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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法西斯维稳:尤桂凤、吴士兴夫妇和王彩霞被公安、治保主任、黑社会全天候堵在家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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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717日,本网获悉:无锡市梁溪区访民尤桂凤、吴士兴夫妇和王彩霞被公安、治保主任、黑社会全天候堵在家里。

201678日下午3时许,家住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尤渡苑931301室的吴士兴、尤桂凤夫妇,被尤渡社区民警张雷(警号023135,电话:13151002225)和社区治保主任沈瑞峰(电话:13357903309),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带领89个黑保安,用沙发和床堵住尤桂凤、吴士兴夫妇的大门,不让他们出门,一对70多岁的夫妇,被非法拘禁在家,多次报无锡110,警察不出警;报无锡公安督察89110110举报中心,称“这是行政行为,我们管不了。”张雷和沈瑞峰再三声明:“你们老实在家呆二个月,不允许出门。我们管你一天三顿盒饭。”尤桂凤是糖尿病患者,每天要注射胰岛素,用完了也不准许去医院开药,一直被堵在家。

2016716日早上8点,家住无锡市梁溪区黄巷民丰西苑82202室的残疾人王彩霞,被北大街和黄巷两个街道联合起来用面包车和圈养的黑社会人员、以及保安堵住家门不让出门,连门都不让开,甚至不允许到医院配药。王彩霞的楼下停有面包车,还有另一辆小桥车,车里坐几个人,轮班休息,王彩霞家门口一直坐56个人,只要王彩霞一开门,就被推紧堵死。有个带头的警告王说:“我知道你的脚不好,也知道你不会到北京去的,但我就是要看住你不让你出去,即使到医院配药也不行,这是领导的命令”。王彩霞向无锡110报警,向无锡12345热线求救,无人问津,至今被关在家。

吴士兴说:“政府为了报复、迫害举报群众,用重金豢养外地黑社会暴徒,组建成“政府工作人员”堵住受害人家门,不让我们进出,限制人身自由,这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借维稳之名,打击报复虐待举报老人,是天理不容的法西斯暴行!”

吴士兴联系电话:13357901780
王彩霞联系电话:15961781584

无锡滨湖法院枉法剥夺人权捍卫者丁红芬的公民代理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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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717日星期日,本网获悉:无锡滨湖法院枉法剥夺人权捍卫者丁红芬的公民代理人身份。

2016712日,无锡访民沈果冬收到滨湖法院的《关于公民代理问题的通知》(【2015】锡滨行初字第00086号),以沈果冬和丁红芬为经营者的太湖镇电机电器修理店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性质是公民(自然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单位或组织,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相关法律规定,而作出不准许丁红芬以公民代理身份为沈果冬出庭的通知。

据丁红芬介绍,2015516日,滨湖公安枉法对沈果冬作出警告的处罚,提起诉讼后,法院阻止上海黄埔后代基金会为沈果推荐代理人,68日开庭时,合议庭已经同意其以个体工商户推荐的公民代理身份出庭,但被告提出疑义,后休庭,现法院听了被告的话,又枉法剥夺其为沈果冬案辩护的公民代理身份。

丁红芬说:“此民告官案子已经四次通知开庭,三次休庭,原因是非法剥夺我的代理人资格,这次又通知再次剥夺我的代理资格。其实本人没有为别人代理过案子,作为代理人一点经验都没有,可是无锡滨湖法院,滨湖公安一次又一次的刁难,说明很心虚,恐惧百姓打官司。

中央要求依法治国,无锡到处的滥权枉法,它们拥有公权,还怕老百姓出庭?为什么要恶意阻止我出庭辩护?”

丁红芬联系电话:13771116727

江苏常州新北政府开公司占地,逾期未补手续竟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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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717日星期日,本网获悉:江苏常州市规划局作出了常规(依)【2016】第4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新龙生态林一、二期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政府信息不存在。这说明4年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所设立的常州龙城生态公司占地建楼房没有合法手续。

半年前,即2015128日,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常州龙城生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并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补办手续。但半年过去了,依然未补办手续。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于4年来未办理合法手续而进行建设的常州龙城生态有限公司虽然限令其在6个内补办手续。但该公司的大股东系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故该城管对此束手无策。该公司有恃无恐,依然逍遥法外。

常州市新北区薛小波、刘春华和施慧等系该公司非法圈地的受害人。这三户受害人联合起来,请求有权机关依法查处,没收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薛小波等三户受害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新北区政府投资2亿98百万人民币,非法设立公司,非法占地,非法建设的证据,积极举报,维权的路越走越宽。而新北区政府及其设立的公司越来越被动。

福建残疾冤民雷宗林被囚精神病院虐待26天 已致无法行走、反应迟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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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717日星期日,本网获悉:今天,已经失踪26天的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的残疾维权人士雷宗林,其家人在广大访友的协助下,终于在福州市新店精神病院被找到,经过整整26天的强行吃精神病药及打针,雷宗林已经出现无法行走与反应迟钝等症状。

残疾人雷宗林系福州晋安宦溪镇人,其身残志坚,不依不靠,从事过养殖、种殖,以及驾驶、修理等行业,是一个不靠社会的有为青年。然而天不遂人愿,1998年一场特大洪水摧毁住宅,与父母亲无处安身,在亲友相助下,重建家园。但安身之处遭官员暴拆,从而被迫上访伸冤维权。一次次求助、伸冤都石沉大海,随之而来的是一次次的报复,几年中遭殴打、拘禁、侮辱无数,甚至更被残暴的活埋过!

2013年,雷宗林到京申冤遭构陷,被刑拘十个月。在这期间,苦心经营的猪场也被强占。青奥会期间,雷宗林为生存,买国旗又被地方雇的黑打手打伤致手指骨折,得不到及时治疗,又被拘禁在晋安医院十多天。

20166月份到京上访,21日被押回直接被强行送进福州新店神康精神病院,期间父母,友人,兄妹四处寻找,到各政府部门求救反映,都答不知道,整整26天寻无下落。

苦苦寻找的雷宗林父母亲,在访友们的努力帮助下,终于在福州市新店的精神病院内找到了被强行吃药、打针的雷宗林。精神病院的负责人说,雷宗林是政府送来的,不能放。经过访友们全力抗争,甚至在遭到精神病院方保安殴打的情况下决不放弃,才把被折磨得不像人样的雷宗林救出。

获得自由的雷宗林说:我被非法拘禁神康精神病院,一日三餐按住我强行吃药,每次4粒,112粒药,而且每周还要抽血,每次吃完药还用手电铜照我嘴巴,不吃药还捆在床上,大小便不让我去厕所,只能拉身上。

把信访维权人送精神病院囚禁折磨,可见中共官员践踏法律与人权的胆子有多大!而在这种胆大妄为的背后,也清晰地折射出制度的腐烂与腐烂制度下社会的黑暗!

在中共官员毫无人性的戕害下,雷宗林目前生活已经不能自理,雷宗林的父母亲希望国际社会给予关注,更希望人权律师能够提供法律援助。

雷宗林父亲:15080459747.

中国维权动态周刊总第474期(2016年7月11日-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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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709”大案正不断发酵,在继赵威获释并控告律师任全牛过后,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起诉,而“709”家属及律师再赴天津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在经济下行的趋势下,劳工权益问题日益凸出,为了帮助劳工维权,广东涌现出了一大批劳工NGO,不过,即使是通过法律渠道维权,依然被警方打入另册,劳工维权领袖曾飞洋、孟晗、朱小梅、汤欢兴被移送审查起诉。民主人士秦永敏的妻子赵素丽一直处于失踪状态,近日,北京公民为赵素利举牌,要求当局交代下落。

本期目录
一、言论与出版自由
1、环保卫士嵇书龙在吕村拍摄截访现场手机被抢
二、选举权
1、兰州公民到甘肃省委组织部控告、举报永靖县公安局破坏选举
三、任意羁押、判刑、监禁
1、江苏无锡陆陈云被警方以“发布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拘留
2、一审获刑4年半的福建赤脚律师纪斯尊二审遭秘密宣判
3、安徽籍农民工、维权代表胡常根被正式批捕
4、广东劳工NGO案中曾飞洋、孟晗、朱小梅、汤欢兴被移送审查起诉
5、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起诉
6、南京维权访民汪国宝被南京市鼓楼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四、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青海西宁市警方致被传唤孕妇流产,法院判决赔偿极低
2、新疆人权捍卫者张海涛狱中遭酷刑虐待
3、湖南洛阳申秋梅行政诉讼胜诉后被暴力袭击
五、罢工与劳工权益
1、安徽籍在上海维权农民工胡常根被刑拘月余
六、其它骚扰行为
1、江苏省高院对沈爱斌“黑监狱信息公开上诉案”作出枉法判决
2、“709”在押律师谢燕益家人遭逼迫搬家
3、遭构陷入狱的任全牛律师预审时遭威胁
七、公民行动与公民维权
1、“709”家属及律师再赴天津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
2、北京公民为被强迫失踪的赵素利举牌
3、上海人权捍卫者敦促江苏无锡警方立即释放朱丙泉、周小凤
4、洛阳总工会信访办原主任杨玉珍提起行政复议
5、重庆北碚三百多人聚集区政府抗议
6、浙江义乌政府发文干涉村民自治,村民叶雪青申请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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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论与出版自由
1、环保卫士嵇书龙在吕村拍摄截访现场手机被抢
7月10日下午16点左右,正在北京上访的河北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女访民武海荣,在吕村一公交车站台附近遭到暴力截访,途径并见到截访场景的江苏环保卫士嵇书龙女士立即停下,用刚买才一天的手机拍摄现场,固定证据,结果遭到截访人员的抢夺,手机外壳损坏。(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7/blog-post_78.html
二、选举权
1、兰州公民到甘肃省委组织部控告、举报永靖县公安局破坏选举
6月30日下午,甘肃省兰州市的刘庆元、孟霖和任婧女士的丈夫3位公民,到该省为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监督权,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纪委三家联合设立的专门机构(简称12380监督专线),控告、举报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公安局滥用职权抓捕公民瞿明学、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代表当局的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做了记录,表示尽快向领导汇报。(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7/2016_13.html
三、任意羁押、判刑、监禁
1、江苏无锡陆陈云被警方以“发布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拘留
7月1日23时许,江苏无锡陆陈云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以“发布虚假信息诽谤他人”为由,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无锡维权人士透露,拘留就是对陆陈云的打击报复,因为陆陈云举报羊尖镇政府廊下村委非法征用土地5000亩。7月11日9时许,陆陈云从无锡市拘留所获释。(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7/10.html
2、一审获刑4年半的福建赤脚律师纪斯尊二审遭秘密宣判
7月11日上午,林洪楠律师到福州第一看守所会见纪斯尊,被告知纪案已于7月8日宣判不能会见,经林律交涉,接待人员请示领导,答复坚决拒见。纪斯尊长期为弱势群众依然从事公民代理,被誉称“赤脚律师”。本案事因《人民日报》刊文《如此征地太坑农》,揭开了福州市仓山区潘墩村的征地黑幕,纪律师受村民委托前往北京参加座谈会时,在路上被捕。(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7/4.html
3、安徽籍农民工、维权代表胡常根被正式批捕
7月13日,在上海打工20多年的安徽籍农民工、维权代表胡常根被刑事拘留至已37日,仍未获释放。人权律师纪中久为此打电话给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得知胡常根已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捕,其理由是,胡常根在网上多次有恐怖言论,派出所多次找过他,他没有改变。(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7/blog-post_14.html
4、广东劳工NGO案中曾飞洋、孟晗、朱小梅、汤欢兴被移送审查起诉
自2015年12月3日广东劳工NGO案发生以来,当事人广州番禺打工族服务部负责人曾飞洋、前员工孟晗已经被捕超过7个月,目前案件有了最新进展。2016年6月8日,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曾飞洋、孟晗、朱小梅、汤欢兴(网名“北国”)均被移送审查起诉。(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uk/2016/07/ngo_14.html
5、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起诉
7月15日,来自天津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称,当天,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决定,分别对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统计,截止7月15日,“709”大抓捕案仍有18人被羁押,包括8名律师和10名人权捍卫者。4人被正式起诉。(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uk/2016/07/709-20167154.html
6、南京维权访民汪国宝被南京市鼓楼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南京维权访民汪国宝被南京市鼓楼公安分局于7月13日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寻衅滋事。据维权人士姜家文介绍称,7月12日,汪国宝一行三人在正常上访无果,而地方政府多次威胁下,他们到北京府右街派出所登记后被押送马家楼,当晚被驻京办接出强行押回地方,而汪国保被直接送进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刑拘。(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uk/2016/07/blog-post_65.html
四、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青海西宁市警方致被传唤孕妇流产,法院判决赔偿极低
7月11日,青海省西宁市北城区城西街道办居民张丽说,去年7月10日,由于警方刑讯逼供致她流产,为此她向法院起诉,但是西宁市中级法院近日做出判决,竟然判决被告公安局只赔偿她233元,她认为这是法院在袒护警方。(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7/23350.html
2、新疆人权捍卫者张海涛狱中遭酷刑虐待
7月12日,维权网获悉,一审遭判19年的新疆人权捍卫者张海涛狱中遭酷刑虐待,据他妻子介绍,自1月17日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半年来张海涛一直戴着沉重的脚镣;3月6日以后就再也没有放过风。妻子在7月11日向新疆高院反映了这一问题。(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kr/2016/07/19_12.html
3、湖南洛阳申秋梅行政诉讼胜诉后被暴力袭击
河南洛阳维权人士申秋梅,在4月29日收到了她诉河南省人民政府撤销行政批复一案的胜诉状,后第五天,也就是5月3日下午两点多,她被一个手里早已预备好铁锨的陌生人向她索要钱物,用铁锨将她打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并脑脊液鼻漏等十余种重病,在重症鉴护室十多天才保住性命。她怀疑是苗北村委会故凶杀人,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一案的败诉,起因是苗北村上报材料造假。(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7/blog-post_66.html
五、罢工与劳工权益
1、安徽籍在上海维权农民工胡常根被刑拘月余
截止7月10日,维权农民工胡常根被刑拘已第35天。7月8日上午,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纪中久律师为胡常根案第4次特地到上海。在上海打工20多年的安徽籍农民工维权代表胡常根在6月6日被上海警方刑拘;6月24日,律师纪中久到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会见了胡常根,并为胡常根向浦东新区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见胡常根案承办遭拒。纪律师次日就接到浦东新区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不同意胡常根取保候审”。纪律师要求书面答复,再要求见承办了解案情,都被拒绝。(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7/35.html
六、其它骚扰行为
1、江苏省高院对沈爱斌“黑监狱信息公开上诉案”作出枉法判决
6月14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2016)苏行终345号和356号两份行政判决书,对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不服无锡中级法院(2015)锡行初字第00060号和00071号行政判决的两起上诉案,均作出“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的枉法判决。2014年5月9日,沈爱斌向无锡市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设立于无锡市锡山区东郊商务宾馆的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的主办单位、设立的法律依据、学员名单”信息。5月29日,市政府作出答复,称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政府信息”。于是,沈爱斌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7/blog-post_86.html
2、“709”在押律师谢燕益家人遭逼迫搬家
7月14日,维权网获悉,“709”在押律师谢燕益的家人遭株连,妻子原姗姗携两儿女被逼迫搬家。原姗姗的三个孩子,其中一个是刚出生几个月,不满周岁的婴儿。当天,原姗姗到居委会、及找片警为遭逼迫搬家讨说法。(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uk/2016/07/709_14.html
3、遭构陷入狱的任全牛律师预审时遭威胁
遭赵威举报后被拘捕的“709”代理律师任全牛,7月13日又遭赵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索赔10万元。预审警察提审任全牛期间,威胁说,没律师敢代理他的案子,全被司法局维稳了。而任全牛律师妻子遭传唤,孩子们备受骚扰。(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uk/2016/07/blog-post_25.html
七、公民行动与公民维权
1、“709”家属及律师再赴天津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
7月11日,“709”大抓捕已经一年,维权网获悉,所有被羁押人员均被剥夺会见权。一周年之际,王俏岭、李文足、原姗姗、樊丽丽等部分“709”家属及文东海、李昱函、程海、黄汉中、卢廷阁、马连顺、覃臣寿、葛文秀、李柏光律师等再赴天津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7/709709.html
2、北京公民为被强迫失踪的赵素利举牌
7月12日上午,受当事人家属委托,负责赵素利生死调查的公民代理徐秦,向北京部分公民介绍赵素利被武汉市国保强迫失踪18个月至今生死不明调查经过。在场朋友听完介绍后,均义愤填膺自发为被强迫失踪赵素利举牌呼吁:“立即释放被强迫失踪的赵素利”,“全民通缉绑匪瞿佑平团伙”,“武汉公安违宪强迫失踪公民,煽动民愤颠覆共党执政权!”(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7/blog-post_95.html
3、上海人权捍卫者敦促江苏无锡警方立即释放朱丙泉、周小凤
7月12日是江苏省无锡“413大抓捕事件”发生整整3个月的日子。近日,上海人权捍卫者周荣清、魏勤、顾永洪、陆美英、张平、颜秀英、王宗泽、王宝妹、郑培培、吴玉芬、徐小妹、殷振华等18人继续上街举牌及70人联名声援无锡“413大抓捕事件”中的最后2位受害者朱丙泉、周小凤,要求无锡警方立即释放他们。(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7/4133413.html
4、洛阳总工会信访办原主任杨玉珍提起行政复议
7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总工会信访办原主任杨玉珍通过挂号信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于7月6日作出的车(2016)第001号《关于杨玉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责令车站公安分局按照杨玉珍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杨玉珍因其事关系被洛阳市总工会口头解除,而不断上访,成为维稳对象。(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uk/2016/07/blog-post_18.html
5、重庆北碚三百多人聚集区政府抗议
7月13日上午9点钟,重庆市北碚区政府大门前集结了群众300人左右,他们有很多是遭腐败政府欺骗或非法强征强扳多年未得到安置的失地农民,他们的诉求是要得到政府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安置对待。要求“还我人权,还我土地,还我房屋”。群众在气温高达35度的高温下期待区领导出来给群众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大约10点半官方叫了五名群众代表进行冾谈。群众与官方协谈达3小时之乆,但未有一事达成协议。(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uk/2016/07/300.html
6、浙江义乌政府发文干涉村民自治,村民叶雪青申请合法性审查
7月12日,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叶雪青向义乌市政府提交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请求依法对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义政发(2006)55号文件(简称55文)予以审查纠正或者撤销,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叶雪青。叶雪青系义乌佛堂镇女权捍卫者,其所在的小吴溪村二委制定了《关于佛堂镇小吴溪村新农村建设实施细则》,剥夺了包括叶雪青在内的出嫁女的合法权利。(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uk/2016/07/blog-post_68.html
编辑:王桂兰、杨紫琪
责任编辑:李代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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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霞:无锡市梁溪区北大街和黄巷两个街道办非法控制和侵犯我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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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王彩霞,是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尤渡里34号的拆迁受害者,又是医疗事故受难者,更是江苏三级法院包庇医院隐瞒主要证据的司法腐败受害者。
  
在地方长期见不到阳光,被迫无奈只能进京举报维权,对此地方的腐败分子怕他们的丑陋曝光。

2016716日早上8点,由无锡市梁溪区北大街和黄巷两个街道联合起来用面包车和圈养的黑社会人员、以及保安堵住我家门不让我出门,连门都不让开,甚至不允许到医院配药。楼下停有面包车,车里坐几个人,我家门口多时坐56个,总共有8人。有个头还特意来敲门喊我,王彩霞你开门,当时我对此还不知道。我开门后那头对我说:要进我家,我当场拒绝,那头说了:王彩霞“我来警告你”,我就拿手机录音,那头就说,你要录音我就警告了。这头接着说:“我知道你的脚不好,也知道你不会到北京去的,但我就是要看住你不让你出去,即使到医院配药也不行,这是领导的命令”。

我对他说:这次无锡抓了40多个人,你知道吗?他说:我知道。我说:你知道还敢这样违法拘禁我,难道你不怕也被抓!他非常牛的说:我不怕!

之后我打了无锡市政府热线反映此违反问题,市政府热线说:我们会来和有关部门沟通,让他们撤掉,让你过正常生活,到时我们会给你答复的。但至今没有撤走。昨天下午我又打了110报价,110说:我们知道了,我们会派人来的,仍人至今还在。

中央综治办、中央维稳办、中央联席办、公安部、中综办(201680号、关于做好“三跨三分离”非正常上访人员化解稳定的函,“明确了要依法依规一案一策化解,切实做到程序和实体全部到位。并要把化解情况形成书面于201681日前报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看看北大街和黄巷两个街道的领导门是怎么做的,还在用周永康余毒的手段来控制和侵犯我的人身自由。公然违抗习总书记要求解决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指示,公然违抗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函,继续在违法限制我人身自由,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受害人:王彩霞,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黄巷民丰西苑82202室,
手机:15961781584

2016716

投诉:访民李红花:我所遭受福建漳州龙海市榜山镇党政官员的人权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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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福建省漳州龙海市榜山镇梧浦村张浦73号李红花。

20081124日下午一群匪徒300人的在榜山镇党委书记黄为平带领下未经司法程序将我种植10余亩土地木耳场毁坏,给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该黑恶团伙不但毁坏我种植的木耳场和一些生产的相关财物而且连我母亲老人也不放过,用残暴手段将我近67岁母亲的手打残疾,及我的脑左侧裂痕。

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我们于当天报案,至今无任何音讯。

于是从该年开始我走上慢长的上访路,该地区一些贪官污吏和公安内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实现稳定压倒一切腐败维稳路线多年来对我作为打击对象,用文革时期手段给我扣上各种所谓的罪名。

我以和平方式合法上访,他们以各种非法拘禁方式共拘禁17次黑监狱、3次劳教、软禁3次、刑事拘留28天,并多次打至轻伤。他们实现的是抓民不抓匪政策。

把破坏法制的一套用的活灵活现,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政策根本无法贯彻,他们还采用强迫交易的威胁手段把我几百万投入木耳场只用可怜81万低价收购,一切都是他们说了算。

还搞株连式强拆连我弟弟也不放过,几次三番威胁我弟弟以砸他工作饭碗,进行流氓式的恐吓。

李红花身份证号:350621196407124024
李红花手机号:18965479823

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人仍羁押在广州一看 拒不让亲属会见 外界担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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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718日星期一,本网获悉: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三人目前仍羁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还未转监狱。今天唐荆陵太太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再次要求答复并存款,但看守所所长、领导避而不答具体原因。目前律师与家属都不允许会见。其中原因令外界担忧。

广州三君子唐袁王案经过两年多时间于高院2016531日闭门终审宣判。目前家属三次到看守所申请会见未被同意,家属向驻检控诉,但一直未得到解决。74日唐袁案家属代表唐荆陵妻子与709妻子们一起到北京最高检提交控告信,但被拒收。唐袁王案件历时22个多月,家属未得到法律规定会见权,至今未收到转狱通知,严重违反法律和人伦。

对于广州当局违法剥夺已判决在押政治犯的会见权的行径,本网高度关注。对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狱中境况,本网将持续跟踪报道。

蔺其磊律师:“华藏宗门案件”吴泽衡上师竟被从广东四会监狱转往新疆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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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一例“司法机关认定为邪教组织”的“华藏宗门案件”吴泽衡上师,在送到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家属和律师已经会见了一次后,却被告知已经不在四会监狱了,转到哪个监狱不知道让家属等新的监狱通知。201671817时许,四会监狱狱政科负责人用电话07583302360告知家属:“人已经确认送到新疆服刑,具体在哪个监狱要等监狱给家属发通知书就知道了”。
     
这是什么目的,吴泽衡户籍地在广东省惠来县,常住地是广东省珠海市,判决也是广东省司法机关做出的,服刑已经在广东省四会监狱了,转往新疆服刑的依据何在?家属探视、律师会见凭增了大量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这算不算另一种迫害!

原珊珊(709在押律师谢燕益妻子):北京密云公安局原珊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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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709大抓捕中仍遭羁押的谢燕益律师妻子原姗姗带着3个孩子,备受当局逼迫搬家,这种株连家人妻小的迫害行径竟然畅通无阻,令人愤慨。本网对谢燕益律师妻儿遭受株连迫害,被逼搬家的事件高度关注,强烈要求当局立即停止对709家属的肆意迫害。

今天(2016718日星期一)9:38分,我来到居委会,见到主任,我首先表示我住房的问题依法公事公办,现在是居委会联合公安局找房东导致房东不租房子给我。

主任说:房东租不租房子给你他们不管,他们有权利知道我住哪,找房东去签房屋出租协议,协议内容无可奉告,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方找的房东说了什么无可奉告,依据的哪条法律让我自己回家查……便离开了房间,我一个人坐在那里……我找片警,没人再说话没找到,我951分离开了居委会。

10:13分,我到派出所问问我前几天我报案情况进展,我说了我是谁,他们就进到里屋,有一个民警特意去关门,回来坐下,不让我拍照,一会出来一民警说自己今天负责这一块,问我什么事,……,给我联系今天值班的所长,10分钟后我问几点可以接待我。

这时他到别的屋带上执法记录仪,旁边大厅也多了5名民警和一个没有穿制服的无身份人员,民警让我等着,所长正与市局开电视电话会议,开会有起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让我等,我告知我不能等时间太长,家里有4个月的孩子要吃奶,民警:没办法,开完会就接待,等着吧。

11:53分,李所长来了,边走边有人递给他执法记录仪,我说了情况,我的诉求是,谁找的房东,找房东干什么,要和房东签什么协议(房东说派出所找他签包庇协议)……这些有没有?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可不可以就此事向派出所信息公开?

所长:你说的情况我不了解,但民警有知道我住哪的权力(我惊讶的说居委会主任也这么说)并找你房东的权力,有签协议的权力(没说清楚什么协议)房东租不租房跟我们没有关系,你不能说是骚扰,这是工作我们只对房东没有找你,调查结果我们对我们的上级,跟你没有关系,影响你的生活是你跟房东的关系,你可以到法院告她,我们跟你没有任何关系。我知道你在录音,在电视,报纸,网上发这些信息,以后就这个问题我不在接待你,你可以到督察投诉……

我离开了派出所,买菜到家后,小女儿因为太饿一直在哭,导致大儿子也在哭,我开始喂孩子。任由儿子放声大哭好一会(希望哭出来孩子轻松些)喂完奶。

我搂着儿子说都是妈妈的错,妹妹是妈妈的责任,都是妈妈不好,儿子片刻后说,是公安局的错,我不知道说什么心理很复杂,我给儿子剪指甲,挖耳屎,我们都没有吃午饭,下午儿子上课外班去了。

江苏盐城中院因包庇中央储备粮盐城直属库陈福海偷油注水竟枉法驳回张汉斌申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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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7月18日,本网获悉:江苏盐城中院包庇中央储备粮盐城直属库陈福海偷油注水而枉法作出驳回张汉斌申诉通知。

2016年7月12日,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三年三个月的张汉斌之妻杨萍,收到了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9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恰当为由,驳回张汉斌的再审请求。

案件经过:

申诉人张汉斌,是江苏省盐城市中央储备粮盐城直属库(以下简称“盐城直属库,法人为陈福海)的一名普通员工。

盐城直属库委托大丰市新海油脂公司(以下简称新海油脂,法人为朱德伟)收购油菜籽,加工并以国家临时存储油就地储存。

2013年2月3日,盐城直属库法人代表陈福海向大丰公安局小海派出所报案,称2013年1月30日,发现直属库组织大丰新海油脂储存的国库菜籽油,由盐城直属库直接监管的2011年9月存储的12号油罐和2012年7月储存的23号油罐下层全部为水。

接到报案后,2013年4月14日大丰公安局刑事科技术室作出(公)大勘(2013)186号现场勘验记录,国储油被盗的损失测算,合计注水589吨,折合菜籽油559.55吨,按当时菜籽油1.04万元/吨计算,造成中央政府的储备菜籽油损失614.4万元。

张汉斌是盐城直属库派驻大丰新海油脂油库的巡查员,2012年6月到2012年8月期间,负责巡查大丰新海油脂的国库油检验,而案发是2013年1月30日,这个时间距离张汉斌离岗已半年之久,且根据2012年大丰市新海油脂公司油脂库验收资料以及2012年大丰新海有限公司油脂库验收资料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汉斌在任巡查期间,新海油脂公司相关油脂库存皆为正常。

然而,案件的审理过程却出乎意料:

首先,大丰检察院将能证明张汉斌无罪的材料隐匿,不提交法庭。(张汉斌原始笔记本,大丰检察院法庭不出具)

其次,张汉斌在进看守所前,就受到了大丰检察院黄健、陈鑫、王忠祥、杨磊的诱供、指供、变相逼供,被骗称:态度好能早点出来,最重只是判缓。要考虑小孩面临高考,而且反复检察机关疲劳审讯无奈之下,张汉斌被迫做了违心的笔录。
离奇的结果是,第一被告邵红旗判缓刑回家了,第二被告李学富判缓刑回家了,作为第三被告的张汉斌,因不认罪,却被判实刑三年三个月!而真正的罪犯大丰油脂公司法人代表朱德伟则仅仅以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4月16日刑满释放)。

张汉斌妻子杨萍说:“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案,我老公只是替罪羊,真正的罪犯是陈福海和朱德伟,还有滥用公权制造这起冤假错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如果没有陈福海的指令,邵红旗(住库保管)是不敢私自开锁让朱德伟抽油注水,注水589吨,抽油559.55吨,这么大工程难道是小偷小摸能做成?

陈福海不惜一切代价买通8县市的公检法,让底下职工坐牢,为自己逃脱贪污受贿的罪名,朱德伟的来往资金大部分用自己的农行卡和农合银行卡流入自己腰包,用于贿赂陈福海等人,如果朱德伟交代了钱的去向怎么办?所以陈福海拼死也要保住朱德伟。

大丰公检法和盐城中院为包庇陈福海等人违法犯罪,不惜滥用公权,恶意制造冤假错案,我会为夫申冤,不惜一切为了讨回公道。”

杨萍联系电话:18961978311

中国乌坎维权快讯——村民自发连续游行示威已二十八天(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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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昨天(2016718日),是广东省汕头(县级)市东海镇乌坎村村主任兼中共乌坎村党总支书记林祖恋被捕后,村民自发连续游行示威的第二十八天。

二十八天来,不管刮风下雨还是电闪雷鸣,也不分男女老少,每天下午五点钟开始,数千人打着横幅、呼喊口号,游行队伍绕村一周后,在六点半结束。

乌坎村民(含不少青少年)游行示威时呼喊的口号是,“还我耕地!还我林书记!共产党万岁!”

据悉,昨天上午十时,陆丰市市长邱晋雄及其陪同人员钟文管、林学茂、林加枢、张丽萍,在乌坎村仙翁戏台前,特设“下基层接访活动”站点,欲接待上访的乌坎村民。

据乌坎村民讲,他们没有领邱市长的情,没有人前往“下基层接访活动”的仙翁戏台去。当局的接访活动到中午收场。下午五点开始的游行示威活动照常进行。

一审遭判19年的新疆人权捍卫者张海涛今获卸除刑罚械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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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719日星期二,本网获悉:一审遭判19年的新疆人权捍卫者、良心犯张海涛(河南籍),在其妻子李爱杰女士的多次奔波争取下,以及多家人权组织的关注和呼吁下,今天,新疆高检驻看守所检察官(维吾尔中年男)当面向李爱杰表示:从今天开始卸掉对张海涛加以的刑罚械具。

“张海涛2016117日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半年来一直戴着沉重的脚镣;201636日以后没有放过风.....”————本网712日获知张海涛在狱中遭酷刑虐待这一事件后,立即予以披露并发出呼吁,随后各国际人权机构也相继发出了相关呼吁,表达抗议。一星期后的今天,新疆高检驻所检察官对此作出“卸掉对张海涛加以的刑罚械具”的回应。

对于张海涛先生在狱中境况,本网将持续关注。

相关报道:
一审遭判19年的新疆人权捍卫者张海涛狱中遭酷刑虐待(图)

人权律师罗茜代理赵素利失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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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719日,据秦永敏玫瑰团队反映:中国人权律师团罗茜律师将代理著名政治异见人士秦永敏之妻赵素利失踪案。赵素利自20151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从家中带走后,一直杳无音信。其家人四处打听均不知其踪,武汉市公安机关也拒绝向赵的家属透露任何消息。

据玫瑰团队的楚先生说:玫瑰团队高度关注秦永敏夫妇的案件。就赵素利失踪案,虽然此前有多名律师介入,但均没有人知道赵素利的情况。赵素利的儿子田思雨作为一位在校大学生对警方这么做感到既不理解又很愤怒和无奈,多次向警方要人,警方不作任何回应。

罗茜律师说:此案他是应秦永敏玫瑰团队的强烈要求而介入的,但是从代理权获得的合法性来说,必须还要有赵素利的儿子授权。就赵素利失踪案本身来看,他认为警方无理拘押赵素利是错误的,尤其不及时向家属告知赵素利被拘押的理由、时间、地点是严重违法的。如果赵素利仅仅因为是秦永敏的妻子而被警方长期控制的话,那么警方是典型的滥用职权涉嫌非法拘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拘10日的上海维权人士尹慧敏、傅宇、徐禄燕、黄苏沪今获释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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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719日,本网获悉:20167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构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10日的上海维权人士尹慧敏、傅宇、徐禄燕、黄苏沪期满获释。

201671日中共诞辰95周年纪念日,尹慧敏、傅宇、徐禄燕、黄苏沪在北京分别途经天安门和中南海,被北京警察拦截查身份证发现是维权人士就把他们交给上海市政府驻京办截访人员,次日被强制带离北京回上海遭行政拘留10日。

尹慧敏讲述自己的遭遇:“我度了半百人生,打赢了官司没有得到半分执行款,我被逼迫上访历经了磨难,曾经露宿街头流浪乞讨四处为家,也曾经被毫无人性的上海政府截访官员在酷寒中和炎热的夏季当猴耍随意丢弃在路口街边,曾经多次被上海长宁区法院长时间非法搜身非法拘禁没收财物等与世人隔绝,差一点“被失踪”,曾经被羁押遭受到不法伤害脚骨折乃至手损伤。其中的辛酸只有我自己才能体会。8年上访期间,父母被迫害致精神病,在精神病院俩老挨打遭受非人虐待,为销毁精神病人的证据,两位无辜老人被无出院手续赶出了上海市精神病医院;其后,又被徐汇区中心医院医疗事故两条人命,我家破人亡,上海二级法院罔顾事实,草芥人命枉判我败诉,很明显的上海徐汇区中心医院肇事责任人诸多诊疗过错造成我父母双亡,却得不到半分赔偿。在北京维权控告和申诉期间,我多次被始作俑者上海长宁区法院勾结长宁区公安分局异地拘留恶整多次突破规定“开后门”强制收监,将身患传染病肝炎和多种慢性疾病的我施以酷刑手铐脚镣体罚、虐待和刑讯逼供,对我实施法西斯暴行。201311月最骇人的一次异地拘留,上海长宁区拘留所所长024233指使手下024347024363024147024228025077等民警对我实施打击报复并施以残酷刑罚两天两夜上铐、上械具束缚压缩带、戴铁帽、不让睡觉、不让吃饭、禁止大小便和冷冻等残暴手段,我遍体鳞伤出拘留所,110报警长宁区分局警方拒绝出具接报回执和验伤单,行政诉讼将近两个月,上海长宁区法院拒不立案也不出具书面裁定和回复,上海公安滥用职权,上海法院不依法执行,法院和公安相互勾结整人的色彩浓厚。”

黄苏沪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的家在2008年遭暴力强拆,并掠夺了家里合法所得的私有财产。黄苏沪净身出户,全家老少无家可归,至今未得到安置补偿,被迫走上血泪上访维权路。


沈佩兰无罪——杨绍刚律师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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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上海维权人士沈佩兰“寻衅滋事”一案于78日下午2:00在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法庭开庭,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的资深高级律师杨绍刚在法庭上依据法律与事实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为沈佩兰伸张了正义。但是,在这个不讲理不讲法讲权力的年代,法官不可能独立审判,依然将沈佩兰的正常上访行为枉判为寻衅滋事罪,当庭判决:有期徒刑16个月。

沈佩兰不服判决,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兹公开杨绍刚律师的辩护词,由公众评审谁之罪,督促司法公正,维护访民的基本权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沈佩兰的委托,指派杨绍刚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受理了本案后,查阅了本案的案卷,阅看了本案的有关视频和照片,会见了被告人沈佩兰,查看了现场。特别是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质证,使本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维护我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持有异议。被告人沈佩兰缺乏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缺乏必要证据予以支撑,证据乏力。因此沈佩兰寻衅滋事罪难以成立。辩护人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沈佩兰是正常上访还是违法上访,这是本案的关键。
  
国务院2005110日第431号令颁布的《国家信访条例》,这个法规就是保障公民上访的法律依据。该《条例》第九条要求“信访渠道公开”。各级政府依据上述《条例》设立了信访接待机构,其目的是允许老百姓依法信访和上访。当然辩护人指的是正常上访,不是缠访、闹访,维护社会的和谐和遵守正常社会秩序是统一的,并不矛盾。但是现在出现个新名词,叫“截访”,也就是说阻拦你上访。上海访民当然是反映上海各级地方政府的问题,而这些所谓“上海驻京办”却承担了截访的任务。由上海市政府的派遣人员组成截访队伍。这岂不是一个怪圈,《信访条例》鼓励公民向各级政府反映问题,一方面地方政府阻拦公民反映问题。你向北京反应我地方政府的问题,我就要将你从北京抓回来,个别人送入班房,以示警戒,甚至以动用警力给访民予以威慑。这是极不应该的违法行为。据辩护人了解,上海的截访人员常驻北京,只要是经常上访的上海访民,不管你的上访是否合理,一些不明身份的人会将你硬拉上巨龙公交车,遣送回上海。这符合法律的要求吗?所以有些访民称:这是“绑架”。从某些方面来讲,也并非没有道理。法律的笼子没有将截访的人员关在笼子里,而越出了笼子违反法律滥施公权力,甚至公权力来干预公民的合法私权,用专政的强制手段来剥夺公民合法的上访权,这是非常危险的措施。

有位全国政协委员极力呼吁称:“两会期间的北京久敬庄,马家楼人满为患。全是全国各地到北京的上访人,地方政府的维稳力量穿梭于地方和北京之间,维稳经费居高不下,维稳已经将上访人摆到敌对势力”。

有些截访人员以及有些公安人员,将访民视为“洪水猛兽”,甚至发展到采取暴力殴打、镇压、拘留、判刑等专政手段来制止访民的上访,这是极不正常的。

被告人沈佩兰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她为什么化了大量的财力、精力坚持不懈地上访多年。据辩护人了解,由于被告人赖以生存的蜗牛饲养场被有关部门征用,被告人认为地方政府未能给以合理的补偿,所以不断地上访。至于被告人上访的要求是否合理,辩护人不加评论。但上访既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公民在不违背《国家信访条例》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切实保障公民的上访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

被告人沈佩兰在上访的路上,冒着各种风雨险阻。去年某天清晨,当沈佩兰要外出,被守候在家门口的人员,无理阻拦她出门,当然引起沈佩兰的不满,双方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的两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后,被告人沈佩兰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信访部门置之不理,被告人诉之法院,法院不受理。之前,被告人也因信访两次手指被掰断。而政府有关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既不准上访,法院又不受理。请问,要被告人该走哪条路?忍气吞声还是伸张怨气。

上访是是反映公民个人诉求,并寻求解决的途径。从某种意义来说,选择上访,是民众相信更高权力机构合法寻回自身权利的一种表征,更是让中央领导能听到群众的疾苦和民情、民意,是畅通公民和最高权力机构的合法渠道。

因此,造成被告人不断上访是多种的原因,辩护人并不否定,访民中也混杂一些不讲道理,过激要求满足私欲的人员,但这是极少一部分;但同样不可否认,绝大多数的访民诉求是正当的、合理的、合情的,政府应该帮助解决的,绝不能将访民一概认定为“刁民、贱民、”,应该认真分析访民的正当诉求,加以区分。不管访民的要求是否合理,绝不应该采取暴力对待访民,更不应该动辄以专政手段对待访民。被告人222日被羁押在奉贤看守所,看守人员责令他脱光衣服,被告人认为这是有损于她个人人格的尊严,于是看守人员对沈佩兰施以酷刑。手铐加脚镣并固定在禁闭室地上的铁环上,使其睡不能睡,坐不能坐,七天六夜大小便都在裤子上,使被告人因感染而患上皮肤病。一度曾经绝食抗议。如此以酷刑对待一位老年农妇,不仅违法,而且违背了基本的人道主义。被告人本人直接向驻所检察官提出了控告,辩护人知晓后,按照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但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上访(包括非正常上访)与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社会秩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更谈不上“寻衅滋事”。被告人寻什么衅?滋什么事?上访不是必然导致扰乱社会秩序,如果上访时没有任何过激的行为,没有毁坏公私财物,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没有触犯《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现在有些政府官员蛮横地认定,你只要到北京越级上访,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就是寻衅滋事,就要处罚。这种观点显然是漠视法纪,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是极端错误的违法乱纪行为。中央政法委再三强调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而有些执法人员漠然置之。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每月周五去北京越级上访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我国法制原则是“法无禁止均可行”,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公民都可以做。何况法律赋予公民有上访的权利。

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其指控被告人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列举了两项事件,公诉人所列举的是今年129日被告人沈佩兰在国家信访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转发《博讯》,鼓动访民上访。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二、公诉人无任何证据能佐证被告人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016129日下午被告人是属于正常上访还是违法上访,这是有一定界定的。

《国家信访条例》第二条信访界定指出:“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指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上述信访活动是正常的信访活动的界定。

而违法信访活动一般指的是:“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违法上访。”

被告人沈佩兰并非129日下午的上访显然是属于正常上访的范畴。她是到国家指定的信访机构上访,而且当天,并未允准进入国家信访局门内,更无任何过激的行为。并没有出现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

公诉人请几位证人对视屏进行辨认,都一致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拿着手机在照相,并没有辨认出沈佩兰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有任何出格行为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公交车站,短短的十几秒钟时间的照相会造成“严重影响公交车站周边公共场所秩序”吗?由于国家信访局不允许上海访民进入信访局,访民只能短暂逗留在信访局门口西侧的公交车站。视屏上很难看出有严重影响交通的场景。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和视屏,哪一张、哪一段能印证被告人沈佩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场面。照个相是“起哄闹事”吗?即使影响交通,也是按照交通法规来处置,并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安机关唯一的证据是北京先农坛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个证据能佐证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吗?这个“情况说明”漏洞百出,说有150余人上海籍上访人员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门前聚集并扰乱秩序。你怎么说明这150余人都是上海访民?怎么扰乱的?有哪些影像资料可以佐证?作为警察对严重社会秩序你制止了吗?警察作了执法音频记录吗?

闵行公安局在“工作情况”上说,2016129日下午14时许至北京市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门前非法聚集滋事(上述人员名单由北京国家信访局接待司提供)。

在公交车站聚集就是非法吗?怎样聚集滋事?有哪些后果?都没有详尽地表述。

以上名单并没有被告人沈佩兰,假如在接待司门前聚集都是非法滋事,那么150人都应拘捕,都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单单追究沈佩兰个人的刑事责任呢?

同时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上海访民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或投诉的是上海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所存在的问题。《信访条例》第三条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现在国家信访局居然将信访人的名单反馈给被反映人,其反馈的目的并非要上海地方政府解决访民问题,而是要上海予以惩处,沈佩兰就是一例。这和我们党的方针严重背道而驰。为什么国家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会这样做,会损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认为信访局个别官员,为了中饱私囊而损害了访民的利益,辩护人想在下面加以阐述。

闵行公安局更毫无隐瞒,在 “相关材料”中称:“上海上访人员95人名单已传真给闵行办案人员”,如此行为难道不使信访人胆寒吗?信访部门居然将正常上访人员名单如数交给公安机关,其目的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这和《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以及中央的有关政策相违背。《信访条例》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中央政法委最近发布的打击处理违法上访的五条要求,明确指出:“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前”同时又指出:“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

据辩护人知道,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曾退回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的侦查并未提出实质性的补充材料用以佐证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公安机关补充的材料是请居委干部来辨认视屏中是否有沈佩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和辩护人从未否认沈佩兰129日下午确实曾去国家信访局上访的,但是并没有进去。辩护人需要的是印证沈佩兰占据人行道,影响公交车正常进站上下客,严重影响公交车周边公共场所秩序的证据材料。

公诉人提供的照片以及视频材料遗憾地未能佐证其指控的事实。辩护人由于在北京开庭,为此专程去国家信访局门口以及门内实地察看调查,刚才被告人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都说明,129日,凡出示上海籍身份证的访民一概不准入内,而大门离信访局办公地的长巷,约有七、八百米的距离,这能影响信访局机关办公吗?由于不能进入信访局,于是少部分人在公交车站,马路对面、桥北等地散落滞留,车站就在国家信访局西边十几米的路程,其他人分散在对面卫生间门口和桥北。因此车站绝没有150人,在公诉人提供的视屏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上海访民的人数以及作为。辩护人并没有见到视频上有近百人聚集,在公交车站上有上海籍的访民,有全国各地的访民,有等候公交车的乘客。

被告人沈佩兰是怎么起哄闹事的?北京警方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公诉人也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加以佐证。公共交通受到哪些影响?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到什么程度?混乱到什么情况?已经造成哪些后果?在公诉人提供的视频中辩护人并没有看到。是不是可以如此推断只要被告人沈佩兰在现场,一切混乱都是由沈佩兰造成的?

这里,公诉人违反了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

其大前提是只要你沈佩兰在场必然会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其小前提是你沈佩兰在场

所以根据推理,得出你沈佩兰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的结论

以上的三段论推理明显地可以看出,由于大前提的错误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

其次,辩护人感到疑惑不解的是,假如公诉人提供的是事实,那么,在国家机关门前,有如此严重混乱的局面,北京警方为什么不加以干预。北京派出所不是证明每月末周五派出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吗?既然如此,还会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吗?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辩护人见到和了解,在国家信访局门前,常年停着不少警车和警察用以保护国家机关的安宁,沈佩兰在警察眼皮底下对公共场所造成如此严重混乱的局面,为什么北京的警察视而不见,安之若素?为什么不及时加以制止?对这些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者,为什么不及时加以拘捕?对这些犯罪者在北京为什么不予讯问?为什么不进行处罚?对犯罪者的犯罪行为为什么不给予证据保留。对沈佩兰犯罪的事实为什么没有办理处罚移交手续?辩护人在视频中未见到警察在执法,只见到截访者,穿着便衣将访民推向巨龙车。这是不是说明北京警察渎职呢?

根据中央政法委的处理上访人员要求指出:“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同时指出:“在执法前要出具执法行为通知书,否则不能进行执法,已经执法的其执法行为无效,其执法行为可视为是侵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要赔偿精神损失。”.

中央政法委的意见明确表明执法人员应遵循的执法程序。公诉人并没有出示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书。你怎么能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北京犯罪了?根据上述政法委的要求,上海并没有案发地公安机关处罚移交手续,既没有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也没有对被告人的《训诫书》和处罚意见书。上海警方又怎么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北京犯罪了。上海公安机关对沈佩兰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并没有认可和签名,更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沈佩兰“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上海公安机关没有案发地派出所的处罚移交书,凭什么立案以及起诉?

刚才法庭调查,请当时在现场的四位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注意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原来是被告人沈佩兰于2016129日下午纠集王扣玛等五人非法纠集在国家信访局门前。起诉书已变更为2016年月29日被告人沈佩兰又与王某某等人聚集在公交车站周围。这一变更充分说明公安机关原来的意见书是缺乏充分证据加以佐证的。在没有新的补充侦查材料,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基本思路并没有改变。刚才证人都明确表示,他们赴京上访和沈佩兰无任何关系,都是自发地独来独往,并没有约定。五人之中的陈宝良,被告人根本不认识沈佩兰,“微信”群中的成员相互不认识的人多的是。公诉人怎么能证明他们五个人聚集一起在北京陶然桥北公交车站呢?证人证词充分说明他们是不约而同地在北京上访,并没有任何人召集、组织、纠集,完全是自发的。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他们依然赴北京上访,而且访民越来越多,和被告人沈佩兰无任何关联。因此强将他们拉在一起有些牵强附会。上海访民在129日并不止他们五人,在视屏里辩护人就认识好几位访民,特别是辩护人担任他们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例如访民王震熙、唐根松。他们回沪后被处以行政处罚。当然辩护人并非认为他们的行政处罚正确。而是想说明同样是129日赴京上访,有的人平安无事,有的人作行政处罚,有的人却要作刑事处罚,相同的案件,不同的判决,无法显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许公诉人会认为被告人沈佩兰还有转发《博讯》材料的情形,因此和其他人不同。辩护人认为,刑事处罚不能做加法,《刑法》只有数罪并罚,并没有两个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加起来就构成犯罪。正如有人违反了交通规则,第二次又闯红灯,所以加起来就构成犯罪吗?法律上有这样的加法吗?
  
三、沈佩兰转发《博讯》的文稿,构成犯罪吗?

公诉人同时指控被告人沈佩兰转发《博讯》文稿,起诉书认定是鼓动行为,现在又讲是煽动行为,被告人鼓动什么?煽动什么?是鼓动他人去犯罪吗?转发《博讯》是否构成犯罪呢?是否也是寻衅滋事呢?翻墙看《博讯》是否构成犯罪呢?由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仅仅一个罪名,同样以被告人转发《博讯》,作为被告人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特地从网上找到被告人沈佩兰转发《博讯》的那篇文章,题目是“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倒台了,访民依然被愚弄”。被告人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构成犯罪吗?我们首先要问,这篇文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造谣?这篇文章的内容是批评政府官员的腐败还是攻击或颠覆政府?这篇文稿是被告人沈佩兰所写还是转发的?这篇文章在国内《财新网》、《北京日报》、《京华时报》、《新民网讯》、《中国新闻周刊》、以及电视广播都作了广泛报道。其报道的内容远远超过《博讯》,辩护人浏览了国内外的报道,使辩护人了解,原来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许杰为了满足地方政府的要求,对访民销号,接受地方政府的行贿,共计610余万元,获刑13年。该信息理所当然地引起访民的愤慨,访民千里迢迢,千辛万苦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却被贪污官僚予以销号。许杰倒台后,又发生副局长自杀,信访系统已多人落马。信访局本来是清水衙门,想不到在访民销号中地方政府为了压低访民赴京的人数统计,从而在排名时凸显成绩而向信访局行贿,信访局个别领导居然不顾访民的苦难,接受贿赂610余万。《博讯》的报道是事实,引发了访民的关注。在国内媒体公布前转发这篇《博讯》文稿的远远不止沈佩兰一人。那么转发的人都犯罪吗?可以想象,在互联网和微信发达的时代,自媒体的报道广泛超前。境外媒体大量涌现,其中不乏对我们国家的攻击报道,也有不少真实的报道。那么,沈佩兰转发真实的报道构成犯罪吗?现在公诉人强调文稿的后半部分的公告,而忽视文稿的主体部分。那么辩护人分析一下后半部分“公告”

当然,公诉人会说,我们指控的是这篇文章的“公告部分”。在“公告”上讲的星期三去北京市政府,星期五去北京信访局。首先,该“公告”并非是沈佩兰发布和号召,“公告”中号召访民每月周五国家信访局上访,这早就成为事实,并非“公告”后形成。这难道是沈佩兰倡导的吗?是沈佩兰组织的吗?是沈佩兰煽动吗?即使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并不是煽动访民去犯罪、去国家机关闹事,而是正常的投诉、抗议上述贿赂腐败现象,这是公民对政府批评的权利,何况公诉人也难以提供因为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而引起访民去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的事例,缺乏因果关系。

现在沈佩兰被羁押在看守所,上访的人员是否减少了?在市政府门前每星期三的访民是多了还是少了?在上海,每星期一上午在上海市高院聚集60多人,下午在人大常委会,要求罢免本市某一位法官,这是公民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都是自发的去高院、人大。并没有人认为这些访民扰乱了机关正常秩序。那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吗?市民对上海市政府能不能批评?能不能向中央反映上海的不足之处?辩护人认为这完全是公民的正常政治权利,我想我们的上海市领导完全有这个大度,能容纳市民的不同意见甚至是尖锐的批评。现在沈佩兰反映上海市的问题不论对与错,上海有关部门居然要以“妨害交通”的事实来追究沈佩兰的“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这是否会使社会舆论产生错觉,上海有关部门在报复信访人,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沈佩兰不构成《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我们国家的法律应该是“无罪推定”,公诉人的指控缺乏相应的构成要件。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基石,缺乏充分的证据难以对被告人定罪。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仅缺乏证据力,而且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没有案发地公安机关犯罪移交手续,不能佐证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因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公平、公正地依法判决被告人沈佩兰无罪。
  
尊敬的法官:

“依法治国”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每一个公民都要守法,政府官员更应该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维稳”和“维权”应该是矛盾的统一。不能为了“维稳”而影响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样不能为了“维权”而影响社会稳定的秩序,两者相辅相成。对访民“压”还是“疏”这是执政的艺术,处理得当从而促使社会的进步。特别是以公权力对公民私权的干预和处置,首先要在法律范畴内行使,动辄以《刑法》来调整政府与公民的社会关系要慎之又慎,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量。特别是中央领导一直提出的司法改革,法院要独立审判,要摆脱有关部门的干预。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案例。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她受到追诉。这是对法律毫无敬畏的表现。辩护人衷心希望法庭能采纳本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谢谢 。

辩护人:杨绍刚 律师
201678
  
附:沈佩兰的一审辩护律师——杨绍刚

杨绍刚高级律师是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人大代表。杨律师德高望重,从不自诩为维权律师(人权律师),但一直依法捍卫人权,为弱势群体人员(例如艾滋病患者、同志人员、信教人员、上海访民等)提供法律服务,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电话:021-54247559   E-mail: ysg54247559@163.com

咄咄怪事:石家庄国土局因工作人员闹矛盾竟然不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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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7月19上午9点,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安荣琴、张建芝诉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即未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主审法官由吴宏丽担任。

开庭时间已到,但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的负责人没有到庭,也没有委托其工作人员到庭,只来了一名律师,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吴法官询问该局律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为什么不到庭?”该律师说“不知道”。吴法官又问:“为什么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来?”该律师说“临时病了”但没有出示有病的证据。

吴法官要求该律师马上联系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通知他们派人过来参加应诉。该律师联系后告知法官,该局无人愿来应诉。吴法官再次催促该律师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该律师回复称“应该到场的工作人员因为与领导闹矛盾,所以没有来参加应诉”。原告张建芝要求法官对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未到庭的行为,按缺席审理。该局委托的律师应当离席。

吴法官宣布休庭,向院领导汇报。但院领导的意见是继续开庭审理。张建芝认为,吴法官对被告市国土局负责人不出庭的行为不按缺席审理属于程序违法,不能保证实体公正,便书面申请吴法官回避。理由是: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且《最高人民法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都没有到场,其相应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到场,这是对法律的藐视,对法庭的藐视。故应当按缺席审理。但吴法官还是坚持照常审理,程序不公正就不能保证实体公正。故申请吴法官回避。

吴法官宣布休庭,离席而去。不久,吴法官回来说,经院长批示,回避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回避申请。继续由吴法官审理。

开庭后,原告张建芝问吴法官:“为什么市政府的负责人也未到庭?”对此,吴法官支支吾吾,也没有当庭查明。

庭审到1020分左右,该局律师说,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派来了一名工作人员来应诉正在路上,请求法庭等候。吴法官问:“什么时候可以到?”该律师表示不能确定。吴法官征求原告方是否同意等待。原告张建芝称,大家已经等了一个多小时了,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能再等待了。吴法官只好将庭审继续下去。

庭审期间,市国土局的律师不断地打电话。到11点许,市国土局的律师突然打断法官审理,称“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派来的工作人员已经到了,在楼下,因为没有带身份证不能进入,要求法官停下审理到楼下去接一下。”没有带身份证恰恰说明来者身份不明。该律师多次打断正常的审理,法官也没有阻止。原告张建芝反对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去接一位身份不明的人。

吴法官只好继续审理此案,直到中午1235分庭审才结束。该院审理之乱象,可见一斑。

福建访民在省高法门前每周示威已连续6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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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今天(2016720日)上午,福建省访民近百人,集体在该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前示威。每个人都高举自制的写有控告、抗议等内容的横幅或展板。他们集体不停高呼“还我人权!还我家园!打倒贪官!铲除腐败!”等口号。

参加今天示威活动的访民,自2010年以来,每周一次到省高法门前示威,从未间断。访民们把该项示威活动简称为“福州每周一聚。”

上海人权捍卫者郑培培、魏勤等上街举牌继续死磕呼吁释放广东政治犯唐荆陵、袁新亭和王清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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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7月21日星期四:本网获悉广州三君子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被政治迫害坐牢已超过26个月,家属会见探视权至今被剥夺。

上海人权捍卫者郑培培、魏勤、王宗泽、张平、丁德元、邱蓓、吴玉芬、丁(先生)、颜秀英、颜兰英、陈文龙等继续发挥“死磕派”精神,再次上街举牌要求中国当局立即释放广东三君子、政治犯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

2014年5月16日,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因传播“公民不合作运动”理念的5本书籍:《从独裁到民主》、《粉碎邪恶轴心》、《草根群众组织》、《自我解放•终结独裁政权或其他压迫的行动战略规划指南》、《论战略性非暴力冲突:关于基本原则的思考》和推动“六四静思节”行动而被广东省广州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4年6月21日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

2015年6月19日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在广州中院开庭。7月23日上午8点30在广州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2016年1月29日宣判。唐荆陵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袁新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王清营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016年6月1日辩护律师收到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的二审裁定书,案号:(2016)粤刑终61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7月19日下午,文东海律师和胡新范律师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袁新亭时得知袁新亭已被移送广东省四会监狱获刑。

唐荆陵律师(CPPC编号:00135)是中国公民不合作运动的首倡者和积极推动者。他致力于推动公民不合作运动,希望借此带来民主和自由的中国。其设计的公民不合作运动主要包括内容:

1.赎回选票行动(不参加不公平的选举)
2.关注疫苗安全、精神病强制收治滥用
3.六四静思节行动 (以静思方式纪念六四)
4.429林昭纪念日悼念 (4.29日集体到林昭墓前悼念)
5.民心片行动(向政治犯寄送明信片)
6.告别专制倒计时行动 (预设中国专制政权还能维持十年,然后不断倒计时)
7.自由民主文化衫行动(将宣传自由民主的口号印在衣服上)
8.583行动(要求工人5天8小时月薪3000元待遇)
9.普惠制基本养老金(老人最基本养老金550元人民币)
10.废除户籍隔离
11.平等待遇(军转、民师、下岗、同工同酬)
12.MZ行动(网名以MZ标注代表民主)
13.反暴政(强拆、强征、强计、火化、城管)
14.反奴工蓝丝带行动
15.接力签名救援行动(黄丝带行动)
16.清除洗脑教育
17.废除退休双轨制
18.模拟公投、五区公投(香港)
19.反岐视(乙肝、残疾、妇女权益等)
20.反盘剥(出租车、公营事业、乱收费)
21.反垄断(开放投资)
22.土房运动
23.非暴力普选八条等


广州三君子被关押地址:

唐荆陵,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广州市第一看守所1503-14A1020,邮编510435。

袁朝阳(化名袁新亭),广东省四会监狱地址:广东省四会市济广塘, 邮编:526237

王清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广州市第一看守所1409-14A1019,邮编510435。

程海律师:709案被“解聘”辩护律师紧急维权建议 (修订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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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锋、李和平等案已起诉,情况紧急,亲属聘请的律师应当紧急采取维权行动。   

本案办案机关和人员以及指定律师主要违法违约点:

1、无证据证明已经把亲属聘请的辩护律师情况告诉了被羁押的“犯罪”被羁押人周世锋、李和平、王宇等人;

2、拒绝向亲属聘请的辩护律师介绍案情;

3、无证据证明周世锋等人“解聘”了亲属为其聘请的辩护律师;

4、违法指定辩护律师;

5、不批准亲属聘请的律师会见被羁押人,却许可其指定的律师会见,属于滥用职权、对亲属聘请律师的执业歧视;

6、被指定律师违法接受指定,“执业”过程违法违约。

维权措施

一、与委托人亲属一起,向办案机关(一审法院)递交亲属委托辩护律师的委托书、所函等,不收律师手续则EMS邮寄送达,公证送达则更好。

二、本案指定辩护律师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无效,指定律师不具有合法辩护人资格,故辩护手续送达后(退回或拒收视同送达),辩护人身份依法确立:

1、立即要求阅卷,不给阅卷的,交涉、投诉、控告、要求三级律协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
2、去看守所递交手续要求会见,不安排会见的维权措施同上;
3、尽快书写辩护词,因不给阅卷,根据媒体公布的涉嫌犯罪事实,可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做无罪辩护。辩护词递交或邮寄包括一审以及上级检法院、检察院,也应当寄纪检委和政法委,应当公开。

三、和亲属一起要求一审法院披露指定律师的程序、指定律师的姓名和所执业的律所;不披露可投诉、控告和诉讼。

四、和亲属一起到指定律师的律所,要求其披露(第一次)会见时,是否问询被羁押人是否聘请过律师,以及聘请律师人数、姓名和执业的律所,被羁押人是如何回答的;要求出示在侦查阶段被羁押人解除亲属聘请律师的文书或其证据;要求披露该所即指定律师和被羁押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委托书等。不披露则立即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披露,并向司法厅局、各级律协投诉其违法执业,要求查处。

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侦查机关公开亲属聘请的律师已告知被羁押人的程序和证据,不公开则复议、诉讼。

六、要求侦查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不允许亲属聘请的律师会见、许可指定律师会见同一案件同一被羁押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歧视性不安排亲属聘请律师会见违法行为提出复议、诉讼。

七、立即对配合违法指定,担任指定辩护人的律师的违法、违约(律协章程和执业道德和纪律)行为进行律师联署公开谴责。         
        
程海  201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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