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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胡少丽家遭故意毁坏报警近五小时才出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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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徐闯报道)20130824日,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庙宇垴村蒋家湾45号市民胡少丽、胡芳家被人故意毁坏,报警警察近五小时后才出警,局长还说:“……国家的大环境不是你我个人可以改变的,要随大流包容瑕疵”。

据胡少丽介绍:20130824日下午350分左右,一伙不明身份的人过来,把我们驱赶出门外,我们从358分第一次报警:有一群违法分子把我家里的东西丢出门外,要拆我们家房子。号码18772288446  110报警记录:201308241558分拨110 ,通话0101秒、1850分,通话36秒,1851分,   通话03秒、1851分,通话02秒、1852分,通话03秒、1906分,通话02 1906分,通话03秒、1908分,通话02秒、1908分,通话02秒,1909分,通话02秒,1912分,通话0303秒、1923分,通话02秒。

号码15971551360110报警记录:20130824 1555分拨110,通话01分、1602分,通话42秒、1821分,   通话0323秒、 1826分,通话24秒、 1827分,通话09秒、1827分,通话28秒。

号码13631933327110报警记录:201308241629分,通话351708分,通话50秒、1739分,通话31秒。

报警后162907141100000回电询问警察有未到场,我表示没有。之后多次报警时110表示有派警察出警,实际没有。

胡少丽说:至晚8点半后警号004626004624006462到场。一警察对现场进行灯照拍照,另一警察问我情况,只侧重损失哪些家具电器,价值多少之类。

随后回刑警大队做笔录,我要求将358分报警至8点半才出警一事记入笔录,对方不肯,只对家具电器的价值及房屋被拆进行记录。

我签名按手印后要求拿受理回执对方推脱说盖章人员已下班,说好昨天去拿,我让亲戚去拿时对方仍未办好让第二天拿,今天亲戚去拿不给说要本人拿。

胡少丽介绍说:在此期间,一位姓王的局长来问我家里被埋了哪些东西,大概价值多少,当我告诉说有空调,洗衣机,衣物,鞋子等大概2万左右。又问搬出来的东西值多少钱,我说应该也有2万。

随即他表示与拆迁部门协商看能不能先把这部分赔偿给我,目前的住宿及家具的存放问题先解决,然后再解决其它问题。对房子的事并没有谈论追究犯罪分子,并说国家的大环境不是你我个人可以改变的,要随大流包容瑕疵。

我表示要与家人协商后决定,他们送我回家后也这样要求妹妹,我们都表示要休息考虑后再回复。警察又让我写了份报案单,内容是对晚上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本人无异议,让妹妹确认签名。

但截至今日,胡少丽还没有拿到受案回执,而故意毁坏的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人士认为:胡少丽家这种情况,是典型的故意毁坏行为,即使胡少丽家在拆迁协议上已经签字,他们家里的财产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这位姓王的局长的行为,已经构成包庇犯罪,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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