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照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法院严格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证明其确实有罪,否则犯罪嫌疑人即是无罪的。
1、基本概念
又称嫌犯,罪嫌。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2、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机关负责入、案件侦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权利:
1、自行辩护权,这是嫌疑人的核心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对侦查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5、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6、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刑诉法第177条)。
9、核对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0、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侦查、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1、获得赔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它各项权利因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