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非正常死亡案律师法律意见书
致函人(20位律师):
程海 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18910535236。
孟猛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13526862630。
施平 河南法律人 蔺其磊 北京律师 李静林 北京律师
董前勇 北京律师 常伯阳 河南律师 姬来松 河南律师
张锦宏 河南律师 任金牛 河南律师 张俊杰 河南律师
高承才 河南律师 周志超 河南律师 彭 鹏 河南律师
李中伟 山东律师 文东海 湖南律师 覃永沛 广西律师
干卫东 新疆律师 毛晓敏 云南律师 王道刚 山东律师
雷洋非正常死亡案引起全国公众和媒体对涉警公共安全的极大关注和担忧。本案是否公正处理,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安全和切身利益。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据此我们对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希望依法采纳。
法律意见:
1、雷洋案警察和相关人员已经涉嫌犯罪,应当立即按照滥用职权罪立案追责;侦查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再按照相应罪名追责。
2、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应当回避涉案足浴店被拘留五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
事实和理由:
据报道,2016年5月7日20时有人举报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某小区一足疗店有人涉嫌卖淫嫖娼,在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治安支队安排下,20时40分许,非辖区的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带领一个警察,4个协警(应称警协,协警让人误认为是警察的一种)共6人,全部穿便衣,未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乘一辆伊兰特外地牌照轿车和一辆金杯面包车,到该足疗点附近蹬守“抓嫖”。家住案发地不远的雷洋20时30分到21时之间离家外出,约21时04分出现在足浴店东147米的摄像头,21:16分出现出现在足浴店西67米的摄像头(警方车辆停在此摄像头往西70米)。见雷洋从该“足浴店出来”,警察上去出示证件(待证实),对其盘问检查。雷洋怀疑他们是假警察拒绝配合要离开,邢永瑞带领警察和协警共5人,用去20分钟将他制服,押进轿车要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雷洋被关押在轿车中十几分钟,由几个警察和协警看管。制服过程中,被按在地上的雷洋大声呼喊救命,哀求围观者帮忙打110报警。目击者看到被按在地上的雷洋头部出血、有擦伤,后被戴上手铐。接围观人报警后辖区霍营派出所警察穿警服开警车到场核实证件说这些人是真警察。约21时45分,旁边目击证人见雷洋被三四个人架下轿车架上面包车,当时他已经瘫痪没有了反应。警察说他被押上面包车后发现他身体不适,没有反应,约22时05分送到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经该院医生检查,戴着手铐的雷洋已经没有生命体征,该院抢救至22时55分,生命体征没有恢复,宣布临床死亡。抢救过程中,医生发现雷洋气管中有血性分泌物,目击者、医生和亲属都看到雷洋头上、颈部、身上有多处出血、淤青。
警察邢永瑞称制服过程中雷洋有咬警察的行为,反抗行为激烈,说被押在轿车中的雷洋从后排冲到前排副驾驶座脚着地跑下车,后又被抓戴上手铐押上面包车。这是涉案警察自我陈述,没有录像等相应的客观证据和无利害关系人证词佐证,不可采信,且和涉案警察的行为是否合法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昌平区公安分局事后以涉嫌违法犯罪拘留了在该足浴店的人员五名,其中有一名中青年女性足浴店人员在电视上称,她给雷洋做了大保健,给他戴避孕套做了“打飞机”(百度百科网查俗指手淫,医学称自慰,这里应当是异性帮助自慰),雷洋付了200元。因为这是事后取证,与证明案发时警察行为的合法性没有关联性,且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昌平区公安机关取证,依法不能采信。
证据来源:死者雷洋亲属、北京市昌平警方、涉案警察邢永瑞、媒体调查案发现场的警察和目击证人报道,旁观者拍摄的现场视频。
本案焦点,警察在办理雷洋件中有无违法行为;如有违法行为,和雷洋死亡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违法人员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经查,本案警察执行职务时适用的法律等规范如下:
1、《警察法》的规定:“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2、《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3、《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条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七章的规定报告情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受伤人员,保护现场。
“第二十七条公安民警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立即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对受伤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
5、《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国务院令191号]规定:“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6、公安部《110接处警规则》:“第五十二条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110专用警车应当统一喷涂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对照上述规定,本案警察和协警对雷洋行使了多项行为:盘问检查、徒手制服、用警械约束、强制传唤、带回继续盘问。其中有多处违法:
一、无人指控雷洋涉嫌违法犯罪,警察也没有发现雷洋有任何涉嫌违法事实,就对其进行盘查、采取强制措施带回继续盘问,违反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涉嫌违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的规定。
二、协警不是警察不得行使警察权,徒手制服雷洋、为其戴上手
铐、押上警车、在警车上看守他,依法应当全部由警察来完成,但徒手制服雷洋的五人中至少有三名协警是被安排越权参与,严重违法。
三、根据警察自己的描述,认为雷洋有突发疾病,因此属于不应当带回继续盘问的法定情形。因没有仔细观察雷洋的身体变化,错误地强制性给他带手铐押上面包车带回继续盘问,导致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四、本案属接报案的处警,随车没有携带急救包,未能及时对雷洋采取救治措施,导致他的非正常死亡。
五、警察到达现场后不直接到涉案足浴店内盘问检查,有放纵违法、钓鱼“执法”的重大涉嫌。如果及时进入该足浴店,雷洋也在店内涉嫌违法,采取适当措施,不会出现雷洋的非正常死亡。
六、5月11日昌平警方等统一行动摘去包括涉案足浴店在内保健一条街十多家招牌,涉嫌毁灭涉案证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检察院侵权渎职案件立案标准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立案标准确定为,(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
按照现有证据,由于警察的上述多项严重违法行为导致雷洋一人死亡,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依法立案追究涉案警察和协警的刑事责任。
当然,在警察和协警在地上制服雷洋所用20分钟的超长时间内,雷洋大声呼喊救命,有被残酷殴打致死的极大可能;在雷洋被控制在轿车中的十几分钟内,也有被殴打致死的极大可能;按照涉案警察的说法,在雷洋从副驾驶座门跳出轿车被重新抓回戴上手铐押上面包车押往派出所途中,也有极大可能遭到殴打致死。如果是这样,那案件的性质将发生重大变化,涉案罪名将转变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犯罪动机是雷洋不服从,引起泄愤报复,殴打致死。但这需要尸检结果揭示死亡原因和其他证据证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本案是既有犯罪事实也有犯罪嫌疑人,案发昌平区界内,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侵权渎职类案件,依法应当由昌平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无论以上何种情形,涉案人员都应当为雷洋的死承担刑事责任,只是承担的罪名不同而已,从目前情况看,滥用职权罪证据确凿,完全符合立案条件。本案社会影响及其恶劣,涉案警察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延迟立案将造成极大的负面社会影响,有充分时间串供对获得有关证据造成很大困难,因此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鉴于涉案足浴店被拘留五人已成为本案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本案涉案警察又是昌平分局安排去执行抓嫖的,为保证该案和本案的公正处理,公安昌平分局应当立即回避该案侦查。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
抄送最高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
致函人:以上20位律师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