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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西安电力学院集资案受害人:我么为什么要再次到西安市公安局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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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4日上午,我们一百多西安电力学院集资案受害人再次到西安市公安局大门外请愿,要求警方清除腐败,加紧办案,为我们受害人讨回血汗钱、活命钱。

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法人陈金文,从2012年起利用多种渠道宣传,以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为名,在社会上广泛集资,年息为12%。到2015213日起就不给集资者支付利息和本金。

集资者最初于20152月底就向西安沣东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沣东新区经侦大队拒绝立案,叫我们到法院报案。我们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安区法院起初也不立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从201551日起,法院对诉讼审判的要求必须立案,长安区人民法院才立了案,案件的调查由西安沣东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进行。此案暴发至今14个月多了,沣东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也有一年多,只有部分受害者在今年4月间拿到被骗金额百分之四、五的钱,而且还款的金额警方公布的数字与我们统计的数字相差很大。

沣东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一年多了,直到2016224日,却对陈金文采取取保候审一年的措施。这使陈金文有足够的时间销毁了有关的文件、单据。沣东分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多次告诉我们受害人,陈金文没有任何财产,学校只有桌椅、黑板是陈的。但有关批文显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有土地174亩,办学资金自筹。为什么不拍卖这174亩地还钱?这174亩地哪里去了?沣东分局经侦大队也没有追缴陈金文诈骗的操盘手、办事员的非法收入,我们质问原因,办案警察说,主犯没抓,从犯无法追缴。

陈金文现在还收买黑恶势力,到被骗的维权代表家、单位造谣诽谤,恐吓。20151221日,有二三百受害人到电力专修学院讨钱,陈金文的几个打手挥舞铁棍殴打受害人,受害人李贵民、马桂凤被打伤,马桂凤是合并性颅脑损伤。仅我们知道的情况,至今已有4位被骗的集资者因焦急忧愤而非正常死亡。

一年多来,我们被骗的集资人集体到西安沣东新区公安分局、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信访中心、陕西省委、省政府、中共陕西省委巡视组等单位上访多次。
     
全体上访的集资受骗人
     2016414

南通圈地补偿方案猫腻多,倪春香向国土厅申请复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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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415日,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办事处汤家窑村村民倪春香通过邮寄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通地开征初【20164号征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公告。

2016414日,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了“通地开征初【20164号《征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公告》”实施非法圈地。其中规定: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通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8批次实施方案;被征地单位安置人数:被征地村组安置总人数88人,具体安置人员数量确认按通开发管【2007339号文件执行;地上附着物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负责补偿,并于2016425日前完成。

倪春香认为该公告有以下违法行为:1、公告自相矛盾。一方面定为“初步方案”;另一方面又确定“地上附着物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负责补偿,并于2016425日前完成”。如果是初步方案,即未最后确定的征地补偿方案,为什么要迫不及待地确定425日完成征地补偿,即在发布公告之日起11天内完成补偿呢?况且,征地补偿是行政行为,该总公司并非行政机关无权负责征地补偿;2、该公告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3、市政府在发布该公告前,未召开听证会,也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4、从内容来看,公告所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南通市2015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第8批次实施方案”。该局显然将“项目名称”与“实施方案”混为一谈。

应当指出的是,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征收方案出来之前,抢先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实施建设。倪春香是受害人之一,希望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广东汕头人权捍卫者王喜利、章贤玺今均获刑2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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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8日星期一,本网获悉:广东汕头人权捍卫者王喜利、章贤玺今均获刑2年,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王喜利、章贤玺获刑都是因为20144月,鸿一村村民超百人前往汕头澄海区盐鸿镇镇政府门口游行维权,去了现场并后来在网上发了游行相关情况的帖子。423日,其亲属得知他们已被汕头市澄海区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20146月,被警方以同罪名正式逮捕。据悉,其在被审期间,王喜利曾遭遇非人道疲劳审讯,但其始终保持不认罪、“零口供”。因被羁押近两年,他们将分别在几天后,2016422日、23日刑满获释。

附:王喜利、章贤玺简历(来源: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

王喜利(CPPC编号:0018270后,广东省汕头市人,网名“公子无家”,自由职业者,民间公民维权代表,中国在押维权人士。

因平素为人急公好义、嫌恶如仇,遂成为当地热心的维权代表。20131224日,曾代表广东潮州饶平县浮山镇浮山村八成以上村民,控告该村原书记王友才贱卖村民土地,滥用、侵吞村中各项善款,并大肆挥霍,被地方官员视为需要被打击的异己对象;20142月,曾因薛福顺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与他人积极前往山东曲阜陵城镇章枣村围观;20143月,曾与他人积极帮助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鸿一村村民就当地村干部偷卖土地、卖地款项去向不明、村干部不肯公开账务等严重问题进行正义维权;适逢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由于村民们都认为此次换届选举明显有失公正,先后三次予以坚决抵制,王喜利随遭到当地官员的忌恨与仇视; 331日,因积极前往黑龙江省声援建三江律师被逮事件而遭到警方的跟踪,后被警方带走失联,数天后才回家。20144月,鸿一村村民超百人前往汕头澄海区盐鸿镇镇政府门口游行维权,王喜利去了现场并后来在网上发了游行相关情况的帖子。423日,其妻得知其已被汕头市澄海区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20146月,被警方以同罪名正式逮捕;据悉,其在被审期间,曾遭遇非人道疲劳审讯,但其始终保持不认罪、“零口供”。

章贤玺(CPPC编号:00183广东省汕头市人,网名“粤D-吾心是悟”,自由职业者,民间公民维权代表,中国在押维权人士。

因追求民主,喜结向往民主自由的公民朋友,经常在网上为素不相识的受难义士提供资助,遂成为当地知名而热心的维权代表;20131月,曾因南方周末新年献词事件而积极参与过社会各界力挺联署的“护宪去庹”签名行动;20143月,曾与王喜利等维权代表一起积极关注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鸿一村村民就当地村干部偷卖土地、卖地款项去向不明、村干部不肯公开账务等严重问题进行正义维权;适逢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该村村民都认为此次换届选举明显有失公正,因此先后三次予以坚决抵制,章贤玺遂遭到当地官员的忌恨与仇视。20144月,鸿一村村民超百人去汕头澄海区盐鸿镇镇政府门口游行维权。章贤玺只是在村民游行前一晚去了鸿一村,游行当天围观并在网上转发了游行相关情况的贴子。2014423日,被汕头市澄海区警方以“寻衅滋事”罪为由带走,后又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20146月,被警方以同罪名正式逮捕。


福建人权律师纪斯尊今获刑4年6个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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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8日星期一,本网获悉:今福建人权律师纪斯尊今获刑46个月,其被控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两项,数罪并罚,获刑4年半。纪斯尊律师同案徐钟福获缓刑。

其辩护律师邹丽惠说:“这份判决书太胡扯了,竟然没有公诉机关指控和律师辩护的内容!”

20141021日,因纪斯尊应《人民日报》社之邀参加北京举办的“强征土地问题”记者招待会,遂被福建警方前往途中非法抓走软禁,后于1028日被福州警方行政拘留于福州市拘留所;20141117日,又被福州警方转为刑事拘留;20153月,被福州市检察院正式批捕,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

附:纪斯尊律师简历(来源: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

纪斯尊(CPPC编号:0022519491210日出生,广东省人,福建著名维权律师,中国在押维权人士。

曾因屡次为冤民访民代理维权案件而备受弱势群体的交口称赞,素有“赤脚律师”之称;2008918日,因再次为当地访民积极维权,而遭到当局报复性打击,被福建省福州市警方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刑拘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同年926日被正式逮捕,200919日被福州市台江区法院以“伪造公章、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出狱后,其正义维权之心依旧,继续为他人代理各种维权案件,故遭到当局的长期监控。

20141021日,因其应《人民日报》社之邀参加北京举办的“强征土地问题”记者招待会,遂被福建警方前往途中非法抓走软禁,后于1028日被福州警方行政拘留于福州市拘留所;20141117日,又被福州警方转为刑事拘留;20153月,被福州市检察院正式批捕,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目前被羁押于福建省福州巿第一看守所。



附:纪斯尊被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寻衅滋事一案第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纪斯尊的胞姐纪巧妆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纪斯尊的辩护人,在纪斯尊被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寻衅滋事一案的第一审审理中进行辩护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并加以仔细的研究,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20151216日从上午9点半开始到晚上11点多才结束的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对本案的事实有比较客观、全面的了解,认为本案的追诉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存在严重的合法性问题,归纳起来有“三个不合法”、“一个不成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均不合法。

(一)本案立案侦查的程序不合法。

根据被告人纪斯尊的陈述和有关证据证明,他是在20141021日下午到福州火车站,准备搭乘当天1655分福州开往北京西的Z60次列车,前去北京参加人民日报社举行的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潘墩村非法征地拆迁座谈会,被福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拦截抓捕的,先是被非法拘禁在连江县贵安温泉度假村。因为从这个事件中查不出纪斯尊有什么问题,抓不到把柄,才于七天后移交给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由仓山分局就201495日发生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安检门)口的访民聚集事件,于20141028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纪斯尊处以治安拘留15天。治安拘留期满后,又将纪斯尊移交给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由鼓楼分局就2014811日发生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门口的访民聚集事件;2014910日发生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的访民聚集事件等,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对纪斯尊立案侦查,于20141112日给予其刑事拘留。

也就是说,本案的立案侦查,存在明显的“先抓人,后网罗罪名”的程序违法问题。因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隐瞒了纪斯尊系于20141021日下午到福州火车站搭乘火车,欲前去北京参加人民日报社举行的潘墩村非法征地拆迁座谈会而被福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拦截抓捕并非法拘禁长达七天时间的事实没有认定,属于故意隐瞒事实的枉法行为。

为了制造对纪斯尊“数罪并罚”,判处纪斯尊较长刑期的根据,在鼓楼分局于20141212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纪斯尊的前一天即20141211日,又由仓山分局在就201495日发生在福州市中院西门口的访民聚集事件已经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给予治安拘留的情况下,对纪斯尊老账新算、改换名义,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对纪斯尊决定立案侦查。于是,20141219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为由,批准了对纪斯尊的逮捕。

为了掩盖前述违法事实,起诉书有意将这个过程错误认定为:“因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经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决定,于201411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见福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有关事实认定之比较和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立案决定书》记载],属于故意错误认定事实的枉法行为。

综上可见,本案的立案侦查是在福州市公安局统一指挥、调度下,由其辖下的国保支队、仓山分局、鼓楼分局协同配合、分头实施的“先非法抓人、后罗织罪状”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大枉法事件。

(二)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程序不合法。

当本辩护人得知纪斯尊的案件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立案侦查,却被移送到闽侯县检察院去提起公诉、由闽侯县法院审判的消息后,不禁联想到去年底、今年初辩护的江智安被指寻衅滋事一案,也是由鼓楼分局立案侦查,并在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两次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第三次移送被延长审查期限后,由福州市政法委协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指定罗源县法院管辖,负责该案审判后,再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罗源县检察院管辖,负责该案的公诉(说明该案无法通过鼓楼区检察院的审查,给予提起公诉),最后罗源县法院在以“案情复杂”为由延长审判期限三个月后,以指控的罪名判处江智安有期徒刑二年;本辩护人受托担任江智安的二审辩护人,根据上述事实提出“福州市的党委、政府的不当甚至非法干预,充斥了本案的侦查、起诉和一审审判全过程,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的原则”;“本案从侦查、起诉到一审审判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处理”等辩护意见并书面申请二审开庭审理后,福州市中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在收到辩护词三天后就突击下裁,维持原判的案例(说明福州市中院害怕开庭审理和时间拖延,会给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据理力争的机会,使案件审判“节外生枝”),预感到纪斯尊案件可能又是一起政法委非法干预人民检察院检察权和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枉法案件。

果然不出所料,辩护人从阅卷获取的证据材料中,核实这又是一起非法移送的案件:

1、从起诉书分别指控纪斯尊两个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寻衅滋事所依据的两起案件看,其发生地分别处于鼓楼分局和仓山分区的辖区,也分别由鼓楼分局和仓山分局立案,由鼓楼分局合并侦查,案件的管辖明确且没有发生争议,依法应由鼓楼分局向鼓楼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鼓楼区法院审判,不存在需要指定管辖的事由。

2、同案被告人徐钟富因本案被逮捕后,已经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息诉息访协议书》,鼓楼分局于2015211日以“逮捕不当”为由给予释放[见鼓楼分局鼓公(温泉)释字(201500009号《释放通知书》],并由当地政府兑现息诉息访条件,给付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和一套廉租房,按照惯例已经了结了案件,不会再予追诉(因同案被捕的其他人取保候审后均没有被追诉,就是有力的例证)。但公安机关为了制造本案移送闽侯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和闽侯县法院审判的“住所地管辖”依据,由鼓楼分局在同一天以“我局正在侦查纪斯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为由,对徐钟富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见鼓楼分局鼓公(温泉)取保字(201500009号《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福州市公安局于2015213日将其与纪斯尊并案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见福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最后由闽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与纪斯尊同堂受审,明显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而在此前,福州市中院于201526日以“商请指定管辖复函”的方式,指定本案由闽侯县法院审判;2015210日,福州市检察院以“商情指定管辖复函”的方式,指定本案由闽侯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又据闽侯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公开承认的事实,本案移送闽侯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各半个月,说明即使是闽侯县检察院,对本案两名当事人纪斯尊、徐钟富提起公诉也是十分勉强的,完全是迫于压力、不得已而为之。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上述“商请指定管辖”活动发生在20152月上旬,于本辩护人在江智安被指寻衅滋事案二审辩护中发现并揭露福州市政法委非法干预该案公诉和审判的事实之后几天(本辩护人于2015126日向福州市中院提交该案二审辩护词,福州市中院于130日突击出裁定,见本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因此,司法机关在本案中变换手法,改“福州市政法委协调”指定管辖为福州市公安局向福州市检察院“商情”、福州市检察院向福州市中院“商请”指定管辖,并不能掩盖党委、政府非法干预本案公诉和审判的事实,反而欲盖弥彰、更加暴露其故意违法性!

(三)本案的审判程序不合法。

本案是普通的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允许人民群众自由旁听(只要出示身份证并通过安检,就应当允许旁听),闽侯县法院也美其名曰“公开审理”,但实际上实行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审判,除了事先安排十几个不明身份的人员到法庭“鸠占鹊巢”抢占位置外,只允许5名公民进入旁听,把几十上百名真正关心案件审理情况,从各地赶来的访民和各界人士拒之法院门外。其中有一名获准旁听的人员因身体不适未等开庭就离开了,其他公民要求替补;还有当天获准前来出庭作证的9名证人,他们在作证后要求留下来旁听,这都是合法、合理要求,但经本辩护人一再交涉和抗议,审判长均以其“有权决定旁听人数”、“法庭要听从审判长指挥”等为借口,加以拒绝;辩护人申请出庭公诉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法院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实施监督,公诉人则装聋作哑。

辩护人认为,这种不敢敞开大门让群众旁听、害怕事实真相暴露的庭审,是没有公正性可言的!外省已有因没有依法公开审理、不让群众旁听而宣告开庭无效、推倒重来的案例,希望闽侯县法院能够予以效仿,对本案光明磊落、真正公开地再开一次庭!

 
二、起诉书指控的两个罪名均不成立,应依法判决宣告本案被告人无罪,予以当庭释放。

第一,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而所谓情节严重又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致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但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来看,既不能证明被告人纪斯尊在2014811日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不能证明当天访民在省国土资源厅门口的聚集,致使省国土资源厅的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了严重损失。相反的,辩方提出的证人所作证言,以及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控方提交的证据,共同证明纪斯尊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更不能构成犯罪。

辩方提出的证人王秀英、庄磊、李奎春、林炳兴当庭作证,证明“中央巡视组在福建省国土厅派驻100多名干部查处违法征地问题”的消息不是纪斯尊编造的,而是证人王秀英和李奎春、林炳兴等人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其中,证人王秀英还对消息的内容作了纠正,其证言与被告人纪斯尊的辩解相符;纪斯尊虽有打电话给五、六个访民,叫他们多找一些人于2014811日去省国土厅上访,但目的是让这些深受违法征地拆迁之害的访民向上级反映土地违法征用的问题,不是要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徐钟富则证明,在纪斯尊告诉他2014811日有中央巡视组来省国土厅巡视违法征地拆迁问题的消息之前,他已经写好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拟定星期一即2014811日到省国土厅申请信息公开。可见徐钟富是否于2014811日到省国土厅,与纪斯尊是否告诉他上述消息没有直接的关系,其当天也不是到省国土厅找中央巡视组,更不是受纪斯尊挑唆去闹访的。

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控方所举省国土厅的监控录像视频资料等证据和辩方证人所作证言,则共同证明2014811日省国土厅门口虽有访民长时间聚集的情形发生,但访民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不足以迫使省国土厅“用铁链锁住大门”;也没有阻拦前来国土厅办事的人员进入省国土厅办事大厅,前来办事的人员仍可以通过在国土厅大门内把守的保安人员打开侧门而顺利地进入办公区。至于当天“省国土厅安保人员用铁链将大门锁上,使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无法通过正常的通道进出国土厅办事大厅”,完全是由于省国土资源厅领导不关心群众疾苦、害怕群众的严重官僚主义作祟,采取不当的处置方式所致,而非访民在国土厅门口举横幅、躺倒等聚集行为造成的。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201495日发生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安检门)门口的访民聚集事件的实际情况,本案的寻衅滋事应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而无事生非,或者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然而,本案不具有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而无事生非,或者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情形,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201495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仓山区城门镇潘墩村村民潘建峰、潘振彬、郭金凤因集体土地被政府非法征用、公安机关非法动用警力配合政府强征强拆、打伤村民,潘墩村村民前往福建省公安厅上访维权反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定罪处刑,三名当事人不服福州市仓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案。潘墩村和其他地方受违法征地拆迁之害的访民数十人闻讯后,自发地前往福州中院旁听庭审,但福州中院只允许每个当事人有三名亲友旁听,其余旁听群众均被拦阻拒绝于门外,于是数十名访民便在中院安检门门口的人行道上聚集,举牌、拉横幅、喊口号并进行拍照。其中,被告人纪斯尊事先向人定做了两幅大的横幅,内容分别为人民日报2014325日为潘墩村几千亩土地被政府违法违规征收采写的报道《如此征地太坑农(调查)》和配发的评论员文章《政府违规征地为何屡禁不止》的放大版和习近平主席的巨幅画像及其语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纪斯尊获准进入法庭旁听,上述横幅由在场的访民悬挂在福州市中院安检门两旁人行道上的路灯杆上。从控方提交的现场监控录像视频等证据材料看到,现场因为人多显得有些乱,但并未达到“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机动车道上汽车、摩托车等虽然有所减速,但仍可通行,交通并未阻断。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天访民是去福州市中院旁听潘墩村村民因土地维权被“扰序”案件的二审开庭审理的,并非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而无事生非;所拉的横幅内容分别是人民日报记者采写的调查报告和评论员文章及习近平主席的语录,还有就是“打倒贪官,惩治腐败”、“还我土地”等,都是合法、正当的内容;福州市中院不让访民进入旁听,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引起群情激愤,导致部分访民喊口号抗议违法征地拆迁,要求“还我土地,惩治腐败”,反映的是正当诉求,如果因此引起现场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也因主要过错在于福州市中院,应由福州市中院承担责任;当天开庭审理的仓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后来被福州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证明仓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是违法、错误的(见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也说明当天访民的聚集行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福州市中院二审依法裁判的作用。因此,应认定201495日上午发生在福州市中院安检门门口的访民聚集是合法正义行为,至少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纪斯尊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给予治安拘留处罚;继而又以“寻衅滋事”为由进行刑事追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审判活动均不符合法定程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纪斯尊的两项指控,均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并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悖,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应宣告纪斯尊无罪,予以当庭释放。以上辩护意见,请予采纳。谢谢!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邹丽惠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倪天英:我控诉上海政法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政治民主权利,控诉上海政法机关对我长期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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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际媒体:我控诉上海政法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政治民主权利,控诉上海政法机关对我长期迫害。

我是家住上海的中国公民倪天英,55岁。公民可以自由行使在互联网上和互联网下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权,但上海政法机关违反中国宪法和“世界人权宣言”,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侵犯我言论自由权,践踏人权,非法侵犯我的住宅。

20163111850分,以我在数个時政QQ群发表反中共言论为由,三名国安和公安(古美路派出所)敲我家门找我。我有权拒开家门,但国安和公安违背我意愿,采用国家恐怖主义高压手段,通过连续不断大力敲门,不断在我家门口拨打我电话(对方号码13761998772)来胁迫我开门。最后我恐惧于政府的强权与淫威被迫开门。

我要求在家门外谈,但他们闯入我家里,要我停止发表并删除在時政QQ群的反政府言论,否则在一定数量后对我追究。

我跟对方说:“自由表达思想是公民基本权利。我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在互联网发表言论,政府就派人到我家对我警告威胁吓阻,但具有鲜明对照的是,过去四年多来我不断向政府所有职能部门申诉控告上海政法机关对我的违法和迫害,政府却从未找过我。既无来函,也无来人。始终不理睬不解决我的诉求”。

对方回答:“这是两码事,你有冤案可以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

从我四年多来的申诉经历和结果来看,对方这一回答就是在耍流氓无赖。事实证明中国根本不是法制国家,而是一贯用谎言欺骗世界的司法黑暗,政法恐怖的法西斯国家。因为在中国我不但没有尊严,连基本人权,生存权和救死扶伤送医救治权都被剥夺。

20066月上海国安和公安以我在“政治论坛”和“中国政治”等Google网上论坛撰文揭露中共罪恶而对我政治迫害。博讯网、大纪元等十几家美国媒体以我“因言获罪”而作报道。

2011620日,我在跟各方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向商家维权而被三名壮汉毒打,我三根肋骨被打断构成伤残。但上海公安不但不对躺在马路上的我救死扶伤送医救治,反而把我关进古美路派出所,非法剥夺我人身自由,并用威胁手段不准我验伤。我十次向李坚警长和处警要求验伤救治,但十次遭到警方不给予理由的拒绝。警方还警商勾结,包庇凶手,当场放走这三名刑事罪犯。

美国之音在201185日采访我并以“艰辛维权路,毒打,劳教,有冤难诉”为题,报道我的遭遇。警方还剥夺我的知情权,不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欺负我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种权利,刁难作梗,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歪曲捏造事实,欺骗误导等违法违规手段处理该案。后来我从各方获知真相后和心脏搭过两个桥的80岁母亲不断上访申诉,多次奔波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之间。但闵行公安,检察院,法院相互包庇,相互踢皮球,当面一再拒绝受理我要求公诉和追究三名故意伤害罪凶犯和犯有迫害虐待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罪,非法拘禁罪的李坚警长和处警刑责的诉求。

我们继续不断向下列部门和官员写信控诉:闵行检察院(2011815日,1017日),最高检察院(815日,1017日),温总理(826日挂号信,1017日挂号信),俞正声市委书记(114日),孟建柱公安部长(1115日挂号信),刘金国公安部书记(1115日挂号信),中纪委监察部(1122日),2014915日当面交给中央巡视组的控诉信,2015612日给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挂号信,高检侦查监督厅长黄河挂号信,613日给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长宫鸣挂号信,615日给高检控告检察厅长穆红玉挂号信,但始终没有结果。致使三名凶犯和多名违法处警至今逍遥法外。

李坚警长因为迫害我有功,在2011年底获得2011年度上海十佳社区民警称号和2011年度上海平安卫士候选人(经我投诉未当选)的荣誉,古美派出所长沈志平在20121月获得2011年度上海市十佳派出所所长的称号。

上海警方蓄意对我报复,虐待和迫害,我在中国长期申诉无门,很无助。因此我向各国际媒体求助为我发声,对我声援,并通过国际媒体让民主国家政府和司法部门及国际人权组织了解我的遭遇,并向中共当局进行政治和司法干预,要求中共政府解决我在2015年给王岐山和三位高检厅长挂号信中所提的诉求。

公安已建立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冤假错案要终身追责。我强烈要求清算迫害者,公诉和追究三名凶犯和李坚警长及处警的刑责,对我进行国家赔偿。再一次恳请各国际媒体为我伸长正义!促使中共政府解决我的冤案。谢谢。
                                                        
中国公民:倪天英     
2016418         
18021019099@163.com     
微信:18918650501

中国选举观察(2016)之四:无锡市梁溪区选举委员会散发的《选民须知》等的内容涉嫌违法(之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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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是经国务院于201510月批复撤销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而设立的。该区人口约101.47万人。

梁溪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投票选举日为2016525日。

中国选举观察的观察员近期在梁溪区了解到,不少家庭收到了一份《选民须知》和一份《致选民的一封信》。须知和信的落款为无锡市梁溪区选举委员会,时间为201641日。

在选民名单公布前的一个多月,由区()级选举委员会把其编写的《选民须知》和《致选民的一封信》送到选民家中,在全国并不多见。其实,向选民宣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该怎样进行,是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梁溪区选举委员会散发的《选民须知》上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该怎样确定的规定是,“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汇总公布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各选区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反复讨论、协商,并由选民选举工作小组召集选民小组组长和选民小组推荐的选民代表等征求意见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梁溪区选举委员会的以上规定,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该怎样确定的规定相左。

《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怎样理解和操作“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述法律询问作出的答复是,“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具体做法可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根据法工委的答复,在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只能采取“征求意见”、“举手”或者“投票”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根据候选人获得选民赞同意见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至于采取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则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三种方式中,用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我想不难理解。问题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该怎样操作?

1992121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我省仙居县某乡一选区应选举两名乡人大代表,共提出代表候选人14名。在采用征求意见票形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时,获得较多数选票第三名是没有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同志。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同志可否作为正式候选人参加选举?”当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上述询问时说:“在选举委员会采用征求意见票的方式,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时,未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得票数比已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多,应以得票数较多的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梁溪区选举委员会和梁溪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的负责人是真不知道?还是装不知道?

本观察员试问梁溪区选举委员会:

1、选民小组推荐选民代表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2、选民小组组长应该怎样产生,为何在《选民须知》中只字不提?
3、《选民须知》说的“由选民选举工作小组召集选民小组组长和选民小组推荐的选民代表等”中的“等”指的是什么?

4、是根据选区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还是根据选区各选民小组组长和各选民小组推荐的选民代表等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待续)

张磊律师:广东省高级法院拒绝受理陈桂秋(谢阳律师妻子)起诉公安部、深圳边检等机构阻止出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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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8日,接收陈桂秋起诉状7日后,广东省高级法院约谈了此案代理人张磊律师,该院立案庭舒、郑两位男性法官(拒绝告知名字)称:经过了解,陈桂秋在深圳被阻止出境系因为国家安全部将陈桂秋列为边控对象,此行为为刑事侦查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故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故决定将起诉材料退回。

代理律师张磊对此当面强调:《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只有四种情形不属于行政诉讼,不包括边控行为,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刑事侦查方式中没有边控一项,且即便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也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具裁定并提示当事人上诉救济渠道,任何法律都没有“退回材料”这种处理方式,对于这种违法方式,本律师绝不配合。

舒姓法官随后称:随便你怎么,我们就是这么处理,你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向其他部门反映。

附:谢阳律师妻子陈桂秋就被阻止出境起诉公安部等机构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桂秋,(基本信息公开时略)

被告一: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路1006号,负责人李长友,站长。
被告二: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罗湖边检站,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南,负责人元晓涛,站长。
被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14号,负责人郭声琨,部长。
被告四:湖南省公安厅,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0号,负责人黄关春,厅长。

诉讼请求:确认四被告阻止原告出境之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644日,原告自被告一、二管辖之下的深圳罗湖口岸出境前往香港旅行时,被被告一、二之工作警员非法拦截,这些警员称有关公安部门认为原告“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不准原告出境。原告询问是哪个部门作出的决定,这些警员竟然违背最基本的行政公开原则,称不告知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不准出境的,其决定部门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故原告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将公安部列为被告。同时,原告也注意到,近期有在湖南执业的律师被阻止出境其决定部门是湖南省公安厅,因此,原告基于对现实的认知,将湖南省公安厅列入被告。需要说明的是,如此列被告的唯一一原因是被告一、二的警员在执行职务时非法的将决定不准原告出境的部门当成“国家或者私人秘密”不告知原告。

旅行、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天赋的自然权利,也为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所明确保障。中国参与发起和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中国政府早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人人享有离开任何国家的自由,包括其本国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原告作为中国公民,自然享有离开中国或者返回中国的旅行自由,相关被告阻止原告出境,非法侵犯了原告出境的合法权益。

至于被告一、二之警员所称的原告“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显属无稽之谈。原告系属大学教授,一生安分守己,与人为善,未曾有过任何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亦没有任何机构部门告知原告有涉及任何案件,原告也没有被任何机构采取中国法律所规定的任何一种强制措施,原告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公民,却无辜蒙受“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污蔑,原告绝无顺受之理。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原告的丈夫谢阳律师,现因被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而被羁押超过九个月,其中有六个月时间是被强迫失踪,期间多项法定诉讼权利(与辩护律师会见、获得律师帮助、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等)被非法剥夺。但这绝对不构成原告被阻止出境的法定理由,因为:首先,原告坚信丈夫谢阳清白无辜,他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犯罪”;其次,责任自负是现代文明司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因为对谢阳律师进行侦查而对与谢阳律师业务并无任何关联的妻子(甚至子女)施加株连式恐怖,这在任何稍具有文明底线意识的社会都是骇人听闻和不能接受的。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天然的权利、自然和法定的基本人权,故此起诉,请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桂秋
                        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一、原告身份证明;
二、原告被阻止出境的详细情况;
三、原告受到株连的情况;
四、原告往返罗湖口岸的交通票据;
五、本诉状副本四份。

中国38名律师联署不参加违法年度检查考核声明,共同抵制违法的年度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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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按语】北京律师程海率先发起中国律师不参加违法年度检查考核声明的联署活动,截止201531512时,共征集到38名律师的签名,声明书已分别主送国家司法部、全国律协,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纪检委。参加联署签名的律师可自行下载打印《声明书》,投寄给当地设区市一级的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作为不参加违法的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的依据。

这次行动在广大律师中引起很大反响,积极参与、等待观望、冷嘲热讽,皆尽有之、褒贬不一。甚至有律师公开抨击声明不参加违法年检是一个“火坑”,不但自己不敢跳,还打着爱护同行的旗号,告诫其他律师不要“跳火坑”。对这种极端消极的言论,值此以博客或有道云笔记公开发布《中国律师关于不参加违法年度检查考核的声明》之机,特给予反驳并表明我们的态度:参加联署签名的38名律师是以斩断自己后路的勇气,坚守律师法,维护中国律师的合法权益,他们的行动应当得到全国广大律师的尊重、支持和响应!我们达成共识,谨以下面一段文字与全国律师共勉:

    斩断自己的退路,才能更好地赢得出路!
  很多时候,我们都需要一种斩断自己退路的勇气
  因为身后有退路,就会心存侥幸和安逸;身后无退路,才会为自己赢得出路
  成功的人和不成功的人就差一点点
  成功的人可以无数次修改方法,但绝不轻易放弃目标;不成功的人总改目标,就是不改方法
  在每一次逆境中,都隐藏着成功的契机
  命运能给予你哭的境遇,也给了你笑的权力!
  只有你爬到山顶了,这座山才会支撑着你
  只有你的境界提高了,这个境界才来提升你
  只有你关心别人,别人才会关心你
  只有你爱护这个环境了,这个环境才会爱护你
  只有你的亲人幸福了,你才会幸福
  只有你自己成功了,朋友才会离你更近
    一切,从自己做起!!!

中国律师关于不参加违法年度检查考核的声明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含2001年的律师法修正版),均没有对律师进行年检或年度考核的规定。

2007年修订、200871日开始实施的《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年度考核……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1989年司法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每年年检时要求交纳年检注册费(后改为律师协会会员会费)。该规章与宪法以及律师暂行条例和律师法抵触,在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仍然不予废止。

20104月,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规定每年3-5月份,由各省设区市一级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并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情况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行政备案审查和盖章;全国律师协会配套制定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各省级司法厅(局)和律师协会也随之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文件。

为强制推行年度检查考核,司法部还违反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关于注销行政许可证书的相关规定,在121号令中规定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视为自行停办,收回或注销执业许可证;在其制作发放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印制了专门的年度检查考核备案页,并印有必须参加年度考核的文字说明。

之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每年都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繁琐的年度检查考核: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首先要向律师协会缴纳会员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然后对律师进行考核,把考核材料上报县级司法局进行初审后转报市级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由它们审查后公告审查结果,通过审核后由市级(省属所由省级)司法厅局在每个律师的执业证上加盖年度考核专用章以及“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考核等级章之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盖“合格”、“不合格”两个年检等级章之一。每年这样折腾一次,耗费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大量的人力财力不说,还借此机会打压律师,非法限制广大律师承办所谓的“敏感案件”,不听话的就不给年检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九十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三)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他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22号《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20136月底前必须完成“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的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强制进行的年度检查考核和备案盖章,违反了宪法和多部法律的规定,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违法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增设义务、增加负担,增加律师的证件费用和换证费用。同时严重误导社会,给未经年度检查考核和备案盖章的律师执业增设了巨大障碍:设定的三类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标准,对律师具有侮辱性,也很滑稽(如律师证被加盖“不称职”印章的律师,仍然可以依法执业);把对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把律师歧视性地列为需要社会特别监督的群体(各类公职人员的考核情况甚至行政处罚情况均未见向全国公示);违法为律协违法收取高额会员费提供保障,增加律师负担;为一些他们不喜欢的律师设置年检障碍,造成其执业困难。

2014年以来,先后有多批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司法部,要求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废除律师年检制度,或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违法,不服司法部答复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没有得到依法处理,司法部至今拒绝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根据上述规定,律师有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的年度检查考核,实际否定了《律师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的效力,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加年检考核,要求备案盖章,实际上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违法,参与共同破坏法律正确实施。

为履行律师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我们庄严声明:从今年开始,我们将只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参加由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年度考核,不再配合参加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违法年度检查考核。

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律师法的效力和权威,依法撤销司法部121号令和与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我们再次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师协会,遵守律师法规定,立即停止违法的年度检查考核,不要继续与依法治国的宪法要求和国家大政方针相对抗!我们呼吁全国其他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不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违法年度检查考核,做一个严格执行律师法的律师!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律师声明和监督人(第一批38人):

        北京 18910535236  
    邹丽惠  福建13950309665
      彤 四川   覃永沛 广西  
    吴有水 浙江   葛文秀 广东 
    吴魁明 广东   王龙德 云南  
      钧 广东   付永刚 山东
    廖曜中 湖南     猛 河南  
    葛永喜 广东   郭莲辉 江西
    隋牧青 广东   刘金湘 山东  
    常伯阳 河南   蔺其磊 北京
      剑 北京     阳 湖南  
    毛晓敏 云南   刘正清 广东
    喻国强 湖南   张建国 北京  
    王胜生 广东   薛占义 云南
    王理乾 云南     进 山东  
    韩建新 陕西   李新民 江苏
    李浚泉 辽宁   邬宏威 北京  
    闫安乐 河南   赖建平 北京
    注:程海被违法停止律师执业一年(诉讼中)
    预先声明和呼吁人(有律师资格暂无执业机构者):
    李苏滨 河南   江天勇 北京  
    刘士辉 广东   王全平 广东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安徽合肥安拖东村“棚户区改造”之殇---残疾人张心豫死于廉租房,92岁老人骨折滞留医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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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政府以所谓的“棚户区改造”对原安徽拖拉机厂职工宿舍安拖东村进行拆迁,从20154月初居民交房到目前为止尚未动工,而一位残疾人张心豫却已经去世,记录并公开这其中发生的一切可以让中国人明白面临的问题。

张心豫出生于一原安徽省拖拉机厂职工家庭,今年55岁,是一位智力残障人士,残疾等级为二级(中国残联残疾证中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她不仅仅是智力残疾,而且有轻微的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于1988年左右结婚,丈夫高怀忠是庐江县农民,婚后生育一女,今年26周岁。张心豫出生在安拖东村,结婚在安拖东村,一直没有离开过安拖东村;结婚后,为解决其与丈夫和女儿住房问题,尤其是如果其父亲一旦去世后发生家庭纠纷,于1999111日在安拖东村社居委协调下,张心豫与其父亲达成协议,在其父亲所有的安拖东村3102室的南院建了两间平房居住,居委会盖章见证此协议。这两间平房在2005年开始的合肥市大拆违中被政府放过去了,安拖东村里在院子里建房的都被政府拆除了,就放过了张心豫的两间平房,因为如果拆除了,张心豫一家三口就没有房子住了,总不能让她们一家住露天吧。

张心豫与高怀忠结婚生育孩子后,高怀忠靠打工养活一家人,最终积劳成疾于49岁的壮年去世。

张心豫女儿高静于20139月结婚,其丈夫是六安人合肥无房,二人在合肥租房居住。20145月高静生育孩子,可是合肥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为了安拖东村拆迁拒绝给孩子上户口,最后高静只好将孩子户口上到孩子父亲户籍地。在户籍改革之前,孩子户籍是随母亲户籍的,现行则是父母双方户籍都可以上,由孩子父母决定。

20153月底安拖东村开始动迁,张心豫高静母女与高怀忠的妹妹丁玉梅多次要求鉴于张心豫的特殊情况应给予补偿安置解决一套住房,可此次所谓的安拖东村“棚户区改造”是有房子就给予补偿安置,有房产证或原安徽拖拉机厂的房票才行,而张心豫在父亲的房子院子里建的房子,街道办事处是不认可的,不同意补偿安置。街道办事处要求张心豫搬到美丹小区廉租房居住。张心豫原来申请的是住房补贴,可街道办事处为了“棚户区改造”未经张心豫及监护人同意就改成廉租房了。而张心豫不愿意居住廉租房,在安拖东村除了丁玉梅与高静经常到家里照顾她帮她做饭等事外,还有相处几十年的邻居们帮助她。

2015717日中午,和平路街道办事处的七八名工作人员在张心豫哥哥陪同下强行将张心豫从安拖东村3102号院子里的平房里带出送往位于包河区美丹路的美丹小区31212号的廉租房;在住房陪同张心豫的92岁的婆婆丁淑华老人也被工作人员用轮椅抬出来。之后该楼被拆除。

对此,丁玉梅只好与高静到远在包河区美丹路上的廉租房去照顾张心豫,同时还曾到合肥市政府上访,而合肥市政府信访局随即按常例一纸转办单就把球踢到瑶海区信访局了。

在到政府反映情况提出诉求的时候,2015114日下午15时许,丁淑华陪同丁玉梅在瑶海区政府门口因保安暴力行为倒在地上导致左腿骨折,被区政府的物业公司经理送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可住院费仅仅支付了一个星期,一个星期医院就要求病人出院,老人拒绝出院。一位92岁的老人被保安暴力行为倒在地上摔断腿,丁玉梅报案后警方没有出具受理案件回执,迄今没有任何结果;老人在医院病房住着,医院治疗一个星期后要求老人出院,老人拒绝后就停止了医疗。

2016225日,张心豫的哥哥到美丹小区廉租房发现张心豫已经死亡,随即报警,警方的结论是突发性(心跳骤停)死亡。

张心豫去世了,一些人可能认为一个负担没有了,可对其女儿高静来说就是一位至亲的亲人去世了,心中怎么没有哀痛呢?而对丁玉梅而言,她是长期照顾张心豫和高静的,长期相处又怎么没有丝毫伤感呢?事实上她知道这个家庭的艰难困苦的,丁玉梅说其哥哥高怀忠年近50而亡,除了积劳更有长期心情郁闷的缘故。

对张心豫的死亡,如果张心豫不是被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强行送到美丹小区的廉租房独自生活,而是生活在亲人身边,那么即便发病也非常有可能被家人、邻居及时送医而获救的。这样的事例,2015年拆迁后安拖东村的一位精神病患者独自租房居住就因没有自理能力而患病,如果不是被其弟弟及时发现送医就会危及生命。而其弟弟是没有能力与其共同居住,此前在安拖东村居住多受益于共同生活了几十年的邻居的帮助从未发生过此种事情。

丁玉梅与高静在张心豫被送到美丹小区后虽然经常去照顾,但她们有自己的家庭、工作,高静也有了自己的孩子,而且路途较远,往返路途时间就需要两个小时,更何况她们还得去医院照顾丁淑华老人。

张心豫去世后一些人散布是张心豫小姑子把她饿死了;百口莫辩的丁玉梅到政府上访希望能够获得住房补偿安置以解决高静的住房困境及老母亲丁淑华因保安行为导致骨折的医疗。但是丁玉梅却于201632日被瑶海警方以“扰乱区政府正常办公秩序不能进行”为由行政拘留10天。

张心豫做为一名智力残疾人需要亲人的照料,她没有合法的住房故按政府的说法就不能获得“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安置,政府为了安拖东村的“棚户区改造”可以不同意高静将其生育的孩子上户籍的要求,迫使高静将孩子户籍安到孩子父亲户籍所在地;可以将张心豫要求住房困难补贴改成廉租房实物配租,可以说是动足了心思,可就是没有想到高心豫这样的智力残疾人独自居住于其所不熟悉的廉租房且无人照料所面临的风险!


一个生命已经逝去,在一些政府官员心中问题就此解决了,可在亲人们心中留下了深深的伤痛;而高静的住房权呢?她出生于安拖东村,生活于安拖东村,如果不能获得拆迁补偿,不能有自己的住房,高静就是城市中的一片树叶任由风吹雨打,没有能够遮风挡雨的安身之所。而原安拖东村不乏有权有势者违反国家关于国企职工住房政策多占住房的人,他们可以利用权势违反国家政策多占住房并在这所谓的“棚户区改造”中获得补偿安置,而无权无势的张心豫、高静母女却连安身之所都无法谋求,社会不公竟然到如此之地步,不禁令人联想到中国伟大的诗人杜甫的“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名句。 








人权捍卫者倪玉兰因获国际妇女勇气奖而遭警方非法软禁 竟不准朋友送食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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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8日星期一,本网获悉:人权捍卫者倪玉兰因荣获美国国际妇女勇气奖,从本月13日晚上开始,倪玉兰便被北京西城公安分局和厂桥派出所囚禁在出租屋里不让出去晒太阳,老伴董继勤外出有好几个人贴身跟踪。前天(416日)晚上19点左右,倪玉兰的女儿到出租屋给父母做饭,被厂桥派出所穿制服年轻警察“警号025278”拖拽不让进父母家,造成倪的女儿手臂淤青!

今天(418日)中午11:30分左右,倪玉兰老伴董继勤看病回来,被片警刘京生拦截训斥,刘京生责令董继勤外出必须要向他请示汇报,否则,就不让出去。刘京生警官就是让博帆房屋中介一周内把倪玉兰夫妻打出出租房的片警,本月12日深夜中介7个壮小伙来砸门,要将倪夫妻打出厂桥管辖区,幕后指使者之一就是刘京生警官。

今天(418日)下午18:30分左右,倪玉兰好友、爱心人士王琳“网名:木木”去看望倪,给倪送了吃的食物,刚进倪家门,一群便衣人员冲过来从倪家把王琳抓走带去派出所,其中有个是厂桥派出所的副所长张俊峰,他让王琳到派出所协助他调查,不知要调查什么?王琳给倪送来了烤鸭,是要调查烤鸭吗?厂桥派出所电话:010-6611 6602

王琳女士给倪玉兰送吃的食物,被厂桥派出所的多个警察抓进派出所进行审查,抓人的原因仅仅是因为给倪玉兰送食物,明摆着,谁都不许给倪玉兰送食物,谁敢给倪玉兰送食物,就抓起来。这不就是要把倪玉兰活活饿死吗?

对于倪玉兰女士的境遇,本网将持续关注。

石家庄涉及野蛮拆迁报警案,二审裁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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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8日星期一,本网获悉:20164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安荣琴、张建芝母女送达了(2016)冀01行终40号行政裁定书,作出如下裁定: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安荣琴和张建芝系母女俩,其房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红星街513单元206室。自拆迁以来,多次遭遇拆迁方骚扰,破坏。张建芝和安荣琴于201524日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提交《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称其小区多人多次遭被恐吓,财物被破坏,房屋内被恶意灌水,门口被投毒等违法行为侵害,请求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义务。请求保护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但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导致受害人母女的财产遭到不法侵害,人身安全以及财产长期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之中。为此,受害人母女又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中,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辩称他们收到申请书后高度重视,加大巡逻和调查取证力度;合理安排部署相关单位巡逻防控工作等。安荣琴母女认为该局的辩解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其没有证据证明履行了保护人身,财产之职责。由于,该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被盗案件接二连三发生,安荣琴母女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被驳回。正是因为该公安机关漠视公民的权利,导致拆迁方更加有恃无恐,将安荣琴母女的房屋偷拆。

安荣琴母女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2015)新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认为原告安荣琴,张建芝不是基于某种危险状态,而是泛泛地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因此,被告无法采取相应的特定预防措施而只能采取一般的预防措施,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被告无法对原告履行特定义务而只能履行一般义务。并指责张建芝多次重复起诉公安机关和市政府,其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得法定权利的保护,而是借此向政府及相关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其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其行为已经背离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旨,极大地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并对其他社会公众权利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已经构成了对诉权的滥用”。故裁定:驳回起诉。

安荣琴母女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决,并责令原审继续审理。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建芝、安荣琴未构成重复起诉。另原审认为“原告滥用获取行政保护权,也就不存在司法救济的现实基础,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错误。张建芝,安荣琴本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无充分证据证明二上诉人构成滥用获取行政保护权。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认为张建芝,安荣琴的起诉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张建芝,安荣琴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法律工作者认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该裁定是公正的。应当指出的是,新华区法院以“张建芝、安荣琴的起诉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张建芝”为由,驳回起诉是非常荒唐的。所谓“其他”,应当有具体的内容。但新华区法院没有列出“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具体内容,难以令人信服。新华区法院对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未全面审查其合法性,反而指责受害人“极大地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并对其他社会公众权利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可谓信口开河,黑白颠倒。

上海人权捍卫者蔡孝敏以行政诉讼、信息公开进行法律维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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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8日,本网获悉:上海人权捍卫者蔡孝敏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111日作出的(2015)沪一中行初字第84号行政判决,而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蔡孝敏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16412日上午10时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谈话无果。蔡孝敏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判决确认被告201579日作出的浦府复不受字(2015)190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违法;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另,蔡孝敏诉浦东环保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诉上海市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将于2016422日上午915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地址:上海市丁香路611号,交通:地铁2号线上海科技馆站下,2号出口或7号出口步行约10分钟。或者公交815路到丁香路/合欢路站下)。

据了解:2015415日,蔡孝敏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简称:浦东环保局)申请公开“贵单位上报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工程项目审计项目材料中有关居民动迁劳务费使用情况。”蔡孝敏非常明确所需信息用途是为了:“揭露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辟建工程中官商勾结拿用政府资金为商业开发买单的违法行为”。

浦东环保局在浦环保市容(2015)申告补127号《告知书》中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您在2015515日前补充相关材料,用以证明您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该信息。逾期未补充相关材料的,将视为您(单位)放弃申请:补充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您(单位)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该信息的,本机关(机构)可以不予提供。”蔡孝敏在申请书中非常明确所需信息用途,是为了揭露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辟建工程中官商勾结拿用政府资金为商业开发买单的违法行为。而浦东环保局正是害怕其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的暴露,曲解法律法规,以非法要求蔡孝敏补充相关材料为手段,达到不公开蔡孝敏申请的信息的目的。

蔡孝敏不服浦东环保局作出的告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1579日作出:浦府复不受字(2015)190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蔡孝敏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岳婷婷却在判决书中认定:“浦东环保局作出的系争《告知书》仅要求原告补充相关材料,以证明原告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对原告不产生实际影响,亦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蔡孝敏认为:强权为了掩盖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辟建工程项目中官商勾结骗取政府资金为商业开发买单的违法行为,竟然多次视其自己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行政复议决定如儿戏,出尔反尔,信口雌黄,使得行政复议决定的严肃性荡然无存,竟然徇私枉法,将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触动公正底线,滥用公权强奸法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辟建工程是非经营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的法定拆迁人是浦东环保局下属单位浦东新区农村建设管理署(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城市管理署)。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辟建工程项目是与上海外高桥新市镇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新高苑二期商品住宅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同步进行拆迁的相邻市政建设基地。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辟建工程应该只需动迁居民35户,但是,到2006227日为止,浦东新区农村建设管理署就已动迁了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工程项目65户居民。浦东环保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农村建设管理署串通开发商上海外高桥新市镇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将“新高苑二期商品住宅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大量商业开发的动迁居民户列入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工程项目中,通过增加市政道路拆迁居民户数,来减少商业开发拆迁居民户数。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勾结浦东新区农村建设管理署,将高东镇光芒村六队的全部居民以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项目的名义予以违法拆除,该道路工程实际多拆了数倍的应拆市政动迁居民户,从而减少了新高苑二期商品住宅等等商业项目拆迁居民户数,最终达到了减少商业开发成本,以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

根据浦东新区农村建设管理署《关于延长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工程项目拆迁期限的请示》,证明截止根据上海银行川沙支行2004823日出具的《“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辟道工程”建设项目货币补偿安置存款证明书》,证明用于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工程前期动拆迁的安置资金5500万元,浦东新区农村建设管理署早已于2004818日存入了该行的专用存款帐户中。可是,根据浦东环保局2005714日制作的“浦环保市容[2005]310号”《关于申请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段)道路辟建工程居民动迁资金的函》,证明浦东环保局在该道路工程动迁安置资金早已于2004818日到位的情况下,却还于2005714日以62户动迁居民户数,向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骗取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辟建工程居民动迁资金。更有甚者,浦东环保局竟然串通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城市管理署勾结上海外高桥新市镇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弄虚作假,不以实际拆迁的居民户数上报审计材料,而是以远远低于实际拆迁的居民户数的35户上报审计材料,从而达到掩盖官商勾结拿用政府资金为商业开发买单的违法行为。因此,在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辟建工程项目中,浦东环保局涉嫌存在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

蔡孝敏非常气愤地说:“如果说:黑社会也有他们的一套规矩,即“盗亦有道”。而本案一审法院审判长岳婷婷连黑社会都不如,岳婷婷充分暴露出了流氓法官的本性。除了文盲都知道的道理,可为什么偏偏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岳婷婷不知道呢?难道他们都是文盲?是法盲?当然不是,他们嘴上标榜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可他们从来没有把人民真正当国家的主人看待。一旦触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玩弄权术、歪曲事实的本性必然暴露无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已经无耻到了无底线的地步了,与一个强奸犯称强奸过程对被强奸人不产生影响没有任何性质的区别。什么规矩都没有了,他们将是非黑白完全扭曲,视法律如儿戏,形成了腐败共同体,在共同利益驱使下,他们相互之间会提供种种方便,将各自的职权发挥到极致,其背后的黑暗和腐败必定严重到触目惊心的程度,这得有多厚的后台?多大的保护伞?”




无锡77岁人权捍卫者王金娣的4月26日开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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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9日星期二,本网获悉:无锡人权捍卫者王金娣“寻衅滋事案”,2016426日下午两点将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辩护律师是刘书庆和常玮平。

77岁王金娣,为女儿许海凤被偷拆的房子长年上访维权,多次在天安门、中南海、前门、中纪委、美国大使馆、英国大使馆、法国大使馆放礼炮,揭露无锡市政府卖地、偷房、绑架抢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恶意造假造谣。

9.3大阅兵”期间,827日,王金娣在法国驻华大使馆门口放礼炮,撒传单,喊口号上访维权,在北京刑事拘留三天,被绑架回无锡刑拘逮捕,至今已羁押238天。她们全家祖孙四代捍卫人权,精神可嘉。 无锡市滨湖法院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河埒口青祁桥堍青莲路68号。

      

投诉:陕西白水县南桥煤矿矿工已七个月没领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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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陕西白水县南桥煤矿矿工。从20159月起,我们98个协议工就没有领到工资,到12月底,南桥煤业有限公司共欠我们钱134万多元,2016年春节也没给我们发工钱,到20163月底,共欠我们工钱150多万元。我们干了活领不到工钱,拿什么活命?拿什么养家?
我们问煤矿总经理王龙宾:我们挖出的煤卖完了,为什么不发工钱?钱哪里去了?王龙宾只回答说:“没钱。”有人建议我们找矿工会处理,矿工会主席就由矿党委副书记兼任,他能替我们工人说话吗?我们到白水县政府信访局上访,信访局叫我们找县劳动监察大队,县劳动监察大队叫我们走正规渠道,立案处理。我们找过陕西省国资委,省国资委说这样的事不归他们管。

2016411日,我们数十个旷工到渭南市政府上访,白水县一位副县长、煤炭局的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副局长、公安局的政委带着几个警察到了渭南市政府,叫我们回白水,承诺回去后先给我们解决一些生活费。但回到白水后,我们到矿上等了一个星期,没有领到一分钱的生活费,连理也没人理我们。派出所警察还打电话给工人代表马军,叫马军不要闹了,给马军个人一点钱。马军没有答应。

2016413日,我们再次找县劳动监察大队,县劳动监察大队答复说:按程序调查处理需要两个月时间。

2016418日,我们数十名工人从白水到了西安,到陕西省政府上访,要求省政府领导责令南桥煤矿,尽快支付拖欠我们七个月的工钱,让我们矿工能活下去。
                          
全体上访的民工
2016418

附 以前的有关文章
矿工到渭南市政府讨工钱被特警打伤

我们这四十多民工大多来自山西和河南,从20151126日到2016123日,在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南桥煤业有限公司的煤矿干井下综合采煤的活儿,老板叫方德新。到123日停工时,南桥公司共欠我们工钱30多万元。我们采出的煤现在早已卖完了,但十多天了,工钱一直拿不到。为讨要工钱,我们几次找过白水县煤炭局、劳动局等,一个多星期一点钱都没有讨回来。

201622日,我们到渭南市政府信访办公室上访,渭南市信访办叫我们回白水县解决,我们不走,到了晚上8点多,来了二十多个特警,戴着头盔挎着枪和警棍,还开来一辆大轿车。特警命令我们上大轿车,我们不上,与特警争论,特警就驱赶、推拉我们,我们挣扎,特警就打我们,用警棍打,几个人扭住一个拳打脚踢。有十几个民工被打,吴兆华和他的妻子都被打,吴兆华伤得最重,当场就站不起来了,送到渭南市的医院抢救,听说肋骨被打断了。
有上访的民工当时拍照、报警,手机被特警抢去扔了。渭南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答复我们说,这种事他们管不了。

我们被用大轿车拉回白水县矿上,特警不让我们下车,把我们在车里关了两个多小时,后特警走了,我们才下了车,连夜步行离开煤矿,到23日,已经是腊月二十五了,我们于上午赶到省城西安,到陕西省政府讨要工钱。
              
全体上访的旷工
  201623

谢阳律师的妻子求证:“709”被捕律师谢阳将被重判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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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谢阳被逮捕后,不断有人向我透露:谢阳律师将被重判10年以上。我非常恐惧,也一百个不愿意相信这种风言风语,但种种发生的事情,使我担忧。

谢阳律师代理过的案件中,最让人担忧的就是所谓的两个敏感案件:黑龙江庆安火车站徐纯合被枪击案(徐纯合家属的代理人)、湖南洪江托口水库移民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案(移民的代理人)。总有人说:何必代理和政府作对的案件,弄得自己左右不是人。但是:代理案件,是律师的本职,是谋生手段。律师这个职业,法律赋予的权利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当事人是谁,哪种敏感程度的当事人,法律都赋予了他们聘请律师的权利。为何很多人都认为,谢阳代理这两个案件,是他被逮捕的重要因素?无论律师代理谁的案件,都是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工作,与当事人维护权利的对抗方没有丝毫的利益冲突。老百姓的认识是:谢阳代理的这两个案子得罪了政府,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最终被捕;谢阳得罪了政府部门,趁此机会,打压谢阳,重判谢阳。我不相信办案单位也持这样的观点。因为我相信:办案单位是英明的。

谢阳被捕后,有很多传言到我的耳里:谢阳得罪了湖南的公检法系统。20154月谢阳律师因为代理了几起所谓的敏感案件,原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求他离开转所。在谢阳向长沙市司法局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长沙市司法局同意后上报湖南省司法厅时,司法厅撤回了谢阳的申请。谢阳因此而上诉长沙市司法局和湖南省司法厅。此案的结果是谢阳被同意转所。听人说:这个案子让司法部门输得心里很不顺畅。还有就是谢阳在法庭上为拆迁户争取权利,听说庭审过程双方言辞激烈,法官很不喜欢谢阳。大家都说,像他这种以法律来坚决维护自己和当事人权利的律师,是不被公检法喜欢的。如果因此而遭到报复,我真的替他担忧。我相信公检法这样的权利机关,是公事公办的,不会以公报私。

虽然办案单位说不会对谢阳采取酷刑,但我收到过短信,也有人和我描述:谢阳遭受酷刑。我曾连续几天凌晨23点收到某个人的电话和短信,急迫地想告诉我一些事实。那个人说:谢阳被吊起来打,打得嗷嗷惨叫、大声痛哭,受折磨后曾大声求救,被外面的人听到。半夜有某医院的急救车来抢救谢阳。某次谢阳在窗口呼救,被发现后被人一把推进去,立马把窗帘猛然拉好。我相信办案机关是不会采取酷刑的。有人说:也许是谢阳不认罪,但办案机关认为已经掌握证据,所以采用某些手段来明确一些可能的事情。我不相信这样的说法,我相信办案单位的话。可联想到听说谢阳将被重判的消息,我不禁担忧起来,后来见过一些曾经被抓的律师,他们几乎全部都有被酷刑的经历,只是程度差别而已,我于是我无法不相信谢阳遭到酷刑了。

我最近的一些遭遇,更加印证了我的担忧。44日,我在深圳罗湖口岸以“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被限制出境。我热爱我的祖国,不曾想有任何伤害国家的念头,可就是活生生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我想弄明白到底这里面发生了什么事,就此事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该院不收我的起诉材料。当律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时,最终还是不予受理。把我列为边控对象,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将起诉材料退回。当我的律师就行政诉讼范围不包括边控一项时,法官说随便你怎么,我们就是这么处理的。我不免担忧起来:我的事本来是小事一桩,居然高院都不受理,那性质是多么严重啊!这不就是谢阳的案件引发出来的?那谢阳被重判10年,是否已经有些迹象了?

作为谢阳的妻子,在与办案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我也有某些预感。律师和家属从来就没有见过谢阳,总是以“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被拒绝会见。9个月来,我转交或邮寄过几十封信,谢阳的哥哥、律师都陆续写过一些信给他,可谢阳只写出来了两封给我的信,一封给律师的信。当我提出恢复通信权时,办案人员说谢阳不愿意写信。这是我不可理解的。谢阳爱家,爱孩子,每次出差总是要带点当地特产回家。谢阳更爱父母,隔几天总得和父母通电话报平安。现在,居然离开我们9个多月而不愿意写信给我们,是不可思议的。准备重判谢阳的传言,我担心得到印证。

有朋友认为:谢阳的影响力是此次逮捕的一大因素。我大笑:如此荒谬!谢阳豪爽,大方。外地的律师只要来湖南,都必得到他的宴请,所以结识一大批律师朋友和维权人士。正因为此,总是可以得到大批朋友的帮助。在谢阳诉湖南省司法厅一案中,全国各地来了三百多人的律师和维权人士,全是不请自来,帮助声援。谢阳如此大的影响力,是否也给当局带来压力?其实这是谢阳的性格使然,不拘小节、广结朋友,是他的性格。他就是享受朋友多带来的酒肉之欢的乐趣。我相信,谢阳绝对没有想过要利用他的影响力来做对不起国家的事。如果谢阳因此而重判,岂不大冤?

种种迹象表明:谢阳已经深深地卷进去了。我担心,在可大可小的定罪中,当局考虑谢阳代理的案件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得罪了公检法系统、以及谢阳的影响力等因素,而重判他10年!把我持续听到的传言变成事实!我不相信!

“413无锡大抓捕事件”通报:律师成功会见事件被刑拘部分当事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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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9日星期二,本网获悉:据最新消息,2016413日至415日期间,“无锡大抓捕事件”被无锡警方突然传唤的10人,其中沈爱斌、程天杰、朱丙泉、华海娟、王英华、陈赛娥等7人遭刑拘,2人取保,1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释放。

据律师了解,刑拘他们的原因是: 201624日沈爱斌行政拘留5日期满,无锡的热心公民携鲜花迎接,遇一蒙面人拍照,遂上前质问,被扯下面具。那人躲进拘留所附近的武警值班室,之后众人散去。那个蒙面人是无锡警方的人。两个多月后,警方却说那个叫邓永峰的蒙面人被打成轻伤二级。

今天(419日)上午,无锡大抓捕事件被刑拘的沈爱斌的常伯阳律师和助手张晓丽顺利会见了沈爱斌,沈爱斌坚持其没有殴打那个“蒙面人”,他认为这是无锡警方对他这些年来不懈维权的报复。

今天,程天杰的律师虞仕俊,华海娟的律师常玮平也分别会见了他们的当事人,据虞律师说程天杰自述其没有殴打那个蒙面人,他视频中举手的行为是在拍照,但警方认为他在打人,他也就认了。而华海娟说他没有殴打那个蒙面人,也没有看见别人殴打那个人。

律师们要求警方公正办案,不要成为权力的傀儡。

据了解,这次无锡公安大抓捕主要围绕人权捍卫者沈爱斌展开的,无锡沈爱斌因622劫黑监狱被冤判一年九个月,开除党籍和公务,为此一直在向省检察院、最高检控告。此前,201624日,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拘留释放,无锡众多维权人士迎接,当时他们在拘留所门口为沈爱斌拍照,同时一旁有一名蒙面人亦在给他们拍照。此次大抓捕当局为了报复而再次陷害沈爱斌,亦不排除无锡二会期间冤民上访人数比较多,当局控制上访告状为目的而制造罪名,对访民取保候审限制上访。


祭奠胡耀邦违法犯罪?在京维权人呼吁释放人权捍卫者赵振甲(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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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9日星期二,本网获悉:文革中被定为“反革命”的辽宁人权捍卫者赵振甲,因胡耀邦逝世二十七周年(2016415日)到会计师胡同祭奠、缅怀,被北京公安交辽宁截访专班押回后以“扰序”拘留10天。据赵振甲妹妹说,公安警告说暂时是行政拘留,有可能领导一不高兴还会转刑事拘留。

缅怀中共中央总书记也被违了法,甚至还要追加刑事责任,在京维权人河北蔡志国,广东冉崇碧,河北王凤祥、杨宗生,福建的吴秀妹、彭国才,四川的文仁贵、何艾芩,河南的胡大料、李三虎、张素珍、翁省力,贵州的胡良秀,重庆的李家坤、旦小平等感到太不可思议,于昨天拉横幅抗议辽宁抚顺当局滥用职权的恶行。

2016415日中午,人权捍卫者赵振甲、冉崇碧、胡大料、张素珍、李佳坤、吴秀妹、赵克凤等集体前往会计师胡同25号,祭奠缅怀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结果先被拉到府右街派出所,晚上又转到西长安街派出所,夜审后,因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随即通知各驻京办接人。因下雨没人接,第二天(16日)早上又送府右街派出所分流大厅。傍晚,人权捍卫者赵振甲被带上手铐,由多名警察和驻京办人员带走。

蔡志国电话:13240031559
冉崇碧电话:17081043676

 

安徽铜陵徐少华千里单骑赴苏州为林昭扫墓失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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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20日星期三,本网获悉:安徽铜陵徐少华先生,是一位身体残疾,并患喉癌晚期而放弃治疗的商人。三天前,徐少华给朋友发出短信称自己千里单骑已到苏州,与往年一样住木渎镇依恋客房104房间,准备在“4.29”林昭纪念日前给林昭扫墓一周。昨天,铁肩、程玉兰、张振敏,李茂林等一行四人特意前来会合,却发现徐少华先生并不在依恋客房,打徐少华先生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原计划的祭奠林昭,现变成了寻找徐少华。和谐与法治在“4.29”前夕的苏州体现的淋漓尽致。

林昭原名彭令昭,林昭是其笔名。苏州人。林昭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因公开支持北京大学生张元勋的大字报“是时候了”而被划为右派,后因“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罪,反革命罪”在1960年起被长期关押于上海提篮桥监狱,在狱中她坚持自己的信仰,并书写了二十万字的血书与日记,控诉了中国当局的对她残酷政治迫害和压迫,表达自己追求人权,自由和平等的信念和追求。1968429日林昭被当局在上海秘密枪决,当局从未正式公布过判处林昭死刑的罪名。

19808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之前判决,以精神病为由平反为无罪,并认定该案为冤杀无辜。同年上海高院再次做出复审,认定以精神病撤销判决不妥,撤销1980年裁定,但仍与之前判决一并撤销,宣布林昭无罪。

徐少华,自诩是安徽省铜陵市一位欲挣脱奴隶枷锁,欲争取公民权力与权利的民主追求者。罹患癌症的徐少华经过20天跨越千里的自行车骑行,于前日到达了林昭的安息之地的苏州市灵岩山华家村。

徐少华先生说:“我这此行目的和愿望非常简单,就是想让更多的人知道林昭是谁?!就是想让更多的人思想一下,为什么每年都会有成千上万的人来祭奠林昭?徐少华先生原打算自425日起为林昭扫墓一周。”

为了预防被失联,徐少华告知朋友自己已经住在木渎镇停车场旁的依恋客房104房间,若自己这一正当合法行为,因强权的非法侵犯而酿成了一场悲剧;请帮他呐喊一嗓子!

徐少华电话∶13335625657

习近平昨提广开言路,在京维权人今建言铲除信访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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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20日星期三,本网获悉:中共中央总书记兼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于2016419日在北京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上表示:领导干部要常上网,了解民意,要对广大网民多一些包容和耐心,对于网上善意批评,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今天,黑龙江大庆市的张宝珠,黑龙江鹤岗市的王清臣,河南洛阳市的张素珍,河南平顶山市的王金兰,河南河南洛阳市的胡大料,河南河南安阳市的陈钦华,河北河北保定市的蔡志国等立即相应,对国家的信访制度提出批评与质疑,因为大家上访多年,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受到各级政府各种方式的打击和迫害,被逼走上了上访的不归路。

在京维权人士强烈要求废除信访制度,依法要解决访民诉求。同时要求反腐“打虎拍蝇”从访民的控诉着手。

王清臣电话:17081895465
张宝珠电话:18518277803
张素珍电话:17072780286
王金兰电话:13146105727
蔡志国电话:13240031559

济南访民李兴贵行政诉讼遭公安拘留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兴贵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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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420,济南访民李兴贵通过邮寄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请求:1、依法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行初字第46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行终字第324号行政判决;并依法再审:2、撤销被申请人于2014126作出的市中公(兴隆)行罚决字[2014]0004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兴贵因其厂房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拆迁方强行拆除。李兴贵为此卷入了上访洪流。经六年上访,多次被截访,二次被拘留,旧病复发,住院抢救,险些死在上访过程中。

2014126,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向李兴贵送达了市中公(兴隆)行罚决字[2014]0004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2014112014125期间,李兴贵先后多次到中南海周边等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三次,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并对李兴贵作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李兴贵不服,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济南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告知如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据此,李兴贵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驳回李兴贵的诉讼请求;李兴贵向济南中院上诉,济南中院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关于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

济南市中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于是得出“本案被告作为原告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原告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但李兴贵的居住地在历下区,故市中公安分局以李兴贵住所地在市中区为由,行使管辖权,显然将居住地和住所地混为一谈。居住地与住所地不是同一法律概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指的是居住地;而济南市中法院偷换为住所地,即将居住地与住所地混为一谈。况且,行为地案件移交居住地,应当有移交手续。但市中区分局未出示移交手续。即案件来源不明,属于程序违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显然市中区分局不属于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故无权管辖。

争议焦点之二。北京警方作出的训诫书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济南市中法院认为“原告李兴贵于2014115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控制、训诫,后经有关部门报案,被告于2014514进行了受案登记”。而李兴贵认为,北京警方训诫,只说明二个问题。一是情节轻微,不足处罚,才作出训诫;二是北京警方作出训诫,即已经作出了处理。济南警察不能再次作出处理。

争议焦点之三。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的规定对李兴贵进行了处罚,但本案被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认定事实部分,仅表述了李兴贵上访的经过,并未认定李兴贵如何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及情节,且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上述情节,故该局对李兴贵的处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兴贵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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