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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岩民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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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翟岩民,男,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号码: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号 邮编:
电话:63030896
法定代表人:

案由:其他行政争议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发出的《临时救助金追回通知单》违反事实与法律;
2、请求撤销《临时救助金追回通知单》;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5、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8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20171211日晚上,原告突发疾病,由朋友送到北京市门头沟京煤集团矿务局医院治疗。经过脑CT检查,医生确诊:腔隙性脑梗。原告经一夜抢救脱离危险,医生开出住院通知书,建议住院。但是,原告每月收入只有被告下设的非法人单位——大栅栏街道办事处所发给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900元。没有医疗保险,无力承担住院押金,只好选择留置输液了事。原告的朋友垫付了原告在抢救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并缴纳了以后五天的输液费用。

1215日,原告身体状况有所好转,在朋友还有警察的陪同下,前往大栅栏街道民政科申请紧急困难救助。大栅栏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当天支付了紧急困难救助金2700元。原告用此笔款项缴纳了继续输液治疗的费用。

三天后,也就是1218日,被告下设的大栅栏街道办事处,突然向原告送达了《临时救助金追回追回通知书》,书面说明原告涉嫌骗取社会救助资金,勒令原告于20171228日之前退回所领取的款项,并且宣布已经将原告列入大栅栏街道社会救助失信人员黑名单。

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原告认为,被告出尔反尔,试图代替医疗机构确认公民的身体健康状况、有病或非病、病轻或者病重的行为,超越了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其所送达给原告的《临时救助金追回通知单》,不仅妨碍了原告的治疗,对原告的身体状况构成极大的伤害,而且,该通知单的措辞降低了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是对原告的人格的极大侮辱,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所以,原告必须起身维权。

此 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翟岩民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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