕证,所以看守所就不准我们给他存钱。这次我有经验了,所以提前从朱承志亲友那要来了他的逮捕证照片,照片存在手机里,只要门卫和办理存钱的警官在手机里看到当事人的逮捕证原件就可以了。当我把存有朱承志逮捕证照片的手机给门卫看后,门卫就在本子上登记了我的身份证后准我进去,两位嫂夫人和我一起进入办公大厅,然后排队等候。
今天来存钱或是送衣服的人特别多,我们排了半个小时才轮到我们,
我给朱承志存了200元略表心意。

这次没有任何麻烦,很顺利办完了相关手续后就出来了,我们三个人在门口合影留念。

朱大哥与我是在多年前的苏州有过一面之缘。我虽然对不是特别熟悉的人有点脸盲,但是我对朱大哥的印象还是比较深的。

我今天又给朱大哥寄了一封信和一张明信片。为了让朱大哥记住我,在信里我特意强调他务必给我回信,这样就可以不间断的书信往来。在信封里我还特意多寄去两张空白的信纸,好方便他给我回信。我想朱大哥很快就能收到我的信,管教不会拦截的。因为他们都是懂法且都是有良知的人,万一他们不把我的信给朱大哥,或是朱大哥给我的回信不帮着寄出,我相信那不是他们的本意,定是有不得已的苦衷,我理解他们。但是,如果两个月之后我没有收到回信或是确定我与朱大哥通信的权利被剥夺了,我王和英将穷尽所有的法律程序讨个说法,以便来维护我与朱大哥通信的权利!

王和英
2019108

王和英:双十临近探望百折不挠的戈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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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8日,昨天我约好了戈觉平的夫人,今天一起去苏州看守所探望戈觉平。

据了解,戈觉平是土生土长的苏州人,原来是农民,在自己家原有宅基地基础上建的小楼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又做着医疗器材生意,经常往来于北京苏州之间,生活富足安逸。

2006年,戈觉平家所处的位置,开发商搞房地产开发,需要拆迁。由于戈觉平家与开发商因拆迁补偿没有达成共识,所以就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0725日凌晨,房屋被强拆并清场,家产荡然无存。虽警方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却一直没有下文。20108月,戈觉平找枫桥街道领导解决住宿问题,却遭暴打,满身是血,当时即失去知觉。后戈觉平被鉴定为轻伤,加害方没有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自此,戈觉平走上了维权之路。

奔博是戈觉平的网名,微博和推特上的许多网民都知道他。关注、呼吁、评论、转发成为戈觉平生活的一部分。

曾参与、围观和声援以下事件:
1,呼吁要求官员财产公开;2,声援“张安妮上学事件”;3,积极参与“鸡西事件”;4,在范木根案的取证和声援方面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5,积极参与“曲阜事件”;6. 积极参与“建三江事件”(戈觉平原本嘴不歪,由于在建三江的坚守和辛苦,耽误早已发作的病症治疗,导致嘴角无法恢复的歪斜);7. 声援709律师,2015709事件后,戈觉平积极关注被抓捕律师,并通过网络声援被抓捕律师和公民。他的做法,带动了当地公民的积极声援(戈觉平声援709王宇律师);8,接待祭奠林昭的各地朋友。

戈觉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其实算“709”系列案,虽然苏州大多数人都是在2016年时被抓的。

我是在20151031日被抓,记得当时有昆山公安局的领导进审讯室和我“聊天”时讲过如下一段话,大概意思是:“王和英,其实你这次被抓是受了那些律师的“连累”,在苏州你不是第一个被抓的,但我告诉你,你也绝对不会是最后一个被抓的,接下来还会有人甚至是会有一大批人得被抓进来”。111日我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34天,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我出来后就离开昆山一年多。没想到那位领导并非信口胡诌,在我之后整个苏州又抓了三批维权人士,戈觉平夫妻算是第二批。


据悉,在201579日,公安部将戈觉平作为专案对象交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015715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戈觉平、胡诚、顾义民、王婉平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016114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戈觉平等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戈觉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754日,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关押至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018416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31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前会议。
20195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前会议。
20195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志强律师和朱应明律师为戈觉平做了无罪辩护。
201971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通知: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限延长至2019917日。

至今没有下判决。

我了解的戈觉平性格直爽,为人正直,善良,交游广泛,全国各地都有朋友。戈觉平虽然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行事沉稳低调,不张扬,有极强的亲和力。

戈觉平是上门女婿,戈觉平与岳母相处三十多年,关系胜似亲生母子。由于戈觉平的入狱,老人家过度悲伤,选在2018814日也是戈觉平生日那天跳楼身亡!

我上午七点多乘昆山到苏州的动车,十几分钟就到站了,戈觉平夫人和吴其和夫人老早就在出站口等我了。

半年多不见,两位嫂夫人依旧步态轻盈,温婉大气。我们很开心的聊了会天,我便提议去看守所去探望戈觉平大哥。她们二话不说就陪我去了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到了看守所,戈觉平我肯定是见不到的,苏州看守所规定,进去给里面的人存钱或送衣物必须得有被关押人的逮捕证原件,我从戈大嫂手里接过戈觉平的逮捕证递给门卫,门卫登记我的身份证后,我们三个人依序进入登记大厅,今天来看守所送钱送衣物的人特别多,我们排了半个小时的队才轮到我们,我给戈大哥存了200元略表心意。

这次没有任何麻烦,很顺利办完相关手续后就出来了,我们三个人在门口合影留念。

因为我下午还约了李昱函律师的弟弟见面,所以就应了戈大嫂去她家吃午饭。戈大嫂的厨艺堪比大厨,记得以前戈大嫂就很自豪的和我炫耀,说以前来苏州的无论是律师,还是其它方面的维权人士,大多都是她和戈大哥招待的,都愿意吃她做的菜,都说比去饭店吃的好吃又舒服。这话不假,戈大嫂做的饭菜色香味俱佳,今天有幸再去美美的吃她一顿。

戈大嫂家强拆的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他们一家还住在她母亲两室一厅比较窄小的房子,进门后,我想到戈大嫂的母亲为了戈大哥的入狱而悲恸欲绝,老人家在无力回天的情形下,选择在戈大哥生日那天跳楼身亡!我心中不免悲从中来……我不敢想象,当戈大哥知道他岳母为了他的入狱而跳楼身亡时,该是怎样的悲痛欲绝?!

我现在只期盼着戈大哥能早日平安健康的出来,亲自到岳母的墓碑前烧一炷香,告慰她老人家的在天之灵,他戈觉平已经平安出狱!

我今天又给戈大哥寄了一封信和一张明信片。在信里我特意强调他务必给我回信,在信封里我还特意多寄去两张空白的信纸,好方便他给我回信。我想戈大哥很快就能收到我的信,管教不会拦截的。因为他们都是懂法且都是有良知的人,万一他们不把我的信给戈大哥,或是戈大哥给我的回信不帮着寄出,我愿意相信那不是他们的本意,那准是他们有不得已的苦衷,我理解他们。但是,如果两个月之后我没有收到回信或是确定我与戈大哥通信的权利被剥夺了,我王和英将穷尽所有的法律程序讨个说法,以便维护我与戈大哥通信的权利!

王和英
2019108

王和英:长假之后探望坚韧不拔的吴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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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不见吴其和的夫人和戈觉平的夫人了,很是想念,所以决定今天去拜访她们,顺便去苏州看守所去探望吴其和。

吴其和,196617日出生,住苏州市姑苏区。多年前因房屋拆迁而维权。我认识的吴其和性格开朗,乐观豁达,正直、憨厚。

我与吴其和认识十来年了,同是苏州人,且都是因为房屋拆迁案件而维权的“同道中人”。吴其和的国语不是很标准,但他的热情开朗总能感染别人,有极强的亲和力。记得几年前我与几个朋友在苏州见面,一起去拜祭林昭,回来吃了晚饭后就很晚了,吴其和就非常热情的邀我去他家里住,也是那次去他家认识了他的夫人。我对他们夫妻热情好客的态度非常感动,印象深刻。

吴其和现羁押在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案件详情如下:

起诉书称,2016 9 8日,吴其和被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抓捕后,9 9日被采取指定 监视居住。201738日经常熟市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苏州市公安局逮捕。2017 10 8日苏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向苏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两退三延” 后,苏州市检察院于 2018 4 20日以“寻衅滋事罪”转到相城区检察院;同年 6 4 日,相城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到相城区法院。相城区法院经过“两退三延”后,又两次“延长”审限。

相城区检察院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吴其和受戈觉平(另案处理)等人影响,接受“抱团取暖、关注他人就是关注自己”等观念,以“维权”为名,多次在公共场所参与非法聚集滋事、扰乱法 庭秩序、炒作敏感案事件等活动,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 严重混乱。

其参与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3 12 3日,苏州市虎丘区发生一起因拆迁导致二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吴其和积极配合戈觉平,围绕该案件发生、侦查、起诉、审判等重要节 点进行恶意炒作。
2013 12月至 2015 2月,被告人吴其和伙同他人先后在本市科技城派出所、枫桥 医院、苏州市看守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等公共场所以拉横幅、喊口号、举标语牌等方 式进行非法聚集,并通过互联网持续发布信息进行恶意炒作。

22014 2 17日,张俊国行政诉 讼案开庭,被告人吴其和伙同他人以旁听庭审为名前往现场围观、声援、庭审结束后,与保管手机的警察发生冲突。

32014 2 18日,左翼行政诉讼案开庭,被 告人吴其和伙同他人以旁听庭审为名前往现场围观、声援,庭审中伙同他人以要求胡诚公民代理为名集体喧哗、哄闹,期间被告 人吴其和强行进入审判区,与审判人员进行无理纠缠,致使法庭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4、积极围观、声援“建三江事件”;

5、积极围观、声援“庆安事件”。


此案于2019815日在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公开审理,吴其和的辩护律师纪中久,从“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做无罪辩护。至今判决没有下来。

我上午七点多乘昆山到苏州的动车,十几分钟就到站了,由于昨天我告诉了吴其和夫人和戈觉平夫人我几点到站,所以她们老早就在出站口等我了。

半年多不见,两位嫂夫人依旧步态轻盈,温婉大气。我们很开心的聊了会天,我便提议去看守所去探望吴其和大哥。她们二话不说就陪我去了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到了看守所,吴其和我肯定是见不到的,根据苏州看守所的规定,只允许一个人进去给被关押的人存钱,进去存钱或是送衣物必须得持有被关押人的逮捕证,我从吴大嫂手里接过吴其和的逮捕证,然后交给门卫,门卫看完后登记了我的身份证,两位嫂夫人说进去存衣物,我们三个人依序进入了办公大厅。今天来看守所送钱送衣物的人特别多,排了半个小时才轮到我们。我给吴其和存了200元略表心意。

这次没有任何麻烦,很顺利办完相关手续后就出来了,我们三个人在门口合影留念。

另外,我今天还给吴大哥寄了一封信和一张明信片。我在信里特意强调,请他务必给我回信,在信封里我还特意多寄去两张空白的信纸,好方便他给我回信。我想吴大哥很快就能收到我的信,管教不会拦截的。因为他们都是懂法且都是有良知的人,万一他们不把我的信给吴大哥,或是吴大哥给我的回信不帮着寄出,那我善意的相信那一定不是他们的本意,定然有不得已的苦衷,我理解他们。但是,如果两个月之后我没有收到回信或是确定我与吴大哥通信的权利被剥夺了,我王和英将穷尽所有的法律程序讨个说法,以便来维护我与吴大哥通信的权利!

王和英
2019108

退伍老兵邓福全被刑事拘留后又遭关精神病院一月有余——中共用“董瑶琼式”关押模式迫害退伍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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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09日,本网获悉:2019108日上午11时左右,于816日被南充市蓬溪县国保从北京抓捕并刑拘30天后又强制关押进南充市第二精神病院的退伍老兵邓福全(常用微信名邓福权,1968年生人,1986年入伍服役十数年)通过其弟弟的手机告知友人,他被关押在南充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至今。他说,迄今为止,没有国保来关心和过问过他的饮食起居以及何时出院等情况,只有医护人员每天对他进行强制喂药,他若拒绝服药,院方会采取强制手段灌药。万般无奈下,邓福全只有配合院方每天的喂药“治疗”。

邓福全表示,原以为过了中共当局的十一庆典后他就能获得自由了,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邓福全认为希望渺茫。他说,泼墨女董瑶琼从去年至今一直被关押在精神病院,他不排除也有可能重蹈“董瑶琼式”的覆辙。

其实并非邓福全担心“董瑶琼式”关押会日趋常态化,自习近平执政以来,中国局势朝着越来越偏左的路线行进,大量政治异见者、宗教人士、维权人士、藏人、维吾尔人等被中共当局以类似于口袋罪的寻衅滋事罪或扰乱公共秩序罪等罪名抓捕,有些人被投入精神病院长期禁锢并喂药,有些人被判刑或遥遥无期地在看守所拘役。

邓福全,一位1986年入伍服役的老炮兵,由于炮兵部队在实弹训练或演习中对军人的保护措施的缺乏缺失,导致其双耳的听力失聪较为严重,形成事实上的身体残疾。从部队复员到地方以后,根据相关政策,邓多次向南充市民政局提出抚恤补助等正当要求,然而一直得不到积极的、有效的回应,因此邓走上了一条艰难的维权道路,随之成为南充市国保重点盯防的对象。

2019812日,邓福全去北京探访战友,很快被跟踪而至的南充市蓬溪县三名国保抓捕回老家南充市,并被关押在看守所30天;关押期满后,为了继续禁锢邓福全的行动,南充市蓬溪县国保随即把邓福全押送至南充市第二精神病院关押至今。

贵州民族大学64岁退休女教授黄椿因言获罪被行政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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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010日,本网获悉:现年64岁的贵州民族大学退休女教授黄椿因在推特和微信中发表言论而获罪被行政拘留15天。

黄椿教授是2019924日被贵州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拘留的,黄椿教授对此表示抗议,并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黄椿教授被拘留15天后,于昨天109日获释。

中共当局为了伪造民意,对于任何批评、不满的言论从大规模删帖、销号、封群,发展到对公民肆意拘留、判刑。黄椿教授因言获罪只是当下成百上千因言获罪案的一例,中共当局肆无忌惮地践踏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已经到了丧心病狂地步。

因言获罪四川达州公民侯多蜀拘留期满 仍被限制离开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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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010日,本网获悉:因所谓的侮辱举手机器申纪兰的罪名而被达州警方行政拘留10天的公民侯多蜀今天拘留期满,已于1010日上午获释。

目前侯多蜀已回到自家的土特产商铺,不过尾随而来的有四个特警,他们进到侯多蜀的商铺要求查身份证,并通知侯多淑最近几天不能离开达州,特别是不能去成都。

侯多蜀,四川达州人,1964年出生,在1989年“六四”期间,参与组织当地的游行示威及与政府的“对话团”;“六四”镇压后,因继续组织抗议示威,反对政府的残暴镇压,19891117日被抓捕,随后被达州中级法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直到19971116日刑满出狱。

侯多蜀行事低调,因六四坐牢8年外界鲜少人知,出狱后二十余年来,一直受到严密监控,没有稳定的工作,但信念不改。因关注狱中的良心犯及家属,纪念六四,抨击时时弊而多次被传唤。

李金星律师:就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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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司法厅,厅长解维俊,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电话0531-82923513

复议请求:因被申请人山东省司法厅于201986日对申请人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立即撤销山东省司法厅鲁司罚决字(2019)第2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事实与理由:山东省司法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鉴于济南市司法局20161228日已给予当事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据此,山东省司法厅做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决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二年内曾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二)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但在本案中,申请人此前受到的停止执业处罚效力未定,此次也未出现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情形,两个条件均不满足,山东省司法厅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误,应当予以撤销。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济南市司法局于20161228日对申请人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于2017215日向山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2017217日,山东省司法厅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山东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8626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责令山东省司法厅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提起上诉后撤回,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215日作出(2018)鲁01行终54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山东省司法厅撤回上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已生效。因山东省司法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申请人已于2019729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是一个双阶段的行政处罚案件,此次山东省司法厅做出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以济南市司法局做出的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生效为前置。但济南市司法局的前次行政处罚尚处于行政复议阶段,尤其是前次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机关就是做出本次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机关。因此,山东省司法厅具有法定的先义务,在其法定义务被人民法院以行政判决的形式予以明确,且其仍未能履行的情况下,济南市司法局做出的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对于山东省司法厅来讲,济南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是一个可以直接引用的、效力恒定的行政决定,其显然不能作为本次处罚的依据。

法谚云“程序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正当程序亦是行政法的本质要求。因而,山东省司法厅应当依照程序,首先对申请人2016年的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若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则本次处罚自然不成立。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做出何种判决亦不确定。

然而,山东省司法厅不仅没有就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而且在举行听证的当天,就仓促作出吊销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从全案事实看,山东省司法厅明显故意不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尤其是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后,山东省司法厅仍继续拒绝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山东省司法厅仍然视法律如儿戏,仍然继续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世所罕见。这充分说明,山东省司法厅此种明知的、故意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其明显的恶意不作为,当然造成行政程序的严重不正当。

因此,山东省司法厅在没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吊销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二、申请人三条微博言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

行政处罚书所列举的“违法事实”共计3条微博,包括申请人于2018510日、18日因福建福清林风案发布的两条微博,20185-6月针对湖南文东海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发布的一条微博。山东省司法厅将这3条微博定性为“不当言论”,认为其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认为,这几条微博都只是正常的言论表达行为,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与建议,并不属于“不当言论”,更不属于应当处罚的“违法言论”。

行政处罚书援引的法律规定如下: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一)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规定“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一)第一条微博:对福清市公安局部分人员言行的评论

2018510日,因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相关人员罔顾福建高级法院纠正冤假错案、将三起重大杀人冤案(念斌案、吴昌龙案、陈夏影案)改判无罪,反而攻击辩护律师“只是钻了空子”。申请人发微博称“为中国刑辩律师荣誉而战,敞开代理福建重大冤假错案(刑事案件)申诉”,“用案例说话、用判决回复福清市公安局对律师的恶毒攻击”。这既是申请人对于福清公安局有关人员污蔑律师群体的回应,更是对于福清公安局人员毫无法治精神、蔑视司法权威的回应。福清公安局的相关人员置法院的纠错判决于不顾,公然宣称:念斌真的“下毒”,吴昌龙真的“爆破”,陈夏影等真的“撕票”,“律师只是钻了空子”。作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民警察,作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老百姓眼中的“权威人士”,公开发表此番言论,完全是对生效判决、司法制度的直接攻击,不仅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这些历尽千辛万苦才得以平反的冤案认知,还会让司法机关为平冤纠错所付出的努力付诸东流,进而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申请人作为长期为重大冤案奔走的律师,所发的微博完全是一个一心建设法治社会、热爱刑事辩护事业律师的真情流露,也是自觉维护作出纠正判决的司法机关形象。对律师群体与纠错判决的维护与对纠错判决、司法机关、律师的攻击,究竟哪个才应当属于“不当言论”?如此拳拳之心,又如何称得上是“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

(二)第二条微博:在福州第二看守所因为无法正常会见发布的一条微博

2018518日,针对在福州第二看守所“会见难”的问题,申请人发布微博称律师没有尊严,还不如汶川地震后得到精心饲养的“猪坚强”。这只是对于看守所侵害律师会见权的愤慨与批评,并无不当之处。

众所周知,律师“会见难”的问题由来已久,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顽疾”。发微博当天,申请人赶最早的一班飞机前往福州,在持有有效证明的情况下无故被福州第二看守所拒绝会见。经联系了三级律师协会、福清司法局、福清检察院,在各方一致认为手续无误,应当安排会见的情况下,直至深夜依然未能会见成功,内心的郁闷可想而知。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发布微博称“羡慕猪坚强”,“把律师搞成猪坚强”是无奈的自嘲,意在揭示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并无违法之处。

(三)第三条微博:关于湖南文东海律师吊证事件的评论

20185月份左右,就湖南文东海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人发微博称“法治大倒退”。文东海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作为一个法律事件,不同的人对其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而法治社会、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的权利,若一句“法治倒退”言论即构成违法,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岂不真的是“法治大倒退”?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去向何处?社会处处宣示的法治社会、法治进步又如何解释?

因此,山东省司法厅做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3条微博并未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有误,应予撤销。

此处,申请人需要郑重指出的是,对申请人启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中,山东省司法厅一开始直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20198月,一直认为申请人共计有六条微博构成启动行政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理由。除上述最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的三条微博外,还有另外三条,一条是有关因湖南警察陈建湘死刑复核案中给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公开信件,另外两条微博是关于山东李淑莲案给山东省省委书记刘家义的公开信件。但是,在最后行政处罚认定阶段,涉及最高院院长和山东省委书记的三条微博没有认定为违法事实,这充分说明,对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其实是不管客观证据的任何情况,都必须给吊销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书,这完全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规定

司法部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同样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据《立法法》第80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只是执行性质,不得超越法律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2条,部门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律师法》对应当处罚的情形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部门规章的解释和适用必须与《律师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不能扩大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已明确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的行为规定为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的行为中,“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显然不应包括发表言论!因此,《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律师“违规”言论行为,根本不应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当下言论自由对律师的价值

对申请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实质是对执业律师言论自由的不法限制,是对律师正常执业的严重干扰。

卡多索曾说“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鉴于言论自由对于国家、社会极端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言论自由不仅能让公众知晓政府的政策运作、向政府传递公众意愿,更允许人们思考与讨论政府行为,发表与政府不一致或“相反”的看法,监督政府行为。可以说,言论自由是公民社会运行的基石,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根本保证。十八大以来平反的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冤案,哪个靠的不是律师、记者以及社会公众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呼吁?如果沉默就能够换来司法公正、天下无冤,律师又何必愿意冒着砸饭碗的风险替人发声?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应当容得下批评的声音。我们应当意识到,在自由辩论中,错误意见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容忍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

律师作为法治社会的晴雨表,其声音更应当被关注、被容忍。这并不是说律师相较于他人具有更高的地位,而是律师的身份天然决定了其应当为当事人发声、为法治发声。在关乎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天然处于劣势地位。在大多数时候,他们并没有发声的途径,即便发声,其力量也微乎其微,难为公众知晓。因而,在面对司法机关的种种违法行为时,他们需要律师帮助其发声。这不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律师职责所在吗?怎么能因为律师发布三条微博,发布几句批评的言论就直接吊销执业证书呢?

在此,作为一名从事了十六年律师工作的律师,申请人恳请司法部领导能够意识到言论自由对于社会不可或缺的意义,能够体会到律师为当事人发声,批评司法机关的本意,能够容忍、认真听取来自律师的声音。申请人诚恳建议,以压制律师言论自由为目的整肃律师之风不应再扩大化。

五、对司法部的几点谏言

因为习总书记说,要容得下尖锐的批评,因此,申请人斗胆谏言几句。

古人尚有“子产不毁乡校”的执政美德,依法治国的今日,却仅仅以三条微博吊销一名律师执业证书,敢问司法部诸君,岂不愧对古人?

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9097日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b)能够在国内以及国外旅行并自由地同其委托人进行磋商;(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23条规定:与其他公民一样,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申请人仅仅因为三条微博就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敢问司法部诸君,如何坦然面对12月份在我国举行的“世界律师大会”上各国律师的疑问?

《窦娥冤》中窦娥临斩前疾呼:“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申请人在听证会上也曾经反复质问:假如被告人席上坐的是聂树斌、呼格吉勒图,即将蒙冤人头落地,作为刑辩律师的我们,是否还会安然不动,宁愿目睹当事人冤死,为了自身所谓的执业安全也不肯大声喊冤?敢问司法部诸君,你们是否听到了民间那些“撼山易,伸冤难”的疾苦与悲凉?你们可知你们对律师吊证如此之快意,于冤民来讲,岂不是“三伏天道,天降三尺雪,遮掩了窦娥尸首”之天怒人怨?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近年来,司法部作为全国律师主管机关,保障律师权益蜗牛蹒跚又退步,“处理”律师夜行千里不过夜。被吊照律师或去国离乡,或无从生计,律师界怨言载道,不敢怒不敢言,国际舆论哗然又哗然。敢问司法部诸君,本届司法部领导,直面这段吊证历史,扪心自问,果能安心?

十六年来的律师执业,申请人自认为兢兢业业,就像对待自己的兄弟姐妹一样对待自己的当事人,虽九死而无一悔。平心而论,申请人热爱律师行业,尤其热爱刑事辩护事业,每每想起那些正在爬山的重大冤案申诉就无法入眠,每每想起那些仍然在冤狱中日夜期待平反的当事人就痛苦万分。露重飞难进,风多响易沉,三条微博吊律证,秋风秋雨愁煞人。申请人一直想,作为律师传达给国民包括冤民的应当是相信法律、对国家的美好希望和永不不放弃的理念。同理,作为已经不能正常执业的律师的申请人,亦是冤民。正是基于此,才提出这样的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司法部果真讲法律,毫无疑问必然会恢复申请人的律师执业。 

特此申请行政复议,请司法部立即撤销山东省司法厅鲁司罚决字(2019)第2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对其违背《宪法》《律师法》《行政处罚法》条款做相应修改,申请人也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按照《立法法》规定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予以审查。

申请人:李金星二〇一九年十月四日

符海陆妻子刘天艳:请给我们一个遮风挡雨的立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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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符海陆的妻子刘天艳。我的丈夫符海陆由于三年前那次“8酒案商标事件”,因而被当局最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三年徒刑,缓刑五年,于201941日获释回家。丈夫坐牢期间,我一人含辛茹苦既要当妈又要当爹,还要挣钱养家糊口,好不容易盼到丈夫回家,原本指望通过我们夫妻两人的努力打拼,安身立命,并把孩子抚养成人,然而由于丈夫身系“8酒案事件”,我们或多或少在工作上受到了较大影响。

无奈之下,也基于工作(做国内旅游)需要,我们于今年77日在成都市宽窄巷子附近找到了一个居所,并跟房东签定了一年的租房合同。可是不久以后,房东就找上门说要解除跟我们的合同关系,理由是黄瓦街派出所给其施压,让其收回出租房。我们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了房东的无理要求。然而房东连续上门骚扰我们,其间黄瓦街派出所有关人员也多次要求我们赶紧搬家,他们甚至扬言,若不搬家的话,你们在(我们)这里的生意也做不了。他们还威胁说,我们会通知城管,让他们天天跟着你们,那你们就不好玩了。

尽管我们夫妻一再跟他们强调,我们一家子只是养家糊口养大孩子而已,绝对不会给当地部门添麻烦,只请他们放我们一马,给我们一个生存空间即可。不过无论房东还是派出所依然不松口,依然勒令我们必须搬家。今天下午(1010日)15时左右,房东和黄瓦街派出所警察强行闯进我家住宅,他们强抢我家东西,并且把东西扔出门外。我报了110110赶到后,把我们带到黄瓦街派出所协商解决问题。可是从目前协商情况来看,黄瓦街派出所有关警察和房东依然态度强硬,逼我们必须搬家不可。他们威胁,再不搬家,他们肯定会把我们的东西从家里扔出去的。

截止此时此刻(1615),他们已经又有人正在门外敲门,准备强行破门抢夺财物并且驱赶我们。我们请求大家的关注,也请求国际人权组织的关注!

20191010

福建公民项锦峰因访问海外网站被控扰乱公共秩序 竟遭拘留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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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010日,本网获悉:福建公民项锦峰福建龙岩市连城县公民项锦锋最近因为上国外网站,被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拘留了9天。项锦锋表示按有关法条找不出被处罚的依据。

项锦锋924日早上8点突然被连城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传唤至连城县城关派出所。国保传唤内容包括,923日网络上流传的一个关于北京上公厕需要出示证件的搞笑段子和图片,以及关于推特、脸书、电报等海外社交媒体的注册、转发、发布等内容。随后,项锦锋的手机被网安大队扣押。924日晚上11点,项锦锋被送往县拘留所。103日晚6点,项锦锋被从拘留所释放,4830分左右到公安局领回被扣押的手机后回家。

项锦锋长期帮助和关注弱势群体维权。曾在201710月、20184月被当地国保带走问话,原因涉及他所建的微信群经常谈论政治敏感话题,以及他对公民维权的关注。

今年517日,项锦锋在厦门高崎机场海关被限制出境,并被剪掉护照。项锦峰还曾于今年63日、64日连续2天被辖区警方传讯,主要调查他在网上发表的“六四”言论,此后项锦峰所在的“风花雪月群”被封杀。

刘晓原律师:不服北京市司法局注销执业证书,向国家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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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已在8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给国家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经查询,国家司法部在84日签收。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为两个月。截至109日,我没有收到任何回复。显然,国家司法部违法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刘晓原,男,196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执业证号11101200510190626,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邮政编码100015,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富莹,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京司许律[2019]304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现依法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京司许律[2019]304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见附件1)。

201961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寄来的京司许律[2019]304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见附件2)。

决定中称,“根据《朝阳区司法局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执业证书的审查意见书》,截至2019510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已被依法注销满六个月,且在此六个月内您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依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现决定注销您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11101200510190626)。--------如您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注销决定中隐瞒了卡住申请人转所调动的事实,申请人之所以不能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六个月内转所调动,完全是被申请人限制申请人转所调动所造成。

在此,申请人先陈述被卡住转所调动的经过。

2015710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律师被公安部专案组抓走,在这起被称之为“709”事件中,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先后有九人被涉案。

公安部专案组在抓走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的当天下午,办案人员对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进行搜查,扣押带走财务账本(包括财务公章和税控机)、办案档案、办公电脑等物品,同时查封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在银行账户。至今,被扣押的物品没有归还。

案件发生后,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迫关门停业,没有涉案的律师要求调离。当年12月底,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因交不起租金而将办公用房退回给房东。从此,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名存实亡。

经过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到20165月全市律师年审考核时,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没有涉及案件的律师经被申请人批准转所调动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时任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处长柴磊明确告诉申请人,没有涉及案件合伙人还不能转所调动,要等到市司法局对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做出处罚后才可转所调动。

当时,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给没有涉案的两个合伙人(刘晓原、周立新)做了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市律师协会审查后,被被申请人的职能部门律师监管处卡住。因财务账本被公安部专案组扣押带走不归还,导致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无法参加“年检”。

201684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律师被天津市二中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18319日,被申请人做出京司罚决[2018]7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锋锐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纵容、包庇、袒护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为由,给予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见附件3

2018119日,被申请人做出京司许律[2018]666号文,决定注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见附件4

执业许可证被注销后,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就不存在了。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时,除派驻四川省南充市分所的三个律师外,还有五个律师没有转所调动。

申请人没有涉及刑事案件,也没有违法违纪投诉,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转所调动到其他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20181112日,申请人按照通知来到朝阳区律师协会,朝阳区司法局原证照科科长刘素红、副科长董宁将京司许律[2018]666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注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决定》给了被申请人。当时,申请人就向刘素红、董宁提出转所调动的要求,她们表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

拿到注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文件后,按照当时转所调动规定,需要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从业经历证明”与“无违纪”证明,这两份证明材料本可以凭律协会员身份(会员号)登陆北京市律师协会官网申请。但是,申请人发现无法以会员身份登陆系统进行申请。

20181113日,申请人写好申请书到北京市律师协会找会员部、行业纪律部要求开具书面证明。会员部主任杨宇、行政纪律部工作人员黄女士称,申请人执业状态已被设置为“未登记”,这是不正常状态,无法以会员身份登陆网站申请。(见附件5

申请人要求出具手写证明材料,他们表示要向协会领导请示汇报再作答复。

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之前,申请人的执业状态一直是“执业”。将申请人的执业状态改为“未登记”显然是设置阻力。会员部主任杨宇说,这个问题只能去找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机构改革后称“律师工作处”)解决。

20191114日上午,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办公地(当时还在西城区)。通过信访办人员联系上律师监管处工作人员陈鹏,陈鹏说领导在开会没有时间接待。随后,陈鹏与原综合处、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共三人在信访办接待申请人。申请人向他们提出转所调动的要求,并反映执业状态被设置为“未登记”导致无法办理转所调动的问题。有一个工作人员问申请人,能不能转变办案方向,为何不办理经济案件?陈鹏问申请人能否转到外省市去执业?申请人向他们作了解释,说要留在北京执业,他们表示向领导汇报后再作答复。

考虑到仍是在朝阳区内转所调动,20181114日下午,申请人到朝阳区司法局找律师监管科(机构改革后称“律师工作科”)科长牛旭反映转所调动的问题。牛旭与一名工作人员接待了申请人,申请人向他俩提出在朝阳区内转所调动的要求,牛旭表示律师转所调动属于证照科的职能范围,监管科不会越权干涉。谈完话后,牛旭在送申请人出大院时说“你更早之前是在海淀区执业,这次也可考虑转到其他区去执业。”申请人向他解释,在朝阳区内执业有十年了,不想转到其他区去。

据申请人了解,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之前,牛旭曾在朝阳区律师协会的理事会议上向理事们打过招呼,说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马上就要注销了,你们不要接受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20181115日,申请人拨通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部主任杨宇、行业纪律部工作人员黄女士电话,询问开具转所调动所需要的“从业经历证明”、“无违纪证明”的问题。他们答复说,不能出具人工手写证明,只能通过律协网站申请。至于执业状态为何被改为“未登记”,应该去找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解决。

20181120日下午,申请人又去到被申请人的办公地找律师监管处反映转所调动问题,门卫说联系不上律师监管处工作人员。随后,申请人去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找到会员部主任杨宇,他说,已向协会领导作过汇报,不能开具转所调动证明还是因为执业状态被改为“未登记”,这是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设置的,只能去找他们解决。很显然,律师协会在配合被申请人卡住申请人转所调动。

20181121日,申请人给北京12345热线打电话反映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司法局(被申请人)不给办理转所调动手续的问题。

为了能尽快办理转所调动,接受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在互联网办公平台“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为申请人申请转所调动单号。但没想到的是,被申请人的“律师管理系统”数据库里已经检索不到刘晓原名字。检索不到申请人的姓名,就无法申请到单号,没有单号就不给办理转所调动手续。

申请人向律师监管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反映,他们说“律师管理系统”不是由律师监管处负责,让申请人去找行政审批处反映。行政审批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说,不是该处删除申请人执业信息,让申请人去找律师监管处解决。

之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职能部门——信息处反映,信息处工作人员又让申请人去找行政审批处、律师监管处解决。

20181126日,申请人拨通被申请人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处副处长杨健电话,询问如律师协会不给出具“从业经历证明”“无违纪证明”能否办理转所调动手续?杨健明确答复,律师转所调动必须要先向律师协会申请取得“从业经历证明”和“无违纪证明”,否则,不会审批。

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没有吊销,也没有被注销,且还是律协会员,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执业信息从“律师管理系统”数据库里删除,显然是为了卡住申请人办理转所调动。申请人查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与《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没查到执业状态为“未登记”的规定。

20181127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发了一封电子信件,反映不能转所调动执业的问题。

申请人在信中问道:“如今,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了,还卡住我不能转所恢复执业,这到底是为了什么?”

十六天后,被申请人做了回复,“建议刘晓原律师依法依程序办理转所手续”。(见附件6

20181128日上午,申请人联系到行政审批处杨健副处长,问他为何在司法局官网“律师查询”栏检索不到申请人的信息?他解释是因为锋锐律所被注销了。申请人问他,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没有被注销,也没有被吊销,这种情况怎么处理?现律师管理系统数据库里没有申请人的任何信息,导致无法办理转所调动该如何解决?他说,应去找律师监管处解决。

在工作日,申请人几乎每天都会拨打被申请人的职能部门——律师监管处副处长朱玉柱、工作人员陈鹏的办公电话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他们几乎不接听电话,偶尔接了电话也是将问题推给行政审批处。

鉴于被申请人职能部门互相推脱责任,20181210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见附件7

这是申请人第一次给新上任的局长李富莹写信,信写了五页纸,纸质信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给李富莹,电子信件发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

申请人在信中如实地反映了被卡住转所调动问题,并明确表示“我在执业中如果有违法违纪问题,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应依法对我进行处理。但是,如果我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就请依法依规给我办理转所调动手续”。

申请人在信中毫不含糊地指出“卡住我不能办理调动转所,就是想拖过六个月转所期限,到时以我没有律师事务所聘用为由注销我的律师执业证。”

20181213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查到回复。回复中称“建议刘晓原律师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转所手续”。(见附件8)

之后,申请人又在每个工作日拨打律师监管处、行政审批处、信息处电话,要么无人接听电话,偶尔有工作人员接电话,还是互相推诿。

20181217日,申请人继续拨打律师监管处副处长朱玉柱、工作人员陈鹏的办公电话,无人接听。随后,拨通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部主任杨宇电话,问是否可以开具转所调动证明材料?杨宇说,这事已向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汇报过,还需要与市司法局协商。

20181228日,申请人写信(电子邮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萧骊珠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请求律师协会出面与被申请人职能部门进行协调。之后,申请人通过电话向萧骊珠反映,她说不是律师协会卡住转所调动,这个问题应去找律师监管处解决。(见附件9

20181230日,申请人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写信(电子邮件)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请求他出面与律师监管处协调,解决申请人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见附件10

20181230日,申请人给北京市律师协会暨秘书长萧骊珠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信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出,但至今没有回复。(见附件11

申请人在信中反映,“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律师必须在六个月内办理调动,否则,过了六个月期限,司法局就可以没有律师事务所接受为由注销律师执业证。锋锐律所是119日被注销的,如今,时间已经过去近两个月了,留给我办理转所调动时间仅有四个多月。为能尽快转所调动恢复执业,现特写信将问题向协会和秘书长反映,恳请协会与司法局监管处协调,解决我转所调动中遇到的难题。”

201812月底,被申请人办公地由西城区迁到通州区,对外办公电话号码全变更。申请人无法通过电话向被申请人的职能部门——律师监管处、行政审批处反映问题。

今年1月初,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9]10号),取消包括“从业经历证明”和“无违纪证明”在内的证明事项28项。但是,被申请人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却不及时执行,仍然要求转所调动的律师出具这两项证明材料。

201912日上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提问,要求公开律师监督管理处的新办公电话号码。当天下午,被申请人就对提问做了回复,回复中称“您好!刚搬到通州办公区,电话正在安装过程中。请您到北京市司法局网站查询相关处室的联系方式。”(见附件12

但是,申请人查遍被申请人官网也没有找到新的办公电话,官网上电话号码仍是原在西城区办公时的,申请人拨打过去都是空号音。

201917日,申请人又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提问,再次询问律师监管处办公电话号码。第二天,被申请人做了答非所问的回复,回复中称“监管处并未对你转所调动设置障碍请依法依规办理转所手续”(见附件13)。

201917日下午,申请人从其他渠道获知了律师监管处副处长朱玉柱办公室新电话号码。申请人拨通朱玉柱办公电话,他表示不是律师监管处卡住申请人转所调动,让申请人去找行政审批处反映,他说会将问题向局领导汇报。

而此前,申请人多次向行政审批处反映无法办理转所调动问题,该处副处长杨健回复说,行政审批处不会卡住申请人转所调动,律师管理系统数据库删除申请人执业信息,这个问题应去找律师监管处解决。

201918日,申请人第二次给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写信,继续反映转所调动被卡住的问题,电子信件发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见附件14

申请人在信中请求李富莹局长能亲自过问申请人转所调动之事,责令监管处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允许申请人转所调动以恢复执业。

申请人在信中重点提到“我的律师执业信息被市司法局监管处全部给删除了,在市司法局官网律师查询栏查不到我的信息。我的律师执业证没有被吊销,也没有被注销,监管处滥用职权删除我的信息,导致我无法转所调动,显然是在打击报复。”第二天,即201919日,申请人将纸质信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给李富莹局长。

201919日,申请人打电话给北京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陈强,询问律师协会与司法局协调的结果。他答复说还是没有结果。申请人问他,“从业经历证明”和“无违纪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是由律师协会出具,怎么还要经过司法局律师监管处同意?他解释道,律师协会没有申请人执业档案资料,也不知申请人执业状态为何出了问题,所以无法给申请人出具证明。申请人提出,司法部已在去年12月出台了新规定,取消28项证明材料,为何现在转所调动还需要出具证明。陈强副秘书说,这个问题应向行政审批处反映。

律师协会不出具证明材料,律师监管处又将申请人执业信息从“律师管理系统”数据库删除,申请人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所调动手续。

201911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提问,“我在申请办理转所调动时,发现你局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已删除了我的基本信息。在律师管理平台上的律师查询栏,输入我(刘晓原)的名字查询不到任何信息。而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注销之前,我的基本信息在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可以全部查到。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注销了,但你局并没有吊销或注销我个人的律师执业证。我的基本信息被你局删除后,导致我无法办理转所调动手续。基本信息被你局全部删除的不只我一个人,还有原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无法转所调动的多个律师。在此,我咨询两个问题请给予解答:一、将我的基本信息从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数据库中全部删除,你局是依据什么法律和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即依据是什么)?二、从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数据库删除我的基本信息是你局哪个处室具体负责的,请告知该处室办公电话,以便我直接找他们解决问题。”

2019115日,被申请人在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对申请人在111日的问题作了回复,回复中称“你的信息没有删除,只是因律所注销,在外网无法显示”。(见附件15

看到回复后,申请人又请接受律师事务所登陆“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申请转所调动单号,但仍然检索不到申请人姓名,无法申请调动单号。

201811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投诉举报”箱,投诉被申请人职能部门——律师监管处的工作作风。

申请人在信中投诉,“去年1114日上午,我到市司法局反映转所调动问题,由监管处工作人员牵头,其他两个处的工作人员参加,一共三个工作人员接谈了我。谈完话后,监管处工作人员陈鹏说要向领导汇报,让我等消息。但没有想到,从此再也没有任何回复,拨打陈鹏工作电话没有人接听,拨打朱玉柱副处长工作电话也无人接听。一直到市局迁移到通州区办公后,好不容易查找到该处的新办公电话,17日拨通朱玉柱副处长电话,我问他转所调动的问题,还有我的执业状态被变更为未登记原因。他含糊其词推脱责任,说这事要向领导汇报。这次电话反映后,从18日开始至今,又再也拨不通朱玉柱副处长和工作人员电话。监管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拿着国家工资的,他们难道不用上班吗?他们的工作电话难道是一种摆设?拒接律师反映问题的工作电话,显然是工作态度和作风问题。为此,我特向你局投诉监管处,该处工作作风该进行整顿了!”

20191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做了回复,回复称“建议刘晓原律师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转所调动手续。”(见附件16)

201912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领导信箱”查到李富莹局长对申请人第二封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的信件回复,回复称“建议刘晓原律师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转所调动手续”。(见附件17

这次的回复,与第一次给申请人的回复相比,仅多了“调动”两字,但没有告知问题该如何去解决。

2019121日,就执业状态未登记能否办理转所调动问题,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提问:2018119日,北京市司法局注销了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随即,市司法局监管处将我的律师信息在律师管理系统删除,无法查询。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部称,我的执业状态被市司法局监管处设置为未登记,无法给我出具转所调动的证明材料。请问,我的执业状态被市司法局监管处设置为未登记后,还能正常办理转所调动手续吗?”

2019124日,被申请人在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对申请人在121日的提问做了回复,回复中称“您好!我们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关于您调入执业的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建议由律师事务所按照申请单号查询进度。”(见附件18

这个回复没有直接回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按照被申请人规定的律师调动程序,第一步是由接受律师事务所通过互联网办公平台——“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数据库里检索到调入律师的执业信息,接着就在平台上直接提出调动申请,系统就会自动生成一个单号,有了这个单号,下一步就向调入所在地的司法局递交书面材料。以后要查询调动的进度,就可凭单号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里查询。

2019130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中提问,“到底是市司法局哪个部门删除了我的信息?何时能恢复我的信息? 请对我所提的问题予以正面回答,切不可答非所问。”十六天后,被申请人在“问题咨询”中回复,“您好!您的信息都在,没有人删除您的信息。”(见附件19

被申请人所说的申请人信息都在,没有人删除,如果所说是实话,也只能是他们的内网里还有,但控制了外界进行检索。不允许外界进行检索,律师事务所也就无法查到申请人执业信息,也就无法通过“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这个互联网办公平台递交调动申请,这与删除执业信息又有何区别?

201925日,申请人第一次给北京市政府陈吉宁市长写信反映被申请人卡住转所调动的问题,并投诉被申请人滥用公权。(见附件20

申请人在信中提到“鉴于我无数次地向市司法局监管处反映问题不给解决,鉴于我两次给市司法局李富莹局长写信也不能引起她的重视,鉴于我多次向市司法局信访办公室反映问题不给协调处理,无奈之下,只好写信将问题反映给市政府陈吉宁市长,请求市政府对市司法局滥用职权问题进行查处,并责令市司法局严格遵守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该局自己制定的《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解除对我转所调动的限制,允许我转所调动恢复执业。”

201925日,申请人第三次给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住不给解决的问题。(见附件21

申请人在给李富莹局长第三封信中提到:“将我的信息从北京市律师管理系统上删除,以此卡住我申请转所调动单号的应是您领导下的监管处,是监管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贵局《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我这个与案件无关,也无违纪投诉的原锋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进行打击报复。监管处违法违规违反程序且滥用公权卡住我转所调动,其真实目的就是为了拖过六个月转所调动期限,到时再以没有律师事务所接受我为由注销我的律师执业证。”

申请人在这封信中再次请求李富莹——“您是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对您领导下的监管处侵犯我的人权(执业权属于人权范畴)行为,您可不能不闻不问而任由他们滥用公权。您是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之后调任司法局长一职的,希望您能排除各种阻力,对监管处的滥用公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依规依程序给我办理转所调动手续,以维护我的合法执业权利,毕竟我被失业长达三年半多了!”

2019212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领导信箱”查到回复,这次回复是针对申请人写给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第三封信做出。回复中称:“1、经查,关于你反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未登记的问题,不属于于我局职责范围。2、关于你要求转所的问题,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见附件22

这次回复回避申请人在信中反映的实质问题,即“律师管理系统删除了申请人的执业信息导致无法办理转所调动,该如何解决?”回复中的第一条,完全是给捏造出来的问题。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在2018119日就被被申请人注销了,申请人怎么可能会在201925日给李富莹局长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中还提出年审考核呢?

2019215日,申请人在北京市政府官网——首都之窗“市长信箱”查到回复,这个回复是针对申请人25日给陈吉宁市长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做出。211日,市政府信访将申请人的信件转给被申请人处理。215日,被申请人的信访办做了回复,回复内容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在212日给申请人回复完全一样,“1、经查,关于你反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未登记的问题,不属于于我局职责范围。2、关于你要求转所的问题,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见附件23)。

2019216日,针对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212日给申请人的第三次回复,申请人第四次给李富莹写信反映转所调动的问题。电子信件发到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见附件24

申请人在信中提出两个问题要求解决:“1、要求你局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恢复我的执业信息(因为没有执业信息,就无法申请调动单号),解除对我转所调动的限制;2、要求你局对监管处滥用公权侵害我正当执业权的责任人进行查处,并告知查处结果。”

2019222日,被申请人通过官网对申请人给李富莹局长写的第四封信做了回复,回复内容是“1、经查,关于你反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未登记的问题,不属于于我局职责范围。2、关于你要求转所的问题,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见附件25

这次回复与第三次回复一字不差,连标点符号使用都是一样,很显然是将第三次的回复直接粘贴复制,典型的官僚作风。

鉴于一直被卡住无法转所调动,鉴于写信向申请人反映问题也被重视,被逼无奈之下,为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申请人从2019226日起,每日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上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党委书记苗林“每日一喊”:苗林书记、李富莹局长,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已在去年119日被司法局注销了,请你们解除对我(原合伙人)转所调动的限制,允许我转所恢复执业。”

这个“每日一喊”一直喊到59日,六个月转所调动期限届满为止。

2019227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副局长兼党委书记苗林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电子信件发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纸质信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给了苗林。(见附件26

申请人在给苗林信中提到,“鉴于新任局长李富莹不重视我反映的转所调动被卡问题,也鉴于20157月锋锐律师事务所被出事及20183月锋锐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2018119日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时,一直是您担任党委书记兼局长,应十分清楚原锋锐律所的事情,故向您写信反映我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请求司法局责令监管处在律师管理系统平台恢复我的执业信息,同时解除对我转所调动设置的限制,让我尽快恢复执业。”

六天后,201935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查到227日给苗林书记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的回复。回复应是“机器人”做答,用以前的回复直接粘贴,答非所问:“1、经查,关于你反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未登记的问题,不属于于我局职责范围。2、关于你要求转所的问题,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见附件27

2019228日,申请人第二次给北京市政府陈吉宁市长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这次写信是针对被申请人给北京市政府信访办的回复而写。(见附件28

申请人在信中,“恳请陈市长能重视我反映的问题,责令市司法局在律师管理系统办公平台恢复我的执业信息,同时解禁对我转所调动的限制,查处滥用公权打击迫害我的相关责任人。并请市信访办对我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而不能将我给陈市长的信件一转了之,任由市司法局答非所问糊弄信访人。如市信访办想了解全面情况,可约我、市司法局人员、市律师协会人员进行面谈。”四天后,201934日,申请人在首都之窗“市长信箱”查到被申请人信访办给市政府信访办的回复,回复中称,“重复来信反映相同问题,已答复过。”(见附件29

申请人之所以第二次给陈吉宁市长写信,完全是因为反映的转所调动问题没有解决。

201934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发了一份《恢复执业信息申请书》,同时还用邮政特快专递寄了一份《恢复执业信息申请书》给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工作职责,为申请人在“律师管理系统”恢复执业信息,以便申请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所调动(见附件30)。

第二天,201935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查到针对《恢复执业信息申请书》的回复,回复中称“1、经查,关于你反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未登记的问题,不属于于我局职责范围。2、关于你要求转所的问题,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见附件31

这个回复完全是答非所问,申请人的执业信息被被申请人从律师管理系统删除后,无法按照被申请人规定的转所调动程序从网上申请单号,而申请不到单号就无法递交书面调动材料。

被申请人一方面使用卑劣手法从“律师管理系统”删除申请人的执业信息,另一方面又答复“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转所调动”糊弄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仅用这种卑劣手法卡住申请人的转所调动,同时还卡住与申请人情况相同的其他几位要求转所调动的律师。

201934日,申请人与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另一名合伙人周立新律师就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给北京市律师协会高子程会长发了一封公开信。鉴于高子程会长还是全国人大代表,申请人与周立新律师请求他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对被申请人滥用公权卡住转所调动的问题进行监督(见附件32)。

201937日,申请人就转所调动被被申请人卡住的问题,给国家司法部暨党组书记袁曙宏写信反映,信写了四页纸,用邮政特专递寄出。(见附件33

申请人在信中提出,“鉴于多次向北京市司法局反映不给解决,现只好写信向司法部和袁曙宏书记反映,恳请司法部重视我反映的执业问题,责令北京市司法局在律师管理系统恢复我的执业信息,解除对我转所调动的非法限制,允许我转所调到别的律师事务所恢复执业。”

2019318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发了一封信,信中说“因为转所调动被无端卡住,我给监管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无数次地打电话反映,该处工作电话长期无人接听。我写给信市司法局反映,由市司法局信访办转来的回复全是答非所问。为此,特来信询问李富莹局长、苗林副局长、王群副局级领导的办公电话,以便我向他们打电话反映问题。”

2019320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查到了回复,回复称“1、经查,关于你反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未登记的问题,不属于于我局职责范围。2、关于你要求转所的问题,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见附件34

这个牛头不对马嘴的回复,让申请人哭笑不得。

2019326日,申请人给国家信访局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信写了四页纸,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出。(见附件35

申请人在信中写道:“北京市司法局株连没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律师,且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故意卡住我转所调动不让恢复执业,这不仅仅是行政不作为的问题,而且已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他们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我的工作权,而且侵犯我的生存权。-----请求国家信访局督促国家司法部和北京市政府履行职责,责令北京市司法局为我在律师管理系统恢复执业信息,解除对我转所调动的非法限制,允许我转所调到别的律师事务所恢复执业。”

2019331日,申请人给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张延昆书记写信,反映被申请人滥用公权卡住申请人转所调动,侵犯申请人合法执业权的问题。(见附件36

申请人在信中写道,“从20181112日收到市司法局注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决定之后,我就开始向市司法局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至今已是四个多月了。在这四个多月时间,我拨打过市司法局监管处和行政审批处上百个电话。监管处的电话几乎成了摆设,上班时间拨打该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办公电话,仅有一、二次有人接听,他们把我反映的问题当作皮球一样踢给行政审批处。我向行政审批处反映,又让我去找监管处解决。我曾上门去找市司法局解决问题,门卫又不允许我进办公大院。我也多次向市律师协会反映,协会说不是他们的问题,让我去找市司法局解决。在此,恳请市政法委能重视我反映的问题,并请监督市司法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在律师管理系统恢复我的执业信息,并解除对我转所调动的限制。”

20194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提出问题,要求解答“在律师管理系统平台为何检索不到刘晓原的信息,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该找哪个部门解决”等问题。49日,被申请人在官网“政民互动”栏“问题咨询”回复,说“请您按照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给了申请人一个答非所问的回复。(见附件37

201942日,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副局长兼党委书记苗林履职不力且玩忽职守的问题,向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做了实名举报,要求对他们进行问责。(见附件38

201949日,申请人就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第五次写信给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电子信件发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纸质信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给李富莹(见附件33)。三天后,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查了回复,回复中称“1、经查,关于你反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未登记的问题,不属于于我局职责范围。2、关于你要求转所的问题,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见附件39

这个回复与给申请人第三封信、第四封信回复内容完全一样,连标点符号使用都相同,完全是在糊弄人。

201949日,申请人在北京市纪委、监察委网站查到举报回复。回复中称:“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请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申请人不服回复,第二天向北京纪委监察机关提出了申诉意见。(见附件40

201949日,申请人给全国律师协会暨王俊峰会长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被申请人卡住的问题,信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出。(见附件41

申请人在信中反映,“为能尽快地转所调动恢复执业,我已经五次写信给北京市司法局李富莹局长反映,她在回复中说我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转所调动,但北京市司法局职能部门又不在律师管理系统恢复我的执业信息,我要求不走网上流程办理转所调动手续,朝阳区司法局证照科和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处明确告知我不可以。------北京市司法局滥用公权株连没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律师,且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仍卡住我转所调动不让恢复执业,这不仅侵犯我的执业权,而且侵犯我的生存权。”

申请人在信中请求,“鉴于多次向北京市律师协会反映无法解决问题,故特向全国律师协会反映,恳请全国律师协会与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进行协调,为我解决转所调动被限制的问题,以维护我的合法执业权利!”

2019413日,申请人写信给被申请人的职能部门——律师工作处(即机构改革前的“律师监管处”)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此前,申请人一直是电话向该处副处长朱玉柱、工作人员陈鹏反映调所调动被卡住的问题。(见附件42

在信中,申请人直接了当地指出被申请人卡住转所调动的目的:“这次故意卡住我转所调动,说穿了,就是为了拖过六个月的转所调动期限,到时,反诬陷我不申请办理转所调动,以没有律师事务所接受为由而注销我的执业证,最终达到你们把我赶出北京执业之目的。-----我多次向你们说过,我没有涉嫌刑事案件,也没有违法违纪投诉,完全符合转所调动的条件。如果我在执业中有问题,司法局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我处理。而不能滥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对我打击报复。你们限制我转所调动恢复执业,侵犯的不只是我的合法执业权,更为严重的是侵犯我的生存权,这些都是我的基本人权。鉴于此,我强烈要求你处立即停止对我的侵权,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解除对我转所调动的非法限制,让我顺利地转所调动以恢复执业。”

2019416日,申请人第二次给北京市律师协会暨会长高子程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当时,全市正在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和律师进行年审考核。

申请人在信中提到,“锋锐律所执业证和执业许可证在去年被吊销、被注销了,但是,我个人的律师执业证没有被吊销或注销,我个人的会员资格也没有被取消,但却一直被卡住转所调动,也不能参加律师年度考核,我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处理和解决呢?难道只能等着被市司法局以我在六个月期限内不申请办理转所调动为由注销执业证吗?如今,转所调动六个月的期限仅剩下二十多天了。为维护我的合法执业权利,我再次写信向协会和高子程会长反映,请求协会和高子程会长履行工作职责,尽快与市司法局进行协调,为我解决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见附件43

2019417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处暨副处长杨健(现已调离)寄了一封信,反映“无法通过网上流程办理转所调动”的问题,同时,还将电子信件发到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见附件44

申请人在信中指出,“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都没有规定,律师办理转所调动必须要走网上流程才能办理。很显然,行政审批处的走网上流程办理转所调动程序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通知的依据。市司法局李富莹局长和苗林书记都回复说,我可以办理依法依规办理转所调动,行政审批处明知我的情况与一般转所调动有些不同,无法按照网上流程办理,但仍然坚持要我走网上流程程序才给办理,这显然是滥用手中公权,通过律师管理系统平台和网上流程程序来限制我转所调动,目的无非是拖过六个月转所调动期限,到时反诬陷我不申请转所调动,以没有律师事务所接受为由而注销我的执业证。------行政审批处作为市司法局职能部门,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滥用手中的公权,限制符合条件的律师转所调动,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执业权。”

电子信件发出后的第三天,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政民互动”栏“领导信箱”查到了回复,又是复制粘贴了以前的回复:“1、经查,关于你反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未登记的问题,不属于于我局职责范围。2、关于你要求转所的问题,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见附件45

2019418日,申请人拨通律师监管处副处长朱玉柱的电话,他这次没有否认是律师监管处卡住申请人的转所调动,他说没有谈好又怎么能办理调动?他表示还要向领导请示汇报。申请人问他是否看到413日申请人写给律师监管处的信?他说没有看到。当天,申请人用邮政特快专递给他寄了一封信,同时又附上413日寄给律师监管处的信件复印件。(见附件46

申请人在给朱玉柱信中说,“2018319日,锋锐律所被吊销执业证书后,我将吊销执业证的处罚决定书发在网上,陈鹏打电话给我说领导为此大发雷霆,说我将来转所调动会有很大麻烦。我不知这个领导是否指您?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国家秘密文件,你们还将处罚决定书发在了司法局官网,至今也能在官网上查到,为何我发在了网上,转所调动就有很大麻烦?没料到,你们在这方面说话还真是算数,在我申请办理转所调动时,果真通过律师管理系统设置障碍,给我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申请人在信中向朱玉柱提出,“鉴于太难打通你们的办公电话,鉴于我的转所调动期限只剩下二十多天,413日,我给律师工作处写了一份书面情况反映,请求你们解除对我转所调动的限制,让我尽快转所调动以恢复执业。”

2019426日上午,申请人去到位于通州区的北京市政府办公地,门卫以申请人无通行证为由不让进大院。在外面等待时正好遇上律师监管处副处长朱玉柱。申请人问他转所调动问题何时能解决?他解释道,转所调动问题如何解决,他也作不了主,只能继续等待领导决定。申请人问他,如过了六个月转所调动期限被注销律师执业证怎么办?他回答说那也没有办法。

2019427日,申请人给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就被申请人不给申请人恢复执业信息且卡住转所调动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见附件47)。

如今,两个月行政复议期限早已过去,也不给复议结论。

2019511日,申请人第二次给国家司法部暨党组书记袁曙宏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见附件48)。

申请人在信中提出,“如今,你部签收我的信件已经两个多月了,也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包括信访办公室)给我做出回复。不知我的信访事项是被你部信访办公室直接受理了,还是将我的信访事项转给北京市司法局处理?-------请求司法部履行工作职责,并严格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对我反映的“转所调动被卡”信访事项做出处理并给予书面回复。”

但司法部收到申请人的两封信后,至今没有按照《信访条例》及《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规定给申请人做出回复。

201961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寄来的《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这份文件是2019614日做出,之前没有给申请人有过任何的告知程序,提示在六个月内不能转所调动就要注销执业证。注销律师执业证等于是剥夺了申请人的执业权,被申请人在做出如此重大的决定之前,竟然不给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就是申请人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执业许可证后的六个月内,向被申请人(包括职能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政法委、北京市监察委、北京市政府、全国律师协会、国家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的过程。但不包括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及其职能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拨打电话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的过程。

在长达六个月时间里,除了节假日,申请人在每个工作日都会拨打律师监管处(律师工作处)、行政审批处、律师协会办公电话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

在长达六个月时间里,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另一名合伙人周立新律师也多次写信给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富莹局长、书记苗林、副局级干部王群、市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国家司法部官员反映他转所调动被卡问题。

与申请人一样被卡住转所调动且在六个月内没有转所的还有六个律师。其中,有五个是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括申请人在内),另有一个是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属海淀区)律师。

但朝阳区司法局向被申请人建议注销申请人一人的律师执业证,很显然,以“超过六个月没有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注销执业证,这只是借口而已。否则,其他几位律师也会同时被注销。

申请人认为,这是朝阳区司法局对申请人的打击报复。2011年以来,朝阳区司法局就一直想把申请人赶出朝阳区到其他区执业。

朝阳区司法局之所以建议注销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应该是有被申请人在背后撑腰。否则,朝阳区司法局不敢胡作非为,想注销谁的律师执业证,就建议被申请人注销谁。

被申请人不加审查就注销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这与申请人不断向上级机关投诉、控告被申请人滥用公权卡住转所调动有关。

如果不是被申请人故意卡住申请人(包括其他五个律师)转所调动手续,也不至于反映问题长达六个月不给解决。解决申请人转所调动的问题其实很简单,在“律师管理系统”恢复申请人的执业信息,申请人递交转所调动手续后依程序办理就是了。

北京市有三千多家律师事务所,申请人的人品和职业道德还不至于差到没有律师事务所接受。

早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被吊销后,申请人已经预料到被申请人下一步就是要注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此,申请人联系好了接受律师事务所。但是,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被申请人立即在“律师管理系统”里删除(或是内网控制)申请人执业信息,以此卡住申请人办理转所调动手续。申请人发现被卡住转所调动手续后,猜测到被申请人的目的就是要卡住六个月转所调动期限,到时以申请人没有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为由注销律师执业证。被申请人使用这个卑劣手法,曾经注销过多名维权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人是20044月进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工作,同年7月开始做实习律师,20057月取得律师执业证。20093月,申请人转所调入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执业,担任合伙人、主任。201210月,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被迫注销后,当年11月底调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第二年成为合伙人。

在这三家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除2006年代理45名农民工讨薪案件遭到被告方(小包头)投诉外,之后,再没有违法违纪方面的投诉。2006年被“包工头”的投诉,经律师协会调查投诉理由不成立,律师协会以申请人办理群体案件没有备案为由给了一个训诫处分。

但因申请人长期致力于办理弱势群体案件(包括“敏感”案件),被朝阳区司法局和被申请人视为“眼中钉”。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没有涉及刑事案件,没有违法违纪投诉的情况下,由于被申请人卡住转所调动手续而导致超过六个月期限,这个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始终认为,以超过六个月期限没有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为由注销律师执业证完全是借口,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被申请人要申请人转去外地执业,申请人没有同意,也没有写承诺书。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执业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向你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申 请 人:刘 晓 原
201983 

附件:

1、律师执业证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京司许律[2019]304号复印件1份;

3、《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18]7号复印件1份;

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注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京司许律[2018]666号复印件1份;

5、《申请书》复印件1份;

6、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不能转所执业的问题》信件的回复复印件1份;

7、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李富莹局长第一封信《关于不能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8、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给李富莹局长第一封信《关于不能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的回复复印件1份;

9、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萧骊珠的电子信件《关于无法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10、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的电子信件《关于无法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11、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萧骊珠的信件《关于无法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12、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问题咨询”就申请人询问“监管处的办公电话”的回复复印件1份;

13、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问题咨询”就申请人“再次询问你局监管处办公电话”的回复复印件1份;

14、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李富莹局长第二封信《再次反映我转所调动被监管处卡住问题》复印件1份;

15、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问题咨询”就申请人询问“律师管理平台为何删除我的基本信息”的回复复印件1份;

16、北京市司法局官网“投诉举报”就申请人“对北京市司法局监管处工作作风的投诉”的回复复印件1份;

17、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给李富莹局长第二封信《再次反映我转所调动被监管处卡住的问题》的回复复印件1份;

18、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问题咨询”就申请人询问“执业状态未登记能否办理转所调动”的回复复印件1份;

19、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问题咨询”就申请人询问“到底是那个部门删除了我的执业信息”的回复复印件1份;

20、申请人写给北京市政府陈吉宁市长第一封信《关于被市司法局限制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兼对市司法局滥用职权的投诉》复印件1份;

21、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李富莹局长第三封信《继续反映转所调动被市司法局监管处限制的问题》复印件1份;

22、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写给李富莹局长第三封信《继续反映转所调动被市司法局监管处限制的问题》的回复复印件1份;

23、北京市司法局就申请人写给北京市政府陈吉宁市长第一封信的回复复印件1份;

24、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李富莹局长第四封信《第四次向李富莹局长反映被监管处卡住转所调动的问题》复印件1份;

25、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第四次向李富莹局长反映被监管处卡住转所调动的问题》信件的回复复印件1份;

26、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党委书记苗林的信件《执业信息被监管处删除无法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27、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写给书记苗林《执业信息被监管处删除无法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信件的回复复印件1份;

28、申请人写给北京市政府陈吉宁市长第二封信《再次向市长反映转所调动被卡问题》复印件1份;

29、北京市政府网站首都之窗“市长信箱”给申请人的回复复印件1份;

30、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恢复执业信息申请书》复印件1份;

31、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恢复执业信息申请书》的回复复印件1份;

32、申请人写给《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律师的公开信》复印件1份;

33、申请人写给司法部党组书记袁曙宏第一封信《关于被北京市司法局滥用公权卡住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34、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询问市司法局负责人的办公电话”回复复印件1份;

35、申请人写给国家信访局信件《关于北京市司法局滥用公权卡住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36、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张延昆信件《关于被北京市司法局侵犯执业权卡住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37、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问题咨询”就申请人询问“在律师管理系统平台为何检索不到刘晓原的信息,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该找哪个部门解决”回复复印件1份;

38、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李富莹局长第五封信《第五次给李富莹局长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复印件1份;

39、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第五次给李富莹局长写信反映转所调动被卡的问题》回复复印件1份;

40、申请人写给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举报书》复印件1份;

41、申请人写给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信件《关于转所调动被限制无法恢复执业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42、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信件《关于被限制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43、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第二封信《关于无法转所调动和无法年度考核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44、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处杨健副处长信件《关于无法通过“网上流程”办理转所调动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

45、北京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就申请人给行政审批处杨健副处长信件的回复复印件1份;

46、申请人写给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朱玉柱副处长信件复印件1份;

47、申请人写给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复印件1份,就被北京市司法局不恢复申请人执业信息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48、申请人写给国家司法部党组书记袁曙宏第二信封《请司法部对我反映的信访事项做出回复》复印件1份。

获刑1年半的吉林民主维权人士郭庆军昨日刑满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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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011日,本网获悉:吉林民主维权人士郭庆军昨日(1010日)刑满出狱。

吉林民主维权人士郭庆军是于2018411日,在吉林省长春市老家时被长春市二道区警方抓走,后被控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逮捕、起诉。于2019510日在江西龙南法院宣判,郭庆军获刑16个月。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某外企职员,民间组织“玫瑰团队”创始人之一,民间组织“中国人权观察”(筹建中)原重要成员,中国网络微信群“全国旅游群”管理员之一,民主维权公民,中国在押政治犯。

近年来,因心系民主维权活动,在“全国旅游群”统计善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将捐款送交系狱良心犯及其家属,遂遭到中共当局忌恨,不仅屡遭当局警告威吓,而且最终2018年初被勒令其将“全国旅游群”解散。

2018411日,在吉林省长春市老家时被长春市二道区警方抓走,家被查抄,412日被江西省赣州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8517日,被江西省赣州市警方以同罪名转正式逮捕。于2019510日在江西龙南法院宣判,郭庆军获刑16个月。

根据判决书显示,郭庆军被指控在FacebookTwitter等境外网络平台转发201712月发生的”北京雷洋死亡事件”,声言还原死亡真相;转发由广州民运歌曲创作人徐琳创作的歌曲《雷洋之死》;建群发布、转发损害国家形象的言论等多项罪状。

其一直被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20191010日刑满获释。

狱中民主人士朱承志今获律师会见 收到了王和英寄存的200元生活费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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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011日,本网获悉:著名民主维权人士朱承志昨获律师会见。律师在1011日会见了朱承志,朱承志很关心外面朋友的情况,说他自己一切都好。108日收到了王和英寄存的200元生活费让他觉得很高兴。

目前朱承志已被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起诉书中朱承志的所谓涉嫌所犯的罪行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朱承志通过境外网络平台TwitterFacebook,大量散布严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混淆视听,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体事实如下:

120103月以来,被告人朱承志利用其在境外网络平台Twitter注册的“朱承志a13887665440”账号,长期诋毁我国政治制度,发布了“猴年马月独裁倒台”、“暴政、暴行正在进行”、“中国梦=白日梦=入坑梦”等严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虚假言论或图片。经查。被告人朱承志的Twitter推文数量达50000余条,关注者数量达30000余人,其中直接攻击我国国家领导人和政治制度的虚假信息达140余条,累计被转发710余次,累计被点赞1290余次。

22014年以来,被告人朱承志利用其在境外网络平台Facebook 注册的“朱承志”账号,长期诋毁我国政治制度,发布了“权利衣冠楚楚,而法律衣不遮体,这就是中国人权的现状”、“讽刺中国梦”、“没有共产党、才有新中国”等严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虚假言论或图片。经查,被告人朱承志的Facebook好友数量达3000余人,发布信息中直接攻击我国国家领导人和政治制度的虚假信息达50余条,累计被转发40余次,累计被点赞150余次。

3、被告人朱承志利用上述其在境外网络平台TwitterFacebook注册的账号,恶意炒作“建三江事件”、“庆安事件”、“雷洋事件”等国内重大事件,在官方消息公布之后,仍编造谣言,歪曲事实,发布内容为“建三江无愧于无法之地、恐惧之城称号”、“屁民徐纯合被恶警枪杀在庆安火车站候车室”、“雷洋死亡无真相,我们都是雷洋”等大量虚假言论和图片,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朱承志,19501018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原云南省富宁板仑各门锰矿矿主,知名民主维权公民,2012年度杰出民主人士奖(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颁发),中国在押维权人士。

早年曾与友人合资经营锰矿场,后因遭人暗算失去矿场且被判败诉,其虽多次向省公安厅投诉均不获受理,欲求上访维权时却遭关押40天,自此走上维权之路;后来因其在网上积极组织民间维权运动,包括声援揭破公安奸杀民女的福州三网友事件,冒险到医院探望民主斗士李旺阳,并协助香港媒体为李作生前专访,至此知名,同时屡受当局的严厉打压;20126月,曾因被怀疑拍摄李旺阳被当局布局自杀短片,且拒绝在“不再关注李旺阳死亡事件保证书”上签字,而被警方软禁家中,后又被湖南省公安厅以“扰乱社会治安”罪由拘留;同年 725日,其被警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直至201321日才被取保候审获释;20133月,再次被湖南省邵阳市警方秘密监视居住;2013525日,曾与邵阳市警方一同前往云南时,途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停留时,竟遭到南宁市警方殴打,致其嘴角出血,额头撞出大包,手臂留下很深手铐印;2016426日,曾因去苏州祭奠北大民主先驱林昭而被苏州警方抓到警局,后被丢弃在距苏州百多公里的野外。

2018429日,因与多名维权人士去苏州拜祭林昭逝世50周年,再次被苏州警方抓捕,并于同日被警方直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指定监视居住,自此失联;后又被苏州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转刑事拘留;1115日,又被更换罪名以涉嫌“网络寻衅滋事罪”逮捕;经多次更换罪名后,现实际罪名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现在已被正式起诉。

目前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失踪近两个月的何观娇终有信息,疑因中共建政70周年大阅兵被囚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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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011日,本网获悉:孤身一人在深圳市维权一年多的福建归侨何观娇,在今年818日后,其家人就无法与其联系了,直到昨天(双十节),何观娇弟弟何观生接到深圳市康复(精神病院)医院一位自称是姓翟的医生的电话,说何观娇现在被关押在那里。

今年已经54岁的何观娇,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因中越关系恶化而跟父母归国的侨民。2006年到2011年,何观娇分别在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摩打制造厂和深圳市飞狮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工作,因为长期接触有毒胶水,导致呼吸困难,多次昏倒,差一点死掉。何观娇多次要求用人单位调换工种被拒绝,加上得不到积极治疗,终失去劳动能力,被用人单位赶出厂门,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进行工伤鉴定,被拒绝,遂开始了上访之路。

到了年龄无法在福建办理退休,加上拥有深圳市的劳动保障卡不能就医,何观娇于2018921日赶到深圳,从深圳市人社局公明站调取了社会保险交纳清单,发现其中单位交纳的的医疗保险每个月居然只有8元人民币,工伤保险也只有7元人民币,医疗保险加上代扣代缴的总数也只有区区的4257.68也人民币,医疗保险余额为零。同时,何观娇还调取到了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5年前给自己办理工伤申请的函,但自己却从未收到该函。

获得自己的参保信息后,何观娇立即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请求劳动监察大队追缴用人单位未交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工伤事故的申请。何观娇又于2018930日赶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明站,提交了从法院调取的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工证明,并请求劳动监察依法到用人单位调取支付劳动报酬台账。然而,该单位竟然直接给予了何观娇事先早已准备好的、由深圳市人社局出具的《社保稽核(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明文规定,在何观娇已经提供了劳动关系证明,及社会保险参保清单后,深圳市人社局对劳动者何观娇的投诉事项,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及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情况,应当依法到资方进行稽核。深圳市人社局在没有对支付进行稽核情况下,就作出《社保稽核(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显然违法,而且,短信提前就通知何观娇不予受理,证明该局已涉嫌与资方有勾结。

正是深圳市人社局不作为,及涉嫌官商勾结,导致何观娇长期滞留深圳市维权。何观娇的妹妹何水姑说,姐姐她出事之前曾经告诉我们家人以及国外的亲友们,说深圳市政府和福建政府知道姐姐这一年多来,一直一个人独自在深圳,追讨她工伤事件后期的医社保问题,深圳市政府没有给任何的解决,姐姐工伤后身体健康不好加上年纪大了,想靠自己的能力去打工赚钱,但都被迫害和拒绝,她没有收入,没有住所,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只能过着以天为被,以地为床的生活,每天晚上就只能在光明新区的花园露宿,深圳市政府和福建政府不仅不解决她的(福建福州市非法强拆何姑娇房屋,至今不予安置)问题,反而无端将姐姐关进精神病院进行迫害,这共产党官员还有人性吗?

从何观娇在2019818日与家人失联,到“双十节”精神病医院医生电话告知家人,中间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国庆节,加上空前绝后的大阅兵,何观娇很有可能是被维稳而囚禁精神病院的。这,就是李肇星嘴中“人权甩美国5条街”的吏害国!

何水姑电话:13705991036

十一长假后第一天陈敬坤、裴莉和周维林就公开信事宜到合肥市总工会 强调工人权利需要工会履行法定职责 帮工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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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08日上午940分许,安徽省合肥市维权退休工人陈敬坤、裴莉和周维林三人到合肥市总工会询问三人给工会公开信工会有何回应,合肥市总工会的陈主任接保安电话后下楼听取三人的意见,并表示已经就陈敬坤集资房一事到瑶海区政府了解情况。

陈敬坤、裴莉和周维林就合肥市工人权利,尤其是住房权与工伤补偿权遭受政府漠视,未获保障之事于201998日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未回应)、安徽省总工会(电话通知受到未回应)及合肥市总工会邮寄公开信,请求工会重视,并帮助工人维权。

在合肥市总工会,周维林告诉陈主任,像陈敬坤这样的退伍老兵进国企因娶农村妻子(因户籍制度之恶)未获住房保障的太多(上世纪五十年代支援安徽建设的上海工人等各地工人太多亦没有享受合适住房,住筒子楼、平房),如原安徽拖拉机厂、原安纺和原合肥钢铁公司,这些人居住于筒子楼的原集体宿舍或平房里,没有享受到房改政策规定的住房补贴,即便参与集资建房也是无经济能力参加。此点陈敬坤与周维林探访原合钢公司老职工时这些老职工就提出之所以没有参加由合肥市政府成立的管理国企资产的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集资建房项目。事实上合肥市国企仍有许多原从上海“支援安徽建设”、从外地招工的工人家庭没有享受到房改(实物分房或货币化分配),如周维林这样的从上海市支援安徽建设的第二代工人,亦是工伤四级工人没有享受到房改。而那些有权有势的人却可以违反一户一套房规定多占国企住房(如周维林一原同栋楼邻居上世纪七十年代就是派出所所长,其妻子在安拖东村占两套住房,其在合肥市公安局亦有房)。陈主任询问周维林怎么没有自己住房,周维林解释父亲在原安徽拖拉机厂有一大套住房,周维林与妻子和孩子与父母同住,当年因听同事说及一退伍老兵给厂里负责房子的一位科长送一千元,却被忽悠没有安排房子一事而心中难以接受,且要为工伤之事维权,自认为工伤待遇之事解决自然就会有住房了,孰料工伤待遇之事未了,又没有享受到住房权利。合肥市政府1999年出台房改政策规定了住房补贴和集资房等规定,却对合肥市国企职工不落实住房补贴,对集资房仅允许那些有房子的包括集体宿舍的职工享受此政策。周维林向陈主任提交了一份从和平路街道办事处拍摄的一份原安纺二厂职工参与集资建房申请书(有原单位证实没有享受房改及合肥市房改办盖章)的打印件,并提及到原合肥市建材三厂、安纺集资建房皆排除无房职工参与。陈敬坤提及当年安纺房改时是要让无房职工参加的,但被政府变更了,并且还有许多工人不知道的挂户的人参与集资建房——这应该是派出所搞的,只有派出所警察才清楚是怎么一回事。

裴莉告诉陈主任,当年她与前夫在国企是双职工并生育独生子没有享受到福利房在外租房居住,而没有结婚的单身职工却能分配到福利房,她后来下岗再就业后比较成功,受合肥市原郊区现包河区政府招商引资到包河区建别墅,当时一百多套别墅,后因修公路被政府以所谓违章建筑名义强拆,而补偿却因人而不同,她为此起诉,法院不依法判决,她不服不公正的判决而上访却被判缓刑。十一长假期间每天都要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微信发定位,陈敬坤亦向陈主任叙述自己因维权被公安三次拘留,及因维稳被要求每天三顿饭都要到社区食堂吃饭,以此让社区和街道维稳人员能够掌控他的行踪。陈敬坤还带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陈敬坤就住房起诉合肥市人民政府的裁定书给陈主任看,裁定书所谓驳回理由是单位内部分房法院不予受理,陈敬坤说这是他第五个不予受理裁定书。工人为维权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就是司法不保护工人权利,如此工人还有何权利可言?
就工伤之事,周维林对陈主任解释了,原劳动保险条例及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办法规定了工伤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办理退休(没有年龄和工龄限制),退休金高于普通退休工人养老金(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退职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或百分之六十,高于普通男职工退职养老金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分为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工伤退休金高于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与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百分之八十持平。)更是高于病退和特殊工种退休,当年计划经济年代调整养老金没有根据工龄调整,如今这近十几年来调整养老金才有根据工龄调整养老金的做法,如此一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退休工人的养老金就越来越低,不仅远低于正常退休的工人养老金,甚至低于因病提前五年退休的病退职工养老金。现行的从1996年的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其后的2004年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适应改革开放后的形势,规定了伤残津贴,且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伤残津贴高于养老金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且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周维林等许多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早于1996年的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当年国企不报工伤,周维林工伤发生于19861218日,经周维林努力,原安徽拖拉机厂才向合肥市劳动局申报于199488日给周维林办理《工伤证》(现规定为工伤认定书),而原安徽拖拉机厂并未给周维林享受工伤待遇(办理工伤退休、护理费),于1989年春节前安排周维林从事仓库保管工作,直至原安徽拖拉机厂工人下岗,周维林不满要被安排下岗并仅发基本工资而去找合肥市劳动部门反映,这才被安排于19998月办理工伤退休。但这时1996年的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开始实施,且已经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肥市政府派驻的破产清算组没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没有支付周维林等工伤职工多年没有享受的工伤待遇,仅按逐年调整规定的护理费数额补发(没有按当时的护理费补以前的)。如今,周维林等工伤职工的养老金数额不仅低于伤残津贴(安徽省调整的伤残津贴亦不合理,早已引发工伤职工不满)、低于正常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远数额(今年退休工人养老金应不低于3500元),更是低于病退职工的养老金数额。此是安徽省政府安排劳动部门这样做的目的,但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及立法目的及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退休金高于普通退休工人养老金,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则是伤残津贴高于养老金,养老保险金低于工伤伤残津贴部分由工伤保险机构予以补足。一级工伤职工姚延杰养老金2107.8元今年调整养老金增加到2220.8元,仅每月增加93元,远低于普通退休职工增加的养老金数额(报道称最高每月增加330元,且安徽省首次规定今年对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调整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补齐,但迄今没有补齐),四级工伤职工吴义成发生工伤致残时已经实行现行工伤制度不应办理退休却被退休,未领取伤残津贴更无补足二者差额,如今养老金约为2500元,远低于现行安徽省即便是不合理调整的伤残津贴的数额。周维林为此特别打印了国际劳工组织《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提供给工会陈主任,政府对外国工人的事故赔偿应按公约规定要与本国工人事故赔偿同等待遇,那么本国工人就更不应该搞多重标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02号《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66条规定的津贴支付计算标准为普通成年男劳动力应是:(a)除电机以外的机械制造业中被视为典型的熟练工人,或(b)应该是最大数量的工人数量,或按照平均数。由此可以得出上海市工伤保险规定本人工资低于平均工资按上海市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伤残待遇及调整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做法是合乎国际公约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向来所规定的工伤待遇高于普通退休待遇的做法。

周维林告知工会陈主任,母亲1959年从上海进安纺二厂工作,在细纱车间做挡车工,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患所谓肺结核,经父亲好友相助搞到特效药及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精心医治才治愈,留下肺部疾病,后办理病退,并最终因此去世。从母亲同事叙述母亲在细纱车间当年不怕灰尘工作情况及查阅美国法律书《法律之门》可以得出母亲所得应是与肺结核相似的棉尘病(属于职业病),及周维林所经历的工伤认定之难(陈敬坤亦曾工伤,企业亦不愿申报工伤,直至其战友出面联系劳动监察大队监督企业才申报工伤),及工伤保险制度缺陷太多,就以工伤伤残等级而论我国的台湾地区规定为一至十五级,我国规定为一至十级,相较而言台湾地区规定的比较合理。工伤保险方面种种不合理损害工伤职工权利早就引发包括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满,期望工会予以重视,在修正法律,维护工人权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合肥市总工会的陈主任听取了陈敬坤、裴莉和周维林三人的意见,仅表示就陈敬坤住房问题工会已经去过瑶海区政府了解情况,瑶海区政府官员称陈敬坤自己不要房子,陈敬坤对此表示他缴纳集资建房款当然是要房子的,只是政府官员原承诺的是街道办事处旁的房子,却在他签字后变更为质量差没有电梯的和平家园B3区六楼,他当年身患肺支气管扩张疾病,无法上楼故不能接受,自去年九月份街道办事处官员又称要给他房子,但迄今没有带他看房,有合适的房子他又怎么会不要?

最后,在上午11时左右,因陈主任频频接到电话且临近中午下班时间,陈敬坤、裴莉和周维林三人告辞,离开合肥市总工会。

工人住房权从计划经济的实物分配转变为现行的货币化分配,为此合肥市政府成立房改办,制定相关房改政策,应对国企职工平等对待,该支付住房补贴的应支付,该参与集资建房的应当保障参与,同时堵塞漏洞防止腐败,而不是故意对国企工人不落实相关房改规定,排除一些工人获得住房保障,如此央视焦点访谈所称的中国城镇人均住房39平方对工人而言才不是虚幻的,而是现实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更应体现在保障工伤工人获得工伤补偿,能够过上一个有尊严的生活。如此才能合乎《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二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二十五条1(一)(人人有权享受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和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及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第十一条第一款(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和相关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保障工人权利,使工人和家庭能够获得相当生活水准的住房和工伤保险补偿。

本网相关报道:合肥市维权退休工人就工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给中华全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合肥市总工会写公开信
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19/09/blog-post_9.html

长沙富能案程渊妻子为其夫送秋衣 其房东遭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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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 1012日,本网获悉:长沙富能案程渊妻子为其夫送秋衣,而其房东遭当地街道办事处骚扰。

程渊妻子施明磊今天通报说:“长沙变天了,今天托律师给#程渊 送了两件针织薄毛衣,一件针织套头衫,一套秋衣秋裤,一条保暖秋裤,一条内裤,三双袜子,还有小豆豆买给爸爸的摇粒绒睡衣套装。长沙国安看守所收了衣服,但没有接收凭证。长沙国安会把衣服今天转交给程渊吗?”

今天稍早之前施明磊还通报说:“刚收到房东电话,说街道办事处让物业打电话给她喊我去登记身份证,看都住了什么人。卑鄙小人!长沙国安抓程渊前几日,街道办事处的人两次来我家查身份证,我、我女儿、我母亲身份证都一一登记过。抓程渊那日,街道办事处的人与长沙国安和深圳国安一同闯入我家,现在去骚扰房东,意欲何为?!”

程渊(CPPC编号:00781)湖南省长沙市人,广东省深圳市常驻居民,中国民间公益机构“长沙富能”创办人(之一)、工作人员,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等群体维权诉讼代理人,中国在押政治犯。

因从事公益维权活动10余年,曾代理过10多起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维权诉讼案,颇受弱势群体爱戴欢迎;2013年,曾首例成功代理江西省进贤县艾滋就业歧视案,为当事人争得赔偿,经多家媒体报导而广为人知,但亦引起中共当局的高度警觉及跟踪监控;2019722日,突然被湖南省长沙市国家安全局警方从深圳跨境带走,并被旋即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审讯期间,被多次问及其在长沙富能所做的工作内容、资金来源及其近期外出活动(含去香港,与香港记者录像等)都做些什么等细节详情;据悉,被抓当天,其家属多受牵连,其妻竟被戴黑头套遭无辜审讯长达17小时,其3岁半幼女遭惊吓,夜晚睡觉出现抽搐和梦呓,白天表现惊恐异常,其兄程浩、其老父亲等均遭警告恐吓;其代理律师欲了解案件详情遭绝,仅告知其罪名及法定的拘留期限; 2019826日,被长沙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转正式逮捕。

目前被羁押于湖南省国家安全厅看守所。

著名人权捍卫者黄琦母亲蒲文清长期遭软禁 黄琦被变相剥夺聘请律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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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012日,本网获悉:获刑12年的著名人权捍卫者黄琦母亲蒲文清遭中共当局长期软禁无法签委托书,黄琦被变相剥夺聘请律师权利。

2019729日,著名人权捍卫者、六四天网负责人黄琦被四川省绵阳市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及“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其中“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3年,“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11年,数罪并罚执行12年有期徒刑。

80多岁母亲因替黄琦呼吁,至今遭当局长期非法软禁,至今没有自由。黄琦狱中曾遭残酷虐待迫害,病情严重,有肾功能衰竭的危险,此外,他还患有脑积水、心脏病、肺气肿和肺炎。黄琦很可能会被中共当局迫害致死在狱中,成为下一个曹顺利、刘晓波、杨天水、彭明、纪斯尊!

因没有辩护律师,宣判后黄琦只能自行上诉,然而上诉过程受到重重阻碍,上诉书无法直接送达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当局口口声声告诉黄琦母亲可以自主为黄琦聘请律师,然而却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有人权律师欲代理黄琦一案准备与蒲文清老人见面时,却被强行带往派出所关押讯问。

黄琦年迈的母亲蒲文清一方面担忧儿子的生命健康,一方面担忧儿子上诉事宜,身心疲惫,其自2018127日在北京被绑架后遭软禁至今。为了阻断老人与外界联系及为黄琦呼吁,有数名警察及社区人员24小时轮流看守。

黄琦,男,55岁,汉族,大学本科,四川省内江市人。中国六四天网创始人,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创始人,社会公益人士,中国异议人士。

黄琦1984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无线电系电子专业。毕业后创业经商多年。1998年,黄琦在成都创办了中国第一家公益性的“天网寻人网站”。同年1023日,创办中国民间第一家寻人事务所。“天网寻人网站”义务帮助警方打拐,免费帮助被拐妇女儿童亲属寻找和解救亲人,黄琦夫妇为此散尽家财。

200063日,因“天网寻人网站”发布敏感维权事件信息,黄琦第一次被捕入狱,关押两年半后,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五年。五年牢狱中,黄琦遭受过法警、狱警和其它罪犯的多次毒打,导致脑积水,脑萎缩,双侧脑室扩大,导水管变窄等严重疾病。

200562日,黄琦刑满出狱后,将其服刑时仍继续运行的“天网寻人网站”正式命名为“六四天网”。“六四天网”以“与无权无钱无势的弱势人群站在一起”的核心理念,面向求告无门的全国访民。

20085.12汶川大地震期间,黄琦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并在“六四天/\网”首先报道了校园豆腐渣工程,因而触怒四川周永康当局,遭构陷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被判入狱三年。

2011年,黄琦第二次出狱时己罹患肾脏绝症,仍不辞病痛,再次投入“六四天网”的公益服务运行,并同时创办了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20161128日,因对一份内部文件的内容曝光,黄琦被控以非法为境外机构提供国家机密罪,因而第三次被捕入狱。后被正式逮捕、起诉。

2017728日,黄琦辩护律师隋牧青经半年来六次长途奔波交涉后,终于在绵阳市看守所成功会见了重病之中的黄琦先生。此时黄琦案已于数日前侦查终结,移送检方审查起诉。律师会见中,病中的黄琦虽多处泘肿,病态明显。

附件:黄琦病情简介
根据华西医大病历,在押人员黄琦患有以下重症疾病:
1、肾脏:急进性肾小球肾炎
   (新月体肾炎),
    慢性肾功能衰竭,
     高尿酸血症
2、心脏:冠心病,房性早博,
     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
3、脑:脑积水,双侧脑室扩大,
      三脑室扩大
4、肺:肺炎,肺气肿

余文生律师妻子许艳:余文生律师案目前情况通报---201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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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生律师,北京人。

2018119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公安分局抓捕。

127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公安分局,指定居所监居居住。

419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719日,被徐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21日,被徐州市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罪,起诉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9日,余文生律师,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罪,秘密开庭。

201986日,对余文生律师案进行了8次延长期限和2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包括审查起诉、起诉、开庭、起诉书等,都没有给我看是否有法律手续?也没有看到文书。

86日之后,如果再次延期,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延期。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对余文生律师案延期了?延期到什么时候?不知道!因为去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脑里,没有余文生律师案案件信息。办案法官又一直不见面,不接电话。

从余文生律师在201959日被秘密开庭后,至今天,己过去4个多月。余文生律师现在是被违法的秘密判决了?还是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延期了?或是别的情况?至现在,我作为余文生律师妻子,包括辩护律师常伯阳律师、谢阳律师,依然不知道。

我现在非常担心余文生律师的身体健康情况!也非常担心余文生律师案件情况!

我要求中国司法机关:
1、立即让家属和辩护律师,核实余文生律师现在身体健康情况。

2、立即让我请的辩护律师,常伯阳律师和谢阳律师,依法去会见余文生律师核实情况。因为这二位律师是最早代理案件,最早向徐州市检察院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辩护律师法律手续的律师。

3、要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法律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立即告诉,余文生律师案件情况。因为我作为妻子,依法享有对丈夫案件情况的知情权。对于关注案件的人士,也享有对案件关注、了解与社会监督的权利。我也要求法院能够作出一个公正、良知、希望、法治的处理结果。无罪释放余文生律师。

4、我要求余文生律师案,同级与上级的办案部门、各个监督部门与有关领导,立即启动监督、调查与给予处理、指导案件工作。立即制止违法与不公正的情况继续发生。还我的家庭公平、正义、法治。立即无罪释放余文生律师与家人团聚。

最后,感谢所有对余文生律师和我的家庭,给予关注与帮助的各界人士。

余文生律师妻子许艳
201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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