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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广东知名人权捍卫者苏昌兰的身体状况仍然糟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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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5月17日星期二:本网获悉,5月13日下午,律师在开庭后第一次会见了人权捍卫者苏昌兰。苏昌兰称,她的身体状况还是糟糕。

苏说,从开庭一周后——即4月底她的身体就开始陆续出现牙痛,肚子肿胀,感冒和发烧症状,持续时间有一周的时间。尽管看守所的医务室在今年5月4日给开了药,5月6日又打了吊针当天就退了烧,其它症状也有所缓解几天后,苏昌兰又感到肚子十分胀痛,吃有点油腻的食物就会反胃,有时还吐酸水。这是原没有的症状苏昌兰担心是得了胃炎。

会见的当天5月13日上午苏昌兰又去了医务室要求做了B超检查,结果医生说没有发现什么问题。

不管怎样,截至目前,依然被羁押在看守所里的人权捍卫者苏昌兰身体状况仍很糟糕,令人担忧!

维权网将继续关注有关苏昌兰情况的后续报道。

紧急通报: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违法粗暴不让钟锦化律师通过“年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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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5月17日星期二:本网获悉,据钟锦化律师所在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律师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有关人员明确表态不让钟锦化律师通过2015年度“年检”(又称“年度考核”),并威胁责怪钟锦化律师所在的律所“为何还不将钟锦化律师开除?”

钟锦化律师一直依法依规执业,经常关注抨击中国社会不公不义丑恶现象,呼吁中国当局践行民主法治、保障人权自由。今年依照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网站“东方律师网”上填报表格参与一年一度律师执业证“年检”。根据网站“年检”表格清楚显示,钟锦化律师所在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均已经在相应意见栏评定钟锦化律师2015年度“称职”(如图1所示)!按照惯例,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有义务在钟锦化律师执业证上加盖“2015年度”以及“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如图2所示)!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却知法犯法,无理粗暴对待依法依规执业的“称职”律师,非法干涉律所正常经营管理,不履行法定义务,他们究竟意欲何为??钟锦化律师希望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尽快改正粗暴违法行为,并呼吁国内外媒体和社会各界正义人士严重关注事态进展!!

20位中国律师要求对雷洋案中涉案警察立即按滥用职权罪立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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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非正常死亡案律师法律意见书

致函人(20位律师):

程海 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18910535236
孟猛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13526862630
施平 河南法律人   蔺其磊 北京律师   李静林 北京律师  
董前勇 北京律师   常伯阳 河南律师   姬来松 河南律师 
张锦宏 河南律师   任金牛 河南律师   张俊杰 河南律师 
高承才 河南律师   周志超 河南律师   彭 鹏 河南律师 
李中伟 山东律师   文东海 湖南律师   覃永沛 广西律师 
干卫东 新疆律师   毛晓敏 云南律师   王道刚 山东律师

雷洋非正常死亡案引起全国公众和媒体对涉警公共安全的极大关注和担忧。本案是否公正处理,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安全和切身利益。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据此我们对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希望依法采纳。

法律意见:

1、雷洋案警察和相关人员已经涉嫌犯罪,应当立即按照滥用职权罪立案追责;侦查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再按照相应罪名追责。

2、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应当回避涉案足浴店被拘留五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

事实和理由:

据报道,20165720时有人举报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某小区一足疗店有人涉嫌卖淫嫖娼,在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治安支队安排下,2040分许,非辖区的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带领一个警察,4个协警(应称警协,协警让人误认为是警察的一种)共6人,全部穿便衣,未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乘一辆伊兰特外地牌照轿车和一辆金杯面包车,到该足疗点附近蹬守“抓嫖”。家住案发地不远的雷洋2030分到21时之间离家外出,约2104分出现在足浴店东147米的摄像头,2116分出现出现在足浴店西67米的摄像头(警方车辆停在此摄像头往西70米)。见雷洋从该“足浴店出来”,警察上去出示证件(待证实),对其盘问检查。雷洋怀疑他们是假警察拒绝配合要离开,邢永瑞带领警察和协警共5人,用去20分钟将他制服,押进轿车要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雷洋被关押在轿车中十几分钟,由几个警察和协警看管。制服过程中,被按在地上的雷洋大声呼喊救命,哀求围观者帮忙打110报警。目击者看到被按在地上的雷洋头部出血、有擦伤,后被戴上手铐。接围观人报警后辖区霍营派出所警察穿警服开警车到场核实证件说这些人是真警察。约2145分,旁边目击证人见雷洋被三四个人架下轿车架上面包车,当时他已经瘫痪没有了反应。警察说他被押上面包车后发现他身体不适,没有反应,约2205分送到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经该院医生检查,戴着手铐的雷洋已经没有生命体征,该院抢救至2255分,生命体征没有恢复,宣布临床死亡。抢救过程中,医生发现雷洋气管中有血性分泌物,目击者、医生和亲属都看到雷洋头上、颈部、身上有多处出血、淤青。

警察邢永瑞称制服过程中雷洋有咬警察的行为,反抗行为激烈,说被押在轿车中的雷洋从后排冲到前排副驾驶座脚着地跑下车,后又被抓戴上手铐押上面包车。这是涉案警察自我陈述,没有录像等相应的客观证据和无利害关系人证词佐证,不可采信,且和涉案警察的行为是否合法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昌平区公安分局事后以涉嫌违法犯罪拘留了在该足浴店的人员五名,其中有一名中青年女性足浴店人员在电视上称,她给雷洋做了大保健,给他戴避孕套做了“打飞机”(百度百科网查俗指手淫,医学称自慰,这里应当是异性帮助自慰),雷洋付了200元。因为这是事后取证,与证明案发时警察行为的合法性没有关联性,且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昌平区公安机关取证,依法不能采信。

证据来源:死者雷洋亲属、北京市昌平警方、涉案警察邢永瑞、媒体调查案发现场的警察和目击证人报道,旁观者拍摄的现场视频。

本案焦点,警察在办理雷洋件中有无违法行为;如有违法行为,和雷洋死亡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违法人员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经查,本案警察执行职务时适用的法律等规范如下:

1、《警察法》的规定:“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2、《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3、《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条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七章的规定报告情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受伤人员,保护现场。

“第二十七条公安民警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立即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对受伤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

5、《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国务院令191]规定:“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6、公安部《110接处警规则》:“第五十二条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110专用警车应当统一喷涂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对照上述规定,本案警察和协警对雷洋行使了多项行为:盘问检查、徒手制服、用警械约束、强制传唤、带回继续盘问。其中有多处违法:

一、无人指控雷洋涉嫌违法犯罪,警察也没有发现雷洋有任何涉嫌违法事实,就对其进行盘查、采取强制措施带回继续盘问,违反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涉嫌违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的规定。

二、协警不是警察不得行使警察权,徒手制服雷洋、为其戴上手

铐、押上警车、在警车上看守他,依法应当全部由警察来完成,但徒手制服雷洋的五人中至少有三名协警是被安排越权参与,严重违法。

三、根据警察自己的描述,认为雷洋有突发疾病,因此属于不应当带回继续盘问的法定情形。因没有仔细观察雷洋的身体变化,错误地强制性给他带手铐押上面包车带回继续盘问,导致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四、本案属接报案的处警,随车没有携带急救包,未能及时对雷洋采取救治措施,导致他的非正常死亡。

五、警察到达现场后不直接到涉案足浴店内盘问检查,有放纵违法、钓鱼“执法”的重大涉嫌。如果及时进入该足浴店,雷洋也在店内涉嫌违法,采取适当措施,不会出现雷洋的非正常死亡。

六、511日昌平警方等统一行动摘去包括涉案足浴店在内保健一条街十多家招牌,涉嫌毁灭涉案证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检察院侵权渎职案件立案标准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立案标准确定为,()造成死亡1人以上……”

按照现有证据,由于警察的上述多项严重违法行为导致雷洋一人死亡,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依法立案追究涉案警察和协警的刑事责任。

当然,在警察和协警在地上制服雷洋所用20分钟的超长时间内,雷洋大声呼喊救命,有被残酷殴打致死的极大可能;在雷洋被控制在轿车中的十几分钟内,也有被殴打致死的极大可能;按照涉案警察的说法,在雷洋从副驾驶座门跳出轿车被重新抓回戴上手铐押上面包车押往派出所途中,也有极大可能遭到殴打致死。如果是这样,那案件的性质将发生重大变化,涉案罪名将转变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犯罪动机是雷洋不服从,引起泄愤报复,殴打致死。但这需要尸检结果揭示死亡原因和其他证据证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本案是既有犯罪事实也有犯罪嫌疑人,案发昌平区界内,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侵权渎职类案件,依法应当由昌平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无论以上何种情形,涉案人员都应当为雷洋的死承担刑事责任,只是承担的罪名不同而已,从目前情况看,滥用职权罪证据确凿,完全符合立案条件。本案社会影响及其恶劣,涉案警察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延迟立案将造成极大的负面社会影响,有充分时间串供对获得有关证据造成很大困难,因此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鉴于涉案足浴店被拘留五人已成为本案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本案涉案警察又是昌平分局安排去执行抓嫖的,为保证该案和本案的公正处理,公安昌平分局应当立即回避该案侦查。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

抄送最高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

致函人:以上20位律师
2016516

紧急呼吁:重庆万州好公民崔斌夜里被不明身份的人砍伤 现在医院急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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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综合报道)2016年5月17日星期二:本网获悉,重庆万州见义勇为好公民崔斌,2016年5月15日夜被不明身份的人砍伤双手臂,现在万州山峡医院急疹科。目前虽已报警,但崔斌电话无法接通手机18518684157

据悉,重庆万州公民崔斌于2012年2月29日因见义勇为,拯救一轻生女子,在帮助警方和消防员实施救助中,被消防员弄伤了左膝致残(即造成膝盖半月板损伤),此后因医疗费用巨大,无力及时救治,而官方又对此不闻不问,更不予救助补贴,遂使得崔斌由万州地区妇孺皆知的见义勇为公民变成访民。后又因他总是上访,并到北京联合国人权中心堵门维权经常参与国内维权声援就成为重庆市政府的维稳对象。

近来,因各地掀起签名绝食声援郭飞雄的救援行动,崔斌声明参与其中,2016年5月5日上午9点即遭到万州双河派出所国保的传唤。传唤期间,国保着重追问了本次为郭飞雄签名绝食是怎么回事,崔斌配合做个笔录。崔斌称,绝食声援是一件光明磊落的事情,他是为郭飞雄了签名,签名编号是448,绝食时间是5月27日,地点高笋塘步行街广场。国保还追问了一些其他问题,并称崔这么做是在同政府作对崔斌坚持民主自由理念,并向国保反问:“郭飞雄有病难道不该得到有效的治疗吗?中国公民没有人权,所以我们要民主,自由,人权!” 时,国保居然威胁他说,“要自由就是要造反!

本来就腿脚不便、已经身致残疾的崔斌,不想又于2016年5月15日夜被不明身份的人砍伤双手臂,原因待查,现在万州山峡医院急疹科急救由于他为上访维权几近倾家荡产,所以,希望广大维权友人多加关注他的安危,并给予紧急呼吁!




一起拯救郭飞雄生命接力绝食:王蕻荔:我的绝食声明——请相信,这是有力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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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518日,我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及市委市政府大约一百多机关干部一同走出大院,融入广场游行队伍。那之后经历了屠杀、清查、辞职⋯⋯也曾被混沌的生活打败、被错误的婚姻打败、被颓丧抑郁打败、被自己的懒惰放弃打败。令我惭愧不已的是,有一些人从未放弃,一直在寻觅、挣扎、抗争!

当我在浑浑噩噩如行尸走肉般活着的时候,他她们却因为不屈服而在牢狱中煎熬,被高墙铁网夺去了最美好的应该享受爱情的年华。

相比之下,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呢?
谁的所处之地更加光明呢?
即便这些牺牲不被知晓,甚至被讽刺挖苦?

我不想混沌至死,终于有幸成为了他们的一员。九个月的炼狱比起前辈们的十年、二十年的铁窗生涯来微不足道,但也足够我脱胎换骨了。也因此当我听到郭飞雄的遭遇,立刻知道、感应到他在阳春监狱是遭遇了什么样的非人待遇!

今天我绝食24小时,作为个人行为是如此的渺小无力甚至无奈,但是还有你!还有你!还有你呢!

如果我们都来用这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向郭飞雄致意,向曾经、现在还在为社会进步坐牢的全体良心犯们致意!向迫害她他们的恶行抗议!

请相信,这是有力量的!我们的声音会被听到,我们的坚守会被看到,我们向往的争取的自由愿景终会越来越近的。

向第一棒绝食的谭作人先生致敬!
向之前近百位接力绝食的勇者致敬!
向之后所有的加入者致敬!

我因与你们在一起而感到荣幸。

王荔蕻2016518

吴文萃(雷洋妻子):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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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吴文萃,女,汉族,19885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系雷洋(男,汉族,19876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身份证号码略,本案被害人)之妻。

犯罪嫌疑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参加办理雷洋涉嫌“嫖娼”案件的相关警察、辅警。

涉嫌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报案请求:对涉嫌犯罪的全部办案人员立案侦查,对初查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案情经过

201657日晚21时左右,雷洋离家前往北京首都机场,接老家湖南赶来北京看望他刚出生半月的女儿的三位亲戚。

210418秒:雷洋来到龙锦三街,由东向西行走。211650秒:雷洋到达事发足浴店西侧约67米处。(这两个时间点有监控探头证据证实,这个12分钟时间点之内,发生了本案警方所称的“足浴店嫖娼”事件)此后,被五六名无任何警察执法标志、没有穿警服、无警号、无警车的便衣人员拦截、挟持。在伊兰特轿车上要他承认刚才是到洗脚店嫖了娼。雷洋认为遇上绑架勒索,可能是不承认嫖娼,这些人就对雷洋进行“突审”,(警察向家属通报时亲口陈述),进行了暴力殴打。(家属在8日凌晨在中医院太平间、和1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尸检前,都看到雷洋身上右额部被重击淤肿、阴部睾丸肿胀、右上臂、腰部、脸部都有严重伤痕,明显系暴力殴打形成),雷洋挣扎逃出小车,在小区内向周边居民大喊“救命,他们不是警察,帮帮我,不让他们把我带走”。随即又被三个人摁倒在地。群众打110报警,十多位群众围观目击并询问情况,阻止不让带走。他们才出示证件说是警察。110警察放行。雷洋又被架进伊兰特轿车5-6分钟。随后来了一辆金杯面包车,两个人随即将雷洋架上面包车。有证人看到此时雷洋已经双手瘫软,不会反抗。根据警察说法,随后雷洋身体就出现异常。当晚2209分,(警方通报说法)雷洋被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警方称抢救无效死亡。而根据医院记录,雷洋到医院时已经死亡。2255分,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从发生抓人到人瘫软抬上金杯车,只有10几分钟。(小区目击证人报警时间2138分可以证明) 到确认死亡,时间不超过50分钟。

雷洋此期间唯一接触对象,是在昌平公安局这些办案人完全控制之下,排除任何其他因素。而雷洋年轻健康,无任何急症病史,不可能在50分钟内会突然因病死亡。

58日凌晨101分,报案人拨打雷洋电话,接听者自称是昌平区东小口派出所民警。他们通知我到该派出所,称雷洋出事。我即同从湖南坐飞机已经到北京我家的亲属一起,于凌晨130分左右赶到派出所。警方当面告知我们,雷洋在该派出所抓嫖过程中突发心脏病猝死。经过交涉等待,一直到清晨天亮,我的亲属才在医院太平间见到雷洋遗体5-6分钟,全身赤祼,身上盖着白布,不让看下半身,也不让拍照。五六名便衣警察即强行隔离开家属。

事发当夜,昌平公安局故意拖延通知我们家属,控制遗体不告知我们放在哪里,掩盖真相,抓捕足浴店全体人员,获取“雷洋嫖娼”的假证据,让足浴女录制有“打飞机”的口供,向社会播放,进行引导。并组织媒体进行采访,统一口径,杜撰雷洋“嫖娼”、“激烈反抗”、“心脏病发作猝死”的说法,两次通过网媒和有关报纸、电视台,发布《情况通报》和相关采访录像,进行掩盖,以造成既成事实。并于8日下午,向我们家属通报,要求我们接受这一结论。

二、犯罪事实

报案人认为,57日晚21时参与经办雷洋案件的所有民警的行为,在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雷洋有嫖娼行为的情况下,对一个无辜公民进行挟持和暴力殴打伤害,致其在10几分钟内即被打濒临死亡。延误时间没有及时抢救,致被害人雷洋在不到50分钟内即死亡。一个年轻健康的人,因警察滥用职权的执法行为,离开了人世。因滥用职权犯罪导致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致人死亡的后果,情节极为恶劣。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掩盖和伪造证据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一)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雷洋嫖娼

2016511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发布《情况续报》,称“5720时许,昌平警方针对霍营街道某小区一足疗店存在卖淫嫖娼问题的线索,组织便衣警力前往开展侦查。2114分,民警发现雷某(男,29岁,家住附近)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雷某试图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这段通报明显进行了编造,漏洞百出,污篾无辜的雷洋,从而试图对民警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推托掩盖。

1、雷洋没有嫖娼时间。报案人明知,雷洋是于201657日晚21时左右,离开家前往北京首都机场接机的。而警方认定当晚2114分左右雷洋就从足疗店出来。同时,根据昌平警方提供给中央电视台的道路视频监控显示:雷洋出现在监控摄像头3号的时间为210418秒,出现在监控摄像头4号的时间为211650秒,而事发足浴店位于监控探头34之间。所以按经办民警的说法,雷洋进入足浴店完成嫖娼的前后时间为十分钟左右。两处监控审查相减的时间,雷洋可能进足浴店也不到10分钟,根本不可能完成选座、选人、端洗脚水、谈价钱、征求服务方式、脱衣、戴套,洗浴,进行性服务“打飞机”、射精、穿衣、再走到大门外往西70米,这一系列的经过。根本不符合常理,雷洋没有嫖娼的时间。

2、雷洋没有嫖娼动机。雷洋当晚九点出发,到北京首都机场接来看他满月的新生女儿的小姨、奶奶和嫂子,从家里出发,坐地铁需要一个多小时,才能赶到北京机场,而飞机预计落地时间是十一点半。是我们催他出门的,时间已经很紧张。在这么短的时间里雷洋如此匆忙忙忙里偷闲挤时间去嫖娼,不符合基本常理。同时,雷洋接其小姨等人来家里,为了照看刚刚出生14天的雷洋的孩子。另外,57日还是报案人和雷洋结婚纪念日。在这个特殊的日期、时间节点以及马上与亲人团聚的背景下,雷洋不可能专门去嫖娼一个根本不认识的比他还大的洗脚女。

3、雷洋嫖娼没有任何直接证据。

1)监控录像审查没有雷洋进、出足浴店的任何证据;
2)足浴女也没有进行脸相辩认,无法证实接受性服务“打飞机”的人就是雷洋;
3)阴毛、体液、避孕套,对于一直控制尸体的警方,进行伪造嫁接易如反掌;
4)足浴女说是“打飞机”手淫,警方说是用了避孕套性交易;
5)一说雷洋很快承认了嫖娼,又说挣扎逃跑抗拒执法高咬伤民警打碎视频拍摄设备;(6)足浴女在电视上说,“打飞机”他们的规定时间是45分钟,雷洋既然专门绕道去选择性服务,没有任何外来电话催促和干扰的情况下,为什么10分钟内就会主动结束服务付钱走了?除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昌平公安机关的编造和抓人形成的伪证,能够证明雷洋有嫖娼的证据一份也没有。完全是为了掩盖打人致死而故意编造。

4、雷洋生前向居民区大声呼救,扩大影响,没有想掩盖嫖娼,不符合嫖娼行为人的特征。明显不是有嫖娼情节的惯常表现。如果真做了见不得人的事,他应该会很顺从地随办案民警走,而不会让居住地不远的居民大家都知道,而大声叫救命。只有根本没有违法情节的人,才会有这样的反应。

(二)雷洋尸体外伤严重。
201658日凌晨五时多,报案人亲属经派出所通知,到昌平中西医院太平间,见到了雷洋的尸体。雷洋全身赤裸,嘴角有血,额头、颈部、手臂、都有明显外伤,明显是暴力殴打才能够形成。在513日尸检现场,五位亲属都亲眼见到的全身伤痕,致命处是睾丸异常肿大,额部有重伤淤痕,右手脱皮,腿上有淤青和血痕。明显是外力伤害致死。待法医检验结论出来,一定会进一步证实这一结论。

(三)公安执法整个过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1、经办民警盘问和车上“突审”严重违法。

根据警方自己公布的通报,经办民警当时是着便衣,在盘问时雷洋大声呼喊“救命”,“他们不是警察”,这些都有目击证人证实,根据常识和雷洋的智力水平,如果雷洋被抓时经办民警出示有效证件,雷洋不会大声呼救、让人报警。这说明,经办民警在抓捕雷洋时没有穿警服,未戴警号,根本未出示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这显然违反治安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根本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而是违法办案,非法抓人。

2、经办民警利用职权暴力殴打雷洋。

从雷洋的尸体表面即可看出,雷洋浑身是伤,尤其是睾丸肿大特别严重。现场很多目击证人证明当时经办民警和雷洋发生了肢体冲突,昌平分局在通报和接受新闻受访时,都承认经办民警与雷洋发生了激烈对抗。在一个普通治安行政案件中,五个经办民警约束一个人会有多大难度?为什么要采取如此暴力?

(四)雷洋没有心脏病史,可以排除猝死。

201658日,东小口派出所在告知报案人雷洋死因时,称“心脏病猝死,这是医生的初步诊断。”然而,事实上雷洋根本没有心脏病,雷洋家族也没有心脏病史。也不可能一个年青健康的平时一直好好的青年人,到警察手里没有其他原因十几分钟内坐在车内就会急病死亡。经办民警在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以一句“心脏病猝死”,明显是在掩盖搪塞。

(五)经办民警的行为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本案中,昌平公安局经办民警,严重违法办案,无端怀疑无辜公民,进行挟持和暴力殴打,进行刑讯逼供,车上“突审”,导致雷洋最终被直接殴打致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该局相关领导和没有参加直接行动的警察,组织伪造证据,掩盖执法中打死人的事实,供公开播放,误导社会,故意陷害雷洋,进行虚假事实通报,掩盖本单位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已经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立案管辖
   
(一)该案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该案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
本案中,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件,在北京市甚至在全国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已经成为全国和国际上都关注的案件。因此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同时,由于本案已经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判断经办民警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罪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亦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报案人认为,各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并利用职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零七之规定,请求贵院立即受理报案,迅速保全和调取相关证据,核实证人证言,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并对此案立案侦查,立即对相关涉案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清全案,依法追究相关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报案人:吴文萃(雷洋妻子)
2016516

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件:略

为无锡大抓捕受害人鸣冤,丁红芬到省高检上访维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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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516日,无锡人权捍卫者丁红芬从无锡赶到南京,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反映2016413日无锡当局为报复人权捍卫者沈爱斌实施大抓捕(简称413大抓捕),抓了包括沈爱斌在内的七个维权人士,蓄意制造冤案。一位姓顾的省高检工作人员接待她。丁红芬将16人签名的联名举报信交给了该工作人员。

201624日,正是被无锡当局迫害而拘留的沈爱斌释放之日,无锡维权者、访民几十人拿着鲜花前往无锡拘留所迎接,场面很动人。当时,有一位神秘的蒙面人未经大家同意,向大家拍照。人群中,有人出来阻止,并欲揭开其面罩,以便看清其真面目。奇怪的是,二个月后,即413日,无锡当局声称,沈爱斌等人将一位警察(蒙面人)打伤,鉴定为二级轻伤。更奇怪的是,警察至今未出示该法医鉴定书,竟然据此将沈爱斌等七人刑拘。

2013622日深夜,沈爱斌与无锡维权人士二十余人将关在黑监狱的五位访民(其中有82岁的老人)救出。当局恼羞成怒,大肆抓捕营救访民的维权人士。丁红芬判刑一年九个月、沈爱斌判一年半。其罪名是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其实是,只是毁坏了黑监狱铁门而已。

沈爱斌判刑后,其公务员职务被开除,失去了工作,无生活来源。沈爱斌刑满释放后,当局并没有停止对沈爱斌的迫害。沈爱斌家门口有摄像头监控,屋旁有蒙面人出没。沈爱斌出门有人跟踪,在家也时有特勤敲门骚扰,不得安宁。沈爱斌被多次行政拘留,刑事传唤。当局对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轮番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沈爱斌至今还被关在看守所内。监狱主管警察刘宁宇处处刁难沈爱斌。沈爱斌家属委托律师将二本沈爱斌要看的法律书籍送进监狱,但被监狱方阻挡。此前,沈爱斌控告滥用权力的警察,并将控告信投入设在监室内的检察官信箱,但从此石沉大海,渺无音讯。

网民声援沈爱斌的呼声不断,至少有300人联名声援。为沈爱斌代理的常伯阳律师,为声援沈爱斌也绝食一天。

丁红芬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反映:2013622日,丁红芬和沈爱斌等20来人救出关在黑监狱里的五访民。无锡当局一下子抓捕20余人,关在宾馆进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我们针对无锡政府、公安、检察院、法院联手制造《无锡622冤案》的情况进行控告,达十多次。其主要内容为:无锡公检法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私设公堂,刑讯逼供,互相勾结,打击报复,充当非法限制公民自由的犯罪人的保护伞。我们来查询结果,你们每次答复已转到无锡市检察院,可我们始终没得到任何答复。

顾姓接待人员告知丁红芬: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的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管辖,我们已转交无锡市检察院,我们要求无锡市院对你们的诉求进行审查分流,属于哪个机关管辖,转到那个机关,这个问题我们再和无锡市检察院联系,我们准备到无锡检察院去一趟,我们下去作个分类,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由无锡二级院答复你们。

丁红芬说,希望省高检对无锡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遏制。顾姓接待人员很耐心的记录了下来。顾姓工作人员对沈爱斌也很熟悉,沈爱斌被抓他也非常惊讶。他告知丁红芬这个程序还没到高检,我今天作个记录,并会注意这个案件的动向。


广州三君子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入狱两周年,上海人权捍卫者上街举牌声援 ,并要求给予郭飞雄立即保外就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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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517日星期二,本网获悉:昨天是广州三君子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被构陷入狱两周年。上海人权捍卫者周洪宝、丁德元、郑培培、徐佩玲、魏勤、颜桂英、颜兰英、颜秀英、张平、叶桂香、吴玉芬、周雪珍、戴中耀、谢金华、刘淑珍、徒宝霞、丁菊英、谭祥云、陈三妹、陈勤珍、陈勤妹、周国良、陆春华、申琴芳、徐禄燕等上街举牌声援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及郭飞雄。

上海人权捍卫者不惧打压,持续不断上街举牌敦促中共广州当局停止迫害,立即释放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对在狱中病重得不到治疗的郭飞雄立即保外就医。

在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被构陷坐牢2周年纪念日,上海部分人权捍卫者(详见明信片签名)又给广州三君子寄了写着:“自由万岁!良心无罪!我们爱您!”的明信片,以此表示与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心连心永远站在一起。

据了解:2014516日,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因传播“公民不合作运动”理念的5本书籍:《从独裁到民主》、《粉碎邪恶轴心》、《草根群众组织》、《自我解放•终结独裁政权或其他压迫的行动战略规划指南》、《论战略性非暴力冲突:关于基本原则的思考》和推动“六四静思节”行动而被广东省广州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4621日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

2015619日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在广州中院开庭。723日上午830在广州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2016129日宣判。唐荆陵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袁新亭被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王清营被判有期徒刑26个月。唐荆陵当庭表示不上诉,他说只向上帝和人民上诉。唐荆陵的“不上诉”,是其倡导和推动公民不合作理念的具体运用,是不承认这个以构陷为使命的独裁政权“法庭”的合法性,是真正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唐荆陵并没有放弃上诉,他是向上帝和人民上诉。因为唐荆陵深信上帝的审判是公平公正的。世人都犯了罪,没有一个罪人能够逃避上帝的最终审判。人民那里是迟早会来的世俗审判,坚信这种世俗审判绝不会缺席,一定会来临、很快会来临。

唐荆陵律师是中国公民不合作运动的首倡者和积极推动者。他致力于推动公民不合作运动,希望借此带来民主和自由的中国。其设计的公民不合作运动主要包括内容:

1.赎回选票行动(不参加不公平的选举)
2.关注疫苗安全、精神病强制收治滥用
3.六四静思节行动 (以静思方式纪念六四)
4.429林昭纪念日悼念 (4.29日集体到林昭墓前悼念)
5.民心片行动(向政治犯寄送明信片)
6.告别专制倒计时行动 (预设中国专制政权还能维持十年,然后不断倒计时)
7.自由民主文化衫行动(将宣传自由民主的口号印在衣服上)
8.583行动(要求工人58小时月薪3000元待遇)
9.普惠制基本养老金(老人最基本养老金550元人民币)
10.废除户籍隔离
11.平等待遇(军转、民师、下岗、同工同酬)
12.MZ行动(网名以MZ标注代表民主)
13.反暴政(强拆、强征、强计、火化、城管)
14.反奴工蓝丝带行动
15.接力签名救援行动(黄丝带行动)
16.清除洗脑教育
17.废除退休双轨制
18.模拟公投、五区公投(香港)
19.反岐视(乙肝、残疾、妇女权益等)
20.反盘剥(出租车、公营事业、乱收费)
21.反垄断(开放投资)
22.土房运动
23.非暴力普选八条等

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郭飞雄被关押地址:

唐荆陵: 中国政治犯编号CPPC:00135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广州市第一看守所1503-14A1020 邮编510435
  
袁朝阳(袁新亭中国政治犯编号CPPC:00137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广州市第一看守所1404-14A1018  邮编510435
  
王清营  中国政治犯编号CPPC:00136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广州市第一看守所1409-14A1019 邮编510435

杨茂东(郭飞雄)中国政治犯编号CPPC:00056
广东省阳春市松柏镇1号大院广东省阳春监狱 邮编529615

囚号:4412029461


蔺其磊律师:赤壁五君子之一袁小华会见情况通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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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7日上午我和卢京美律师在赤壁看守所又一次会见了袁小华。我们听他谈了对5月9日一审宣判的判决书看法,他坚决不认可这违法的政治迫害的所谓法律文书,并提出了对本案从侦查机关到审判机关各色办案人员进行刑事控告。

袁小华大部分时间谈了袁兵的情况他说,袁兵被抓后比我受到的酷刑严重的多,看守所的日子真的是生不如死,三年来长期的看守所非人的生活环境使袁兵几近崩溃我一直把袁兵当弟弟看待兄弟情义不忍无视他的境况啊。

袁小华非常期待即将到来的监狱生活他平静微笑说:看守所的黑暗生活我经历了,监狱我也要领教下的

相关情况随后律师再发布。

“曹顺利维权团队” 辽宁人权捍卫者朱贵芹被控寻衅滋事罪案重审仍被判刑一年六个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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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5月17日星期三:本网获悉“曹顺利维权团队” 辽宁人权捍卫者朱贵芹(朱桂芹)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重审后,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朱贵芹家属近日收到辽宁抚顺市顺城区法院(2016)辽041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

据了解:2015年3月7日,朱贵芹在北京市丰台区出租房内被北京警察查房送到久敬庄,后又被辽宁省抚顺市政府驻京办截访人员带回当地遭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公安分局构陷“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羁押于辽宁省抚顺市第一看守所;2015年3月17日被该局以“寻衅滋事罪”执行逮捕; 2015年9月14日辽宁抚顺市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朱贵芹被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2015年10月22日一审法院枉法判处朱贵芹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朱贵芹不服,立即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27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未补充任何证据。2016年5月5日,朱贵芹仍被辽宁抚顺市顺城区法院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2015年3月7日2016年9月6日止。

据朱贵芹的辩护人透露:重审仍然仅凭朱贵芹“多次进京上访”为由,朱贵芹无任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事实,企图再次指控朱桂芹构成寻衅滋事罪。庭审中,面对辩护人对此公诉行为的强烈质疑和辩驳,公诉人王超竟然说出“多次到北京上访,就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样毫无法律常识且违背宪法精神的话,实在令人震惊。就这样漏洞百出、苍白无力的指控还要硬撑下去。

辩护人责问和劝勉: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顺城区检察院,王超检察官,你们安的什么心?明知他人无罪而进行追诉,你们已经构成犯罪希望你们悬崖勒马,回归法律人的理性,不要再试图触犯法律的红线。请抚顺市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滥用法律,打击报复上访人,粗暴践踏公民宪法权利的恶意公诉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检察机关的形象!

梁思敏:拆迁方一文征多地强行违法逼迁,佛山顺德李彩云把三政府被告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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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的原告李彩云2016年4月27日邮寄诉讼书到顺德法院立案庭收以来已于5月12日收到立案法官致电回复,称其(李彩云必须更改诉讼被告内容才立案于是,李彩云和我又于2016年5月16日上午到顺德法院立案庭找来电的法官找到后,该法官一直要求李彩云在诉讼状中减少一个被告,要减小诉讼请求内容说这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的规定后李彩云要求立案法官签名确认要求原告更改诉讼被告内容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规定,原告才按照法官的要求重新写诉讼请求书但此法官不敢签名,反过来要求原告李彩云签笔录不更改诉讼书而是执意要按照原诉讼请求诉讼三被告原告(李彩云)签名确认了。然后,该法官立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案号(2O16)粤O6O6行初252号。

广东佛山顺德的村民李彩云诉讼三被告,皆因于李彩云的房屋位于顺德区大良风沙村永安东路9号,经“宗地图”显示村民李彩云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而其房屋住所却被拆迁人强行逼迁过程中把房屋震裂又强行要求原告李彩云交出房屋并被要求执行裁定书要求履行执行义务拆迁人自己没有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拆迁征收,而是批少征多进行捆绑房屋逼迁原告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被拆迁人恶意使坏,不断剪断网线和公共天线,不断出动各种地痞流氓手段恐吓威胁逼迁等等原告多次报警都没有解决,为此,原告愤然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行政决定书行政复议解决问题。目前,原告李彩云已分别把三政府被告告上法庭,他们分别是:第一被告顺德区大良街道办,第二被告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第三被告顺德人民政府。

梁思敏(广东佛山南海区法官)
2016年5月16日

李和平案辩护人蔡瑛律师、马连顺律师:关于要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纠正错误、立即启动侦查监督程序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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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1646日李和平案件的辩护人蔡瑛、马连顺向你院提交书面材料,控告天津市公安局在侦查活动中秘密羁押李和平、禁止律师会见和通信、“解除”律师辩护权等违法行为,要求你院进行法律监督和纠正。201653日你院向两位辩护人答复称“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调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无不当。”,在此,辩护人提出强烈异议。

李和平律师,自2015710日被天津警方带走后下落不明,天津市公安局拒不告知其涉案罪名、羁押地点,拒绝出具法定告知文书等。直到2016120日家属收到逮捕通知才得知李和平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逮捕并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2016217日辩护人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李和平,遭到看守所警务人员李斌拒绝并口头解除我们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权。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天津市公安局的侦查活动违法。天津市公安局认为李和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就一概不准许辩护律师会见是对法律法规的错误解读。我们认为,办案单位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和通信权。即使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待妨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也应当准许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这既是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亦是对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尊重。

时至今日对李和平的羁押已超过十个月,且一直处于秘密羁押状态,辩护人和家属对看守所中的李和平一无所知。天津市公安局的侦查活动实在与法律法规相悖,滥用职权亦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你院于201653日作出答复函简单应付辩护人的据实举报控告,更让我们对法治国家的期许多了几分寒意。

望你院依法办案,纠正错误,并立即对天津市公安局的侦查活动启动侦查监督程序,真正发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检察作用!

此致!

报告人: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 蔡瑛
     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 马连顺
     2016516
通讯地址:蔡瑛,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邮编410000,电话15807319191.

1、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16)津检二分院控复字第42号《答复函》。
2、 《要求对天津市公安局违法侦办李和平案件、侵犯律师辩护权之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并立即纠正的控告》。

李春华律师:秦永敏案会见经过的通报(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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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不同政见”人士秦永敏从2015年元月9日“失联”后,其妻子赵素利随后也“失联”,经秦永敏三哥秦永昶等人多方查找也未知他们的下落,20165月,秦永敏三哥经多方打听,终于得知秦永敏已经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主办检察官为傅建中,为此秦永昶委托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覃永沛、李春华律师为秦永敏的辩护人。

2016511日,覃永沛律师亲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律师所的有关委托手续,打电话给傅建中检察官,被告知出差了,没能够阅卷。

2016517日,在定好机票后登机之前,李春华律师致电傅建中检察官,问是否可以安排阅卷,答:我们没有收到你们任何手续,没有预约,没法安排阅卷,李律师留下自己手机13317617800,要求傅建中检察官在方便的时候安排阅卷并电话告知。

517日下午250分,李律师亲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递交了律师所的有关委托手续和律师函,一个年青的男同志接收材料并说好象秦永敏案已经委托了广东的律师,翻看一堆材料,最终只翻到了覃永沛律师于2016511日递交的材料,案管中心打电话给傅建中检察官,被告知不在,没法阅卷,我们问他能否先去会见被告人,答应该没问题。

李律师直奔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到所后被告知:先预约,明天(18日再安排会见),并复印了全部材料交看守所。问及是否可以先代交点伙食费,答明天进来之前先交伙食费,然后再会见。

518日早上750分,我早早来到看守所,被告知9点才开始收伙食费,到9点,窗口前已有几个人排除交费的,好不容易排到本律师时,交上钱后,怎么也无法在电脑系统中查到“秦永敏”的名字,只好退回了所交的1000元。

本律师直接进到会见接待大厅,一个负责接待的领导模样的人告知,他们看守所尚未接到解除会见限制通知,无法安排会见。。。当要求先交伙食费时,领导打电话给门口收费的同志,叫他先收,放下电话后,领导是叫我报“701”便可交费了,出来后报上“701”,终于可以交费,而其他人只要报上姓名,电脑上即可显示被关押人的信息,唯有秦永敏是高度保密的!

根据家属的要求我们再次拨打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电话,查询赵素利的情况,被告知:我们从没有接到过有关“赵素利”的案子。

这次武汉之行的收获:

一、 再次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律师函等委托手续。
二、 确认秦永敏确实被关押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三、 代家属秦永昶为秦永敏交了1000元、代其朋友徐秦为秦永敏交了1000元的伙食费。
四、 秦永敏妻子赵素利仍“失联”。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
李春华                            
2016/5/18早上

酷刑报告:张昆自述在监狱中所遭受的酷刑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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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在监狱里过得好吗?很多人问我这个问题,很不好。没有受到什么照顾,基本上和其他人一样,出工劳动、值班、刷碗,被体罚,被打,这里面对的都是一群不讲理,不讲法的人,除非你花钱找关系了,否则不可能受到特别照顾,我曾经也采用了绝食等非暴力的方式抗争,可是没有用啊,非暴力需要舆论的支持,可是我被关在哪里别人都不知道。我的案子从刑拘、到精神病院、再到审判投牢连律师都见不到。

我还是具体讲一下他们怎么对付我的吧:

记得刚进看守所那会儿,是晚上十点多,刚进号子他们就让我蹲着,地上挤得一堆人,都睡在地上,混得好的才能睡铺上。警官告诉号长我的案子是国家安全局办的,北京那边打电话了,收拾收拾他,我告诉他们是国保不是国安,号长以我吹牛为由,拿鞋底抽我,我说我是一个人权活动人士,我也在为你们争取权利,他问我都干了什么事,我给他介绍了呼吁官员财产公示的街头活动,他不能理解,认为我胆子太大了,敢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应该把我拉到后山乱枪打死,为了替共产党教训我,他指挥其它嫌犯给我泼凉水澡,别人都是冲一下完事了,而我是被细水长流式的折磨,就是拿小碗一点一点在我身上淋,大冬天的冻得我直哆嗦。

刚进号子里没什么经验,我只能先观察一下再说,我想我已经签过授权委托书,等到律师来了再把这个事情曝光,给他们舆论压力,可是我一直没有见到律师。

公检法的提审人员表示:不会给我任何机会炒作。就这样,我在看守所里一直被折磨了好几个月,被强迫劳动,给我下达了根本完不成的任务,我每天都要熬夜穿灯泡,晚上睡不好,白天也没精神,整个人身体完全就垮掉了,也没什么人给我存钱,我在看守所里饿的就像鸡似得。

2014年十月,我迎来了在押生活的转机,我们号房里调来了一个毒贩,大家对毒贩还是有些恐惧的,因为他们有的会被判死刑,所以很多毒贩都是不要命的。因为怕,很少有人给他主动说话,他在号房里是除了号长之外混得最好的,有一次,我夜间值班站岗,他一直睡不着觉,想找个人说说心里话,他就问我:为什么别人都欺负你呢?你看起来挺老实的。我告诉他我参加了一些维权行动,争取公民权利,目标是让中国社会民主转型。他的第一句回答就是:你做的都是对的啊,他们为什么要抓你?我很意外,这是一个有着公民意识的毒贩,我和他聊了起来,我让他明白了我们在争取权利的同时会损害当权者的利益,出于本能,当权者当然要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聊完之后他承诺:以后你跟着我混,就不会有人再欺负你了。就这样,我在看守所里过了一段舒服的日子,有时他会给我买点加餐。

但是好景不长,等到判决书下来后,我被分配到了徐州彭城监狱,因为是一个新的环境,没人照顾我,所以我第一天就被监狱警察喷辣椒水,我说我要去告他们,结果一个警察把我痛打了一顿,他们要求我睡在地上,我强力反抗,警察也怕惹麻烦,又给我安排了一个铺位,警察警告我说,我们上班也想舒舒服服的过,等你下队到生产车间了,让他们再来办你!

两个月后,我就从入监队分到了生产队一监区,这是一个恐怖的监区,每天完不成任务就要被喷辣椒水,接着被罚蹲姿一动不动,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还会被劈腿,劈腿就是几个人把给你的腿强行劈开,然后做各种高难度动作,徐州这地方叫劈叉,劈的你嗷嗷直叫。

就这样我每天过着喘不过气的生活,没有营养,牙齿也掉了,因为从看守所到监狱的遭到多次殴打,我的鼻子被打出血好几次,我的鼻子只有一个鼻孔可以出气,可是他们一直不带我去医院,出来之后我除了去看牙医以外,都不敢去别的医科,因为身上钱不多,这是我面临的困境。

中国选举观察(2016)之九:山西太原法官参选区代表遭遇打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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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

四、确保区法院院长等人当选的会议是非法的

54日下午,杏花岭区法院召开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专题会议。会议由法院办公室主任和法院纪检书记主持。参加会议的有法院副院长张建齐、法院办公室主任王剑及法院各处、室、庭负责人郭瑞华、李民强、王根宝和李保欢等20余人。

会议的核心是要确保张建农和孔晓明当选。为便于宣传和记忆等原因,在会议上说成确保选票上的前两位当选。

王剑在会上强调说:1、选举日必须保证人数(即人人都必须参加投票的意思);开庭的要推迟(即已安排开庭的不能开庭,另行安排时间)2、三位候选人中前两位是正式候选人,第三位是居委会推荐的,是陪选的。3、必须保证选票上的前两个人当选。大家要顾大局,把会议内容传达到(各处、室、庭)每个人。接着法院纪检书记说:最近区里来了一位新纪委书记,是古交()来的。据说新书记工作能力很强,也就是说很厉害,大家都要注意点!

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调查,杏花岭区选举委员会否认杏花岭区法院召开的要确保张建农和孔晓明当选的会议是他们安排的;而且还说,候选人分主次绝对错误,要求保证前两个当选更是错误。

54日下午,杏花岭区法院召开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专题会议,与全国上下在选举活动中统一宣传的、要加强党的领导,是否一致呢?加强党(中共)对选举的领导,若不能保障选举依法进行,则与人民的意志是相对抗的。加强党(中共)对选举的领导,应该是中共的各级组织保障《选举法》等法律真正能实施。

中共杏花岭区法院党委会不会安排这次会议呢?若是,我们要问杏花岭区选举委员会,非中共组织之外的其它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是不是一样可以组织他们的党员或团体的成员开会,要求确保谁谁维当选呢?领衔推荐非政党、非人民团体的选民为代表候选人的领衔人,是不是一样可以组织群众身份的选民开会,要求确保谁谁维当选呢?

若不是中共杏花岭区法院党委安排的这次会议,会不会是法院院长会议决定要开的这个会议呢?若是,显然是违法的。因为张建农是杏花岭区法院的院长,也即他是法院的法人代表,但同时张建农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用行政权力要求选民必须选他当代表,这样选出来的代表会代表谁呢?(待续)

幸清贤遭强迫失踪225日后被天津公安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逮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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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518日星期三,本网获悉:人权捍卫者幸清贤遭强迫失踪225日后被天津公安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逮捕。

辛清贤是2015106日,因与维权公民唐志顺护送维权律师王宇之子包卓轩前往美国留学,被中国警方跨境在缅甸猛拉市华都宾馆8348房间带走,随后处于被强迫失踪状态;2015108日,其家被赶往成都的内蒙古乌兰浩特警方查抄。后一直音信皆无。2016518日,辛清贤家属终于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逮捕通知书,罪名为涉嫌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目前关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附:幸清贤简介(来源: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

辛清贤:(CPPC编号:00332196664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原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公民记者,维权公民,社会活动家,中国在押政治犯。

1982年起参加工作,曾在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从业25年,后因劳动争议与该局打官司维权,于200612月正式辞职;因热心公益和维权事业,曾自学法律并建立QQ群为劳工维权者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2009223日,曾因成都“链子门”事件(即参加成都冤民以铁链锁手在成都中级法院维权抗议的活动)而与多人一起被捕入狱,并被成都市警方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

2010928日,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法院以同罪名枉判有期徒刑2年;2011228日,刑满释放;

2011年,曾作为独立候选人积极参加贵州省贵阳市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

2015106日,因与维权公民唐志顺护送维权律师王宇之子包卓轩前往美国留学,被中国警方跨境在缅甸猛拉市华都宾馆8348房间带走,迄今处于被强迫失踪状态;

2015108日,其家被赶往成都的内蒙古乌兰浩特警方查抄,1012日,其妻子何娟被迫逃亡美国旧金山;据悉,其案现已被公安部指定移交天津警方。

目前被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燕新律师:南京义士王健案已定于2016年6月3日开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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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定于2016年6月3日9时50分在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请关注的朋友周知!

南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正刚是介入王健维权案的第一个律师(另一律师是燕薪),在和王健妻子路晓青签署代理委托书后曾被官方约谈警告,后来施正刚的律师证年审莫名被长期拖延,严重影响事务所的正常经营。

刘书庆律师曾经说:“王健大哥参与维权行动是非常纯粹的,他不是访民出身,自身也未遭受公权力明显的不公正对待,在认识秦永敏后受其影响,在社会责任感和政治理念驱使之下,他选择做一个有行动能力的公民。于是建三江,郑州,衡阳,武汉,苏州都留下他伟岸的身影。而且他参与围观从不浅尝辄止,丝毫无打酱油心态。薛明凯父亲死亡案,在曲阜他待了三天;郑州十君子案,在郑州他前后去了三次,待了三十多天;然后衡阳,然后武汉,围观为赵枫生,圣观法师,马强,黄静怡,张科科律师,他无所畏惧。”

燕薪律师曾发帖说:“王健也被危害国家安全了。今天上午本拟在江宁看守所会见王健,被告知领导通知说王健辩护人会见时要经办案单位同意,我说王健涉嫌的寻衅滋事并不属于三类罪,领导意旨不能对抗和代替法律。经过一番争执,警察上楼拿了一份书面报告给我,是办案单位东山派出所给江宁分局的请示,说王健案在侦查中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律师会见需经办案单位同意,请求批示。江宁分局局长批复同意。上午已向办案单位递交了会见申请材料,不出意外的话,王健将被以涉嫌“煽颠罪”不准予会见。”

后来证实,王健没有被追加“煽颠”的罪名,只是涉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2015年2月5日王健因围观苏州范木根抗强拆案开庭被“寻衅滋事”,取保后4月14日二次围观范木根案开庭,遭行政拘留10日。后又在6月3日被检察院以“寻衅滋事”批捕,当日羁押于江宁看守所至今,即将开庭。

2016年6月3日南京江宁区法院对王健的审判必将载入史册,历史真正的大审判与6月有关……(敏感日打压恐吓)。燕薪律师称:当局针对该案的起诉(审判),将是对公民围观活动进行打压的先声,也是对近年公民围观、律师维权、网络声援及募款模式等一系列重拳整治的第一起司法审理。

正义只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最后的审判信仰法治的王健们将是原告;未来会证明,和王健一起维权的“709大抓捕案”的维权律师和抗争者将获得上帝的庇护,真正的众多罪犯将被押上审判台。暴政不止,抗争永续。历史会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祈祷所有狱中的维权者平安!你们必将为普罗大众的人权和民族的兴亡载誉归来!这是民众的期待、民心所向!

2016518








雷洋案代理律师陈有西的新浪微博遭遇管制、屏蔽和攻击,李庄案时现象重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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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519日星期四,本网获悉:雷洋遭遇死亡案,举国舆论哗然。著名律师陈有西随后代理了雷洋案,5月16日起,其新浪微博就开始遭遇了连续不断的管制、屏蔽和攻击。陈有西新浪微博遭遇管制的幕后力量和意图一目了然。

陈有西律师在昨天的微博中发表以“谁害怕真相”为题的帖子,说:“因为受理了雷洋案,我的新浪微博遭遇了三部曲,先是禁转发,后是被屏蔽,三是被限发。同时造谣诽谤的五毛贴却可以在我的微博里贴上评论辱骂。李庄案时现象重现。请网管和相关部门注意,每个人都可能遭遇雷洋的命运。不要以维稳的漂亮口号,颠倒是非,包庇罪恶,助纣为虐。

有网友们评论说:“一个雷洋案,再次将警民对立暴露出来。从前期的昌平警方两次回应案件都招致一片批评,到如今关于雷洋案的帖子说没就没,再到代理律师对该案的发帖不断遭遇屏蔽、被限制转发和禁止转发,我们看到了雷洋案又一次将警民对立推向临界点。”

“在警方控制下的失足女可以接受电视采访为警方力证,但代理律师发布案件调查进程却遭遇删帖;五毛在代理律师微博谩骂不管,网民却无法转发代理律师微博;警方发布案情通报是澄清事实,但代理律师发布案情进展却被认为是破坏稳定。”

“此种现象,李庄案时曾现。维稳机制下,任何人都是雷洋,任何人都可能成为雷洋。以维稳之名,行掩盖和颠倒真相之名,这是更大的罪恶。”

对于雷洋案的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维权人士北京拉横幅:要求免除被“嫖娼”死亡的恐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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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离201657日晚中国人民大学硕士、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生态文明中心主任雷洋被“嫖娼”死亡已经十多天了。在接受委托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医专业教授、二级警监张惠芹信誓旦旦要“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却尚未发出实质声音,而雷洋的律师团队已在杨金柱律师的监督下发出该案“刑事报案书”之际,以“老反革命”赵振甲、北京访民季新华等维权界人士,于2016518日在北京的永定门、国家信访局门口等地拉横幅,表达了每个普通人都有免除被“嫖娼”而死亡的恐惧。

在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团队在微博上公布的《刑事报案书》中,通过对雷洋尸体观察到的伤痕累累(尤其是睾丸肿胀)的事实,以及已调取到的部分视频监控,基本明确了雷洋根本不可能如CCTV“邀请”的卖淫女所称的雷洋有嫖娼时间,更明确了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的公安已经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涉嫌滥用职权罪;以及该局相关领导和没有参加直接行动的警察,组织伪造证据,掩盖执法中打死人的事实,供公开播放,误导社会,故意陷害雷洋,进行虚假事实通报,掩盖本单位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已经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
雷洋中国人民大学硕士、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生态文明中心主任,其无辜被公安故意伤害致死尚有一个加一个谎言来掩盖,更有CCTV来进行所谓“嫖娼”的舆论导向,那么已经被定性为“新黑五类”的维权访民,在被截访中致死又会有怎样的结局?这,就是维权人士打出“无监管的政府是什么政府?”“新闻自由是民主宪政第一要素”“雷洋死亡无真相,我们都会成雷洋”等横幅的原因。

现在,雷洋人士团队发出的《刑事报案书》基本上明确了雷洋是被“嫖娼”死亡的真相,尤其是报案书中对雷洋的尸体有警方控制,对其毛发、体液可轻而易举获取,并以DNA鉴定确认雷洋接受了既“打飞机”性服务,又“带套”嫖娼的虚假事实。但是,尚有一个关键谜团没有解开:雷洋的苹果手机内信息为什么被删除?

据称,雷洋的苹果手机采用的是指纹解锁,与雷洋尸体在警方掌控下其毛发、体液轻而易举被DNA一样,警方也可以轻而易举用雷洋的尸体解开苹果手机上的指纹锁,因为人的指纹不会因为死亡而消失。

问题来了,警方为什么要删除雷洋手机上的信息?是雷洋被“嫖娼”时打开了录音功能?还是去机场接亲友时突然接到了神秘信息,要其经过足浴点附近?而这些,真的需要张惠芹教授的“不负重托与不辱使命”的承诺来解开!现有体制下,张惠芹能成为那个为了公正而不惜“出卖”朋友克林顿总统的李昌钰吗?

浙江金华中院裁定补正又出错,违反常识折腾女权捍卫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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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5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义乌女权捍卫者叶雪青送达(2016)浙07行初77号行政裁定书,称“(2016)浙07行初7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但堂堂金华中院的裁定却一错再错,且越错越荒唐,贻笑大方。

义乌女权捍卫者叶雪青于201586日通过邮寄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提交举报信,举报义乌佛堂镇小吴溪村二委歧视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并请求依法查处,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叶雪青。但金华市政府将此举报信作为信访处理,却没有通知叶雪青,明显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为此,叶雪青向金华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中院裁定认为“被告(金华市政府)在收到原告(叶雪青)的举报信后,由金华市信访局交下级机关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其并无对原告进行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叶雪青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叶雪青认为:金华中院裁定将举报与信访混为一谈。举报与信访是不同的救济途径。举报是通过揭露违法行为,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或者查处。但信访遵循“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处理。而金华市政府将举报按信访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是想当然而已。况且,金华市政府并没有将其交下级机关处理的事实通知叶雪青;其下级机关也没有通知叶雪青。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下级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应当征求举报人的反馈意见。但金华市政府漠视举报人叶雪青的权利,置之不理,显然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叶雪青特别指出,金华中院裁定书记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既然上诉期限定为十五日,就应当是判决,而不是裁定。金华中院见到叶雪青的上诉状后,始发现了错误,迫不及待地再次裁定补正,但该裁定的补正却犯了更奇葩的错误,竟然用行政裁定将“行政裁定”改为“民事裁定”,不免贻笑大方。金华中院的错误裁定,不但体现其素质差,而且还折腾了叶雪青。叶雪青还要耗费大量精力在二审中作出该裁定的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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