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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维权动态周刊总第448期(2016年1月11日-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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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谢阳、谢燕益律师、李和平律师助理赵威等多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已被批捕,据统计,迄今为止,被批捕的同类人士达到十四人之多。律师已经成为中国维权阵线上的排头兵,也是当局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等待这些被批捕者的应该是长短不一的刑期,他们的经历将再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十余访民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唱歌被警察喷射不明液体,这对于这些访民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滥用酷刑,显示出警察权力的膨胀;上海人权捍卫者程玉兰被囚北京西城看守所,让人不禁心酸,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公民,不仅不能通过上访化解冤屈,反而身陷囹圄,这是底层民众命运的真实写照。
本期目录
一、言论与出版自由
1、陕西讨薪劳工因为发微博遭河南警察到西安传讯
二、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
1、全国访民大集访遭遇警方疯狂拦截抓捕
2、十余访民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唱歌被警察喷射不明液体
三、任意羁押、判刑、监禁
1、上海人权捍卫者丁菊英被第二十一次拘留后获释
2、谢阳、谢燕益律师、李和平律师助理赵威已被批捕
3、北京丰台看守所承认羁押过人权捍卫者程玉兰
4、周世锋律师、王全璋律师、实习律师李姝云被批捕
5、王宇律师、高月、包龙军纷纷被检方批捕
6、王秋实律师被北京市国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7、中国人权观察代理秘书长徐秦女士被抓捕
8、刘四新博士、胡石根长老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批捕
9、上海人权捍卫者程玉兰被囚北京西城看守所
10、民族大学教师伊力哈木被抓两周年
11、刘永平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批捕
四、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湖北枣阳访民在北京被暴打致骨折
五、其它骚扰行为
1、江苏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剥夺尤建英诉权
六、公民行动与公民维权
1、内蒙古农民丁贵雄坚持十多年举报村主任贪污
2、上海失地农民代表再次到社保局前维权
3、在京维权人士祭奠改革先驱赵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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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论与出版自由
1、陕西讨薪劳工因为发微博遭河南警察到西安传讯
1月8日,数十位民工正在西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上访,突然来了两名警察,他们出示证件是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派出所的,要带走一名姓杨的民工。姓杨的民工户籍所在地就是濮阳县柳屯镇。数十位民工围住警察的车辆,不准带走小杨。之后,警察同意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小杨进行讯问。警察问小杨为什么两天前要在新浪网上发微博?称根据《反恐法》,其行为构成散布恐怖言论,可以拘留。鉴于小杨是初犯,进行批评教育,予以警告。(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1/blog-post_90.html
二、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
1、全国访民大集访遭遇警方疯狂拦截抓捕
1月10日是一年一度的 “110宣传日”。一大早,来自全国各地从四面八方赶往国家信访局的无数访民,在距离国家信访局不远处的大街上就遭遇警方疯狂拦截。访民们陆续被强行带到早已排队等候在路边的几十辆大客车上,排着长队拉往北京最大的黑监狱“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和“马家楼接济站”。(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hr/2016/01/blog-post_79.html
2、十余访民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唱歌被警察喷射不明液体
1月11日,天津访民唐新波以及湖北枣阳的张寒玲、黑龙江的常红艳等地的16位访民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唱反腐倡廉歌,结果被警察喷洒不明液体。之后,访民们出现全身症状,浑身发抖、嘴麻、呕吐、拉肚子,整个人感觉轻飘飘的。个别人脖子上的肉皮在往下掉。唐新波夫妇的症状特别严重,基本卧床。(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1/16.html
三、任意羁押、判刑、监禁
1、上海人权捍卫者丁菊英被第二十一次拘留后获释
1月10日,维权网获悉,上海人权捍卫者丁菊英被第21次拘留于1月7日获释。上海人权捍卫者徐佩玲、郑培培等人到浦东新区拘留所迎接丁菊英。去年12月26日,无家可归、诉控无门的丁菊英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喊冤被带离;12月27日被上海市政府驻京办工作人员强制送上列车驱离北京;28日到达上海遭浦东公安分局作出行政拘留10日。(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hr/2016/01/21.html
2、谢阳、谢燕益律师、李和平律师助理赵威已被批捕
1月11日,维权网获悉,近日,律师大抓捕事件中谢阳、谢燕益律师及李和平律师助理赵威(考拉)已被检方批准逮捕。据蔺其磊律师对谢阳案情通报称,1月6日,长沙市公安局书面通知,不批准会见谢阳律师,理由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赵威也于1月8日遭逮捕,罪名是“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羁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hr/2016/01/709_11.html
3、北京丰台看守所承认羁押过人权捍卫者程玉兰
1月11日是人权捍卫者程玉兰女士遭绑架第四天,维权人士王清臣、姜家文、宁惠荣、赵振甲等到丰台看守所,以给程玉兰存钱的方式试探性了解程玉兰的去向。看守所透露部分信息,承认程玉兰曾经关押在此处,但已转他处,至于哪个部门送押与转引何处不能告知。(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hr/2016/01/blog-post_72.html
4、周世锋律师、王全璋律师、实习律师李姝云被批捕
1月12日,维权网获悉,近日,律师大抓捕事件中锋锐所主任周世锋、实习律师李姝云已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目前,已经获知被批捕6人,其中谢阳律师、谢燕益律师是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主权罪”,李和平律师助理赵威(考拉)及周世峰律师、王全璋律师、实习律师李姝云被控涉嫌“颠覆国家主权罪”。(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hr/2016/01/709_12.html
5、王宇律师、高月、包龙军纷纷被检方批捕
1月8日,锋锐所王宇律师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高月女士被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批准逮捕;王宇律师丈夫包龙军也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王宇、高月两位女士目前关押在天津第一看守所,包龙军关押在天津第二看守所。(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hr/2016/01/709_13.html
6、王秋实律师被北京市国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1月10日,维权网获悉,王全璋的辩护律师王秋实家属接到通知,王秋实已被北京市国安局执行监视居住。燕文薪律师刚刚已向北京市国安局递交了会见手续,收件人称将转交办案部门并由其答复。前些时日,王秋实接连被哈尔滨国宝和北京海淀分局轮番约谈和传唤。随后失联,下落不明。(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hr/2016/01/blog-post_88.html
7、中国人权观察代理秘书长徐秦女士被抓捕
1月8日遭失踪的中国人权观察代理秘书长徐秦女士,被当局关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具体罪名尚不清楚。徐秦女士现年54岁,江苏省高邮市人,在北京打工多年。去年3月8日,也就是“两会”期间,她在维权网发表过《一名女中共党员的退党声明及北京“两会”期间的遭遇》一文。(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1/blog-post_13.html
8、刘四新博士、胡石根长老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批捕
1月8日,律师大抓捕事件中被当局抓捕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行政助理、法学博士刘四新先生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满后,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并于当日遭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1/709-11.html
9、上海人权捍卫者程玉兰被囚北京西城看守所
1月15日,维权网获悉,上海人权捍卫者程玉兰遭绑架失踪已经超过一周。当天上午,黑龙江鹤岗王清臣、新疆哈密宁惠荣、辽宁丹东姜家文、陕西省宝鸡市周志银、辽宁抚顺赵振甲、河南平顶山市王金兰、申春芳、金全玉等人去西城区看守所打听,终于确认程女士被囚该看守所。(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1/blog-post_15.html
10、民族大学教师伊力哈木被抓两周年
1月15日,是中央民族大学教师伊力哈木失去自由两周年的日子。两天前,李方平律师和伊力哈木妻子古再丽努尔见面,共同回忆伊失去自由前后的时间。伊进去前非常投入自己的事业,关注别人的事甚至胜过家庭。两个孩子的户口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在京的教育医疗等问题也让古特别的揪心。伊力哈木服刑后,一直表示希望申诉。(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1/blog-post_57.html
11、刘永平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批捕
1月8日,律师大抓捕事件中被警方抓捕的刘永平(网名老木)被控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并于当天遭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同时,勾洪国(网名戈平)、李春富律师分别被关押在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应该已被逮捕,但罪名尚不清楚。(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1/709-14.html
四、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湖北枣阳访民在北京被暴打致骨折
1月15日,维权网获悉,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兴隆村的谢安吉、张玉兴、张大芬、张道华、蔡明财五位村民在世界人权日,被当地政府、公安以及雇佣的黑社会打手,在北京九敬庄接济大厅暴打得头破血流、筋骨折断后,在北京、枣阳报警的过程中,继续被跟踪暴打。(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1/blog-post_97.html
五、其它骚扰行为
1、江苏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剥夺尤建英诉权
2015年12月12日,江苏无锡维权人士尤建英以邮政双挂号信的方式,向无锡市崇安区法院递交了两起案件的《行政起诉状》,但截止2016年1月11日,崇安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尤建英将对崇安法院的这种行为依法向相关无锡市中级法院进行投诉,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这两起案件向无锡市中级法院递交,请求立案审判。(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hr/2016/01/blog-post_16.html
六、公民行动与公民维权
1、内蒙古农民丁贵雄坚持十多年举报村主任贪污
丁贵雄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五原县塔尔湖镇金星一社农民。金星一社相当于村,地处河套平原灌溉区,有水浇地1800多亩。2003年上任的主任丁锅扣,按1800多亩向村民收浇地的水费,但是只按1500亩上缴收到的水费,每年有380多亩浇地的水费被贪污,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2年丁锅扣结束担任金星一社主任。继任的主任王海军,继续沿用丁锅扣的手法贪污浇地的水费。丁贵雄从2004年就开始向塔尔湖镇纪检委和政府举报丁锅扣贪污水费的行径,并逐级向五原县、巴彦淖尔盟纪检委和政府举报,后来丁贵雄的哥哥丁三根也加入举报。(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hr/2016/01/blog-post_63.html
2、上海失地农民代表再次到社保局前维权
1月12日上午8时许,上海46万“镇保”失地农民的119名代表又冒着寒风瑟瑟发抖地来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所在地维权讨说法,这是2016年新年伊始的上海市“镇保”失地农民代表第一次维权,总第16次维权。警察们对他们的遭遇表示同情,没对失地农民采取强力措施。失地农民代表封堵马路约1.5小时后,到中午约11时就自动撤退,相约下次再来。(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1/4611916.html
3、在京维权人士祭奠改革先驱赵紫阳
1月17日是中共中央前总书记赵紫阳逝世12周年的日子,在京的维权人士王清臣、宁惠荣、王金兰、申春芳、杨启茹、闫春凤、祝忠孝、张振敏、谢玉花、牛领钗、侯敏玲,及“老反革命”赵振甲等前往富强胡同6号的赵家祭奠。考虑到以往祭奠赵紫阳的艰难,临行前,大家在永定门附近先以“怀念政改先驱——赵紫阳”、“怀念改革“赵家人’的总书记——赵紫阳”横幅表达怀念之情。(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1/blog-post_82.html
编辑:杨光耀、贾庭芳
责任编辑:张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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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权捍卫者张海涛被乌鲁木齐中院以“煽动颠覆国家罪”处有期徒刑15年、“为境外提供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19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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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18日星期一,本网获悉:新疆河南籍人权捍卫者张海涛的家属今天从新疆乌鲁木齐中院收到了一审判决书。其判决是115日作出的。张海涛被以“煽动颠覆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为境外提供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十九年的加重处罚裁定结果,并没收个人财产12万人民币。

张海涛2015626日被乌鲁木齐警方以“煽动民族仇恨罪”抄家刑拘。后被以“寻衅滋事罪”正式逮捕。被关押近五个月后罪名从“寻衅滋事罪”变更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近日被判刑19年。

人权捍卫者张海涛简介:

张海涛,1971年出生在河南南阳正平县。九十年代从国企失业下岗后于95年去新疆发展,举步维艰的从事电信产品的零售。2009年回南阳渡假,却被新疆警方以诈骗罪抓回新疆。关押近2个月后,又无罪、无名、无说法的释放。
 
此后开始接触司法、维护个人权益,因而对中共现行司法体制的本质看透看淡。此后,经常在网上发布对政府和时局的看法或意见。此前曾是权利运动网站的义工。
 
2015626日,以“煽动民族仇恨罪”被乌市国保抄家刑拘。2016115日被乌鲁木齐中院以“煽动颠覆国家罪处有期徒刑15年、“为境外提供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19年。




文东海律师:关于要求天津市公安局说明变更王宇案侦查管辖理由及安排律师会见等事宜的法律意见书(附:文东海律师致王宇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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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

我是你局办理的涉颠覆国家政权案的王宇的辩护律师,我于201585日接受王宇母亲佟彦春的委托,并先后四次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履行辩护律师职责,要求会见王宇,提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信息公开申请书、委托及会见手续等,该局预审支队赵旭多次接待并给予答复,并至少给本人出具了三次不批准会见的决定书和信息公开答复书等文件,事后,我又因该局没有依法告知律师案情、不让律师和当事人王宇通信等严重违法事由向你局、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及最高检察院进行控告。本人作为王宇律师的辩护律师身份已经你局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区分局多次确认,不容置疑,佟彦春作为王宇母亲你局也已经知晓,你局逮捕王宇的通知书便是送达给我的委托人佟彦春,如你局对本人辩护律师身份及佟彦春为王宇母亲身份存疑,希望你局能够拿出足够证据反驳,当然我不希望你局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辩护律师及佟彦春为王宇母亲身份进行调查,那纯粹是浪费纳税人钱财,也是对我本人及我委托人佟彦春女士的一种严重侮辱,更是一种严重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闻前往天津履行辩护职责的李昱函律师告知,王宇案已经移送你局管辖,因我至今未收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及你局有关告知变更管辖文书,故致信你局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因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并未对改变侦查管辖为你局对我做出任何说明与告知,故我要求你局依法告知王宇案由河西分局移送你局管辖的法定依据、理由及具体移送时间。

二、我至今仍认为王宇案是一起政治迫害案件,她根本不可能构成你局所指控的颠覆国家政权犯罪,希望你局能够依法告知我指控王宇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基本案情,让辩护律师无合理质疑的空间。

三、我再次希望通过你局向王宇本人确认授权我做她辩护律师的委托,并附信件一封,请你局依法将信件送达给王宇,并请王宇出具书面信件回复。

王宇辩护律师:文东海
联系电话:13574884106
2016118

附:
1、委托及会见手续原件一份;
2、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批准会见决定书复印件三份;
3、逮捕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文东海律师致王宇信件原件一份。

附:文东海律师致王宇的信

王宇:你好!

我是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的文东海律师,此前我虽然未曾与你谋面,但也多次听别人说起过你的事迹,自从介入担任你的辩护律师后,我经过相关的调查了解,我更加坚信你没有犯罪,即使是现在的办案部门,也未曾向我提供你有犯罪事实的任何合理解释。

为了确认你是否同意我担任你的辩护律师,特致信于你,我是201585日接受你母亲佟彦春委托的,和李昱函律师一起一直以辩护律师身份在和此前的办案部门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交涉,依法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我也曾多次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出过要求与你会见或通信确认委托关系,但河西分局一直未给我任何答复。此再次致信,希望你看到信后以以下方式和我确认有关委托:

如果你同意我继续担任你的辩护律师,你可以通过办案部门传出信件告知我便行。

如果你不同意我继续担任你的辩护律师,你不但需要致信给我,还要求办案单位安排我和你会见确认你的真实意向,如果仅有信件,我无法确认你解除我委托关系的意向,原因在于:天津市公安局此前曾向和你一起被抓捕的律师同仁的辩护律师如周世锋辩护律师杨金柱、勾洪国辩护律师纪中久及李昱函律师谎称你们已经自行委托了辩护律师,因而强行不准我们介入,后经杨金柱等律师奋力抗争,才勉强承认是他们撒谎,你们并没有自行委托律师,作为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天津市公安局的作为确实让我们感到汗颜和不可信任,故此,我必须要和你当面确认你不愿意我担任你辩护人的意向。

听李昱函律师说你母亲身体很好,蒙蒙也在安心学习,勿念!
 
签名:文东海
2016118


709大抓捕事件中李和平律师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 被捕人士已达15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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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19日星期二,本网获悉:201618日,709大抓捕事件中被当局抓捕的李和平律师被控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并于201618日遭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目前,已经获知被批捕共15人,其中谢阳律师、谢燕益律师、包龙军3人是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主权罪”;李和平律师助理赵威(考拉)及周世峰律师、王全璋律师、实习律师李姝云、王宇律师、刘四新博士、胡石根长老、刘永平、李和平律师等9人被控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高月女士1人被控“帮助毁灭证据罪”;勾洪国、李春富律师2人罪名不详。

李和平、刘永平、勾洪国、胡石根、王宇、周世锋、李姝云、赵威、高月等9人被关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李春富、刘四新、谢燕益、包龙军、王全璋等5人关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谢阳关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016119日上午被指定地点监视居住6个多月的李和平律师妻子王峭岭女士和代理律师马连顺等一行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查询李和平律师是否在押,看守所方面拒绝查询。马连顺律师向接待窗口递交手续,一个叫李闻一警官出来说,负责接待的人开会了,叫他们等。

下午,马连顺律师发微信说:“好消息和平律师找到了。据警察李斌介绍,李和平律师于201618日经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批准,执行逮捕。已经寄发了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通知家属,但是,家属没有收到。这说明和平律师生命存在,也就是活着,健康状况达到看守所可以接收的程度,不会因为身体被刑讯逼供到不能入看守所的地步。”

听闻李和平律师遭逮捕,其朋友杨学林律师表示:“李和平的辩护团队如果还需要人手,我作为他的老朋友报名参加。”

709事件发生半年多以来,大陆当局设置重重障碍,不允许被羁押人会见律师,公然侵犯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执法犯法,蓄意对被羁押的人员和家属进行长期的精神折磨, 本网对此予以严厉谴责。对709大抓捕事件中仍失去自由的人士,本网将持续关注。

敦促人大代表捍卫法律、保障公民诉权——冯正虎致函八百多名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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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定于2016124日召开。冯正虎于16日向八百多名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分别邮寄信函,反映民意,敦促人大代表行使监督“一府二院”的权力,捍卫法律,保障公民诉权。

中共中央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于20141023日十八大四中全会已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有一项重要的决定就是立案登记制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先后出台,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了公民诉权。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方案来自于顶层设计,是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旧势力、旧观念都不会轻易让位于新制度,会以阳奉阴违、改头换面、报复改革者等各种方式破坏新制度或拖延新制度的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直接关注法院立案。如果中共中央十八四中全会决定中一条最简单的硬性指标都无法落实,还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吗?如果《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都做不到,依法治官的目标就会落空,贪官污吏就无法从制度上根除,懒政庸政怠政就无法制止。

而且,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没有诉权的人,不是公民,是奴隶。

一个地区有一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等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违纪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

201551日后,越来越多的诉讼当事人获得诉权,过去习以为常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行为现在已被法定为违法违纪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与公众的谴责。

但是,有的法院立案法官还敢顶风作案,有法不依,司法不公。立案登记制实施半年多来,还有许多起诉人的诉状被拒收,接收了诉状也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起诉不予立案的裁定绝大部分都是明显违法的。

新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院的立案规定是死是活?中央的政策意见是否能走出中南海?

冯正虎以自己的十件第一审行政案为例进行专题调查,花费了三个多月的时间,对上海四家基层法院(浦东新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黄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三家中级法院(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第三中级法院)、三家检察机关(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二分院、三分院)以及上海市高级法院进行实地调研,并以起诉与投诉的方式写出十五篇系列报告,汇编一册《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的报告》。

该报告反映出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及法律监督、司法救济的五个问题:

1、立案法官不接收起诉人的诉状,有的法院“立案登记制”改头换面成“预审立案登记制”。

2、“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相当严重。

3、法院内部监督不作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4、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有法律规定但无实施规则,外部监督形同虚设。

5、《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没有配套的实施规则,法官认为无从司法,立案不作为的懒政怠政会任性下去,致使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后全部推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冯正虎已对上海的217名起诉当事人进行调查统计(截止1230日),他们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向上海法院提交了468件第一审的诉讼案件,其中441件行政案件、21件民事案件、6件国家赔偿案件。455件案例中,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案件有127件、裁定起诉不予立案的案件有211件,立案审理的案件有130件。130件第一审行政案均已判决,129件判决被告政府胜诉,1件判决被告政府败诉。

通过上述468个案例及其中已裁判的341件案件的裁判书分析,反映上海司法不公正的三个问题:

1127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案例,表明法官违法侵犯当事人诉权,故意违法违纪,不把《行政诉讼法》、最高法院的立案规定、中共中央的意见当一回事。

2211个裁定“起诉不予立案”的案例,表明法院以依程序合法的手段剥夺起诉当事人的诉权,将来自原告诉讼压力转移给上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3130件行政诉讼案的判决中,原告仅有1件胜诉,法院偏护被告政府方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将来自被告政府方的压力转移给上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人不服地方法院的司法不作为、不公正,将有468件案件逐级上诉或申诉,最后依法压到最高人民法院,还会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同时,也会依法向人大申诉,压到上海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468件案件仅是冯正虎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上海司法不公正的冰山一角。若不制止地方法院司法不作为、不公正的恶习,将会有成千上万个不服法院审判的案件涌现,最后毁坏的是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依法治国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冯正虎于20151222日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及其他19位大法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及其他27位常委提交《行政诉讼立案监督申请书》及《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的报告》,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督促上海法院遵守宪法法律,贯彻执行立案登记制,落实中央依法治国方针,依法惩处违法违纪的法官,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现在,冯正虎致函八百多位第十四届上海市人大代表,呼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督促与支持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捍卫法律,保障公民诉权,促进司法公正。并请求:

1、彻底清除“不接收诉状、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严格复查“起诉不予立案”的裁定,纠正错案,贯彻落实法律及中共中央决定的立案登记制。

3、监督法院行政案件的再审,纠正错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司法公正制约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冯正虎
201616
                                图、冯正虎2016112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

酷刑报告:无锡市惠山区维权公民王英华遭陆区派出所27小时老虎櫈非法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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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19日,本网获悉:无锡市惠山区维权公民王英华遭陆区派出所27小时老虎櫈非法审讯。

据王英华介绍,2016114日,她在北京邮寄信件时遇到警察查验身份证后,被带到久敬庄,然后被无锡政府雇佣北京的黑社会押到无锡,15日中午到达无锡后,她就被押到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陆区派出所,到达陆区派出所的时间为1345分,进入陆区派出所,她就被锁到老虎櫈上,然后警察强制为她做笔录,她拒绝回答,向警察索要《传唤证》,警察不给,说可以口头传唤,警察就自问自答,做完笔录也没要她签字,直到161640分,才解开老虎櫈的锁,将她放出。

因为没有给王英华传唤证,王英华认为警察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就不肯离开,坚决要求警察给她传唤证,陆区派出所的4名警察就抬着王英华的手脚,将王英华扔到派出所门外。王英华当即拨打110和无锡市公安局督查,投诉陆区派出所非法拘禁27小时,均不理会。后来,无锡110和公安局的督查干脆不接她的电话。

王英华联系电话:13861459685

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不服外交部答复,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复议,五个月后才收到国务院法制办的《告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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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19日,本网获悉: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不服外交部答复,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复议,五个月后才收到国务院法制办的告知。

据沈爱斌介绍,因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于201569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服,他在20157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27日国务院法制办收到申请,但迟迟没有任何信息。

2016118日,沈爱斌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告知,称其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关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规定。

沈爱斌认为,国务院法制办的此《告知》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即使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复议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其为何要等到近半年才告知申请人?是不是国务院法制办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约束?



上海人权捍卫者们上街拉横幅 要求无罪释放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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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19日,本网获悉:广州三君子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已被任意羁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已超过20个月。近日,上海人权捍卫者颜秀英、魏勤、张平、丁菊英、丁德元、申琴芳等上街拉“中国甘地唐荆陵律师无罪”、“无罪释放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的横幅,声援呼吁要求立即无罪释放广州三君子。

上海公民邱蓓、丁德元、张平、魏勤、郑培培、姚敏华、韦开珍、魏鑑蓉、戴中耀、王扣玛、金妹珍、高文婻、马凤楠、黄怡芳、周菊仙、申琴芳、杜金花、潘玉珍、盛凤娟、陈林芳、王翠凤、谢金华、徐佩玲、覃事文、朱金娣、耿大庆、郑建芳、周雪珍、孙小琴、陈建芳等为广州三君子寄明信片,一张小小的卡片寄托了大家对广州三君子无限的敬意和思念:“良心无罪!我们爱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民主”等字样,19461117日《解放日报》:而民主与不民主的尺度,主要地要看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其它自由权利是不是得到切实的保障,不做到这一点,根本就谈不到民主。

广州三君子为了中国的自由民主,为了苦难深重的中国人获得生而为人、免于恐惧的自由、权利和尊严身陷囹圄。上海公民认为广州三君子是时代的英雄(包括狱中所有良心犯都是英雄),他们不是犯罪嫌疑人。吁请广州当局停止对三君子的迫害,立即无罪释放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

唐荆陵:19711215日出生,基督徒,湖北省荆州市人。广东省汕头市某化学工程类单位技术人员,原上海交通大学广东校友会理事,知名人权律师,《零八宪章》首批联署人,中国非暴力、公民不合作运动的首倡者和主要推动者。

2014516日,唐荆陵律师因持续推动公民不合作运动和推动“六四静思节”行动而被广东省广州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621日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

2015619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广州三君子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定于723
上午830在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723日上午830在广州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至今未宣判。 

中国政治犯CPPC编号:00135唐荆陵律师是中国公民不合作运动的首倡者和积极推动者。他致力于推动公民不合作运动,希望借此带来民主和自由的中国。其设计的公民不合作运动主要包括内容:

1.赎回选票行动(不参加不公平的选举)

2.关注疫苗安全、精神病强制收治滥用

3.六四静思节行动(以静思方式纪念六四)

4.429林昭纪念日悼念4.29日集体到林昭墓前悼念)

5.民心片行动(向政治犯寄送明信片)

6.告别专制倒计时行动(预设中国专制政权还能维持十年,然后不断倒计时)

7.自由民主文化衫行动(将宣传自由民主的口号印在衣服上)

8.583行动(要求工人58小时月薪3000元待遇)

9.普惠制基本养老金(老人最基本养老金550元人民币)

10.废除户籍隔离

11.平等待遇(军转、民师、下岗、同工同酬)

12.MZ行动(网名以MZ标注代表民主)

13.反暴政(强拆、强征、强计、火化、城管)

14.反奴工蓝丝带行动

15.接力签名救援行动(黄丝带行动)

16.清除洗脑教育

17.废除退休双轨制

18.模拟公投、五区公投(香港)

19.反岐视(乙肝、残疾、妇女权益等)

20.反盘剥(出租车、公营事业、乱收费)

21.反垄断(开放投资)

22.土房运动

23.非暴力普选八条等等

 

广州三君子被关押地址:

唐荆陵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广州市第一看守所1503-14A1020  邮编510435

王清营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广州市第一看守所1409-14A1019 邮编510435

袁朝阳(袁新亭)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广州市第一看守所1404-14A1018  邮编510435




 

上海人权捍卫者郑培培不服“酷刑报告信息公开案”北京市中院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上诉北京高院又遭驳回(附:郑培培遭酷刑迫害简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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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19日,本网获悉:上海人权捍卫者郑培培不服“酷刑报告信息公开案”北京市中院作出不予立裁定,上诉北京高院又遭驳回。

郑培培于2015613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CAT/C/CHN/CO/4)的评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该公约第六次报告向外交部提出的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57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称“……我部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

郑培培认为外交部拒公开政府信息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2015719日已向国务院法制办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外交部于201571日对申请人郑培培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责令被申请人外交部限期按申请人13份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有关信息的全面公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5923日作出的国发复(2015823号告知。

郑培培诉讼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2015)三中行立初字第00861号《行政裁定书》】。郑培培对该裁定不服,于20151019日上诉状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117日,郑培培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22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行政裁定书》(2015)高行立终字第04003号。

附:郑培培遭酷刑迫害简介:

据了解:郑培培是直接遭遇行政侵权的受害者,多年来她诉控无门,她所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用于研究中国司法状况,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的真实性,履行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研究如何监督行政机关。

郑培培全家唯一赖以生存的门面房商铺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兴安路55(原属卢湾区)200366日,人为灾害降临。区政府没有中国任何法律规定允许强拆商铺的这一大块基地的情况下,强行用权势把郑培培家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铺抢走了,这块基地成了新天地的第三期扩建工程。

郑培培为了讨回属于自己商铺的权益和公道,已整整走了超过12年的上访维权之路,而得到的是一次又一次的关黑监狱和无辜被拘留及无辜被判刑(拘留12次,判刑8个月,被关北京接济管理中心、久敬庄、马家楼、府村路500号等数百次黑监狱)。

20078月,郑培培被上海市政府驻京办工作人员带到北京接济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外东庄90号,是上海市政府专门用于关押进京举报控告的维权访民的黑监狱)5楼,被拳打脚踢和皮带抽打,打得遍体鳞伤。

2004721日被拘留15日,
2005722日被拘留15日。
2005926日被拘留32日。
2006919日被拘留10日。
2007911日被拘留7日。
2009830日被拘留5日。
201046日被拘留10日。
201152日被拘留5日。
2011103日被拘留5日。
2012729日被拘留10日。
2014311日被拘留37日。
2014515日被判刑8个月。

这么多次被拘留,每次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都不立案,也没有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

郑培培电话:02153963826

相关报道链接
就政府酷刑报告上海人权捍卫者郑培培收到了外交部复函拒绝信息公开(图)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5/07/blog-post_415.html
上海人权捍卫者郑培培不服外交部酷刑复函要求行政复议(图)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5/07/blog-post_777.html
上海人权捍卫者郑培培不服外交部就酷刑报告的复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图)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5/10/blog-post_74.html
上海人权捍卫者郑培培不服“酷刑报告信息公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已上诉北京高院(图)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5/10/blog-post_542.html






 

请求人大为民做主,维护司法公正——50名上海莘庄失地农民致函八百多名第十四届上海市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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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定于2016124日召开。上海莘庄失地农民于18日向八百多名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分别邮寄信函,反映民意,敦促人大代表行使监督“一府二院”的权力,请求人大为民做主,维护司法公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各位人大代表:

我们是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的失地农民,也是一群多年来坚持护宪维权的中国公民。我们深感上海面临的许多问题,期待各位人大代表们不负人民期望,把人民的呼声带到2016年的上海人代会上,改变上海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局面,促进上海市三级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纠正改革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督促上海三级地方法院依法立案、司法公正,让上海人民感受到阳光政府、公正司法。

为此,失地农民向各位代表和本届人代会反映以下问题并要求纠正。

一、政府征地违法,农民失地未补偿,严重侵害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土地随着改革开放,经济价值,经济效益日益明显。闵行虹桥地块升值到二千多万元也不愿转让,松江新桥地区地块已增值每亩千万元以上。要比松江地段好的多的莘庄工业区农民们却高兴不起来,因为从一九九五年起,来了个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管委会是一种企业性质的管理机构,它不是来规划、指导、帮助农民合理开发提高土地效益,而是红了眼睛来圈地、占地、霸地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当时的管委会主任,又是党工委书记的谢德宝不择手段,腐蚀拉拢各村的主要干部,给予分一套福利房和给家属安排一份正式工等各种好处。从此握有土地管理权的村干部交出了土地管理权,任凭管委会违法操作土地。

3000多户农民的18平方公里的集体土地从此成了莘庄工业区一把手的手中之物,想什么就什么。没有法律约束,没有征得村民同意,没有监督机制,征地违法普遍存在。例如,已经曝光过的南郊别墅554亩土地的转让就损失了近1个亿。

至今为止,农民们搞不清土地是征收还是征用?上访多年也没有一个部门明确答复,根据国家的征地,征收和征用是不同性质的。农民有这个知情权,请督促有关部门理清,公布哪个地块是征收,哪个地块是征用。

集体土地是征用,应该有个征用期,应该订份合同,应该让村民签字知道征用期间的补偿,到时收回和延期征用续约等等。

集体土地是征收,应该公告征收日期,征收土地补偿,劳力安置等等,可是生活在莘庄工业区的农民一概不知。

征收集体土地案国家政策应该分二类补偿,一类是土地承包户放弃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另一类是共同拥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村民对集体土地出让补偿。

工业区在征地若干年后,对征地部分作出:可耕地99年之前5200/亩,99年后12000/补偿;非耕地按年份1800元至6000/亩补偿,这是征地补偿还是租地补偿?(2007年左右租一亩地要上万元)如果按土地70年使用权转让费计算,农民永久性失去土地使用权,失去拥有的集体土地权,二类合计农民只占70年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12%。如此看来补偿给农民的12000元或6000元也好给农户放弃土地使用权补偿费都是不合理的,根本没有集体土地征收的征收补偿。

职能部门为什么不敢公开土地的征收还是征用,其中关键之道对农民的集体土地征地过程存在严重的侵犯和侵权,所以用征地一词来掩盖真相。

另一个严重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受国家法律特别保护的,具有永久性、继承性和依法转让的补偿性。可是莘庄工业区1600多户农民的宅基地被违法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属下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欺诈手段,利用动迁掩盖,偷梁换柱方式掠夺。据欺诈协议文字记载也没有宅基地征收、补偿的记载,显然宅基地使用权还在农户手里。

在上访中当时的党工委员马世才辩称:“非耕地按1800元~6000/亩补偿,宅基地面积也在其中”。工业区违法了还用偷梁换柱方式欺骗农民,一个宅基地难道值2000元左右?原闵行区副区长程向民是违法区长,让每个小区张贴公告,宣称没有宅基地补偿,……。显然违法征地、剥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张是闵行区区政府提出的,所以闵行区至今不愿纠正错误,造成67个乡镇大规模集访。闵行区委派的几任领导没有一个按照法律、按照国家方针做,做错了也坚决不纠正,导致侵犯农民享有的各项权益的问题久拖不决至今。

农民手中有土地承包证都没有补偿一分钱就征地,农民的宅基地说国家征了,结果在莘庄工业区手里也没有一分钱补偿,还有征地安置劳力,结果安排的是干部和其家属,涉及到农民应该分享的利益根本分享不到,这与共产党领导的建立公平社会不相符。

为此,我们坚决要求纠正征地中的错误。农民的各项土地权益不容侵犯,侵犯了要纠正、归还。请求人大代表督促上海市政府依法保护农民的各项土地权益。

二、上海司法不公正,法院偏护被告政府方,人民群众怨声载道。

我们抱着对政府解决问题的希望上访了十年之久,可是地方政府和权贵利益集团始终不愿化解矛盾。我们遭受行政部门侵权而又向行政部门上访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路,十年上访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耗尽岁月年华,遭受各种迫害。

20115月我们得到上海法律人冯正虎、赵迪迪的帮助,放弃上访行政部门,走上司法诉讼之路,运用法律维护农民权益。当年530日,我们第一次依法状告闵行区政府违法征地,但具有管辖权的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既不立案又不裁定。2011630日,我们97户失地农民依法直接向上海市高级法院起诉,但上海高级法院也是司法不作为,非法剥夺当事人诉权。从此,我们开始进行维护公民诉权运动: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历经四年抗争,在上海法院进行了483次集体请愿(截止2015515日),也在上海人大常委会门前集体请愿了186次。

功夫不负有心人。莘庄失地农民含辛茹苦、坚韧不拔,捍卫法律、捍卫公民诉权的拼搏精神终于感动苍天,惊动了以习近平为首的十八届中央领导。下呼上应,四中全会终于以《决定》告知天下,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在201554日立案登记制实施的第一天,莘庄失地农民昂首挺胸走进了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立案庭,各个窗口法官收下了近百位失地农民的诉状,过几天后一中院发出“起诉不予立案”的裁定,莘庄失地农民继续抗争,515日向上海市高级法院起诉。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司法不作为、不公正的恶习也不可能一日根除。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恶习不再赤裸裸了,而是以“起诉不予立案”的裁定方式表现,即使立案审理也走过场,不改变偏护被告政府的立场,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致使法院司法不公正的现象越加严重。

我们50名起诉人已向上海法院提交了149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其中50件得到“起诉不予立案”的裁定,99件已立案审理,但判决不公。简要情况如下:

1、诉闵行区政府征地违法的50件行政诉讼案。

201554日是中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第一日,50户上海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再次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交56件诉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征地违法的起诉状,一中院当场接收诉状并出具收据,并于59日发出56张“起诉不予立案”的裁定书,以程序合法的形式剥夺当事人的诉权。该裁定书的内容写成了一审庭审的判决书,未立案,没有原告(起诉人)的起诉与质证,以法官乔林、侯晓燕、陈炳良(人民陪审员)组成法庭索性代理被告答辩并判定:本案中不存在闵行区政府的行政行为,亦不存在闵行区政府委托相关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

这个裁定令人不能信服。中央决定的立案制度改革走样了,不是从立案审查制变成立案登记制,而是倒退到不立案审判制。起诉当事人于515日向上海市高级法院上诉,612日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其中50名起诉当事人不服上海高级法院的裁定,1018日、112日赴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1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50件不服上海法院不予起诉立案裁定的行政再审案件,并出具最高法院的收据。

2、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违法的49件行政诉讼案

51日新的立案登记制实施起,54日莘庄失地农民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交56件诉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征地违法的诉状,一中院当场接收诉状并出具收据,但59日发出“起诉不予立案”的裁定书,继而612日上海高院驳回当事人的上诉,以程序合法的形式剥夺当事人的诉权。莘庄失地农民不服上海高级法院的裁定,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5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受理了49名莘庄失地农民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服信息公开告知一案,并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相当重视这场“民告官”的诉讼,经过四个月的准备,于914日开庭。莘庄失地农民的49名起诉当事人首次坐上原告席,在14日、15日、16日、17日分七场庭审,轮番诉上海市政府违法。原告的诉请:撤销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1125日作出的《告知书》,责令其重新答复

每场庭审中审判长一再强调: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是否正确、合法;被告告知原告不存在的时候有否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从7场庭审记录及原告的举证判断,答案很清楚:被告的信息公开告知不合法,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但是,一审的判决是相反的。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认为法院是上海市政府领导的,结果一言成真。

2015113日上海市第三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袒护上海市政府的不公正判决是在公众的意料之中,原告不服判决,已于111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本案一审的庭审情况,参见冯正虎撰写的文章《莘庄失地农民诉上海市政府的庭审纪实》。

3、诉上海市闵行区规划与土地管理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违法的50件行政案

我们50名莘庄失地农民的第三场“民告官”的诉讼于20151117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开庭,在1117日、18日、19日三天有八场庭审,轮番诉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这场诉讼的由来是,莘庄失地农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土地法相关规定向所在土地管理主管部门——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涉及原告宅基地使用权所在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公告、补偿方案及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文等政府信息,但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因征地次数多、政府信息内容难以核实、需要汇总加工为由而不答复,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所以,我们起诉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1012日莘庄失地农民递交起诉材料后,闵行法院于20151028日作出立案受理。原告在1030日前后收到了受理通知书,1114日收到法院邮寄的被告答辩状及几份作为证据的政府文件,庭审之日被告又匆匆向原告提交第二批作为证据的政府文件。被告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并转交原告的约二百份政府文件,大部分是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经过8场一审庭审及被告自己提供的大量证据(政府批文),证明被告是依据原告申请的内容准确无误地找出了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而且,原告提供法院作为证据的二批征地批文,“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这些批文证明被告没有加工的行为,没有增加一个字或统计汇总,全部都是现有的文件,仅是检索、打印、按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区分处理而已。因此,被告曲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是违法的。

但是,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公正的,案情基本相同的50件案件,其中49件是被告政府方胜诉,仅给我们一件胜诉,得个安慰奖。原告不服,已于20151211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诉。

莘庄失地农民借四中全会的东风,在短短的半年多时间内,经历了三场大规模的诉讼,从过去的不立案到立案,从上海一中院、上海高院的不审不理到三中院的开庭审理,从三中院法官完全偏护被告政府方到闵行法院法官敢让被告政府方输1件,这些都是上海司法的一些进步。但是,上海司法不公正还是相当严重的,我们的例子,向法院提交的149件第一审行政案,仅1件胜诉,其中50件还是“起诉不予立案”的裁定。据我们所知,其他起诉当事人还继续遭受法院司法不作为的侵害,上海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案件、“起诉不予立案”裁定的案件数量相当大,人民群众怨声载道。

三、我们的请求

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选举的,理应为人民服务,为民做主监管“一府两院”,所以我们请求人大代表:

1、监督政府行政,要求行政部门有权必有责,侵权必赔偿,征用农民的宅基地应当予以补偿,动迁房屋也要合理合法的补偿。

2、复查我们对闵行区政府征地违法起诉不予立案的50件行政案,依法撤销“起诉不予立案”的裁定,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

3、督促法院司法公正,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可偏护被告政府方,有错必纠,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50名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起诉人):

黄尧年、顾金坤、徐凤芳、 刘墨仙、杜友余、韩纪官、 黄菊方、顾世根、顾永根、黄全忠、陆顺昌、 周志荣、顾彩英、刘  纪、 何银芳、曹翠英、 孙乐帆、张琴书、陆芳恩、吴国全、陆三民、张广其、方兴华、陶宝管、刘小妹、刘文辉、 方国棋、王正兴、刘育坤、汪安明、王福余、陆银泉、朱振国、刘顺良、朱仁昌、朱友堂、朱依文、朱章余、朱永兴、张顺香、张跃祖、朱亚娟、张永明、谢明忠、朱国兴、王顺余、乔四弟、朱新华、朱新龙、孙仁明  

201618
联系人:黄尧年    手机:18321327550


 

图一、50名起诉人联署请求人大为民做主,维护司法公正。50名莘庄失地农民联署
图二、上海莘庄失地农民第483次向法院请愿(2015515日)

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遭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枉法传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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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20日,本网获悉: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遭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枉法传讯。

据沈爱斌介绍,2016119日下午230分,他在崇安区法院开庭时,遭到崇安公安分局徐人凯等3名警察带5名协警冲进法庭,将其带走。

警察将沈爱斌带到广益派出所讯问室进行讯问,沈爱斌拒绝配合他们的枉法传讯,对警察的问题统统拒绝回答,几分钟就做完第一份笔录,做完后,警察拿着笔录出去商量。

大约过了30分钟,警察又进来对沈爱斌做笔录,沈爱斌仍然拒绝回答所有问题,警察在笔录中再三向沈爱斌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做完笔录后,沈爱斌仍没签字,但要求警察保存好整个过程的同步监控录像。警察告知沈爱斌,他们是在依法走程序。大约在1640分,将沈爱斌放出。

沈爱斌说:“2015730日,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滥用职权,枉法对我进行传唤,在传唤中3名协警对我采用暴力过程中有一名协警的手臂上有牙齿印,于是就栽赃陷害,说我妨害公务,并刑事立案,然后对我采取取保候审,我拒绝提供保人和保金,他们就改为监视居住,为此,今天他们又对我强制传讯。”

 

江西萍乡人权捍卫者朱玉芳的辩护律师文东海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道办事处40名维稳人员4年花费50万元“维稳”朱玉芳的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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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20日,本网获悉:江西萍乡人权捍卫者朱玉芳的辩护律师文东海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道办事处40名维稳人员4年花费50万元“维稳”朱玉芳的罪证。

据文东海律师介绍,他是朱玉芳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被告人朱玉芳的辩护律师,其在办理该案时,发现案卷中有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道办事处于2015721日提供的一份文件《关于朱玉芳信访问题的情况汇报》作为该案的证据,该文件第二页第二大点第(二)项第二段说道:从2012年起(2013年朱玉芳生小孩期间除外)派出机关干部40余人脱产,对朱玉芳进行24小时控访至今,累计费用达50万元。这一事实陈述和其在会见时从朱玉芳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基本吻合,也正因如此,朱玉芳人身受到长期非法跟踪、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因而不得不多次向被申请人借款度日。

根据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道办事处的这份情况汇报,文东海律师于2016118日向安源区八一街道办事处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40余人4年来花费50万元对朱玉芳维稳的细节,即这40余人的犯罪细节。

文东海律师说:“从安源区八一街道提供的这份《关于朱玉芳信访问题的情况汇报》,以及朱玉芳本人的描述,就可以得出朱玉芳长年被非法跟踪、监视、强行限制人身自由、非法调查,这是安源区八一街道自己提供的罪证!”





投诉: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红岩寺镇移民搬迁户:我们能接受柞水县红岩寺镇政府建的移民安置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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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商洛市柞水县红岩寺镇地处秦岭深山之中,根据陕西省政府的规划,红岩寺镇政府两年前开始了移民搬迁安置工程,说是把红岩寺镇所属的附近几个村居住在高寒、滑坡隐患大、不通电、不通公路、饮水困难的村民迁移到红岩寺镇,由镇政府在紧靠镇政府的南边给我们建安置小区,取名叫“幸福家园”,每套安置房面积112平方米。我们这些被镇政府列入移民搬迁范围的山民,在政府的多次组织下看了安置楼的规化、设计效果图,预交了2万元的保证金,等待着分配到安置楼。

2015108日,我们接到镇政府通知,叫我们移民户领安置房钥匙,我们领了钥匙看了安置房,发现存在许多严重问题:

擅自增加楼层。镇政府给我们公布的安置房效果图共5栋,每栋6层,但实际建成了7层,由起初公布的108套房增加到126套。这样做形成了安置楼的安全隐患。

房屋高度太低。因为擅自增加了楼层,政府就压缩每层房的高度。政府多次组织我们看的月亮坪标准安置房及“幸福家园”效果图的房屋高度为3米,而给我们建的安置楼房高只有2.582.64米,低了40厘米左右。

由于房子太低,楼梯也低,楼梯转弯处高度只有1.7米,个子稍高些的人上下就被碰头。楼梯道原设计的梁也没有建造,实际是混凝土浇筑的平板。

许多处混凝土结构质地疏松,梁、柱可以用锤头、电钻轻易砸开钻开。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违规在冬季结冰天气下施工,曾发生过施工的民工因取暖煤气中毒死亡两个民工的事件。

其它的细节问题且不说了,这样的“幸福家园”连起码的坚固、安全都谈不上,“安居房”“宜居房”变成了“忧居房”,我们住进去能幸福吗?这样的房子我们敢接受吗?我们一起去找镇党委书记胡鸿。胡鸿是“幸福家园”安置小区项目负责人,是安置楼工程项目甲方的代表。胡鸿说:“就是这房,你们要就要,不要就去上访!”村民们要上访,镇干部就阻挡我们乘坐的车辆不准开走。

在移民安置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镇政府说政府给每个移民户补助4.5万元,但我们从网上查到的补助金额是5万元。镇政府曾收取了我们移民户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的复印件,但这笔补助款没有打在我们的银行卡里,没有与移民户见面,到底是多少?用在哪里?不透明,我们不知道。

20141023日,在镇政府统一抓阄排号选房。选房时我们发现有28套房不在移民户选择范围内。这28套房去向不明,给了何人?

一套房几万、十几万,规定在建房前一次性交清,这在我们贫困的山区农民来说,是抽筋剥皮的事情,结果弄成了这个样子!改善山区农民生活环境的举措,竟然成了官商勾结捞钱的机会。我们到柞水县、商洛市、陕西省政府上访,都叫我们回当地解决。20151110日我们第一次到陕西省政府上访后,柞水县成立了调查组,结论是“安置楼合格”。我们问:我们举出的安置楼那么多问题,是不是事实?怎么能“合格“呢?

我们在网上披露过红岩寺镇移民安置中的问题,听说有记者来采访过,但我们没有见记者采访我们一方当事人,后来记者就走了,也没有见报道,听说镇政府给记者塞了钱。

坚持参加上访的移民购房户受到威胁或收拾。任小锋就收到过匿名电话,称:“再胡闹,就找人收拾你!”还有的上访户被取消了低保。尽管这样,还有50多户坚持上访。2016118日,有27人再次到陕西省政府上访 ,提出我们的要求:

我们不能要这样的豆腐渣房,政府给我们重建安置房;

调查红岩寺镇政府在移民安置工作中违法、违规、违约行径,揭开内幕,惩治以权谋私、贪污侵吞等腐败分子,追究相关人员的一切法律责任;

赔偿我们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红岩寺镇全体上访的移民搬迁户
                           2016118





709大抓捕事件最新通报:被捕人士已达15人 被控颠覆罪11人、煽颠3人、毁灭证据1人、近期取保获释4人(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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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综合报道)2016120日星期三,本网获悉:709大抓捕事件中目前确切知晓,被捕人士已达15人,被控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11人,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主权罪”3人,被控“帮助毁灭证据罪”1人。近期,谢远东律师、黄力群律师、隋牧青律师、锋锐所出纳王芳等4人已经被取保获释。

目前,已经获知被批捕共15人,其中谢阳律师、谢燕益律师、包龙军3人是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主权罪”;李和平律师助理赵威(考拉)及周世峰律师、王全璋律师、实习律师李姝云、王宇律师、刘四新博士、胡石根长老、刘永平、李和平律师、勾洪国、李春富律师等11人被控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高月女士1人被控“帮助毁灭证据罪” 。

李和平、刘永平、勾洪国、胡石根、王宇、周世锋、李姝云、赵威、高月等9人被关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李春富、刘四新、谢燕益、包龙军、王全璋等5人关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谢阳1人关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另悉:昨天119日,代理胡石根长老案的李柏光律师要求会见告知因手续不全,不予接待,存钱不让,告知必须是亲属才可以存

现在所有家属都统一由天津市七处警官李斌接待,统一回复,家属可以存钱,不能存衣物。李斌昨与高月、李姝云家属,特殊谈话,主动要求、约定时间见面。

本网根据综合信息分析推测以下4点:

1、周世峰律师、王宇律师、刘四新博士、王全璋律师、实习律师李姝云5人为“锋锐所案”一案;
2、李和平律师、李春富律师、助理赵威(考拉)、高月女士4人为“李和平案”一案;
3、胡石根长老、刘永平、勾洪国3人为“胡石根教案”一案;
4、谢阳律师、谢燕益律师、包龙军3人为个案。

当局709镇压打击集中以下4点:维权律师、律师国内合法平台(律师所)、家庭教会(胡石根)以及与海外人权基金合作平台(李和平)。此次709大抓捕完全是大陆当局的蓄意违法构陷和政治迫害。因为没有任何一点点令人信服的理由和证据,当局就以令全世界都震惊的强迫失踪的酷刑方式,隔绝被抓捕人员的一切信息。办案机构执法犯法已经到了肆无忌惮、为所欲为、鲜廉寡耻的地步。

对于709大抓捕事件,本网将持续高度关注,及时报道案件进展。

“709妻子”专栏:原珊珊(谢燕益妻子):法律是武器—黑暗中的狂想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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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9日,我来到天津市第一、第二看守所(同一个大院),在等待大厅与李柏光律师见面商谈如何会见谢燕益律师的方案时,李和平妻子王峭岭女士进来说刚刚看到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助理李姝云律师的父母了,让他们进来,他们不肯,似乎是在躲着我们这些同时期被抓的家属,就拉着王峭岭女士在路边问了一些其他人的情况,我有一点理解、有时也有同感,因为我们这些家属在这件事之前互相都不认识,涉嫌颠覆与煽颠者在这之前也不是都认识,通过央视新闻的报道我们家属知道我们是集团、团伙,我想在里面的团伙分子还不知道自己有同党,互相正分享着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么强大的、掷地有声的伟大罪名我们这些伟大的妻子、父母、孩子、乃至这些家族在以后的家谱中也难免会输上一笔,以体现我们家族曾出现过的伟人,涉及政治的伟人,这可是前无来者的事,也是颠覆家、周围多少党员的信念的事(毁三观吗、毁七窍吗),还真害怕,因为我们这些家庭祖祖辈辈都是生活在这片土地上,我们爱这片土地,我们需要这片土地来支撑我们的下一代,我们还有落叶归根的传统观念,我们岂会颠覆,我们岂能集团颠覆我们爱的土地,我们害怕集团,我们害怕集团无形的扩大,我们更害怕我们顶不起这顶出自别人、别团设计的帽子,我们觉得不漂亮,有点像紧箍咒,但这个紧箍咒被有形的带上了,我们就更害怕,可以说是恐惧!

在上午的漫长等待中,一位警号为110243李闻一警官热情的通知我们李斌警官开会,如果我们愿意等,李斌警官可以中午不吃饭,从会场直接敢来热情的接待我们,我们无耻的提出我们愿意等,从不让我们死心的李斌警官在中午12点从伟大的会场,满面桃红的赶来,还真是无比热情的与每一个人打招呼,就连许多无关的人也沾光,迎来了警官难得的标准微笑,大体问了一下情况,很热情并关心的说都还没吃饭吧,大家还是先吃饭,你们的问题我都记下,下午答复。我们这些无耻的家属提出的问题不知会不会影响热情似火的李警官的心情!这些问题依法回答都很简单,但热情的李斌警官要用热情强大的心里素质回答。医学的名词叫癫痫精神分裂症法,真希望是间歇性的,好在有医保。

下午两点,我们都很准时,在我坐下时,发现一个本子,上面字写的很漂亮,疑惑的是有我爱人谢燕益和我的名字,还有同一时期曾失踪的所有人及家属的名字,有从河南到北京的火车时刻表,有北京到天津的火车时刻表,有北京地铁的线路出行图,还有各种手绘的来看守所的路线地图还有……能感受到主人的用心,不敢有一点怠慢与马虎的意思,这时有一位老人说是他的,我才从自己麻木的意识中醒来,看见老人夫妇眼睛红红的不时的擦掉着眼泪抱着一个两、三岁的孩子,孩子正睡在老人的怀里,因为自己也有抱着孩子睡的经历,很累,没有咬牙的韧力是很难支撑的,孩子穿的是我小时穿的那种妈妈做的棉袄,我问,这是谁的孩子,答,儿子的,我又问为何不放到家里,答孩子知道来找姑姑就闹着跟来,其他人都上班。在有着相连情绪中了解到是李姝云律师的父母,说李律师是家里那个年代超生的,很怕见人,父母经常提醒他不要被人抓走了,胆子很小,在家里很乖,刚刚大学毕业,是一位实习律师,还没有拿到律师证,当时看到年迈的老人,看着热情的李斌警官在忙碌热情的的接待其他家属,真的觉得到了情绪的崩溃线,是谁让父母这样无奈,是谁让父母过这样的生活,到这个年纪还要为这伟大罪名的女儿奔波,她的女儿才刚刚24岁,我吃力的说出真是难为你们了,母亲喃喃的回复,我们怎么都好,可孩子才刚刚24岁,继续擦着眼泪……。我从未有过如此的恨,恨谢燕益,恨自己,恨我们这一代的人,我们是如此的迟开,我更恨想让我们提早凋谢的帽子,谢燕益你是不想再装睡的人,你不是教育出来的聪明人,记得一位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回忆,当时日本兵35人,一次押2000名国人去屠杀场,都会很顺利的进行到底,因为,国人都是聪明人,知道第一、第二、第三……会先倒下,甘愿做冤魂的聪明人。

可你现在要让父母、妻子、孩子来偿还你对我们曾经的保护,我们固然需要你,但,我眼前的父母更需要你,你曾经帮助多少认识不认识的人我不管,我强烈的要求你帮助现在,在我眼前的父母,我强烈的希望你煽动的帽子再大一些,让你煽动的人看到我眼前的一幕,让更多的人醒来,不要睁着眼睛装睡,事实证明你的所谓煽动没有起到效果,只是一顶摆设的黑帽子,和平民主希望之所在是黑暗中的狂想曲。法律武器的钝刀也只是狂想着劈开黑暗的帽子。谢燕益你是个傻人,是拿着法律当利刀的傻人,是拿良知当饭吃的傻人,你心中装满的是下一代的未来,不想成为我们父辈的聪明人,你的孩子将永远生活在这片你爱的土地上。

谢燕益妻子——原珊珊
2016年1月20日

余文生律师:王秋实律师上央视所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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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央视终于见到我的搭档,同为王全璋律师的辩护人王秋实律师。失踪十余日,在这里,王秋实律师被以王某身份用来指证他的当事人王全璋律师。辩护人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指证同样失去自由的当事人,想想都觉得滑稽。

王秋实律师遭受到了什么?想想我在前年失去自由的时候,在酷刑之下,也做过视频,难道王秋实律师也遭受了酷刑? 生不如死的酷刑我尝受过,我理解王秋实律师所处的险境,也更加担忧王全璋律师处境。

再想想王全璋的两位前任辩护人被迫退出,我与王秋实临危接任王全璋的辩护人,悲从心来,也许我也会再入牢监去追随那我曾居死囚牢里亡灵。

回首48年,人生过半,天地几多男儿,恨无我。生亦何欢,死亦何苦,七步之内,伏尸二人,还有什么可怕的。

余文生2016120(走出死囚牢一周年之际)

因环境保护触碰阜宁政府利益,法院意图摆平陈巧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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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郭墅镇的农妇陈巧兰,因为坚持举报阜宁县澳洋工业园非法占地引进毒企业,其儿子、儿媳妇因生二胎也遭株连,从2015420日开始,要被征收社会抚养费72千余元。由于失去土地的陈巧兰家无力承担这笔莫名其妙的抚养费,阜宁县计生委向阜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与明天(2016121日)举行听证会。

得悉此事的人们评论说:“什么是社会抚养费?通常理解就是要我们纳税人通过纳税来养活的人的费用。那么在中国有多少人是需要纳税人的血汗钱来养活的呢?基本上就是那些平时骑在纳税人脖子上享受着奢侈又拉屎拉尿的‘赵家人’精英们!而陈巧兰的儿子和儿媳妇,不仅要向‘赵家人’纳税抚养‘赵家’精英,生了孩子都必须是自己抚养。现在“赵家人”的计生委要征收抚养费,那不就是敲诈勒索吗?”

据陈巧兰说:在他们郭墅镇唐城村的村干部家庭基本上都有生二胎的情况,甚至还有生三胎的,而且靠着当代“地主”的身份都很富有,可从来没有听说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在只针对平民百姓家生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不恰恰证明了他们是“赵家人”吗?平民百姓缴不起这笔莫名其妙的费用,还有“赵家人”的法院来强制执行。

“赵家人”的法院很讲究,居然这样的敲诈勒索还要举行听证会,也充分体现了“赵家人”的法院的另类独立、公正特色。

陈巧兰电话:15251037721

合肥市安拖东村被拆迁户起诉要求撤销政府征收房屋案件二审期间,房屋被纵火,警方受理;证据显示政府征收决定违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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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报道)本网获悉:原国有企业安徽拖拉机厂(已破产)的宿舍区安拖东村被合肥市瑶海区政府以“棚户区改造”名义拆迁,小区房主杨玉秀提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提起行政诉讼,将合肥市政府及瑶海区政府起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政府对安拖东村的征收决定合(瑶)房征决(2015)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及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合复决(2015)第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28日作出(2015)合行初字第00150<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杨玉秀的诉讼请求,而杨玉秀于1223日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上诉,案件正处于二审期内,而20151231日下午14:20分,原告的安拖东村17207室房屋内就被人纵火,屋内一些器物被焚毁,因原告住于他处而无恙。

原告杨玉秀丈夫刘宁报警,合肥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警后称是纵火案,后瑶海分局刑警二队派警员到现场拍摄照片调查取证。

刘宁于2016年元月4日去刑警队要立案决定书被刑警二队指找城东派出所处理案件,第二天刘宁到城东派出所拿到受案回执合公瑶(城)受案字(2015[0105001],案由为“物品被他人损毁”。就此刘宁不服,认为是纵火案,属于刑事案件,怎么变成了物品损毁的行政案件?

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合行初字第00150<行政判决书>中,法院以“报警记录并不能证明瑶海区政府采取了断水断电违法行为强制拆迁的事实,该报警记录与本案无关联性。”对短信照片也是“只能证明原告曾于该段时间拨打过110报警电话,不能证明瑶海区政府采取了断水断电违法行为而报警”等

而就征收拆迁的合法性,原告提出了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1)作出的案涉合(瑶)房征决(2015)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不具备合法性,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有违法之处:

1、征收决定不具备四规划、一计划的前置条件;
2、被告1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更没有向被征收人公示调查结果,程序违法;
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违法——应由瑶海区级政府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而不是由瑶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4、被告提供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瑶海区人民政府第8号常务会议纪要没有法律效力的,二者自相矛盾,程序严重违法。
5、被告1的征收补偿资金没有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1假借旧城区改造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并未取得合肥市相关土地、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审批。
7、被告1提供的《征收决定》有两份,其中一份上没有告知被征收人进行行政救济的权利和途径,两份《征收决定》上均没有征收补偿方案,违反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8、《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法院审理查明瑶海区政府拟启动安拖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遂在拆迁项目范围内征求群众意见,被调查的806户中同意改造的为756户,同意率为93.8%……另查明20141212日,瑶海区大建设指挥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是哪些有关人员?)对安拖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了研讨……征求意见及修改方案进行了公示……

最后法院全部采信了被告方瑶海区政府的征收决定和合肥市政府的复议决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本网信息员与父亲皆是原安徽拖拉机厂职工并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就居住于安拖东村,知悉安拖东村居民的情况,此是原安徽拖拉机厂为解决职工及家属居住建设的小区,房屋有上世纪五十年代建设的平房和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末建设的楼房,如果说是危房也完全可以说的,可居住状况呢?有祖孙三代就居住在一间16平米的平房里的,其中祖父级的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从江苏招工过来的,儿子也是近五十岁的人了,可没有享受到什么国企福利分房待遇,就居住在这平房里……像这样的没有享受国企福利分房政策,没有参加国企房改的住户不是一户两户,在2010年始就有安拖东村的住户上访要求政府改造安拖东村,本网信息员也多次被居民要求将安拖东村原国企职工的居住困境和渴望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在网上报道出来,希望政府重视安拖东村原国企职工居住困境,履行政府对原国企职工的义务,保障原国企职工住房权利。

原国企的住房制度原本就因为国企腐败而不公平:有权有势的,能够攀上关系的就能分到房子居住,而没有权势的,又不会攀关系找门路的国企职工,要么没有分配房子,即便分配房子也是又旧又小的房子;而没有房子或房子不符合房改条件就不能参加房改。国企停止福利分房后实行公积金制度,可该制度没有就没有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如何解决住房问题做出规定,这毫无疑问是不公正的。

就此次政府对安拖东村所谓“棚户区改造”名义进行征收,首先安拖东村的房屋是原国企安徽拖拉机厂给原国企职工建设的,并分配给职工,其后一些房屋经房改为职工所有,另一些住房是不符合房改政策不能出售给原国企职工的平房和苏式宿舍楼,并不是什么住户在法律上无权居住占有的所谓棚户区;其次从公正角度上,从政策延续角度政府有义务保障原国企职工的住房权利。可政府并不认为对原国企职工有保障住房权利的义务,不同意对没有享受到房改政策的原国企职工在拆迁安置时按原有政策安置住房。

在政府征求被拆迁安拖东村住户意见时,一些拆迁户因居住环境特别困难急于解决居住困境而害怕政府不拆迁改造安拖东村——有一些人就大肆宣扬因为安紡四村住户提的要求高政府就不拆迁改造了,而如果安拖东村住户要求高那么就会失去此次拆迁改造的机会了,这对于一些居住在不到二十平米房子里的住户,而拆迁改造安置面积至少五十平米的住户们来说是有极大诱惑力的。而那些当年利用权势、走关系违反原国企住房政策多占房子的人来说,拆迁安置补偿就如同洗钱一般,使他们原来违反住房政策多占的房子通过拆迁补偿安置变成合法了,再也不用担心不知何时政府反腐反到这块会要求他们退房的可能了,而多占的房子没有购买的经过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出售变现了,这些人何乐而不为呢?自然举双手欢迎拆迁了。

而一些试图对拆迁补偿安置条件提要求的原国企职工,自然就会有一些“热心人”前来劝诫,一句话政府搞的你还能胳膊拗过大腿吗?你不能影响其他人改善居住条件的机会啊!于是乎就咸与维新了,赞成拆迁的自然就有90%以上了,虽然这90%以上赞同拆迁的住户中肯定有许多住户是赞同拆迁,但打心眼里是不赞同政府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的。

按照政府提供的瑶海区发改局“瑶发改统【2014132号关于安拖东村旧城改造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中该工程项目计划总投资约4亿元,可《征收决定》作出后,瑶海区财政局才在2015330日预支安拖东村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资金1000万元,且该笔资金打在瑶海区街道办事处的账户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征收条例》第12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如此一来,住户们交出房屋,尚未拆迁补偿安置签协议,一旦资金断绝,新小区无法开工建设,那么在外租房居住的原安拖职工岂不是要长期租房居住?何时才能返回老房处居住呢?

从政府仅预支了一千万资金来看,就无疑证实了政府对安拖东村的“棚户区改造”就是旧城改造,是商业开发,政府应是早就计划好交给开发商开发安拖东村的土地建设商品房,从商品房的盈利中解决原安拖东村住户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此政府还有可能从中赚一笔,而不排除有官员借此机会可以中饱私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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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国企职工渴盼改善住房条件采访记(图)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贤,女,19678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南陵路18号安拖东村17207室,身份证号340102196708084048,电话1315515485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1
法定代表人:单虎,区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庆军,市长

上诉人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行初字第00150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合(瑶)房征决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和被上诉人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合复决(2015)第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没有证据证明本旧城区改建项目已纳入瑶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审认定合(瑶)房征决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错误的。

《国有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国有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四规划,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符合一计划。被上诉人提供的仅是瑶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向区人大所作《关于瑶海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5年计划草案的报告》,一审认定瑶海区人大已审议通过该报告没有证据支持。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合政(20127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土地预审意见等材料。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以上材料,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并未取得合肥市相关土地、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审批。其提交的《瑶海区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情况说明》形成时间是201579日,而《征收决定》作出时间是2015321日,明显是被上诉人为弥补《征收决定》违法而补充的材料,本旧城区改造项目在《情况说明》中面积约34907平方米、在合肥市瑶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关于安拖东村旧城改造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中征收总面积为约5.5万平方米(54.25亩)、合肥市规划局《关于确认安拖东村棚户区项目改造范围的函》中为34224平方米(51.3亩),三份法律文件中征收改造面积是不一致的,使得上诉人质疑本次房屋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果不其然,2015930日被上诉人公示了“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与茂林路交口西南安拖东村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见二审新证据),在公示中房屋征收面积变成了31.09公顷(466亩),征收范围变成了东到茂林路,南到裕溪路,西到南陵路,北到和平路。所谓的公示也是掩耳盗铃,仅是公示了三日就撤回了。以上事实证明政府部门“官官相护”,证明合(瑶)房征决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是违法的。

二、被上诉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更没有向被征收人公示调查结果,程序违法;被上诉人也没有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预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是依据预评估结果拟定、制定的,程序违法。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办法)第六、七、八条均规定房屋征收应进行调查登记、房屋价值预评估,将调查结果、评估报告进行公示,以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确定货币补偿依据,并根据预评估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上诉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对这些法定的征收程序一概作“省略处理”,明显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被上诉人此举为其在实际执行中,采取差异化的补偿安置提供了便利,违反等价有偿、同房同价的原则。一审中,被上诉人为弥补房屋征收违法,20151021日还在合肥晚报上刊登“安拖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榜公示”(见二审新证据),其实,所谓的一、二榜公示根本就没有,此事实也能证明《房屋征收决定》是违法的。

三、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程序违法。

《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预评估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而本案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单位是瑶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不是瑶海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过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是同一日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需征求公众意见、公示等法定程序也没有;征收补偿方案中对被征收人房屋附着物、构筑物、装饰装修等没有明确、具体的补偿标准。以上违法事实证明《房屋征收决定》是违法的。

四、被上诉人提供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瑶海区人民政府第8号常务会议纪要没有法律效力的,二者自相矛盾,程序严重违法。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从上述规定可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作出,涉及人数较多的,还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上诉人提供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瑶海区征收办作出的,并不是瑶海区人民政府对社会稳定风险所做的评估,该报告中涉及的所谓危房没有相关鉴定报告予以佐证,所谓小区内部基础设施落后的相关证明更是没有;被上诉人提供的第8号瑶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证明该次常务会议召开时间是2015210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时间是2015313日,也就是瑶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是一份尚未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明被上诉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根本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资金没有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条例》第12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上诉人提供的瑶海区发改局“瑶发改统【2014132号关于安拖东村旧城改造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中该工程项目计划总投资约4亿元,被上诉人提供的是瑶海区财政局银行账户和瑶海区和平路街道银行账户,不是安拖东村旧城改造项目专用账户,资金余额远达不到计划投资数额,《征收决定》作出后,瑶海区财政局才在2015330日预支安拖东村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资金1000万元,被上诉人提供瑶海区和平路街道银行账户还用于其他用途调账、付款,证明被上诉人在征收决定前未安排征收补偿费用,在征收决定后也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本不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六、被上诉人的《征收决定》没有载明行政救济程序、权利和征收补偿方案,是违法的

被上诉人提供的《征收决定》有两份,其中一份上没有告知被征收人进行行政救济的权利和途径,该份《征收决定》是被上诉人公示给被征收人的,后一份《征收决定》是在后期作出的,是为掩盖违法行政行为而制作的,两份《征收决定》上均没有征收补偿方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明显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七、《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纪委办公室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等系列规定也严禁此种违法征收行为。被上诉人的违法强拆行为虽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但是被上诉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侧面证明了被上诉人没有依法进行房屋征收活动,其所作《征收决定》必然也是违法的,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一审对于被上诉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合(瑶)房征决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存在多处程序违法视而不见, 显然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玉秀
20151223






杨金柱律师拟发起组建“为中国律师自我辩护的辩护律师团”的公开信(附:朱孝顶律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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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仁们:

已经活了60岁在三亚健康养生和专心写作的杨金柱律师,今天早晨看到了北京朱孝顶律师为被抓以后安排后事(要妻子改嫁)并且宁死不屈的微博之后,感慨万千,老泪纵横!

中国刑辩律师面临今天这个地步,已经到了绝境!

已经”淡出“江湖的杨金柱,决心为中国刑辩律师的自我辩护再”较真“一回。

杨金柱拟组建“为中国律师自我辩护的辩护律师团”。杨金柱自任团长,为了不牵连年轻助理,有关组建“为中国律师自我辩护的辩护律师团”的一切大小事情,均由杨金柱本人亲力亲为。

恭请不怕坐牢、不怕杀头自愿加入“为中国律师自我辩护的辩护律师团”的刑辩律师们,直接和杨金柱律师本人联系(手机号和微信号:13908460728、邮箱:yjz2007168@126.com)

附:朱孝顶律师微信:
晚饭后,全家人还是认真讨论了一下。如果我被抓,在北京租的房子退掉,把仅有的车开回去或者卖掉换一个偏宜的车,把钱取出来把欠的账还了还能剩点,回娘家好好过日子。我绝对不会屈服的,宁愿死也不会妥协,我这一辈子对得起天地良心。我希望她不要等我了,找个好人嫁了吧,把孩子带大,希望寒尽春会来……

刘书庆律师成功会见无锡76岁捍权人士王金娣,获悉被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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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20日,本网获悉:刘书庆律师成功会见无锡76岁捍权人士王金娣,获悉被以“寻衅滋事罪”起诉。

201612014时许,人权律师刘书庆前往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成功会见了76岁捍权人士王金娣。

据刘律师介绍,王金娣精神状态可以,血压处于高危状态,每天有医生为她量血压。会见时,王金娣告诉他,说无锡滨湖公安在提审时多次诱骗她,让她说去北京天安门、大使馆放鞭炮是其女儿许海凤指使、并由许海凤带其去的;还说无锡市第二看守所的管教民警让她认罪,说认罪可以从轻处理。

会见后,刘律师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拿到了指控王金娣涉嫌寻衅滋事的《起诉书》。

刘书庆律师说:“在北京放鞭炮就被寻衅滋事,纯属无稽之谈,王金娣是有诉求的,是因为房屋被地方政府拆了,没有得到合法安置补偿,才到北京上访的,指控的罪名根本不成立。”

会见结束后,刘律师和许海凤母女在无锡市看守所前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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