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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杰(张海涛妻子):海涛,我拿什么来拯救你?我的爱人!(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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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上个月201677日陈进学律师到新疆会见张海涛后,得知他被戴脚镣手铐刑罚的消息以来,我心如刀绞,夜不能寐转辗反侧至今。

今天,我与海涛姐姐带着儿子小曼德拉,来到了第一看守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育新巷62),来看望因写文章被新疆当局视为“抨击现执政政府”,而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十九年刑期我的爱人张海涛。

刚从出租车下来,远远看见马所长(马俊峰副所长)和人在门口交谈,我扔下行李,便飞奔过去。

看到马俊峰所长已经向里面走去,“马所,你好!我能不能和你说几句话?”我大声喊道,全然顾不上门卫的问询。

“你等一下,我过来。”马所回过头,向我挥了挥手。

我心里暗暗一喜,或许今天是小曼德拉带来的好运气,要不然官老爷又在开会干什么的,哪里顾得上与我们说话?

门开了,马所从里面走了出来,我迎上前去,“马所长,您好!”

“你今天来有什么事吗?”马所长问我。

“前面买提检察官说海涛听话的话,就把脚镣去掉,我想问下,现在确定去掉没有?”我说

马所长说“听话的话,就去掉!”

“张海涛听话了吗?”我急促地问。

“已经去掉了!”
“确定吗?”
“确定去掉了!”马所长语气相当肯定。

我说:“前面买提检察官说因监舍改造,大家都没放风,什么时候可以放风呀?阳光是我们人类共同的资源,不管是外面的还是关在里面的人,也都应该有享受阳光的权利,是吧?”

马所长:“每天都放风,上午、下午各两个小时。”

我急急地追问:“包括张海涛吗?”

“人人都放风,当然包括张海涛。”。马所长边说身子便向看守所退去。

我跟着他,抓紧我的问话,张海涛在里面能吃饱吗?为什么体重严重下降?拿去的圣经能给他看吗?能让孩子见见爸爸吗?

“这个看守所是最好的,饭肯定会让吃饱的,里面有圣经,可以让他看,孩子现在见不了,他在里面你就不要管了,管好你和孩子就行,好吧?”马所长说着已向看守所迈步。

尽管马所长语气肯定,但我依然不甘心离去,在烈日下,抱着小曼德拉和姐姐三人在看守所附近徘徊了又徘徊,希望能一些瞥见人影,可是费尽周折,看到的除了高墙就是铁丝网。

这里是离海涛最近的地方了,多么想拥有一种超能力,让我们的孩子小曼德拉翻越那堵高墙,投入父亲的怀抱……

“小曼德拉,大声喊爸爸,爸爸就在这里面”!我对儿子说。

今天小曼德拉是第一次出这么远的门,他显得格外新鲜、兴奋,小手不停的拍着,嘴里发声“啊啊啊”的叫声,清脆而响亮,仿佛在告诉爸爸:“我来了!”,还不时抓我头上的发卡,跟我嬉戏玩耍,“咯咯咯”笑个不停。

看着无忧无虑不谙世事的小曼德拉,真让我哭笑不得,惆怅而又哀伤,这个本来应该在父亲呵护下成长的孩子,却从出生都没有见过父亲,今天终于来到了离他的爸爸最近的地方,这里却是布满了天罗地网……

伴随着小曼德拉的欢笑声,我的心却在流血:“老公,你在里面还好吗?知道我们的儿子和你近在咫尺吗?你有心灵感应吗?”

想起你刚被关进来我还在怀孕时,来到看守所,宝宝在肚里翻动踢腾,难道不是一种心灵感应吗?此刻,你在想你的儿子吗……

悲愤哀伤的情绪却被小曼德拉的喜悦感染着,两种截然不同情感的交织,此情此景该是怎样的一种什么滋味啊……

“海涛,我的爱人,你在里面,真的如马所长所说的已去掉镣铐可以放风了吗?真的能吃饱并能保障基本的营养吗?

与你一墙之隔,我却不能见到你,无法知道马所长所说的是否是实情。也不知道该怎样证实他的话是真的。

海涛,你只不过说了些他们不喜欢听的真话,揭露了一些他们见不得光的真相,就被这个强权笼罩的贪官污吏如此对待。

亲爱的,你能感受到高墙外姐姐,、我和我们的儿子小曼德拉对你期盼思念与牵挂吗?

海涛,我很牵挂你,很心疼你啊!可是,在这个暗无天日没有丝毫人权保障的国度,让我拿什么来保护你?我的爱人!

王全璋辩护律师程海向天津当局寄出案件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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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辩护词201684日起特快专递EMS天津市公安局预审和监管总队李斌、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纪检委和政法委、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等,截至8617时大部分送达,现予公布。1740分。

王全璋无罪,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不起诉释放;应当依法追究办案警察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责任;追究相关媒体人员诽谤罪责任

   
王全璋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侦查阶段律师辩护词(一)
(兼为其他涉案律师辩护)

辩护人 程海律师

王全璋妻子李文足委托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并指定本律师担任王全璋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侦查阶段辩护人,我去信经他本人确认。

因此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本辩护人201625日向办案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法制办和局长赵飞去函要求会见,申请送达后至今未回复。2016126日、422日、67日、711日我四次去羁押王全璋的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在此的侦查机关负责接待的警察李斌介绍了有关本案程序方面的案情:本案是集团犯罪,公安部201677日指定天津市公安局管辖,78日该局立案。王全璋案提请逮捕前由天津市公安河西分局管辖,之后由天津市公安局管辖,现办案单位是天津市公安局预审和监所管理总队(一块牌子两套人马);在提捕前涉嫌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之后为颠覆国家政权罪;201583日对他刑事拘留,831日改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透露指定的居所),201618日逮捕,羁押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之后三次延长羁押侦查期限,第一次延长一个月从38日至48日,第二次延长两个月至68日,第三次延长到88日。他拒绝介绍侦查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问其理由,称没有什么理由。但王全璋等人的涉嫌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多次向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官方媒体详细披露,向社会公布。

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媒体披露的涉嫌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本辩护人认为,王全璋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事实:侦查人员明知他没有犯罪事实而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涉嫌徇私枉法罪;威胁数百律师和公民,办案程序大规模持续违法、限制或剥夺律师辩护权,涉嫌滥用职权罪;有关媒体人员歪曲报道王全璋等人所谓涉嫌犯罪事实,涉嫌诽谤罪。对他们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王全璋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涉嫌犯罪事实

2015711日新华网和央视新闻《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718日《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等报道,“警方初步查明,自20127月以来,周世锋等人先后组织策划炒作了40余起案事件,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认为王全璋是周世锋为首的犯罪团伙的重要一员。这个犯罪团伙有三个层级:组织核心层,包括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助理刘四新、律师黄力群等人;策划行动层,包括律师王宇、王全璋和推手吴淦、翟岩民、包龙军等人;跟风参与层,包括刘星、李某某等“访民”。公布的具体涉嫌犯罪事实10起:

1 2015年庆安事件,谢燕益等6律师造谣“警察枪杀访民”在网上传播,以及在火车站举牌,吴淦10万元悬赏案发现场视频,翟岩民组织五批访民去声援,国内外网上炒作。

220151月周世锋派遣谢远东到云南大理代理一起案件,吴淦开车在法院院内来回转,并高喊着法院院长的名字。

320154月沈阳市沈河区法院一起刑案开庭时,王宇大骂法警和法官流氓、禽兽,扰乱法庭秩序。

420134月江苏靖江市法院一起案件开庭时,王全璋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用“云录音”状态的手机录音、拍照,被司法拘留,一批人在法院聚集闹事。

52014年周世锋代理了鄂尔多斯一起涉及商标犯罪案件,为了能代理无理做无罪辩护,抹黑主审法官、大闹法庭、网络炒作。

6、 刘建军律师代理徐某某贪污罪上诉案,策划翟岩民联系10多名“访民”在潍坊市法院门口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导致大量围观、交通严重堵塞。

720108月王宇在天津火车站将18岁检票员张格非耳朵打聋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附带民事赔偿,辩护律师组织一批与案件不相干的人员,头戴白帽,在法院门口高呼口号、向法院施压。

82014-2015年王宇在代理江苏范木根案时,在网上发帖故意歪曲案情,开庭时聚集了数百人“声援”、围观,庭审中,王宇大闹法庭,直至被当场带离,然后在庭外跟“访民”互动,一起打横幅、高喊口号,引来更多人围观。

92015327日,原告代理律师不服许昌中院判决,联络了几十名职业访民要求法院道歉,并在法院办公区域扎帐篷过夜,严重扰乱了法院的秩序。现场有一个名叫刘星的人,外号“老道”,是一个职业访民的闹访组织者。

10、周世锋与多名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涉嫌偷漏税、行贿涉嫌犯罪正在侦查。

11、新华社等官媒2016119日报道:20098月,外国人彼得伙同王全璋等人,在香港注册成立名为"Joint Development Institute Limited"(简称JDI)的机构,在境内以"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的名义活动,未履行任何注册备案程序,资金入境和活动完全脱离正常监管。该组织长期接受某外国非政府组织等7家境外机构巨额资助,按其计划在中国建立10余个所谓"法律援助站",资助和培训无照"律师"、少数访民,利用他们搜集我国各类负面情况,加以歪曲、扩大甚至凭空捏造,向境外提供所谓“中国人权报告”,同时,该组织通过被培训的人员,插手社会热点问题和敏感案事件,蓄意激化一些原本并不严重的矛盾纠纷,煽动群众对抗政府,制造群体事件。

彼得供述:某外国非政府组织提供的项目书明确提出JDI每年发起不少于96起针对中国政府的诉讼、发起针对公民律师的培训等内容。对这些所谓的公民律师,JDI会每个月支付其工资3000元人民币,而对像王全璋这样的执业律师,除每个月支付工资5000元人民币外,还额外支付每个起诉政府案件2万元人民币。

新华社715日报道,周世锋、胡石根、勾洪国、翟岩民已被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起诉。82日该法院判决翟岩民颠覆国家政权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83日判决胡石根该罪名有期徒刑76个月,84日判决周世锋该罪名有期徒刑7年。三人都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但法律规定当事人认罪与否,对定罪量刑不具有决定性作用。

以上媒体公布“涉嫌犯罪事实”,只有两起和王全璋有关。

12013年王全璋在靖江法院被司法拘留事件。该法院认为他未经许可在法庭上拍照、录音,他自己辩解是在法庭上拍照自己交法院的材料留底,被法官误认为是擅自拍照庭审情况和录音。当时情况可以由庭审录像充分证明,但该院拒绝公开。后王全璋申请复议和诉讼,均遭拒绝。这是可能是“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且已经被该院司法处罚,不可能是犯罪。

这是2013年王全璋律师本人的单独行动,和锋锐所、周世锋以及其他涉案人员无关。他201436日才调入锋锐所,这事竟然被移花接木事后栽赃到周世锋和锋锐所身上。

2、 假如王全璋有和国外非政府组织以及有关人员合作、每月领几千元工资、收取每案2万元办案费,用在国内进行告政府的行为,也是正常的国际民事合作关系,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法、更不是犯罪。

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都应当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必须被监督。宪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设立,就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政府、告政府。颠覆国家政权和告政府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肯定违法,而后者是合法的监督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不是刑法制裁。

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15年全国告政府的行政案件大幅上升。新收行政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299765件,上升55.13%;公安类行政案件24974件,上升72.27%!而商标类和计划生育类行政案件分别下降76%56%。难道说这些告政府案子的原告和代理人都是犯罪吗?从这些数据看,公安类行政案件巨幅增长,反映了公安警察履行职务中违法情况日益严重,本案办理中警察的大规模违法进一步证明这一点。假如王全璋有和国外人员合作代理的告政府案件,这些案件占全国行政案件比例微不足道。为了规范公安人员依法行政,王全璋代理的告政府的案件对促进国家法治具有积极意义,应当予以鼓励而不是刑法打击。

按照侦查机关和官媒逻辑,民间不能拿外国人的钱,特别是不能和国外合作法律培训类、诉讼类事务,拿钱了、合作了就是犯罪,真是奇谈怪论。中国各级政府拿国外人的钱还少吗?据日本外务省日本官方发展援助(ODA)数据显示,1979-2010年间,中国政府共获得日本33164.86亿日元(约2638亿元人民币)开发优惠贷款、1557.86亿日元(约124亿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以及1739.16亿日元(约138亿元人民币)的技术合作资金,总金额高达36461.88亿日元(约2900亿人民币),涉及项目200多个(资料来源:作者荒野人链接:http://www.zhihu.com/question/22117567/answer/23017615 来源:知乎)。只允许政府接受国外(其中有不少中国人痛恨的日本人)的钱,不允许民间进行法务合作用外国人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媒体报道的以下和王全璋无关的“涉嫌犯罪事实”分析:

1、庆安事件。据谢燕益等律师调查结合媒体的报道,

201552日乘客徐纯合买了两张火车票外出探亲,检票员以是访民为由阻拦不让进站,构成不法侵害,徐纯合以拦阻其他乘客不让进站的方式“正当防卫”,警察李乐斌控制住他,后用长警棍殴打他身上多处出血,徐纯合“夺”过警棍还击,李乐斌拔枪将其击毙。谢燕益等律师接受死者徐纯合母亲权玉顺委托后展开调查取证,多级公安机关拒绝接待。后谢燕益代理徐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打死徐纯合的警察行为违法,并提出国家赔偿250万元,还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补正。案件真相的律师调查因谢燕益被羁押而中止。

虽然哈尔滨铁路公安部门自己调查说警察使用枪支合法,但车站人员拦阻公民上火车违法违约行为在先,在徐纯和赤手空拳、车站有很多警察和工作人员可帮助制服他的情况下,李乐斌当场击毙徐纯合完全没有必要。公安部门至今拒绝公布完整的现场视频。不依法公开公正处理本案,公众会长久质疑,并对今后警察和民众行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如果枪杀徐纯合的警察李乐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之后将会出现两种极端情况:警察执行职务时杀人、伤人行为会越来越多,而民众觉得法律不保护自己,就会采取自己认为的原始正义私力报复方法来解决,如效仿在上海警察局内杀死6名警察的杨佳,石堰市的当事人刺伤多名法官、案件当事人枪杀北京市昌平区女法官,这都是事后血淋淋的确凿证明。会有更多民众和公职人员死于非命,这种危险趋势我们不愿看到,但必定会发生。

辩护人提举的证据显示,谢燕益等5律师而非6律师并没有在火车站举牌,只是在不接待的省公安厅门前举牌抗议。这是律师、公民的合法意思表达,不是犯罪。

谢燕益律师等人的活动,是律师法规定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合法行为,不仅和和颠覆国家政权豪不相干,也完全和王全璋、周世锋、锋锐所,以及其他本案当事人无任何关联性。把庆安案件和王全璋、周世锋“颠覆国家政权”罪扯在一起,是无稽之谈。

22015年吴淦开车在云南大理法院院内来回转并高喊着法院院长名字,是民事行为不是犯罪。甚至连名誉侵权或司法违法都算不上,否则该法院为什么不对吴淦追责呢?吴淦的行为与王全璋无关,也和周世锋“颠覆国家政权”团伙案完全不沾边。

32015年王宇在沈阳沈河区法院法庭大骂法警流氓、禽兽,是因为之前有几个法警当庭用脚踢女被告人李东旭的腿扳脚腕并按打,其辩护人董前勇律师大声说,她在侦查阶段被警察扒去衣服威胁用电棍电击打阴部,要求追责你们不管,现在还当庭打她,要求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反把董前勇驱逐出法庭。王宇见此情形上前痛骂打人的几个法警流氓、禽兽,要书记员记录在案,这是常人愤怒时的正常反应,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她因此也被审判长驱逐出法庭。因辩护权受到严重侵害且无人身安全,其他三个律师愤然退庭去检察院投诉控告。法庭竟然在没有一位辩护人的情况下继续违法强制开庭审理,严重侵犯诉讼权。如果王宇是无理大骂法警,法院早就会对她进行司法处罚了,为什么没处罚,是因为法警和法官严重违法在先、理亏,实在是没理由对她进行处罚。虽然王宇大骂法警“流氓”的值得商榷,但绝不是犯罪。

王宇这次开庭骂违法的法警一事,完全和王全璋无关,也和周世锋、锋锐所,以及其他涉案人员无关,后被拔高成周世锋“颠覆国家政权”团伙案的涉嫌犯罪事实了。

42014年鄂尔多斯案多个被告人的案情不同,周世锋和其他辩护人的意见不同,他做了无罪辩护,符合律师法和双方的约定。律师法规定律师法庭辩论意见有豁免权,不受刑法追究。对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倒变成周世锋的涉嫌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和官媒人的此种观点太离奇,与文革无异。媒体公布的视频画面是休庭时间,审判长已经能够离开座位,周世锋在和其他两个法官交流自己的观点,近似于聊天。难道休庭时和法官聊天、在法庭内走动和说话,也成了犯罪?如果周世锋的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法院完全可以对他进行司法处罚。法院没有处罚周世锋即认为他没违法,侦查机关认为这是犯罪,不成立。

王全璋根本没有参与此案,与之没有任何系。

5、至于2015年徐某某贪污案潍坊市中法的二审,北京律师刘建军和翟岩民找来的访民在聚集在法院外的拉横幅、打标语,主要是因为法院违法剥夺了到场公民的旁听权,人群无奈聚集在法院外,表达对法院剥夺旁听权的愤怒和不满,至于在法院外打出内容有对判决结果期待无罪的标语,也是一种言论自由。如果把这看作是一种集会,最多也就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行为,而不是扰乱司法的犯罪行为,否则早被法院司法处理了。如果这些被阻拦在法庭外的人都被允许在法庭内旁听,庭外无人,还有人在法庭内外打出这样的标语吗?

网络报道,潍坊市公安局对刘建军、翟岩民已经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立案处理,刘建军1月后取保,2016714日解除取保。

本案和王全璋等其他涉案人员都毫无关系,和王全璋、周世峰“颠覆国家政权”团伙案扯到一起的,不着边际。

62010年王宇在被天津市的法院以过失伤害罪判处二年半有期徒刑。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宇已经多次申诉。主要申诉理由:自己是个瘦弱女子,怎可能和多个年轻力壮车站工作人员面对面对打,还把人高马大的检票员张格非耳朵打聋,控方没有出具案发前该检票员的体检证明,不能证明此前他的耳朵听力正常、其耳聋和王宇的过失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办案机关拒绝调取该检票员以前的体检证明以及案发时王宇打检票员的录像证据。王宇认为,判决依据的事实虚假,是因为案发后自己投诉车站警察打人,惹恼了有些人,对方编造事实对自己陷害,所以“被害人”张格非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没有申请执行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这次201579日起全国警方集中抓捕律师之前,在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时后才申请执行,有理由认为这应当是被安排的。王宇的“前科”不可能作为本案她涉嫌犯罪事实。难道她被判过刑就终身是罪犯,就应当被官媒反复谴责吗?侦查机关和媒体还要再判决她一次?

本案发生时王宇不是锋锐所的律师,她也根本不认识王全璋、周世锋,王宇此事与其他涉案人员没有任何关系,更和王全璋、周世锋“颠覆国家政权”团伙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72014-2015年范木根案,王宇等律师被赶出法庭,是因为之前法官违法拒绝纠正律师退庭去检察院控告,再次开庭时法官认为律师没有辩护权。把王宇赶出法庭恰恰证明是法院违法。法院有司法处罚权,为什么不对王宇“大闹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证明法院认为自己违法理亏在先,实在不好意思处罚律师。王宇与法警的冲突连违法都算不上,倒被侦查机关追诉成周世峰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莫名其妙。

该案是王宇个人参与辩护,是其独立的律师业务,与王全璋、周世锋以及锋锐所没有什么关系。

82015年许昌案是因为法院取消原定知名人士贾灵敏起诉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开庭,事先未通知辩护人也未向社会公示取消,几位代理律师和全国想参加旁听的人按该院预先公开原定开庭时间赶到法院,造成很大损失,要求许昌市法院解释和赔礼道歉。这本是法院自己过错造成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损失应当赔偿和赔礼道歉才对,但未做,代理人和要旁听的公众滞留法院要求道歉,僵持了一夜,法院方面最后答应正式开庭时一定提前通知和公布,大法庭开庭满足公众旁听需要,和平解决。这怎么可能是犯罪?

参与此案的袁裕来、朱孝顶、张维玉律师都不是锋锐所的律师,此案和王全璋、周世峰、锋锐所都没有任何关系。

9、周世锋的与多名女子的“不正当关系”属于私事,他人无权干涉,公安和官媒把这作为涉嫌犯罪事实披露,涉嫌名誉侵权。周世锋涉嫌偷漏税、行贿的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查实,却违法提前披露。这节事实与王全璋无关,和“颠覆国家政权罪”无关。

以上所谓涉嫌犯罪事实,大部分和王全璋无关,侦查机关称王全璋是所谓周世锋颠覆国家政权“罪团伙”重要成员,是凭空编造。

二、认定王全璋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第105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何为“颠覆”、“国家政权”,必须借助宪法和其他法律、法理以及社会常识来认识。

宪法规定了我国国家政权的内容和形式:宪法第一条规定我国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三章规定了国家政权或国家机构组成和形式: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最高和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

颠覆”或推翻,根据常识一定是要通过武力或暴力才能实现,就象我们要把一块石头翻过来,用物理力才能做到,靠思想活动是不可能的。人类历史还没有一例靠思想活动来推翻一个国家政权的先例,也不可能。如果是通过思想和宣传促使第三人采取暴力推翻,可能叫做“煽动颠覆”。

侦查机关没有任何王全璋等人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颠覆或推翻国家政权的证据和事实。媒体公布的王全璋等人的涉嫌犯罪事实,没有反对人民民主政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的言行,连反对的言行都没有,何来“颠覆”?

媒体公布王全璋等人“涉嫌犯罪事实”是“策划炒作了40余起案事件,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那么对应的只能是干扰司法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和颠覆国家政权无干,且中国并没有干扰司法秩序罪的罪名,涉案人员也没有扰乱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罪的行为。

三、明知王全璋等人没有犯罪事实而刑事追责,侦查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有的涉嫌滥用职权罪,都应当依法追究刑责。

1、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明知王全璋没有犯罪事实而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和实施立案、侦查的公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安部决定指定天津市公安局立案的责任人和办理人员,天津市公安局决定立案的局长赵飞、办案人员李斌等人,前期办案的公安河西分局局长赵年伏;批准逮捕的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王东、分管批捕的副检察长张秀山、办理逮捕的侦查监督处检察员和处长等人都涉嫌徇私枉法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本案经过公安部、天津市公安局和河西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指定)立案,通过天津市检察院和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逮捕,参与决策的部长和副部长、局长和副局长、检察委员会成员,都涉嫌徇私枉法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中认为王全璋无罪的除外。

2、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20062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3,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诉法规定此类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应当得到侦查机关许可。因为侦查机关未向本律师公布办案机关和联系人,201625日我向侦查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法制办和局长赵飞特快专递申请会见函,至今未任何答复。同案的被羁押人周世锋、王宇、包龙军、谢燕益、李和平、勾洪国、胡石根、翟岩民等人的辩护律师申请会见,无一获得许可。但在他们的辩护律师被莫名解除委托(无当事人的书面确认解除)后,官方指定担任周世锋、胡石根、勾洪国、翟岩民等人的辩护律师却能多次顺利会见。同样是律师,为什么他们能会见我们就不能会见?这毫无法律依据,是对亲属聘请律师我们的极端歧视。按照公安部等五部委院2015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律师的,办案机关应当把书面解除文书转交被委托的律师或律师所,受托律师要求会见核实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而周世锋等当事人解除亲属委托的律师,都没有书面解除文书,只是李斌口头一说,也不许可律师去会见核实,不能证明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当事人之一的赵威被取保候审后在微博上说,不知道丈夫游明磊为其聘请了律师,证明侦查机关甚至未把当事人亲属聘请律师的信息告知当事人,隐瞒实情,剥夺了当事人获得亲属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

侦查机关拒绝向本律师和其他同案当事人亲属聘请的律师介绍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却在王宇、周世锋被拘留后的711日就向中央电视台等官方媒体公布了案情,任由其向全国公开报道。此行为毫无法律依据,是对亲属合法聘请的辩护律师的极端歧视,对辩护工作故意制造障碍。

以上行为破坏了法律正确实施,严重损害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罪。

4、按照警察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警察只有在公民涉嫌违法犯罪,可以在出示警察证和执法文件(如传唤证、询问通知)后对其讯问或询问,现场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出示警察证后盘问,除此之外无权强制找公民谈话。

据有人统计,2015710-20日之间,各地警察在全国对235人(有人统计截止201674日为316人?)以上律师和公民(其中122人为律师)大规模强制谈话、违法传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分布北京、天津、广东、山东、河南、福建、广西、四川、重庆等地。有些强制谈话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对广州律师葛文秀的强制谈话出具了治安传唤证(涉嫌寻衅滋事),但“询问”内容和寻衅滋事无关;警察开始对长沙律师文东海强制谈话,遭拒后转为强制传唤;北京律师余文生、重庆律师唐天昊等人还被多次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谈;河南律师孟猛、常伯阳和公民施玉被强谈后还被要求写出保证书;重庆律师游飞翥被强制谈话6次;北京市昌平区公安也来找本律师聊聊,告诫不要掺乎周世峰案……

    决定和参与大规模找数百位律师和公民强制谈话的全国数百甚至上千警察,超越法律授权,干涉律师和公民言论自由,甚至限制被强制谈话人人身自由,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引起国际广泛关注和谴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滥用职权罪刑事责任,其余人员应当给予滥用职权的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

5、办案机关把被告人胡石根、周世锋、翟岩民、勾洪国,嫌疑人王宇,安排到中央电视台等官媒,让他们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地公开认罪悔过,承认自己反党、反社会主义、颠覆国家政权,并指控他人违法犯罪,让其自证其罪和自辱,严重侮辱当事人人格。这种文革式的游街示众做法,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责任人涉嫌滥用职权罪。

6、指定的律师也配合公检法机关违法或违纪。按照刑诉法、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等要求,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一个当事人只能聘请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周世锋等人被羁押半年以后被指定了律师,指定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询问当事人以前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有聘请,应当问询是否解除先前的律师,因为解除后自己才能接受委托,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使用亲属为聘请的律师、还是被指定的律师,指定律师应当把当事人自愿聘请谁来担任辩护律师的意见通知其亲属。

四、王全璋等人无犯罪事实,人民日报记者、新华社记者、凤凰讯询、央视主播的新闻从业人员,以及决定报道的人员,决定和提供案件新闻材料的侦查人员,片面和歪曲报道,传播量极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嫌诽谤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媒体特别是官方媒体,报道案件立场应当客观、中立,在明知报道的涉嫌犯罪事实大部分不存在,却利用官媒的垄断地位,自愿沦为侦查机关单方片面信息的传播机器,对检察院、法院形成媒体审判的的高压态势,真正地在干扰司法公正、破坏司法独立。

官媒报道的11起涉案“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只有孤立的两件与王全璋有关,只有鄂尔多斯案、大理案和周世锋、锋锐所有关,其他涉案大多数人员谢燕益、李和平、谢阳、隋牧青、包龙军、刘建军、高月、赵威等都不是锋锐所人员,办案人员和官媒人把这些毫不相干不是犯罪的事件和人员乱七八糟堆砌在一起,编造出虚假的律师团伙犯罪大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辩护人认为,在明知(包括应知)报道的涉案人多数的“涉嫌犯罪事实”不是犯罪事实,参与报道的内容就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诽谤言论文章和视频的信息网络阅读量大大超过5000次,仅仅凤凰资讯一家的阅读量就达到11万和3万多次,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极其恶劣,涉嫌诽谤罪。

涉嫌诽谤罪的犯罪嫌疑人有:黄庆畅(人民日报记者)、邹伟(新华社记者)、央视新闻主播欧阳夏丹、郑丽、顾国宁,记者杨绍功、朱国亮、齐雷杰、刘林、陈文广、李丽静,新华网编辑张樵苏,法制网编辑杨姣姣13个记者,以及决定报道的人,决定和提供新闻材料的公安人员。人民日报社总编辑李宝善、新华社社长、中央台视台总编辑副台长罗明以及台长聂辰席和分管一套的副台长孙玉胜,如果知晓这些报道未阻止的,也涉嫌共同犯罪;如果不知情,应当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为维护被害人(涉案人)合法权益,规范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报道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应当依法追究以上人员涉嫌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及其亲属可起诉名誉侵权和刑事自诉。

五、本案反映出的有关深层法治问题

201579日起在全国抓捕十多个律师以及十多个公民,之后各地警察对全国235名律师和公民强制谈话、传唤统一行动,这显然只能是公安部等组织安排。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声势浩大、全球震惊的违法举动?

1、这反映办案部门的部分成员、官媒部分人员,对代理监督公权违法案件和所谓敏感案件律师的深度仇视心理,把这些律师当作敌人,有置于死地整体消灭的态势。

代理此类案件是监督公权违法,主要是诉拆迁、公安类行政案件和信仰类、政治类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律师不敢也不愿意代理此类案件,收费也低),部分违法公权者为了维护自己的违法权威,千方百计对律师工作进行刁难,代理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自身合法权益,必然和违法公权者产生激烈的法治博弈或对抗,对违法行为的实施造成了很大阻力,违法者对这些律师恨之入骨,他们为了获得体制内外的支持,利用手中的权力,把这些律师歪曲描绘成搅局者、麻烦制造者、维稳对象、敌对分子,在政治上孤立他们。

我国律师制度是参照国外的。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和检察机关是控方,指控当事人有罪,而律师是辩方,监督控方依法办案,专门为当事人做无罪和罪轻的有利辩护。控辩双方的不同意见提供给法官,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和法律,以便做出公正判决。兼听则明,法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特别是律师的反对意见,可以避免很多错误。最高法院公布的2015年全国无罪判决率为万分之八;检察院起诉1390933人、不起诉76565人,无罪处理率为5.2% ;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数量未公布,比例应当更高些。罪轻处理的比例保守估计也应大体相当。以上的无罪处理,很多应当是经过律师辩护达到的,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也就是,经过律师的辩护,避免了约5-10%以上案件的错误处理,这虽然在全球范围是很低的比例,但还是减少了冤假错案的数量,提高了司法公正的程度。律师监督公检法人员依法办案,但他们中的一些人很不高兴被监督,往往把自己办的案子“搅黄了”,有的因为怕冤假错案被追究,严重影响自己升迁和前途,要把错误坚持到底,为了使自己办理的可能的冤假错案朝着自己意愿方向发展,总是千方百计地限制律师发挥作用,给律师的工作制造种种障碍,如律师执业中常见的不让会见、不介绍案情、不让阅卷、对律师强制违法安检、法庭上限制律师发言等等。限制律师作用的严重后果,是减少案件纠错的机会,增加冤假错案的数量,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以上公检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类型,在本案办理过程几乎全面出现,证明本案不可能依法公正处理。

2、办理本案有大量公检法人员参与,为什么这么多人明知追究王全璋等人刑事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仍然参与违法犯罪式办案?是他们真不懂法吗?不是!是他们脑袋里除了以上上述错误认识外,权力至上、领导至上的拜权教思想在作怪,认为只要是领导安排的去做,违法也没事,有事领导扛着,如果不执行上级命令,领导会追究、给穿小鞋,影响自己的升迁等利益。公务员法12条规定公务员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第54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包括认为是错误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说白了就是,执行上级命令,小错由上级承担责任,大错或严重的违法犯罪也要被追责。问题在于被违法公权行为侵害的人们也存在严重的拜权教思想,觉得官官相护,追责无用而且成本太高,往往不了了之放弃了。因为少有追责,公权违法犯罪的成本很低甚至无成本,这就助长了他们继续违法犯罪,造就了民间最痛恨的中国当下最大的腐败——普遍有法不依,或曰群体性违法犯罪(在某些地区、领域和事件上,某些公权者身上)。造成这种不良状况的主要原因在官也在民,主要在民不究,因为法律正确实施、对违法行为纠正的主要手段就是外部强制,而不是靠官员内心的道德约束。此种状况的大幅度改变只有等待、依靠民众普遍的法治觉醒和行动。法治博弈的对象或目的是权力和利益,但博弈过程实际是成本博弈,哪一方投入的成本大就容易占上风。没有投入,何来产出?

3、错误地把部分违法公职人员当作政府,把监督政府的违法行为认为是反政府或颠覆国家政权。政府都是由很多公务员组成,行使其职能。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府和公务员都应当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政府行为和公务员行为可分为合法或违法两大类。政府的合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执行,而政府的违法行为则应当监督其纠正,获曰反对。为了监督政府依法行政,除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外,还专门制定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保护对政府违法行为的追责。因此,对政府和公务员的批评、监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王全璋等律师代理或直接启动的告政府、反对的只是政府的违法行为,不可能针对合法行为。政府应当是守法的机构,公务员应当是守法的人,因此,政府和公务员的违法行为是反政府,是政府的人反政府。

4、办案人员错误地把掌权的违法党员领导也当作党,认为权力即党并不得反对,反对掌权者违法行为就是反党。我国宪法其他国家不同,把共产党的领导写进宪法。那么什么是共产党的领导?中共党章约定,中共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求每个共产党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因此,不是每个党员、特别是担任国家和政府领导职务的每个党员每个行为都代表党,其违法的行为为党章所禁止,因此违法的也就是反党的。党员反党的行为除党纪要处分外,担任行政职务的,还应行政处分。真正有能量反党的,都是担任过党和国家领导职务的党员,比如“四人帮”、周永康、薄熙来。如果把反党看成是颠覆国家政权,那这些违法的党的高级干部才是真正颠覆国家政权的最首要分子。

宪法和中共党章都明文规定和约定,公民或人民有对执政党有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批评就是反对的意见,最极端的批评意见就是认为你干得实在不行应当下台。在一些公权者看来,这就是反党了。但法律没有规定有反党罪啊,反革命罪(反党、反社会主义、反国家政权)已经取消,故即便是反党也是合法的、无罪的。本案办案机关对公民的“反党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实际适用的还是文革时盛行的公安六条,而不是我国现行的新刑法,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因此是反党的,以给被人控帽子的方式来行反党之实。

5、检察机关,以及认罪的被告人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锋,嫌疑人王宇都提到“抹黑党和政府”、“抹黑司法制度”等言辞是违法犯罪。这里的“黑”应当是指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谓“抹黑”,是指没有违法而描绘成违法或夸大。但媒体报道和检察院的指控并没有具体事实证明“抹黑”什么,以及为什么是“抹黑”。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有违法行为即都有“黑”,这“黑”必须经过社会的监督予以纠正。这种说法无非是说,中国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都没有违法行为,任何批评违法的言行就是“抹黑”。你本身有“黑”,依法必须去“黑”,为什么怕人说“黑”?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全体纳税人出钱聘用应当依法提供公共服务的,必须是白的(依法),必须接受全体纳税人和公民的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的批评、投诉和控告等监督意见,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依法不予追究。控方的以上指控,因为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支持,实际是在“抹黑”涉案律师和公民,“抹黑”或恫吓其他有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律师和公民,是违法行为。

关于“负面评价”政府也变成了犯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政府工作没有做好,有违法之处,国民负面评价这是很正常合法的。指控并没有指出涉案律师和公民有哪些不符合实际的负面评价,这些负面评价违反哪条法律,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只是笼统一说。以来此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是报复陷害的违法行为。

抹黑”者如有不当言论,不是事出有因,不是恶意诽谤未达到刑法诽谤罪等定罪标准的,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办案人员指控涉案人员“抹黑”,是在掩饰党和政府的实际存在的“黑”,是违法的,因此是反党、反政府,也是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6、办案人员杜撰出一个“国外反华势力”。这里的“华”是什么,模糊不清,应当是指中国的国家政权和共产党。说国外反党、反社会主义势力不是更合理准确吗?前面已经说过反党、反政府的问题,此不重复。“国外反华势力”是给外国政府、有关机构、人员套的一顶特大帽子,看不顺眼的都可以扣在里面。国外的政府、机构和人都有权批评、监督中国政府和共产党遵守国际条约、遵守国内法、遵守自己的党章,如果一些批评和行为构成违法犯罪,你可以依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法)追责啊,你没追责证明人家未违法。认为别人未违法犯罪而扣上“反华势力”的帽子是一种侵权行为,是在挑起民族情绪、挑起国家对立、国民对立。一方面我国长期大量引进这些被称为“反华势力”国家的外资搞建设,是亲密的经济合作关系,自己也广泛用着别人设计、生产的设备、汽车、电脑、手机、软件、快餐、化妆品等,一方面又无事实依据地给别人笼统地扣上一顶“反华势力”的大帽子。你认为是“反华势力”,不可交,与之断交,把他们赶出中国不就得了吗?为什么要搞这种阴阳怪气的两面做法?这种帽子的使用,说明中国的部分官员还非常自卑爱面子,不愿接受或拒绝国外的批评或负面评价,以扣帽子的方式来抵制和获得本国国民认可。

这些“反华势力”一般主要指发达的民主国家美、英、德、法、瑞典、日本等国,这些国家都由中央政府与之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都是中国法律认可的友好国家或朋友,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把它们认定是“反华势力”,是对中央政府此项工作的刑事否定,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性质。

7、辩护人惊讶地发现,检察机关、被告人翟岩民第一次使用了“不法律师”一词。网查,“违法”和“不法”均来源于日本法学,“不法”一般也是违法的意思,但“不法”的语气更肯定具有不容反驳的意味。“不法分子”、“不法商贩”、“不法人员”等词语,多指人人共诛之、不用审判就可定罪的人员和行为,文革中常用,因为文革砸烂了检察院和法院,公安一家就定罪了,但现在不是公安一家说了算,开始立案只能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根据审判程序的推进,涉嫌罪行逐步确认后改称被告人、罪犯。

现在还用“不法分子”一类用语,说明办案的检察官还停留在文革时代。在本案律师涉嫌犯罪被追诉之前,有大量的党员、官员、记者、企业家违法犯罪被处罚和判刑,未见检察机关用“不法党员”、“不法警察”、“不法检察官”、“不法法官”、“不法官员”、“不法常委”(周永康)、“不法记者”等用语,从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律师群体的蔑视,有指桑骂槐、警告其他律师的意味。“不法律师”的称谓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8、本案“涉嫌犯罪事实”的主体部分是律师和法官辩审冲突,主要原因法官不能保持司法中立。

官媒公布的11起“涉嫌犯罪事实”中,有7起涉及到律师和法官的冲突。为什么应该在法庭上充分说理,希望自己的代理意见被法官采纳、应当非常尊重法官的律师,明知自己态度不好会“得罪”法官,可能导致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的裁判,却和法官激烈对抗?前面已经分析,这都是因为法官法院违法在先,阻止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律师为维护辩护权而导致对抗。常见的法官法院违法有:违法强制对律师安检;全部或部分不允许律师阅卷复制;在法庭上限制律师依法正常发言;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的,合议庭越权直接驳回;在一些所谓敏感案件庭审时法官不准许律师谈法律、不允许做无罪辩护;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被侵犯,辩护律师维权时反遭整治,对律师违法进行司法处罚、殴打、在法庭被抓走;限制或剥夺公民的旁听权。如本律师在代理丁家喜律师因组织参与主张官员财产公开、教育公平的活动被以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罪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和法院有阻碍辩护权、秘密审判、不给律师复制视频等多处违法,拒绝纠正,我无奈退庭投诉控告维权,审判长范君竟然以扰乱法庭秩序无端警告我两次,后还越权签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要求北京司法局行政处罚我。后我被北京市司法局指令昌平区司法局越权(无管辖权)处罚我停止执业一年,报复陷害,“只许法官放火,不许律师点灯”。2015年初武汉律师张科科在东北代理信仰案件,法官不允许做无罪辩护,他依法做了无罪辩护,庭长指挥公安警察把他从法庭上抓去派出所关押、询问……此类违法,不胜枚举,罄竹难书。

律师和法官冲突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法官专横滥权,把律师看做配合走过场的摆设,或丧失中立立场,违法偏向控方或一方当事人,因为损害律师代理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大多会据理力争维护自己当事人权利,导致“对抗”。对于律师和法官冲突,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15年公开的调查报告分析的非常客观中肯,认为大量存在但不应当发生的辩审冲突,主要在于部分法官没有恪守司法中立,为了诉讼效率等牺牲律师的辩护权;对律师的司法处罚有时草率失当;与律师的沟通不够等。解决辩审冲突,主要要由法院法官来解决。不重视律师辩护权利的庭审,并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权利。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向各高院院长提出要求,“各地法院要切实解决‘庭审虚化’、走过场和摆形式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公正司法”。

9、公民有权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这是全民法治教育和社会监督的需要。一些法院对所谓敏感案件借口旁听座席少等理由,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旁听权,要旁听的公民被强制阻止进法庭,无奈之下,他们在法院外拉横幅、喊口号等抗议。旁听权冲突的责任完全在法院,是法官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因为申请示威游行进行抗议,又被公安不许可,合法权益第二次被剥夺,被剥夺旁听权的公民在法院外拉横幅、喊口号抗议具有正当性,是对法院和公安不法侵害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

201681日和2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翟岩民、胡石根颠覆国家政权罪,很多同案被告人亲属不允许去旁听,被押解回户籍地老家并限制在家,大量公民旁听权被剥夺无法进入法院旁听,证明公开开庭只是法院选定或同意选定的特定人员公开开庭。天津市市二中院负责人向媒体披露,翟岩民开庭他亲属未来旁听,不是法院的原因,而是他向法院出具了不同意其他亲朋好友旁听的书面声明,法庭尊重了被告人本人的意愿。该院的说法充分证明其处理该案旁听问题的违法:旁听权是法律授予除被告人以外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公民和外国人,是旁听人参与司法过程学习和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限制和剥夺。被告人亲属的旁听竟然由法院以翟岩民本人的意愿不同意而被剥夺,再次证明这次公开审理的虚假性、违法性。请问,谁给了准罪犯翟岩民和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剥夺其亲朋好友旁听的权利?!

法院、法官滥用职权剥夺公民旁听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害人除投诉外,还可以起诉法院侵权、申请国家赔偿、对责任法官进行滥用职权的刑事控告。但无数人旁听权受到侵害,至今无人如上去维权护法,实在令人遗憾,这说明中国民众包括律师的自我维权法治意识太低,亟待改善。

10、据了解,国外非政府组织对国内公民和律师的维权培训,授课内容是国际人权条约、中国国内法等,依据这些规定来交流维权的依据、方法和技巧,并没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这两天的审理,特别是82日对胡石根案笔录记载,把这种国际法律培训合作诬蔑成颠覆国家政权培训,这是对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我国法律的亵渎,这种认定本身就是一种颠覆国家政权的违法犯罪。

11、遇到公检法人员违法,律师依法能做的无非是当面交涉,向该单位领导、本级和上级纪检委员和政法委、人大和政府以及党委、检察院等机关投诉、复议诉讼,但大多数石沉大海或予以违法驳回,申请示威游行抗议公安全部违法不许可。在正常的法律救济无效的情况下,迫于无奈,有些律师转而采取网络发帖曝光,举牌抗议、静坐绝食等方式抗议维权

——这就是前几年被称之为死磕律师的普遍做法,以期引起有权机关的关注,督促其监督纠正公检法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这些非标准的救济方式,虽然法律界和社会上有争议,但应当是正当的,也是针对公检法人员不法侵害的一种特殊“正当防卫”。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把这蔑称为“炒作”,在本案中认定为犯罪行为,毫无法律依据,是借机对律师、公民被逼无奈采取的自我维权方式的侮辱。

12、律师、公民的上述特殊的“正当防卫”,也是一种正当特殊的监督行为,被本案侦查机关、有关媒体诬蔑成扰乱司法秩序、扰乱社会秩序、颠覆国家政权。法律禁止公职人员违法和犯罪,对待公权者违法,公民采取的上述维权行动绝不是犯罪。公权者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大规模和大范围地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对社会的和和谐稳定造成巨大损害,是真正地在颠覆国家政权!本案对颠覆国家政权的公权违法者的公民、律师抗议活动予以刑事制裁,实际是庇护这些真正颠覆国家政权的违法公职人员,助长有法可以不依的政权内部最大腐败歪风,其后果是导致法律权威的丧失,法治和道德的崩溃。

13、办理本案有大量公检法人员参与,为什么这么多公职人员明知追究王全璋等人刑事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仍然参与违法犯罪式办案?是他们真不懂法吗?不是!是他们脑袋里除了以上上述错误认识外,权力至上的、领导至上的拜权教思想在作怪,认为只要是领导安排的去做,违法也没事,有事领导扛着,如果不执行上级命令,领导会追究、给穿小鞋,影响自己的升迁等利益。公务员法12条规定公务员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第54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包括认为是错误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说白了就是,执行上级命令,小错由上级承担责任,大错或严重的违法犯罪也要被追责。问题在于被违法公权行为侵害的人们也存在严重的拜权教思想,觉得官官相护,追责无用而且成本太高,往往不了了之放弃了。因为少有追责,公权违法犯罪的成本很低甚至无成本,这就助长了他们继续违法犯罪,造就了民间最痛恨的中国当下最大的腐败——普遍有法不依,或曰群体性违法犯罪(在某些地区、领域和事件上,某些公权者身上)。造成这种不良状况的主要原因在官也在民,主要在民不究,因为法律实施的特征就是外部强制其执行,而不是靠官员内心的道德约束。

14、司法部和各级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法等规定,保障律师的依法执业权和合法权益。官媒报道后,司法部官员和律协官员不仅不去认真调查维护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合法权益,反而发表不当言论帮助公安和官媒办案,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公务员法等规定,应当依法给予政纪协纪处分。该案还远没有进入审判阶段,在明知官媒报道不客观中立,中国法院报竟然对报道予以转载,变成公安部的附庸,共同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律师是一国法治最主要的社会监督和推进力量,限制律师的作用,就是破坏司法公平、破坏法治。司法机关和官媒,这次没有事实依据地大规模追究中国律师和公民刑事责任的运动,极大地破坏中国法治,其社会危害性和恶劣社会影响堪称文革第二,在人类历史上绝无仅有,如果继续下去,后果极其严重。

中国逐步走向法治化,任何也阻挡不住。我国已经建立错案终身追究制度,本案是典型的大型错案,迟早会被纠正。在此奉劝办案的公检法和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违法办案,以免今后追责。不要鸵鸟似的认为法不治众,这么多人办案,有领导在前面顶着,自己没事,天津港大爆炸追究800多人职务犯罪就是例证,你们也最终难逃法网。违法办案,害人害己,自行立即纠正好。

恳请有权机关和人员履行职责,立即依法纠正由少数违法公权者制造的这起建国以来最大的假案、错案,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推进国家法治。


此致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
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纪检委和政法委

辩护人程海 
201684日(86日修改)

附证据目录和证据57页 

无锡王英华诉惠山公安违法传唤案庭审中被告耍无赖、耍霸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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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86日,本网获悉:无锡王英华诉无锡惠山公安先斩后奏、违法管辖到苏州,庭审中被告耍无赖、耍霸权。

20151124日,无锡惠山公民王英华去苏州游玩,被无锡惠山区阳山综治办派人押到陆区派出所,以王英华在苏州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传唤24小时,随后,王英华对此传唤向无锡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对包庇纵容惠山公安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惠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开庭时,被告竟然拿出20151125日的《呈请传唤报告书》,而1124日就已对王英华进行了传唤,被告代理人朱洪吉(惠山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厚颜无耻地狡辩道:“当天派出所基础平台故障导致。”而对王英华质问《受案登记》中却写道: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151124日,王英华至苏州市渡假区旅游集散中心(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所在地)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有扰乱当地公共场所秩序的嫌疑。无锡惠山公安有何权力管辖到苏州渡假区?朱洪吉仍然大声说:“我们有权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陆区派出所1125日报批24日已经执行的传唤,显然程序违法,而且,无锡惠山公安无权管辖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案件,再者,王英华只是到苏州游玩,即使非正常上访,也不构成扰乱公共场秩序。此案是典型的无锡政府对维权人士的滥权镇压。

王英华说:“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拥有公权的土匪流氓集团,它们比日本鬼子更可恨可恶。它们侵犯我们的人权、物权,还不让我们上访维权,这就是依法治国吗?哪里有民主、法治、人权?这样下去,真的是想逼我们去杀人。” 

河北武海荣北京遭绑架失踪20余天成维稳小吏大吃大喝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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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不解决问题的信访,居然鬼使神差形成了产业链,维稳捞钱已是一个公开的勾当,当局也将纵容维稳小吏捞钱换取其效忠的策略。当然,维稳捞钱的形式多种多样,有雇佣象安元鼎这样的涉黑保安公司套取财政拨款的,有将访民送精神病院套取财政拨款的,最为文明的就是借维稳维权访民而地处旅游大吃大喝的……已经失踪25天的河北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武海荣,就属于待遇最好的访民。

2016710日下午16点左右,正在北京上访的河北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女访民武海荣,在吕村一公交车站台附近遭到暴力截访,途径并见到截访场景的江苏环保卫士嵇书龙女士立即停下,用刚买才一天的手机拍摄现场,固定证据,结果遭到截访人员的抢夺,手机外壳损坏,而武海荣被带到朱家坟派出所后失联。直到前天,武海荣突然致电郝志全,说自己被带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陪维稳人员旅游呢,随后手机又处于停机状态。

武海荣被旅游已经是家常便饭了,去年的“两会”期间,怀安县柴沟堡镇的高镇长、丁主任,以及女工作人员等多人,以维稳的名义将武海荣带到东北的黑龙江,10多天时间里,大家旅游路天天狂吃,维稳结束又是大包小包特产,就是不知道他们报账的数目是多少。据悉,怀安县柴沟堡镇这帮干部好像是看了28年牛群的相声“巧立名目”吃烤鸭,总会在每一个节日想起武海荣,以维稳的名义带着她天南海北地旅游。

据了解,武海荣是河北省怀安县柴沟堡镇一街的村民,也是军属家庭。2005年起,其家庭所承包的6亩多耕地先后被莫名其妙地侵占,种植的李子树被毁,承包地上相继建起了房屋等。武海荣认为镇政府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当儿戏,私下非法转让、出卖耕地,从中牟取暴利,不顾农民死活。之前身体健康并一直从事服装缝纫工作,一年有35万的收入(有营业执照为证),因为初期上访遭到镇党委书记的暴力殴打,落下了严重的冠心病、晕血等疾病(有医院诊断书为据),在断断续续两年多的治病过程中,我已是债台高筑,失去承包地已经就断送了家庭的生活保障。

武海荣曾经说:看着他们如此胡吃海喝真是心疼啊,我哪里有心思陪着他们一起吃哦,如果把这个钱作为给我的补偿,我早就停访息诉了。其实武海荣想岔了,如果她的解决了,干部们还到哪里去名正言顺地搞钱呢?看着高官们几千万、几亿、甚至几十亿地捞,同为生是党的人,死是党的鬼的中共党员,能不以维稳名义巧立名目致富?

可能的这个维稳方式能够在人权问题上达到影响最小,因下月举办G20峰会,浙江当局已经下令,要求杭州维稳人员带着维权访民统统外出旅游,其中还包括会场周边的商铺也必须停业旅游,将G20峰会搞成了疯会。

武海荣电话:18703132098

无锡崇安交警为不作为狡辩“报警人未提供事故对方联系方式”并在开庭时放狠话“有本事你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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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86日,本网获悉:无锡崇安交警为不作为狡辩“报警人未提供事故对方联系方式”并在开庭时放狠话“有本事你赢!”

2016712日,在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诉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崇安大队交通事故行政不作为案的庭审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斌(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宣传科副科长)称,因报警人沈爱斌在报警时未提供事故对方驾驶人的联系方式,导致事故未能得到及时处理,作为无锡市交警支队法制宣传科的副科长,竟然说出如此荒唐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未规定报警时,报警人必须提供事故对方驾驶人联系方式。

在庭审最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凤刚(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崇安大队工作人员)面对原告的质问无法回答时,竟然恶狠狠地对原告及旁听人员说:“有本事你赢!”

据沈爱斌介绍,201323日,其与一车发生碰擦,报警后,被告崇安交警大队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在多次催促仍然推诿后,其于20158月起诉,没想到被告竟以报警时没有提供事故对方联系方式这种毫无法律依据的荒唐狡辩作为不作为的理由,真是出人意料,在庭审中,被告一副强权霸王的嘴脸,在无法回答原告的问题后,竟放狠话“有本事你赢!”来暗示法院必然会帮其胜诉的独裁思想。 

无锡王丽英从无锡至中央邮寄200封挂号信控告惠山法院钱元、张微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判决无人问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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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86日,本网获悉:无锡惠山王丽英从无锡至中央邮寄200封挂号信控告惠山法院法官钱元、张微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判决无人问津。

201679日,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王丽英向无锡市惠山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区政法委、区检察院、区法院、无锡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中院、江苏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以及中央政法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全国政协、全国人大党委会、最高法、最高检领导和职能部门邮寄了200封挂号信,控告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钱元、张微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判决,但没有任何领导或职能部门对控告事项进行查处。

据王丽英介绍,2014127日(29日为除夕夜),她莫名其妙地接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顾华明法官的电话通知,到了法院后,在不告知任何情况、也不听取她任何解释的情况下,立即将她戴上手铐,司法拘留15日。

2014211日,她拘留15日释放出来,再次到惠山法院咨询,才知道早在2013109日,惠山法院法官钱元、张微和人民陪审员龚培良组成的合议庭就已作出(2013)惠前民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她已被作为被告且被判决归还原告沈荷琴借款本金4961600元,而她对这一切皆全然不知。

随后,她通过查阅法院案卷得知,该案承办法官钱元、张微在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委托了代理人,还聘请了律师,并且,将案件所有法律文书全部送达给了法官钱元、张微认可的代理人和委托律师。

这是典型的法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案,在王丽英向惠山区检察院反映后,惠山法院却针对本应撤销的(2013)惠前民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书,为包庇法官钱元、张微犯罪行为,而作出再审决定。而后,在法官与原告精心策划之下,进一步以滥权枉法手段,将冤假错案继续做实。

王丽英说:“沈荷琴是委托我理财的,每次的钱都是直接打入我的帐上,但出现风险后,她却利用她姐是惠山区人大代表的关系,在没有任何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买通法院钱元等人,在我全然不知的情况下,作出枉法判决,而且,惠山法院为包庇钱元等人的犯罪行为,竟然将犯罪手段获得的判决仍要作出再审,助纣为虐,导致我倾家荡产,依法治国了,可我的200封控告信,却没有一个部门受理调查,我真想不通。但只要我有一口气,我绝不会罢休。”

王丽英联系电话:13961811563。 

2016-2017全国26个省市县乡两级“议员”选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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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

山西  201631日至2016630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西藏  201641日至2016630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江西  201641日至20167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新疆  201651日至2016715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甘肃  201651日至20168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广西  201661日至20167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海南  201671日至2016930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湖南  201671日至201610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黑龙江 201671日至201610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除哈尔滨市呼兰区利业镇外)
贵州  201671日至20161110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四川  201641日至201612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云南  201671日至201612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广东  201671日至201612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湖北  201671日至201612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陕西  201671日至20171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浙江  201671日至2017630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青海  201681日至201610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重庆  201681日至1220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河北  201681日至201612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江苏  201681日至201612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山东  201681日至201612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福建  2016111日至20161215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
天津  2016111日至5日进行投票选举。
北京  201611月中旬进行换届选举。
上海  201611月中旬进行换届选举(除新的静安区外)。
吉林  长春市农安县,20168月期间进行换届选举。该省其它区县不详。
河南  2016121日至2017430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推测、不确定)
安徽  2016年底至2017年初。(推测、不确定)
内蒙  2017年下半年。(推测、不确定)
宁夏  2017年下半年。(推测、不确定)
辽宁  2017年下半年。(推测、不确定)

相关链接:

广而告之  闻风行动——湖北省潜江市前“议员” 姚立法

湖南、湖北、福建、广东、北京等省市县乡两级“议员”换届选举在即(山西已基本结束,甘肃、江西、广西正在进行中)。建议各地的各路精英参与竞选县乡两级“议员”的活动。
我愿为竞选县乡两级“议员”的独立候选人做法律咨询和竞选策划等方面的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从公布选民名单到投票选举日的时间为20余天。

只要我们主张法定的被选举为“议员”的权利,我们就会掌握话语的主动权并立于道德的制高点。原因是地方当局几乎不可能领导合法的合民意的“议员”选举。

(姚立法手机号189 7219 8964,微信号133 3972 8964。)

附件1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哪些法定的权利?(链接 http://yaolifa.blog.163.com/blog/static/18716137720114261144273/

附件2: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一至十)(链接http://yaolifa.blog.163.com/blog/static/187161377201142935917503/ )。

附件3 :姚立法从1987年开始,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县级“议员”,至今已连续竞选七届(1987199019931998200320062011),其间在“议员”任上的2002年竞选过湖北省“议员”。当局对姚立法的打压是一次比一次严厉,姚立法竞选的困难是一次比一次大。

1998年姚立法在选票上没有他姓名的情况下,他独立竞选获得另选他人票1706张,当选上湖北省潜江(县级)市“议员”。

附件4姚立法说,我是一位宣传“一人一票  改变中国”的义工,同时我是一位信仰“选票箱里面出政权”的实践者。我认为没有真民主,就没有新中国。我坚信:若我们老百姓选民把有些人要假做的事(即假选举)来真做,枪杆子里面就出不了政权。(欢迎转发)

2016715

中国维权动态周刊总第477期(2016年8月1日-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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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时光飞逝,一转眼“709”案就过去了一年多,进入八月初,也到了此案的审判季,涉案人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锋、勾洪国案陆续开庭审判,四人均被判处不等刑期。在民间高度关注的情况下,当局草木皆兵,提前控制住了各地的相关人士,就连被告人的家属也被提前控制。另外,王宇律师、任全牛律师、包龙军律师先后取保获释,这个结果,看似有些出人意料,但是,其实是当局精心设计所致,它们希望在严厉打击一部分维权领袖的同时,也胁迫策反一些人,让这些人反击西方、反对普世价值,从而达到分化维权阵营的目的。天下大势,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相信随着公民社会的不断壮大,维权律师、维权人士的数量也将与日攀升。

本期目录
一、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
1、“709案”当事人家属和关注者在天津二中院门前遭带离
2、内蒙古赛布尔嘎查五位女村民因递材料被警方带走
二、任意羁押、判刑、监禁
1、包龙军、王宇律师取保获释
2、翟岩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胡石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
4、湖南籍政治犯梁勤辉刑满出狱
5、周世锋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6、勾洪国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任全牛取保获释
7、河北武海荣北京遭绑架失踪二十余天
三、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江苏无锡访民汪荷娣被关精神病医院遭虐待
2、广东顺德维权人士李碧云在京就医遭驱赶
3、郭飞雄在广东阳春监狱遭侮辱
四、住房权、强迫征地拆迁
1、江苏南通电视台顶风进行违法建设
2、江苏无锡政府构陷“烟花案”后对许海凤房屋进行破坏
五、其它骚扰行为
1、吴魁明律师在郑州欲会见任全牛遭拒
2、因“709案”开审,唐荆陵太太汪艳芳被限制自由
六、公民行动与公民维权
1、山东法律人士倪文华将起诉《江海记者》杂志
2、江苏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诉锡山分局违法处罚案开庭
3、上海维权人士蔡孝敏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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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
1、“709案”当事人家属和关注者在天津二中院门前遭带离
因海外中文网站披露,8月1日,“709”案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四人颠覆政权案将开庭,人们猜测纷纷。当事人家属和人权捍卫者纷纷来到天津,准备看看是否开庭。在7月31日晚,李和平律师的妻子王峭岭、翟岩民妻子刘二敏被抓失联。8月1日,前往天津关注该案的周莉、辛巴、刘荻、李立荣,还有胡石根的两位亲弟弟6人被警方带走。(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709.html
2、内蒙古赛布尔嘎查五位女村民因递材料被警方带走
内蒙古扎鲁特乌兰哈达苏木赛布尔嘎查是被霍林河铝厂污染的重灾区,村里的牛羊经常死亡,今春当地爆发的了示威游行,该村村民亦积极介入。7月17日下午,该村有5位女村民因欲到呼和浩特看病并顺便给中央环保督查组递材料,反映当地污染等问题,竟被警方直接在当地汽车站拦截,随即抓进看守所羁押。她们的名字分别是:赵金花、阿拉坦花、格日勒、姑娘和斯琴。(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blog-post_3.html
二、任意羁押、判刑、监禁
1、包龙军、王宇律师取保获释
在被羁押一年多后,涉北京锋锐律所案的王宇律师取保候审。王宇律师在7月31日,被官方安排的采访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身体状况良好,计划近日与儿子团聚。谈及美国律协等机构将向她颁发国际人权奖,她表示自己不承认、不认可、不接受,更沒有计划委托、也不接受他人代她领奖。分析人士认为,王宇受到了官方的强大压力。另外,王宇律师的丈夫包龙军也取保获释。(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709-201681.html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70970913201686.html
2、翟岩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8月2日,“709”案中翟岩民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在天津开庭审理。翟岩民当庭认罪,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翟岩民案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翟岩民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709344201682.html
3、胡石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
8月3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民主人士胡石根案进行一审,并当庭宣判胡石根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胡石根表示接受法庭判决,不上诉。(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709765201683.html
4、湖南籍政治犯梁勤辉刑满出狱
8月3日,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湖南籍政治犯梁勤辉(网名:尖刀)刑满出狱,梁勤辉此前一直被羁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梁勤辉出狱后就赶回老家湖南永州的蓝山县,和家人团聚。(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blog-post_85.html
5、周世锋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8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709”案中的周世锋案进行了一审,当庭宣判周世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70975201684.html
6、勾洪国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任全牛取保获释
8月5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勾洪国案一审当庭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勾洪国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勾洪国当庭表示不上诉。同一天,于7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河南任全牛律师被予以取保候审获释。(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7093370914201685.html
7、河北武海荣北京遭绑架失踪二十余天
7月10日下午16点左右,正在北京上访的河北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女访民武海荣,在吕村一公交车站台附近遭到暴力截访,途径并见到截访场景的江苏环保卫士嵇书龙女士立即停下,用刚买才一天的手机拍摄现场,固定证据,结果遭到截访人员的抢夺,手机外壳损坏,而武海荣被带到朱家坟派出所后失联。直到8月4日,武海荣突然致电郝志全,说自己被带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陪维稳人员旅游呢,随后手机又处于停机状态。(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20.html
三、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江苏无锡访民汪荷娣被关精神病医院遭虐待
5月11日,江苏无锡市梁溪区访民汪荷娣在家门口,被原北塘区公安分局惠龙派出所民警柳海峰带人强制将其押送到无锡市第七人民医院,即精神病医院,直到5月22日,汪荷娣老公找到精神病医院,要求放人,院方又让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后,将汪荷娣放出。据悉,在院内,汪荷娣遭到殴打、灌药等各种方式的虐待。(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blog-post_1.html
2、广东顺德维权人士李碧云在京就医遭驱赶
7月12日,广东顺德维权人士李碧云到北京,因在监狱被酷刑虐待,致全身多处病变,留下有几种病症,因此住在护国寺中医院治疗,但顺德当局给医院施压,导致7月25日她病情加重昏迷,而且医院派护士看守,将责任推给李碧云,说李碧云是“意症”,并赶李碧云出院。(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blog-post_33.html
3、郭飞雄在广东阳春监狱遭侮辱
8月3日,郭飞雄在阳春监狱绝食已经86天,姐姐杨茂平忧虑弟弟身体。杨茂平透露,郭飞雄因不明原因便血一年余,阳春监狱在他病因未明的情况下,强行做侮辱性检查,三次强迫患有腰椎广泛骨质增生及腰椎间盘突出症的他抱头下蹲,并扬言不听话就打,家人送的书也不给看。(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86.html
四、住房权、强迫征地拆迁
1、江苏南通电视台顶风进行违法建设
8月2日,江苏省南通市新存发建材有限公司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举报南通广播电视台无视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不但不停止违法建设,反而顶风而上更加肆无忌惮进行违法施工。目前,该电视台已经建成,依然未受惩处。该公司请求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blog-post_19.html
2、江苏无锡政府构陷“烟花案”后对许海凤房屋进行破坏
8月4日上午9时许,江苏无锡维权人士许海凤拥有的一处合法房产的一堵墙,被不法拆除。这是继7月15日以来,许海凤的合法财产第二次遭到人为破坏。7月15日下午,许海凤77岁母亲王金娣因在北京燃放烟花,被无锡当局以“寻衅滋事”枉法判决,“烟花案”由此得名。而在15日上午,许海凤合法房产的一堵墙被不法拆除,报警后无果。(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blog-post_77.html
五、其它骚扰行为
1、吴魁明律师在郑州欲会见任全牛遭拒
8月1日下午,吴魁明律师到达第三看守所要求会见任全牛,结果看守所依然称警察在提审。律师要求办案窗口出具在提审的证据和律师在办案窗口递交了会见手续的凭证,又被拒绝。次日上午,吴魁明律师又到看守所,结果一样。律师即到监管支队值班室投诉,和找看守所值班领导投诉,仍然未能实现会见。(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20168182.html
2、因“709案”开审,唐荆陵太太汪艳芳被限制自由
8月2日,因“709”案在天津开始秘密审判,身在广州的唐荆陵太太汪艳芳限竟然也被当地国保限制自由。据唐汪艳芳透露,唐袁王三人的案子于5月31日二审宣判后,看守所、监狱对法律规定的家属会见权非法剥夺。(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709_43.html
六、公民行动与公民维权
1、山东法律人士倪文华将起诉《江海记者》杂志
8月2日,维权网获悉,山东法律工作者倪文华将起诉《江海记者》杂志蓄意侵害其名誉权。据悉,《江海记者》出版的2016.6NO.2总第83期刊登了施亚写的《挺起腰杆,直面庭审》一文,捏造事实,编造谎言降低对倪文华的社会评价,蓄意损害倪文华的名誉。(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blog-post_2.html
2、江苏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诉锡山分局违法处罚案开庭
8月3日,江苏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诉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厚桥派出所行政处罚违法案在锡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沈爱斌仅对第一份笔录的质证,就完全将厚桥派出所隐匿、伪造证据,包庇尹冬青、浦剑敏、浦定强、浦忠明等人违法犯罪的行为暴露于众。(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blog-post_65.html
3、上海维权人士蔡孝敏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开庭
8月5日上午9点15分,上海维权人士蔡孝敏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一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由胡玉麟担任审判长。上海公民维权团派出20名维权人士参加旁听。据悉,在3月6日中午,浦东分局杨园派出所警察一行七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蔡孝敏等四人押往杨园派出所关押。浦东分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答复蔡孝敏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庇违法关押审讯行为,因此蔡孝敏提起行政诉讼。(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8/blog-post_80.html
编辑:王桂兰、杨紫琪
责任编辑:李代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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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杰被火化,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成功杀人并毁尸灭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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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87日星期日,本网获悉:张仁杰被火化,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成功杀人并毁尸灭迹。

2016720日,在无锡市殡仪馆放置6年多的张仁杰,在其父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经其阿姨尤国芬向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申请后,被火化。至此,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成功杀人并毁尸灭迹。

张仁杰,男,1991915日生,2010228日全国两会前夕,其在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梓旺小区同学家里玩耍时,被东北塘派出所邓福民以其母亲尤宝芬上访为由,将其带走并对其举办“学习班”。

2010319日,张仁杰的尸体被抛弃在双桥赵巷健鼎公司围墙外河边的茭白墩里,仰面朝上,面部被打青紫肿大,身上到处是伤,竹辉派出所送无锡市殡仪馆。

张仁杰的父亲张建春,母亲尤宝芬立即向无锡市、江苏省、北京举报锡山公安分局杀人,但各级均不理采,而锡山公安分局却辩称张仁杰是溺水,法医鉴定的结果是胃、肺里没有水,父母要求立案,始终不肯。

据张建春和尤宝芬介绍,2010315日全国两会结束后,他们去派出所找所长要人,派出所答复称“你儿子在苏北打工”,但随后发现了儿子尸体,派出所当时要求火化,他们坚决不同意,因为他们认定儿子是被锡山公安分局在给儿子办“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时被殴打致死后抛尸,而张仁杰尸体上的伤痕,恰恰可以证实他们的想法:是被锡山公安殴打致死。

锡山公安为了逃避责任,就买通张仁杰的阿姨尤国芬(尤宝芬妹妹),以尤国芬名义提出火化申请,然后分局治安大队批准同意,最后于2016720日火化。

因为尤宝芬家位于无锡市崇安区周山浜的房屋被违法拆迁而上访,政府为阻止其进京上访,就利用其儿子控制其上访,弄死其儿子后,尤宝芬多次上访,多次遭到无锡当局打击报复,多次被关押精神病医院。

详情见本网视频报道:无锡崇安访民尤宝芬因上访维权三次被政府关押精神病医院

张建春联系电话:13814234887

曾向温家宝总理面交上诉状后被关黑监狱369天的山东维权人士林秀丽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将于8月10日开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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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山东省著名维权人士林秀丽女士被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庭审,将于本周三(2016810日)上午9点半,在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进行。法院方问过林的胞姐林秀芳家里会去几个人旁听,提醒说去的人都必须带身份证,并说法庭不大,可能坐不了很多人。

林秀丽维权,起源于家庭暴力(涉嫌故意杀人),虽说是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但与当今社会此起彼伏的群体事件不同的是,这种案件并不会引起多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地方当局的官员为了巩固与发展维稳产业链,从中获取巨额财政拨款,把民脂民膏名正言顺地窃入自己的口袋,“责无旁贷”地将林秀丽女士送上了上访的不归路。

201259日,温家宝到北京南站视察,山东省青岛市访民林秀丽冲到前面,当面向温家宝递交了信访信访材料。温家宝总理接了林秀丽的材料,承诺一定解决到其满意为止。当全世界的人都以为林秀丽这一子将彻底脱离上访苦海时,青岛市的政法委书记居然动用民脂民膏500万,将林秀丽先是“解决”到了精神病院,后来就轮流关押5个黑监狱,共计369天。青岛市政法委的行为让时任总理的温家宝成为了言而无信典型人物,同时也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林秀丽的债权人。

由于千万分之一的概率撞大运见到了温家宝的真人,林秀丽也一度成为了北京访民群体里的“红人”,再加上林秀丽对腐朽体制的一步步认识与觉醒,其也不知不觉融入到互相帮助,抱团取暖的公民社会建设中。

2015820日,在抗战中属于下山摘桃子身份的中共,要趁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进行史无前例的“9.3”大 阅兵,就将正在北京反映腐败问题的林秀丽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抓捕。

林秀丽的同乡,维权老兵高宏毅说:林秀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说她组织集体访就要判刑,信访条例就是虚心听取民意,关心人民疾苦,倾听人民呼声,人多一点,呼声大了一点。你就害怕了吗?

开庭地址:青岛市第三看守所位于即墨市的普东镇,坐高铁在即墨北站下车,打出租车过去很近。

林秀丽家人:13455644659

辽宁沈阳维权人士林明洁8月6日获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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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88日,本网获悉:辽宁沈阳维权人士林明洁已于86日获释,当日中午回到家中。

2016629日,林明洁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住建部正常反映地方政府违法强拆,沈阳市驻京办、铁西区公安局截访人员违法对信访公民跟踪骚扰,林明洁被迫报警求助北京公安保护人身安全,被出警警员带至当地派出所,后护送至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北京警员离开后,沈阳公安局铁西分局警员杨军红等人未出具任何合法手续,随即在久敬庄跨省异地违法对林明洁实施刑事拘留,强行押解回沈阳并关押一个多月后才予以释放。

此前其代理律师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黄汉中律师要求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被采纳。
  
附:黄汉中律师: 林明洁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嫌疑人林明洁,男,汉族,196129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2016629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林明洁2016629日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住建部正常反映地方政府违法强拆,沈阳市驻京办、铁西区公安局截访人员违法对信访公民跟踪骚扰,林明洁被迫报警求助北京公安保护人身安全,被出警警员带至当地派出所,后护送至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北京警员离开后,沈阳公安局铁西分局警员杨军红等人未出具任何合法手续,随即在久敬庄跨省异地违法对林明洁实施刑事拘留,强行押解回沈阳关押至今。

林明洁因拆迁在北京的上访行为,属于公民正当的信访行为,不违反法律,受到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范和保护,其信访过程中如果因过激行为涉嫌犯罪,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也应由案发地北京公安局立案侦办,即使该犯罪行为认为可以由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办理,也应由案发地公安机关立案移交办理或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铁西区公安分局在即没有案发地公安机关立案移交、也没有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情况下,不具有对林明洁在北京上访涉嫌犯罪的管辖权,其对林明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具有合法性,检察院应当不予批准逮捕。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黄汉中律师
201684

刘晓原律师:苏昌兰及陈启棠(天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进展通报(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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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昌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佛山中院已再次向最高法院申请延长三个月审限。再过几天,即在本月12日,原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的三个月审限届满。今天(201688日)下午,我给佛山中院刑庭打电话询问案件何时作宣判。

书记员称,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期限届满前十五天(按时间推算是728日),法院已再次向最高法院申请延长三个月的审限。
     
我问原因,书记员解释不了。随后,我联系上审判长,问再次向最高法院申请延长审限原因?审判长说,这是我们内部的事情,不好对外向你解释。
   
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案件因特殊情况可报最高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至三个月,且不受申请次数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最高法院会审批,可以无限期地延长。

苏昌兰是在20141027日被刑拘,20151112日,案件起诉到佛山中院,但在三个月审限内未开庭审理,后经广东省高院批准延长三个月审限。2016421日佛山中院开庭审理苏昌兰案,512日由省高院批准延长三个月审限届满,审限届满前十五日第一次向最高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这次已是第二向最高法院申请了。

如今,苏昌兰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已羁押一年零九个多月。

由最高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审限的陈启棠(天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到今天为止,审限又过了两个月,很可能与苏昌兰煽颠案一样,也会第二次报请最高法院延长三个月审限。

天理是在20141125日被刑拘,2015128日被起诉到佛山中院,今年422日上午,佛山中院开庭审理。68日,原经省高院批准延长三个月审限届满,佛山中院称已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审限。

至今,天理在南海区看守所羁押一年零八个多月。

709大抓捕通报:王全璋律师、谢燕益律师案于8月7日移送检察院、李和平律师案退回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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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88日,本网获悉:自8285日,胡石根、周世锋、翟岩民、勾洪国4人一审结束后。今天,获知709大追捕中王全璋律师、谢燕益律师案已经于87日移送检察院,而李和平律师案被检察院退回侦查。

王全璋妻子李文足、李和平妻子王峭岭、谢燕益妻子原珊珊今天去天津二分检察院询各自丈夫案子进展。一位刘姓处长接待她们,被告知:王全璋律师、谢燕益律师案于87日移送检察院,而李和平律师案被退回侦查。

709律师妻子们在交涉过程中出了一些问题。一位检察官上来插话,说谢燕益是颠覆国家政权罪,然后原珊珊说他不了解案件乱扣罪名,让他道歉。这位检察官反而继续侮辱709律师妻子,拿出一段没经考证的视频.说她们上了外国使馆的车是卖国贼。709妻子们很生气,要求他道歉。那个检察官跟709妻子们骂了一会儿走了,始终不肯道歉。

709妻子们说:“那告诉我们姓名,我们要投诉控告。”但是在场人连那个检察官姓名也不告诉,709妻子们坚持要求那个检察官道歉。

最后,刘处长让709妻子们算了。但709妻子们认为:这是她们的基本权利,而那个检察官是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张口就侮辱女性,乱扣帽子,因此709妻子们要求知道他的名字要行使她们的合法权利进行维权。最终,骂709妻子们的检察官给她们道歉了,说他年轻说话不注意,对不起。

安徽省合肥市安拖东村强拆,被强拆户认为不公(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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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合肥市原国企安徽拖拉机厂(2002年破产)宿舍区安拖东村自20153月开始拆迁,尚余有一栋楼终于于201685日上午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依法拆除”,就此本地多家媒体予以报道,被强拆户杨玉贤刘宁称法院对杨玉贤起诉合肥市人民政府,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瑶海区人民政府做出的合(瑶)房征告(2015)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及第二被告作出的合复决(2015)第74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判决不公,且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就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瑶房征补决[2015]第一号房屋征收决定,于2016726日做出(2016)皖010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对瑶海区人民政府的申请予以准许,并告知有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有15日的复议期,而85日,仅仅10天瑶海区就采取了强制拆除住房的行动。

刘宁杨玉贤夫妻二人在85日上午7时许获悉区政府要对他们的房子采取强拆,二人赶到现场观察到至少有数十人、两台挖掘机在瑶海区区长单虎、政法委书记卫立顺,政法委副书记吴含笑、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蒋涛,区征收办主任王建平的指挥下,对安拖东村他们所拥有一套住房产权的安拖东村第17栋楼进行强拆,城东派出所出动十几名民警和协警到场维持秩序。

对此刘宁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而此前被强拆房屋被人纵火一案城东派出所已于2016年元月5日立案但迄今无任何答复,刘宁认为此次强拆也是对纵火现场的灭失。即便警方抓获纵火案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也无法指认现场,可能导致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
刘宁就二审生效判决认为是没有依据现行征收法律法规做出的,法院判决是对政府违法拆迁行为背书为此已经分别于426日和81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当地多家媒体就此事予以报道,《安徽商报》于86日的《安拖东村925户将圆安居梦》的报道称“动迁当天即有600多户交房。然而,也有少数住户在拆迁过程中迟迟没有搬迁。瑶海区相关部门昨天通报,该区在征收工作中全程严格依法履行通知、公告等程序,多次沟通协商,给予充分的选择权和申诉权。”而被强拆户杨玉贤刘宁称政府的征收决定不合法是他们不愿意配合征收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政府征收决定的原因。

杨玉贤刘宁二人强调征收决定时尚不合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条例》第9条规定的纳入规划的硬性要求,且征收补偿条件未征求住户意见(本网信息员了解到群众有意见提但没有被采纳,是按照合肥市政府制定的补偿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更没有设立专门账户,且资金没有足额存进账户。

二人强调《安徽商报》的报道中仅署名本报记者,没有其它报道中的记者姓名,这说明该报应当明白此报道罔顾事实,害怕担当责任;但该报道中记载安拖东村从20163月拆迁迄今一年五个月没有动工的原因是“由于规划建设无法开工,民生工程不能开展,已搬迁的群众多次联名具书要求拆除,同时,因少数住户不当诉求影响工期,每月仅超期过渡费损失就高达150余万元。”可见没有动工的原因是规划原因,其报道中的”少数住户不当诉求影响工期,每月仅超期过渡费损失就高达150余万元。”此超期过渡费损失应当是政府征收决定不合法,没有按条例规定在征收决定前通过规划,此后只得等待符合规划后才能动工。

此前,瑶海区政府正动员被拆迁户们同意选择货币化补偿,安拖东村有部分被拆迁户同意并已经领取了补偿款,就此,一些未能享受到国企住房政策的原安拖老职工认为,一些依仗权势或走关系的人多占住房却能获得补偿,而无权无势的人因住房面积太少却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而没有享受到国企住房政策的原老职工,因为没有住房就更加不可能获得补偿安置。
安拖东村的老住户都知道的一位已经退休的合肥市公安局中层干部(在公安局有自己的住房)的妻子(原安拖退休职工)在安拖东村有一套住房,后又占有一面向南陵路的平房,如此所为不符合计划经济时代夫妻二人只能享有一套住房的规定,而一位原安徽拖拉机厂的高级工程师在调离原安徽拖拉机厂后在新单位享受到住房政策后,原安徽拖拉机厂就要求该工程师交出住房,并最后通过司法程序收回住房。两户情况有类似之处,可所遇迥然不同。
就安拖东村住房拆迁问题有多位住户称“谁有本事谁搞!当年在厂里有本事有关系能多搞到房子,这次拆迁就能获得补偿安置。”

据悉,安拖东村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住户已于74日领取了货币化安置补偿费用,其中一位住户告诉本网信息员是按照一万四千元标准补偿安置,她家是45平米左右的房屋,加上奖励和附属物、装修补偿,合计获85万元补偿安置费,她已经用此费用购买了商品房。而合肥市商品房价格于春节后猛涨,春节前七八千左右一平米的商品房春节后至少涨到一万二千元左右,就连与合肥市相邻的一处商品房去年出售是六千元一平米今年就不低于一万元了。

四大银行“断友”三个月后再聚北京讨说法,被国务院信访局警告不要找政府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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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88日,本网获悉:今天,四大国有银行的被强迫买断工龄、以及遭到非法解雇的“断友”1000余人,从全国各地齐聚北京的国家信访局,就三个月前大家提出的:
1、尚未退休年龄的恢复工作;
2、已经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
3、补缴社会保险以及赔偿这十多年经济损失等问题,要求该局给予答复。

由于国务院信访局从来都是忽悠老百姓的“老油条”,今天四大银行“断友”的维权基本上继续以往的抗议方式,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至今已贫困潦倒的“断友”们,有身穿反腐败文化衫的,也有喊口号要求信访局里孵着空调的“老爷”作为的,也有静坐永定河路边表达对“官僚资本主义”不满的。国务院信访局见银行维权群体人多势众,就要求推举5个代表进去接谈。其中,工行代表南文智、建行代表杨洋等在经过严格安检后进入信访局内部。

国有四大银行非法解除职工的高潮起源于2008年劳动合同法修改并施行前,这些有垄断权力的银行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是中共官员),为了避免与普通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趁机安插自己的亲属进入报酬丰厚的垄断行业,以非法的手段强迫无关系背景的老职工买断工龄,甚至直接就无补偿解除劳动关系,例如湖北潜江工行的伍立娟这样的老职工。

属于非法党产的四大“官有”银行践踏劳工权益的结果是,每年都有超过10万人次的“断友”进京信访维权,尤其是四大“官有”银行的股东大会期间,以及“两会”举行之际。
到下午近下班时间,“断友”们推举的5位代表出来了,说国务院信访局一楼105接待室接待了大家,但告知政府管不了这事,并警告不要来找政府麻烦。

李永恒电话::13578236715
南文智电话:18801447953.
伍立娟电话:13707227753

郭飞雄绝食第92天,郭飞雄关注组向国际社会、人权组织、全球华人第5封求救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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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
     
你们好!
    
中国人权卫士郭飞雄,狱中绝食已第92天。他所有诉求,无一被接受,监狱也没给换,故无法停止绝食。为争取他的基本人道诉求,为他生命健康权不再受侵害,关注组致信广东当局,提出了四项诉求,未获回应。对郭飞雄的生命健康权,中共选择漠视,继续侵害。
    
对关心郭飞雄的人来说,他的一切,都已是个谜。他生命体征如何,还能走路吗?对他五六十次的辱骂,是否还在继续?晚上,顶他的床、用床撞他的床不让睡觉,是否还在继续?这样惊吓,不让睡觉,如果继续,病弱绝食的郭飞雄,身体能坚持多久?
    
由以陈光诚先生为首的郭飞雄的支持者倡导的,声援郭飞雄的这场绝食接力,进行到今天,已有492人次。或许不能改制中国政治制度,但我们想通过这样的行动,告诉世界,我们不放弃郭飞雄;生存环境如此恶劣,郭飞雄和他的支持者,仍在对中共和它的罪恶说不;是的,我们不放弃对人权和普世价值的追求。
     
欺骗或威胁,眼泪或请求,都不能使郭飞雄停止抗争。这个为人权和理想而努力工作的男人,最后却因求生存而绝食。为此发声,他姐姐的微信被封杀;给他存钱,朋友被限制自由和驱赶;支持者寄的生日卡,他收不到;50岁生日那天,他要拖着病体,与邪恶殊死博斗。我们说过,希望帮助他的朋友,       
   
病弱绝食的他,怎么熬过被惊吓睡不着的一个个夜晚?对他每天两次的鼻插管,为何不能改成每月一次?他只要求:不挨打、有书看、不强迫劳动。但他的书,现在全被没收了。腰锥有病的他,蹲下就站不起来,却偏偏被多次强按下蹲,被多次威胁,不从就要挨打。从不惹事的他,却要长期被恶毒辱骂。绝食92天,看病依然不可能。
    
还有什么样的虐待? 让这个温和的人,宁愿冒生命危险,绝食近百天,也不愿意停止因为见不到他,无法想像的、更惊心动魄的虐待,没有人能知道。我们知道,曹顺利和张6毛,都死在被关押期间。力虹和李旺阳,出来不久就死了。为人权和理想,郭飞雄已付出一切。我们的努力和关注,真的够吗? 这一触目惊心的人权残虐事件,到何时才能停止?           
    
第四封给国际社会的公开信发出后,有很多国家、人权组织、社会团体、个人,都在为郭飞雄呼吁奔走,要求中共善待郭飞雄。然而,对谴责和敦促,中共当局均不理睬,郭飞雄处境依旧。我们重申,郭飞雄活下去,可以创造更多价值。这,值得各国政要在会见中国领导人时,提出郭飞雄的人权问题。
    
中国是世界的重要组织部分,中国光明了,世界和平才有更多可能。当中国的雾霾、毒食品、造假、欺骗和占小便宜、各种掠夺、社会暴力都消失了,你们的国民,在自己的国土上,活得更舒心,在中国的国土里,不会被任意抓捕,不再有海伍德。和你们的各种合作,中国会遵守游戏规则。她不再支持ISIS、北朝鲜、极端组织威胁人们的生命。这些利益,不用花钱,也能得到。请拯救郭飞雄的生命,为什么不呢? 

关注组呼吁,请以人权观察、大赦国际、联合国人权专办为首的全世界人权组织,以美、德、意、加为首的国际社会,以中国在海外各民运、维权组织和政党为首的全球华人,请联合起来,充分协商、研究可行的办法,携手共同营救郭飞雄。

请各国驻华使馆、各大人权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组成调查团,实地调查郭飞雄的健康状况,作出详细诊断,并请和中国政府谈判,敦促其停止虐待、为郭飞雄保外就医,还他生命健康权,保障他最基本的人道诉求。
        深深感谢。
                                                 
郭飞雄关注组:哎乌执笔 
 201689    

附:阳春监狱电话,请国际社会、全球华人拨打电话,询问郭飞雄现状,敦促中国当局:停止虐待郭飞雄,还他生命健康权。  
联系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狱政处:06627806011 
阳春监狱长吴湛华、政委刘扬,办公室电话:066278060087806017                                                            

关注组四项诉求:
1、为郭飞雄转监狱,满足他最基本的人道诉求:不挨打、不强迫劳动、有书看。
2、停止虐待,包括一天两次插管的强制灌食,和持续的侮辱、折磨。  
3、为他保外就医。
4、保证他足够的睡眠时间。


(英文版)
The Ninety-Second Day Of The Hunger Strike of Guo Feixiong. The Fifth Open Letter Regarding Guo Feixiong’s Issue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and Global Chinese Society From Guo Feixiong’s Concern Group

Dear ladies and gentlemen:
       
Human rights activist Guo Feixiong has been on a hunger strike in prison for ninety-two days. He has not stopped, as none of his appeals have been accepted by the Chinese Officials. These appeals are basis requests for humane practices, the 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His Concern Group sent a letter followed by four appeals to the Guangdong administration, none of which have received any response. For Guo Feixiong’s 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hooses to ignore and insult him.
       
To the friends and family of Mr. Guo, his current wellbeing is a mystery. How does he look? Can he walk? Are the police officers still abusing him daily? Do they still keep him from sleep, tortuously harassing him as long as his body can bear?
       
Today, 492 of his supporters participated in the twenty-four hour hunger strike relay promoted by Mr. Chen Guangcheng. This may not change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but it announces to the world that we will not give up on saving Mr. Guo’s life. Although the circumstance is severe, we will keep holding on to the pursuit of human rights and universal values, saying no to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Lies or threats, tears or appeals, none of them can stop Guo Feixiong’s fighting. This man was fighting for others’ dreams of human rights, yet, now, he has to fight for his own survival. For her appeals, Guo Feixiong’s sister’s WeChat account was blocked. Because of their money raising efforts, his friends’ freedom have been eliminated. He can’t even receive his 50th birthday card.

We wish everyone could sympathize with Mr. Guo’s horrible experiences. How can the authorities minimize the abuse? His requests are only to stop the beating, to read a book, and to not have forced labor. Now, all of his books have been forcibly taken away. After they acknowledged his back injury, they still forced him to squat many times, or be beaten. He has never done anything wrong, why should he be abused? Why does he not have access to a doctor?
       
What kind of abuse can lead a person to starve themselves for almost a hundred days? We can’t even imagine the terrible abuses Mr. Guo faced. Cao Shunli and Zhang Liumao died mysteriously in prison. Li Hong and Li Wangyang died soon after their releases in similar circumstances. Guo Feixiong has already dedicated everything to human rights. How can our effort and attention be enough for these horrifying incidents?

After the fourth open letter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was published, there were many countries,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s, social media, and individual appeals for Guo Feixiong’s release. However, the Chinese government repeatedly ignores criticism, and the situation remains. We claim that Mr. Guo’s life has more societal value yet to give. Therefore, it is worth it for the leaders of other countries to push Guo Feixiong’s human rights problem during meetings with Chinese leaders.
       
China is central to the modern world. We cannot maintain true international peace when China does not participate. Only when China stops violating human rights, supporting North Korea, ISIS, and other terrorists, and deals with air pollution, toxic food, fraud and deceit, cam we truly have peace.
      
We call to every organization, such as the Human Rights Watch, Amnesty International,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to every country, such as America, Germany, Italy, Canada and other member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China’s pro-democracy movement activist groups in the mainland and overseas, let everyone around the world unite together to rescue Guo Feixiong!
       
We humbly ask all other countries with embassies in China,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and other major human rights groups to investigate Guo Feixiong's wellbeing, and to negotiate with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stop the abuse towards him, release him, and restore unto him his basic human rights of life and health.

Sincerely,
Guo Feixiong concern group: Ai Wu
On August 9, 2016 

Attachment: Yangchun prison phone number, please call and ask Guo Feixiong’s current status and urged Chinese authorities: stop abusing Guo Feixiong’s life and health. Contact time: 8:30 am - 12:00 pm; 2:30 pm - 5:30 pm. Office telephone number: 0662-7806011 Yangchun officer Wu Zhanhua, political commissar Liu Yang, office telephone: 0662-7806008, 780017
Concern group four demands: 1: Transfer Guo Feixiong to another prison, restore his most basic humane needs, stopping the beaten, having a book, and not forced into labor. 2: Immediately stop abuse, including the mandatory force-fed naval cannula twice a day, and other continuous tortures. 3: Immediately release him. 4: Guarantee enough sleep time.



城管一伙人殴打八旬老人,常州李林追查涉事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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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88日,常州市武进区南南夏墅街道华阳村委前园村李林通过邮寄向武进区人民政府递交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其按照李林的申请公开殴打八旬老太等人的城管名单处理结果。
   
2014929日,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城管中队队长石伟平带领30多名城管队员,未出示任何执法手续和相关执法人员证件,到南夏墅街道华阳村委前元村5号以执法为名,对李林、庄敏菊、徐丹、陈桂英(李林之母,八旬盲人)、徐建文、李琴珍等大打出手,致使陈桂英、徐建文、李琴珍等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为此,李林向多个政府机关报案,但政府机关以正在调查之中,应付李林。于是,李林请求该督察大队公开“调查进度情况”的政府信息。常州市支队督察大队回复中提到:“南夏墅街道已对涉事人员进行了处理”。这表明南夏墅街道办事处是该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人。

 2016715日,李林向南夏墅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 “城管石伟平打人事件涉事人员名单及处理结果”。

201683日,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称“此事件相关司法部门正在处理,你所要求公开的内容本街道办无权制定,也不属于由我街道办保存的范围”。李林不服,向武进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李林认为:

该街道告知书没有发文字号,也没有告知救济途径,更没有提供法律依据。该告知书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李林强调之所以请求公开“城管石伟平打人事件涉事人员名单及处理结果”,是因为常州市支队督察大队在回复中提到:“南夏墅街道已对涉事人员进行了处理”。由此可见,街道办制作或者获取了“城管石伟平打人事件涉事人员名单及处理结果”,故该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

李林期待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以便下一步为维护残疾老人和其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获取有力的证据。  

维权评论:刘书庆律师:站在颠覆政权的悬崖边看颠覆 ------我看709案的证成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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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我认为颠覆国家政权是一件相当高冷的事业。几百年国运的朝代也不会发生几起。

在我眼里,杀人越货占山为王搅得半壁江山不安的宋江们都不算,那不过是一群欲望和怨望纠缠的世俗小贼,最低标准也必须是陈胜吴广一样,喊一句“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以流传千古,然后揭竿而起、称王、征伐、杀人、被杀或者取而代之。

当然逼格最高的颠覆模式只能发生在现代,左手要有主义,右手要有枪炮,而枪炮是要花费卢布的,卢布都不用自筹,人家主动送上门来。

总之,颠覆不是过家家,不是坐而清谈,是刀光剑影人头落地血流成河。当然这是应然状态下的颠覆国家政权。
  
在一个买菜刀都可能实名,买把仿真枪都要重判的今天。民间颠覆已成绝响,考虑到党指挥枪而党又那么团结,必不复再有为乱离人之忧。作为太平犬一个,深感党恩浩荡,鲸鱼四海遨游,但危机四伏,像河蚌一样被固定在壳里,也蛮幸福。只要每日饮一杯于丹阿姨煲制的心灵鸡汤,河蚌壳里可做道场,也可以想天地玄黄美女江山建不世之功。

其实每个男人都有颗颠覆的心,皇帝轮流坐,今天到我家嘛。问题是想一想就能颠覆国家政权?发几篇文章,做几个案子,拉条横幅、举举牌子就能把武装到牙齿的政权颠覆?

但是我错了。709的审判,让我明白,原来颠覆政权的准入门槛恁低,证成犯罪的逻辑恁强大。

想象一下:某年某月某一天,事前无通谋,各约三五好友凑了十几个人在七味烧吃了一顿饭,注意七味烧不是南湖的一条游船孤立的飘在水上,这里车马喧闹摩肩接踵人声鼎沸,是相当不安全和没有诗意的地方。席间,一位曾坐过多年牢狱的长老,发表了一番高论。即体制和平转型需要民间社会壮大、体制内部分裂,国际关注等多因素促成。再请注意长老这里的转型是和平转型,不是暴力转型。

众位在场的想必当时都颔首表示认可,甚至可能也有人附和说该理论可以用于指导实践,在工运、维权案件中应用之。总之,这颠覆理论就算隆重推出了,大家颔首认可热烈讨论又没有提出异议,就顺理成章算全票通过了。

从那一刻起,有司就认定这位长老拥有了一个团队,而且还是“死磕律师”、“民运”、“地下教会”、“访民”多个圈子的豪华团队,必要时可以多兵种联合作战。


问题是认同你的理念不难,但如何保证大家听你指挥这个不容易。总不能像大话西游里的唐三藏,绕指柔般反复吟咏“悟空、跟我走吧”以至于让人头皮发麻五内摧伤甘愿缴械投降了事。

这就涉及一个如何节制问题,更深了说是组织架构问题。

去西天取经,虽然以济世度人为号召,成功了还可以修成不败金身逃脱轮回之苦。但这都只是多年后应许的收益,而且一路艰险成败未知,猴子随时可能撂挑子走人甚至犯上作乱。所以除了丰满的理想,菩萨代表佛祖还给了三藏一件东西一种手段,就是紫金钵盂和紧箍咒。紫金钵盂是如来赠与的法器,凡有善男信女之处,都会予以施舍,不分国别,这相当于有境外资金支持。紧箍咒当然用于对不服从者的惩戒。

要节制下属,紫金钵盂和紧箍咒缺一不可。

七味烧有没有建立节制的规则?有没有建立师傅、大师兄、二师兄、沙师弟这种有序的层级权力架构呢?有没有紫金钵盂?

紫金钵盂据说有,掌握在一位资深人权律师手里。可这位律师是否服从长老的节制?这化缘来的境外紫金是否用于有司指控的颠覆行为?而且他手里的紫金钵盂太小了,两个助理的工资都付不起,因之还被其中一个嘲讽一番。

709是一个集团,是一个组织,与正常人的常识理解有一光年的距离。

回头再看那位长老的颠覆理论三要素,真心不认为是他个人的天才创造。只要你足够关心这个社会,关心体制的和平转型,它更多是共识性的东西。为了塑造一个反体制偶像,胡吹什么“胡思想”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属于不虞之誉,未见的好。
  
其实这理论不像是站在如何操作颠覆的颠覆者视角,而更像是一种社会分析者的视角。

比如他提出三要素之内部分裂,这个并不取决于长老和“他的团队”,而且他几乎没有能力影响,更遑论去游说去操作。在这一点上,他和所有异议者一样都只能做壁上观。

至于国际社会介入,那充其量属于他的一个借力因素,但国际社会都有自己的国家利益在,不会听他一介书生的调遣,过往的历史也表明国际社会所关注的议题是狭小的,主要在人权方面,而捍卫人权是普世的,并不等同于反体制。

这样一个体制转型的分析理论被定位为一个颠覆理论,就如同把温顺的唐僧用幻术点化成一只老虎。蒙蒙百姓可以,但在律师看来,唯有苦笑摇头叹息而已。

因为你懂得的原因,给被抓的朋友写篇文字都心怀惴惴,一则怕惹火烧身二则怕哪句话说的不对授人以柄反给朋友带来伤害。因为被抓的人我多数都认识,其中有三个人我都有机会成为其辩护人,对于他们自己及家属的信任,我由衷感激,自然也觉得有一份责任在。另外,从引以为戒角度也要看看这幕秘密排练了一年多的大戏如何开场和收场。我的朋友们是如何犯了颠覆政权这样谋逆的大罪。我心态很平和,如果他们真犯了罪,理应受到惩罚。

不过看了几天的审理,我就不淡定了,很不淡定。

庆安,多次谈到的一个地方。突然发现,我就站在颠覆政权的悬崖边,无意中也“走的很远了”,唯一庆幸的是自己没被邀请参加七味烧那次开天辟地的聚会。

我可以不为别人辩护,但我需要旨意,传来的也没有。我去,是觉得恶警李乐斌已经恶到超凡绝伦,当着一个古稀之年母亲的面,当着三个未成年孩子的面,枪杀人家的儿子让白发人送黑发人,枪杀人家的父亲让人家幼失其怙,而事后检察机关非但没有介入调查,反而政府第一时间予以表彰。这挑起了民间的敏感神经。

我认为如果恶警李乐斌杀人行为得不到惩戒,会对警察形成一种作恶授权的心理暗示,鼓励他们更草率地用枪,从而恶化警民之间关系。这种结局对谁都是悲剧。我相信其他律师和公民亦抱有此种朴素想法。
  
所以我们自带干粮前往庆安。

看了央视的焦点访谈,将李乐斌的杀人行为定位为正当执行公务,且污蔑参与的律师炒作敏感案件。 

对此,我个人表示“不承认、不认可、不接受”。而且“炒作”非法律术语,有司用于指控犯罪不当,案子代理过程中,律师们有哪些违法之处,你们应该指出来,不要诛心了事。

把律师参与庆安案件视作颠覆的着手实行阶段,说律师们是想通过个案撬动整个体制。这会让我设想出一幅寓言的画面,一只大灰狼义正词严地指责下游的小羊污染了水源,然后高喊着正义把小羊给吃了。

我想有司们的证成逻辑应该是这样紫的。

从某种哲学角度看,事物之间是有普遍联系的,科学上也讲蝴蝶效应,也讲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你代理庆安案件,可能就影响了几个关注者让他们不再犬儒,他们站了起来,然后又现身说法影响周围的人,周围的人再影响周围的人,于是成几何倍数增加,最后都站了起来,体制OVER


或者你代理庆安案件就是一次成功的推墙,而墙无论多高多厚,推得次数多了,终究会倒的,且越高越容易倒,当然它更可能是溃于蚁穴,哪怕溃于蚁穴,也无法排除你的这次推墙也发生了作用。所以你的每一次推墙,哪怕轻如微风,都要为墙倒塌的后果负责。

当然墙倒并非一朝一夕,所以颠覆是行为犯,不以结果产生为要件。


总之,代理敏感案件就是推墙,推墙就是颠覆的着手实行,如果你在某年某月某一天吃着烧烤又恰好听了某位长老的颠覆理论,无论你赞同还是默认。你就具备了颠覆的理论基础,有了理论基础就推定你有了颠覆的动机和故意,还成了某个集团的成员,加上你代理敏感案件,加上你认罪悔罪。恭喜你,你中奖了,而且是大奖。

这显然是一种很强大的逻辑。 

代理敏感案件等于推墙,这显然是个命题。但命题的逻辑依据?有司没说,或许在有司看来是这属于其自由心证的领域。

估计有司先对个体进行政治光谱的界定,如果你是一个政治异议者,对不起你参与的任何维权行为都是在推墙,而推墙就是颠覆的实行阶段。


按照有司这种证成犯罪的逻辑,有多少人站在了颠覆的悬崖边?有多少人正在践行着颠覆?大家可以对着标准审视自己。

709案这幕大戏,因为一年多没有剧透过参演角色任何信息,然后突然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说要开庭,而且据说还是公开审理,还允许旁听和媒体报道。


这是多么的自信。当时就猜想他们已经搞定了本案的当事人。

然后就看到了四位谋逆大罪的嫌疑人都无一例外认罪悔罪;就看到辩护人有时代替公诉人发问;就看到嫌疑人“坚决不上诉,绝对不上诉,永远不上诉”;就看到红顶律师和污点证人摇头叹息做痛心疾首状:“他们走的太远了”。 

当然也听说了嫌疑人家属要求旁听而不得的无奈,也看到了家属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之外演绎着虚拟辩护。

如果只从法庭看,709审判是一幕典型的皮影喜剧,处处透露着喜感。

但如果把视野放宽放远,从去年的79日开始看,以整个世界为舞台,它是一幕恢弘的正剧。家属、辩护律师和律师同仁、厂卫人员、暗处的老大哥,都出色扮演了各自的角色,让这幕剧惊心动魄波澜壮阔。

这幕大剧注定会载入史册。


看着毫无违和感积极指控别人的翟岩民,看着反噬恩人的赵威,看着说自己被利用的王宇,看着向自己助理礼貌道歉以表现矜持高贵的周世峰,看着满头白发被判了七年半还能认罪悔罪绝不上诉的胡长老。

一种荒诞和悲凉让人周身寒彻。
  
但我仍然会选择性对他们表示钦佩、充分理解、理解、尝试着理解。

毕竟移身而处,我不肯定自己能比他们做的更好。以我单薄的身板,薄弱的意志品质。如果只有精神性措施,我估计能七天零口供,半月不认罪,一月不指控别人,如果还有物理性措施,我估计很快就会缴械,说不定一段时间还会成为一个真正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患者。 

但我敢肯定,除非我无常在里面,否则一旦自由,我会有重新说话的那天。

709庭审也才刚刚开始,即便在法庭这个小舞台上,也说不定会有别样的精彩。谁知道呢?即便都是同一风格的皮影喜剧,和谐贯穿始终,但细细聆听也能听到于无声处的惊雷。何况,这幕大戏的舞台,绝非囿于几十平米的法庭。

潮水虽然仍旧汹涌,但潮水终会褪去,届时谁在裸奔一目了然---哪怕因为恐惧人们不说。我分明看到岸上围观的人越来越多,都在小声嘀咕着,指指点点。

刘书庆
201688

中国人权观察徐秦:请紧急关注寻找赵素利行动新动向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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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徐秦作为赵素利案公民代理,分别于201682日、88日收到来自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分局、武汉市公安局的告知书,邀请我与田思雨去青山区公安分局配合调查赵素利失踪案,同时当面由公安分局确认由21岁的大学生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和报案控告状是否为他本人真实意愿表达。

全世界都知道我曾多次陪同赵素利的家属前往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公安分局、新沟桥派出所报案,检察院、监察局控告,相关单位均拒绝接待,不给回执,最后还动用多辆警车、无数便衣国保、着装警察将我与田思雨于武汉市检察院举报中心门口绑架、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7小时,驱赶出武汉禁区。

有人在我公开表态将再次前往武汉后通宵(一个下半夜)给我用不同的电话号码恐吓阻止我再去寻找赵素利!

为了揭开中国首例政治犯家属失踪真相,以保障公民基本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也是给武汉当局能够撇清责任以正视听的机会,我依然决定不改变人权观察宗旨,不放弃任何揭开赵素利失踪谜案的机会,虎穴龙潭在所不辞!
       
我衷心感谢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的朋友对寻找赵素利行动的支持和关注。今晨,我已从家乡昆山乘高铁D3002出发向武汉市挺进,预计中午1224分到达武汉火车站。田思雨将于我在武汉回合。
       
中国玫瑰团队坚持送人玫瑰手留余香!但我再次警告:玫瑰花下有荆刺,贱花自有荆刺迎!
                       
中国人权观察  徐秦
  201689
 
                     

余文生律师:关于2016年8月8日、8月9日王全璋案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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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月8日10:00余文生律师来到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查询王全璋案,答复没有王全璋信息。
2.8月8日10:30余文生律师来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案件管理中心查询王全璋案,答复只有王全璋的批捕信息,没有王全璋送检信息。
3.8月8日11:00王全璋夫人李文足发来信息,她们在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控申处得知王全璋案已于8月7日移送检察院。(周日加班,公检够“敬业”的)
4.8月9日9:50,余文生律师来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案件管理中心要求阅王全璋案卷,10:30得到答复是王全璋于2016年2月26日给警方写了一个声明:本人不聘请任何律师,包括家属聘请的律师,直到审判结束。(检方只念了一遍,不让律师看原件或复印件,只能大概其记下这些)检方说下午去见王全璋,向其核实声明真伪。检方拒绝余文生阅卷要求、拒绝接收辩护手续。
5.余文生律师将在8月10日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核实声明情况。
综上,王全璋2月26日有了这个所谓的声明,可是直到6、7月份天津市公安局还承认程海余文生律师辩护人资格,有书面不同意会见王全璋的答复。无论检方核实结果如何,警方已涉嫌违法,余文生律师将就此问题,对天津市公安局全面控告。

余文生律师
20168911:30

附:李文足(王全璋妻子):我丈夫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解除对律师的授权

刚看到余文生律师发出消息,余律师在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案管中心要求阅王全璋卷时,得到答复说王全璋于2016226日给警方写了一个声明:不聘请任何律师,包括家属聘请的律师,直到审判结束。

王全璋一个知法的律师,深知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律师的重要性,会不聘请律师?而且在失去自由之前他都做好了安排,签了委托书放在家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解除对律师的授权。

人在你们手里一年了,709所有的人都“傻”到不要律师,你们不要脸的手段能高明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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