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林芬报道)2013年11月22日,幸清贤从金牛区法院处领到一审判决书,对于他诉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对幸清贤的报警处警行为违法一案,帮助被告编造事实,驳回了幸清贤的诉讼请求,目前幸清贤已经表示要上诉到底。
据幸清贤介绍:2013年5月 4日上午9点左右,幸清贤从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走出院门,被一伙不明身份人员阻挡,不许出门,并与幸清贤发生拉扯,幸清贤于9点18分向110报警,110指派金牛分局北巷子派出所警号为009063和另一位警官出警,出警警官没有依法出示警官证,也没有对现场做任何了解,更没有带违法嫌疑人到派出所做询问笔录,只将幸清贤带到派出所,却没有对幸清贤的报警做任何笔录,更别说依法出具“受案回执”。
据幸清贤介绍:2013年5月 4日上午9点左右,幸清贤从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走出院门,被一伙不明身份人员阻挡,不许出门,并与幸清贤发生拉扯,幸清贤于9点18分向110报警,110指派金牛分局北巷子派出所警号为009063和另一位警官出警,出警警官没有依法出示警官证,也没有对现场做任何了解,更没有带违法嫌疑人到派出所做询问笔录,只将幸清贤带到派出所,却没有对幸清贤的报警做任何笔录,更别说依法出具“受案回执”。
幸清贤对于金牛区公安分局处警行为违法一事不服,向金牛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于2013年7月6日,收到金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金牛复决字【20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他的复议请求,幸清贤不服诉至金牛区法院,11月22日,他收到由金牛区法院11月18日作出的行政判决,编造事实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幸清贤说法官编造事实是指:判决书在本院认为中描述:……指派巡警到报警现场处理,在询问总发行双方无言语及肢体三的过激行为,也无原告所称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情况,110报警服务台将反馈的报警情况予以记录……”,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不管其真实性如何,均没有对报警人也就是幸清贤了解情况的记录,接到110指派后,到达现场,第一就应该是向报警人了解情况,并根据报警人的陈述去进行进一步了解,而在金牛区公安分局的证据中,有社区工作人员的,社区领导的,就是没有幸清贤的报警后的笔录,而对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了解的是另外一个案子,根本与上诉人的报警行为毫无关系”。特别要指出的是:那份并非真实的《出警(移交)登记表》是出警的110巡警,与北巷子派出所交接的记录,而非“110报警服务台将反馈的报警情况予以记录”,该记录上盖的是北巷子派出所的公章,而非成都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的公章,一审法官昏庸如此,怎么能公正审理案件?该记录上有当事人签字,而这一栏上却并无幸清贤的签名,这说明根本不是当时制作的,而是金牛区公安分局在幸清贤起诉后制作的,也就是说,当时根本没有对上诉人的报警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