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江啸报道)浙江省临安市於潜良种场退休工人刘起去年4月去世后,临安市人事局用早已明令作废的文件愚弄其遗孀汪雪妺,克扣其亡夫应得一次性死亡抚恤金4万多元。汪雪妺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国妺投诉后,陈国妺让手下打电话给她的女儿,叫她们不要再告了,明年新政策出台后会把抚恤金补给她家。
今年5月,杭州市人社局给汪雪妺来信说,去年临安人事局的计算没有错,并请她“理解”。去年陈国妺所说的“新政策”是什么呢?笔者了解到,原来2011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有个文件,把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从原来的20个月有工资提高到40个月,再加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2012年浙江省把这个待遇害扩大到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而对于退休工人,则对不起,请你们“理解”。刘起本是个南下干部,肃反时因其弟弟“反革命”案受到株连。1980年弟弟平反,法院宣布其无罪,但受株连的刘起却一直没有平反,1984年以工人身份退休,生前受尽冤屈,身后又受到歧视和愚弄,汪雪妺感到十分不平,向新总理李克强写了这封公开信,希望李克强体恤民情。
下面是汪雪妺致李克强的公开信。
国务院,李克强总理:
我是浙江省临安市於潜良种场已故退休工人刘起的妻子汪雪妹。刘起于2012年4月1日 去世。4月9日 ,该市人事局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批复》(2012)13号文中,按刘起生前月基数工资1536元(含退[离]休人员提高待遇费、粮油补贴、省职岗位津贴、工改增资、教护龄津贴、10%的浮动额),给予一次性抚恤金30720元。
临安人事局给予刘起一次性抚恤金30720元是根据浙人薪(1994)146号文件的规定作出的。据查证,浙人薪(1994)146号文件全称是《省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146号、(1994)财行229号},是转发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文件的。“人薪发(1994)48号文件”即《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已于2008 年6月18 日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颁发的“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宣布废止,浙江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已于2008 年8月12 日、杭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已于2008年9月12日 转发此文件,各地应当遵照执行,因此临安人事局根据已经废止的文件作出的批复是无效的。
根据浙江省“浙老干”(2012)29号文件和杭州市“杭老干”(2012)4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病故的,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浙老干”(2012)29号文件人为地扩大了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退休工人的差别,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作为退休工人,不仅少拿20个月基数工资,也不能享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的抚恤金。我丈夫刘起是1949年2月参加革命工作的,因1957年他弟弟被判“反革命罪”而受株连。后来他弟弟平反,法院宣判无罪,恢复了工作,但受株连的刘起却一直在农场“改造”,后来以工人身份退休。生前他受尽冤屈,死后还要继续受到这种不公平的对待,他在天之灵也不安。
刘起出生于1924年,1948年9月济南战役前,他在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当抄写员(相当于现在的打字员)。济南解放后,在济南考入共产党办的华东大学预科二部学习。1949年2月随军南下,在浙江省杭州市於潜县(现为於潜镇,属临安市)民政科当科员,行政22级。1957年“肃反”时,济南方面说他弟弟刘欲同是国民党“三青团分队长”,带领军警宪特“大肆搜捕进步学生”,以“反革命罪”判刑五年。因受弟弟牵连,刘起没有任何证据被打成“特务分子”,开除了公职,到农村“改造”,后又到於潜良种场当工人。1979年,刘起弟弟得到平反,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宣判其无罪,并恢复了原来的工作和职务。但是,因受弟弟牵连的刘起却一直得不到平反。从1979年起,刘起一直向临安县公安局、临安县信访局、临安县纪委、临安县县委、临安县县委书记、杭州市纪委、杭州市委组织部申诉,但得到的答复是“你又没有坐牢,给你当个工人已经很不错了!”并警告他,如果再继续申诉,“影响”他们的工作,那么将犯“第二次错误”。2002年,一位担任过领导的前同事告诉刘起,1957年於潜县委和建德地委两级组织并没有对他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刘起得到这消息后去县档案馆查阅了档案,原来1957年6月13日 於潜县委五人小组上报建德地委五人小组的处理意见是:“建议根据坦白从宽的精神,免于刑事处分,给予开除团籍,继续留机关工作”。建德地委于1957年6月24日 作出的批复是:“罪恶情节不那么严重,同意县委五人小组的意见,不给予刑事处分和行政处分”。但是,这个结论从来没有跟刘起见过面,那些人后来又改变主意了,叫他到农村去“改造”。刘起抄下了这个结论,继续到临安县和杭州市申诉,但没有人理他。2002年,刘起到浙江省省委组织部去申诉,省委组织部的人问他为什么么以前不申诉。刘起说,二十多年了,我一直在申诉,但都是把材料转来转去,没有一个人认真地作过调查。省委组织部说,你那是历史问题,虽有错误,但上面有规定,对历史问题的纠错已经终结,我们不再处理此类问题。
刘起在当时的申诉书中写道:“从1957年到1979年,我盼了二十二年;从1979年到2002年,我又盼了二十三年。一共是四十五年,人生能有几个四十五年!我不想算历史旧账,但我希望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给我一个公道,让我死的时候能愉快地闭上眼睛。否则,冤沉海底,我死难瞑目!”现在,刘起带着无限的冤恨走了,他在黄泉路上肯定是睁大着眼睛。
作为刘起的妻子,我希望政府给刘起一个公道。虽然分生前未能实现离休的愿望,但如能在死后抚恤金上给他一个离休的待遇,这也算是对他的灵魂的一点安慰。当然,我也希望所有的退休工人都能享受同样的待遇,大家都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为什么要厚此薄彼呢?
此呈
申诉人 汪雪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