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8月26日上午10时许,合肥市包河区法院通知烟墩街道失地农民胡先正到法院领取了就其与父亲胡召才、叔父胡召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最被合肥市中级法院宣告无罪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在(2013)包法赔字第0000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包河区法院决定支付三名申请人被刑拘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但驳回了三人赔偿精神损害、恢复名誉等其他的要求,胡先正称此决定不公,将于近期向合肥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8月26日上午10时胡先正到包河区法院行政庭,从法官倪庭长手中领取了《国家赔偿决定书》。他首先对国家赔偿中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这块表示满意,但对精神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恢复名誉没有获得法院支持表示不满。胡先正与父亲胡召才、叔父胡召春因保护自家宅基地被警方刑拘、检察院批捕、包河区法院判刑,经过层层上诉,最终合肥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合刑终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宣告三人无罪;同日以(2013)合刑终字第00070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作出对胡先正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决定。此前,胡先正关押于看守所长达148天,其父亲胡召才、叔父胡召春则被关押于看守所长达213天;无罪被刑拘、逮捕,在看守所中关押,其痛苦可想而知,而包河区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中则强调“本院判决并未致其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认可。”,对其他请求(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看守所里的生活费),则以“因该要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本院不予赔偿。”
包河区法院决定支付胡先正与其父亲胡召才、叔父胡召春人身自由赔偿金分别为27170.15元和39022.90元,合计105215.95元。
胡先正称国家赔偿法中对无罪被刑拘、逮捕、提起公诉的人赔偿律师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规定是立法缺陷,但对恢复名誉这块,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三人没有犯罪事实予以逮捕,无辜关押于看守所中,怎么可能不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不受到损害?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